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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论文 篇一
关键词:老龄化;证券投资;政策建议
2005年和2014年启动的两波牛市,极大激发了投资者的热情,证券已经是目前理财不可忽视的品种。伴随着老龄化纵深发展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证券的老年人日益增加,早在20世纪末,有学者将金融需求作为十大老年产业之一(顾大男,1999)。老年人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增加了证券市场的资金,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陈成鲜,2003)。有研究发现,人口老龄化对股市价格波动存在显著影响(楼当,2006)。从生命周期视角来看,随着投资者年龄的增加,其风险规避意愿更加强烈,随着预期寿命的延长,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规避风险的意愿将会更加强烈(任婷婷,2013)。在持续的老龄化背景下,本文对老年人证券投资现状及趋势进行分析,并从老年人证券投资特点、风险管理、老年证券管理维度等进行深入探讨。
一、老年人证券投资参与状况
(一)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
自2000年开始,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基数较大,尤其受20世纪50、60年代人口生育高峰的影响(王士娟,2010),老龄化程度持续攀升。根据国家统计局及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见表-1),人口老龄化呈纵深发展态势,2008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2%,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为13.26%,2014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则高达15.5%,相比较2008年上升了3.5个百分点,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高出2.24个百分点。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龄化是很多国家面临的现象,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芬兰、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面临不同程度的老龄化,很多已经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由于基数庞大及未富先老等特点,我国老龄化面临的问题更加严重,应对人口老龄化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了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包括了老年金融服务在内的养老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在金融证券领域,老年群体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老年金融证券服务业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二)老年人口中参与证券投资的比例逐步攀升
2015年4月之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只允许一人开一户,因此,使用沪市老年人有效账户数作为老年人投资者数量。如表-2所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中,参与证券投资的老年人占比维持在3.5%左右,除2008—2009年以外,基本呈逐年增加的态势。在总人中,截至2014年,参与证券投资的自然人占比一直在4.7%左右,其中2011年、2012年、2014年3个年份超过5%,2014年达到近几年的峰值5.12%,老年人口中证券投资者比例低于总人口中证券投资者比例,一定程度上与老年人口中较大比例是乡村老年人有关(林闽钢、梁誉等,2014),随着老龄化的持续发展及教育程度的提高,老年证券投资者占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呈增加态势。
二、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发展态势
证券市场中老年人有效账户比例呈增加态势投资品种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是老年人投资的主要战场之一。2005年开启的一波牛市中,很多老年人选择了证券投资。表-3数据显示,老年人在沪深两市有效账户比例稳步提升,如2008年,老年人有效账户占沪深两市有效账户的10.25%,自2009年开始,老年人在证券投资中所占比例呈现逐步提高的趋势,2014年达到了峰值11.62%。就证券市场而言,沪深两市老年投资者所占比例基本相近,差异微小,沪深两市的老年投资者及所占比例呈递增趋势。老年人对自己的养老资产进行管理和投资可能与利率水平有关。一般情况下,收入较高的国家,利率水平一般都较低,有的甚至是负数,我国已经是中等收入国家(胡鞍钢,2010),正在向高等收入国家迈进,利率整体走低是大趋势,实际利率(名义利率-通货膨胀率)很可能是负数,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
(二)市场行情与证券市场老年投资者比例变动态势
2008—2009年有效账户中老年人所占比例降低,结合沪深两市的市场表现(见表-4),2008年牛市转为熊市,老年人规避风险意识较强,因此在证券市场中有效账户所占比例下降,实际上,老年人对风险承受度较低,风险规避意识强,符合生命周期理财的特征。自2009年开始,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比例逐渐增加,2014年再度走强的证券市场也吸引了不少老年人参与,不仅恢复到2009年的水平,且比2008年高出1个多百分点。
(三)未来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的可能态势
未来参与证券投资的老年人在参与率、投资理念及风险承担能力都会有所变化。如表-5所示,2014年自然人账户持有人最大比例的群体是40~50岁年龄组,占比27.62%,其次为30~40岁的年龄组,占比27.48%,两个年龄组合计占自然人持有账户比例的55.1%。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老龄化的进程,目前参与证券投资的中年群体将进入老龄阶段,未来老年人参与证券投资的比例将会有所增加。由于投资固化及理念黏性等原因,未来参与证券投资的潜在老年人的投资理念和经验更加丰富,风险承受能力总体相比现在证券市场的老年投资者将发生重大变化,风险承受能力将会提高。
三、老年人证券投资特点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老年人对市场风险敏感,为风险厌恶型投资者
老年人对市场风险非常敏感,以沪市为例,2008年证券投资者中老年人占比达到10.14%,随后下降,2009年回落至8.37%后逐步上升。2008年是证券市场由牛转熊的分水岭,2009年、2010年股市在3000点左右震荡,老年人在投资者中的占比亦小幅上升,2013年再次超过10%,2014年到达峰值11.62%。2011—2013年,股市一直在2000点附近低位徘徊,风险相对较小,老年人在投资者中占比则是继续提升,2014年牛市来临,老年人在投资者中占比达到近几年峰值。老年人在证券投资者中的比例提高,一是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增加的结果,二是由于老年人新加入证券市场的原因。老年人对市场风险敏感与其生命周期紧密相关,他们考虑更多的是资产保值,大多属于风险厌恶型(唐心仪,2014)。一旦出现风险,老年人更多会选择暂离市场,保留仅有的养老钱,而当风险明显降低时,则会选择重回市场。
(二)老年证券投资、老年证券管理相关对策建议
