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优秀6篇

2023-12-06 21:00:02 范文 5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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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议 篇一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管理

在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档案主要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能体现出社会发展的主要鉴证性材料,也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政策性的管理工作。在这些养老保险档案中,记录着城乡居民参保的基础资料、业务变更、以及享受待遇的整个过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些都和城乡居民自身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在养老保险档案工作中,一定要贯彻落实我国的相关政策,将管理工作做好,维护城乡居民的所有利益,进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一、管理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档案是我国为城乡居民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在档案设立的过程中,是要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审查的,对养老保险档案的后期管理过程中,是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保护的,从深层来看,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是有严格的法律效力的,且有较大的法律说服力。养老保险档案已经能够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而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已经延伸成广大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服务对象,能帮助群众去维护其各项利益,这项工作是很有意义和价值的。首先,为城乡居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能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做得更全面,能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向前发展,更主要的是有利于社会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并为其起到铺垫的作用。其次,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做出了较大贡献。

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工作还做的不够好,养老保险的划分层次不够清晰,比较杂乱,且内容也没有统一,我国要对这项工作予以重视,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从而改善我国社保系统的漏洞,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工作保驾护航。

二、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上现存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已经实现了改革,接下来就会是行政体制改革阶段,这对我国政府来说将要提高原有的工作效率,建设更加完善的行政体系。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快速普及,在各个领域都被大力应用,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高效的工作效率和可续的管理方法也正是时代和人们所需求的,但是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在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这一工作上,没有统一标准的管理模式,在统计信息工作上也不够完善,档案的管理平台也没有统一的体系,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工作上的层次划分不够明确,内容过于繁杂,这使得档案管理工作中有较多的工作量,要统计和记录的数据信息比较多,还抓不住工作的重点,加上管理设备和设施不够完善,这都给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带来难度,也制约着其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的发展。

首先是手段落后,管理水平偏低。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面启动和业务量的逐步加大,有的经办机构实施了档案的微机化管理,但由于软件、硬件、人员没有实现有机结合,有的缺乏相应软件,有的缺乏专业人才,因而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大部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仍然延用过去手工操作的陈旧管理模式,效率十分低下,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搞数据统计更为艰难,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进展。其次是缺乏专业的管理标准和规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由于刚刚起步,且因管理的对象不同与其它社会保险档案,所以管理上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亟需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建议

1、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面对我国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难题,相关的部门要先建立完善的部门制度,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明确档案的管理流程,对纸质档案要做好存档和排序工作,并进行定期的维护工作,尤其是对那些比较重要的档案,要先进行备份处理,再去封存保管。所有的档案人员都应该对档案的备份工作、保存和记录工作完全掌握,并能准确查阅档案资料,让整个养老保险档案的管理过程都趋于完整化和规范化。

2、实现全面覆盖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3、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已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及早开发档案管理软件,用电子扫描等现代手段做科学化管理,使档案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查阅更加方便快捷,也避开了纸质档案不好保存,不好管理难题。

四、小结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记录着每个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体现整个参保过程的形成及变化细节,科学的管理尤为重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上我们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我相信一定会探索出更为高效、便捷的管理方式,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赵敦芳。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中国档案,2015(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二

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热议。对此,有评论指出,在全国层面启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合并,虽然意义重大,但这仅仅是我国整个养老制度并轨的第一步。

城乡社保体制已分割多年,如今在全国层面启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是我国首次在这方面将城乡居民一并考虑,可以说,这是从基础制度层面破冰,意味着城市和农村居民在基本养老保险上身份差异的消失和利益的趋同,是缩小城乡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城乡樊篱的基础经济制度被打破,发生在8年之内。取消农业税是第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制度是第二步。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意味着中国政府的税收来源主要不再是农业与农民,中国经济从农村走向市场;建立城乡统一养老制度,意味着城乡分隔体制、劳动力流动的樊篱逐渐被打破。

城居保、新农保合并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五种: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保。此次合并的并非关注度最高的机关事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双轨,而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

