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通用3篇

2023-11-18 20:00:04 范文 6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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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问题范文 篇一

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青岛266520

关键词 :档案管理,投资项目,解决措施

0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国家和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社会的档案意识也有所提高。“十五”期间,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较多,将产生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为了防止企业资源的流失,为了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规范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工作,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印发〈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1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不仅反映了企业发展的历史过程,而且为项目完成后的投入生产、扩建、改造等提供了原始资料,对企业是绝对有好处的。笔者结合北船重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现状谈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以下四个问题。

1.1 档案意识薄弱,轻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

档案意识薄弱,轻视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是思想上的问题,也是比较重要的问题。许多建设单位根本不重视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都在赶工期,建设单位也只想着项目的进度,好投入使用,忽视了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没有按照本行业、本系统的规定收集相应的资料,或者是没有做到收集完整,导致重要的档案资料缺失。等到建设工程完工要办理竣工验收时,才想到工程档案必须要通过验收。为了应付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才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补充档案资料,导致很多档案资料缺失,影响档案今后的利用和质量。我们企业搬迁,开工了大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完成后建设部门归档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中就有很多缺页,模糊不清的,根本不能达到档案制作的标准。

1.2 项目档案的系统性不行,保证不了原始性和完整性

项目档案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项目的立项、设计到施工、监理、验收、档案资料一直处于使用中的状态,直至项目验收以后,才能相对稳定。有的一些特种设备还需要定期检验。投资项目是由多个行业的队伍参加施工监理,这些施工队伍对档案工作的相关法规不是很了解,有的甚至从来没有接触过。他们大多数不知道这些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不重视投资项目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导致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都得不到保证,影响了项目档案工作质量。归档的时候还不完整,有的缺了开工报告,有的缺了合同,给我们整理项目档案增添了麻烦。

1.3 规章制度不完善

北船重工管理项目档案,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船重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这些规范。毕竟公司有自己的特点,有着它的具体情况,还是需要制定符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1.4 保管条件不具备

档案是不可再生的信息,必须要保证档案的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这就需要具备一定的保管条件,档案库房达到八防的要求,库房与借阅室分离。企业需要给档案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北船重工还正处于新厂建设的过程当中,很多厂房、办公楼还正在建设中,所以库房比较紧张,没有专门的项目档案库房,一些工作环境还不具备整理、保管项目档案条件,因此利用起来也不是很方便。

2 加强企业项目档案管理的措施

企业项目档案管理水平,主要是靠各项基础工作的实绩来体现,只要把基础工作做好了,企业档案管理的水平就容易得到提高,这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互相影响的。加强企业项目档案管理,必须从基础工作做起。笔者认为做好企业项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2.1 要加强企业领导和全民的档案意识

首先,企业里领导对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是影响档案管理的重要因素。只有领导有较强的档案意识,重视档案工作,给档案工作人员增加了积极性,才能把档案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制度考核中,保证了档案工作顺利开展。如果领导没有档案意识,看不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那档案工作很难正常进行。其次,就是全民的档案意识,特别是基层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全民有了档案意识,才能确保有用的档案资料的及时归档,档案工作才能顺利有效地进行。

2.2 加强项目档案的收集积累

项目档案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档案记录了项目的全过程。项目一旦出现了问题或者需要维修,这些档案资料就是最有力的凭证。在项目开工之前,应该将有关计划通知档案部门,让档案部门来指导建设部门收集项目档案资料,让档案工作提前介入,明确项目资料哪些需要归档,哪些只需短期保存,哪些可以作为参考资料,让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时进行,保证资料收集的齐全准确。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到有效利用,这需要档案部门、建设部门和施工部门的互相配合,既能保证项目工作的进度,又能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在项目完工后,施工部门应将收集的项目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整理规范整理项目资料,之后向档案部门移交,确保归档后的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档案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帮助,加强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联系,共同努力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2.3 加强全过程管理工作

