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下册语文书第四单元作文是要我们记录下一件令自己感动的事。下面是小编为同学们带来的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优秀6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 篇一
我的童年生活记载着许多令我感动的往事,有路人的行为给我带来的感动,有同学朋友带给我的感动,有亲人给我带来的感动……在我的记忆海洋中,独有一份感动至今甜润在我的心田。
冰球是我最喜爱的运动项目。我现在已经是零度阳光冰球队的主力队员了。我每次进入冰场都无比兴奋,我可以感受到无限的激情洋溢着整个冰场。
我们的冰球训练十分艰苦。每当我累的时候,我总会快速地滑回休息室,瘫坐在椅子上,这时妈妈会很自然地帮我擦汗,递给我水杯,我大口大口地喝,大半瓶水一会儿就不见了。当教练号声一响,我就一把抢过妈妈手里的头盔,往头上一戴,一溜烟地飞奔至冰场……每次都是这样,被我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范文 篇二
也许,你会为中东的干漠那弯西沉的月而陶醉;也许,你向往阿姆斯特丹醉人的星斗;或者,你憧憬巴西大草原的流星;但是,你在欣赏风景,风景在欣赏你,你成为风景。
日日春说:“我开花的每天都是春天。”而玫瑰说:“我只有在春天开花。”玫瑰选择春天打扮自己,日日春把自己当作风景,使风景成为春天。只要自己开花就是春天,如一派生命如春的豪气。
生命如春,一个亘古的比喻,你也许感慨它的好景不长,走得不留痕迹,有人,跋山涉水,在时空里淘尽沙砾,找到了这个比喻的真谛,生命如春那样,自己就是风景,而不是寻找风景打扮春天。
梭罗说:“这可以听到河流的喧声,那失去名字的远古的河,是否也有人依伴。”或许回到远古能看见生命的风景。
苏轼把生命看做风景,这个耀世的文人,因黄州诗案而落魄,流落四方,辗转难安,在赤壁的日夜,心灰意冷,看“江上之清风与山间之明月。”
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 篇三
倔,可不是什么能让我们引以为自豪的东西,反之,它会让你吃比天上的星星还多无数倍的亏。我好命苦啊,怎么就偏偏染上了它?正应了古人的那句话:“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啊!
那天的下午和往常一样,也是暖洋洋的。儿童公园里笑声不断,突然,一阵尖尖的哭声,好像是鬼哭狼嚎,听起来怪吓人的。……
我二姨在儿童公园的游泳区工作,她那儿也卖游泳圈。我看哥哥拿了个游泳圈,套在身上跳到水里,深水炸弹似的溅起一阵浪花。我艳羡地看着他和别人在水里嬉戏,好爽啊!我还没有过呢,自己多想试一试呀,便扯着二姨的衣襟撅着小嘴叫道:“也给我一个圈圈,我也要游泳呢!”
“哟,你呀,才五岁……”“五岁半!”我抢着说。“好好好,五岁半。怎么说你也不会游泳,怎么办?那就要用游泳圈,可惜已经卖完了。你说你,怎么玩?”
我斜眼瞧了瞧,发现柜子后面有好多,便指着它们,“那儿好多!”
“噢——,那些全破了,你瞧,一点儿气都没有。”说着,他把“破”游泳圈对我捏了捏。
“哼,反正我要去!”说着,我扭头就跑,“呀呀呀……”“扑通”一声,我跳进了浅水区,水热哄哄的,一点儿也不冰,今早刚看完《天龙八部》,便在水里学着电视里的人耍起拳来:“嘿!哈!”一顿乱拳打得浪花四溅。今天,我可把“水龙王”弄得“血”溅满地喽。
“瞧瞧,还说我不会游!我游得多好呀!”我用兰州话对急匆匆跑来的二姨说。
“还真拿你没治。要不成,你和哥哥用一个游泳圈吧!”
