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您精心收集了意见书格式范文(必备【优秀7篇】,希望能够在作文写作上帮助到同学们。
意见书格式 篇一
1、教育或教育管理机构编制的推荐表。
这种类型的表格,由于是官方统一印制的,所以结构都是固定、统一的,但国家机关与各个院校自制的表格又有一定差别。我国现行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部编制的推荐表,其基本结构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大部分。它的题目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的普遍要求,题目就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封面的题目下方分设毕业生、系别及专业、用人单位和学校名称四栏,在下面就是制表单位和印发单位,最后是年月日。具体形式如下(见附表1),在题目的背面,还有一个简单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择业学生共做当事人,须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文部分包括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在校主要成绩情况、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学生自荐书和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六个部分。正文部分共三面多一点,第一面包括四个栏目,结构形式如下(见附表2),第二、三面都是“学生自荐书”,第四面上部分才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等基本内容,以及应聘意见(指是否遵守协议)、照片等。
附文包括系部学校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各个大中专院校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统一编制的表格在结构上大同小异,略有差别。其总体结构也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个部分。题目部分也是直接命题,如《×××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大学)××年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题目下面一般设姓名、班级、专业、填表日期四个栏目。
正文部分含学生基本情况、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学生自荐书四个部分。
附文包括系班意见、学校意见和用人单位意见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内容,有的还附有简单说明。
这种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教育部的表格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协议部分和本人基本情况的结构位置的区别。
2、学生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的基本结构。总的说来,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其基本结构是灵活多样的,但其中仍有基本的规律存在。一般说来,这种类型的自荐材料包括五个部分,即标题、导语、正文、附文和附件。
(1)标题。标题在封面上占有显著的位置,起着主导的作用,它和直接表明材料内容和材料所属情况的文字一起构成统一的封面格式。如(见附表3),有的并不要主题式的标题,而是直接标题,格式略有变化,只要清晰美观,也是可以的。如(见附表4)。
(2)导语。它是自荐材料正文之前的导引部分。
(3)正文。正文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业成绩与知识结构、科研成果、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获奖情况、自荐信等项目。既可用表格形式来反映,也可用叙述形式来表现。一般自荐信可以使用叙述方式,其他项目用表格形式罗列。如
意见书格式 篇二
关键词:医疗同意书 格式合同 法律性质
在医疗过程中,医院对病人实施特定医疗行为时,如可能发生危险,则向病人或家属(包括单位)出一份列举可能发生危险情况的文书,由双方签字,然后方能实施医疗行为这种文书大多数人很少细看,认为这是一份保证书,即出现昕列举的危险症状时,医院不负责任医院一些人也这样认那么,果真如此吗?这真是一份保证书吗?医院称之为医疗同意书,有人却甚至开玩笑地说:“这简直是份‘生死’嘛!”那么,这份“医疗同意书”到底有多大效力?属于何种法律性质的文书?对此,笔者谈一点自己的意见。
1医疗同意书的概念
要给医疗同意书下一个定义,的确很难。并非对其内容好概括,主要原因是它的性质有待探讨。因此,笔者先就内容进行论述后,再对其下定义
1.1医疗同意书的形式
由于医疗同意书的格式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医院医疗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从笔者收集到的几家医院的医疗同意书来看,其基本内容是一样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1)病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基本柄情等等;(2)病人亲友或单位代表的基本情况;(3)实施医疗的方式:如手术名称、输血量、原因,以及实施医疗的预定日期;(4)实施医疗过程中或后可能发生或出现的反应和并发症;(5)情况说明;(6)双方(病人亲友或单位代表和医师)签字。
在情况说明中,一般是这样的:从以上条款可见,医疗意书的内容主要反映医患(包括病人亲友及单位)双方在医疗措施实施前的一种“合意”,即医方将实施医疗措施的内容告之患方,同时告知其可能发生的危险,患方签字表示“理解”,是一种对医疗措施的同意合意。在该类同意书中,采用的是标准条款,即由医方确定条款,患方阅读认可后签字。不同种类医疗同意书不同之处,主要是医疗措施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医疗反复并发症状,事实上除去一些必要的内容,如第1、2、5、6项之外,医疗同意书的内容(也是关键内容)就只剩下医疗措施实施过程中的危险了。由此,笔者认为,医疗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医疗措施实施中危险的确定和分担,也就是说医患方(对危险)的权利义务
1.2医疗同意书所规定的医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医疗同意书的形式,笔者以为医疗同意书所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1.2.1医方的权利、义务 医方依据此同意书享有实施医疗措施的权利,如动手术、进行输血、用产钳接生等。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秀,这种权利义务实际是相同的.因为实施医疗措施既是医方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医疗服务义务。