档案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全程跟进投资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最主要的是把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列入合同的有关条款,运用合同条款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来提高项目档案的编制质量。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要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在与施工部门、设计部门、监理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时写入合同里,将档案工作与经济效益相挂钩,以确保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质量,这样就能使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重视档案工作,并落实责任制,提高他们编制档案的责任心。

项目的设计单位要按照建设部门的合同、协议规定,按照项目档案资料的整理规范,编制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相符的竣工图和竣工文件,向建设部门提交完整、准确的归档文件,并经系统整理后的项目文件材料及图纸。

2.4 要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并保证其工作的相对稳定性企业还应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培养他们的专业技能,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保持档案队伍的相对稳定性。档案管理一般是企业中薪酬相对比较低的岗位,这就造成了档案人员工作不积极主动,比起其他岗位更容易流失人才。如果企业不为档案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便利条件,档案工作人员也不能安心工作。此外,企业还应该积极参加国家和行业举办的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让档案管理人员了解项目档案形成规律,让档案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参加设备开箱验收,使档案人员在文件材料形成之初就能把握文件的来龙去脉,明确项目档案资料有哪些内容,知道项目档案资料地归档范围,提高档案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让他们能更好地为企业地档案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企业地档案管理水平。

2.5 完善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规范档案管理的保障。有了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工作就有依可循,有章可考。为了全面规范企业档案工作,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水平,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要立足于基础建设,按照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规章制度,抓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形成、整理、保管、归档、统计和开发利用,力求在企业内部做到分类统一、编号统一、档案装具统一和工作质量标准上的统一。主要是制定项目档案的归档制度,项目档案的整理规范,项目档案的查借阅制度,档案库房保管制度等等。

2.6 要抓好企业档案的提供利用和开发

利用是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为企业在生产经营、销售以及在解决企业问题中提供档案资源利用服务,是企业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为了便于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企业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中,应编制出多种途径的检索工具,做好档案资料汇编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的检索效率。

固定资产投资汇报 篇二

一、合并价差问题

《暂行规定》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抵销时产生的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以负数表示)。当时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尚不要求企业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及将该差额分期摊销。因此,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不发生增减变动的情况下,各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所反映的“合并价差”将总是最初投资时所确认的数额(不考虑母、子公司之间债券投资批销所产生的合并价差),从而使“合并价差”成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一个长期固定不变的数额,这显然是不合常

理的。

《投资》准则颁布后,要求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时确认股权投资差额,并将差额按期摊销,同时对股权投资收益进行调整。这样,各期合并资产负债表上的“合并价差”不再是一个固定的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绝对额越来越小。与《投资》准则颁布以前的“合并价差”相比,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是,在合并利润表中却产生了怪现象,即使整个企业集团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每期合并利润表中也总会出现“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直到“合并价差”从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消失为止,真是耐人寻味。究其原因,又是“合并价差”在作怪。因为在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上“投资收益”项目列示的是已由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调整后的数额,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抵销分录时,与“投资收益”相抵的是子公司净利润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这一数额与母公司个别利润表上“投资收益”的差额就是本期股权投资差额摊销调整投资收益的金额。因此,按《暂行规定》编制抵销分录后,合并利润表上出现“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笔者认为,《暂行规定》将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抵销时产生的差额笼统地归为“合并价差”是导致上述问题的根源。在制定《合并会计报表》具体会计准则时,建议参照IASC1998年修订的《IAS22——企业合并》的规定,将合并价差区分为两部分:一是所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母公司比例部分);二是购买成本与所购入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母公司股权份额部分之差。前者在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调整所购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列报金额,使其按公允价值计列(少数股权部分仍按账面价值计列),并将该类差额分期予以摊销;后者则应作为商誉或负商誉,并作相应处理。但是,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1.由于我国公允价值的应用并不普及,在企业合并时可能难以及时取得所购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资料。因此,应允许企业暂按所购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计列,限期(1年内)对所购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价值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并据以对合并会计报表作出追溯调整。并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披露说明。

2.考虑到所得税法规不允许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价,因此,在按公允价值调整时,应计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计列不仅关系到未来期间合并

