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精选7篇】

2023-12-11 09:20:05 范文 5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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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国务院文件决定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8.4亿人。近年来,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平稳,全国多地推出的政府主导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均已出台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但是在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政府间职责尤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定位与划分不清,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明晰的定位与划分,从中找到确保政府责到位的实现路径。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定位

(一)推动立法责任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就是看其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以往主要依赖有关政策办法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虽然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缺少专门性的养老保险基本法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使其欠缺应有的规范性与稳定性,难以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极易出现职能部门或个人搭便车的行为,甚至发生事件,这将会严重妨碍制度的贯彻实施和高效运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法律形成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此,要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政府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继续完善有关养老保险法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外,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性的养老保险法律,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有效从事活动。通过法律手段将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进行的不合理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别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定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制度施行更为公正、更加理性。

(二)制度供给责任

国家在社会转型强制性诱导机制中固有的责任就是制度供给,确定制度的框架体系及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使社会共享这个公共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障统一性的特征往往要求这种责任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并且不断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以保障全国政策的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与再分配,这就必须依靠政府从各方利益诉求出发,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倾斜等手段,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在政府责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它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了政府责任的整体构建与履行。重新定位、体现政府制度责任,就要在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后,根据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合理做出规划,提供一套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这其中,一方面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供给上健全激励机制。这不仅可以使公众对制度有一个整体和明确的认识,还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和发展有了一个稳定而持续的前景。

(三)组织实施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民生项目,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一准公共产品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它的顺利运行涉及到众多的行业、组织和个人,若仅靠市场运作必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介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造成的低效率,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承担,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者。现阶段,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自觉地加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所以在制度实施中,政府首先要对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主自愿行为进行过度的选择干预,而应在制度推行中做出明确的责权划分,各司其职,吸取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而挫伤参保积极性的教训,通过上级政府科学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合理组织执行政策,以此来推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承担着制度的具体执行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并取得实际成效,在提高经济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

(四)财政支持责任

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国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支出的量直接关系着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其相应的支出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承担,而由于受政府财力的约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政府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最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老农保中由于政府财政责任的缺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成为自存自用的个人储蓄,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因此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第一责任是财政责任,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在制度运行中的资金投入力度。但我国城乡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更大,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也参差不齐,为满足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必须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继续加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扎实推进财政规划管理,以确保财政支出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用和信心效用,并最大限度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责任,重点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另外,政府除了承担大部分财政责任之外,还应通过财政补贴、服务外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进来,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财政支持责任并不是一种无限财政责任,也应客观考虑其适度性,注重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有效性,即财政支持力度既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适应,也要与当前和未来的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监督管理责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作的复杂性,在以后的发展中,强化监管责任将成为政府主导养老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纵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历程,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且有效可行的养老保险监管模式。一般可以按照政府在养老保险监管中的角色大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分散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这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劣,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哪种模式,而应在政府统一监管下,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作用,建立一个由国家权力机构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管等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体系。①

监管责任是前几项责任的具体体现,是整个政府责任的自我维护与完善,政府监管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应贯穿于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实施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金监管。因此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基金管理的监管权限,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及被保险人的利益。执行力度与效果是判断一个政策优劣的有效环节,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较为健全的管理经办机构和监督问责机制来推动,各级政府承担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责任,应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以加强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的监管,从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效果起到有力的鞭策作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划分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承担制度设计和供给、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责任,不同政府层级,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各自责任是不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划分必须遵循我国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央应利用其人力资源、信息和统筹能力等优势多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制度具体执行和实施等微观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府应独立承担推动立法责任和制度供给责任,以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应在全国性法规指导下,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独自负责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宣传、基金的统一征缴和发放等各种组织实施和日常执行工作。而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则是中央和地方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仅是各自责任实施的区域范围存在差别。

(一)推动立法责任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依法建立,先立法,再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涉及各方利益关系调整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需要相关法律为制度的实施、改革和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据。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央政府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推动立法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其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央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但不能与国家层面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设计和供给责任是政府履行其它责任的方向和依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度的设计和供给,这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职能共同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仅仅只能设计出适应性局限于本地区的制度。为防止因制度地域化而产生地区间转移和制度间衔接困难的局面,必须巩固相关制度,充分考虑到与制度实施有关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遵循城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努力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而这只有中央政府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信息和统计处理优势才可以做到整体把握和统筹兼顾,显而易见,制度供给责任必须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范畴,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三)组织实施责任

