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研究论文优秀7篇

2024-01-01 06:55:01 范文 0次阅读 投稿:佚名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很是熟悉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小编为同学们整理了美学研究论文优秀7篇,可以帮助到您,就是小编小编最大的快乐。

美学范文 篇一

关键词:朱熹中国美学精神宋代美学理学美学审美境界

众所周知,朱熹(1130-1200)是宋代的大思想家,同时也是中国思想史上的大家。朱熹以其博大的理论胸襟与勇气,既结束了一个旧时代,又开启了一个崭新的伟大时代。在朱熹那里,有着传统儒家的人伦精神,有着道家的自然无为,有着禅家的清心一片,也有着屈骚的深情无限,更有着自己时代的整合精神与价值选择。朱熹立足于儒家的人生价值观念与追求,出入佛道,兼融并蓄,演奏着一首理想与现实、道德与审美之间张力与平衡的人生境界追求的美妙乐章。这一乐章的最强音就是从道德走向审美,去追求“孔颜乐处”、“气象平淡”之最高人生境界——审美境界。

朱熹美学是其整个学术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在这个子系统中,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意蕴。朱熹生活在一个极富审美激情、审美创造和审美意蕴的时代,同时他自身又是具有旺盛的审美实践能力和极高的审美趣味的审美者。时代的美学特色和自身的审美素质,外在的与内在的双向互动造就了朱熹美学的特征。其核心思想就是审美境界理论,这一理论有着中国传统美学精神的底蕴,更体现着宋代美学的强大人文背景,由此也展示着朱熹美学的历史地位和意义。

一、宋代美学是中国美学的重要发展阶段

关于宋代文化,陈寅恪有过较权威的论述:“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1]因此,“宋代上承汉唐,下启明清,处于一个划时代的坐标点。两宋三百二十年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达到的高度,在中国整个封建社会历史时期内是座顶峰,在世界古代史上亦占领先地位”。[2]宋代文化是对唐代文化的一种新发展。随之出现了中国古代文化史上的两种最具典型性的文化形态:唐型文化和宋型文化。[3]这两种文化类型有着各自的特色、具有同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价值。宋代文化具有着更深的意蕴,将汉唐以来的崇高精神以更为理性的方式进行把握,呈现出一种真正的刚柔相济、阴阳相生丰满的文化范式。我认为宋文化更能代表中国传统文化的血脉和实质。

如同整个宋代文化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地位一样,宋代美学也是中国古典美学思想发展史上的高峰。宋代美学凭藉着先秦儒学美学、道家美学、诗经美学、屈骚美学,两汉经学美学,魏晋玄学美学,隋唐禅宗美学的丰富而深厚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了整合、深化与建构。[4]宋代美学的整合、深化与建构,使中国古典美学走向成熟并达到新的高度。在整合中,宋代美学广泛吸纳各种学术思想,以儒家为本位批判吸收禅家和道家美学思想,从而获取了自己时代所需的美学资源。在深化与建构中,宋代美学创造了新的辉煌、具有自己的审美价值追求及其特征。

宋代美学的繁荣与发展,有着其特殊的社会、心理结构尤其是由此构成的强大人文环境作基础。就社会结构而言,有宋一代,特重文人,并大力任用。文人地位的提高,教育的繁荣,学术的自由,市民文化的兴起与繁荣都是美学繁荣与发展的重要契机。就心理结构言,思想的活跃,个体性的增强,抱负与矢志的矛盾,主体心灵的冲突日益加剧,同样也为美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滋生土壤。[5]这种强大人文环境的营造,使得社会各阶层虽政治经济地位有别、但主体心灵方面则有着共同的理想与抱负、价值追求和审美境界。那就是道德与文章(道德与审美)走向统一,倡导“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宏愿,在人生中追求着主体崇高价值的实现与完善。

人文环境突出地体现在对哲学与艺术的思考与实践上。就哲学看,据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宋代哲学流派之多、人数之众、名家之辈出、研究之深之广、范畴命题数量之庞大都是中外古今之罕见。尤其是理学长足发展将中国古典哲学的理论和实践功能都推向了极至,对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生存理念和思维方式产生着深刻而持久的影响。[6]就艺术而言,复古运动、词的繁荣、文人画的兴起、井市文化的兴起与繁荣、大批身兼哲学家和文学家的大文人的涌现、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哲思化等都使宋代艺术显示出自身的独特性。[7]无论是哲学还是艺术在思考对象都是直面现实生活,整个人生。

朱熹可以说是这种人文环境培育的重要成果之一,朱熹美学是这种人文环境在美学上的集中体现,朱熹美学在宋代美学思潮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二、朱熹美学是宋代美学思潮的重要代表

关于朱熹在宋代乃至在中国文化思想史上的地位,明代哲学家庄定山指出:“屈原长于骚,董、贾长于策,杨雄、韩愈长于文,穆伯长、李挺之、邵尧夫长于数,迁、固、永叔、君实长于史,皆诸儒也。朱子以圣贤之学,有功于性命道德,至凡《四书》、《五经》、《纲目》以及天文、地志、律吕、历数之学,又皆与张敬夫、吕东莱、蔡季通者讲明订正,无一不至,所谓集诸儒之大成,此也。岂濂溪、二程子之大成哉?”[8]我们可以从历史事实和当代学者的研究中见出朱熹美学的重要地位。

崇尚理性、面对现实人生、追求平淡的艺术风格和自然性的人生境界是宋代美学的基本精神。宋代美学包括整个学术呈现着对儒、释、道三大学派的整合态势。“从三教鼎立佛教为首,到三教融合儒教为主,是唐宋哲学发展的总脉络。”[9]在具体的整合中,各学派学者表现出各自的特色和差异性;但在以儒学为主导,强调审美活动的社会功用,有意识有目的地广泛吸收道、释诸学说的长处、尤其是禅宗的高度思辨性理论,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上,则是一致的。从不同的学派来看,无论是“新学”、“蜀学”、还是理学都注重儒学道统,而对禅宗、道家学说广泛融合。作为理学美学的集大成者,朱熹更为充分地体现着或代表着宋代美学精神。就目前美学界的研究表明:宋代美学精神比较突出的代表是苏轼、朱熹和严羽。他们三人恰好代表着宋代美学思潮的三个基本维度,并共同构筑着宋代美学的大厦,展示着宋代美学的基本风貌和神韵。就其各自对宋代美学的特殊贡献而言,苏轼代表着审美创造的方面,严羽代表着审美评价的方面,而朱熹则代表着审美哲学的方面,即朱熹在美学方面的最高成就不在于具体的审美规则,而在于整体性的审美哲学精神。这是朱熹美学的特殊性,也我们把握朱熹美学特征的一个基本出发点。由此,在人们眼里,苏轼主要是一个文学家,严羽则主要是一个文学批评家,而朱熹主要是一个哲学家。这就不足为怪了。