1.管理部门可以探索成立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是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从管理层到交易所再到自律组织及各证券公司已经设有各种类型的投资者保护部门。如中国证监会下设投保局,主要负责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推动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相关法规政策体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的体制机制建设;督导促进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以及市场各经营主体在风险揭示、教育服务、咨询建议、投诉举报等方面,提高服务水平;推动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依法救济;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交易所、自律组织以及各证券公司也设有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教育机构(部门),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已经形成体系。老年人属于证券投资中的弱势群体,从体力、脑力以及应变力等各方面,一定程度上相对弱于中青年,但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老年人保护机构。随着老龄化的加深,证券投资者中老年人比例将继续提升,对老年人的投资保护亟需加强。从国际上来看,美国设有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金融危机爆发后,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美国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下设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的职责为设立老年人金融扫盲项目的目标和计划;对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财务顾问的资质实施监管;研究老年人理财管理的最佳方法及有效工具,使老年人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不公正对待和欺骗;与联邦和州监管部门在老年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方面进行合作等(李东卫,2012)。
2.高风险证券产品应对老年人实行更为严格的准入制度。目前我国对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设有投资门槛,实际上,主要是资金门槛,如参与新三板交易自然人资金要求达到500万元,参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要求自然人资金达到50万元,参与债券正回购为300万元(交易所会根据情况,调整准入门槛)。尽管有其他要求,但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从扩大业务出发,对于资金的硬要求相对看重,而对投资经验等软要求相对不是特别严格。由于没有明确的年龄要求,在实践中证券公司有时候也会为完全没有相关经验的老年人开通了融资融券、债券正回购等杠杆品种,风险相对较大。2014年启动的牛市,许多股票出现了大幅上涨,赚钱效应极大刺激许多投资者跑步进入股市,甚至不惜配资,加大杠杆,但在2015年6月份开始的大幅调整过程中,许多投资者亏损惨重,其中也包括有些老年人的多年积蓄化为乌有。因此,对于老年人参与证券产品的准入机制来说,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对期权、新三板、ST股票、债券正回购、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高风险的品种,对其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甚至禁止准入。
3.老年人自身要防范风险,重视本金的安全,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证券投资能够带来收益,同样也面临很高的风险,轻则财富缩水,重则血本无归。2005年、2014年开启的两波牛市,使不少投资者赚得盆满钵满,但随后的大幅调整,不少投资者也亏得血本无归。老年投资者的资金是其养老的重要经济支持,安全性格外重要。除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老年人证券投资的保护、市场加强对其准入门槛外,老年人自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证券投资的准备工作。(1)老年人自己严格控制进入股市的资金。《克劳谈投资策略》中提到经典的KISS(KeepitSimple,Stupid)法则,是一种简单易懂的投资策略(张曦元,2005),实际上是投资的一种思路。在关于年龄和可接受风险的关系时,克劳用了一条非常简单的公式决定资金放在高风险工具(如股票、衍生工具等)的百分比,即投放百分比=人的平均寿命-投资者的年龄。如我国现在的平均预期寿命是74.83岁(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60岁的老年人投资高风险产品的比例,根据克劳法则,74.83-60=14.83,即60岁老年人最多用14.83%的资金投资股票、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产品,其他的资金应该存在银行或者购买低风险的债券等品种。实际上,平均预期寿命存在性别差异,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女性平均预期寿命为77.37岁,男性为72.38岁,意味着女性用于投资股票等高风险产品的资金比例可以稍高些,但仍不能超过最大投资比例,保证即使出现亏损,也不会影响到老年人的正常生活。(2)老年人需要加证券知识的学习。一是学技术。老年人买证券产品,喜欢看业绩,也喜欢听消息,实际上仍需要继续加强学习,至少掌握1到2个指标,对于明显破位的股票,能够果断减仓甚至清仓,确保本金的安全。如2015年6月股市大跌的教训是惨痛的,系统性下跌几乎没有像样的反弹,因此,老年人购买证券产品,一定要做好技术性止损,以免损失扩大。二是讲策略。当证券市场风险累积,盈利空间压缩时,老年人需要分批建仓,且不宜满仓操作,适当的时候要做一些波段操作,压低成本,宁愿少赚,也不可满仓被动。三是选品种。老年人承受风险能力较弱,选择合适自身特点的投资品种非常必要,建议老年人尽可能不参与杠杆交易品种,不参与*ST/ST股票,不参与绩差股,更不要参与市梦率、市胆率的证券产品。四是守纪律。老年人投资者,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有一定经验的老年人,更知道证券投资操作过程中纪律的重要性,老年人的证券投资资金是其养老的重要经济支持,在实践操作中,老年人最好能够做到严格止损,防止亏损扩大,严格止盈,防止盈利被吞噬,以本金的安全最为重要。
作者:刘华富 李敏 单位: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金融学院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成鲜,王浣尘。人口老龄化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分析[J].证券市场导报,2003,(4):50-54.
[2]顾大男。中国人口老龄化与未来商机分析综述[J].市场与人口分析,1999,(5):40-43.
[3]胡鞍钢。中国会掉进中等收入陷阱吗[J].商周刊,2010,(7):19-20.
[4]李东卫。老年人金融服务问题探析[J].青海金融,2012,(11):18-20.
[5]林闽钢,梁誉,刘璐婵。中国老年人口养老状况的区域比较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205-208.
[6]楼当。人口老龄化对股市价格波动影响的实证研究[J].时代经贸,2006,(4):73-75.
[7]任婷婷。基于代际人口结构对股票市场价格影响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12):1-5.
[8]唐心仪。老龄化社会金融服务创新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北方经贸,2014,(4):119-122.