明确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责任,各地政府应当实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不断壮大经办服务队伍,来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日常行政管理、基金的征缴和发放等工作,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种组织实施和执行工作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每个政策都落到实处,使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发挥到极致,才能为国民提供便利。

(四)财政支持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性质,可依此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财政责任的划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覆盖面越广,可使基金风险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进行分散和转移,从而使参保人面临的风险降低。因此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责任,并将基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运营,以增加基金的收益,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也有利于减少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可平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均而导致的养老保障权益的差别。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能过度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并建立科学的地方财政激励约束机制,③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保证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

(五)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责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有责任,其内容包括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财务监督。中央政府必须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负有设计监管体制和规定监管内容的责任,并实施具体监管,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进行全面严厉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滞留限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各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政府规定实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务必要重视该制度的实施,并在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养老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承担起了居民养老的重责,但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仍显得较为模糊,这给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实践过程,研究政府在此制度实施中的责任问题,能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组织、财政和监管保障,意义重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曹信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8-99.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篇二

__县地处____,__近邻,__西部,总面积2332平方公里,辖13镇117个村5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16.5万人,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__区县。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以上符合参保待遇领取条件可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 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60元,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70元,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8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90元。

(3)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丧葬费补助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40%,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落实到位。

一是健全工作服务机构。2011年__县被人社部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级试点县,为保证工作有效落实,同年7月,组建了副科级建制的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即“城保办”),现有主任1人,副主任2人,工作人员11人。在13个镇和2个社区设立了人社工作站,共配备工作人员66人;同时为各村(社区)确定村级协理员122名,实现了县、镇、村三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全覆盖。

二是强化政策宣传落实。通过入户动员、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参保对象界定、缴费标准、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政策精神,并对群众关心的待遇领取数额和参保中途发生变故养老金返还问题进行现场解答,共发放宣传单40余万张、政策法规宣传手册7000余本,县广播电视台播宣传专题片50余期,为每家每户发送《致全县人民的一封信》,每个村定期刷标语、出板报,使这一惠民政策深入民心、老少皆知。

三是努力提升参保水平。以提高参保、续保率为主要抓手,积极开展县域范围的摸底排查,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县政府也将此项工作列入督办事项,多次开展现场督查工作,对完成任务差、排名靠后的镇,现场批评,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督促整改。为了掌握各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日报和通报制度,对落后的单位发督查通报批评。

四是力保资金发放到位。将养老金能否按时发放到位作为相关部门和镇的年终考核依据,建立长效考核机制,不断规范、引导、督促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按照《__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每月按时发放养老金。

五是按时拨付配套资金。县财政局始终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需求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范围和标准安排预算指标,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县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0__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县基础养老金中央补助资金1259万元、省财政补贴资金261.08万元、市配套资金86.3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335.75万元。

六是强化基金管理。我县建立健全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做到统一票据管理,由财政统一印制城保缴费票据,对缴费票据的领取、管理、缴销以及资金解缴作出明确规定。乡镇征缴的城保缴费基金,统一解缴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收入户中,由收入户直接解缴到财政专户,月末不留余额,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开设基金专户,用于接受收入解缴和拨付待遇支出。对城保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按日对账,对基金的流入流向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制定日常稽核和定期稽核制度,保障新农保基金收缴和发放全过程安全可控。

七是不断强化服务管理。近年来,__县一直十分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始终把档案工作与日常业务有机结合在一起,纳入到全年各项工作的议事日程。为了确保如期实现综合档案室管理工作达标的目标,我们首先成立以居保办主任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同时还制定了《__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档案达标工作实施方案》,制订了档案目标管理9项制度,为档案目标和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20__年,县农保办迁入新的办公地点,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化要求,建成了55立方米的密集架储藏档案,35平方米的档案阅览室和35平方米的档案查阅室,做到了档案管理、办公、利用“三分开”的管理原则,我县城乡居保档案管理工作达到省级“三a”标准。

然__县做了大量工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保持了良好发展态势,但仍存在一些不容

忽视的问题:(一)强化宣传力度,使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象有其特殊性,模式化的政策宣传群众不一定能理解。要切实增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影响城乡居民参保的种种原因,在宣传过程中除利用电视、报刊媒体等外,还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深入到农户散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好处,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讲清缴费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待遇的联系,消除对此项工作的误解,帮助群众树立防老、养老、敬老意识。通过扎实细致的宣传,织牢网底,奠定基础,形成县、乡、村三级互动,全面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和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村居民从思想上达成共识,变被动为主动,把政府引导变为自觉行动。

