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晨昏线的几点理解论文【5篇】

2024-01-09 05:25:02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浅谈对晨昏线的几点理解论文【5篇】,希望同学们阅读之后能够文思泉涌。

对公共关系理解的论文 篇一

对物质“特性”的理解的论文

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常常提到 “只与”这两个字眼,这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因为只有你重视了“只与”二字所蕴含的意义,才会更充分地去理解与此相关的物理概念、物理量或物理公式,从而帮助你更准确地去理解、判断、解决跟这类概念或物理公式相关的题型和知识要点。能够意识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咱们就很有必要一起来剖析、领悟一下物理概念和公式中的“只与”二字的具体意义。

对“只与”意义的解释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只与”二字表明这个物理量是物质的一种特性或属性

与此相关的物理量有:密度、比热容、电阻、惯性等。

1、物质的密度是物质本身的一种特性:“只与”物质本身有关,不同的物质,密度一般不同;相同的物质,密度肯定相同。而不是说质量越大密度越大;体积越小密度越大。虽然密度的求解公式是ρ=m/v,但因为密度是物质的一种特性,所以密度既不与质量成正比,也不与体积成反比,只是在大小上等于质量与体积的比值。物质的密度“只与”物质种类有关,而不随物体的质量、体积、形状等条件的改变而变化。如果你能清晰地意识到“只与”这两个字眼的关键性,也就不难理解铁钉和铁锤的密度其实是一样的;把一块砖劈成两半,每块砖的密度都不变。

2、同密度一样,比热容也是物质的一种特性。物质比热容的大小“只与”物质种类有关,抓住了这里的“只与”,我们就再也不能说同种物质的比热与吸收或放出的热量成正比,与物质的质量和温度变化成反比了。一滴水与一桶水的比热容是相等的,温度高的水与温度低的水的比热也是相等的。

3、导体的电阻也是导体自身的一种特性。导体的电阻值“只与”导体的长度、横截面积、材料和温度有关,理解了这里的“只与”,我们就会更深刻地认识到公式R=U/I的真正意义只是告诉我们导体的电阻在大小上等于电压和电流的比值,而绝对不能说电阻的大小与电压成正比,与电流成反比。导体两端没有电压,导体中没有电流,导体的电阻依然以固有的特性存在着。

4、惯性是物体的一种属性。惯性的大小“只与”物体的质量有关。物体的质量越大,物体的惯性就越大。抓住这里的“只与”,对惯性的理解是大有帮助的。同一个物体,它静止时和运动时的惯性是一样大的;同一辆汽车以不同的速度行驶时,汽车的速度越快惯性就越大吗?显然不是,因为汽车的惯性“只与”汽车的质量相关,车的质量不变,惯性也不变。

其实,物质本身的这些特性可以借助数学方法来加以证明。

以密度为例:质量为m,体积为v的物体的密度应为ρ=m/V。如果将此物体一分为二,其密度是否也会变为原来的一半呢?设其中一块的质量1/2m,则其体积也应为1/2V,则其密度为ρ=1/2m/1/2V=m/V,分子分母同时约去了1/2,其比值未变。如果质量m变为原来的1/3、1/4……,其体积也会变为原来的1/3、1/4……,m/V的比值仍然不变,从而充分反映了物体的密度是物质本身的一种特性,而与体积和质量的大小变化无关。

二、“只与”二字表明了此物理量与其它物理量之间严格的演绎推理关系

与此相关的物理量主要有:液体压强P、功W、摩擦力f、速度v等。这些物理量的。大小只取决于某些固定的要素,而与其它条件、其它因素没有任何关系。

1、液体内部压强的大小“只与”液体的密度和液体的深度有关,与液体的重力、质量、体积、容器的形状等因素无关。抓住了这里的“只与”,就会对液体的压强公式P=ρgh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对“帕斯卡裂桶”的实验现象就不再感到大惊小怪了,同时对高中学习液压器的工作原理也做了一个坚实的铺垫。

2、做匀速直线运动的物体的速度“只与”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的路程有关,虽然速度的求解公式为v=s/t,但速度的大小既不与路程s成正比,也不与时间t成反比。也就是说在任意时刻,任何时间段,任意位置,任意路程段,只要物体做的是匀速直线运动,速度就是一个不变的值。公式v=s/t中的v与s和t都是无关的。

3、功的大小“只与”作用于物体上的力F和物体沿力的方向上移动的距离s有关,即W=Fs。力做功的多少与物体在运动过程中是加速、减速、或是匀速等运动状态无关,与物体的质量,所受其它力的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也就出现了“劳而无功”和“不劳无功”这两个跟做功有关的专用术语。