金融证券论文范文 篇二
论文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银行三法的修改以及证券法的修订对于金融业行业经营体制的影响、重点分析了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在我国的现状与前景;法律的制定叮于金融业发展的超前性和前瞻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从而,使我国今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要服务于符合中国国情的特色社会王义建设,也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与国际接轨。
今年四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将审议修订后的《证券法》,这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问题。也是我国作为的成员国为证券业接受的挑战所做出的新的“游戏规则”12月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当天中国证券便庄严的向承诺:中国证券业在逐步自由化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市场平等准人原则的前提下,(1)确保在华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2)允许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华设立机构并享有开业权;(3)确保外国证券服务提供者在我国境内提供我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型金融服务。以上承诺经过五年过渡期后全面兑现。而我国证券业在我国金融领域发展相对幼稚,势力相对弱小,服务项日缺乏竞争力,这就要求我们对《证券法》的修订要具有思维上的超前性和体制上的前瞻性。
一、两种金融业体制及我国金融业体制的现状
《三国演义》开篇之语写道“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这正是对我国金融体制发展的写照。所谓两种金融体制是指合业制(合业经营)与分业制(分业经营)这两种金融业的经营方式。
(一)合业制
所谓合业制就是允许金融机构提供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金融体系主要由全能金融机构所组成。其中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拥护并实施这一金融体系。以合业制经营为典型的德国银行为例:德国银行业不仅可以从事各种法定的银行业务,还可以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从事证券交易;作为承销商参与证券发行;作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票并从事股票经纪业务。德国银行通常在许多公司里拥有较大份额股票并为其客户提供综合,因而,德国银行业和证券业成为金融市场上密切合作、共同进退的好兄弟。
(二)分业制
所谓分业制是指法律规定或习惯形成的金融机构不能同时从事银行业和证券业。只能择一而为之的金融体制、其中以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为分业经营模式的代表。但从根本上讲这些国家已不是纯粹的分业制国家。以美国的分业制模式为例:它经过了合业一分业一再合业的更替过程。美国1864年制定的《国家银行法》及其修正案逐步确立了银行可以通过控制股权直接担任证券承销商的行为;同时银行成立附属于自己的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综合性业务。银行业与证券业是合二为一的市场经济主体。当时,美国作家马丁·迈耶在他的《银行家》一书中写到:银行“除了结婚、举行宗教仪式及举行礼拜仪式之外,能做一切事情。‑+〕可见,当时合业制经营的繁荣景象。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国会议员卡特·格拉斯的《银行法》(又称为(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的银行条例、1956年的《银行持股公司法》等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着重强调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从此,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体制被确立下来。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议院以90:8票和众议院以362:57票的绝对多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主要目的就是彻底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三者的经营界线,在最大限度内开放三者之间的业务领域。美国前财政部长萨默斯对其评价为:“在20世纪即将结束时。我们终于可以用一项为21世纪的金融莫定基础的法律来取代一系列过时的法律”。从而,美国以立法的形式再次回到合业制经营的模式下来。
(三)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现状
我国对于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也逐步走过了一个由合业经营到分业经营的模式。并且正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指引下走向一个由分业经营逐步再转变向合业经营的模式。从而实现和世界金融主流体制接轨。1979年2月开始。政府恢复四大国有银行经营,1980年国务院下达《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在以国有银行的投资为基础上,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从而使我国在合业制模式下创立自己的金融体系。在1993年,由于合业制经营风险控制机制的失调。最终导致沪深两市暴跌。
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二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理思想。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3条及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及禁止领域即“三个不准”:(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2)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3)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1998《证券法》第六条也明文规定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从而严格实施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以下称之为银行三法)。这三部金融法规的修定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企业自身活力与动力的客观选择;更是中国加人WTO之后严格覆行人世承诺的诚信表现。在银行三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合业制经营的指导思想,但在法律上却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如在《商业银行法》的43条加上了“但书”。这为以后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可以依据法律直接批准银行业与证券业在一些领域内进行合业经营埋下了伏笔。
总而言之,合业制与分业制是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所做出的金融体系管理上有各自特色的选择。这个选择必然会在经济发展的某一层次、某些领域上适合并促进该国经济的健康、繁荣的发展。其制度本身并没有先进性与落后性的本质区别。我国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也必然会遇到对这两种模式的取舍问题,只要我们能坚持“三个代表”的要求,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功过问题,就一定能够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思路,从而把我国的金融业改革进一步的深化下去和发展下去。
二、我国金融领域合业经营的前景
在我国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本身的内部控制、资本规模和管理观念没有健全和壮大起来时;在外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和监管水平没有足够的完善和提升起来时,我国在金融领域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是科学的、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当前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现状的。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战略上来看,合业经营必将是我国金融业成长的必然趋势和人世后的最终选择。
(一)WTO规则推进合业制在中国的进程
80年代后期世界上主要分业制国家美、日、英等国逐渐放松了自己对于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限制,使得在世界大环境下,实施合业制的国家越来越多。随着中国证券业人世承诺期限的临近,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必然要配合以相应的制度改革以防止过度期满后国内金融服务业竞争力低下,金融市场受到巨大冲击的不良影响。2001年我国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理》可以明显的证明WTO规则必将推进合业制在中国的发展。
(二)市场经济调节力推动合业制在中国的前进
从1996年5月至1999年6月我国政府连续七次降低存贷款利率使银行利差大大减少,效益空间不断下降,再加之不良贷款率的增加,使银行进人微利时代。而由于我国人民的投资方式相对单一化,并多数投资集中在银行存款上,使得银行在收不回贷款的同时又要支付大量利息,从而迫使银行寻求新的经济利润增长点。
而与银行手中集中大量资金相反的是券商资金严重不足。限于中国法律规定,券商不能向银行贷款,也不能自己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从而禁锢了证券业的发展空间和规模。由此,银行具有大量无法生利的资金和券商大量资金的缺口必然会在市场经济的调节力的作用下流向边际效益最大的行业,从而推动了合业制经营在中国的步伐。
(三)改革实践必将推证合业制经营在中国的前景
