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10篇】

2023-12-11 13:05:05 范文 5次阅读 投稿:佚名

现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小编为您整理了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10篇】,在同学们参考的同时,也可以分享一下小编给您的同桌。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一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二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稿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可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制定具体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内部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预案。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情况;

(四)有明确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具体应急人员的岗位职责;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应急程序和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简洁、准确和有效;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前,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应急预案中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附有评审人员签字名单。

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应重点从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方面进行评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指南或规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执行。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评审人员的姓名、单位、专业、职称;

(三)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结论;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六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以及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企业达标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时,必须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取得备案登记表,并将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管理。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和岗位应急程序。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处置方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政府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编制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部门职责和组织机构等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全面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因单位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面临的风险或其他环境因素发生重要变化的;

(五)重大危险源情况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七)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预案发生变化的;

(八)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处置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九)在日常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十)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抄袭其他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全面修订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六)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七)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监制。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修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月×日起施行,5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则 篇四

主要修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适用范围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增加了“宣传”、“评估”、“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内容,使应急预案管理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此外,增加了第五条,即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五

1、总则

为快速、及时、妥善地处理我公司区域和活动范围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和活动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2.1一次死亡一人及以上;

2.2一次重伤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2.3重大机海损事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4重大交通事故;

2.5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应急分级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重伤及其以下事故、一般机海损事故、一般交通消防爆炸事故等,在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必要时请求外部支援。

4、组织机构与职责

4.1公司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安全质量监督部、工程管理部、设备管理部、总经理办、综合事务部、党委工作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督部和总经理办公室。电话:000、0000000。

4.2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同时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抢救组、对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

4.3主要职责

4.3.1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发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命令;公司范围内紧急调用救援设备、物资、人员;根据灾害的变化,随时调整应急救援措施;做好稳定公司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安抚工作。

4.3.2抢险救援组:以事故单位为主,提供抢险设备;组织对伤员、财产的抢救;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排除险情。

4.3.3医疗抢救组: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对伤员的抢救,联系医疗救援队伍,提供医疗救援保障。

4.3.4对外联络组: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相关部室配合,负责对外求援,通报救援情况,传达上级指示。

4.3.5事故调查组职责:按事故类别由系统主责部门和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配合上级部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4.3.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负责,相关处室配合,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4.3.7各基层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5、应急报告及措施

5.1应急报告

5.1.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领导小组须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与此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必要时,向外部求援。

5.1.2公司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紧急磋商,下达命令;启动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上级报告,并接受指示。

5.2应急措施

5.2.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首先组织自救,并优先救助事故人员,脱离危险区域;

5.2.2事故现场应切断电源,隔离可燃物品,防止事态扩大;

5.2.3 疏通事故现场道路,保证救援人员和车辆设备通行;

5.2.4 配合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急救等各项工作;

5.2.5 做好事故处理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6、事故救援

6.1事故救援要迅速、及时、有序,调动公司的资源并借助外部的力量,避免事故的扩大。

6.2接报后,公司、基层两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6.3抢险救援组、医疗抢救组、对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要认真履行救援职责。

6.4按照救援指挥的命令,救援设备、车辆、物品及时到位,投入救援。

6.5伤员要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或就近医院救治。

6.6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进一步请求社会援助。

6.7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通讯联络

7.1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联络

姓名部 门职 务电 话

公司总经理(组长)

公司党委书记(副组长)

公司副总经理(副组长)

公司总工程师(副组长)

公司总经济师(副组长)

公司公司工会主席(副组长)

安质监督部安质监督部经理(成员)

安质监督部安质监督部副经理

设备管理部设管部经理(成员)

工程管理部工管部经理(成员)

总经理办总经理办主任(成员)

综合事务部综事部部长(成员)

党委工作部党委工作部部长(成员)

7.2公司应急救援车、船联络

设备名称设备牌号联系电话设备地点

轿 车公司机关

轿 车公司机关

面包车公司机关

面包车公司机关

拖 轮船舶分公司

拖 轮船舶分公司

拖 轮船舶分公司

起重船船舶分公司

起重船船舶分公司

7.3医疗救助中心联络

医 院地 址联系电话备 注

综合急救

血液联系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眼部等

烧伤、职业病等

胸、神经、肿瘤病

传染病、肝病

综合类

综合类

综合类

骨科、显微外科等

综合类

综合类

7.4上级有关部)www.paomian.net(门联络

上级部门地 址联系电话备 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工伤事故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处工伤事故

市建委安全监督站工伤事故

市环境保护局污染事故

市交通警察支队指挥中心交通事故

市公安消防局火灾爆炸事故

国家大连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

市气象局气象咨询、收听

上级安全保障部综合事故

8、预案贯彻执行的保障措施

8.1通讯与信息保障:定期调整公示公司与社会相关资源的信息,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通讯畅通。