当然,对朱熹的美学地位及评价,美学界似乎远不如苏轼和严羽那么明确,甚至颇有微词。但这并无损害历史事实,朱熹还是享受着宋代美学之高潮的称号。当代学术大师钱穆高度称赞朱熹,已为大家所熟知。[10]近期出版的霍然《宋代美学思潮》[11]就将朱熹这位理学美学的集大成者,置入“宋代美学思潮的高峰”一章,与严羽等美学大家并列。莫砺锋在其《朱熹文学研究》中通过对朱熹的文学活动、文学典籍之整理、文学批评之深刻等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缜密论证,认为“在宋代文学史和宋代文学思想史上,朱熹确实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2]最为集中体现朱熹美学地位的,当是潘立勇的《朱子理学美学》。他认为“朱子理学美学以其特有的哲理性和系统性,在中国古典美学中别具一格,以其突出的伦理性显示着中国传统文化意识和审美意识的特点,在当时和后代产生着很大的影响”。[13]

令人疑惑的是,很多研究中国古典美学的专家有意无意地回避或贬损朱熹美学的地位,并在思想中产生严重的矛盾。产生这一矛盾,或许本身就意味着朱熹美学具有的重大意义之所在吧!例如,当代美学大家李泽厚在他的美学代表著作《华夏美学》中,虽然有极力贬低朱熹美学地位的言辞,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朱熹包括整个理学美学在中国美学史上的特殊意义。他一边说“与其说是宋明那些大理学家、哲学家,还不如说是苏轼,更能代表宋元以来的已吸取了佛学禅宗的华夏美学。无论在文艺创作中或人生态度上,无论是对后世的影响上或是在美学地位上,似都如此”。另一方面,“宋明理学却又正是传统美学的发展者,这发展不表现在文艺理论、批评和创作中,而表现在心性思索所建造的形上本体上。这个本体不是神,也不是道德,而是‘天地境界’,即审美的人生境界。它是儒家‘仁学’经过道、屈、禅而发展了的新形态。”因此。“这也可以说是在吸取了庄、屈、禅之后的儒家哲学和华夏美学的最高峰了”。[14]实际上,李泽厚自身的美学体系建构,恰好也是对这一华夏美学传统的继续并由此发展而来。例如,他提出的“一个世界”的观点[15]就是对整个儒家美学尤其是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美学的核心问题的重新思索和探讨。这“一个世界”主要是指儒家为人们设计的一种理性与感性、道德与审美、个体与社会相统一的生活世界,是一个既现实又超越的世界或境界。因此在儒家看来,人生的幸福就是在现实的人生境遇中如何实现人生的超越而达终极目的的问题(即“天人合一”问题)。

李泽厚在美学史研究中的这种矛盾,恰好也是当年苏轼和严羽所为难之事。既要追求着情感,又不得不落实到现实的社会人生境遇。苏轼和严羽在其贯彻自身的美学思想中总是立不住。审美中的理性与感性、天与人、思想与情感、道与言等方面的矛盾,在苏轼尤其在严羽那里表现十分突出。[16]相反,这一矛盾正是朱熹解决的较好的方面。也就是朱熹从本体论高度对审美进行考察的成果。比如在“文与道”的问题上,朱熹主张“文道合一”。这一思想相当重要、内涵也十分丰富。朱熹的思想只是后继无人,也并未有人能将其思想包括美学思想真正地发扬光大,反而,其哲学伦理思想因合统治者的口味,终被统治者大肆挞伐而致使朱熹生活世界的鲜活性和完整性被肢解和歪曲。[17]正如李泽厚所说的那样,朱熹(包括理学)的“这个本体”是“天地境界”,而“不是神,也不是道德”。由此,朱熹的“文”与“理”一样,并不是指文艺,而是指更为广大的人生境界、人生艺术。[18]这一点恰好是研究者们因常常望文生义造成对文本理解之失误的关键之所在。值得庆幸的是,现在有学者已开始关注并对此问题,作了全新的阐释。如韩经太在其《理学文化与文学思潮》中就理学家的“作文害道”作了崭新的阐释。他指出,“作为理学家而提出的‘作文害道’之论,与其说它反映了道学先生不了解文学价值(文章价值)的偏执,不如说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文学主体意识的文化品格问题,此亦即上文提到的人文关怀精神问题。”[19]朱熹的“文”也应作如此解。这也才是《周易》以来“文”之真意和精神。

上述所示表明,朱熹的美学是从更理性、更深刻、更核心的方面去把握审美与人生价值的,即把道德与超道德的审美融为一体(文自道中流出、文道一体)。他是宋代美学思潮中当之无愧的典范。当然这一典范主要是从审美哲学的、审美性上学的和审美境界论等方面来说的,是有别于苏轼和严羽的。但他们又共同编织着宋代美学的精美花环。这恰好也是宋代繁荣及其文化(雅俗统一)多元趋向在美学思潮上的重要而具体的体现。不过,在这种多元趋向中,理学美学始终处于主导和优势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理学美学代表着宋代美学思潮的基本精神和走向——在“一个世界”中实现人生价值的最高目标即审美境界。[20]

三、朱熹美学是宋明理学美学的集大成者

如果说宋代美学整合了前此的中国古典美学,是中国古典美学的重大转型期——走向成熟,理学美学体现着宋代美学的基本精神,是宋代美学的集大成者;那么,朱熹则整合、发展并深化了理学美学,是理学美学的集大成者。

理学思潮是继先秦儒学、两汉经学、魏晋玄学后儒家学说的又一重大发展阶段。就时间跨度和学理性质而言,理学是指自晚唐以来至晚清的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思潮。理学包含着一般而言的理学(狭义的)、心学、气学等派别。理学美学是儒家美学乃至整个中国古典美学的成熟期。尤为重要的是,朱熹以“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21]之气势,上承先秦、汉唐、两宋学术之血脉,开启明清古典学术(包括美学)繁荣与整合之大潮,致使中国古典美学才真正成熟。[22]在此,我们有必要就中国古典美学的核心问题、理学美学的性质和基本精神等方面来观照朱熹及其美学的特殊地位。

与西方美学的求知及其主体如何获得对客体的真理性认识,其核心是“物”不同,中国古典美学重在追求人与自然如何和谐统一达到一种“天人合一”的审美境界,其核心是“人”。当然西方美学也讲“人”,但人是在“理念”、“第一形式”、“神”、“我思”、“绝对精神”、“存在”的支配和统治下的,是没有真正获得意义和审美价值的。因此,这种美学的落脚点只能在于“物”,表现为人对“物”的追求的程度来确立审美之价值。在此“美”与“真”是统一的。中国美学也讲“物”,但,“物”始终是与人结为一体的,是有情意、有道德的“人化”之“物”,是人的生存和表现的一种载体。因此,中国古典美学的落脚点在于“人”,表现为“物”如何向人的转化及如何实现“天人合一”境界来确定审美之价值关系。在此,“善”与“美”获得一致。[23]中西美学的这种差异,根源于西方自然哲学的特别发达而人生哲学则萎缩和中国人生哲学特别发达而自然哲学则萎缩。因此,中西美学并非对立、没有高下之分,而应是两者相生互补共同构筑人类美学家园的圆融体。