(二)提高补贴标准,调动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坚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保民生、促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政府财政资金引导机制,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补贴标准,每年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建立与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相匹配的储备基金,保证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针对参保对象待遇水平偏低,不能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现实,建议实行灵活的缴费模式,将缴费水平与当地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挂钩,如按当地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设置缴费档次,满足参保居民缴费需求和享受待遇需要。建立正常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将养老金标准与人均gdp、物价水平、收入水平等指标挂钩,实现城乡居民养老金水平与其生活水平相适应。同时,满足部分具有较高缴费能力群众的需求,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缴费档次(如每年可缴2000元或2500元),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扩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提高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增强居民缴费参保的积极性,从整体上提高保障水平。

(三)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完整。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县社保部门应对参保人员实行一人一卡制,自己到银行缴费、查询缴费信息,避免参保详细信息出现错误,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城乡居民社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每年定期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面临着制度与管理的双重风险。制度的缺失与基金管理的不可持续性,造成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系列潜在风险。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经历了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结合、个人账户累积等制度的变迁:制度变革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养老保险的框架改革,而不断发生转变的。养老基金重在财务资金的管理与运营,唯有此才能保障资金支出的持续供应。但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灵活性差、限制条件多、法律漏洞大等方面问题,违规挪用养老基金的情况屡禁不止。2010 年10 月28 日国务院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指出: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的情况下,地区政府财政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给予适当的补贴。社会保险的资金运营机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收益情况,特别要定时汇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政府也将成立社会保障基金机构,通过财政预算拨款、社会筹资的方式,给予社会保障基金相应的补贴与调节。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经济学院王亚柯教授指出:在破解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管理难题方面,不仅需要从基金管理与运营方面下功夫,还要寻求更为广泛的筹资融资渠道, 以推动养老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将城乡居民养老基金中的国有资金调出,同时通过增加征收社会保障税、发行社会保障债券、调整国家财政补贴的方式,完成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的筹措与管理活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栗燕杰提出:城乡养老保险基金只有进入资本市场,才能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资金收益。在养老资金的管理方面,可以将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区别管理;也可以聘请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人员,展开社会统筹账户资金的运营活动。政府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资金运营中各个环节进行紧密监督,以解决个别政府人员的资金管理不作为。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主要特征

1. 法制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需要按照国家法律规范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投资、支出、监督管理, 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节制地开展,团体与个人不得干涉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活动。

2. 长效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具有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与任务。其中个人享有的保障基金数目,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资金的缴纳数额,以及基金享有人的生命长度, 有着密切相关的正比例关系。但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尚未健全,基金的长效性特征还没有完全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基金的长期保障特性在未来会逐步彰显。

3. 专用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保障城乡居民养老生活的专用基金,地方政府在基金的管理与运营方面有着特殊的规定与限制。财政部颁布的《关于规范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问题通知》,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取与运营都由国家立法部门强制控制,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中,需按照相应的规范妥善执行。结余资金不能任意使用,也不能用到其他的投资活动中。

4. 公平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管理、分配,要秉持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基金利用。公平公正包括经济、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就是在养老基金的分配过程中, 要照顾到贫困地区养老基金的财政压力,以及贫困居民的养老基本基金交付水平。通过政策与财政的倾斜,来完成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活动。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研究的理论基础

1. 新制度经济学派理论及制度主张

新制度经济学派主要研究的课题为公共设施、外部财产纠纷问题,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属于公共保障产品,可以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展开相应研究。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指的是在运行某种经济制度中花费的资金,交易成本过高会使经济制度的发展陷入低效局面,交易成本过低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贪污腐败行为。其中在交易成本中加入产权理论,能够有效解决交易成本问题。产权理论对各方的经济产权有着明确的划分,这能够从根本上对外界的不利产权特征进行界定,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而特定的产权方式若能够对外部的积极因素进行内化,则能够有效提升产权主体的经济收益。新制度经济学派理论指出: 各种制度会伴随社会发展而发生转变,制度的好坏会对经济发展造成影响。养老保险基金中新制度经济的运用,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明确基金产权的养老基金发展模式。通过控制收入支出、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强调基金监管主体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的颓势。