利润表的公允反映,而且影响到合并商誉的确定。

例如:甲公司以8000万元取得乙公司60%的股权,使其成为子公司,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司价值如下表:

假设所得税率为40%,则考虑递延所得税时,合并回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分录及合并商誉的确定如下:

借: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末分配利润等10000 万元

借;存货 600万元(100 X 60%)

借:固定资产净值900万元(150 X 60%)

借:无形资产300万元( 500 X 60%)

借:商誉92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

贷:少数股东权益 4000万元(10000 X40%)

贷:递延税款720万元(300 X 60%X 40%)

注:* 920= 8000-( 13000 X 60%- 3000X 60%X 40%)

若不考虑计列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合并回合并资产负债

表的抵销分录及合并商誉的确定如下:

借: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10000万元

借:存货 600万元( 1000 X 60%)

借:固定资产净值900万元( 1500 X 60%)

借:无形资产 300万元(500 X 60%)

借:商誉2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8000万元

贷:少数股东权益 4000万元(10000 X40%)

注:*200=8000-13000X60%

二、合并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问题

我们知道,合并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之前,首先要将境外子公司以外币编制的会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编报货币反映。《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折算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的方法,采用的是现行汇率法,并将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作递延处理。就合并程序来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规定中没有涉及,即在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上“长期股权投资——对境外子公司投资”项目如何计列?这一问题在现行制度中,不仅《暂行规定》对此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投资》准则对此也都没有作出规定。唯有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第8条中有如下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币长期投资,如果采用的拆算汇率不同于前期反映它时所用的汇率,由此产生的汇兑差额应暂计入资本公积,待到对该投资进行处置时,再将其转入处置当期的损益。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呢?

从方法上看,母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一一对境外子公司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可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先计量,后折算”;另一种作法是“先折算,后计量”。从《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其选择的是前者。然而,这一规定等于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看成了一个“单纯”的货币性外币项目,因为只有货币性外币项目才在期末进行汇兑差额的调整。问题是“长期股权投资——对境外子公司投资”项目不是一个货币性外币项目,更不是一个“单纯”的外币项目。理由如下:

第一,按(IAS21--外币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的规定:货币性项目指拥有货币和应以货币结算的项目,其他的资产和负债都是非货币性项目。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属于货币性项目。因为投资者向被投资者进行股权投资,既可以货币进行投资,也可以用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作价进行投资,而作为投资报酬及清算时投资的收回,既不具有金额固定的特点,也不具有必须以货币结算的性质。其收回的投资可能采取设备、商品等非货币资产形式。因此,将按权益法核算的外币长期股权投资视作货币性外币项目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它应属于非货币性项目。

第二,在控权益法核算时,母公司单独编制的会计报表一上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项目的金额总是比例子子公司会计报表上“净资产”(不存在股权投资差额时)和“净收益”的金额,该项目好比一张浓缩了的合并会计报表,把母公司享有的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都合并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把享有的子公司的收入、费用都合并在损益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因此,按权益法核算的外币长期股权投资不是个“单纯”的外币项目,不应简单地用某个汇率对其进行折算。

第三,当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性质不同时,汇率变动对母公司的影响也就不同,将外币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上发生的汇兑差额均计入资本公积的作法显然不能反映这种差别。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外货币折算》(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境外子公司的国外营业属于境外实体性质时,其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采用现行汇率法,折算差额作递延处理;当境外子公司的经营属于母公司经营活动在境外的延伸时,其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则应采用“时态法”,即按期求汇率折算,以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项目按历史汇率折算,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由上可见,将权益法核算的外币长期股权投资按期末汇率进行调整并将汇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作法是欠妥的。合理的作法是采取“先折算、后计量”的核算程序,这样既符合外币长期股权项目的特点,又可兼顾合并境外子公司会计报表的需要,而且做到了与即将颁布的《外币折算》具体会计准则的衔接。只不过在对境外子公司的外币报表折算时,折算汇率的选择及折算差额的列示方法应与境外子公司的经营特点相适应。

