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优秀9篇

2023-12-03 14:35:05 范文 8次阅读 投稿:佚名

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是增长才干的一种好办法,不如静下心来好好写写总结吧。如何把总结做到重点突出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同学们整理的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优秀9篇,希望能够给您提供一些帮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县城乡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点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缴费,实行省级统筹。

1.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元、1000元、15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5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20年1月起,将最低200元缴费档次调整为300元,不在有200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ロ、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今后将视城多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从2019年6月1日起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制度,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行各营业网点采用逐笔实时代收方式征缴。

2.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多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子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县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200、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2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由县财政分别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个人缴费70元,县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

3.缴费年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县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县级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丧葬补助金县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五)相关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特征和城乡居民的新期昐,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养老不犯愁”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十分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保民生、建和谐、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力量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量化到岗,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各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规范业务经办规程,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人员全力配合抓,层层抓落实,严格兑现奖罚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工作责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协调工作,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定期对乡镇、有关部门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工作进展情况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2.县委组织部:配合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3.县人社局、县编办: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调配工作。加强社保专干人员管理,保持经办队伍人员充实,工作岗位稳定

4.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及业务经办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划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已参保人员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拨付业务经办工作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5.县公安局: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核实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为证件缺失的参保居民办理相关证件。

6.县民政局、卫健局、残联:负责核实提供全县五保供养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入员和城多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入员信息,配合做好资格审查和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7.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道各多镇工作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公布全县城乡居民有关基本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9.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核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10.县监察委、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防范和杜绝虚报冒领基金和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11.县社保局:负责对乡镇经办业务的指导与管理,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定、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1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多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全面做好政策宣传、人员核实、参保登记、保费收繳、数据录入、档案管理、养老金发放和业务经办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

13.信用联社: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繳存划转和养老金的发放管理等工作,按时统计上报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乡镇做好政策宣传和保费收缴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全县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扎实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要通过宣传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编发手机信息、书写悬挂宣传标语、组装宣传车、设立政策宣传专栏(咨询点)、上门入户释疑解惑等形式,全面抓好政策宣传,使各项政策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政策知晓率和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篇二

[关键词] 农牧民 社会养老保险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3.8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003-01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维护社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实实在在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重大惠民工程。近期,我对米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尤其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米东区于2008年8月成立,全区总面积3407.42平方公里,辖1个片区管委会,5镇2乡,5个街道办事处,81个村,54个社区。区内常住人口33万人,有汉、回、哈萨克等32个民族,其中回族占总人口的26.56%。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调整经济机构,加快新型工业化、城乡一体化、农业现代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保持了经济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为顺利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了基础。2012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0亿元;完成地方财政收入24.9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8400元和10602元。

米东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部分,于2011年7月1日启动,主要参保对象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职业的低收入人群。截止目前,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参保人员51331人,实际参保49298人,参保率96.0%。16-59周岁应参保缴费人员35903人,实际缴费35545人,缴费率达99.0%;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13395人,养老金每月发放一次,累计发放待遇金1282.31万元,发放率10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员2673人,实际参保2621人,参保率达98.1%。其中,16-59周岁应参保2041人,实际缴费1949人,缴费率达95.5%;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580人,养老金每月发放一次,累计发放待遇金80.94万元,发放率100%。

2013年用于米东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级政府补贴1748.6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911.8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106.6万元,本级财政补贴730.2万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政策优势不明显,群众认识仍不到位,农村中青年群众参保积极性不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在短时间内为广大农民认识和接受,难度比较大。目前,一个参保人员按照100元标准,缴费满15年,年满60岁时,月领取待遇金102元,一个农民按照100元标准45年缴费,满年龄时每月领取养老金不足150元,因此这种保障体系对现在的中青年农民吸引力不大。同时,对参保也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如:参保缴费就低不就高,选择最低缴费100元档次的较多;30岁左右的年轻人自认为还年轻,距领取还要几十年,不愿参保,部分中青年农民持观望态度等。

2. 困难群体缴费参保缴费人员少。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中,目前只是对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五保户人员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给予金额代缴,并享受相应缴费档次的各级政府补贴,对于低保、优抚对象尚未纳入由政府代缴政策之中。在近期调查中,16-59周岁全区应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保户245人,残疾3-4级 500人左右。目前自愿参保仅312人,只占41.8%,其余人员因经济困难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恰恰这部分人员是最需要社会保障政策惠及的人群。

