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精选7篇】

2023-12-23 07:35:05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那么写申请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同学们带来的法律援助制度【精选7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带来一些帮助。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一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083-02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为贫穷的、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或的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援助的核心是刑事法律援助。由于刑事诉讼可能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因而在法律援助中最重要的便是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诉讼、行政不同,因为刑事诉讼实质上是代表统治关系的国家对“孤立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而与其进行的表现为诉讼活动的“斗争”,且追诉行为所具有的强烈的惩罚性特征,出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以及维持社会稳定和谐的需要,有必要重视刑事法律援助,以保障贫弱残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被杜绝于救济之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司法机关不重视、甚至抵触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不重视、甚至抵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是众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从职权配置上看,法律援助机构并没有约束公检法机关必须配合工作的强制力,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和方便办案的考虑,认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名律师与自己作对无异于自讨苦吃,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只要没有明显的不利后果,侦控机关往往并不将需要援助的案件及时移交到法律援助机构。就算司法机关迫于某些压力将案件移交法律援助,也不能够给予充分的配合。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辩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义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但是如果司法机关将律师视为“异己”力量,不将其视作促进中国法制进步的积极力量,试问能有多大的动力履行这些义务呢?虽然司法部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此下发过联合通知,就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获得法律援助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机关在法律援助方面基本上没有行动,绝大部分案件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才匆匆介入案件。这样的情况在新法实施后是否能够避免,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二)实际覆盖面较小,适用率较低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较以往有所扩大,但从实际操作来看,绝大多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仅限于法院指定辩护的五种人,非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相当稀少,刑事法律援助总体上的适用率是极其低的。据统计,2003年时,全国法律援助总量大约14万件,到了2011年已经增长到了80余万件,但刑事法律援助的数量自2006年来几乎始终保持在11万件左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无论在案件数量还是受援助人数上与其他类法律援助案件相比远远不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不高,主要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以上来自法院的指定,且大部分为未成年人案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由于符合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对象缺少相关知识,对法律援助缺乏信任,不懂得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其次,是由于公检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抵触;再次,是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律师对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够;最后,当地的经济水平也和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有直接联系。

(三)缺乏激励和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低下

《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值得欣慰的是,大部分的律师还是很有责任心,愿意提供法律援助的,然而,由于律师的业务比较繁多,而法律援助往往是免费的或者只支付办案成本,个别贫困地区甚至还打给律师欠条,加之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都得不到保障,遇到司法机关的百般阻拦,久而久之,一些律师对刑事法律援助逐渐失去了热情,如赵作海案中,由于其他律师不愿承接此案,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人胡泓强只是一位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

即使《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一些激励和监督机制,但过于空洞,缺乏可操作性,现实中基本得不到实施,实践中一些律师消极怠工,如不积极调查取证,不到法院阅卷,不会见被告人,不按时出庭,在庭审过程中不尽职尽责地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的律师在庭审中只是敷衍了事地说几句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的维护。此外,有关机关对律师援助的过程和质量也往往不予过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普遍低于有偿服务案件的局面。

(四)缺乏程序性制裁

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刑事法律援助的种种义务,如告知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义务,等等。但是,新法缺少对司法机关违反程序性事项的后果和救济途径,无救济则无权利,若缺乏救济途径,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定无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合法权益必然受到损害;缺乏程序性后果,某些司法工作人员便无所顾忌地不履行法定义务。缺乏救济途径和程序性制裁措施的后果,便是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无法真正得到有效实施。

二、如何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落到实处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保障律师权利