1.2.2患方的权利、义务 患方一旦签字叫同意接受,则享有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如接受输血、手术等。而由于患方是在医方的医疗服务之中,患方实际存在支付医疗措施(服务)费用的义务。当然,患方也有不同意接受医疗措施的权利,但是一旦放弃,就实际上放弃了医疗服秀。综七所述,医疗同意书所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以下特点:
其一,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隐形性和默示性。在医疗同意书中,并末明确规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只能从医患双方存在的医疗服务关系中推断,而不能直接从医疗同意书中得出,是隐形和默示条款,如患方的义务等。
其二,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无意义性。前面我们说过,医疗同意书的主要内容是医疗危险的负担。而在医疗同意书中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巾却没有涉及该内容因此,医患双方签订医疗同意书昕确定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意义(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医患双方业已存在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已确定)。电就是说医疗同意书的形式确定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其主要内容不相符。
1.3医疗同意书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性
医疗同意书的内容应当是医患双方对医疗的措施过程中危险的确定和分担。这也是医疗同意书的实质和价值,但是从医疗同意书的形式来看,既没有对危险的分担的约定,又无危险发生后的责任约定,显然与其内容大相径庭,不一致:
由医疗同意书的内容和其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医疗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对是否实施某项医疗措施达成的一项合意书,而这一合意仅仅在于是否进行某项医疗措施,没有对医疗措施危险责任承担之合意。
2医疗同意书所确定的危险责任承担
2.1不同认识
由于医疗同意书的形式所确定的医患双方权利义务与其实质内容是不相符的,所以对医疗同意书内容中关于危险的责任承担问题,自然也就存在着歧义。第一种意见认为,医方让患方签订医疗同意书,就是告知患方实施医疗措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如果患方理解并签字,应视为对危险承担责任的默认,出现所列举的症状后,医方不负责任,由患方承担完全责任。如患方为避免危险,完全有权利拒绝签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医患双方签署了同意书这份协议,可以视为一种合同,一旦患者一方签字,则表明患者一方认可和应该认可协议书中列举的有关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若发生风险,由于协议书的合同性质,风险完全要由患者承担;患者也认为签过字就要对这么多的风险负责。由于上述习惯看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同时有不断扩大协议书风险范围的趋势。
意见书的格式及 篇三
家长意见书
尊敬的地区小学领导及班主任
我们是四年级(4)班的家长,我们全体家长为了子女的学业在此提出一个意见望校领导及班主任能够采纳。
首先我们班级的数学老师是从二年级开始代课,在近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从子女的口中得知数学老师有经常请假的现象,这不仅仅影响了孩子正常的学习时间,同时为了赶时间和课程老师讲课速度加快,使小孩无法跟上,导致小孩的数学成绩徘徊不前。
其次我们在询问孩子作业状况时发现,数学老师在批改完作业以后,对作业当中出现的错误除了打叉以外从来都没有在课堂上进行过讲解,这样导致孩子在学习过程中只能学到简单的数学知识,而对出此刻作业上的一些比较难和复杂的题目无从下手,只能乱写,加上很多家长也不懂这些数学题目,老师只是批改而不讲解使小孩对数学的学习兴趣越来越淡了,而我们家长除了发愁却没有任何的办法。
再次,我们听说数学老师任教多年,但只是任过一年级到三年级的数学课,从未交过三年级以上年级的数学课。虽然这只是听说,但为了孩子的将来,我们作为家长时刻都在担心孩子的学业,毕竟数学是一门很重要的科目,而且在参加内地班小考的时候,数学成绩是关键,数学成绩不达标是不行的。小孩此刻已经到四年级了,能够说数学这个科目学起来会越来越难,让一个没有经验的数学教师担任我们班级的。任课教师,这让我们家长更担心孩子今后的数学成绩。
我们虽然提出了数学老师的一些缺点,不是针对本人,而是我们每一个家长都期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多学到一点知识。这只是作为父母最低限度的要求。为此期望同时恳请校领导及班主任为四年级(4)班更换现任的数学老师,派一位有经验的数学老师以便提高孩子的数学成绩。四年级(4)班的全体家长在此恳请校领导及班主任采纳意见。
四年级四班全体家长
2013年5月5日
意见书格式 篇四
尊敬的领导:
经过这几天熟悉制度和现场,加上与有关人员交流,对金宝矿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了一个初步了解,提出如下建议: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职责、权限、沟通程序不顺。安环处主要职责是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级宏观的安全管理。具体的安全监督应由各厂、处的专、兼职安全员去完成。如施工、检修等的安全监督现在均是由相关单位给安环处发工作联络函,由安环处派员现场监督。这样管理效果、时效性差,人员利用效率低。
2、由于我公司已通过二级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基础不错,但是各部门之间安全管理职责仍有不清晰的地方,应重新修订。如工程验收签字应由各部门负责人代表各自部门的职责签字。
3、一些具体的安全管理业务还需要完善。
(1)特种作业(登高、动火、动土、受限空间等)应纳入安环处的监管范围,具体思路是通过办理特种作业证,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责任单位的责任,审核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从而达到安全管理效果。
(2)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环处在开工前应对其施工管理人员资质、安全防护措施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基建处应与安环处加强沟通,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安环处将派员定期巡查监管。
(3)危险源识别与评价应每年重新识别;