4、同以上几个物理量相似,滑动摩擦力的大小“只与”压力和接触面的粗糙程度有关,而与滑动速度和接触面积等因素无关。知道了这一点,也就不难理解在水平面上拖动桌子时让桌腿朝下和让桌面朝下时所用力的大小是一样的。

由上面的分析可见,课本上的一些关键词语,我们一定要把握住、把握准,努力去挖掘出其内在的实际意义。这对于我们理解概念及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是有很大帮助的。同时,只有解透了这些关键词语的含义,我们才会举一反三,更简捷而准确地去分析、判断、解决与此相关的实际问题。同学们可一定要加以重视啊!

对物质“特性”的理解的论文 篇二

浅谈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理解论文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睢宁县康复医院(以下简称康复医院)

被告: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

案情简介:

8月22日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接受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委托在睢宁县招募工人100名。同年9月3日,劳务公司到康复医院联系体检事由。次日,南亚公司派人随同劳务公司带领招聘的25名工人至康复医院进行体检,康复医院向劳务公司开具了收到体检费1000元的收据。当日,康复医院出具的25人体检合格的报告由南亚公司人员带走。同年9月9日,南亚公司厂医审核发现体检报告中缺少两对半及肝功能体检项目,即告知城东劳务公司。后劳务公司将康复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及两对半体检报告传真给南亚公司。南亚公司发现传真的检验报告中的肝功能数据与9月4日带回的不符,故对25名工人重新体检。经南通城东医院检查,发现其中3人患有乙肝,其中2人ALT(转胺酶)升高,遂对此5人不予录用。劳务公司为此支出复检费1097.4元。月5日南亚公司出具了《关于睢宁县城东劳务所招工一事的说明》,载明“由于此次在体检中出现疑问,故对城东劳务所的资质产生质疑,现本公司不再与其合作。”城东劳务公司遂诉讼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康复医院赔偿复检费、名誉损失费、间接损失等3170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与康复医院之间的检验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康复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化验单中数据前后不一致,导致南亚公司责令劳务公司招募的工人重新体检,并取消了剩余75名工人的招工约定。康复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对城东劳务公司可得利益予以赔偿。城东劳务公司要求康复医院赔偿不合格人员退费,因该笔款项系城东劳务公司代支部分,不应计入损失。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费5000元,因未提供法律依据,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间接损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睢宁县康复医院赔偿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复检费1097.40元、住宿费120元、复检交通费53元、不合格人员往返车费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损失5367.75元,合计711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城东劳务公司与康复医院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康复医院在履行义务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3名已查出系乙肝患者的工人也出具了体检合格的。报告,是违约行为。由于康复医院的瑕疵履约行为导致用工单位对劳务公司的信誉产生质疑,解除余下合作,使劳务公司失去了输送75名工人并从中获取利润的机会。城东医院作为一家职业医院,其预见能力不同于一般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如果不认真负责的进行体检,将身体不健康的工人输送出去会对劳务公司的诚信度产生合理怀疑而不再与之合作。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一、 可得利益损失及其赔偿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润。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如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违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要件。因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故违约损害赔偿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只要具备上述三要件,违约方即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问其主观过错。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要件。

二、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制度根本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同时还应顾及鼓励交易、提高效率等社会利益,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受以下几个方面限制:

(一) 可预见性规则

即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为订约时。预见的内容为损失的数额,对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付赔偿责任。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因违约方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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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昏线太阳高度角为什么是 篇三

对土木工程的理解论文

除了我们熟知的公民建与道桥外,还包括一些工业上特殊的建筑物的修建。至今人们已经不再只局限于陆上空间的利用,水下隧道,通道的修建使土木工程从陆地延伸到了水下。它的领域随着各种科学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因此,对土木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面要求更为宽广,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的要求也更为迫切,而且要求知识不断更新,对专业的掌握更为深入,设计建造和科学研究更需紧密联系。现在的土木工程不仅要求保证质量并按计划完成它,而且必须按最佳方案并以最优方式来设计和建造。土木工程涉及多个分支学科,一项工程的实施并不单单是技术问题攻克或工程施工,而是由多个部门,多种学科共同协作配合完成。

