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7篇】

2023-12-24 18:25:05 范文 3次阅读 投稿:佚名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最新7篇】,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小编小编最大的快乐。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一

药房和个人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摆放规范有序。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所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六、及时将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调离岗位。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二

药房和个人卫生应符合规定要求。

一、做到每天早晚对药房各做一次清洁,保持药房的环境整洁、卫生,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二、货架(柜)摆放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染、药品摆放规范有序。

三、在岗时应着装整洁,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四、所有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健康体检应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的`项目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应存档备查。

六、及时将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调离岗位。

章 执业管理 篇三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与诊治科目相应的《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整形手术许可证》、《性病诊治许可证》的正本、诊疗科目及收费标准悬挂在其执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资格证书》、《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整形手术许可证》和《性病诊治许可证》。

禁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

第十七条 禁止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医疗效果广告;禁止医疗机构张贴、刊登、播放诊治性病、人工流产手术的广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行医技术档案,妥善保存病历、处方、住院全程病志、诊断结论、收费单据以及疾病诊断证明。出生、死亡证明存根须永久保存,其他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病历、诊疗手册、处方笺、报告书、证明书和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为其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一)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因医疗事故、医疗作风恶劣、道德败坏被取消行医资格的人员;

(三)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行医的人员。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督促卫生技术人员恪守医德、救死扶伤,并对患者承担诊治责任,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医院必须严格执行患者住院的出入院制度,禁止用不正当手段促使患者住院或者延长本可出院的患者的住院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必须按照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增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或者其亲属(或者监护人,下同)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亲属的签字时,负责治疗的医师应当提出医疗方案,在获得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的患者,必须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整形手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严禁医疗机构以任何形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其他专业性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出具内容失实或者导人误解或者导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各种专业性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责任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其执业科目无关的药品。确为诊治所需使用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用毒品等国家管制药品的,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使用。

严格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失效药和禁药。

医疗机构没有领取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销药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消毒、隔离、处理污水和废弃物等措施,积极预防医源性感染和疾病传播。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医疗机构必须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参与防病治病、抢救伤病员等救灾工作。

医疗机构参与救灾工作所受经济损失,可按照有关规定得到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其他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不得伪造、涂改、破坏、销毁、隐匿证据及采用其他方式逃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深圳市卫生工作者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四

一、验收人员应对购进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待验收的药品应放在待验区,并在当日内验收完毕。

二、验收药品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形状、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逐一进行检查。

1、药品的包装和所附说明书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2、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藏条件等。

3、中药饮片及中药材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中药饮片外包装应印有或贴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

4、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有中文注明的药品名称、主要成分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三、验收合格的药品方可入柜台(货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合格字样,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不得入柜台(货架)。

四、验收药品应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五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各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当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2人员对某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室)应当制定诮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要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六

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底垫、货架及避光、通风调温等药品储存设施,在库药品应堆放整齐,离地距离不小于10cm,离墙顶、散热器及墙壁距离不少于30cm。

二、在柜(架)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分开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存放,易串味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分开存放。

三、二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专柜存放,专人上锁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四、应设置与其开展的。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并根据药品储存要求逐步做到设置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台)(2-10摄氏度);药房、药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药房、药库应配备温湿度检测设备。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行,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五、药房应做好防尘、防潮、防污染及防虫、防鼠等相应的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

确保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提高本公司的信誉。

2、依据

本制度依据《湖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和本公司有关制度制订。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各部门。

4、内容

应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商品,认真检查“证,照”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假冒,并妥善保存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在购进医疗器械时要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并收集供货单位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合法的产品,收集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相关的产品标准的`质量合格证明。

购进首营商品,需经质量部门审核合格后,经经理签字方可进货。

不得购进未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购进无法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淘汰的医疗器械。

购进医疗器械应向供应厂商索取合法的票据,购进管理要有完整的购进档案,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记录购进日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型号规格、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及经办人、质量验收人员签字等内容,购进记录应真实、完整。做到票据、账卡、货物相符,记录按规定妥善保存。

效期商品进货,严格按照“勤进快销,供需平稳,经营有序”的原则,防止库存积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每年对购进情况进行质量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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