从法律上看,1999年政府允许中信、光大、广发等七家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信用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了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分业经营的管理。200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商业银行法》,这些都从法律、法规上为合业制经营打开了政策上的缺口。
从实践上看,1996年10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濒临破产的中银信托投资公司是一个合业经营的开端;中国光大集团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大金融机构并实现良好的资金运作是一个合业经营的实例;199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同意四大商业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可以看作是一个合业经营信号。
综上所述,合业经营和监管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最终方向。正如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人所言“几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的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有序、健康、合法的合作必然会克服两者原先分业的不足,促进双方的稳步发展从而达到“双赢”的目标。
三、金融业合业经营的法律建设
(一)关于银行三法的立法取向和建设意见
银行三法在立法取向上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原则,加快促进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市场化运作。如德国建立的综合银行制和美国建立的完善的防火墙机制,都是良好的合业经营的管理机制和方法。我国银行业也应当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自己的存款准备金和风险机制,尽快实现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
从法制建设上看,银行三法的修订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为合业制经营的发展预留了法律上的空间,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应当尽快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实施细则,如批准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新品种的、股票期货、衍生产品的经营和开发等。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尽快对《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做出行政规章以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为合业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二)《证券法》修改的立法取向和建设意见
正在修改的《证券法》在立法取向上应当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的要求使三个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证券法》的修改的核心也是合业经营的问题,修改的目的是银行资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有明确要求和比例)进人市场,同时借鉴《商业银行法》为合业经营预留空间的经验,更好的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
从法制建没上看,《证券法》的第六条必将删除或淡化第七条应当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定名称、法律性质及地位和法定职责: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权衡证券违法处罚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提升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水平;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理分配各自管理职能及领域。彻底贯彻《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步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设
金融证券论文 篇三
金融证券化的发展是经济背景下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时,金融证券化的发展已经渐渐代替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证券化的债券的发行的比重日益上升,金融证券化还有流动性、稳定性、安全性,收益性等优势,与贷款的方式比较,金融证券,还有诸多优势,如可转让所有权,降低资产的风险,扩大投资范围,稳定资金的流动性。金融证券化的不仅有这些优势,金融证券化的所带来的一系列的效应,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金融证券化还有最基本的功能。
(一)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形式的集资规模越来越大,股份持有人也越来越多,这说明我国的股份制会逐渐的发展起来,资产会日益社会化。
(二)任何一种资产的发展都必须发展其规模,经营规模的扩大,能更好的进行融资,在19世纪时,西方国家就是靠着经营规模效应,促进了钢铁,煤炭等制造业的发展,为其发展集中了巨大的资本,证明金融证券化经营规模效应的基本功能。
(三)金融证券化是双向的投资机制,企业与投资人相互选择,淘汰不良的投资人和不善的经营者,反之,经营优秀的企业则会带来巨大的企业效益,这就是金融证券的优胜劣汰。
(四)合理的资源配置是金融证券的又一大基本功能,合理配置资源将会提高有前途的投资者和企业的高效益,增加社会资产的流动性,有利益产业链的调整。
二、金融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
金融证券化的迅速发展中,有许多我们要面临的障碍,想要金融证券化更好的发展,我们就应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金融证券化的发展主要供给的资产是金融证券化的主要因素,然而,我国目前供给的资产缺乏,我国的企业主要是以负债资产形式存在,没有任何资产的抵押,缺乏稳定的、长期的资产供给。虽然可以将银行的逾期的房地产作为抵押,但这不能满足我国证券化的发展,这些不良的资产的形成,也难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我国的金融证券化的发展迅速,但缺乏大量投资机构,我国对于用住房抵押债券的这种方式也是不偏向的,住房抵押债权,需要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的投资机构有社会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这些投资机构在我国现在发展中也是出现了许多限制。我国的证券化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的地方,国有银行的商业道德风险就是不容忽视,由于是在一个不完全有效的市场,商业银行为了更好的获利,会收取中介费,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下降,如果用户出现信用问题,投资者会对证券失去信心,从而影响整个的金融证券化的稳定和发展。
三、推动我国证券化发展的途径
首先应考虑我国资产的形式,根据国外经验,住房抵押债权是一种很有效推动我国的证券化发展的形势,要发展这种形式,就要有大量的投资机构,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与其他的住房抵押贷款有收益稳定,风险低等特点,住房抵押的对象经济行为简单直接,受益稳定可靠,有较高的赔偿保障。我国银行抵押住房贷款的期限比较长,形势也比较的单一,时间跨度较大,也是金融证券化的发展的必要因素。我国证券化的中介机构中有一个专门的服务体系,严格制定中介机构的规范,制定严格服务标准,为证券的发行提供畅通的平台,提高市场的信息化。中介服务人员应对证券化的信息的地披露要及时、有效、真实,中介人员的要用规范制定自己的言行,对住房抵押债权的流程要有一个严格的规范标准、条件和措施,以及对违反流程的规章制度,以促进证券化的发展和稳定。
四、结语
随着证券化的不断发展,一定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更大的收益,在努力发展金融证券化的同时,应不断的思考金融证券化所带来的问题,积极加以改正和完善,推动金融化的发展的脚步,创新更符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的经济体制的金融证券化,不断的超越自我,使之强大。
金融证券论文 篇四
曾经在中国股民中轰动一时的电视剧《坐庄》中,主角在用5万块钱贿赂完股评家推荐某只股票之后,问了一句:“您自己炒股吗?”得到的回答居然是:“我吃饱了撑的做股票干嘛?”
希望这仅仅是编剧的想象,所有的投资者希望听到的,是来自于实践的声音,然后却很少见到有人有这样的底气。这时一个憨态可掬的胖子站了出来,推一推无边眼镜,用平静的语气说:“我已经开始抄底了。”
这个胖子就是金岩石。虽然关注中国股市的人知道他是因为他的股评――前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国金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这种身份在股民心中还有些分量的:虽然关注房地产的人知道他一央视若干档讨论房地产的节目中都有他的身影,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金岩石是新中国第一个商科博士,在海外多年。从事的也一直是企业行为的研究。
作为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幸运儿,金岩石凭借自己的天赋顺利地在1984年考取了南京大学的商科博士研究生。师从时任南开大学校长的滕维藻教授,然后远赴美国,在索罗斯基金的资助下于哈佛大学完成了博士论文。
美国多年的金融证券行业的从业经历,让金岩石归国后如鱼得水,成为多所大学的金融学教授和几大券商的首席经济学家。即便如此,老金也没有忘了,唯有实践,才能检验真理。于是在忙于参加各种会议、采访和电视访谈的空挡,他总是会抽时间跑回到美国,看一看是不是真的到了抄底的时候。
抄底华尔街,抄底美国,抄底欧洲,这是现在中国经济界颇为“左”的呼声,毕竟作为在金融风暴中受到伤害最小的中国企业,有实力在现实环境下到海外一博,但就在国内依然争吵不休的时候,金岩石已经悄悄地回到了美国。用1美元、10美元这样近乎于白送的价格。开始笑呵呵地将美国因为次贷危机而闲置的房子收入囊中。
我在一个论坛的休息室采访金岩石的时候,一个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老总询问零点咨询的总裁袁岳:“那个胖乎乎的人是谁啊?”袁岳颇为诧异地看了一眼:“连他你都不认识?中国唯一一个对华尔街门儿清的人!”