一、高层建筑

摩天大楼作为一种人类的智慧及财力的象征,是我最感兴趣的建筑。 高层建筑首先从美国兴起。1883年在芝加哥建造了第一幢砖石自承重和钢框架机构的,高11层的保险公司大楼。随着人口向大城市集中,随着城市用地的日趋紧张,以及电梯的发明和应用,结构理论的突破,新型材料的不断问世,高层建筑开始大量出现,且建筑规模越来越大,建筑高度越来越高。19在纽约建成了高52层的伍尔沃思大楼,1913年在纽约建成了高102层,381米的帝国大厦。但是尽管当时已经采用了先进的钢框结构和劲性钢混凝土材料,都尚未创造出与新的建筑类型相适应的造型形式,人们造型观念还徘徊在中世纪高直建筑的形式中,因而新的结构类型被传统的造型形式所包裹,结构和造型为开始真正结合。

现代高楼更是群起林立,如:迪拜的迪拜塔(818米) 香港中国银行大厦(高368。5米),芝加哥西尔斯大厦(高443米),芝加哥汉考克大厦(高344米),“东方明珠”(高468米),上海金茂大厦(高420。5米)等。迪拜塔高818m 目前为全世界最高的建筑。 下面介绍一些我所喜欢的摩天大楼:

二、土木工程的未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球上可以居住、生活和耕种的土地和资源是本来就不多,现如今买不起房的80后数量正飞速的增加,青年人买房问题扼待解决。因此,人类为了争取更多生活的空间,土木工程的未来至少可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1 向高空扩展

日本拟在东京建造800。7m高的千年塔,它在距海约1。25英里的大海中,将工作、休闲、娱乐、商业、购物等融于一体的抗震竖向城市中,居民可达5万人。中国拟在上海附近的1。6公里宽,200m深的人工岛上建造一栋高1250m的仿生大厦,居民可达10万。印度也提出将投资50亿建造超级摩天大楼,其地上共202层,高达710m。

2 向地下发展

1991年在东京召开的城市地下空间国际学术会议通过了《东方宣言》,提出了“21世纪是人类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世纪”。建造地下建筑将有效改善城市拥挤、节能和减少噪声污染等优点。日本1993年开建的东京新丰州地下变电所,将深达地下70m。目前世界上共修建水电站地下厂房 约350座,最大的为加拿大的格朗德高级水电站。

3 向海洋拓宽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首都迪拜的七星大酒店也建在海上,洪都拉斯将建海上城市型游船,该船将长804。5m,宽228。6m,有28层楼高,船上设有小型喷气式飞机的跑道、医院、旅馆、超市、饭店、理发店和娱乐场等。近些年来,我国在这方面也已取得可喜的成绩,如上海南汇滩围垦成功和崇明东滩围垦成功,最近又在建设黄浦江外滩的拓岸工程。围垦、拓岸工程和建造人工岛有异曲同工之处,为将来像上海这样大的`近海城市建造人工岛积累了科技经验和准备力量。

4 向太空进军

由于近代天文学宇航事业的飞速发展和人类登月的成功实现,人们发现月球上拥有大量的钛铁矿,在800℃高温下,钛铁矿与氢化物便合成铁、钛、氧和水气,由此可以制造出人类生存必需的氧和水。预计21世纪中叶后,空间工业化、空间商业化、空间旅游、外层空间人类化等可能会得到较大的发展。我国的外太空计划正逐步进行,神5、神6等一大批对外太空空间的探索工程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太空资源的探索开发讲成为未来工程师们的研究方向。

5 向沙漠迈进

全世界约有1/3陆地为沙漠,每年约有600万公顷的耕地被侵蚀,这将影响上亿人口的生活。世界未来学会对下世纪初世界十大工程设想之一是将西亚和非洲的沙漠改造成绿洲。现在利比亚沙漠地区已建成一条大型的输水管道,并在班加西建成了一座直径1公里、深16公里的蓄水池用以沙漠灌溉。在缺乏地下水的沙漠地区,国际上正在研究开发使用沙漠地区太阳能淡化海水的可行方案,该方案一旦实施,将会启动近海沙漠地区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我国沙漠输水工程试验成功,自行修建的第一条长途沙漠输水工程已全线建成试水,顺利地引黄河水入沙漠。我国首条沙漠高速公路――榆靖高速公路已全线动工,其全长116公里。