“美不自美,因人而彰”[24]这简洁朴实的八个字道出了美学的基本性质和美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规律。那就是,美只能以人的存在而存在,美学的存在价值和意义在于对人的解读与阐释。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学是人学。人的存在无非是在两个基本维度上展开的:一个是自然性的维度,再一个是精神性的维度。这两个维度之间所存在的张力与平衡构成了人(类)的存在的丰富性。而精神性更能体现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真正价值和独特意义。这也就是中国古代哲学家常说的与动物有本质区别的“灵明”。这一点“灵明”(精神性)体现着人的生命意识、道德意识和审美意识等基本层面。对人的“灵明”之着力挖掘是中国哲学的基本特征。因此,“人生论是中国哲学之中心部分”。[25]人生问题主要表现为“天”与“人”的关系问题。中国的整个学问(包括美学)宗旨是如何“味道”,即“究天人之际”。也就是在现实人生(“一个世界”)中如何实现超越,如何获得人生的最高境界。这种“以人为中心,基于对人的生存意义、人格价值和人生境界的探寻和追求的”人生境界理论,为中国古典美学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由此可以说,“中国古代美学是一种人生美学”。[26]正是在这种人生美学的指导下,中国人的人生境界追求就不是由道德境界走向超现实的彼岸的宗教境界,而是由道德境界走向现实的(一个世界)此岸的审美境界,并将审美境界确立为人生的最高境界。在这里,“善”(道德意识)与“美”(审美意识)达到了高度的一致,成为了中国美学的基本精神。[27]因此,人生境界追求是中国古典美学的核心问题,中国古典美学的性质是一种人生美学,在此,善与美是同一的。[28]

理学美学是这一人生美学的继承与发展。理学的核心是“心性”问题。“心性”主要是关涉人的本质和存在价值的范畴,是一个融道德论、价值论、境界论为一体的重要范畴,是研究人的心灵问题的。在理学家那里,心性又有着宇宙生命本体的意蕴,是生生不息的,而且宇宙万物的“生生之德”更集中地体现在表现人的生命意识的“仁”上。由此就演绎着道德精神生命的自然化与天地万物的精神化一起浑然的新的生命境域。这种境界就是他们孜孜以求的“孔颜乐处”。“孔颜乐处”不是一种自然性的快乐、也不是一种道德的快乐,而是一种超道德具有本体意味的审美快乐。这种“乐”实际上就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本然状态意义上的审美境界(存在)。在理学家们看来,“孔颜乐处”不是在专门追求“乐”的情况下实现和获得的,而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以一种平常的心态(心理态度)自然而然地获得的。由此,理学家们强调情感的“中和”、心灵的“平静”“无欲”。最能体现理学美学性质和基本精神的,莫过于理学家们孜孜以求的“孔颜乐处”。

“孔颜乐处”从当下美学体系来看,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美学范畴和审美问题。然而,“孔颜乐处”在以“礼乐文化”为背景的中国传统美学中却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这种对生命意识中审美境界的追求成为了中国文化生命的发展方向。这一基调的确立肇始于孔子。记录孔子言论的基本读本《论语》开篇即是“悦”与“乐”,强调以“情感”为本体的人生境界追求,以此为核心的整个文化和人生方式就是“乐是乐此学,学是学此乐”[29]审美性的“乐感文化”。[30]

“孔颜乐处”之思想源于《论语》。“子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子曰: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点!尔何如?鼓瑟希,铿尔,舍瑟而作,对曰:异乎三子者之撰。子曰:何伤乎?以各言其志也。曰: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论语·先进》)

从上述三则描述所谓“孔颜乐处”的文字看,前两则说明,孔子的人生态度,强调一个人尽管身处贫困,然仍有“乐”在其中,应不改其乐。第三则是说孔子对曾点那种与天地为一体、无为而至乐气象的赞赏。这里的记载并未明确告诉我们孔颜所乐之含义,只能从《论语》的整个思想及其字里行间来找寻其深刻意蕴。这里也告诉我们,孔子和颜回的所乐之事,并不是贫困本身,因为贫困本身是不可能直接带来快乐的。这就说明孔颜所乐之事,显然不是那种物质上所获得的享乐(快感),而应该或主要是指一种精神上的超越现实和道德的审美境界(美感),也就是冯友兰所说的儒家那种充满生命意识的“仁”、李泽厚所说的“超道德的稳定‘境界’”。周敦颐倡导“寻孔颜乐处”就是这一基本精神的承传与发展。

当年,周敦颐示二程“寻孔颜乐处”以来,“所乐何事”就成了问题。不过,一般都将其定位于道德性与超道德性的那种圣人境界、圣人气象。因此,如何为圣,就成了宋明理学的学理要求和生命追求。将圣人境界作为一种人生的最高境界来追求,其本身就已具有浓厚的审美性质。因为,作为追求的事物,一般而言都是自己认为比较美好的事物。“为圣”同样也是理学家们所认为最美好的事业。对于美好事物的内在追求,本身不可能是痛苦,反而是一种不为外物所累、不因环境之迁徙和变化而为之改变的、稳定的、持久的、具有本体意义的“乐”。“乐是乐此学,学是学此乐”就是这个意思。周敦颐自己也有过解释。“颜子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而不改其乐。夫富贵,人所爱也,颜子不爱不求而乐乎贫者,独何心哉?天地间有至贵至富、可爱可求而异乎彼者,见其大而忘其小焉尔。见其大则心泰,心泰则无不足,无不足则富贵贫贱,处之一也。处之一则能化而齐,故颜子亚圣。”[31]在周敦颐看来,人生在世,物质上的富贵是人人都所喜爱的,但真正“至富至贵”并不在于“富贵贫贱”等现实的感性东西,而是那种“大”“化而齐”永恒的整体性的生命意识。这就是他所说的与天地参的“立人极”,也就是他所追求的那种体现完美人格的“圣”。他认为,“希圣”是人生中的最大幸福、最大快乐,但绝不是为乐而乐的单纯“快乐”。因此,冯友兰指出,“完全的人自然有这幸福,但是一个完全的人是自然而然地有这种幸福,而不是为了这种幸福而作一个完全的人。如果这样,他就是自私,就不是一个完全的人,也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的人,并且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完全的人。”[32]这就说明这种“寻孔颜乐处”之“乐”绝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道德(功利)范畴,而是一种生命意识蕴涵其间的,具有超功利性质的审美情感、审美享受和审美境界。正是这种“乐”才为中国传统文人建构了一个“安身立命之所”或者“终极关怀”。这也正是美学的主题: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及其人的生存领域中的人文关怀,以完善人的心理结构使之成为完整的人。