3. 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稳定性不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益对象为数量庞大的城乡居民,我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口有 余万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牵涉的人口众多,工作量巨大,工作重心主要依靠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目前,我区乡镇(街道)一级没有专门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仅由乡镇(街道)劳保所人员兼职,村(社区)一级也是依靠村(社区)干部兼职的信息员收集整理情况,导致经办人员工作不能专一、稳定性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4. 60岁以上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没有丧葬补助金,死亡人员信息上报不及时,死亡人员领取养老金的现象仍然存在,追回养老金的难度比较大。

5.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太低,当地财政财力有限,保障能力低,因此养老金发放标准不高,据统计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农保60岁以上老人平均每月领取养老金是87元,城镇居民每月领取养老金平均103元,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没有建立相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每年的增资机制,也是制约参保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因素。

6. 由于政府各种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政策没有出台,个别外出打工的农民不愿意参保,怕参保缴纳的保费不能转移,参保年限不能合并使用,思想上有顾虑,所以不愿参保。

三、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

1. 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群众知晓范围。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解释到位,让广大群众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乡镇、街道在向群众宣传的过程中要召开机关、村(社区)干部会议,进行专题培训,让基层干部了解掌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政策,让每一个机关、村(社区)干部争做新农保工作政策的宣传者和解释者,通过示范带头作用和同乡镇、同村人员的互相对比,鼓励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人民群众十分关心的大事、好事、实事。每一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使命感,提高认识,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

2.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大政府代缴面。根据《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的通知的通知》(乌人社【2012】57号)及新人社发【2012】37号、人社部发【2012】 15号文件精神,针对低保、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纳入由政府代缴政策之中,做到应保尽保,促使发展成果惠及到弱势群体,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的惠民政策。

3. 加快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动态”工程,每天都有参保、领取、死亡,而且每一个人的信息都要稽核,否则会造成漏缴、漏报、瞒报、冒领等现象发生。因此,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需要增加精通业务的财会审计人员、计算机网络维护人员和稽核、档案整理等各类专业人员,至少要达到15名。每个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应不少于2人,具体负责参保缴费、录入微机、整理归档、公示初审、死亡稽核、领取支付、退保、关系转移等业务工作,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应设置专项岗位,并参照公益性岗位进行管理,负责辖区日常参保人员信息动态,保费的催缴等基础性工作。

4. 加强各类规章制度建设。伴随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不断发展,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经办人员意见,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制度、各级基金财务管理制度、60周岁以上人员死亡登记制度、基金稽核制度等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经办人员行为。

5. 加强管理和平台建设。乡镇(街道)要适应城乡居民分散居住的特点,进一步加强基础平台建设,举办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大力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将信息系统平台延伸到村、社区,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所、经费”六到位,加快形成乡镇(街道)有机构、村(社区)有专人、覆盖无死角的办事网络。同时,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电子档案工作,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的利益。

6. 加强信息资料管理,确保档案资料“万无一失”。信息资料管理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环节,具有较强的史料价值。要加强信息资料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档案保管、保密、统计、鉴定、销毁等细则,对业务档案进行立卷、收集、整理、保管,制定档案鉴定销毁、移交等台帐制度,确保统计台帐数据准确,移交手续完整、真实、有效。借助于办公自动化,实行网上录入、比对、稽核,加大档案管理软件设施的装配并与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联接,实现数据共享,结合“纸质”原始档案,实现二者有机结合,更好地服务于群众。