随着人们生活的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己所处的建筑空间已经不仅仅单纯从数量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而且从质量上也提车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环境的美观,有一定的舒适度。这就需要对建筑进行必要的装修。如果说建筑主体工程构成了建筑的骨架,那么装饰后的建筑则成了有血有肉的有机体,最终以丰富的,完善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最佳的建筑应该充分体现各种装饰材料的有关特性,结合现有的施工技术,最有效的手法,来达到构思所要表达的效果。建筑装修要考虑建筑空间的使用要求,保护主体机构免受损害,给人以美的享受,满足消防疏散的要求,装饰材料和方案的合理性,施工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等。房屋建筑发展的同时,像房屋建筑一样影响着人们生活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总的来说土木工程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未来的土木工程将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地球环境的日益恶化,人口的不断增加,人们为了争取生存,为了争取更舒适的生存环境,必将更加重视土木工程。在不久的将来,一些重大项目将会陆续兴建,插入云霄的摩天大楼,横跨大样的桥梁,更加方便的交通将不是梦想。科技的发展,以及地球不断恶化的环境必将促使土木工程向太空和海洋发展,为人类提供更广阔的生存空间。近年来,工程材料主要是钢筋,混凝土,木材和砖材,在未来,传统材料将得到改观,一些全新的更加适合建筑的材料将问世,尤其是化学合成材料将推动建筑走向更高点。同时,设计方法的精确化,设计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和智能话技术的全面引入,将会是人们有一个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一句话,理论的发展,新材料的出现,计算机的应用,高新技术的引入等都将使土木工程有一个新的飞跃。

论文:对君子不器的理解 篇四

对罪刑法定原则理解的论文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一个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的整体。

犯罪故意和过失是最重要的因素,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下面结合大陆刑法与港澳台刑法的规定仅就犯罪故意作一比较研究。

1.大陆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犯罪故意的。概念,只是在刑法第14条规定了什么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以看出,构成犯罪故意要具备两个条件: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从认识因素讲,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必须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志的不同表现形式,大陆刑法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台湾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之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可见,台湾刑法对构成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界定的,其中,认识因素 是明知或者预见构成犯罪事实的发生,台湾刑法也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澳门刑法第13条第3款对犯罪故意也作了规定:

一、行为时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而有意使该事实发生者,为故意。

二、行为时明知行为之必然后果系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者,亦为故意。

三、明知行为之后果系可能使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发生,而行为人行为时系接受该事实之发生者,亦为故意。可见,澳门刑法规定的犯罪故意也是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方面进行界定的。值得注意的是,澳门的刑法学者把故意分成直接故意,必然故意和未必故意三种类型: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事实符合一罪状,并有意使该事实发生的心理态度;必然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必然发生,而使之发生的心理态度;未必故意,指行为人明知符合一罪状之事实可能发生,并接受该事实发生的心理状态。

4.香港刑法中的故意不像台湾、澳门与大陆刑法中的故意有制定法的明文规定,而是通过判例法来说明的。在香港刑法中,对故意并无法律定义与解释,而一般参照英国的刑法理论,在英国的刑法理论中,故意是指被告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决定造成某一结果,而不管其是否希望自己的行为造成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可见,香港刑法理论中的故意分类标准并不一致,前两种大致按意志因素的不同来区分,后两种更多是按刑事司法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分类。

对土木工程的理解论文 篇五

对公共关系理解的论文

加强公共关系建设,是当今企业和国家机关都非常重视的一项管理活动。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应顺应潮流,切实重视公共关系建设,以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的内涵与特征

对于“公共关系”这一概念,可能不少人还比较陌生。美国公关业权威书籍《有效公共关系》在的第11版中,对公共关系是这样定义的:“公共关系是一项管理职能,它的目的是在一个组织和决定该组织成败的所有公众之间建立和维持相互受益的关系。”

那么,何谓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呢?笔者认为,应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有计划地与周边的组织和公众进行信息双向交流及行为互动的过程,以增进他们的理解、信任、支持,达到检察机关与社会协调发展、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的目的。其特征是以有关组织和公众为受众,以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以执法为民为方针,以沟通为手段。它包含内部公共关系和外部公共关系,本文仅对外部公共关系建设作一论述。

为深刻、完整、具体理解检察机关公共关系的含义,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把握:

(一)它是一项管理职能。公共关系是检察机关不可或缺的社会资源,是管理者进行资源优化配置决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将其纳入检察机关的管理过程中。

(二)它是一系列有意识、有计划的活动。检察机关公共关系活动必须以严密、具体、可操作性的系统计划方式去完成,主观上要有明确的意识、正确的观念与具体的目标,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三)它是一个双向的信息交流过程。具体包括三个层次的任务:1、互通情况,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达到充分的了解,这是公共关系活动的基础性工作。2、互通观念,以此形成和确立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取向和执法观念,解决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引起公众不满的种种不足,不断完善与提高,切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进而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与支持。3、行为互动。一方面检察机关依据社会公众的诉求,有针对性实施法律监督活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又引发和指导有关组织和社会公众,提升法律意识,支持检察工作,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二、当前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现状