8.2装备与支援保障:各类装备定期修验,确保使用安全有效,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8.3宣传、培训与演练:定期组织各类宣传培训,讲解应急救援方法,每年组织一次公司级演练。

9、相关衔接关系

9.1安全质量监督部和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传达紧急状态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及落实情况。

9.2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工伤、环保、防火防爆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

9.3设备管理部负责船机设备、交通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应急救援的船机、设备的调遣和及时到位等项工作。

9.4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安全方面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应急救援的调度工作。

9.5综合事务部负责职业病、公共卫生(设备)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护等项工作。

9.7总经理办负责防台防汛范围内的预案制定、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理,在紧急状态时,负责通讯联络等项工作。

9.8党委工作部负责舆论导向和通讯报道工作。

10、管理措施和要求

10.1加强监督与检查,定期组织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公司管理考核评比中。

10.2本预案将通过演练、事故后的评价、上级要求等定期组织修订和完善。

10.3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变和控制能力。

11、附则

11.1,本预案自20xx年3月15日起实施。AHGZ/000.07-25《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11.2本预案由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负责解释

某施工企业

20xx年3月10日

应急安全管理制度制度 篇六

(一)组织建设和管理:

作为一个企业,必需对其所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组织和管理,ktv作为服务性行业,其特点是业务多而杂,物资繁多等,为了确保营运工作的有序的进行。我们更有必要对组织内各管理层次和业务层次的职责、权限进行合理有效的划分。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主要从两方面入手:

其一,形成ktv场所的组织结构和组织的管理体制。即设置ktv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立和确立岗位职责,各岗位的业务和权限的划分、班组的编排、管理人员的配备等,进行合理、有效的设置,使现场的大小事情有人做,有人管;配备的人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才能不超越自己的范围,人员不致于闲置。

其二,合理而有效的组合和调配ktv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ktv的营运不可能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季节、气候、外部竞争等情况,时好时差,有分为淡季和旺季,这就要求作为管理者掌握ktv的营运规律,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等因素,对现场资源进行合理的调控。使现有资源不致于浪费也不会溃乏,

总之,组织的意义是确保现场的业务合理、科学、有序的进行。

(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个企业就像一个国家要有规范完善的制度做保证,对场所的组织、服务质量标准、促销方案的制控方式、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和素质要求,设备设施,易耗品物质,营业目标等项目应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进行确认,使人员做事有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另一方面着眼于细微处,就是制定具体的制度,如业务活动记录制度、考勤与交接班制度、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卫生制度、行为规范要求、物品使用制度、物品盘存盘库制度、人事考检制度、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奖惩制度、晋升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福利制度、收银制度等应一一以明文形式规定,制度的制定最主要的目的是保证各岗位人员之间工作协调一致,使工作规范而公正的进行。

(三)现场营运的监督管理:

ktv企业在营运必定涉及到现场事务,而现场事务就需要有人去管理,作为管理者每天必须做而且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做好现场营运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场工作主要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班前准备工作主持召开班前会,对前一天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当天的工作进行分配。检查员工仪容仪表和精神状态是否符合上岗标准。

第二:班中的巡场工作,对现场进行巡视去了解客人的需求为,以便为促销准备第一手资料,对员工的操作、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检测,以便进行决策改进随时注意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纠正。

第三:班后总结评估工作对当天劳动进行科学、系统的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方案,总之现场劳动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作为管理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发挥自己的管理才能和智慧,对现场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

(四)企业文化建设:

何为企业文化?它是指企业在自身经营发展过程中通过培植、倡导、塑造而形成的一种为员工共同奉行的价值观念、基本信念和行为准则。

为什么要那么重要?成功的企业就一定有优秀的企业文化做后盾,如麦当劳的qscv原则(质量、服务、卫生、价值)、海尔的真诚到永远、乐迪的健康、安全、欢乐等。可见企业文化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而做好企业文化就要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篇八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性文件。

第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在广泛听取一线生产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规模较小,事故类型较单一(一至两类)的,可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不同事故类型的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的格式、要素及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或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相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的专家由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从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大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中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小型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按照行政区域划分采用会议形式由专门的专家评审组集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集中评审会由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本市的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负责应急预案评审专家队伍的聘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124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附《要素评审表》);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等。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和政府有关人员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不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将修改说明报专家会签通过。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实施。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类存档。

第二十一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抄送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救援相关人员培训花名册或证书;

(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预案审查和备案制度,依法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的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强化监管监察。应急预案不健全或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企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对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指导、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应急预案登记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应邀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评估。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预案涉及关键要素变化的应及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xx〕143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30日起实施。

监督管理 篇十

将原《管理办法》中的“奖励与处罚”修改为“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抄袭其他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全面修订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5)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6)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7)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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