基础制度改革总会受到指责。有人认为,目前统一的是最低层级的养老保障,只能勉强为年过60岁的老人提供基本保障。据了解,“新农保”建立于2009年,替代了之前的“老农保”,针对农民设立,目前参保人数达到4亿多人;而“城居保”则建立于2011年,针对城市18岁到60岁处于工作年龄但没有工作的居民,这个群体人数不多,全国仅几千万人,参保人数就更少了,仅为千万人左右。

“这两种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非常相像,比如,都设立了个人账户,个人向账户里缴费,缴费公式也类似,其中新农保每人每年缴费从100元到500元不等,共有5档选择,城居保每人每年从100元到1000元有10档选择;两种制度养老金发放公式也类似,都是到60岁就每人每月固定开始领取养老金,跟以前的缴费记录没有任何关系。”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说。他指出,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两种制度极为类似,又是先后设立,重要的是,城居保制度的参保人数很少,为节省管理成本,有些省份在2011年城居保起步之初直接就将两种保险制度合二为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专业教授庹国柱也认为,城乡居民养老制度的设置比较类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制度统一的难度较小,先从容易整合的做起,为下一步整个社会养老体制的大整合打下基础。

此次国务院会议决定,合并后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实际上,在2012年人社部的统计公报里就已经将二者的数据合二为一,合并之后的称谓叫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之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共支出养老金1150亿元,领取人数达13075万人。据推算,在这两个养老保险制度里,人均一年领取养老金是880元,每月73元。城居保的待遇水平略高于新农保。

“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支出主要来自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其次才是地方财政拿一部分,而集体组织配套的资金则是微乎其微。这样一个融资条件和来源结构,对于基层财政来说造成不了什么压力。”郑秉文说。

郑秉文分析指出,这两项制度在合并时最好还应有所改善,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合并。“比如,目前这两个制度设计特点更像救助制度,在财务可持续性上也还有一些加强的余地,在未来的养老保障一揽子改革的顶层设计中,应有所改进和完善。再比如,在基金投资制度等方面也有很大的改革空间,截至2012年底,这两个制度的基金结余累计已高达2300亿元,但仍存在银行,面临很大的贬值风险。”

打破城乡养老界限在于“公平”

城乡差别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最大的现实不公平,而养老金二元结构又是城乡差别中最大的差别,近年来饱受质疑。因此有人将这两项城乡养老制度的合并,视为打破了城乡养老“双轨制”。

养老制度的并轨之所以争议不休,主要在于“不公”二字。中国养老制度分成并不公平,分成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五大层级,有评论认为本次合并的是保障程度最低的后两者,没有解决养老体制的不公平。不仅如此,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与四线城市养老保障差异极大,即使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也无法保证户籍自由流动。

叶檀认为,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为了建立最高层级的“中央”保险制度,如果各个省份依然画地为牢禁止他省劳动力进入,就失去了建立统一保险制度的根本意义。

困难之处在于各个省份人均收入有差距,城乡统一养老保险水准各不相同,导致“中央”保险制度崎岖不平,劳动力仍然难以流动。

根据人社部的数据,2012年末,全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4.837亿人,全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829亿元,比上年增长64.8%。其中个人缴费594亿元,比上年增长41.0%,除去个人缴费之外的财政补贴1235亿元,基金累计结存2302亿元。另据人社部最新数据,2013年1月到11月,全国城乡居民为4.9454亿人,基金收入1823.2亿元。

与全国的平均水平相比,富裕地区高出一大截。2011年北京基础养老金标准就达到每人每月280元,自2011年起,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福利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成都等地的城乡基础养老平均水准也高于全国两到三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三

【关键词】城乡;统一;养老保险制度

一、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含义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国的养老保险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可以分成三大类:第一类国家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第二类是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它分成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第三类是国家补贴和个人缴纳,它主要针对农村老人和城镇无业居民。第三类就是所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我国现在合并的就是这两种。

新农保制度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简称,它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开始试点,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截至2011年底,中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1]

而城居保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城居保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二是城居保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从2011年开始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缴费方式包括居民缴费和政府补贴。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