2. 政治经济学派理论及制度主张

当代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理查德克洛沃德指出: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缓解社会因收入不均而产生的矛盾与冲突问题,以维持社会长远与稳定的发展。民主论代表人物指出:政治力量的博弈促成了社会养老金制度,社会养老金制度有利于劳动与资本的分配不均衡问题的解决。新工业主义理论代表人物埃米尔迪尔凯姆提出,社会工业化成熟度的提高,促进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也会逐步增加养老基金的补贴投入。政治经济学派将社会稳定作为养老基金管理的前提,现收现付养老基金制度的施行, 能够缓解老龄化的养老基金缺口。资金累积的养老基金制度,则会对同时代的老年群体造成利益冲击。

3. 新古典主义学派理论与制度主张

新古典主义学派包括生命周期假说理论、交叠世代模型理论等学说,是养老金经济学的研究依据。生命周期假说是根据某人一生消费结果的统计分析,理性消费者会利用收支平衡方式,来规划自身的消费与理财行动。交叠世代模型指出人口增长速率、社会生产力的增长率, 是影响养老基金数额提升的主要因素。新古典主义学派制度强调社会生产力与养老基金制度间存在的关联作用,通过增加养老基金税收和减少养老基金的政策干预,来提高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率。市场化的养老基金运营制度,有利于养老基金的累积增值,有利于养老基金的私人化发展。

4. 公共组织管理理论与政策主张

公共组织管理理论以市场化管理、竞争机制作为主要管理理念,注重公共产品的绩效性、灵活性特征。公共组织管理理论指出:政府机构人员臃肿与贪污腐败问题,严重降低公共产品的运营效率。而且当前的公共产品服务属于政府垄断项目,公共产品服务的投入远远大于服务产出。因此利用企业管理方式,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展开公共产品运营管理,能够有效提高管理质量,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公共组织管理理论提出政府应逐步放开对公共产品的管理政策,通过自由的市场化管理、竞争机制,来提升公共产品的自身效率。政府在公共产品服务中起到监督作用,国营与私营合作才能促成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疲软态势的原因分析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制度缺陷困境

(1)法制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大多通过规章、通知、决定等进行基金的规定。但国务院下发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并不是《宪法》中的法律条文,没有硬性的法律效应。大多数通知、规章制度的严谨性欠缺,会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不定向转变,这为养老制度埋下了隐患。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缺失,会产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运营投资、管理等方面问题。政府人员会借助义务、管理方式、管理原则的模糊性,逃脱法律漏洞以展开一系列贪污腐败活动。法律缺失也会产生基金管理的碎片化和基金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这对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影响严重。

(2)基金收支机制问题。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只属于大范围的含糊概念。不同地区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方面,并没有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并不能一味依靠政府补贴予以实现, 养老保险基金应保持稳定的筹资渠道,专一的投资与发展方向,这需要相应的收支制度保障。同时在制度不健全、养老基金政府补贴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城乡居民并没有信心投入到不稳定的基本资金缴费中。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制度,并没有伴随国家生产力与物价的增长, 而发生较为明显的变动。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缴费时长、缴费资金总额,作为养老基金发放的主要标准。但目前我国不同地区城乡居民养老基金领取数额, 存在着将近10 倍的差距。其中经济较为发达的上海地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40 元,而吉林、河北、安徽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仍旧为55 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指出:不同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差距在不断扩大,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基础养老金差距,已经超过社会工资、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

(4)基金投资运营机制不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基金运营问题,基金运营是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主要手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运营,包含制度与运营经验两方面难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主体为地方财政,但地方财政并没有较为保险与适宜的投资方案。财政并没有对货币市场的投资方式、投资风险、运营模式,有着清晰地了解与准确地把握。因此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方面,不具有相应效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在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中,银行存款、国债投资不应低于总投资的50%, 银行存款应高于资金投资的10%, 金融债券投资应控制在总投资的10%以内,证券与股票投资应低于总投资的40%。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制度规定,有着更加单一的投资控制,其中银行存款为大多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投资渠道的限定,无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造成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无法从金融市场获得可观的投资收益。