7. 加强基金稽查稽核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一是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二是重点稽核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等欺诈行为。三是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人员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案。四是设立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经办机构应封存冒领人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规定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8. 建议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丧葬费制度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每年的增资机制,尽快出台政府各类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制度,让更多广大群众应保尽保,将改革开放的社会成果更加公平的惠及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云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已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而党的十七大则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近几年通过各级部门的精心组织,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政府的惠民政策,正逐渐被广大城乡居民所认同和接受。但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环节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资金的筹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狭窄,大多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虽然各级政府都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实践,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愿意为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但是,像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财政积累少,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可支配收入较少,仅靠县级财政收入支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难度比较大。由于缺少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的配套投入机制,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大部分都无法落实,政府财政投入不能到位,统筹账户空账运行,已经成为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纵深开展的主要因素。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参保人员众多,只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经办机构不能及时知晓。加之大部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未出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的政策,死亡人员的亲属极少主动申报死亡注销,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由基础养老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省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且按年根据实际发放金额进行结算,在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结余也是寥寥无几;反之,在地方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会动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势必会减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方面,相关政策规定除预留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建议,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定期存款量较小,且银行利率利息的不断变化,加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利率远不够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利率。没有优化基金存储办法,增值渠道单一,运营层次较低,造成利息损失,始终没有达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建议各级财政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支持。目前,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与适当支持。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尽快可能提高集体补助和中央财政扶持的比重,给城乡居民参保增加信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列入财政支农项目之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级财政对农民补贴的到位。应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投入机制,形成财政投入到位、发展运行稳健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建议基层经办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可通过刊登通知、张贴告示、网上认证、指纹认证和现场认证等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方面的调研,摸清底数,周密测算,结合地区经济水平,科学合理地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助,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留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份额,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及时到位,确保对60岁以上无保障老年居民、重度残疾和缴费困难群体人员补贴及时到位。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77号)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实施的精神,结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制度,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对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研究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县发改、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夫妇参保缴费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还对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城乡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缴费的,在其享受计划生育政府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

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增加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政府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县农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县财政、监察、人社、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养老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养老金用款计划,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保中心应在每年底督促指导乡镇(开发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局),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领取养老金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

(三)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参保条件的农村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第十四条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现又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原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居、社区)干部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三)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流动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强制建立,保证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的制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该是每一位居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许多原因,使得农村居民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均等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必然趋势。本文在杨凌示范区与现有养老保险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实现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

养老保险;一体化

目前,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碎片化”严重,再加上城乡养老保险差距较大,城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均等现实情况,已不能满足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要求,所以必须进行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改革。

一、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杨凌示范区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各种养老保险制度相互分割,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在参保对象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都有自己相应的参保人群;在缴费标准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标准也不同,政府、企业、个人在承担责任方面也不同;在待遇水平上,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给付水平也不同,而且差距很大;在管理上,各类保险制度相互分离,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和管理成本。总之,相互分割的养老保险制度不适应杨凌示范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近三年的基本情况见表1:

二、杨凌示范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问题分析

1.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

目前我区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人均GDP已突破三万元大关,由2010年的人均23754元增加到2012年的人均35911元,人均GDP增加12157元。杨凌示范区的经济快速发展,要求城乡要一体化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见表3)就是最大的障碍。

2. 城乡养老保险水平差距大

城乡间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比较大,远远没有实现社会保障均等化的目标。2012年,杨凌农村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年老后享受每月100元以上的养老金,而城镇养老保险现在的平均待遇水平为平均每月是1800元,城镇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大约农村居民的18倍,差距很大。近三年来城镇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几个指标的情况对比见表1。

3. 社会认可程度的差距大。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再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足(2012年人均每月100元),不能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农村居民不是十分认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杨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为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较高(2012年人均每月1800元)和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使大家特别认可。杨凌示范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一种特殊现象,就是已退休的父母用自己的养老金给无固定工作的儿女缴纳养老保险,以便儿女老了生活有保障,这说明城镇职工养老险已深入民心。

三、实现杨凌示范区基本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基本要求

1. 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

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不是实行强制措施,而是

实行自愿参保的原则。在农村“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必须加大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意识,让农村居民意识到养老保险制度是真正的为民惠民的政策。

2. 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政府应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从而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保缴费水平。影响农村居民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缴费高低,而缴费高低又由收入水平决定。所以,提高杨凌示范区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就是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水平。

3. 合理分担责任

在养老保障领域,市场机制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无论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变革,政府都不可能推卸自己的主导责任。因此,政府应该主导养老保障统筹城乡发展。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独揽责任,坚持责任共担的原则,由国家、单位以及个人共同承担养老保障的重任。养老保险的主体有个人、政府、企业、任何主体都有自己相应的责任。

4. 经办部门的合并整合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不同的社保经办部门负责,主管部门也不同,但是使用的终端机和软件都是一样的,服务器也在一起。这样造成了办公设备的重置,资源和人员的浪费。另外,两个社保经办部门距离很远,一个在杨凌城区的西边一个在东南,给群众办事造成不便。所以应该把两个单位合二为一,设备人员重新优化组合,提高工作效率,也方便群众办事。