对于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将前面说的两种制度合二为一,它是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只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3]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对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说是碎片化。什么叫养老碎片化?就是社会上三教九流各色人等,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他们的养老政策都不一样,就是一个人一个样。有人机关退的三千多,有人企业退的一千多块钱,至于那些城镇的职工或者说干脆就没有工作的,他们的养老这方面,那和刚才的哪个阶层就更加千差万别了。

当前,我国存在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仍然较大的实际问题,不仅困扰着经济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成为阻碍城镇化进程的关键因素。

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保持3倍左右的差距。社科院近期的《社会蓝皮书》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呈上升趋势,其中,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已达2.09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24倍之多。[4]

养老制度的建设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统一的文件,所以各地养老保险制度都因地而异,所以出现了碎片化现象。由于养老制度不统一,各地在缴费补贴以及享受待遇的标准上也就存在差异,从长远来看,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制度安排确实缺乏合理性,因此养老制度并轨势在必行。

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就是要着手解决养老碎片化问题,就是解决城乡不统一、各地区不统一、各阶层不统一问题,以前是有正式职业的有养老保险,没正式职业的没有。

社会保障必须向农村倾斜,才能照顾到更多困难群众,并使全体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尽管各级政府在完善农村社保方面付出了持续而有效的努力,譬如建立健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但实际上保险覆盖面狭窄、保障水平较低等难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这个难题,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

无论城居保还是新农保,它的总额度都没那么大。农村根本没有多少老人指望这个过日子,城居保管的是生活无着落的残障人士和没儿女管的老年人,没正式就业单位,可见在城镇覆盖率很低,新农保有三亿多人,只要你满60岁就能领钱,城居保照顾的是残障人士和极端弱势群体,他两个在人员规模上不对等但发放方式基本一样就是国家补贴加上个人账户,所以在技术环节对接上没有任何障碍,两个基本就是一回事,所以说把两制度合一块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一)现有的制度设计提供了整合的可能。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也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与新农保合并实施。这就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阻力较小。同时,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很多方面极具相似性,制度的吻合为制度的整合统一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地方城市的探索实践积累了有益经验。

城镇居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后,已有不少城市进行了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尝试。2008 年以后,北京市先后制定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和《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这两个规定,北京市城乡居民均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缴费区间内选择缴费档次,个人缴费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居民达到法定条件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物品属性。

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由政府提供,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从整体上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不但不会出现居民个人在养老保险待遇的减损,反而使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更为便利。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还可以实现养老基金更大范围的统筹,增强其抗风险能力,从而维护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三)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

[2]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四

关键词 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基金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已成为整个国家和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而党的十七大则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维护整个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而近几年通过各级部门的精心组织,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政府的惠民政策,正逐渐被广大城乡居民所认同和接受。但由于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环节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现阶段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我国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资金的筹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范围狭窄,大多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纳,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虽然各级政府都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实践,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愿意为解决城乡居民养老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但是,像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财政积累少,农村经济基础薄弱,财政可支配收入较少,仅靠县级财政收入支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难度比较大。由于缺少省、市、县三级财政投入的配套投入机制,因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大部分都无法落实,政府财政投入不能到位,统筹账户空账运行,已经成为制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纵深开展的主要因素。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但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起步较晚,参保人员众多,只领取国家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经办机构不能及时知晓。加之大部分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未出台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的政策,死亡人员的亲属极少主动申报死亡注销,造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结余主要由基础养老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省及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且按年根据实际发放金额进行结算,在各级政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结余也是寥寥无几;反之,在地方财政补贴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会动用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基础养老金,势必会减少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方面,相关政策规定除预留支付费用外,其余部分可以由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建议,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但实际操作中,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定期存款量较小,且银行利率利息的不断变化,加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基金利率远不够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利率。没有优化基金存储办法,增值渠道单一,运营层次较低,造成利息损失,始终没有达到基金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建议各级财政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支持。目前,国务院及省政府出台的指导意见,明确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与适当支持。建议各级政府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尽快可能提高集体补助和中央财政扶持的比重,给城乡居民参保增加信心,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列入财政支农项目之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各级财政对农民补贴的到位。应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投入机制,形成财政投入到位、发展运行稳健的良性工作机制。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建议基层经办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开展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效杜绝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可通过刊登通知、张贴告示、网上认证、指纹认证和现场认证等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方面的调研,摸清底数,周密测算,结合地区经济水平,科学合理地预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助,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留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份额,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地方财政的基础养老金、地方政府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的补助及时到位,确保对60岁以上无保障老年居民、重度残疾和缴费困难群体人员补贴及时到位。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县城乡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对参保城乡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目标任务