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为县级统筹,地方统筹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资金流。县级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分化严重,不同县市没有资金互助与调节的习惯,因此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难以获得可观的效益。基金规模较小的前提下,投资与运营管理会出现管理成本大于投资收益的现象,这在各级政府都为棘手的问题。

2.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资金来源缺乏。《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养老基金构成,分为个人缴纳养老基金、非缴费型养老基金两部分。其中非缴费型养老基金的金额支付,需要由地方财政、户籍集体予以提供保障。但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大多为个人缴费与地方政府补助的结合,各地区的户籍集体或限于财力、或存有私心,都没有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相应的补贴。我国城乡地区存在区域经济实力弱、人口相对集中的弊端,城镇化程度偏低限制了地方财政的税收和非税收收入。在政府本身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农村地区依靠财政补贴维系居民养老保险的做法,显得不太现实。

(2)基金运营效率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关乎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流动与保值增值。但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 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国家采取较为严格的约束政策,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方向进行重重限制;其次地方财政在养老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对养老基金的安全问题较为担忧,在资金投资中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总量巨大,但分散到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持有量较小。而地方财政大多利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结余基金,购买银行定期存款、国债等风险低的投资产品,获得的投资收益自然微小。央行利率、投资渠道、物价等因素的长期波动,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严峻压力。地方财政在资金持有量较小的情况下,恐于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再加上人社部门的基金运营能力较差,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无法保障。

(3)基金监管有待完善。各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较小,但仍然存在资金挪用、贪污腐败的状况。这一方面是国家基金补贴政策不明确,各地区补贴落实不到位所产生的并发症。另一方面地区养老基金参保人数的增长, 基金支付比例的不断上升,对地方财政造成严重的压力。因此在各项资金筹措不能到位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人员就会产生动用居民个人账户资金的念头,这样一来即造成账户亏空与运营困难。而普通居民、财务审计机构无法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对各种资金流动账目进行监督,因此资金的监管处于相当混乱的状态。

五、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疲软态势的破解路径

1. 多支柱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

鉴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困难、投资渠道单一的现状,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构建才是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方向。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由国家财政、地方财政、社会集体、雇主、个人5 部分构成,是较为复杂的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以个人为养老基金的主体与责任对象,以各种组成部分协同筹款作为供款方式,以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角度的养老保障需求。政府、集体、家庭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起着重要的资金分配与调节作用,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

2. 养老金管理法律系统的完善

当前我国尚且不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有关法律文件, 只是从规章制度层面下发相应的通知与决定,而且国务院的《通知》与《决定》有着较多的疏漏之处,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规范效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要将以往的各种《通知》与《决定》展开规范化整理,梳理出一整套完整的养老保险基金文件体系, 补充完善以往的疏漏之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立法,需要从养老基金的收入、支出、投资、监管等多方面展开,以此构建出具有等级体系的宪法、养老保险法、养老金管理法。通过明确的内容来规定各部分的权责范围,以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权益。在立法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城乡居民代表的意见, 结合各个地区的现实情况进行协调与问责, 以保障养老基金法律的正确性、合理性。

3. 逐步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有利于形成较为庞大的基金规模,有利于各地区养老基金间的互济与联动,有利于缓解不同地区基金给付水平的差异。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仍处于地级统筹阶段,想要完全实现省级统筹还需要经历很长的一段时间,全国统筹则需要经济与制度的全面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是对养老基金统一而有效的管理,是缩小区域养老基金发展差异的有效手段。在养老基金的统筹方面,可以先将基础养老基金展开全国统筹,在基础养老基金差距逐渐缩小的过程中,推进其他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或者可以先将地市级养老基金统筹,逐渐发展为省级养老基金统筹,再逐步向全国养老基金统筹方向迈进。

4. 基金收缴支出制度体系的完善

(1)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多方供款机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财政补贴方面,仍旧遵照中央财政补贴基础养老基金,地方财政依据当地情况设定完备的补助层次。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基础养老基金实现100%补助,对东部地区实现50%补助。这样的补贴机制虽然实现补贴政策的全覆盖,却不能因地制宜地解决当前城乡养老金较低的现状。其中与国际社会保障投入比例相比, 中央财政的补贴金额较少。其次国家在集体补助方面的制度规定,并没有明确的任务与资金分配,这是导致集体补助额度较低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要利用各种缴费激励机制,提升农村居民的参保比例。城乡居民中涵盖较多的工人、自由职业者与农民,其由于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等限制,对养老基金参保没有明确的意识。地区财政可以通过缴费年限补贴、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缴费方式,激励广大城乡居民踊跃参保。

