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本文是勤劳的小编帮家人们收集整理的消防工程验收方案【通用9篇】,仅供借鉴。
消防验收报告 篇一
XXX市*消防支队:
我公司建设的(开发的)XXXX工程XXX-XXX号楼经支队X公消审(20xx)XXX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批准,现以施工完毕。该工程建筑面积XXXX*方米,XX层,为住宅/办公/酒店,设计单位是:XXXXXXXX,施工单位是:XXXXXXXXX,共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多少个探头,多少个报警按钮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多少个)、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箱多少套)、XX个室外消火栓等。
现以施工完毕,并经XXXXX消防检测事务所检测合格,特申请贵支队给予验收为盼。
XXXX公司
日期
消防验收报告 篇二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在上级**、质监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的大力**下,通过全体参建员工的努力和辛勤劳动,工程于20xx年12月21日通过了五方主体预验收工作,并完成了有关问题的质量整改闭合,现消防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下面就工程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 工程概况:
1、 xxxx与广场路交叉口,南邻广场路,北邻飞鹏巷,西朝信河街,东邻居民区。属居民集中区域,为消防重点**单位,本工程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十八~二十二层,**裙房二层组成。总建筑面积为40192m2,地下部分5252.34m2。总建筑高度分别为:64.3m、70.30m、80.90m、9.30m。一层层高为4.50m、二层层高为4.80m,三层层高为4.50m;地下室一层高度分别为:机动车库5.60m;设备房4.80m非机动车库3.80m。地下事室主要有两个消防通道口,设计容量为400m3的消防水池及设计容量为18m3的喷淋专用水池、消防排烟风机房、自备发电房等设备房,地上二层~三层商场部分设置有两座消防楼梯。屋顶设有电梯机房,正压送风机房及消防水池设计容量18m3等设施。
2、 建筑类别及耐火等级:一类高层建筑及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北侧商业部分为二类多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3、 主体结构采用全现浇钢筋砼框架—框支剪力墙结构,地下室连体,地下室设有汽车库,非机动车库。一、二层设有商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三层设为**层(技术层)、露天部分设屋顶花园等休闲场所;四层及以上为住宅。
二、 工程使用功能:
1、 本工程消防报警系统采用消防中心**系统,由自动报警系统、楼层疏散指示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广播和消防电话等系统组成。消防中心设在D-1栋一层,消防中心采用集中报警**器**。
2、 本工程联动系统为集中**,联动**台设在一层消防**中心内,联动功能主要有:火灾报警后停止送排风机,打开排烟口和正压送风口,启动排烟风机和正压送风机,火灾确认后接通警报装置,10~15秒后接通紧急广播,**疏散,同时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泵,电梯迫降至底层。
3、 消防**室的联动逻辑和手动功能:a、手动按钮动作时,立即联动消防设备。b、消防栓按钮动作时,立即启动消防泵和喷淋泵。C、烟感、温感、水流指示器等报警时,应确认后方可联动消防设备。d、消防紧急广播扬声器、排烟口及暂停空调机等功能应联动着火层及上、下层,e、消防**室应有各消防设备的启停启示,并能手动**各消防设备的启停。f、消防**室内的消防广播应能手动开启,也可自动开启,设有话筒,也可放录音带。g、消防中心应设有消防支队的`直通专用电话,在消防水泵、电梯机房、风机房应设有消防电话。
三、 工程施工过程:
我公司建立了各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建立完善的工程自检**,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整个工程施工程序进行严格的**,在每个分项施工前,进行严格的技术交底,并依据技术交底要求和验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做到跟踪同步,各项技术复核项目,自行复核合格后,报请质监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行验收,在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均要求具备合格条件,对不合格,杂乱产品拒之门外(主要消防材料生产厂家及采购数量见附表1)。
在施工过程中经我公司、项目部不懈努力,全体员工的辛勤劳动下,我施工方均已按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完成了各项工作,各设备经调试运行正常,各报警系统,经检测公司检测合格,
四、 施工中余下的问题:
1、由于本工程项目投资时间比较早,按原先设计规范施工,与现消防验收规范要求,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 由于供电局负责配电房设备安装,还没有全部完成,现各设备所采用的电源为工地临时用电,负载不能同时运转时间太长。
3、 由于施工时间太紧,以及其它客观因素,各系统功能调试过程中,存在一些小问题。
消防工程验收方案 篇三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持续推进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推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环境不断改善,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构筑全市消防安全“防火墙”。
二、整治时间和方法步骤
本次火灾隐患排查行动从9月10日起到11月底。
火灾隐患排“查行动要与执法行动、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总结。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建筑工程未审未验未备案专项整治、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双达标”活动、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防火墙”工程等,统筹兼顾,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9月10日一一9月15日)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汲取近期火灾事故的教训,分析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结合实际,召开动员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排查整治阶段(9月16日一11月15日)
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重点整治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文物建筑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用火、用电等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一11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市政府将把此次排查整治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各县(市、区)的工作总结报告要于12月5日前上报市政府及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居民自建出租房、简易住房、各类小场所及“三合一”场所;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未审未验未备案建筑工程。
(二)排查整治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消防安全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及其他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铺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铺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保将此次行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齐抓共管,严格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场所进行彻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全面治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整治各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督导,履行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后四个月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点工作,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领导责任;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 篇四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规范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为主要目的,按照先试行、后推广的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监管内容和程序,研究制订消防工作协调过程中有关文书或文件制式和运转流程。依托区政府、公安*分局外网平台,建立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地区统一的消防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消防产品管理等信息。在区及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平台上,落实许可受理的消防前置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合理、高效,依托市消防联席会议,成立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房管、安监、文体、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围绕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现场办公、蹲点帮扶等形式,深入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会议协调机制