法律援助机构和援助律师能得到公检法三家的支持和配合,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基础。法律援助涉及侦查、审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如果在此过程中,得不到公检法三家司法机关的支持与配合,法律援助律师将很难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因此,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之需。在新《刑事诉讼法》已作出突破性的规定之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迈进一大步,下面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新法实施后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其次,各地在执行刑事法律援助程序性规定时,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对象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并将之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再次,要在相关制度中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有关部门处理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的时效做出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对司法机关不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法律援助权利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的情况,有必要规定相应的程序性后果,以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多,由于援助阶段涵盖侦查、、审判三个阶段,这对律师的业务水平、数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阶段我国律师数量仍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加大政府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提高办案经费来吸引律师愿意承担法律援助案件,以保障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真正能为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益的帮助。

(三)加强对援助案件的监督

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其直接目的就是帮助其有效地行使辩护权。然而,当援助机构指定的辩护人无力或不愿提供积极有效的辩护时,对被追诉人的此项法律援助就变得毫无意义。实践中,很多承办法律援助的律师责任心较差,准备案件草率简单,有的律师甚至不会见、不阅卷,不取证,仅仅在开庭时例行公事般讲几句无关痛瘁的辩护意见,根本不对案件本身的事实和定性做深入分析,最终使受援对象的诉讼权利流于形式,不能得到真正实现。因而,建立健全对援助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重点工作。

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和第24条第1款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条文规定过于模糊,且并非完全针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故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可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做法,如瑞士,援助律师在结案时,交给法律援助中心一份详细的结案报告汇报具体的情况,包括与当事人会谈的次数时间,调查取证的次数与证据的数量,阅卷的次数,出庭的次数。法律援助中心在审核确认无误后,才予以结案,并给予相应的援助补偿。从质的方面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监督:一方面由于援助律师始终与当事人处于一种互动的状态,当事人对援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履行其援助义务具有最直观的感受,故法律援助机构可向当事人征询有关援助最基本的情况,再要求援助律师作一个总结,之后进行综合的审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最集中反映于办案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为办案机关,并具有专业的知识,在结案后,由其依照法定的标准对援助律师作一个评价将客观地反映法律援助的真实面貌。通过以上过程,将会把法律援助纳入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之中,从而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最终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初衷。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篇二

二00六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在省法律援助中心、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在××县司法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促进保障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版权所有

一、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情况汇报

1、做好机构建设工作,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健全

在县局党委有力地领导下,上半年依托各乡镇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共17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明确法律援助工作部站长及成员并建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档案。在我县已基本形成了覆盖人县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队伍建设

在2006年夏天县局对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律师、局机关干部为期一天法律援助业务培训。中心人员除了参加每星期一上午司法局组织政治学习,我们还结合每一次咨询案例、及每一次案件,讨论学习办案业务。局领导支持本人参加上半年律师业务培训及农民工维权培训班的学习,局领导安排一名临时工作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增加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力量。

二、办公环境及条件得到改善

在局领导关心下,分配给法律援助中心一辆摩托车,为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服务于案件援助人员提供了物质保障。在局领导的争取下我县于去年年底获得8万元案件专项经费,援助人员及时版权所有得到办案补贴,有了物质保障。

三、健全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

四、抓好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及质量(受理95件、咨询

150件、止于10月31日

搞好各项援助制度的落实,能够保障援助案件质量。法律援助工作最终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和数量最终看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2007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规范乡镇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完善其队伍制度建设。

(二)继续完善县中心工作规章。

(三)增加办案数量的同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开展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 篇三

关键词:环境侵权;困难群体;法律援助

环境侵权是指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环境权益损害的行为。在遭受环境污染侵害的人群中,经济条件较差的弱势群体往往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相关费用而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环境侵权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滞后,相关法律法规只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因缺乏相关配套措施而难以落实。我们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建立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环境侵权法律援助是我国法律援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环境权利的切实保障,它通过对贫、弱、残等特殊群体的特殊帮助,保障他们在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有效化解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切实保障环境侵权案件中弱势群体依法享有的环境权利,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它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等群体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帮助。该制度通过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政府对人民群众基本环境权利的保障责任,这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也是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内在要求。

