法律援助制度(优秀3篇)

2023-12-23 15:05:02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现今社会公众的追求意识不断提升,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这次小编为您整理了法律援助制度(优秀3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 篇一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法律援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提前了法律援助介入的时间,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对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刑诉法对刑事法律援助的修改调整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的规定更加完善、详尽,并突破了《法律援助条例》。

(一)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分为酌定援助和法定援助两个方面。这次修改,对以上两种法律援助的范围都扩大了。酌定援助的对象从原来公诉人出庭案件中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扩大到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则在原来三类案件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类:一类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另一类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二)提前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

以往无论是酌定援助还是法定援助,都是向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是难以获得法律援助的。新刑事诉讼法则在这个问题上迈出了一大步,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阶段。也就是说,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前述酌定援助或者法定援助的条件,与处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为此,法律还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属于法定援助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负有保障其获得法律援助的责任,要求它们“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当然伴随这一变化,在实务上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譬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在审判阶段不难判断,但在审查阶段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如何判断,就是一个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

(三)调整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

按照原来的规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都是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这次则把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一分为二:其一,对于酌定援助对象,应当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辩护。其二,对于法定法律援助对象,则根据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再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

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给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带来的挑战

目前,在审查阶段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刑事诉讼法律程序的要求,虽然已逐步开展,但法律援助仍不够全面深入。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法律援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矛盾,亟待解决。

(一)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将呈倍数增长

如前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权限,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更重要的是提前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阶段从诉讼法的角度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阶段,这必然会极大的增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一方面相应地要求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或律师办案的次数。也对律师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支持。

(二)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衔接机制须规范

在法律援助程序具体执行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权 利、与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中心选派律师提供援助的程序,“三日内”时效的执行均不够严格,援助律师开展援助容易走过场,检察机关与法援中心合不够密切,因此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规范衔接协调开展法援机制,并作为执法规范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三)缺少救济性条款支撑和保障权利实现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全程参与诉讼作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近亲属既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也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援助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主动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不为其提供援助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近亲属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来救济权利实现。但是,在属于应当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情形,而司法机关不通知援助律师,或虽然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但援助机构不安排律师、或不按时安排律师,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来救济该权利,目前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导致了在侦查、公诉环节,应当指定援助律师的情况下,是否给予、或何时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取决于侦查、公诉机关或法律援助机构。

三、如何更好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的衔接机制

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及联系人制度,检察机关与司法局分别设立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审查、申请文书转交、援助律师选派、案件统计汇总等工作;建立受案援助条件初审制度,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进行初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建议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建立法律援助联席会商制度,就法律援助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汇总与分析,及时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保证两者之间的有效衔接,保证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及时得到专业的援助,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二)细化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

应确立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的适用准则,将经济困难的妇女、75周岁以上老年人、外来务工人员、城市低保人员等纳入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范围,将盲、聋、哑的残疾标准进一步放宽到所有残疾人,增加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严重伤残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针对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害人属于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在转交申请函巾提出初查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先行指派承担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与法律援助相关的证明材料后续提交。这样对于特定优先对象,不仅优先办理援助,而且为了避免因出具证明延误时间,先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后续补办相关证明材料,更加 人性化、科学化,保障受援人的法律权利 。

(三)增加法律援助的社会救助及矛盾化解功能

在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基础上,针对受援人的社会救助及矛盾化解的需要,检察机关与援助机构应建立社会矛盾化解联动机制,延伸法律援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办理残疾人、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伤残或致死的案件时,涉及刑事赔偿的,应充分听取残疾人、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及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与法律援助律师共 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从而延伸法律援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做好相关刑事赔偿工作,检察机关与援助律师共同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四)努力加强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篇二

1、权利

对于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现受援人以不正当途径获得法律援助,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可以向援助机构申请取消对该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还期间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应费用。

2、义务

(1)服务人员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援助事项进行拒绝、拖延、中途放弃、甚至终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办申请人提出的援助事项,不得在协议允许的规定范围之外私自收取当事人的其他服务费用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牟取不正当利益。(3)不得因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有意降低服务质量或减少服务内容。若因服务质量不到位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损失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协议和规定进行赔偿。(4)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有关援助组织应根据情况尽快给予答复。(5)除没有分配任务的以外,每个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承办一例法律事项。

二、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l)有权询问案情发展进度和情况。(2)在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对未履行职责的援助承办者,可以提出换人。(3)对于有利害冲突的援助审批者,可申请回避。

2、义务

(1)若申请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根据相关协议规定相应的付给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或部分补偿费用。(2)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特定事项向不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的,由最先通过申请的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服务,若针对同一事项申请人向不同援助机构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务的,应缴纳全部相关费用。并不享受减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应积极配合援助机构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

1、明确分工和责任主体

我国法律援助有三个主体部门,政府监管、律师协会参与协助、律师实施援助。当前已把法律援助划分为政府职责。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以向规范化合理化迈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应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务下达至法律援助机构,再把具体任务分配到具体援助人员手上。通过制定相关条例规定明确各个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向规范化发展。

2、保障经费给予

因法律援助对于受援人是免费提供的,因此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需要给与相应的受理经费。但大多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列人当地财政支出项目,再加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单一,经费问题得不到保障。建议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并且针对具体情况以正当形式增加援助机构内部收人,例如通过援助机构而使受援人取得较大利益时(受援人获得经济赔偿),按规定向受援人要求补缴一定比例的办案费用。以减少财政支出。调动该机构服务的积极性。

四、探究实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意义

近年来公众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还很薄弱。实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深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因经济状况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激发公众创造热情。促进社会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极大助益。