与索罗斯基金千丝万缕的联系、美国证券从业多年的经验,在华尔街出任投行总裁的履历,这些无形资产让金岩石成为金融风暴时媒体的宠儿,无非也就是希望这个最了解华尔街的胖子,带来最新的消息。
“索罗斯的中国门徒”,是海外媒体对于金岩石的通用称呼,然而在华尔街深受格雷厄姆和巴菲特熏陶的金岩石最为崇尚的,却是价值投资的理论。“价值不变,现在的价格是鸡屎的价格,并不是因为本来就是鸡屎,东西还是鸡肉,只不过以前拿这东西当鸡精买的人,现在不想买了而已。”当我问及为何会选择抄底华尔街的时候,老金用这样的比喻予以解释。这也许是对索罗斯做空传统的背离,但却成就了他在中国资本市场中的地位。
金融证券论文 篇五
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产生可以归结为保险业承保能力不足和市场投资愿望强烈两个原因。一方面,巨灾风险威胁着产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另一方面,全球保险市场可承受的巨灾上限仅占国际资本市场市值的1%至2%,因此不会对证券市场的波动产生特别重大的影响。当巨灾损失对产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构成巨大威胁时,资本市场却能比较轻松自如地来应付。除了解决保险业保费过高与承保能量不足之问题外,巨灾风险证券化也让投资者获得了新的产品。因为巨灾风险和其他投资标的的关联性较低,可分散投资者的投资组合风险,自然能够吸引追求多样化投资组合的投资者参与到风险转移的行列,透过风险分散机制,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率。在资本市场投资巨灾风险的强烈愿望下,保险证券化产品便应运而生,陆续出现了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寿险风险债券等新型投资产品。
一、产险巨灾风险的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起源于巨灾风险,经过20多年的发展,保险证券化产品虽然衍生出越来越多的形式,但迄今为止,仍有一半的保险证券化交易涉及巨灾债券。产险巨灾险的证券化存在以下几种形式:
1.巨灾债券
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债券合同一般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指定的巨灾,且损失超过事先约定的限额,则债券持有人就会损失或延期获得债券的部分或全部利息和/或本金,而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人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赔付超过限额的损失;如果巨灾没有发生或者巨灾损失没有超过该限额,则证券投资者就会按照约定的较高的利率(通常高于无风险利率,如美国国债息率)收回本金利息,作为使用其资金和承担相应承保风险的补偿。
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的中间机构来担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以地震风险证券化为例,先由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出资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子公司,除了向投资者发行债券收取巨灾保障基金外,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母公司的巨灾投保,并收取再保险费。若没有发生巨灾损失,特殊目的子公司将在债券到期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利给债券投资;相反,若巨灾损失在债券到期日前发生,特殊目的子公司会将资金先行理赔巨灾投保人,再将剩余资金付给债券投资人。
巨灾债券所转移的风险可以是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业所承保的某种巨灾风险,例如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在1997年12月发行的1亿美元的地震债券,以及1999年瑞士丰泰发行的巨灾债券。如同再保险一样,巨灾债券也可以分层次转移承保风险,例如某再保险公司发行的飓风债券分为A-1和A-2部分,债券A-1部分的收益从属于公司该年度1亿美元至1.638亿美元之间的飓风损失,而债券A-2部分的收益从属于该年度1.638亿美元至5亿美元之间的飓风损失。此外,只有在再保险价格相对较高,使得高风险的巨灾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市场利率水平时,巨灾债券才能吸引投资者并筹措到足够基金,为巨灾风险积累充足的保障。自巨灾债券诞生以来,美国至少有10家保险公司采用这种方式来抵御因地震、飓风等巨灾带来的损失。
2.巨灾期权
巨灾期权是以巨灾损失指数为基础而设计的期权合同,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它将某种巨灾风险的损失限额或损失指数作为行使价,而涉及的损失风险既可以是某家保险公司的特定承保风险,也可以是整个保险行业的特定承保风险。如果保险公司买入看涨巨灾期权,则当合同列明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期权价值便随着特定承保损失金额的升高而增加。此时如果保险公司选择行使该期权,则获得的收益与超过预期损失限额的损失正好可以相互抵消,从而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受重大影响。而巨灾期权的卖方事先收取买方缴纳的期权费用,作为承担巨灾风险的补偿。
由于保险本质上是一种期权或期权的组合,因此,利用期权特性来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符合保险公司对动态偿付能力的需求。相对于巨灾债券而言,巨灾期权一般通过场内交易,转移风险的成本较低。与其他期权相同的是,当特定的承保损失超过期权行使价时,巨灾期权卖方的损失随着承保损失金额的增加而增加。在期权市场上,由于单个保险期权的损失风险对巨灾期权的卖方而言是没有上限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找到单个保险期权的卖家,往往需要组合两个合同期限相同但具有不同行使价的期权,来降低期权卖方承担的风险。例如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巨灾期权就是执行看涨期权价差交易,在买进一个协议指数较低的看涨期权的同时再卖出一个到期日相同但协议指数较高的看涨期权。
巨灾期权有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形式。场外交易可以比较容易地根据保险公司所要转移的风险情况,安排适合公司承保风险状况的期权合同,但交易方违约的风险较大。场内交易必须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各种标准交易条件,期权合同含有的风险通常是整个保险业的某项巨灾风险,不一定适合单个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个性需求。
3.巨灾期货
巨灾期货是由美国最先推出的一种套期保值工具,其交易价格一般与某种巨灾的损失率或损失指数相连结。这种期货合同通常设有若干个交割月份,在每个交割月份到期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会估计在每个交割月份的巨灾损失率大小,从而决定市场的交易价格,而市场对巨灾损失率的普遍预期也会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例如保险公司预计第四季度巨灾损失率将要上升,为控制该季度赔款,买入一定数量的12月份期货合约,如果届时巨灾确实发生而且导致公司损失率上升,则第四季度后,在期货交易价格随市场预期损失率上升而上涨时,公司通过签定同样数量的卖出期货合约取消期货义务,获得期货买入卖出之间的差价,并用抵消因实际损失率超过预期造成的额外损失。当实际损失率低于预期时,保险公司虽然在期货市场上遭受一定损失,但可以保险方面的收益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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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风险证券通过在保险业和资本市场之间搭建桥梁,给保险行业的融资带来了战略性的益处。这些证券化工具不仅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多规避风险的方法,而且能够使投资者参与财产巨灾险市场,减少巨灾对一家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人寿和年金风险的证券化
保险证券化得以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通过重新包装保险风险并销售给资本市场,使投资者能够更有效地配置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只要存在这种效率增加的可能性,保险风险证券就会继续存于资本市场。这也说明人寿和年金风险同样存在证券化的可行性。随着保险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日渐密切,在再保险公司的推动下,寿险业也开始尝试进入保险证券化的领域。目前寿险业唯一出现的证券化个案是英国NPI公司通过证券化提高保险基金盈余的比率。NPI公司与一家特殊目的公司签订了再保险合约,通过该特殊目的公司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这证明了寿险公司已经对利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转移以及提升财务实力产生了兴趣。
到目前为止,寿险风险证券化与产险巨灾风险证券化有着显著的不同。NPI公司在证券化交易中虽然转移了部分风险,但债券发行人的首要动机是为承保新业务从资本市场融资,而巨灾证券的交易是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去。其实除融资目的外,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同样可以通过证券化,将寿险或年金产品的某些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由投资者来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根据寿险和年金产品的特点,证券化有两种潜在的途径应用于寿险和年金:
1.年金产品通常存在年金领取人寿命超过预期的风险,为有效防范这种死亡率风险,可以基于一个国家范围的死亡率指数设计一种长期债券。再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这类债券,可以增加承保能力,接受更多寿险公司和退休金计划的分保业务。
2.另一种方法是基于特定的被保险群体设计一种债券。保险公司在承保某一特定群体的大额或巨额定期寿险时一般会进行较为严格的核保,由于关于该类业务的承保经验有限,预计死亡率可能存在相对较高的偏差。在这种情况下,寿险公司可以设计发行一种5年期或10年期的债券为该类风险提供保障,而在传统再保险市场该类业务一般较难分出,而且即使分出,成本也会非常昂贵。
目前,国际寿险业尚未出现行业承保能力不足、再保市场转硬的情况,加上熟悉寿险和年金风险的独立评级公司的缺位,证券化还未被寿险业普遍重视和使用,但是作为一种新型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融资手段和具有潜在高收益的投资工具,证券化在国际寿险领域的应用相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三、国外保险证券化对我国保险业的启示