毋容置疑,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检察工作的进步,许多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开始重视公共关系建设,采取了不少有益的措施和举动,如与有关新闻媒体一起开展“优秀检察官”、“优秀检察院”评选;在网络上与网民面对面交流;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检察机关成就;每年开展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推行的“检务公开”活动等。这些活动,对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来看,差距仍然不小,主要表现在:

㈠公共关系意识不浓。不少检察院尤其是检察长,尚未认识到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片面地认为只要和党委、人大、政府协调好关系,把检察业务做好,就万事大吉了。更有甚者,简单地将公共关系建设与“拉关系”、“吹自己”等同起来。

㈡公共关系行为缺乏规划和系统性。不少检察院的公共关系行为是自发的、零散的,没有上升到自觉的、系统的状态。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将公共关系建设纳入工作部署中,二是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三是没有系统的公共关系工作规划,手段单一。

㈢公共关系平台滞后。很多检察院的公共关系主渠道就是各院的宣传处室和外网平台,缺乏能够应对新形势的网上开博客和微博、开办警民互动基地、制作推广形象宣传片等新手段

㈣理论研究匮乏。理论是行为的先导,但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理论研究过于滞后。笔者在网上键入“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一词,仅仅搜索到两篇文章,理论研究的匮乏可见一斑。

三、应如何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性。

1、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提升检察形象和检察公信力的需要。一个机关在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欲有较大的影响力,必须引入“形象管理”。检察机关形象是检察机关的外部形象和内在精神,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总体评价和综合印象。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形象的认识评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物质层面的,一是精神层面的。在“两房”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精神层面的东西就显得很重要了。而要让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精神层面,就必须加强公共关系建设。

2、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品牌建设的需要。世界营销大师科特勒说过这样的话:过去企业的竞争力主要靠的是高科技、高质量,而现在都要强调高服务、高关系。国家机关同样如此。以公共关系作为品牌打造的核心,它有品牌和形象告知功能。人们不可能生活在一个仅凭自己的眼睛和耳朵来观察现实的世界里,他们不得不依靠存在于人与现实之间的第三方“眼睛”和“耳朵”,如果没有包含公共宣传在内的公共关系,就很难创造一个品牌。在品牌创建、成长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公共关系有着直接的作用和强劲的推动力。

3、加强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是检察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的需要。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检察机关所直接或间接面对和处理的突发事件将会越来越多。社会传媒的普及化,更为处理突发事件增加了难度。此时,公共关系的重要性就显得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公众舆论反应强烈、组织形象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公共关系便处于紧急状态之中,需要运用整个组织的力量及各种传播媒介来处理危机,协调平衡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既有许多成功的范例,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

(二)明确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对象。

确立公共关系对象,是开展公共关系的基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公共关系对象,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

1、法律监督的直接服务对象,即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以及到检察机关的来信来访人。

2、领导机关及相关业务往来单位。上级检察机关、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其它司法机关,以及其它与检察机关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单位。

3、大众媒体。

4、辖区内的其他所有公众。

(三)结合各自实际,确立公共关系活动模式。

公共关系的战略模式分为建设型公共关系、维系型公共关系、防御型公共关系、矫正型公共关系。这需要根据检察机关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与战略目标的实现,去选择不同的模式。

建设型公共关系适用于初创时期的检察机关。这种模式对大多数已恢复重建三十余年的检察院不再合适,仅适合于少数新建的检察院。其目的在于提高所在检察院的知名度,在社会公众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主要以高起点、高姿态行为作为公共关系的手段。

维系型公共关系适用于稳定发展时期检察机关。它主要是检察机关在公众中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发展较为平衡,以中低姿态行为为手段,通过信息沟通与情感联系,去维持知名度,巩固美誉度。

防御型公共关系适用于公共关系出现失调苗头的检察院。当发现公共关系环境出现了小的问题与隐患,为防止其继续恶化,适用有效的手段将潜在的危机和问题及时消除,防患于未然。

矫正型公共关系适用于公共关系出现严重危机的检察院。此时,该检察机关在社会形象大打折扣,公信力急剧下降,急需采取得力措施,以诚恳、忍耐、实事求是的态度,修复各方公共关系,挽回不良影响,重塑检察形象。