由区消防联席会议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通报公安、工商、文化、安监、街道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移送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研究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和要求,公布行政许可结果,研讨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前置监督机制
1、区建设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作为审查前提,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不按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不按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依法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文件。
2、区房管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作为审查前提,对建设项目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4、区工商局: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撤销,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在接到消防大队函告后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5、区教育局: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对相关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通过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6、区文体局:对拟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实施审批时,对未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文件;对拟申办的体育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7、区卫生局:对拟开办的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许可或备案的文件作为批准条件之一。
8、区民政局: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9、区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区公安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不予备案,旅馆不予核发旅馆业登记许可证;消防大队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应及时通过公文抄送、网站、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并抄告相关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三)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1、消防安全信息公告机制
(1)行政许可公告机制。建设、工商、卫生、文体、经贸、公安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行政部门依托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结果,以供其余部门随时查询,实现信息互通。
(2)登记备案查询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抽查的项目,抽查结束后5日内在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上公布并供查询。
(3)重大火灾隐患公告机制。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告知。新闻媒体定期本地区火灾隐患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曝光。
2.重大问题抄告机制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对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通过专用文书函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区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2)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设计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设计)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区公安消防大队。
(四)建立政府部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1、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移送和通报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涉及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工商、质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对影响消防车通行和防火间距的临时建筑物,城管部门应加强拆除力度。对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指导,督促各个业主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或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投资人和负责人重新开办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会同文化、公安治安部门建立娱乐场所加重处罚机制,对娱乐场所违反消防法规,同时也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要加重处罚,要加大对娱乐场所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妨碍安全疏散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向文体、工商部门通报,文体、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警示记录系统。
2、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
(1)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系统等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安监、工商、文体、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权进行查处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移送、通报*区消防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紧急的或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后24小时内交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举报,应当将查处情况函告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应当将相关部门移送、通报的举报查处情况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
(2)隐患信息互通机制。消防大队对日常监督检查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网站或政府政务信息系统通报相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改。安监、建设、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按规定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时间、方案、要求、程序、指导、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政府会办纪要。
(4)行政监察制度。凡是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监察部门应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的,要及时立案倒查责任。
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等部门和机关通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政策。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主动邀请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上争取支持。
消防工程验收方案 篇五
关键词:建筑工程 消防 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增多,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未落实而导致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在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的同时,也使得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十分重大,因此,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必须严格执法,充分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目前由于我国建设施工企业消防意识淡泊,主体责任不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等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影响到消防执法工作的效果。