我国加入世贸后,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迅速提高,为了应对国际竞争,如何提升金融业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合作,促进金融服务一体化,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国外保险业和证券业的合作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利用证券业的优势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二是通过证券业将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出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将成为证券市场中的一种重要金融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证券化提供条件。通过保险证券化的方式,不仅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巨灾再保险供给能力不足、风险过大及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收益性和稳健性,而且可以为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工具,降低非系统风险,活跃证券市场,实现保险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共赢。
另一方面,随着外资保险公司参与我国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指标体系的正式推出,尽快解决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已迫在眉睫。如果中资保险公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今后将难以跟上我国整体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更谈不上与国外保险公司的竞争。由于通过增加资本金和增大分出业务规模来提高偿付能力的传统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保险公司应尝试利用资本市场提高偿付能力,比如推出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巨灾损失补充资本金安排等等,降低提高偿付能力额度的成本,达到提高公司承保能力的目的。在寿险领域,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像推出投资连结产品一样实现寿险或年金产品的风险证券化,必然会降低投入资本的要求。
根据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现状,发展保险风险证券化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加快保险、证券行业的发展和相互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我国无论是保险业和证券业部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了解还十分有限。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过信用评级公司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保险风险证券化对其投资组合的有益之处。目前我国保险、证券行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2.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研究
保险风险中巨灾风险等费率的厘定还存在不确定性。我国是一个地震、洪涝灾害等发生频繁的国家,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虽然有关专业技术在实务上已可以运用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但许多相关假设仍有待研究人员做进一步的研究。
3.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技术储备,降低保险风险证券化实施的门槛
实施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固定成本门槛较高。保险风险证券化涉及的专业人才,除包括巨灾风险等保险费率厘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在证券化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亦需要证券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法律人员、会计人员等多方的积极参与。由于证券化的固定成本门槛较高,并非每种巨灾风险都能够实现证券化,还需考虑社会整体风险的数量,是否可以达到经济规模以摊销最低固定成本。
证券的研究论文 篇六
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货币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证券市场税制是一个综合体系,而一个国家的税制体系也必须是包含证券市场税制在内的完整系统。随着我国经济进步,证券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开放,但是,在优化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证券市场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中的主体及其行为什相关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税收法律总称。根据证券市场主要证券发行、交易、所得、转让等四个环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要包含印花税、所得税、证券交易税、证券财产税等。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杠杆,证券市场税制对于证券市场具有十分重要要影响。
一、证券市场税制的功能分析
1、配合财政政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失灵,以及市场配置的不足,就需要政府对货币政策、证券市场加以调控。证券市场税制则在引导资金流向方面和控制交易成本、调节交易频度等交易环节中,达到优化市场效率、完善资源配置的目标。
2、健康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能提高财政收入。随着较为突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逐年增加,对证券市场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财政收入。最近几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交易量及规模的迅速增大,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一个税种。
3、证券市场的独立性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证券市场税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分配不公,调节证券投资收入,进一步也起到防止贫富悬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具体而言,在证券市场中,对有的可能获得暴利的交易者应课以较重的税,适当调节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分配。
二、证券市场税制的问题分析
税制优劣的判断标准在于该税种是否能够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会扭曲市场主体的正常投资活动和投资意愿,符合政府在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中的税收政策目标。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则存在多方面问题。
1、证券市场税制缺乏系统的完整性第一、证券税制没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全面性。证券市场通常认为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反映较为快速、敏感、综合的市场,但是在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在解决突发问题时所采取的灵活性和临时性措施,不具有前瞻性;在证券市场税制的整个发展历程,税收制度也是由零散的条例和法规组成的,没有系统性;在证券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各个环节中,也没有建立完整和规范的证券税制,不具有全面性。第二,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的课税不足。我国目前的证券税制在证券市场发行环节,只征收一定的证券交易所的营业税,而在证券发行获利丰厚的发行者方面则不征税,同时在注册登记环节,对投资者并没有征税,基于国际关于证券市场的经验,将造成大量税源的流失。第三,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税种缺失。在证券市场转让环节,现在也只有涉及到证券市场营业税,不涉及到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然而,通常在转让环节,有大量的资金运转,进一步加剧税收流失,造成税负不公。
2、证券市场税制调控效用滞后,不能发挥宏观调控效果政府为了调整货币政策以及刺激证券市场等方面,进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但是政策效果并没有达到政策的目的,主要原因在于,税制调整总是出现问题之后,而税制调整由于时滞效应,加上经济形势变化,使得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控作用得不到发挥,进而导致证券市场运行的低效率,进一步阻滞市场资本的优化配置。
3、证券市场课税不能发挥调节收入分配职能首先,证券市场交易印花税课征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没有涉及所有相关的证券市场的主体,课征的范围也不具有广泛性,这将不利于调控整个有价证券的运行和交易,使得整个证券市场发展参差不齐;同时也将导致大量税源流失,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其次,在所得环节的课税不公平。这将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资金的流向,不利于优化真个市场的资源配置,同时,征与不征的税收政策失去了最基本的公平原则。
4、证券市场税制要素设计方面的不科学第一,印花税税率设计的不科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在交易环节征税,通常由证券机构负责代扣代缴,这是调节证券收入和促进公平的好时机,这样将既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的资本转移进行管理和监测。第二,征税对象选择不公平。在最优税制理论中明确提出,进行税制优化要平衡效率和公平的目标,,而公平目标既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基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的证券市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影响和促进我国货币政策的运行,进而保证整个经济的健康运行,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财政收入。虽然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税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成熟和进一步发展,证券市场税制也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