5. 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可以扩大缴费的档次或缴费比例,不管是城乡居民,还是城镇职工都可以选择和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缴费档次或缴费比例。在缴费的设计上,应该体现激励的原则,对非在职的城乡居民和多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更高的政府补贴,激励居民选择较高的缴费档次或缴费比例,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和参保率。

6. 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分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给开展企业年金的企业以税收政策上的倾斜,增强企业的积极性。鼓励银行加快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让居民和职工都认识到除了基本养老保险还可以参与补充养老保险。这样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就不只是单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晚年生活将得到很好的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六

桦川县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黑龙江佳木斯 1543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无论是覆盖面还是参保人数都了大幅度的提升,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不断增多,给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跟上时展的步伐。文中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特点入手,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规范管理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

关键词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特点;现状;规范化管理

近年来,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力度不断加大,服务范围得以进一步延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作为办理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依据,是关系到广大城乡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凭证,其记载着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及交保人的个人基本信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入,对其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中,需要准确进行立档和精确存档,而且还需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确保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查询档案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特点

(一)社会性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普及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服务范围更是延伸到了社会不同体制下的众多从业人员,一旦这些从业人员达到养老条件要求时,则可以直接领取养老金,这就使养老保险档案成为一种社会化保险制度的重要依据,在受保人员及管理上都具有较强的社会性特点。

(二)广泛性和复杂性

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推广,由于覆盖面较广,而且参保人数较为庞大,这就给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带来了严竣的挑战。当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的管理对象是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文化程度较低、年龄结构跨度大、从事职业种类多,这也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内容也越来越差异化、多样化。

(三)流动性。参保人员绝大多数为农村户口,所以,流动性只能表现在外出劳务上。

在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其参保人员中私人、合资及外资经营体制下的企业人员相比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特点,同时乡村居民参保人员相对流动性也较大,这就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难度。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各种不同经营体制下的参保人员数量不断增加,这就使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在收集和管理上都突显出流动性的特点。

(四)政策性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城乡之间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同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也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更好的推动城乡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则需要建立一个高效的管理机制,利用各项政策来对具体的操作进行规范,从而在不断摸索中前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档案材料收集工作不严谨

自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执行标准,各个地方的管理方法都存在很大差异,管理方案不尽相同,各乡(镇)、村在填写的记录卡上存在很严重的填错、填乱、漏填等现象,使得档案在查找、转运、领取等环节漏洞百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老百姓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任度。

(二)资金不足

由于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需求普遍高于政府财政部门实际拨放的经费,缺乏雄厚的资金作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就无法高效的落实展开。

(三)缺乏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看似简单,其实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面对复杂、繁多且零散的档案,需要具有一定档案专业知识的人才能对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的梳理、归类;事实上,档案管理工作大多是由其他非专职的工作人员兼任,往往难以对档案进行有效管理。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一)加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网络信息化管理

传统的社会养老保险档案一般均采用手工管理的方式,在实际使用、查找过程中浪费了不少时间,这与信息化时展趋势极不协调。对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应该借助计算机进行管理,实际工作中更多的在计算机上进行档案信息的管理,这大大提高了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降低了工作强度,使得档案管理工作更加轻松、便捷。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内建立起城乡居民农保档案资料库,这样就可以更大范围的统筹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然后再在各个区域档案资料库之间在通过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不仅能够很好的解决档案流动时带来的诸多麻烦,而且有利于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二)建立起必要的档案管理章程,标准化管理档案

目前,我国还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系统,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很有必要,对玩忽职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档案弄虚作假等现象予以严厉打击,真正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同步发展,保障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外部、内部人员应严格遵守档案借阅、查询、利用制度,档案要及时入柜、入库,建立起统一的标准对档案进行标准化管理。

(三)规范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

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需要对其纸质档案资料的审核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同时电子信息的准确性也需要加强。对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需要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对编目进行规范,通过标准化装订及进一步对储存进行完善,从而提高档案归档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档案存放的有序性。努力提高城乡居民参保档案管理的水平。

(四)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开发与利用

通过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管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的实现对这些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有序运行,离不 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只有做好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才能更好的实现这部分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的吸引更多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与进来,从而推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不断促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操作的规范化和机制化,同时,在日常档案管理工作中经验的不断累积,从而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七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度建设

一、绪论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2009年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经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是在我国“老农保”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开始实行的针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的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分为10档,采取多缴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和农村居民进行的一项保险,也采取了多缴多得的方式,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背景