周敦颐的“立人极”、“希圣”、“希贤”,张载的“民胞吾与”、“天人合一”,程颢的“仁体”,程颐的“理”,朱熹的“心与理一”、“气象浑成”,王阳明的“乐是心之本体”,刘宗周的“慎独”,王夫之的“情景妙合无垠”等,无不体现着这一“乐”之基本精神和意义。但在具体获得这一境界的功夫上表现出两种对立的方法。以程颢、王阳明为代表的重体悟、直觉(尊德性);另一方面有以程一为代表的重分析、强调格物致知(道问学)。朱熹则努力调和两者的偏差,强调“心与理一”、“格物”与“涵泳”的统一。这一整合是朱熹适应时代大潮流和学术内在规律的结果。因此,朱熹哲学(包括美学)的真正价值和学理意义并不在于阐释这种“孔颜乐处”,而在于如何实现这种境界之方法论的探讨和研究。这一点恰好是朱熹超越前辈之所在。为此,有研究者认为“朱子治学的最高目标,是‘众物之表里精粗无不到,而吾心之全体大用无不明’,这是一种直觉的境界;而同时又以‘析之极其精而不乱,然后合尽之其大而无余’(《大学或问》)为理想,他实很致力于分析与综合。中国哲学家中,思想条理最清楚的,乃是朱子。……朱子的哲学方法是直觉与理智参用,虽甚注重直觉,而亦注重理智的辨析。”“中国哲学中,程朱的方法论,可以说是最详密的了。”[33]张岱年在这里所说的“直觉”和“理智”代表着人类思维的两种基本方式,前者多重“情”,后者则重“理”,两者之间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而在朱熹的整个哲学体系(包括美学)中获得了统一和圆融。这一点可以从他的诸多命题中获得具体形象的把握。如“理在气中”“心与理一”“格物致知”“心统性情”“文道合一”“气象浑成”“涵泳自得”等。具体到美学及艺术领域就是强调“理”与“情”、“法”与“我”等如何统一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朱熹不像其理学前辈那样有过分压抑情感的方面,而对情感有了一种较为平和的态度。主张“文从道中流出”、“感物道情”、“心统性情”、艺术的本质是“吟咏性情”,认为“情”(文)也是自然之“理”(道),是与“性”具有同等意义。这一对“情”的认可与重视,必然地出现两种结果:阳明心学开启的明清浪漫主义美学思潮和明清之际的重理性、重情理统一的思潮。前者以李贽、徐渭、“三袁”、董其昌、汤显祖等为代表。后者以王廷相、王夫之、叶燮等为代表。

总之,朱熹的美学既整合了前辈理学美学的成果,是一种明显的集大成者;同时又开启或引发了明清美学的内在激荡和稳定,这同样是一种集大成者。只不过后面的集大成是逆向的,即由朱熹的整合中出现的内在矛盾所引发的。由此,朱熹美学研究的深入必将使我们对中国美学精神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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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之考正〉序[J].金明馆丛稿二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第245页。

[2]杨渭生。两宋文化史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第1页。

[3]冯天瑜等。中华文化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第634页。著者认为中国历史由唐入宋,中国文化也出现了一次大转型,“即从唐型文化转向宋型文化”。当然这两种区分体现出唐、宋文化各自的特色,而并未表示两种文化的高低之属。文化形态的转型也带来了学术形态的转型:汉学转向宋学。

[4]我认为中国古典美学本质上是一种以儒家为主导的,兼融道、释思想的人生美学体系。因此,我将中国古典美学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先秦——中国古典美学的形成期;汉唐——中国古典美学的发展期;宋明(清)——中国古典美学的成熟期。这三个阶段恰好与中国儒学的辩证发展道路相适应。所以,我对李泽厚《华夏美学》[M]以真正体现传统“礼乐文化”的儒家美学为中心来研究中国古典美学的思路是比较赞同的。至于具体时代的美学范型(先秦儒学美学、道家美学、诗经美学、屈骚美学、两汉经学美学、魏晋玄学美学、隋唐佛学美学、宋明理学美学、晚明自然人性美学、清代朴学美学等)也只是这一儒学美学大潮中的美丽浪花,并无实质的不同。真正的不同则在于近代,西学的大规模东进,才使之真正失衡。

[5]关于宋代的人文环境之营造,冯天瑜等著《中华文化史》[M]中对其有过精彩的论述。(参见该书的第七章)另杨渭生等著的《两宋文化史研究》[M]更是全方位地展示了宋代文化的特色。(全书75万字)

[6]关于宋代哲学思潮的盛况,在清代的学者黄宗羲等著的《宋元学案》[M]那里可见一斑。石训等著《中国宋代哲学》[M]比较全面地展示了宋代哲学的发展盛况。全书分为八篇,凡四十八章,介绍重点人物多达五十二人次,约110万字。(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

[7]就艺术的形态而言,宋代比前代有所变化,从个体性的宫廷艺术走向大众化的市民艺术(“雅”走向“俗”),因此,以“瓦肆”、“话本”为代表的艺术形态成为了宋代艺术的主流形态。就艺术体裁而言,与“唐诗主情”不同,而“宋诗主理”;散文都注重“理”之阐发;文人画更注重个体的“情意”和“理趣”等。这些都是前代所没有的。

[8][清]黄宗羲。明儒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1083页。

[9]任继愈主编。中国哲学发展史·隋唐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第2-3页。

[10]参见钱穆著的《朱子新学案》[M](成都:巴蜀书社。1986.三卷本)以及相关的著作。

[11]霍然《宋代美学思潮》[M](长春:长春出版社。1997.)虽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美学断代史著作,但为宋代美学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活的资料和某些新的思维方式。能将朱熹给予足够的重视可见其慧眼和胆识。

[12]莫砺锋。朱熹文学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1页)着重对朱熹的文艺审美活动进行了较为细密的考察、论证和分析。尤其是对朱熹大量的艺术创作及其艺术成就给予了深入的剖析与高度的评价。从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活生生的朱熹,一个紧跟时代、敏锐把握时代脉搏的艺术大家。例如作者对朱熹创作中大量吸收民间文艺形式的作品,表明朱熹审美趣味的多样性与审美思想的开放性特征。(主要参见该书的第二章)

[13]潘立勇。朱子理学美学[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9.第582页)是第一本系统阐述朱熹美学思想的专著。他通过对理学美学的论辩及其重要价值,对朱熹理学美学思想中的审美本体论、艺术哲学、山水美学、审美人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朱熹及其美学成就及其自身的内在矛盾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14]李泽厚。华夏美学[M](见:美的历程[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以下凡引此书,其页面以此版本为准)第380、382、384页。

[15]关于“一个世界”的提法与论述,可参见李泽厚。哲学探寻录[J].(载于:世纪新梦[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和《初拟儒学深层结构说》[J](载于《己卯五说》[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由此,又提出了“宗教性道德”与“社会性道德”等观点,来探讨中国“礼乐文化”(李泽厚称为“乐感文化”)的得与失及其出路。这里的“一个世界”也就是“人生”。

[16]关于苏轼与严羽的得失问题,是美学界很值得研究的。郭绍虞先生比较早地关注和论述了朱熹与严羽的差异问题。(见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下卷〉[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9.第37-39页)