(4)环境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应建立并每年重新识别;
(5)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考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记录并存档、建立台账;
(6)各类台账应建立并完善。(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安全设施、事故管理等)
(7)员工安全手册编制。用于员工入厂及平时的安全教育、培训)。
4、各级员工的岗位职责应上墙。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应建立。
6、为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车间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可由车间副主任兼职;后勤处室可指定一名科长任本部门的兼职安全员
7、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如线缆裸露、氧气乙炔安全距离不够及混放问题等。
8、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任职要求问题。
9、安全措施费用的管理应按程序管理和使用并建立台账。
xxx
20xx年x月x日
意见书的格式及 篇五
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委托,对 项目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调查,并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规定及调查所搜集的材料对以上项目的 (如法律责任及处置效果,可根据需要填写)进行了分析,现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债权构成情况(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
截止 (破产或诉讼、处置,可根据需要填写)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 项目享有债权 元,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具体构成情况如下:(分笔叙述每笔借款合同的合同号、借款期限、债权额、保证人名称、抵押物等情况。)
二、债务人的情况(内容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
(一)主债务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包括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等),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
如债务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债务人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
(二)保证人的情况:企业注册情况(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注册变更情况),是否有证据表明债务人的注册资本不到位,可否追究其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经营情况及现状(破产、注销、吊销、停产、改制的要详细说明过程、日期等),企业资产状况(包括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应收债权等)。
如保证人已改制,应详细说明改制的过程、日期等。如在责任分析部分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承接保证人的债务,应按以上对主债务人情况的描述要求对债务承接主体的情况进行描述。
(三)抵押物的情况:抵押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登记证明及抵押物的现状(如果抵押人即为主债务人,此项内容可在主债务人的情况中叙述)。
(四)查封物的情况:查封物的名称、坐落位置、面积、型号、规格、权属证明、查封时间及到期时间、查封物的现状(如果查封物即为抵押物,此项内容可与抵押物的情况一同叙述)。
三、法律责任分析(依据来源于档案资料和外围调查结果)
(一)主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分析: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主债务的承担主体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主债务人是否改制(包括分立、合并等)、如其已经改制,是否有债务承接主体;主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贷款发放时间、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丧失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是否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转移资产,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有证据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益行使代位权;如债务人已被吊销、注销,可否追偿开办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直接、间接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
(二)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分析: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保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保证人是否改制(包括分立、合并等)、如其已经改制,是否有债务承接主体;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借款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丧失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是否有证据证明保证人已转移资产,可否行使撤销权;是否有证据可以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权益行使代位权;如保证人已被吊销、注销,可否追偿开办人或出资人或股东的责任;是否有证据证明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承担直接、间接的债务清偿责任;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