(二)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不少企业出于“经济人”的本性只关注自身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义务,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不惜牺牲环境,甚至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一些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对污染企业采取纵容态度。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可以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强化对政府和企业行为的监督,从而促进政府和企业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三)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由于群众诉求得不到及时满意的解决,造成一些受害人一再上访,甚至发生。频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不仅恶化群众的生存环境,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通过对环境侵权案件的法律援助,可以回应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机构网络逐步健全,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较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领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严重不足。由于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导致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时困难重重,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总体来看,我国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还比较滞后。环境侵权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没有具体的受援标准及受援范围等相关规定。由于缺乏立法的有效支撑,现有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势必无法满足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迫切需要。

(二)受害人获得环境侵权法律援助难度大。就目前现实情况来看,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往往是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吸收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由于地方政府对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不高,加上环境侵权司法干预度过低,导致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环境侵权法律援助难度增大,令许多困难群众无法获得应有得法律帮助。

(三)服务体系不健全。我国虽然在 《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但是对于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发生的办案费用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级财政部门在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方面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地方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机制不规范,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约束。特别是在办理难度较大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一些律师对法律援助工作存在消极应付的态度,直接影响了案件服务质量,损害了受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思路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通过立法明确建立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但已经有相关法规就此进行了初步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明确写入了对受害人需提供法律援助,但具体如何操作则没有明确规定,也缺乏其他配套措施,使得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因此,

为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必须从立法引导、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来构建行之有效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在法律援助实践日趋成熟的基础上,应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级,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结合法律援助立法完善进程,细化落实相关制度。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对环境侵权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及受援范围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为政府、司法机关和律师参与环境侵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和服务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科学的法律援助受案标准,扩大环境侵权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环境侵权法律援助制度,需要结合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身的发展,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帮助。在防止个人滥用法律援助的前提下,明确具体可操作的受案条件,在公民在申请环境侵权法律援助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同时,环境侵权法律援助的对象不应仅仅局限在经济上弱势的公民个人,应该扩大至经济上弱势的社会组织。

法律援助工作要点 篇四

一、以建立健全机构为出发点,全力构建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法律援助工作科自从设置以来,加强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组建、完善工作,多次拟定实施意见,到总工会、老龄委、团委等相关部门协调,相继建立了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区拥有法律援助中心x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x个,社会法律援助机构x个,法律援助志愿者达x人,形成了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以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基础,以社会法律援助机构为补充的三级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了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一体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确保人员、经费、制度落实

自《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该法律援助工作科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条例》,确保“三个到位”:

1、领导支持到位。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在《条例》颁布之时,该工作科及时将《条例》送至法院、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及区领导,主动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20*年,省法律援助中心到xx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调研活动,市政府目标办专门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听取工作情况汇报。通过强化宣传、促进了《条例》在全区的贯彻、落实,营造了各级领导关心、重视、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局面。

2、人员到位。确保人员落实到位,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备条件。通过该工作科积极协调和努力争取,2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充实了x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目前,中心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x名,管理人员x名,工作人员x名,基层援助工作站均设有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xx人。

3、经费保障到位。该工作科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争取领导重视支持,争取财力保障。20*年,争取到x万元援助经费,并且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撑。

三、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创建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

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标准,积极开展了规范化创建活动,一是狠抓硬件建设。重新制作了法律援助中心的牌子和法律援助公示栏,并摆放在显著位置。法律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增至四间,设有专门的接待室、档案资料室等,使用面积达xx平米以上。同时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柜、办公桌等,建立了法律法规数据库,使中心的硬件达到了较高水平,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二是狠抓软件建设。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上墙公布了法律援助的受理程序、工作纪律等,完善法律援助各类工作台帐,实行电脑化管理,制作和印发了100000张法律援助联系卡,发放到全区家庭,向xx户困难家庭发送了法律援助温情卡;公开五项承诺,为体弱多病且失去行动能力的残疾人、老年人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利用律师参与政府接待,为困难群众现场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建立了每日值班接待制度,实行窗口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通过一张笑脸、一杯茶、一张椅子、一席话,使来访群众感到舒心、放心,使他们抱着希望来,带着满意走,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零投诉。