[17]关于朱熹人格的丰富性、复杂性问题,莫砺锋在其《朱熹文学研究》[M]中有过较为详细的考察。认为朱熹在世之时,并无后来以一副道德岸然的道德家身份出现的朱熹,而以文学艺术之突出成就,为同时代文学家所敬仰。作者认为,朱熹的文学方面的成就之所以被人们所淡忘,与他在哲学上的贡献比文学更大以及被统治阶级所利用等有关。为此,朱熹的文学成就被理学宗师的崇高地位所掩盖。(见该书的“前言”部分)

[18]李泽厚《华夏美学》(《美的历程》安徽文艺版,第382-383页)

[19]韩经太。理学文化与文学思潮[M].北京:中华书局。1997.第47页。

[20]关于苏轼哲学思想派别的归属问题,一直有争议。不过,苏的思想以儒家为主导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因此,石训等著的《中国宋代哲学》[M]就将苏轼的哲学归之为“理学篇”(当然,这里的“理学”是狭义的)。这里打破了传统按地域、姓氏等因素为学派命名的方式,而更注重学理之精神,是更符合历史事实的。

[21][清]黄宗羲。宋元学案·卷四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1986.第1495页。

[22]对于宋明理学的学理及其发展态势,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就理学的发展逻辑来看,应以朱熹为基准。朱熹整合晚唐以降的理学思潮(气本体、心本体、理本体)建构起了“理气不离不杂”“心与理一”“心统性情”的庞大而又充满尖锐矛盾的理论体系。正是由于这一体系中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开启和导引着明中期的阳明心学及晚明自然人性论思潮,明清之际王夫之以气本体整合理学之逻辑,以及清代朴学之兴盛。无论是王阳明的心学,还是王夫之的气学都没有真正达到朱熹学术之圆融。在朱熹这里,“理”、“气”、“心”是融为一体的。关于这一点蒙培元先生在其《理学的演变》[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中有所论述。这就说明,朱熹经王阳明之转向到王夫之之学术,虽日益完善成熟,但并没有构成一个所谓的“圆圈”。真正要说“圆圈”,从朱熹经王阳明等到刘蕺山才是一种合乎理论逻辑的“圆圈”。但这一“圆圈”并没有完成。关于这一点,张立文先生在《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人道篇〉》[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中有论述。正因为如此,朱熹没有真正的学术继承人,其学术思想真意也没有被发扬光大。我想这就是牟宗三才将朱熹判为“别子为宗”而又始终是语焉不详的真正缘由吧!(见《心体与性体》[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宋明的整个美学趋势也基本上如此。朱熹的美学、王阳明的美学以及王夫之的美学及其三者在艺术领域的深远影响是宋明(清)美学的日益走向成熟的时代精神底蕴和标志,也是中国古典美学成熟的标志和高峰。

[23]关于中国古典美学的性质,美学界有一定分歧。我比较赞同将其界定为价值美学、人生美学等。

[24][唐]柳宗元。邕州柳中丞作马退山茅亭记[J]

[25]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第165页。

[26]皮朝纲主编。审美与生存——中国传统美学的人生意蕴及其现代意义[M].成都:巴蜀书社。1999.第28页。

[27]参见李泽厚、刘纲纪主编。中国美学史(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33页。

[28]无论是从文字学上看,还是从现实生活而言,对于中国人来说,“善”与“美”是互通合一的关系。

[29][明]王艮《乐学歌》[J],见[清]黄宗羲。明儒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5.第718页。

[30]关于《论语》[M]中“悦”与“乐”及其“情感本体”等精彩阐述,可参见李泽厚。论语今读。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第27-30页。“乐感文化”见于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第304页。

[31][宋]周敦颐。通书·颜子第二十三[M].见[清]黄宗羲。宋元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86.第490页。

美学论文 篇二

或许是由于工业化和商品化时代滥用理性和“计算”规则的缘故,我们现在已愈来愈丧失了黑格尔所称谓的“理念的感性显现”(审美)的能力。崇高物象的心灵激荡,“无利害感”的游戏冲动,诗歌语言引动的惊异与纯喜,无限想象的自由伸展的渴望,“风格”、“趣味”的体验与追求,以及尼采在《悲剧的诞生》中所描绘的“酒神状态的迷狂”[1],似乎也渐渐远离了我们感性直观的视野。以至于,当我们从艺术和美学的观点来审视被高度理性化的意志所宰制的所谓“法的世界”的时候,我们要面临着那些把法学作为纯规范科学的专家们的指摘,“法美学”的理论旨趣甚至可能会被看作是“不伦不类的妄议”而遭受讥讽,被排拒于法学神圣庄严的殿堂的大门之外。人们难以接受的事实是:法律怎么能够成为美学或艺术的“视之对象”呢?

所以,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在其《法哲学》(1932年德文版)一书中主张通过文学创作和艺术作品来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且要求建立一门法美学(AesthetikdesRechts)之时,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法的世界”和“艺术(美)的世界”之间的隔膜给现代人类的心性所造成的深刻影响。拉德布鲁赫指出,随着文化领域的特定化,法与艺术逐渐趋于分化,甚至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法是文化构体(Kulturgebilde)中属于最为僵化的一种,而艺术则是变动的时代精神最为灵动的表达形式,两者处在自然的敌视状态。那些富于才情的浪漫诗人甚至咒骂法律,把它们看作是“每时每刻折磨人的心灵、令人恐惧的东西”[2]。我们在学术史的发展中发现:正是由于法律和艺术(美)分属不同的精神领域的缘故[3],那些早年抱持“寻找一份体面的职业”投考法学院的才华横溢的学子们(如歌德、席勒、马克思、雅斯贝尔斯),不堪承受法律所造成的“心灵的折磨”,后来又纷纷放弃从事法律职业。

不可否认,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自然,法学也可能会渗透研究者个人的感性的观察和领悟,但它绝不是个人感情的任意宣泄。就其本性而言,法学是与一切展现浪漫趣味和别出心裁的思想方式相抵牾的。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法律活动愈来愈趋向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学与法律的语言经过法律专家们的提炼、加工,已经演变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语言”一套的复杂的行业语言。在谈到其特点时,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语言是冷静的:它排除了任何情感的声调;法律的语言是刚硬的:它排除了任何说理;法律的语言是简洁的,它排除了任何学究之气(Lehrabsicht)。”[4]

我们还可以说,法律的语言具有精确的意义和所指,但由于它们是需要专家操作或“表演”的语言,是一种由高度发展的文字伪饰过的语言,它们也就不那么贴近人们生动活泼、多姿多彩的感性生活,而总是与普通人的感性直观保持着一种“距离的间隔”,有时甚至会抑制人们通过审美的自由追寻“终极愉悦”(极乐)的那种渴望和冲动。这样,至少就近现代的所谓“法学家的法”(Juristenrecht)而言,它们表面上愈来愈丧失了令普通人感到亲和愉悦的直观的趣味,这亦无形中遮蔽了它自己独特的审美的性质和价值。

(二)

历史悠远的距离所造成的朦胧感,可能会唤醒我们现代人心灵中一丝尚存的审美意识,促使我们去探看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亦法亦歌”的规则,研究那种与人类的感性正义观念浑然一体的生动的“活法”(lebendigesRecht),甚至也会对那些与我们的性情和认知完全隔膜的现代法律(法典)或司法活动产生审美的兴趣。

