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最新3篇

2023-12-13 17:40:06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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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建议 篇一

一、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现状

我区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额事业编制人员2人。法律援助办案义务主要由区司法局行政编制调节的法律援助律师、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担。

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视“质”的提升;二是办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机构人员,管理职能对非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没有根本的约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甚至无法保证办案成本,影响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四是没有建立完整、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没有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评估办法。

二、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少统一的评估操作体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案件质量评估指导性意见。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省、市案件质量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没有制定具体的评查办法。

二、没有专门的质量监督评估机构或者专业评估员。起湖南省政法系统推出的执法档案考评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没有针对性,市、区进行执法质量检查没有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考评范围。从开始,我区司法局成立的法规股将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统案件质量考评,但市司法局法规管理没有作相应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负有管理和服务双重职能,履行案件质量把关职能时,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

三、缺乏对质量监评结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考评对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没有实质影响。奖惩机制直接关系法官、检察官的评先评优、晋升晋级,而中介机构人员以追求经济价值为从业主要目的,从本来就不多的办案补贴中扣发部分作为奖惩对他们没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仅仅作为一项业务工作来进行管理。要实行有效的控制,必须理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与事务所自律管理、行业协会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关系,必须与法律服务有关的管理机制有效地结合起来,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强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对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几点建议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系统的建立要保证整个体系的设计、指标取舍具有科学性,要保证评估系统所用数据的科学性,要保证评估工作逐步开展、稳步发展,不断总结,不断完善。评估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由上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评估工作。同时整合各级司法行政、律师、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统一的目标任务和评估标准,制定上下统一、科学具体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务。

制定《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指导性意见》。可以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流程公正、办案效率、办案效果三个二级指标。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请率、复审批准率、不予受审复议率、维持不予受理决(小编★www.paomian.net)定率、违法收费率、拒绝指派率等内容构成;办案效率指标由法定期限内受理率、特殊情况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结案数等内容构成;办案效果指标由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诉率、受援人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等内容构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三级指标内容,也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别,将评估指标体系划分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诉讼援助案件四个二级指标。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率、申请率、申请受理率、会见次数、受援人拒绝辩护率、新证据调查、法院采用新证据、辩护意见采纳、受援人满意度、受援人上诉率、抗诉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助教育效果、法律文书质量等内容构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与援助中心复审程序公正、审请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况先予受理、不予受理决定复议率、复议维持率、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程度、调查证据采信率、意见采纳、案件胜诉率、诉前调解率、诉中调解率、案件(履行)执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诉率、受援人申请再审率、受援人满意度、案件卷宗质量(包括法律文书质量)、接受异地协作等内容构成。

行政诉讼由案情研究、决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预因素拒绝受理率、拒绝受理复议率、复议维持率、附带行政赔偿调解率、维持行政行为率、判决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率、受援人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获得国家赔偿率等内容构成。非诉讼案件由咨询接待台帐、接待笔录、一次性告知书、首问负责制、代书审查、诉前调解、人民调解、非诉案件卷宗统一标准、受援人满意度、调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内容构成。咨询和代书均应纳入评估范畴,提供咨询意见、代书诉状设定诉讼请求等非诉业务决定受援人对合法权益的取舍。咨询和代书的评估质量应当通过咨询台帐、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师值班制度、接待笔录、非诉案件档案评比、非诉风险告知制度等内容来评估服务质量。

评估实行信息化管理,评估指标的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和指数编制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和实时更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估的干扰。评估计算机管理软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开发。应评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指标设计方法,除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外,通过评估指标、评估指数的转换和组合,实现对案件办理各环节、各类别的评估,以及对援助工作者个人办案质量的评估。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统计制度.统一统计指标的名称、统计口径、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

(二)、省市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办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目标考核标准》。

成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既承担管理职能又承担服务职能,案件质量评估机构应该独立于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与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统进行整合,依托省市两级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单位现有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质量评估,扩大监管职能,如法规处、法规科等机构,完全可以将法律援助案件纳入统一管理、考核、评估。

有效控制办案质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业协会的资源进行管理。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制定各省、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细则》,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明确为年度考核内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决定执业人员年度考核、人员异动、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将案件质量纳入司法行政、法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奖励处罚范围;建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师年度考核执业终身档案,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纳入档案管理内容。

(三)、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的任务

成立案件质量自评专门小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三类人员组成,负责对所有案件全程跟踪,全程监测。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二

一、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成立“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余东平任组长,各乡(镇)司法助理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律援助中心,由何东负责日常工作。为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落到实处,将工作任务分解到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个人身上。各乡(镇)司法所也要完成具体工作目标。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工作协调

各级司法所要抓住州局以及县委县府落实“一五年民生工程”项目实施的有利时机,及时主动向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情况,争取党政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争取将实施法律援助列入当地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确保“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项目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根据工作进程,“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援助中心和各工作站的工作情况进行年终目标考核。对年终不能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评选优秀的资格,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申请局里予以物资表彰奖励。

(四)加强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向公众宣传、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并以此为契机,使困难群众明显地感到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作风的转变。通过组织开展一些有声势、有影响的宣传活动,增加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加支持配合的积极性,形成党政领导关心支持、政府部门理解支持、社会各界配合支持的良好局面

二、项目完成情况

全县法律援助中心1-4月份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94人次(包括诉讼、仲裁)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包括法律咨询、代书各类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调查取证等)105人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32%。新建1个规范化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均已进入装修阶段;力争10月底全面完成。

全县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全年已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存在的问题