(一)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整理得出,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总人口从134091万人增长到136782万人;城镇化率也由49.95%增长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至2014年间,全国总人口共增加了2691万人,增长率为2%;城镇人口增加了7938万人,增长率为11.86%,这说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且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压力增大

我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末超过60周岁的人口达21242万人,比例为15.5%,远超10%;超过65周岁的人口达13755万人,比例为10.1%,超过7%,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目前,“4-2-1”的家庭结构加上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年轻人身上养老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前实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使得农村与城市分离开来,容易形成城乡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不利于保证社会公平,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制度,在缴费档次、方式、补贴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农村户口居民相比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对差一些。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问题

(一)全国统一难度大

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比较大,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需要依靠财政来支持,但经济差距会导致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对此项政策实施不积极。此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上,国家只给付有限的一部分资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乡居民个人来承担的,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存在差距,农村居民想要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还是存在着一定难度。

(二)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难的群体能过上基本生活,从而提升我国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实际上这部分居民就是因为生活水平较低才无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而我国这一规定就导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通过财政转移补贴的还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体,这就无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国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55元调整到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并没有适应我国的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

(三)监督不规范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虽然对两种制度的并轨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很多具体实施的细节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实施方案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定管理监督就会导致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标准不一致,执行不规范不彻底,甚至形式化。这就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还有可能会带来一些现象的发生,让城乡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并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传不够,居民信心不足

我国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养老意识,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虽然提高了城乡居享受养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对此项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参保意愿并不强烈,这就要归因于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在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很快,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们更多地追求当前的利益,而对于养老保险这种长远利益的追求并不积极,甚至很多人不以为然。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制度并轨以及养老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平台,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看法,帮助城乡居民重拾对于养老保险的信心。政府还可以用讲座或是知识宣传等方式,让居民们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于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转变他们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加深他们对制度并轨的理解;可以设立咨询投诉热线,对于居民们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对参保过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很狭窄,为了降低风险,保证稳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单一存到银行或是购买国债。虽然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提出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对此做出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的情况,首先就要继续重视发展经济,只有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动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及福利等事业,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以及基金的来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国家关于基金投资运营的统一规定,让全国各地的基金运营受到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减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法现象,从而增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

(三)继续扩大养老金覆盖面

我国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存在着前提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导致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难以得到养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轨的阶段,可以考虑取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让无法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老年人获得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补助,真正帮助他们得以生活,提升我国福利水平,满足真正处于贫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应该跟上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要跟上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让基础养老金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升参保人的满意度以及对养老保险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

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互联网了解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化平台也需要继续完善,让居民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参保,缴纳保费,查询相关个人信息及业务办理情况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居民参保更方便更及时,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参保人数增加,帮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确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规范和管理监督,要对各地的实行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对制度的并轨以及推行做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也需要确立自己的监管机构或是部门,明确划分好责权,对执行政策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让城乡居民都可以对当地政府的政策落实过程进行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制度实行的规范性。居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渠道全面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旧农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成为了我国“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然在两项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国制度并轨推行过程还是较为顺利的。我们应继续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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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八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政府责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分别于2009年和2011年启动试点,2012年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2014年国务院文件决定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截止2014年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50107万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合计覆盖了8.4亿人。近年来,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运行平稳,全国多地推出的政府主导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政府均已出台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但是在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中,政府间职责尤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定位与划分不清,严重影响了制度的持续发展。本文旨在通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进行明晰的定位与划分,从中找到确保政府责到位的实现路径。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定位

(一)推动立法责任

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就是看其是否具备完善的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我国以往主要依赖有关政策办法和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来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虽然2010年出台了《社会保险法》,但相关规定不全面、不具体,缺少专门性的养老保险基本法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具体实施中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这使其欠缺应有的规范性与稳定性,难以取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分配和不同部门间的责任分工,若无严格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极易出现职能部门或个人搭便车的行为,甚至发生事件,这将会严重妨碍制度的贯彻实施和高效运行,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政府是法律形成机制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此,要保障制度发展的稳定性,政府除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继续完善有关养老保险法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外,应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专门性的养老保险法律,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使其在法律范围内有效从事活动。通过法律手段将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顺利进行的不合理行为控制在最低限度,其别是要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定政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确保制度施行更为公正、更加理性。