感谢18世纪意大利哲学家维科(GiambatistaVico,1668-1744),他在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的“能力感”的时代,写下《新科学》(scienzanuova)一书,把我们的心性带到古代如梦如幻的精神世界,使我们感受到先民那种不同于技术理性和数学方法之“诗性智慧”及其创造物的魅力。“诗性的经济”、“诗性的伦理”、“诗性的政治”、“诗性的宇宙”,如此等等的语言背后的意义空间所展示的图景,至今仍然在我们受技术宰制的心灵里产生震颤。

维科以其独特的语辞分析和生动的笔调描绘出“法”起源的自然意象。他关于古罗马“法”(ius)一词的诗性推论,透现着对法律的一种审美情感。维科指出:

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5]

其实,在更早的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国家篇》(《理想国》)和《法律篇》中已经隐约地表达了相同的思想。柏拉图把“法律和社会组织的美”视为一种居于较高层次的“美”[6];在他看来,建立一个城邦的法律是比创作一部悲剧还要美得多,最高尚的(悲剧)剧本只有凭真正的法律才能达到完善。历史上的一些伟大的立法者(如斯巴达的莱库古和雅典的梭伦)才是伟大的诗人,他们制定的法律才是伟大的诗。[7]

晚出于维科的德国著名童话作家(《格林童话》的著作者之一)、历史法学派的重要代表雅可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onderPoesieim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von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Humorimdeutschen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vordemForumder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Jurisprudenzals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WitzimRecht,1938);

G·缪勒(Georg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undStaatinunserer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und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RechtimBilde,1923);《诗里的法》(DasRechtinderDichtung,1931);《法律上的悲剧》(DieTragikimRecht,1945);

H·施托克哈默(HubertStockhammer)著《作为科学的美学和法学》(AesthetikundJurisprudenzalsWissenschaften,1932);

H·特里佩尔(HeinrichTriepel)著《论法的风格:法美学文集》(1947);

H·马尔库斯(HugoMarcus)著《法的世界与美学》(RechtsweltundAesthetik,1952);

……

(三)

德国学人的研究表明:在人类心灵中最富人性的部分,法律也有其一席之地。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明示的那样,法可以为艺术(美学)服务,艺术(美学)也可以为法服务。象任何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法也需要具体的表达手段:语言、手势、服饰、符号和建筑等。法的这些具(物)体表达手段(koerperlicherAusdrucksmittel)也可以通过审美作出评价。

ReneMarcic在他的法哲学著作中曾经说过一句话:“人是法的担当者(DerBuergedesRechtes)。”我们也可以接着说,人也是美的担当者。几千年来,艺术(美)和法之所以具有可以比较性,因为它们都有着神秘的起源,均追求着某种永恒的价值(如“善”)。法表现为正义的工具,而艺术则是创造美的“技艺”(Koennen)——在希腊人那里称techne,在罗马人那里称ars。所以,在欧洲中世纪,近代,甚至到了18世纪,某些艺术家和法律家一直还保持着一种亲缘关系,他们被封为供职的“艺术创作者”(Kunstwerker),为教皇和王室服务。他们的技艺包含多种多样,如诗歌、建筑、绘画,甚至还有法的修辞和法的艺术(dieKunstdesRechts)。在此,艺术和法遵从的是美和正义的“传统”。

法律与艺术(美)的结缘,事实上并不完全是“风雅的时代”(例如“巴洛克时代”或“洛可可时代”)矫揉造作生活的一种表象的修饰,从根本上讲它是人们试图将一切事象诉诸直接的“观看”和“欣赏”而必然产生的现象。而正是处在遵循传统与寻求自由伸展之机的人们才会把他们惊异的目光以及想象力和理解力投向一切可以观察的对象之上,不仅继续探寻对象物之“真”“善”,而且希望感受其内含之“美”。

的确,并不是所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都承认“真”、“善”、“美”之内在的关联性,康德(Kant)在《判断力批判》(1790)中甚至认为,追求功利的“善”与表达为概念的“真”有害于“美”的纯形式。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孤立地探讨“美的本质”,而是把美视为对象物映射入人的感官的属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说任何对象物及其属性(包括真、善)都可能成为审美的对象。而且,有时,认识事象的美,正是获知事象之真、善的桥梁和基础。所以,席勒(F.Schiller)在《艺术家们》(1789)一诗中写道:

只有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

你才能进入认识的大地。[9]

同此道理,法律这样一种复杂的社会事象所暗含的所谓无意识的“隐秘秩序”(verborgeneOrdnung),有时也必须通过美“这扇清晨的大门”才能被人们所知觉和认识。在此意义上,我们并不是把“法美学”看作是一门“画地为牢”的学科,而看作是那种用美学的观点、方法和态度来把握、审视和判断法律现象的问学方式及方向。“法美学”并不象其他艺术门类那样通过直观、感性呈现的方式把美的对象物直接展示给“观看者”(Spectator),而是通过直观的认识来发现法律内在的美的秩序,探求这种秩序形成的审美动因,并为法律的构建提供某种可以参照的美学标准和原则。无疑,法美学将从感性的进路拓展法学的生动形象地观察法律的视野,同时也将激活被传统法学长期压抑的法律认识,使法律研究者们从绝对主义和纯粹理性规则主义的法律教义中逐步解放出来的,在法学理论中寻求一种“和谐的自由活动”之旨趣。或者,简括地说,法美学研究所要拯救的,就是我们在法律认识领域正悄然逝隐退化的直观想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原创力和自由。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或法律作为美学(艺术)考察的适切的对象,作为艺术素材来对待,也是由法及法律生活的独特性质所决定的。如拉德布鲁赫所言,法在根本上蕴藏着某种“戏剧化的冲突”(DerdramatischeKonflikt),内在地包含有一个多样态的反题,即事实和价值、实然和应然、实在法和自然法、正统法和革命法、自由和秩序、正义和公平、法和宽容之间的对立性[10]。艺术形式(尤其是戏剧)的本质在于阐释反题(矛盾),它也特别喜欢抓住法或法律现象的内在矛盾性。例如,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和《恶有恶报》等,均极尽曲折而生动再现了“想象的现实”中“法律的故事”之动天哀地的情节,通过安提戈涅、鲍西娅和伊萨贝拉们冲突的命运,揭示出人情与法律、罪孽与宽恕、残酷与仁慈、冤苦与正义伸张之间的紧张关系和与此相应的复杂而深刻的问题性(Problematik)。[11]

在这里,艺术(美)形象地复述出法律世界中的“众多独立而互不融合的声音和意识纷呈”,使法律的叙事和对话形成“由许多各有充分价值的声部组成的复调”(米·巴赫金语)[12]。这样一种新的叙事方式将打破或改变传统法学理论研究中那种既定的、“独白式(主调)的”解析问题的态度和方法,使之生成新的商谈(Diskurs)或对话的规则,以便在复杂的“疑难案件”(hardcase)的辩谈中引申出更切合问题性的法律义理。