(2) 确立待遇给付增长机制。2014 年7 月1 日起, 全国基础养老基金数额从每人每月55 元提高到70 元,这一政策变化使全国1.4 亿城乡居民受益。但相比于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的增长,基础养老基金数额的增长幅度依然较小,待遇给付增长机制还需要长时间的调节与适应。因此在待遇给付过程中,不仅要从基础养老基金数额、物价与工资水平等方面考虑,还要从地区差异、特殊人群方面着手,使待遇给付增长机制保持稳定发展。

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制的完善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需要交由专门的基金运作部门进行投资。当前我国已经实行部分地区的养老基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运营的先例,但政府参与的资金投资活动产生的收益非常低。而专业基金投资机构则熟悉投资的一整套运营方案,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会选择更多的投资产品组合,以保障养老基金的最低收益。我国在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并没有制定出健全的法律体系,因此专业的投资机构运作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较大。当前可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可以采取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专业基金投资机构公共运营的基金策略,社保基金理事会将部分基金通过竞标的方式, 交由专业基金投资机构打理。而其自身则为基金流动状况的监督者,时刻关注基金运营中的各个环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 可以从公路、能源、环保等公共设施方面着手,依据相应的政策以确保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国有企业的投资不仅稳定性较高,养老金的收益也相当可观。也可以将养老基金交由专业的投资机构管理,投资较为稳定的基金与债券产品。地方政府债、企业债都是良好的投资项目,对债券的风险预估,能够带来可观的投资收益。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建立,保证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该是每一位居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许多原因,使得农村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均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必然趋势。本文在杨凌示范区与现有养老保险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养老保险;一体化

目前,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碎片化”严重,再加上城乡养老保险差距较大,城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均等现实情况,已不能满足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所以必须进行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改革。

一、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杨凌示范区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割,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在参保对象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都有自己相应的参保人群;在缴费标准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也不同,政府、企业、个人在承担责任方面也不同;在待遇水平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也不同,而且差距很大;在管理上,各类保险制度相互分离,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和管理成本。总之,相互分割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应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近三年的基本情况见表1:

二、杨凌示范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问题分析

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目前我区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人均GDP已突破三万元大关,由2010年的人均23754元增加到2012年的人均35911元,人均GDP增加12157元。杨凌示范区的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城乡要一体化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见表3)就是最大的障碍。

2. 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大

城乡间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比较大,远远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的目标。2012年,杨凌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年老后享受每月100元以上的养老金,而城镇养老保险现在的平均待遇水平为平均每月是1800元,城镇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大约农村居民的18倍,差距很大。近三年来城镇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几个指标的情况对比见表1。

3. 社会认可程度的差距大。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再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足(2012年人均每月100元),不能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农村居民不是十分认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杨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为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较高(2012年人均每月1800元)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使大家特别认可。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一种特殊现象,就是已退休的父母用自己的养老金给无固定工作的儿女缴纳养老保险,以便儿女老了生活有保障,这说明城镇职工养老险已深入民心。

三、实现杨凌示范区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1. 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

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不是实行强制措施,而是

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农村“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必须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是真正的为民惠民的政策。

2.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政府应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水平。影响农村居民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缴费高低,而缴费高低又由收入水平决定。所以,提高杨凌示范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就是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

3. 合理分担责任

在养老保障领域,市场机制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无论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变革,政府都不可能推卸自己的主导责任。因此,政府应该主导养老保障统筹城乡发展。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独揽责任,坚持责任共担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以及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障的重任。养老保险的主体有个人、政府、企业、任何主体都有自己相应的责任。

4. 经办部门的合并整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不同的社保经办部门负责,主管部门也不同,但是使用的终端机和软件都是一样的,服务器也在一起。这样造成了办公设备的重置,资源和人员的浪费。另外,两个社保经办部门距离很远,一个在杨凌城区的西边一个在东南,给群众办事造成不便。所以应该把两个单位合二为一,设备人员重新优化组合,提高工作效率,也方便群众办事。

5. 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可以扩大缴费的档次或缴费比例,不管是城乡居民,还是城镇职工都可以选择和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缴费档次或缴费比例。在缴费的设计上,应该体现激励的原则,对非在职的城乡居民和多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更高的政府补贴,激励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或缴费比例,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参保率。