一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社会对消防安全工作的普遍重视,目前社会火灾防范意识比前些年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对于一些建设工程,由于一些施工企业防火防灾意识薄弱,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造成了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有抵触情绪,造成了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开展。目前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验收及备案问题
在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竣工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备案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些消防设施在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时缺少相关的设计图纸,给验收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在施工现场验收的过程中,只是对消防工程的设施布置、材料耐火等级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进行了验收,而对消防管理方法是否完善,消防责任划分是否清晰这些问题不能有效的进行控制。另外,在进行行政备案时,存在企业为逃避监督检查而虚假备案和重复备案的现象,这些都为消防监督的展开带来了困扰。
(二)缺乏动态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连续的过程,贯穿工程建设的始终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效管理,不但能够保证建筑设施的安全与质量,而且能够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为施工企业减少经济损失。因此在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时,应该做好工程的动态监督管理,随时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措施进行抽查,确保消防工程的最终质量。目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抽查时,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检查的次数及监察的力度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施工企业方面对建筑施工过程的重视高于对消防安全工作的认识,在监管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缺少负责人的现象,致使消防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而且消防机构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工作,因此,很难保证监管工作的全面性。
(三)消防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因此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好坏,会影响到消防工程的监管质量,从而对施工安全和建筑质量产生影响。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管理人员主要存在人员流动性大,实际工作经验不足,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安全责任心不强。这些人为因素都会导致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无法适应现代的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给日常的监督执法带来了难处,造成了监管工作的难以推行。
二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改进方法
消防监督工作是以行政执法的方式来实现的。作为一种具有执法权力的部队,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要做到公正、公开,执法手段一定要文明,这样才能提高消防部门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便利。
(一)加强备案审查和验收工作。
针对出现的建筑工程重复备案现象,可以实行一次申报制。凡是被备案系统抽中的建设工程抽查对象,应当立即对其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其他相同名称的或不同名称多次申报的,统一确定为虚假备案。减少虚假备案对消防监督工作的干扰。在进行工程验收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消防设计图原件,对不能提供文件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行政处罚。在现场验收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执行,排除干扰,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建筑施工消防监督的动态管理
为了确保对建设工程的动态化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建立专门的工程巡查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巡查机构要加强定期抽查的次数和深度,监理企业则需要全程有效的监控和约束,把握工程项目进度,避免施工问题的发生。二、合理规范和划分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对于消防机构来说,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管理力度存在很大不足,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原因是由于消防机构的工作性质所决定。行为方面的区别和定性,加强验收管理,提高技术含量。三、工程验收工作,是对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审核的重要环节,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提高验收工作的合理性和全面性,确保消防工程建设的水平。
(三)提升监督人员素质,确保执法效果。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高低,决定了消防工程质量的好坏关。因此加强消防监督人员的培养工作,是提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水平的重要措施。首先要做好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教育工作。首先要提高对监督工作性质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克服特权思想的问题。其次强化业务能力,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消防工程监督执法质量。最后设置必要的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定期考核。同时针对人才流失现象,还需要加强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工作,可以通过与专业院校合作的方式,通过委培、招聘、联合培养等方式吸收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强的人才,保证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我国消防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人情消防”的现象,严重危害了我国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要从根本上解决“人情消防”的问题,有以下几条可行之举:一要专门制定规范消防监督人员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消防监督人员的约束力度;二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的监察力度,同时对违法人员进行严惩;三要增加消防监督的透明度,让全社会来监督消防人员的执法工作。
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重新颁布,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度,有效减少灾害的发生和危害,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认真、公正、文明地开展执法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执法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实际《www.paomian.net》的监管过程中,必须以良好的工作态度,高效的执法水平,保证消防监督工作的效果,为维护我国社会及经济的平稳稳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永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消防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年08期
[2]张正海,浅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J].科技资讯,2012年29期
[3]孙睿,浅谈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管理[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1年01期
[4]元浩,浅析高层居民建筑消防监督工作遇到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11年02期。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 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的行为。
消防验收报告 篇七
高新区消防大队: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 篇八
【关键词】建筑消防;消防设施;消防系统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概述