四、积极健全和落实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该工作科重新制订和完善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了“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法律援助接待工作规定”、“法律援助首问首办责任制度”、“法律援助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案卷归档管理规定”、“法律援助投诉查处制度”、“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和检查制度”等10多项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统一发放至各基层工作站。专门印制了宣传资料,将法律援助的相关内容在醒目位置公示上墙,让老百姓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和条件。同时还积极组织开展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一是加强法律援助办案流程监督,从程序和实体上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结案、归档等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结案率;二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即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类别要以困难群众的民事案件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形式要以诉讼为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要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主,其中民事案件占x%,诉讼案件占x%,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案件占x%;三是加大法律援助质量检查。专门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从台帐登记、报表统计、案卷归档、建立公示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工作,力争达到“接待咨询规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结案归档规范化”。

为保证办案质量,该工作科积极探索建立日常管理工作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指导和监督机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水平,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近年来,共组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检查x次,开展业务培训x次,在工作指导中始终贯彻坚持两个原则:1、不能假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服务,《条例》实施后的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要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能因为是自愿行为或者义务活动而不顾服务质量、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经上门征求法院意见以及当事人反馈情况,两年来xx区法律援助案件的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援助的情况 篇五

关键词 新刑诉法 刑事法律援助 人权 公职律师

作者简介:黄华,湖南工业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无力支付法律费用或其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辩护,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实施状况怎样对整个刑事法律援助构建与发展影响重大。本文以Z城为例,以该市四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为视角,系统分析基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Z城市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运行状况

(一)刑事法律援助受案情况

图一:

(二)通知辩护案件与依申请案件情况

图二:

(三)诉讼各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

表一:

(四)受援群体情况

图三:

(五)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图四: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Z市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运行基本稳定,取得了显著成效,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但也存在司法部门重视不够、社会认知度不深、公、检角色矛盾、质量不理想等问题:

(一)司法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重视

(三)公、检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角色负担矛盾

法律援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重要途径,而现代刑诉理论认为,控辩双方是平等对立的,公安机关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显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则与公、检工作角色相矛盾。加之,立法上又缺乏程序性制裁机制和救济机制,如条款规定有通知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不严格遵守该条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再如,在监督上,前一诉讼环节不履行该条款规定的强制义务时,后续诉讼阶段却没有监督和补救的法律依据,对案件的程序不发生任何影响,诉讼依然可以正常进行。这种角色矛盾必然导致有关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缺乏主动性,置刑事法律援助条款形同虚设。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

案件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线。我国法律援助的发展历史还很短,在法律援助发展前期,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办案数量宣扬法律援助,存在不得已的选择。然而,时至今日,法律援助在我国正式发展已有二十年,社会对法律援助的知晓、认知有了一定的基础,再只注重数量,忽视质量,将会严重阻碍法律援助的发展,甚至会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而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可操作的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和保障标准体系,显然依靠律师的职业操守、热情与奉献,是很难保证案件质量的。加之,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低,且实践中不少人对刑事法律援助还存在一些错误的观念,认为,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是因指派而产生的,其应站在与公检法一致的立场上,导致有效辩护理念缺位,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对策与建议

为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目的,发展刑事法律援助事业,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增量保质是关键。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维度

思想的高度决定认识的高度。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价值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它将指引刑事法律援助的构建与发展。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维度:其一,保障人权。刑事法律援助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其已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原则载入《世界人权公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维护基本人权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国家责任。其二,维护社会和谐。通过律师的帮助,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与控方抗衡的能力,使其能积极参与诉讼,对诉讼结果产生合理的心理预期,增进其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从而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和谐。其三,追寻正义。司法制度被称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正义是各国司法制度所追求的永恒主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接近正义提供了一种现实途径。其四,平等价值。现代法治社会的精髓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平地分配司法资源,以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从程序上的机会平等推导出实质的公平,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司法利益之所在。