6.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分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给开展企业年金的企业以税收政策上的倾斜,增强企业的积极性。鼓励银行加快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让居民和职工都认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这样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就不只是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晚年生活将得到很好的保障。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范文 篇五

今天,市政府在这里召开全市推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会议。这是自去年我市召开动员会议以来,又一次将“两大保险”同时部署,同步推进,这主要考虑到:一是“两大保险”性质相近,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二是“两大保险”工作要求相近,都需要我们集中时间进行攻坚,需要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我们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全面部署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工作,推进今年社会养老保险目标任务的完成,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会前,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分别根据周边县市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回顾总结,充分肯定前阶段“两大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社会管理,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符合当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切实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手段,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

同时,社会保障问题又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问题。“投资、出口、消费”三驾马车中,近年来内需一直拉不起来,这与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有关,预期消费非常高,老百姓有后顾之忧,要通过储蓄来防老、防病,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通过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增强群众的消费预期,释放群众的购买能力,对落实扩大内需的方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健康运行具有更加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制度建设不断健全,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欢迎与拥护,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已实施多年,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20*年,我市被确定为全省17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市(县)之一。2005年起,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现了同步实施,首次将参保范围由农村居民扩大到城乡居民。从四年来的实施情况看,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收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收实惠、卫生有发展”的成效。据统计,四年来全市累计约有5.2万名农村大病患者受益住院报销,有近150万人次受益门诊报销,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了有力的基本医疗保障。以2007年为例,我市有291821名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参加率达93.51%。农民人均筹资125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其余则由政府贴补。全年有475649人次享受报销,合作医疗支付医药费2621万元。其中住院报销14805人次,补偿金额2356万元;受益在万元以上的有329人,其中3万元以上25人,受益封顶6万元报销的有1人。门诊受益460844人次,补偿金额266万元。住院补偿率26%,门诊补偿率6.9%。中央、省、市、镇(街道)四级政府财政共投入2512万元,有力地增强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的抗风险能力。

今年,我市有296156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其中农民273362人,城镇居民22728人,新居民66人,其中农民参保率达96.84%。截止10月31日,合作医疗已受理报销87万人次,支付报销金额4990万元。其中门诊报销约85万人次,报销金额1435万元;住院报销1.5万人次,报销金额3555万元;报销万元以上的有657人,有5人享受封顶7万元报销,1人享受封顶12万元报销。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去年,根据嘉兴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在嘉兴市范围内率先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年来,我市把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深入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攻坚活动,并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截止10月31日,全市已参保29709人,完成了嘉兴2008年参保任务指标的114%。同时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参保人员养老金缴纳到位,共收缴个人保费6890万元。二是到龄老人养老金发放到位,已有3482人一次性缴费的参保人员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已为25167名70周岁以上无保障高龄老人按月发放生活补助,累计已发放1374万元。三是财政资金补贴到位,市、镇(街道)财政补贴资金2214万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城乡居民参保的主动性还不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由于实施多年,群众接受程度相对较高,但仍有一些群众不理解;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全市参保缴费人数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确保参保人员达到应保对象60%的目标任务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各镇、街道进展情况很不平衡,目前全市(不包括乍浦镇)有3个镇(街道)已完成全年目标任务,3个镇(街道)已完成考核任务、但还未完成全年目标任务,还有3个镇(街道)考核任务也尚未完成。二是筹资机制比较单一,目前主要还是以上门收取为主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深刻领会,切实把“两大保险”的新特点、新变化宣传解释到位

《*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总体制度设计是参照嘉兴有关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的,关键是怎样操作好,把握好目标要求,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去开展和推进。特别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两大保险”在政策设置上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这些都需要我们深刻理解领会,牢牢把握,切实向群众宣传解释到位。

(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为巩固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社会医疗保障一体化,近年来,我们每年均根据上年的实施情况,对次年的方案进行了调整。今天我们会议上下发的《关于印发2009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8〕162号),就是在根据嘉兴要求,并参考周边县市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研究与酝酿后出台的。