经过十多年的经验总结和发展变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主体己经从最早的半政府职能的团体组织,演变为纯粹的自负盈亏的社会企业,承担着为新竣工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和老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任务,成为我国消防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其设计要求,满足其使用功育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确认,一栋建筑,尤其是按照规范设置了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在施工完毕后,建筑及其附属的各项水、电、气及智能系统都相继完工,“达到”竣工标准后,人们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和手段来检验该建筑和各项系统是否真的都达到了预期的标准,建筑消防设施也应当受到检验。而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属于建筑防灾系统,有别于其他系统,不能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是否存在缺陷而及时返工、弥补缺陷;而且其他系统即便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妨碍人们的生产、生活,人们还可以适度忍受,而建筑消防系统如果不达标,一旦建筑因为各种偶然原因发生火灾,将影响人们的灭火救灾工作,在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疏散等功能时可能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十分必要,而根据目前科学认识的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这种检验的最有效的方式。正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此之强,建筑消防设施一旦检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竣工阶段的问题,难以像供水、供电等系统一样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施工方和建设方等有关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完成检测,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公正,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为评价建筑是否达到消防竣工验收标准而提供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主要是需要第三方技术确认的各个建筑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疏散疏导系统等等,对这些系统的具体检测方法和工具,主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如检测电子报警系统,应先确定系统类型、检测比例,模拟吹烟,收到信号反馈,模拟故障,报警优先,同时报警数量等等,适当评价测试这些内容的原因。对消防水系统,要测试水量(供水与蓄水)、水压、同时出水量最大流量,最高、低点的压力等。
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使用下列专用设备:发烟器、声级计、照度计、卷尺、秒表、水压表、风速仪、微压计、接地电阻仪、兆欧表(可以分别简短介绍功能,并评价检测用途)。此外,还应增加风压仪、水流量计及普通的皮尺(测量水箱体积、报警按钮高度)等设备。
检测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合格,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权威性。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上岗证最初由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目前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检测人员仍应严格按消防规范及操作规程精心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建设单位在选定协作的检测单位后,应按照检测企业的要求,向检测企业提供有关的建筑和设施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与检测企业安排商定检测日期。
检测前,受检单位(即:建设单位)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便于检测人员全面了解系统的情况。检测中,受检单位必须指派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在场,协助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及时沟通一些图纸和资料不能反映的技术细节和解决一些因工程现场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同时也可起到监督检测人员工作的目的,使检测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检测工作结束,一般情况下,检测企业主管人员会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可决定当时复检。检测结束后,检测企业人员与受检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都应现场在原始数据上签字认可,留作原始证据。检测企业人员离开检测现场,回到检测企业办公场所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按照目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与内容,一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完全合格后,并不能表明该建筑达到了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标准。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仅仅针对建筑己经安装设置的各个消防系统的外观和功能进行检测,而在哪些部位应设置哪些消防系统,应设置什么规模的系统等内容,及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间距、车道、扑救立面,内外防火分隔、疏散距离、宽度与级别和一些内装修等内容都无法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来判定是否合格。因此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仅仅是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只能说明该建筑己经达到消防验收的基本条件。该建筑是否满足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要求,还应经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监督下依法组织必要的验收程序,取得相应法律文件才算验收合格。
参考文献: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 篇九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根据*县消防联席会议《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并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建筑工程,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联合执法机制,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县政府成立县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安监、经贸、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另外,县消防大队可自行设计使用《消防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反馈表》,主要用于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规划定点通知书》、《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在办理或许可《*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工商部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六)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安监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十二)交通、交巡警、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县消防大队要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在2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查处;对于无权进行查处的,应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移送、查处情况反馈表》,于5个工作日之内寄送当地*消防机构处理或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进行移送,当地*消防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原移送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或在《*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消防机构。
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或安委会应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时间要求、工作方案、督查措施等,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对属于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监察局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5.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各级*消防机构要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要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
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各司其责,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质监、*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