在技术模式方面有服务型公共关系、宣传型公共关系、交际型公共关系、社会型公共关系、征询型公共关系。

服务型公共关系,就是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监督服务,以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服务地方工作大局,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和各类暴力犯罪,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用实际行动赢得公众好评。这是检察机关公共关系中的核心。离开了良好的'服务,任何公共关系都将是空中楼阁、无源之水。

宣传型公共关系,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让公众及时、充分了解对检察机关有利的有关信息,形成良好的社会印象和认同。主要手段有: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通过直播与网民、听众面对面交流、发表电视讲话、开办检察机关网站、创作公众乐于接受的影视作品、举办文艺晚会、举办新闻发布会、与媒体合作开办宣传专栏或组织联合采访团等形式。

交际型公共关系,是指以直接的人际交往行为进行的公共关系活动,其目的是加强检察机关与社会的广泛联系,沟通信息、增进感情。可分为非公务交际和公务交际。非公务交际包括联谊会、招待会、联合举办文体活动等。公务交际包括召开联席会、座谈会、当面请示或汇报、邀请出席院内重大活动等。

社会型公共关系,是指检察机关举办各种社会性、公益性活动,目的是扩大检察机关影响,提升检察机关良好声誉。如建立法律义务咨询贫问苦、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资助贫困学生、义务为学校或其他部门讲课等。

征询型公共关系,是指以收集社会对检察机关各种反映为主要内容的公共关系活动,一来表达检察机关对民众的尊重与接受监督的诚意,二来及时为内部管理决策提供咨询,及时改进不足,适应公众的期望。如发放征求意见函、公开队伍建设承诺以及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或网址等。

四、以时不我待的积极态度,加速检察机关公共关系建设步伐

在公共关系建设方面,外国及香港地区较为重视。在大陆,公安部门已经着手行动,且研究成果颇丰。xx市政府办公厅公共关系处的运作,在全国开风气之先。近期,xx市公安局“公共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是全国首个省一级公安机关的公共关系部门。所以,检察机关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积极态度,加快公共关系建设步伐。

(一)确立公共关系建设的战略目标。

公共关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长时间培育。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重视公共关系在全局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判断本院所处的发展时期和公共关系现状,围绕本院中长期发展目标,科学适用公共关系的原理和方法,以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和良好社会形象为目的,确立公共关系建设战略目标,建立公共关系发展规划,并细化各项措施,以成为公共关系建设指南。

(二)建立专门机构。

各院应结合实际,成立高规格的公共关系领导机构。如xx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局长傅政华担任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为副局长和政治部主任的“公共关系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成员单位则涵盖了新闻、外事、信访、网络安全等多个部门。检察机关可在各级院办公室或政治部下设公共关系科(处),主要职能是促进检民关系,反映民众意见,与传媒建立及维持良好关系,以及向群众和传媒提供查询服务。县区级检察院可由业务相近的宣传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办公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参与其中。上级院应组织人员进行公共关系专项培训,提升公共关系机构人员素质。

(三)重视对检察干警协调公共关系艺术培训。

许多基层检察机关长期按照老经验办事,吃老本、守老框,多数检察干警不懂得如何协调好各类公众的关系,特别是缺乏和大众传媒打交道的经验,导致在处理一些突发紧急事件上缺乏必要的公共意识,造成工作被动,甚至给整个检察工作带来损害,教训非常深刻。所以,应及时为检察人员进行公共关系意识和形象意识的培训,传授有关面对传媒及公关技巧的课程,提升公共关系整体素质。

(四)整体联动,打造公共关系立体空间。

处理好公共关系,不仅仅是一个科室、一个院的事情。它需要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内部科室局整体联动。当下级检察机关公共关系遇到难题时,应及时向上级院汇报,请求支持。一个院内部应确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相关科室互动”的公共关系格局,可以和青少年维权岗、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管网络平台部门、办公室等,建立起有效的联动制度,使公共关系反应更为及时有效。

㈤与时俱进,创新公共关系平台。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涉检舆论必然成为各类媒体的热点,因此检方与社会公众、媒体、弱势群体进行公开、及时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加强对社会公平、正义、公信度的宣传尤为重要。所以我们要整合现有的资源,在做好常态新闻发布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开博客和微博、沟通联系意见领袖、与网民面对面交流互动、制作推广形象宣传片、设立形象大使、开办检民互动基地、推进检务公开和检察机关开放等新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和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赢得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避免因误解导致的矛盾和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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