(二)制度供给责任

国家在社会转型强制性诱导机制中固有的责任就是制度供给,确定制度的框架体系及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从而使社会共享这个公共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障统一性的特征往往要求这种责任必须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并且不断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承担制度供给的成本,以保障全国政策的统一。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建立实施涉及到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协调与再分配,这就必须依靠政府从各方利益诉求出发,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倾斜等手段,将养老保险扩大到全社会的范围,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在政府责任中处于基础地位,对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引导和指向的作用,它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了政府责任的整体构建与履行。重新定位、体现政府制度责任,就要在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方针政策后,根据当前实际和未来发展合理做出规划,提供一套可持续,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这其中,一方面要明确相关利益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制度供给上健全激励机制。这不仅可以使公众对制度有一个整体和明确的认识,还有利于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使得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和发展有了一个稳定而持续的前景。

(三)组织实施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民生项目,它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这一准公共产品既可能存在市场失灵,也可能存在政府失灵,它的顺利运行涉及到众多的行业、组织和个人,若仅靠市场运作必将产生较大的交易成本,而通过政府介入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市场失灵造成的低效率,提高制度的实施效率。同时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或承担,政府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者。现阶段,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加之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自觉地加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所以在制度实施中,政府首先要对其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更多的城乡居民认识到参保的好处,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使他们能够积极配合工作的开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对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自主自愿行为进行过度的选择干预,而应在制度推行中做出明确的责权划分,各司其职,吸取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参保率而挫伤参保积极性的教训,通过上级政府科学制定政策,地方政府合理组织执行政策,以此来推进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承担着制度的具体执行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地、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并取得实际成效,在提高经济效率与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作用。

(四)财政支持责任

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国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上的财政支出的量直接关系着其制度的完善程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其相应的支出必须由政府财政来承担,而由于受政府财力的约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而政府财政补贴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主要的、最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在老农保中由于政府财政责任的缺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终成为自存自用的个人储蓄,并不具备社会保险的性质和功能。因此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第一责任是财政责任,并持续加大各级财政在制度运行中的资金投入力度。但我国城乡水平差距较大,不同区域间的收入水平差距更大,地方政府财政情况也参差不齐,为满足制度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必须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工作,继续加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扎实推进财政规划管理,以确保财政支出向困难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从而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济效用和信心效用,并最大限度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责任,重点改变地方政府财政责任模糊状态,尤其是要明确地方政府对于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和办法。另外,政府除了承担大部分财政责任之外,还应通过财政补贴、服务外包等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进来,拓宽资金的筹集渠道。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财政支持责任并不是一种无限财政责任,也应客观考虑其适度性,注重资金投入的有限性与有效性,即财政支持力度既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情况相适应,也要与当前和未来的政府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监督管理责任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作的复杂性,在以后的发展中,强化监管责任将成为政府主导养老保险的一个显著特征。纵观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历程,各国根据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且有效可行的养老保险监管模式。一般可以按照政府在养老保险监管中的角色大小进行分类,主要包括分散监管模式、集中监管模式、集散结合的综合监管模式这三种不同类型。这三种监管模式各有其优劣,我们不能简单地效仿哪种模式,而应在政府统一监管下,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充分发挥各种力量作用,建立一个由国家权力机构监管、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专门监管和社会监管等构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监管体系。①

监管责任是前几项责任的具体体现,是整个政府责任的自我维护与完善,政府监管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应贯穿于制度发展的整个过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实施情况、行政管理情况和基金运营情况,其中最核心的部分是基金监管。因此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基金管理的监管权限,以最大程度上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及被保险人的利益。执行力度与效果是判断一个政策优劣的有效环节,所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需要较为健全的管理经办机构和监督问责机制来推动,各级政府承担着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的重要责任,应设立一个统一、独立的机构加以集中管理,以加强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的监管,从而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效果起到有力的鞭策作用。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划分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中,政府需要承担制度设计和供给、组织实施、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等责任,不同政府层级,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各自责任是不同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划分必须遵循我国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发挥自己主观能动性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就是在此基础上明确中央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政府所应承担的责任,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责任。中央应利用其人力资源、信息和统筹能力等优势多承担一些宏观方面的责任,地方政府应主要承担制度具体执行和实施等微观的责任。具体来说,就是中央政府应独立承担推动立法责任和制度供给责任,以确保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地方政府应在全国性法规指导下,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规定,独自负责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宣传、基金的统一征缴和发放等各种组织实施和日常执行工作。而政府在制度实施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和财政支持责任则是中央和地方应当共同承担的责任,仅是各自责任实施的区域范围存在差别。