(二)扩大宣传,加深社会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认知度

认知是行动的根本。为更好地贯彻新刑诉法,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价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宣传深度是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认知度的关键。把宣传作为提高社会了解法律援助知识、扩大法援覆盖面,增加法援案源的一项经常性基础工作来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方法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一是利用媒体强化宣传,宣传报道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典型案例,通过媒体对刑事法律援助效果的报道,进一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二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监狱、进看守所等宣传活动,让更多需求群体认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三是加强公检法等相关部门的宣传,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与公检法的衔接机制。

(三)加强与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和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工作中及时、有效的衔接

新刑诉法对指定辩护的主体增加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但对于公、检、法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如何协调相互关系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避免各部门为自身利益相互推诿与扯皮,如何保障新的通知辩护制度顺畅运行,必须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建立公、检、法、司之间及时、有效的协调机制。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单上增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内容。推进值班律师制度,往羁押场所内部派驻法律援助人员值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在羁押场所设置法律援助站。定期召开由法、检、公、司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会议,通报法律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合力研究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培训,增强公、检、法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以提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四)借鉴国外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职业化的公职律师队伍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也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绝大多数为社会律师办理,社会律师成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而国家只支付律师很少的补贴,从而产生了国家责任成律师义务之嫌,这与“法律援助是国家责任”不实,同时也与律师的职业属性是相违背的。现实表明,仅靠社会律师自身素质、敬业与奉献来发展刑事法律援助事业,落实尊重与保障人权是不现实的。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真正实现刑事法律援助的价值,有必要借鉴国外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职业化的公职律师队伍。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篇六

成套项目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方式。《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指出,中国对外提供的成套项目援助是指中国通过提供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等援助资金,帮助受援国建设生产和民用领域的工程项目。中方负责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全部或部分过程,提供全部或部分设备、建筑材料,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和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项目竣工后,移交受援国使用。

本文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就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涉及的法律规范作一简易分析。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的范围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目前学界说法不一,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各国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开展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仅仅限于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类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同时也包括在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文依据上述第二种界说。

二、 目前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一)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1.宏观层面

(1)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对外援助中,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之间调整的主要是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两国政府换文、议定书、协定等方式确定。

(2)中方对外援助执行机构和外方的业主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援外项目立项后,中国政府援外主管部门下设的援外项目执行机构和受援国的业务部门(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会就具体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双方将两国政府换文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开展磋商和谈判,行使己方权利,督促对方履行相关义务。

2.微观层面

主要是括中国企业的具体实施活动,主要包括中方实施企业与受援国业主部门、海关、税务、工会等监管部门,以及外方派驻现场的工地代表等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对外援助模式是在两国政府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以及确定具体项目的立项换文后,由对外援助管理部门在国内通过招标确定的实施企业,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签署具体项目实施合同。这是广义国际经济法中本地政府与他国公司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对外援助实施合同采取标准文本格式,对中外双方的责任义务、标的物、工程期限、价款结算及调整,违约责任及索赔、免税以及法律适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成了中外双方的合同要约法律关系。中外双方据此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适用的各类条约、法律和法规、惯例等

1.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公约等与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国际法相比,一是约束性弱,二是没有形成普遍系统的法律体系。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主要确认了以下几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1)确认了各国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全面逐步改变目前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最终实现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共同繁荣。

(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问题上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2. 地区性公约这类国际经济公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第二类是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石油输出国组织、东盟等。第三类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最著名的是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欧盟主要是通过这一协定,向发展中地区的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等援助和贸易等优惠。