三、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分析
1、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体系是优化证券市场税制的基础由于证券市场税制的调整,将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向的把握。因而,证券税制的设计应依据相关税法,保证证券税制设计的相对稳定,完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政策有:开征证券市场发行环节税;征收财产遗赠税;对投机行为课税。
2、提高证券市场税制调控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以及宏观调控措施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应该是对证券的发行、转让、所得、赠与和继承的各个环节,都建立法律约束力强和透明度高税收,对规范证券市场和进一步发挥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在完善的证券市场税制体系的规范性,才能发挥宏观调控过程中的灵活性。
3、科学设计税制要素,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调整资本市场的效率不同的税率、税收主体、税目,在不同的征税环节中,都影响证券交易的成本和市场中资本的流向。在拉弗曲线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低税率也可以获得高税收,高税率同时也可能遭遇低税收,为了达到调控市场和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因此合理设计税率、税制优惠等措施来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金融证券论文 篇七
[关键词]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金融证券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1120166-01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历史性跨越,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组织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其中,独立学院是近10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为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做出了积极贡献。
基于独立学院的服务面向、发展目标、办学实际的类型,人才培养规格的总体定位应做到,在基础理论、学术最求上可以降低标准,但在实践能力基本技能上应加强,更注重应用型人才培养,使毕业生走向社会后具有竞争力。数学类专业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数学与各种科学技术的紧密结合,人才市场上各个行业都需要许多具有良好的数学基础、较强的动手能力、较宽的知识面、综合素质好的数学人才。因此,多元化的培养规格正在成为各校的共识。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证券业和保险业迅速发展,金融业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并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我国进入WTO后,金融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金融风险正成为我们面临的大问题,对各种创新金融工具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建立在数学基础上的金融证券专业在金融市场开发具有巨大的潜力,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独立学院数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独立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体,兼顾教学、科研人才的造就为定位,同时遵循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和多种类型培育人才的原则,在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应用数学基础知识、基本方法的同时,掌握金融证券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与实务。注重学生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培养,塑造学生健全独立的人格,力求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独立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人才培养规格
(一)基本素质与能力规格
1.良好的品德修养和批判思维能力,具有良好的人文素质;2.畅达的英语交流能力;3.较强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4.得体的口语表达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5.持续学习能力和一定的创新能力;6.良好的身心素质、社会交际能力和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
(二)专业素质与能力规格
本专业学生应具有一定的数学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的数学基本理论,熟练地掌握数学专业的基本技能;熟练掌握证券投资理论与技术分析技巧、外汇交易与避险的理论与技巧、期货交易与分析技巧、税收筹划理论与应用技巧,具有金融证券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熟练地应用理财学原理解决企业、金融机构理财需求的相关技能;具有准确的双语(汉语、英语)数学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较强的双语(日常)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具有运用计算机网络获取信息、整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具有用汉语初步撰写证券或理财方面论文的能力;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三、独立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人才培养策略
(一)优化课程设置。独立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课程设置与传统的商学,金融学等专业不同,以提高学生数学素质为指导思想,扎实基础,注重应用,提高能力,在突出知识体系、优化知识结构,更新教学内容等方面要有所突破。如我系开设的数学分析、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等数学专业主要核心课程,使学生具有良好的数学思维素质:空间想象力,逻辑推理能力,抽象思维能力,以及思维的敏感性和发散性等。进而,开设了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投资银行学、保险学、证券投资技术分析、税收筹划、金融期货与期权、公司理财学、财务管理等,使学生能够利用相关理财技巧为客户量身定做相关理财和避险方案,并具有解决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数学人才,要注重以人为本,教学内容应强调实用性与针对性,注重培养学生用数学的思维和方法来解决问题,另外,教学内容应突出应用性,启发性与综合性,立足实践,面向应用,将数学专业知识的讲解与现实生活联系紧密,使学生加深对数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的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让学生进一步意识到数学在生活中的作用,使学生学习到符合社会需要的适应新发展的数学应用知识。
(二)转变教学模式。数学教学模式应从传统封闭传授性的教学向现代开放性、创造性的教学观转变,打破“满堂灌”的封闭式、注入式的教育方式,采用启发式教学,增强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想象力、抽象力、逻辑推理能力。以发展学生探索能力为主线来组织教学,以培养探究性思维的方法为目标,以基本的教材为内容,使学生通过再发现的步骤进行主动学习,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不仅能够在开放的、广阔的环境中去体验数学,而且能够自觉纳入到发现的乐趣中,在教学中紧密联系学科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走向,向学生渗透创新意识,重视创造性个性品质的培养,促进学生的素质发展和形成创新能力。
结合“请进来、走出去”的开放式教学方法,即聘请银行和证券公司等各金融机构或企业的领导及业务人员为兼职教师,为学生举办学术讲座或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同时加强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强化金融实训教学环节,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观摩与学习,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感受岗位职责及要求,提高学生实际动手操作能力,并根据实际做好职业规划。
(三)加强数学建模。以金融数学模型为主,将数学建模思想融入课堂教学,使得学生充分理解金融证券方面的抽象概念背后的应用背景,意识到经济活动需要大量的数学知识作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并逐步具有应用数学的意识和能力,从而增强学生创造性地应用知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他们创造性的思维,使得学生思维的广度、深度、创造性、发散性得到锻炼。
21世纪,需要的是专业口径宽、研究素质高、实践能力强,进入行业后能应付各种情况的复合型人才。作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需要应运而生的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应该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随着高等教育逐步市场化,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独立学院应主动适应社会和市场的这种多元需要,结合自己的办学定位和学生的个性发展,培养具有自身结构特点的应用型人才,从而让学生在就业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马爱军、黄义武、宋述刚,应用数学专业创新型人才培养探讨,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9,5(3).