固定资产投资存在的问题范文 篇三

[关键词]投资审计;行政执法;复合人才

一、现阶段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

1.投资审计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

投资审计不是单纯的财务审计,而是综合大量项目建设信息的综合审计。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中投资审计的针对性条款较少,操作性不强。同时,与财政法规相比,建设领域的法规还不够细致,虽然国家在完善建筑法规,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如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极大的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建设投资领域法规,出台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操作性、针对性更强的法规,使投资审计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更准确,依据更充分,治理更有效。

2.审计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投资审计中,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审查项目的工程财务,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核实,对工程管理过程和效益进行评价。但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是否能依据以上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执法主体资格的争议较大,相关法规也未明确。而审计移送制度要求,不同违法行为,移送至相应的部门处理,事实上延长了执法的过程,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3.审计法与合同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根据法律要求,不服审计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法院诉讼。对于施工单位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提起的诉讼,法院通常以合同纠纷受理,依据合同法裁决。进而出现不同的法律调整同一事项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民事法院审计结果的情况。因为审计法是行政法,协调行政关系,而合同法属于民法,协调民事关系。协调的关系范畴不同造成结果可能不同。但在客观上这也影响了审计的权威性。

(二)审计自身建设的相关问题

1.投资绩效审计未得到有效开展

审计署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将投资绩效审计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重点之一,但现阶段对投资审计的重点仍局限在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投资的绩效重视不够。不仅审计人员缺少绩效审计的概念,相关审计条例、规范也缺乏对开展绩效审计的指导。同时,建筑市场的复杂性也造成审计人员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工程造价的核实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审计,从而绩效审计未得到有效开展。

2.事后审计仍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形式

目前,固定资产竣工决算审计仍是投资审计的主要形式,事前介入和事中监督不够。不符合增长较快的投资趋势,也不符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要求。面对投资已经完成,资金的拨付使用已基本完成,大量建筑工程已经隐蔽的工程,事后审计,不仅不利于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核实,而且对发现的问题整改难度较大。即使通过审计披露投资项目选、立项存在重大问题,也无法收回已经形成固定资产的大量资金。

3.新形势下复合型审计人才更显匮乏

投资审计涉及专业学科较多,领域较广,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应具备财务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审计技能,还应该具备法律、金融和项目管理方面的知识储备。目前审计人员基本都具备财务审计的能力,但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审计的能力明显不足,法律和项目管理方面能力更是薄弱,金融投融资方面的经验比较匮乏。复合型审计人才的匮乏和审计服务于经济社会建设的矛盾比较突出。

二、改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的建议

(一)筑牢法律基础,维护审计权威

进一步完善审计法规,充分发挥审计的国家治理作用。首先要解决审计法与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适应性问题。对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对于施工单位有争议的工程结算价款,法院在裁决时,应分清不同法律调节的对象,只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同双方之间的价款纠纷进行调节,因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建设单位,下达的审计决定也是对建设单位的法律文书,法院不能依据施工单位的诉求而否定审计机关做出的对建设单位的审计决定。同时,审计法与合同法之间的交集也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尽快予以解决。

其次,法律应针对投资审计,明确赋予审计机关相应的行政执法处罚权,维护审计机关的权威性,减少执法环节,提高执法时效。最后,应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完善政府投资领域的法律体系,提高审计执法的可操作性。

(二)探索审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

第一,加大跟踪审计的比例,积极探索有效的跟踪审计模式,特别是在重大项目的选立项阶段,积极有效地跟踪审计无疑会对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二,审计人员要重视立项阶段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靠可研、环境评价等基础资料,开展有效的、真对性强的绩效审计,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可以要求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再分析,对可研报告进行再评价。如发现提供虚假数据或出具虚假可研报告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坚决予以披露,并给与处理。促进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科学的发展观。

第三,审计机关应健全审计人才的培养计划,在确保经费的同时,采用灵活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审计署组织的全国大型审计项目,交叉学习,以审代训,各取所长。同时有计划的引进专业院校的对口人员,弥补审计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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