“不不不不不……”哎呀妈呀,我的嘴比机关枪还厉害呢。
“得得得,你这倔脾气我也没辙,你想咋的就咋的吧!”二姨无奈地走开了。
我突然觉得自己有些站不住了。原来是那边大哥大姐们实在玩得太热火朝天了,波浪像个大手似的把我这不足三十斤的干棍摇得左一下右一下,真好像那模特扭屁股。
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范文 篇四
爱,是一条条淙淙的小溪,因为有它,才汇成了那生命的海洋;爱,是一根根青青的小草,因为有它,才镶成那生命的绿色;爱,是一份份热心的传递,因为有它,才集成了生命的完整。——题记
2008年5月12日,四川的汶川地区发生了一场撼人的大地震,这已为亿万华夏同胞喻晓了。可怕的死神掠走了几万人的心魂,沉重的气息压得人喘不过气来,新闻节目里播着一幕幕震动人心的故事。死了好多好多的人。但是,这并没有打倒民众的心,因为有它——爱,还长存,支撑着他们,让他们无所畏惧,让他们面对,让他们的灵魂不息长存…一直流遍这人间……
记得在一个感人的节目里,主持人曾经说过一个这样的故事:救援人员去到了地震灾区,他们在废墟底下发现了一名中年妇女。她已经死了,她死的样子很难看,两手按在地上,膝盖磨在地上血肉模糊,脸上的表情更是惊人,救援人员觉得她没救了,都去了其他地方搜索,但队长还留在那里,他突然觉得这个妇女是不是在护着什么,看她的姿势,确实是在保护着某种东西,于是他把手伸进妇女身下去探。突然,他好像摸到什么,赶紧叫队员们过来,搬开了瓦石,他们发现,这位妇女底下确实藏着一个用被单抱着的生命——一个大到四个月的婴儿。他还酣然的睡着。队员们顿时明白了,这位妇女是这个孩子的母亲,她在地震发生的时候,用自己的身躯迅速的护着婴儿,确保了他毫发无伤,宝宝饿了,她就用她的奶汁补润着他,直到她死了。队员们清楚后,都感动的痛泪涕出,他们打开被单,发现里面还藏着一部手机,队长不小心点亮了手机,发现上面写着一段话:
“宝贝,如果你能活下来,一定要记住,妈妈爱你!”这是多么简单的一句话,是这位母亲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拼尽了全身的力气写下的,我们难以想象,在那种情况下母亲所承受的痛苦是多大。看了之后,我就哭了,潦然几句话,字里行间却迸跃着一种爱,一种无私的爱,把这位母亲送入了天堂!我想,她会安心的了,因为他的儿子已经在这种爱的抚助下,度过了危险。是那么简单,这是能用一个字表达的情感,它的力量汇成了一股股温暖的源泉,就造就了生命的奔腾,它就是——爱!暖遍了人间,成为最无私的精神的爱!
在这次灾难中,不仅有上面感人的事迹,还有“敬礼娃娃”、“老伴,我等你”等等之类的,他们都是由不同的神圣的人编绘的,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全都有一种精神支驻着,是爱!因为爱的人间,才成就了美丽!生命,对,它来自爱!
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范文 篇五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
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或政府出资依法设立。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担保机构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全省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退出工作。
第四条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审批并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
第五条设立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或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第六条设立担保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全省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市州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县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第七条担保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其中。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且具备3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公司制担保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担保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信用担保业务。或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人员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具备2年以上担保或金融工作经历。
第八条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要求外。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还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第九条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设立的必要性、市场分析、资金筹措、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部门设置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事项)
三)章程;
四)公司制担保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八)人民银行出具的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信用报告(法人股东还需出具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
十)拟设立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条担保机构拟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报送:法人授权书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设立担保机构须持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文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担保机构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分立或合并;
四)变更总部或分支机构注册地;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出资人或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调整业务范围;
九)变更组织形式。
担保机构变更事项涉及注册登记事宜的按规定向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申请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营情况;
四)上年度审计报告;
五)具备决策权限的部门或人员对变更事项所做出的变更决议、决定及相关证明性文件资料;
六)公司制担保机构的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批准的担保机构应自收到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担保机构终止:
一)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
二)担保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销的
三)担保机构资不抵债。依法实施破产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担保机构终止。应向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后到注册登记等机关办理注销等手续。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一)解散决定、撤销决定或破产申请报告;
二)股东会议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
四)清算方案;
五)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六)资产分配方案;
七)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终止。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担保机构出资人不得分配机构财产或从机构取得任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其债务清偿计划和其他清算事项的执行。担保责任解除前。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收到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申请报告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所在市州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延长10日。
第十九条担保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省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担保机构。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依法予以取缔。
二)弄虚作假。经发现并予以核实后。并处以2万元至3万元罚款;骗取设立的担保机构。收回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担保机构有变更情形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五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作文范文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