(三)抵押权实现的法律责任分析: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分析及依据;抵押物权属是否变更,变更的依据;该抵押物是否被其他债权人查封;该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优先受偿人;实现抵押权的诉讼时效的分析(说明分析过程如借款期限、历次中断诉讼时效的时间、法律依据等);其他存在的法律瑕疵、障碍。(分合同叙述)
(以上法律责任的分析对已经诉讼判决或有经其他法定程序认定结果的要在相应的合同内写明诉讼过程及认定结果。)
四、诉讼、执行及破产情况
如果该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已诉讼但还未下达生效判决,应写明起诉的对象及诉讼请求、立案时间、诉讼阶段、是否有财产保全、案件审理情况等;如果已有生效判决,应写明是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间、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目前的执行状态等基本情况;如项目已进入破产阶段,应写明目前的破产清算情况。
五、处置效果分析:根据第二项债务人情况中企业资产状况及第三项中的法律责任和第四项诉讼执行破产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应充分。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亲笔签名)
意见书格式 篇六
致: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xx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指派裴xx、王xx二人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宜予以批准逮捕进行如下分析,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您参考:
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不宜予以逮捕,理由如下:
一、虽然xx区交通队认定商某在本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是从事故认定书反映,他并不存在更多的过错,他即没有醉酒、没有逆行、没有闯红灯、又没有超载(是空车)、没有超速、没有违规停车、没有违规会车、没有违规超车、没有占用人行道。
二、对商某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犯罪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再次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本案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如果商某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本案。
此外,交通肇事罪本身属于过失犯罪, 商某并无主观恶意,且从事故发生一直都积极配合交通队及公安机关的处理,主动投案,存在自首情节。
事发后商某及实际车辆所有人住在xx,通过xx交通队办案民警、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案件承办法官、代理律师积极主动寻求解决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商某及车辆所有人有按照法定标准45余万元赔偿死者的`能力和意愿。
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监督其遵守法律规定,担保其在取保候审期间,绝不从事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保证随传随到。
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非唯一的法定取保候审条件,由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应该不影响综合考虑其他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1、事发后, 嫌疑人在第一时间为死者支付了全部抢救费用3万元,并在交通队办案民警的主持下,再三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2、被害人家属已于xxx2年3月29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85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要求按照xx市城镇居民的标准赔付658060元,精神损失费要求10万元。在收到被害人家属的起诉状后,我方积极与朝阳法院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沟通,将开庭审理时间从5月中旬提前至4月20日,为双方沟通顺畅、达成和解积极创造条件。
3、由于被害人本身为农业户口,是山东农村人,且其生前居住在xx区马驹桥镇的农村,按法律规定其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适用xx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为294720元。
4、由于被害人家属仍然坚持其诉讼请求的85万元赔偿金额,在庭审程序结束后,我方又与保险公司协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平度支公司的代理人还特意请示了上级保险公司的领导,上级保险公司经过审核被害人家属提供的证据材料,4月23日作出了无法按照xx市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结论。
5、朝阳法院的案件承办法官也在开庭前后给死者家属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都无济于事。
由此可见,为最大限度满足被害人家属的要求,与家属达成调解谅解协议,我方已经穷尽全部途径,然而被害人家属仍无法接受我方的赔偿数额,双方因死亡赔偿金一项就相差 363340元【658060(按城镇居民标准)-294720(按农民标准)=363340元),我方亦感无奈。被害人家属的要求明显违背法律的规定才是双方未能达成调解赔偿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被害人家属在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未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方式,就是基于民事与刑事案件的独立性。民事赔偿是否能达成协议不取决于尚鹏飞一方寻求积极和解的主观意愿,也需要对方的冷静思考与合理要求。因此,本案中双方暂时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不应该影响商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事实。我们认为,他的情况基本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故恳请办案机关不予批准对他实施逮捕措施为盼!