3. 双边协定等中国不是上述许多国际经济公约的成员国。在对外援助领域适用的国际经济公约并不多。出于对外战略考量,目前各国对外援助以双边援助为主,援助方式主要是项目援助。确定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之间关于援助关系的主要方式是签署双边的经济技术协定,并就具体的援助项目以两国政府换文的形式确立,并在其中明确了两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论坛的形式,开展平等互利的双边经济合作,在合作论坛项下提供一定的对外援助。例如中非合作论坛机制、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混合委员会等。这些援助通过以合作论坛宣言的方式对外公布,作为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主义义务、对外提供援助的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 目前成套项目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中国对外援助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最高阶的法律为国务院援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从制度体系来看,经过60多年的经验积累,还是较为健全和完整的。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依据国内的建筑规范,无法体现对外援助项目远在国外实施的特点,对项目实施形成了一定制约。

(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问题

在目前的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中方实施企业与受援国业主部门签署对外合同,其中有不少是受援国的强力部门,实际上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问题,在签署合同和项目后续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

(三)合同履约问题

一是受援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有约必守原则。目前在具体的援助实践中,也存在受援国政府出于财力不足,以及国内法相关规定等各种原因,不履行诸如三通一平、免除关税,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办理工作签证提供便利等相应义务。二是存在个别受援国对我一些合同条款存在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三是合同纠纷的处理问题。目前由于一些受援国政府部门未履行义务导致的中方实施企业受损,索赔较为困难。

四、 几点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作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自力更生不断推动自己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已开展了60多年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为推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对外援助领域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明确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中的法律关系,不断提高对外援助效益,建议:

(一) 现有条件下应继续发挥对外援助八项原则等准法律的作用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形成的基本原则有经济主权、平等互利、全球合作,以及有约必守等。中国对外援助也始终坚持了这些原则。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因为中国是一个具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和6亿人口的国家,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60年代初,毛主席强调:“已经获得革命胜利的人民,应该援助正在争取解放的人民的斗争,这是我们的国际主义义务。”这些论述成为中国对外援助的指导思想。1964年1月15日,周恩来总理就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这八项原则的核心是平等互利,尊重主权,不搞特权,并随之成为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准则。随后中国援建的坦赞铁路就是对外援助的一个成功范例。坦赞铁路被誉为“自由之路”和“南南合作的典范”。2012年初建成的援非盟会议中心项目是新时期对外援助的有一成功典范。中国的对外援助虽然没有明确的国家立法,但诸如对外援助八项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准法律的作用。建议坚持以八项基本原则为核心的中国对外援助理念,并在适当时候将其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二)加快开展专门的援外立法

中国对外援助目前尚无上位法,建议加快对外援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外援助的性质、地位、目标、方式等。同时在援外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支持部门。在坚持对外合同格式条款的同时,针对各具体受援国的实际,以及其涉外经济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设定更为灵活的合同条款。

(三)在具体的法律主体关系构建中,应充分发挥专门援外执行机构的作用

援外执行机构目前均为事业性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援助执行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由援外执行机构和外方业主部门签订实施合同、纪要等,与受援国主管部门形成相互对等的法律关系。

法律援助制度范文 篇七

通过对刑事法律援助现存诸多问题的梳理,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更需要引起重视与完善:1、获得律师帮助权未被明确为公民的宪法权利;2、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程序性制裁不清;3、刑事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过于狭窄;4、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晚;5、刑事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明显,案件多但是律师明显不足,且区域差距大;6、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质量保障机制;7、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资金缺口大。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种种不足,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进行,我们应当抓住刑事诉讼法以及律师法即将进行再修改的契机对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并向法律援助法的单独制订做出努力。