2009年的办法,较之今年有以下几个新的特点:一是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统一。城乡居民每人每年筹资总额23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补助4元,省财政每人补助12元,市财政每人补助67元,镇、街道财政每人补助67元,城乡居民个人出资80元。通过将城乡居民纳入同一个政策口径,使合作医疗的操作实施更加方便、有序。二是门诊报销额有所增加。居民门诊报销封顶额由上年的800元提高到1000元,即增加了200元的实报额度,使广大门诊就诊病人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三是住院报销比例再度提高。住院报销继续采用分段报销的办法,2009年方案对起报线到1万元的医药费又提高了5%的报销比例,使大部分处于“金字塔”底部的住院患者得以增加受益比例。从2009年的新实施方案来看,总体上延续了2008年方案的优点,本着不断深化、完善、逐步提高保障能力与保障水平的精神,在此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使之更加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特点。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今年8月,嘉兴市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又作了一些调整,适当增发待遇享受人员的养老金,落实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同时明确农村、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到70岁后享受标准分别再增加50元和80元,进一步增强了政策的吸引力,嘉兴市的文件我市已经以平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但是,该文件要与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相衔接。最近,我市又出台了《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平政发〔2008〕159号),明确对低保残疾人、低保边缘户残疾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部分给予50%的补助。当前,在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的同时,重点要抓好今年确定的60%的目标任务和已参保群众明年的续保工作。

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目的是为了群众,工作也要依靠群众,好的制度只有群众接受才能真正推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在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一个逐步认可的过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虽然已经有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群众基础,但也还有一些群众因不理解而不愿意参保。因此,再好的制度也需要我们去宣传,才能使广大群众理解、接受。刚才上面所提到的这些新的特点和嘉兴市的调整规定,其实本质上是我们城乡居民参保的新的“受益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两大保险”的目的、意义、好处和政策要求,特别是要以这些新的“利好”消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宣传发动和政策解读,使群众看到更多的好处和实惠,提高参保积极性,避免群众因不明政策造成机遇权益丧失。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两大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的宣传,在集中推进阶段,要加强阶段性的、有针对性的宣传报道工作,要力争做到“电视天天有声音、报纸日日有文字”。广大基层干部要充分发挥面对面做群众工作的优势,使广大人民群众主动参加、积极参保,要推进群众参保由村组干部上门收费到参保群众上门缴费的转变。

三、咬定目标,形成推进“两大保险”工作的强大合力

开展和推进“两大保险”,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

一要咬定目标。主要有两大目标:一是工作目标,二是时间目标。从工作目标来讲,2009年合作医疗的工作目标是:本地户籍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5%以上,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中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0%以上。相对前几年的目标而言,2009年城镇居民和城镇中小学生的参保率有了明确的指标任务,这是新增的工作目标,是嘉兴明确提出的考核目标,也是做好2009年合作医疗工作的重点,时间紧、任务重。为此,这次会议我们专门安排城镇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也一同参加会议,特别是当湖街道,由于城镇人口集聚度高,不但工作任务重,而且财政补贴任务也重。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明确提出2008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60%的目标。能不能完成60%的参保率,对实现三年全覆盖的总目标至关重要。而从嘉兴各县(市、区)工作进度看,虽然我市起步最早,并已完成嘉兴市下达任务,但自嘉兴市在我市召开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后,其他县(市、区)正迎头赶上,桐乡市已超额完成4.2万人的参保任务,海宁、嘉善、海盐都计划在11月份集中力量进行突击,形势严峻,压力很大。

从时间目标来讲,我们要在11月底前完成“两大保险”的推进工作。因此,要想保持“两大保险”工作的领先,就必须咬定我们既定的目标任务不放松。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对照任务分解,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全面完成参保任务。

二要强化责任。等一下,市政府将与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签订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是一种形式,关键是要把责任落到实处。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两大保险”的开展和推进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抓到实处。市委、市政府将加强对“两大保险”开展和推进情况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相关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推进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配备专门人员,整合相关力量,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村(社区)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完成考核任务,再掀城乡居民参加“两大保险”的高潮。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篇六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级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对策分析 广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能力现状与对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能力现状与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研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如何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现存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解决对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状及对策 新形势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秭归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运行现状及对策研究 浅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民族地区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6] 北片16省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EB/OL].http:///ncshbxs/ NCSHBXSgongzuodongtai/201406/t20140627_132808.htm.

[7] 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EB/OL].http://mohrss. /SYrlzyhshbzb/zwgk/szrs/.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七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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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开放导报,2011(05)。

③资料来源- 1- 4277155077.html。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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