[2]姚海祥、李丽君,金融数学与金融工程专业介绍及其发展前景,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
证券的研究论文 篇八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法制;演变;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证券市场是最富魅力的经济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全局性的、系统性的金融危机,并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此,如何加强监管、控制风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格局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变迁及其特征,也折射出其中特殊的政治、经济和市场化进程下的政府监管目标。
一、美英证券监管法制的形成与完善
美国早期的证券交易是由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地方xxx易所发展起来的,主要受各州的管理。多以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为蓝本,初步确立了诚实、公平和反欺诈的原则。现行的证券市场法规主要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及原则包括:法定注册和公开原则,保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完全、准确的信息;规范公开原则,监督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和全国证券商协会;公平和反欺诈原则,鼓励私人依法起诉。上述内容包括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诉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年投资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条文中。上述法案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并随着金融市场新情况的出现,不断得以补充和完善。随后,美国证券委员会(SEC)在继续贯彻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了行业的自律管理,在通过了《1938年马罗尼法案后,SEC把监管柜台交易(om)的权力下放给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个自律组织。另外,美国依据(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成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其会员由所有注册的券商组成,当经纪公司破产时,以满足投资者的清偿权。为促进国内金融领域的竞争,提高美国金融服务商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出台,彻底结束了近7O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这是美国国内经济强劲增长,金融机构兼并扩张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范围内金融规制解除潮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欧洲,证券交易的发源地当属伦敦证券交易所(LSE)。1986年以前,英国未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行使监管职能,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证券交易和风险进行规定和限制,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如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规定和《公司法》、《反欺诈投资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规中有关的规定构成证券法制监管体系,这是和英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密切相关的。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建立了管理证券业的新模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证券市场松散的自律管理状态,确立了在新法律框架下的管理体制。由于这种“多元化”的管理体制立法体系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带来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英国在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它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现有法律或自律法规的内容,为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一金融服务局(FSA)提供了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替代原有的不同法规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二、证券监管法制变化趋势分析
从美英证券监管法制的变化轨迹可以看出,其立法的中心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这与中国现行法规的原则是一致的;国家证券立法也是适应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的。如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发行人向SEC提交的注册申请文件中必须严明具体的发行时间,否则SEC将不予受理。由于承销商的选定、申请文件的制作以及SEC的审查都需要耗费相当一段时日,因而发行人提交的发行日期必然与其筹资需求产生的时间相隔甚远,这就意味着发行人将面临着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证券市场或者公司本身在此期间内发生某些难以料及的变动。就很可能导致证券发行失败或使发行者利益受损。因此,SEC于1982年推出415条款,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为其今后两年内所有可预期的证券发行,预先到SEC进行“暂搁注册”,并自主决定发行时间。所谓“暂搁”就是公司将其近期发行证券的意向登记注册,向SEC提供相关的并在需要筹资时可以迅速更新的财务数据,一旦公司产生实际的筹资需求,只要及时更新现有资料,即可取消“暂搁”,立即进行证券发行。这样,就减少了发行人的风险,降低了筹资成本。
近年来证券立法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由于市场情况变化迅速,国家立法机关不可能及时修订现行法律,越来越多的管理规则是由行业自律组织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制定的,这样行业自律组织保留一定的自主权不仅适应市场的变化情况,也有利于促进全行业的标准化,如在美国,SEC通过审批交易所规则促使交易所直接对上市公司提出更高的信息公开要求,日本交易所也取得了交易、场内监督和仲裁纠纷等方面的自律权。
三、中国证券监管法制演变
证券市场法制建设关系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市场运作的安全和效率,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障。中国证券监管的法制演变与其体系演变相对应,经历了一个从地方性法规到暂行条例、从法规性意见到统一的证券法的发展过程,大致也可分为三个阶段。论文代写
初期,以地方政府的规章为主要规范和依据。《上海证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这些法规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和证定,充分体现出地方政府的管理色彩,它们构成了中国证券立法体系的雏形,为以后完善证券立法体系打下了基础。
证券委成立后,开始担当推动市场法制化和制度化的重要角色,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xxx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全国统一的证券管理法律体系开始形成。同时。参与证券监管的各部门规章、法规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频繁出台,如司法部和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1993年8月,证券委颁布《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使得证监会有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是规范市场的重要举措。在此期间,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首部大法——《公司法》于1994年7月正式生效,成为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法律渊源1995年l2月,xxx同志提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方针。
第三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大法——《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证券法》的问世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证券法》中突破性条款包括:(1)明确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而非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的分散管理,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证监会在证券业中的监管地位;(2)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股票发行由审批制过度为核准制,专设发行审核委员会和核准程序的公开提高了专业化和效率,减少了发行中的行政干预;(3)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条件,为资产重组开辟了更大的发展空间,适应当前经济改革深化的需要。《证券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法律体系中大量法规权威性低下、“群龙无首”的局面,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总体框架。
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以《证券法》、《公司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xxx颁布的20多种行政法规、证监会颁布的159件部门规章和自律机构制定的规则、准则等,这套法规体系基本涵盖了市场的主要方面,是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
四、中国证券监管法制演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
1.法制建设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责任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证券市场创立近8年后才有《证券法》的问世,《国债期货管理暂行办法》在国债期货市场行将关闭前夕方才露面,一些早已存在的重要市场,如投资基金领域、投资咨询领域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虽然颁布了大量的管理办法,但管理级别和力度均显不足。又如,《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但未指明违反该条规会受到何种处罚。
2.由于缺乏监管经验,在制定监管政策时往往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各项监管法规之间缺乏配套和衔接,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如为抑制股市的过渡投机行为,1997年5月,证券委、人民银行和经贸委发布了《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在1999年为改变股市涣散的状况,又允许三类企业进入股市。又如,《证券法》中多次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没有规定在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3.法律的实施机制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管执法是证券法制得以最终贯彻的必要保证,我国证券执法中的缺乏严肃性和执法力度不足使大量法规形同虚设,降低了监管效率。如上市公司炒作自身股票、券商信用交易等行为虽明令禁止却屡禁不止就说明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更缺乏的是有效的执法行动。再如,《证券法》第75条规定“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但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无权查询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因此,无法举证。类似的条款还有第68、69、7l条等。
(二)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证券市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法制建设也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
1.必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证券监管和市场规范发展提供法律保障。首先《证券法》本身需要完善,《证券法》的有关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须尽快制定并尽早出台,如关于客户保证金如何专款专用、如何管理的实施办法,券商分类的审批规定和融资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的操作细则等其次应尽快完成《投资基金法》、《期货法》和《国债法》相关法规的制定,对于《证券法》出台后法律制转让流通问题、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问题,应及时填补。证券监管部门应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以便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使监管工作和市场规范发展有坚强的法律保障。
2.必须注重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和内容的衔接。首先应围绕《证券法》的准则与内容,协调不同层次立法和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进一步减少法律规范的过渡性。其次法律规范应具有前瞻性,应配合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动态发展、证券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3.建立高效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在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之后,把执法作为目前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地方监管机构的力量,细化行政责任,有效制裁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要建立对法规执行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考察制度,通过执法教育来提高市场与行业的守法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