(一)推动立法责任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要依法建立,先立法,再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一种涉及各方利益关系调整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法律依赖性,需要相关法律为制度的实施、改革和发展提供不可或缺的依据。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明确制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中央政府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发展实际,推动立法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使其工作有法可依,保证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依据中央政府立法制定地方性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但不能与国家层面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制度供给责任

制度设计和供给责任是政府履行其它责任的方向和依据,由中央政府负责制度的设计和供给,这是由制度设计本身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职能共同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转型时期,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地方政府仅仅只能设计出适应性局限于本地区的制度。为防止因制度地域化而产生地区间转移和制度间衔接困难的局面,必须巩固相关制度,充分考虑到与制度实施有关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在遵循城乡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努力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而这只有中央政府利用其独特的资源、信息和统计处理优势才可以做到整体把握和统筹兼顾,显而易见,制度供给责任必须是中央政府的责任范畴,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公平性和统一性。

(三)组织实施责任

明确养老保险组织实施责任,各地政府应当实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并不断壮大经办服务队伍,来承担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组织协调责任,并在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养老保险日常行政管理、基金的征缴和发放等工作,即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各种组织实施和执行工作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将每个政策都落到实处,使国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宗旨发挥到极致,才能为国民提供便利。

(四)财政支持责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性质,可依此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财政责任的划分。其中基础养老金实行社会统筹,依据大数法则,统筹层次越高,覆盖面越广,可使基金风险在规模效应的作用下进行分散和转移,从而使参保人面临的风险降低。因此社会统筹部分的基金应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责任,并将基金集中起来进行投资运营,以增加基金的收益,这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也有利于减少中央财政负担。同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可平抑地方政府由于财力不均而导致的养老保障权益的差别。而个人账户部分则应由地方政府财政负责,地方政府应加大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支持力度,不能过度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财政补贴,并建立科学的地方财政激励约束机制,③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以保证本地区养老保险制度的顺畅运行。

(五)监督管理责任

监督管理责任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有责任,其内容包括对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财务监督。中央政府必须强化对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管,负有设计监管体制和规定监管内容的责任,并实施具体监管,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同时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进行全面严厉的监督,坚决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和滞留限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各地方政府要根据中央政府规定实施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具体监管,注重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工作,从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集体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务必要重视该制度的实施,并在其中承担一定的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养老问题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承担起了居民养老的重责,但政府在制度运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仍显得较为模糊,这给制度的顺利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是一项操作性强的实践过程,研究政府在此制度实施中的责任问题,能够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制度实施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为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组织、财政和监管保障,意义重大。(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 曹信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基于政府责任的视角[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98-99.

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篇九

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合并后各地缴费档次有所调整,有些地方还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水平。江西省新余市作为试点市,在2012年实施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就开始将其与新农保并轨,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履盖。2012年参保率为全省最高,达到98.8%,由于缴费标准较低,特别是对较高档次的缴费,政府补贴力度不够,2013年参合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95%以上。2014年11月24日起,江西省在国务院《意见》的指导下,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并轨,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人保厅开始印制并下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一卡通。个人缴费在新农保、城居保原来分别设置的每年缴费5个档次和10个档次的基础上,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增设了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让城乡居民拥有更多选择权。

二、江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一的意义

1.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农民一个平等的社会地位、解决农民“国民待遇”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江西是农民工等劳务输出大省,面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老龄化现象加剧的情况下,只有实现城乡统筹,才能应对这些挑战。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就要求建立起城乡合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已经建立起来的城乡居民合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同等待遇,最终实现全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它的建立不仅是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和我国快速发展城镇化的挑战,更为重要的是为建立起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投入机制,真正实现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发展。

2.切实实现养老公平,推进社会公平化进程。新农保与城居保的并轨,使得城乡居民皆可一视同仁地参加同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不再受户籍限制,这一举措无疑消除了城乡之间的歧视性标签,也取消了附在户籍上象征身份与利益的观念,从而真正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使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享受一致的养老保险待遇,切实维护了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力,践行了十提出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了社会公平化进程。

3.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合一意味着加速消除户籍和“身份”带来的养老保障差异的进程,有利于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据人社部统计,2012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62亿人,同期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仅为4543万。换言之,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这一制度之外。其原因之一是之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给在城农民工养老保险带来制度上的不便。因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使广大农民工和城镇非从业居民进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退可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兜底”,以此达到可进可退,三方共赢的局面,并不断深化和完善城镇化的发展进程,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跨地区流动就业、往返城乡就业便捷。