1、被害人家属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复印件;
2、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复印件。
3、拟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扫描打印件。
律师:裴xx 王xx
xx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xxx2年4月23 日
意见书的格式及 篇七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文艺、郑彦康伙同范少聪、王利强于2012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始时就没有明确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具体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险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测的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后果具有“明知”的认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肯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认识,属于直接故意;同时,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该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在高速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容易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险方法”。
五、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根源及量刑意见。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四人于201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规矩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重。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v^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文艺、郑彦康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少聪、王利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文艺、郑彦康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少聪、王利强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
以上意见,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公诉人:王彦莉、李虎
二〇xx年六月十日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陈力丰
案由:故意杀人
起诉书号:白检刑诉[20xx]1201号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今天,抚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一案。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力丰,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陈力丰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力丰故意杀人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犯罪事实清楚,基本做到了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陈力丰进行了全面讯问,陈力丰虽当庭翻供,但是,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书证等大量证据来证明案件情况。
被告人陈力丰在公安机关接受第一次询问时虽否认^v^一家为其所杀,但其并未能通过公安机关委托专家对其所做的测谎生理心理学实验,可见其第一次所做的无罪陈述不实,不能采信。被告人提出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第二次认罪供述系由于刑讯逼供所做的虚假陈述,但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看守所体检报告表可以看出,被告人陈力丰在进、出看守所前后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身体无明显伤痕,可知其身体状况良好,并未遭受其辩称的殴打、逼供行为,因次,其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并不能成立。被告人第三次在对检方所做的供述中同样承认了其杀人事实,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附近找到的尖刀上面有陈力丰的指纹,且证人刘江宁出庭作证证明陈力丰在案发夜晚8点至10点曾带此刀在其餐馆吃饭喝酒,并且情绪十分异常,于10点30分离开。陈力丰虽辩解其吃饭后径直回家睡觉,但并未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其也不能对其为何丢掉尖刀做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的发现的鞋印经鉴定与陈力丰的体貌特征吻合,在灯具开关上提取的指纹与尖刀上的指纹经专家鉴定,其吻合度亦达到行业标准,足以认定现场痕迹为陈力丰所留下,证明陈力丰曾带此尖刀到过案发现场。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陈力丰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由白山市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所做的尸检病理报告书可以得知,^v^一家三口系被同一把尖刀刺入致死。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力丰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力丰因被害人^v^欠其5万元与^v^产生矛盾,因讨债不成便心生仇恨,遂于2012年5月30日晚持刀至^v^家,杀死了手无寸铁的^v^一家三口。
被告人刘陈力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因此,被告人陈力丰的行为触犯了《^v^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被告人陈力丰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罪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被告人陈力丰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在与^v^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后,不仅在当天夜晚杀害了^v^本人,为了灭口还残忍地杀害了^v^手无寸铁、完全无辜的妻女,制造了这起令人震惊的灭门惨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对法律和道德的无情践踏,如不依法从严惩处,将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陈力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黑俊鲜、张语时
20xx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