除了戏剧外,还有另一些艺术(美)形式表明特别适合表达法的矛盾性,这其中包括讽刺作品和漫画艺术。一个法律人,如果在他目前的职业生涯中不能及时充分认识到其职业中存在的深层的问题性,就不是一个好的称职的法律人。因此,严肃的法律人应当喜欢看待那些用讽刺形式批评其法典的人,应该喜欢那些诗人中的冥思苦想者,因为他们对正义基础中值得怀疑的人性比较敏感;同时也应该喜欢托尔斯泰,喜欢妥斯托耶夫斯基,或者伟大的司法讽刺家(grosseKarikaturistenderJustiz),这些人既是讽刺家,又是沉思者(Daumier)。

只有对艺术一窍不通的人才会过分陶醉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纯粹“专业性质”,每时每刻把自己看作是人类社会最清醒、最理性和最有用的部分,养成偏狭独断的职业作风。而法律人的责任,不仅仅是机械精细地、“刻板而冷峻地”操作法律,而且是要把伟大的博爱精神、人文的关怀、美学的原则和正义的情感以专业化的、理性而又艺术的方式表现出来。

正是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法律人应当同时是工匠和艺人(Kuenstler),是法律艺术的创造者。

(四)

从美学的观点观察法律的时候,我们很可能会把一个抽离了一切内容和规定性(Gegebenheit)的“纯粹的法”或法的纯形式作为法美学的对象物来研究。但事实上,能够成为审美对象的法均包含一个时间和空间的维度。或者说,法只有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现实地”存在过,它才会被人通过审美意识所经验和认识。没有历史和地域的规定性,没有现实的人性(民族性)色彩和特定情境(situation)背景的法,或许是可以成为(形而上学)“思”之对象的,但绝不可能成为(法美学)“视”之对象。毕竟,法美学不是关于法律的思辩的哲学,而是研究人对法律之美的感性审视的学问。

“法的时间和空间维度”还包含这样一层涵义,即我们在历史上所看到的“法”是具有不同的美学价值和表现形式的。我们不可能以超时间的美学标准来审视历史上的一切法律,也不能先验地预设它们的美学意义和价值的同一性。换一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宣称所谓“一般的法”有什么样的美学意义和美学价值,而总是说处在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的“法”有什么样独特的美学意义、价值或性质。在此,法律的审美态度实际转换成了一种情境主义(situationalism)的态度。

以这样的态度来观察法律,我们总是要谨慎地对待所观察的法律形成的历史-文化-地理根源,探究法律演进的隐秘过程,比较不同地域(如东方与西方)和不同时间段(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的法律的美的特性、表现形态、“式样”、“风格”等等。或者说,我们对待不同形式的法律(习惯法、成文法)、不同地域的法律(如“东方法”、“西方法”、“大陆法”、“英美法”)、不同时间结构中的法律(古代法、中世纪法、近代法和现代法),所持的审美观点、方法和态度应当是存有一种情境的差别的。

(五)

法美学若是有生命力的,那么它就应当更多地从法的表现形式之美的研究中获得滋养。如果我们怀有维科和格林们那样的好奇心和感受力,我们将会在浩如烟海的史料、诗歌、古律、判例、话本小说、戏剧和民间传说等不同文本的解读中寻找到法的形式美的踪迹。

在此方面,最令人怦然心动的,可能是探寻维科和格林均描述过的悠远年代的“诗体法”。这些以诗歌表现的法律,记载着每一个在成长中的民族之生命感受,记载着他们对朦胧的正义、神圣的规则及隐秘的秩序的想象和渴望。在以“输洛加”(Slokas)诗体写成的印度《摩奴法典》中,我们甚至读到了来自远古“诗化的”醍醐灌顶的智慧[13]。这些充满着先民惊异、想象和虔诚的诗体法,对我们后来逐渐成熟老化变得精明世故的人类将是值得永远自我观照的镜鉴。它们的魅力会随着历史的演进而日益增强。因为我们知道,法律和正义有时必须呈现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它们现实的身影[14]。在这里,生动形象的诗歌之美“调和了它自身的内外界限,调和了规则和自由”[15]。

法律的生动表达,并不只限于诗歌,它们也可能表现为民间俚谚(语)、格言、散文、韵文或绘画。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在其皇皇大著《法律进化论》中提供的凿凿之据表明:在东方和西方的法律进化史上,从“无形法”到“成形法”的过渡,其间经历了“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和“文字法”诸阶段。例如,德意志古法谚简明匀称,罗马法《十二表法》句韵切合,中国太古之“象刑”(绘画法)栩栩生动,均属上述法律形式之典型。在穗积氏看来,这些法律表达形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人类智慧、认知能力的增长和社会力之自觉的发展过程[16]。

此外,历史上各个时期法官的判决(判例)也是表达法的的审美价值的合适形式。实际上,法律的形式美法则(如法律语言的对称均衡、逻辑简洁性和节奏韵律,法律文体的多样统一,等等)更多地体现在那些独具个性而又富有审美趣味的法官们的判词之中。法官们的“优美的”判决所生发的美学价值,决不压于任何优秀的艺术作品。鲁道夫·佐姆(RudolfSohm)曾经赞扬塞尔苏斯(Celsus)的判决才能,说他能够从个别的案件中抽引出普遍的规则,运用最为简洁的语言形式;这些形式具有凌空飞动的语词的冲击力,令人升华,使人澄明,犹如一道闪电照亮遥远的风景[17]。也正是出于同样的审美渴望,美国的卡多佐法官(BenjaminN.Cardozo,1870-1938)也曾说:“除非为了某些充足的理由,我不想通过引入不连贯性、无关联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破坏法律结构的对称性。”[18]

总而言之,句体法、诗体法、韵文法、绘画法、文字法和优美的判词等等,这些法的审美素材存在于各个民族的漫长历史之中,成为亟待探掘的丰富宝藏。法美学应当点燃火光并小心地护卫这光亮,以照亮进出幽暗深处探掘的通道。

(六)

最后要指出的,也许是一种不必要的担心,即人们可能会把法美学的研究等同于一种法律浪漫主义或法律唯美主义(完美主义)倾向。这里,笔者不拟做过多的讨论,只想交代一点:法美学是利用多学科方法、态度求知问学的一种,而法律浪漫主义、唯美主义则属一种实践指向的“意蒂牢结”(Ideology,意识形态),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差别。法美学研究之旨趣绝不是要服务于这种“意蒂牢结”或与之共谋,恰恰相反,它在本质上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独断主义和唯美主义的法律观念或法律纲领的。因为,只有认识到“美”的界限的人,才会在法律的理性实践中做出审慎的判断和决定,避免唯美主义在实践上的独断专行[19]。

法美学所崇尚的,是一种开放的探索精神,一种不断探寻未知的态度。如果哲学要奔赴的是一条没有尽头的“林中之路”的话,那么法美学同样会选择这条可能“突然断绝在杳无人迹处”的道路。海德格尔(M.Heidegger)在《诗人哲学家》中道出了问学者“在路上”的心情:

道路与思量,

阶梯与言说,

在独行中发现。

坚忍前行不息,

疑问与欠缺,

在你独行路上凝聚。[20]

——这,亦当成为一切追求法美学“探险”的学人们的共同志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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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1-108。

[2]Gustav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S.205ff.