建立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努力做好参保扩面、续保和养老金发放工作,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监管,做细做实档案管理,着力抓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示范点建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年缴费,实行省级统筹。

1.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原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元、1000元、15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5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20年1月起,将最低200元缴费档次调整为300元,不在有200缴费档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ロ、一二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保留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今后将视城多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从2019年6月1日起实行税务部门征收制度,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行各营业网点采用逐笔实时代收方式征缴。

2.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多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子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县财政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1200、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2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类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特困人员由县财政分别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农村计划生育“两证户”,个人缴费70元,县财政为其每人每年代缴30元。

3.缴费年限。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居民委员会)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利息和其它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城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县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每月加发县级基础养老金5元,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2.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2015年1月1日起,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在此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丧葬补助金县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

3.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五)相关制度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经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的阶段特征和城乡居民的新期昐,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实现“养老不犯愁”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意义十分重大,任务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保民生、建和谐、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加强力量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量化到岗,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各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规范业务经办规程,要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人员全力配合抓,层层抓落实,严格兑现奖罚的工作格局。

(三)落实工作责任。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综合协调工作,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责任书考核内容,定期对乡镇、有关部门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工作进展情况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督促整改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2.县委组织部:配合做好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3.县人社局、县编办: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调配工作。加强社保专干人员管理,保持经办队伍人员充实,工作岗位稳定

4.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及业务经办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及时筹措划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已参保人员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拨付业务经办工作经费,以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5.县公安局:配合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核实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为证件缺失的参保居民办理相关证件。

6.县民政局、卫健局、残联:负责核实提供全县五保供养人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节育户)入员和城多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入员信息,配合做好资格审查和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7.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报道各多镇工作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8.县统计局:负责统计并公布全县城乡居民有关基本情况,及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

9.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配合核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做好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10.县监察委、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监督,防范和杜绝虚报冒领基金和违纪违规现象发生,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11.县社保局:负责对乡镇经办业务的指导与管理,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定、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1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多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工作,全面做好政策宣传、人员核实、参保登记、保费收繳、数据录入、档案管理、养老金发放和业务经办等工作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和工作进展情况。

13.信用联社: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繳存划转和养老金的发放管理等工作,按时统计上报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乡镇做好政策宣传和保费收缴工作。

(四)强化政策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全县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扎实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要通过宣传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编发手机信息、书写悬挂宣传标语、组装宣传车、设立政策宣传专栏(咨询点)、上门入户释疑解惑等形式,全面抓好政策宣传,使各项政策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提高全县广大城乡居民政策知晓率和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77号)和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实施的精神,结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对象实施属地管理。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中心”)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制度,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由县财政对村(居、社区)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保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县公安部门应配研究城乡户籍人口流动、变化、年龄等相关情况,及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县残联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和提供残疾人相关信息;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认定,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县民政、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协同掌握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县宣传部门要制定并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县编制部门要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确定县、乡(镇)两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县发改、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13个档次,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一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参保缴费人员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12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其同时享受30元政府补贴。

实行计划生育的城乡居民夫妇参保缴费的,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县财政还对每人每年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城乡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参保缴费的,在其享受计划生育政府补贴基础上,县财政对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的政府补贴。

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增加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政府补贴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县农保中心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及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县财政、监察、人社、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养老金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养老金用款计划,安排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第九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县农保中心应在每年底督促指导乡镇(开发园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局),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领取养老金条件和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符下列条件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的;

(三)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县财政承担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标准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标准,中央财政支付部分由中央确定,县财政支付部分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参保条件的农村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或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的本息外,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第十四条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现又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将原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应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二)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村(居、社区)干部符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任职期间按照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三)与其它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流动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者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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