五、总结

法律援助的好处与坏处 篇三

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业务和规范化建设,形成了团场(街道)、连队(社区)有调委会、小区有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网络。

通过全员培训,有效提高了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积极开展民间纠纷预防调处,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大对生产、生活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基本实现了“小纠纷不出连,疑难纠纷不出团”,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普法依法治理成果引人瞩目

按照兵团党委的统一部署,大力实施并全面完成了“四五”普法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启动并正在全力推进“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在“强化领导抓保障、突出重点抓落实、广泛宣传抓深化、普治结合抓提高”上下工夫,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明显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明显进步,社会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依法治兵团工作全面推进。

党委领导、部门实施、全社会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已经形成。随着普法的深入开展,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蓬勃发展,从创建“民主法治连”、“民主法治社区”到“法治六进”,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深化,促进了兵团社会法治环境的明显改善。

基层司法行政亮点纷呈

按照强基固本和“基层强整体强,基层活全局活”的要求,坚持不懈狠抓基层基础工作,连续数年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实施国债建设项目,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基层司法所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

司法所基本建设提速推进,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205个司法所基本建设项目大部分已经完成。司法助理员队伍不断扩大,司法所人员由5年前的380人增至459人,基层工作力量正在调整充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大幅提升,统一建立了“十项制度”,规范了“调解庭”建设标准。基层法律服务在调整中健康发展,基层法律工作者5年为团场和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4116家,各类案件25534件,提供法律援助3326件,帮助团场和企业追回赔欠款7.18亿元。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工作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帮教工作格局。社区矫正试点依法规范推进。

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管理体制,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业务领域进一步拓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建立和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积极推进行业自治和自律,基本建立起了适合律师工作发展的新型管理体制。

加强律师队伍党的建设,基本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律师行业的全覆盖。逐步健全完善了律师队伍教育、监控、公示、考评、惩戒和救济系统以及律师服务质量跟踪调查、信用档案、执业公示等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促进了律师行业诚信为本、操守为重良好风气的形成。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正向多元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律师服务领域全方位拓展,在服务国企改革、新型工业化、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5年以来,建立了律师参与涉法接待制度,开辟了息诉止纷、化解矛盾,促进稳定和谐的新途径,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得到各级党政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广泛好评。

公证职能作用进一步彰显

公证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展和规范公证业务,完善质量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2002年开始,兵团24个公证处进行了内部机制改革,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主办公证员责任制,焕发了公证机构的活力,业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手段不断完善,在做好传统民事公证业务的基础上,公证工作不断向国企改革、金融、房地产、拆迁、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领域发展,实现了公证业务的稳步增长,办证总量达到23.69万件,标志着公证工作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促进社会进步的职能作用日益彰显。

法律援助发展势头强劲

近年来,兵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势头强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为一大批困难群众特别是农民工解决了燃眉之急。

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了大幅增加,法律援助范围逐步扩大。累计投入专项经费上百万元,支持办理了一大批涉及突发性、群体性的重大案件,有力地维护了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社会稳定。为推进构建和谐平安兵团的进程,切实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需要的现实问题,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应援尽援”工作目标,在师、垦区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上,近几年不断延伸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现已在184个团场、街道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等组织也相继设立法律援助工作部(站)。与此同时,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以财务(政)投入为主导的法律援助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不断深化

司法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服务平安兵团、和谐兵团、法治兵团的能力不断增强。

始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保证了队伍质量。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条例》,严格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和资格,把好选人用人关。深入坚持开展各类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大规模干警全员教育培训,以开展专项教育活动为契机,先后开展了“三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正执法树形象”等专题教育活动,涌现出了陈利、吕长运、李新民等一大批优秀人物。紧扣自身工作职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效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加落实,行风建设不断深化,构建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各项任务正在加快推进。

(作者单位:兵团司法局)

为争死亡赔偿金公婆儿媳对簿公堂

[案例]2000年,原告纵某某、郑某某之子郑某与被告高某某结婚。2005年11月12日,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2006年8月8日,通过诉讼,原告纵某某、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获得各项赔偿

款191826元。被告高某某收到此款后,将被扶养人生活费2万元交给了原告纵某某,而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未分割。2007年5月,为分死亡赔偿金,原告纵某某、郑某某将被告高某某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因此,应根据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序和依赖程度来进行分配,不应按平均分配。考虑到郑某结婚成家后与原告纵某某、郑某某未共同生活,经济也相互独立。而郑某生前与被告高某某及其女郑某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高于原告纵某某、郑某某,因此被告高某某及其女郑某某可适当多分死亡赔偿金。故法院判决高某支付原告纵某、郑某赔偿款42018.46元。

(农十师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蓝文瑜)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获刑

[案例]在2006年7月,信三多与何高峰发现了一条“生财之路”。之后,他们两人在3个月内,几乎每晚在凌晨3时左右或纠合在一起或单独行动,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2007年9月6日,法院判处信三多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何高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说法]信三多与何高峰采用秘密手段,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共同或单独作案32起,其中未遂4起,盗窃价值59582.66元,数额特别巨大;信三多参与共同作案12起,其中未遂3起,盗窃价值20134.25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盗割的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的影响范围和被盗电缆的价值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择一重罪。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刘万青 杨新宝)

因帮忙而丧命热气球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003年9月22日,正丰公司与新疆航空俱乐部签订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协议一份,交纳了培训费,并指派被告马国建参加了培训。2003年9月23日,正丰公司购热气球一套。2004年1月23日,马国建将热气球从车库拿出,带到滑雪场在朋友韩成、支国民等二人的帮助下共同放飞。放飞过程中,支国民被热气球带到距地面七八米高时,从热气球上摔下来,后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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