一、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律师制度的基本之一,其主要的功能是保障弱势群体的辩护权的实现。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得较粗疏,缺少可操作性,基于此,才出现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通过通知及联合通知等形式来对各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进行补充和完善的情况。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别大,东西部的法治环境差距较大,所以在立法时应当建立起从宪法、法律援助法为主线,通过各省的地方立法加以具体贯彻落实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宪法中确立获得法律援助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由于我国未将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致使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缺乏纲领性指导文件。唯有在宪法中规定了获得律师帮助权,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存在的必要与前提,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得到普遍实施。故笔者认为应在宪法中加入有关获得律师帮助的条文。“实际上,无论在任何社会,获得法律援助不仅需作为宪法原则加以规定,更需公众对其有心理上的深刻理解。”[2]

2、建立完备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

获得律师帮助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多国家因此都制订了法律援助方面的单独立法,如英国的《1949年法律援助与咨询法》和1999年颁布实施的《获得司法公正法》、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法》(1997年修订)、荷兰的1994《法律援助法》、韩国的《法律援助法》(1994年)年。很多国家的法律援助体系实际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体系,一个是民事法律援助体系,另一个是刑事法律援助体系,虽然这两个体系可能同时规定在一部法律之中。我国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但是不管是从法律援助在整个法律中的地位效力还是法律援助可能涉及的部门考虑,仅仅一部行政法规难以担当此重任。如刑事法律援助必然需要涉及的法检系统,与国务院就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通过行政立法就无法确定法院、检察院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应当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从立法技术上来讲,可以单独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法》,也可以制定《法律援助法》而将刑事法律援助作为其重要内容单独规定。

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目前构成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主体框架。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同时隶属于刑事诉讼制度和律师制度的范畴,所以即使今后将享有法律援助纳入宪法权利并单独制订法律援助立法,但还是需要在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中加以规定,使之互相配套,形成体系。只有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明确刑事法律援助人的具体义务及受援人的具体诉讼权利,才能真正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法律援助的质量控制必须体现到诉讼过程中,才能有效地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3、注重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的建设

鉴于刑事法律援助所涉及的部门较多,且我国地域差别的存在,在宪法和法律中不可能对刑事法律援助的有关事宜都做详尽具体的规定。就法院检察院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新的问题,而需要通过作出司法解释加以完善。而公安部、司法部等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能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自己制定部门规章来健全。各个省市自治区由于经济实力的差异,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也不尽一致,可能选择不同的援助模式,这就可能需要各个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来规范具体法律援助的实施。

总的来说,在立法上有必要建立起从宪法到法律,直到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整套法律援助机制,这其中最主要还应是法律援助的单独立法。只有在立法上确立了相应的法律关系,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才有可能落到实处,才有可能脱离慈善性质的初级阶段而发展到“以权利为本的法律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内容的重新构建

1、适当扩大应当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

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还是占相当大的比例,以北京市为例,1997-2002年上半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分别占援助案件总数的33%和21%[3].因此讨论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的扩大首先应该考虑扩大应当指定辩护适用对象的范围。指定辩护的适用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即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一国的律师辩护资源相对有限,不可能能够满足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所以需要制定有关标准加以分流,把有限的律师辩护资源投入给最需要该资源的那一部分人。在国际范围内,由于各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不一,律师的发展水平也不相一致,所以联合国设立了一个较为模糊的标准,即“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一切情况下”(in all/any cases in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so require)。 [4]“而衡量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最重要也最容易掌控的标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罪名的性质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相对于英美及加拿大等国的凡被告人可能被处1年以上监禁就属“司法利益需要”的司法实践而言,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中可能判处死刑的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规定显然与联合国的准则及有关国际条约的立法精神相去甚远。虽然考虑到我国现行刑法中用多达47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占全部罪名的1/6强,但是由于并不是涉及死刑罪名的案件就必然属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范畴,而且限制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考虑到死刑的适用范围呈减少趋势及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呈增大趋势的矛盾,在今后的立法之中宜对此项条件限制加以修改。由于刑法诸多条款中都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作为某一情节的量刑幅度,所以笔者建议把十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司法利益有无需要的分水岭,并等条件成熟时再作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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