三、江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保障水平偏低,难以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第一,江西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政府了政府补贴水平低。江西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的中部省份,经济水平决定了社会保障的水平,由于江西经济总量不大,政府可用财力有限,在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贴上,也就决定了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贴标准进行补贴。而一些发达省份则可以拿出更多的资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在基础养老金上给予补贴,或是参保农民给予更高补贴。如浙江省2013年基础养老金为80元,2014年提高到100元。而江西只能按中央政府设定的100至2000元12个档次,政府补贴基础为30元,每缴费上一个档次则政府多补贴5元。政府的补贴标准低,就决定了保障水平低。第二,农村居民按最低档次缴费视为首选。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参保人自愿选择保障档次,加上农民收入增长不快,个人缴费每上一个档次才增加5元钱的补贴,而缴费多上一个档次,所得政府补贴少,导致今后所得的待遇也只不过一个月多领取不到1元钱,因此,觉得还是按最低档次缴费划算。如此低的保障水平显然无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使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从现在的标准提高到100元,其保障水平也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无法满足10几年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故而农民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原因之一是政府补贴少。

3.机构人员工作经费紧缺、编制偏紧,致使服务水平不高。在调查中,县乡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人员编制偏紧,在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前,县乡社保机构人员编制与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后基本没有增加。据新余市反映,机构与人员编制还是1993年的编制,但工作量却大大增加。省政府也在口头承诺要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编制和人员,但至今没有能够落实。人员编制少,工作量大,其结果势必造成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不高。一项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必然要求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为保障,由于工作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解决,,每一个新的社会保障项目都要有相应的工作经费作保障,但是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县乡财政大都是吃饭财政,使得县级财政所能给予实施新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经费十分有限。据调研得到的情况,每一个参保农民的工作经费不到0.3元,这样低的工作经费如何保证这一项目的宣传到位、工作到位,乡镇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不固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比对时断时续,基本材料的上报无法按时完成,且错误较多,这将会给现今的管理工作和今后的待遇支付造成严重问题。

四、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1.加大政府补贴力度,提高缴费标准,使其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从目前农村居民实际缴费档次来看,大多农村居民都是选择最低档次100元缴费。据测算这样的缴费标准根本起不到养老保险的作用。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按最低档补贴只有个人缴费的30%,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的比例越低,基础养老金要到60岁以后才能享受,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吸引力也不大。不少从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经办人员和村民,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养老保险的补贴力度,同时随经济发展逐年取消100元、200元、300元的缴费档次,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以应对我国快速老龄化的趋势。为此,建议江西省每年提高一个档次的最低缴费标准,并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每年增加10元的财政补贴,同时建议中央政府基础养老金也能同步增长,这样才能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真正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2.实行省级统筹,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建议将现有的县级统筹提高至省级统筹。第一,实行省级统筹在技术上有其可行性。在这方面江西省是有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的”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已经完成,二期建设正在进行之中。所有信息都要通过这一信息平台上报到省级,而且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是全省统一的,将统筹层次提高至省级在技术上是可行的。第二,实行省级统筹有其必要性。实行省级统筹可以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江西省有100多个县(区、市、开发区等),将县级统筹提高到省级统筹。发挥基金的规模经济作用,实现保值增值的可能性会比县级统筹要高得多。第三,有利于强化基金的监管。现在的县级统筹存在着基金管理和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实行省级统筹,一方面监管对象大幅减少,可以极大降低监管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强化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3.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展开,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不仅工作量大,而且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从事这一工作的基层人员直接面对广大城乡居民,其服务质量的高低、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声誉。因此,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将好事办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事情。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3.1在乡镇、街办设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专门机构,建议由省政府统一规定,进行定编、定员、定工作经费,其职责就是专门从事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工作,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的工作由1-2个人主办,其它人协办,使其工作既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既能做到彼此工作相对独立,又能做到基本信息共享。同时要规定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工作满3年后才能调动,以确保工作人员稳定,其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定期由乡镇、街办组织考核,实行绩效管理。

3.2在村(居)设立社会保障公益性岗位,提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设立公益性工作岗位,给予一定的报酬,是对这些基层工作的一种认可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其工作的责任感。同时,也要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技能,解决现在基本信息失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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