回顾1-4月份的工作,与省、州对法律援助工作要求相差太远。存在如下问题,需待改进:

一是整个法律援助工作需进一步提高;

二是还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三是需与公、检、法联系,标准化规范建设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各类法律援助事项;

四是加强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五是改善中心办公条件。

六是加强指导和规范工作站的业务工作力度。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篇三

1、及时介入,进行正确定性和分析,是调处顺利开展的前提。2009年6月7日上午,我区某街道辖区内一沙发厂发生火灾,造成在该厂打工的一对外地夫妻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友60余人来到武汉,围堵沙发厂大门,并扬言阻断马路,要求厂方给付高额赔偿金。我局按照区领导指示负责调处此事,经审核受害人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用非诉法律援助方式尽快结案。我们首先全面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的方式,剥离出基本的法律事实、法律特征、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依据公安、消防机关火灾责任事故报告的内容,我们明确该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且沙发厂负责人因涉嫌消防事故罪已被依法刑拘,认定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请求。对案件正确定性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我们为死者家属算出了可索赔的具体金额,为后续的进一步处理奠定了基础。

2、抓住介入的最佳切入点,寻找关键证据和确定责任主体,是调处顺利开展的关键。2009年8月14日,我区某宾馆工地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外地来汉务工人胡某在拆除临时工棚时不慎从屋顶坠地而亡。第二天,死者家属邀集在汉务工的40余名老乡围堵工地,向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索赔60万元。我局接手后决定通过非诉讼法律援助化解矛盾,并指派精干人员参与事件处理。因死者平时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死者与建筑公司是否是雇佣关系直接关系到死亡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多方展开调查取证,最终通过电讯部门查询双方通话记录,确认死者与建筑公司方的语音通话及短信通信记录,再结合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状态,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而确定了死者与建筑公司系雇佣关系,因此也锁定了本案的责任主体,为之后的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正确运用法律思维,找准找对最佳切入点,运用关键证据进行合理归责,使调解得以继续进行下去,并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3、全程介入,引导受援人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化解纠纷,是调处的最终目标。武昌某超市职工李某工作中不慎从人字梯上坠亡,家属邀约40余人围堵超市大门索赔289万元,致超市停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事发不久,区司法局指派法援律师作为死者家属人,全程参与调解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权利义务,历时10天促使双方达成非诉讼调解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法援律师又依法向家属提出了分割建议,在司法所主持下达成家庭分割协议,监督超市按协议转到各抚恤对象帐上,全部履行协议。本案中,法援律师积极介入并全程参与纠纷调处,尤其是发现可能影响调解协议执行的苗头性问题后又主动作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达成并执行调解协议为最优选项,保证了协议执行的彻底性和完整性,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4、融法制宣传教育与化解纠纷于一体,是调处成功的保证。意外伤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容易引起亲朋好友和不明真相的人的同情,他们往往会按照自身对法律的肤浅了解与认识去观察、分析问题,常常在“欠钱还债,杀人偿命”、“人死在哪儿,哪儿就应承担责任”一类简单思维方式的下指导,盲目决定自身行为,助长纠纷的扩大。因此,把这部分人的简单思维引导到法律思维上来十分重要。2009年6月23日我区某街道辖区一出租房内,邹某因琐事与其男友争吵后跳楼自杀。当天,邹某亲友一行10余人赶到武汉,拒绝接受公安部门的自杀认定,坚持认为邹某是被其男友周某逼死的,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扬言若得不到满足将围堵政府大门讨说法。同时,周某的父母等亲属一行多人也连夜从浙江赶到武汉,双方见面后末能达成共识,矛盾一触即发。我局法援工作人员针对家属提出的疑问,从刑法关于证据、婚姻法关于同居关系以及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等方面向双方亲友进行法制宣传,有情有理的耐心劝导死者家属依法维权,并适时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经过沟通协调,死者家属接受了自杀结论认定,并在权衡利弊后,接受了其男友的经济补偿。我们既化解了一起民事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纠纷,又对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可谓一举多得。

二、提升法律思维修养,处理好三个关系,是提高调处效率的保证

1、法援人员与调解员的关系。非诉讼法律援助中法援人员的定位,从科学的法律思维角度讲,法援人员当然应与主持调解或和解的中立的调解员严格区分,这才符合法律援助是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的基本理念。但实务中,我们囿于法律援助机构及资金的有限性,往往是法援人员与调解员兼于一身,在指定纠纷发生地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受援人人从事法援还有现实难度,因此今后我们还应更进一步的探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援人员与调解员应由不同的人担任。法援人员与调解员分离后,二人的目标仍然是一致的,应相互理解、尊重、支持。法援人员依据法律思维提出的符合本案的法规,应成为调解员的工作指导,并贯穿始终,依法调解。调解员工作中的难题,法援人员应协助解决,对调解员提出的不违犯法规的合情合理的办法,应全力助其实施。

2、非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法律援助的关系。非诉讼法律援助在参与处理意外伤亡引起的纠纷中,因受多种条件的影响,可能一时受挫。在受援方人出现明显拒绝调处或抵触调处协议的执行时,应及时转换思路,建议受援人走诉讼程序,而不能强制他接受调解。当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若强行要求受援人接受建议,受援人很可能将矛头转向法援人员,此时,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并告知终极权威性和诉讼的风险,受援人即使不服相关结果,也必须在法律救济途径内寻求解决办法,从而可以避免矛盾对象的转化。换言之,在非诉法律援助中,法援人员应恰当把握非法律诉讼的“度”,以避免纠纷的当事方将矛盾转向自身,引致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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