[3]按照黑格尔的解释,法律属于“客观精神”,艺术或美学属于“绝对精神”的感性阶段。

[4]GustavRadbruch,Rechtsphilosophie,S.206.

[5][意]维科:《新科学》下册,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页563。

[6]柏拉图:《会饮篇》210B-D。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诗学》,陈中梅译注,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页262。

[7]详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55以下。比较陈中梅:《柏拉图诗学和艺术思想

美学论文 篇三

摘要:中华民族历史源远流长,迄今为止已有五千多年的发展历史,在长期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民族声乐艺术美学特征十分鲜明,作为中华民族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声乐艺术的表现方式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不拘一格的表现形式将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规律刻画得淋漓尽致。基于此,本文重点探究了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特征,旨在对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美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为声乐艺术美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民族声乐艺术;美学特征;探究

21世纪作为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发展与创新的黄金时期,其美学特征愈加鲜明,一方面凝结着无数声乐艺术作家的劳动成果;另一方面集中了中国人民艰苦奋斗、勤劳勇敢的智慧与结晶。通过对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美学特征的研究与探析,我们能够从中了解和掌握民族声乐艺术的自然特性和美学特性,有利于传统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科学转型和深度创新,其意义深远而重大。

1、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内涵阐释

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从不同的层面分析,其内涵有所不同。从广义层面而言,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大致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一是戏曲演唱;二是曲艺说唱;三是民歌演唱。从狭义层面而言,所谓的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实质上指的是符合新时期的民族声乐,也就是所谓的富有当代特色的民歌演唱,与传统的民族声乐存在必然关联,均富有民族特色和民歌气息,其艺术审美理念完全一致。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不但完全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元素,而且融入了西方艺术文化元素,其歌唱形式与传统民族声乐艺术稍有差异。可以说,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具备两面特性,一方面拥有中华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气息;另一方面具备西方声乐艺术文化气息,可谓是两者的统一、集合体。

2、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研究的重要性

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发展初期,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和制约,其活跃程度并不高。然而,儒家、道家等学派十分重视民族声乐艺术,并将其作为自身道德修养的一部分,由此将民族声乐艺术上升到了美学层面,从美学角度出发,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民族声乐艺术改革和创新的新思路。[1]新中国成立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特征逐渐被显现出来,并作为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基础特征之一,从美学层面而言,中国民族声乐艺术显得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特性,并且与西方声乐艺术一脉相承,能够有机统一、结合起来。因此,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特征极其重要,作为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3、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特征

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情感美学特征

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创造性美学特征

中国民族声乐艺术除了具备情感美学特征之外,还作为一种具备创造性美学特征的艺术综合体。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民族声乐艺术在长期的矛盾斗争和方式转型过程中,逐渐积累起了创造性美学特征。也就是说,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始终处于创造过程。新世纪的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在传承中国传统民族声乐艺术的基础上,发挥出了当代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特征,一方面在学习传统民族声乐艺术;另一方面在创造新的民族声乐艺术。与此同时,在传承民族声乐艺术的同时,不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声乐艺术,可谓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不仅符合传统历史发展规律,而且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性。“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作为当代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创造性美学特征的主要表现方式。首先,古为今用是当下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在作词、谱曲、歌唱过程中,完整继承传统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固有特点,通过学习和借鉴传统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中的精华思想和创作技巧,来丰富当今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突出创造性美学特征;其次,洋为中用是新时期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不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创作技巧,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民族声乐艺术发展特点,将西方国家和地区民族声乐艺术作品中有用的东西拿出来,融入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去,以此来丰富中国民族艺术创作手段,突出中国民族艺术创造性美学特征,最终实现与西方声乐艺术相接轨。

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现代性美学特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民族声乐艺术走出国门。然而,在走出国门,实现现代性美学特征的过程中,中国民族声乐艺术作品要符合中华民族传统历史风格,符合中国当下基本国情和民族声乐艺术创作理念,在此基础上,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地区的民族声乐艺术作品创作理念与创作技巧,坚持传统与借鉴齐头并进。与此同时,中国民族声乐艺术要继续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民族声乐艺术典范,始终坚定不移地走中国发展道路,在不忘本的基础上,有选择性、有针对性的对待西方声乐艺术文化。唯有此,方可取得实质性的艺术创作成效,突出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现代性美学特征。21世纪以来,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其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已然成为国际民族声乐艺术领域中的主力军。究其原因,取决于中国民族声乐艺术鲜明的美学特征,充分提升了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的美学高度,呈现出了情感美学、创造性美学和现代性美学特征,完全符合中国传统民族声乐艺术发展态势和国际声乐艺术创新轨迹。随着国际文化艺术的进一步发展和革新,中国民族艺术在传承传统民族艺术创作方法的同时,不断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声乐艺术创作技巧,丰富了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创作方法,实现了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创作方法的多元化和多样性,最终有利于中国民族声乐艺术国际地位的提升和美学特征的集中体现。

参考文献:

[1]刘暄、文化视野下的当代中国民族声乐艺术特征[J].音乐探索。2010(04).

[2]赵燕、中国民族声乐的审美特征探析[J].作家,2012.

[3]赵金霞、我国现代民族声乐艺术的特征[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3).

美学论文 篇四

【摘 要】护理美学是由护理学和美学交叉组成的一门学科,该门学科渗透到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整合护理工作人员、患者及社会间的审美关系,让患者得到美学的护理及美的享受,进而产生良好的心理状态,形成生理、心理满足,最终提高治疗效率,加速患者康复。随着人文精神在医学界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医学界对护理的美学需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有效的应用并推广护理美学成为临床研究的重要内容,笔者现对我院护理美学应用情况进行如下总结分析,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护理美学;医学;应用

医学工作不但是一个治疗与被治疗的过程,还是一个维护和塑造人体美学的过程,是一个追求美、创造美的过程。人体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一个部位或一个器官的功能障碍均对人体美学存在极大损伤[1]。患者来院治疗时,不但需求快速的治愈损伤的机能,更希望治疗工作可以从美学角度出发,以提高治疗满意度及疗效。由此可知,临床工作中治疗疗效不仅表述为疾病的转归,还体现为人体美学的重现,这也是护理美学的根本出发点。

1、护理人员的审美修养

美学教育事实上一直贯穿着整个护理教育工作中,但就实际临床需求而言,院校的美学教育仅能奠定护理人员的基础美学修养,而进一步的美学修养还需在工作中加以培养和升华[2]。因此,相关医疗机构需将美学教育工作纳入到护理人员日期工作中,并通过护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风貌以及职业行为等具体内容来表现,以提高护理人员的美学鉴赏、表现以及创造能力吗,并反过来指导护理工作。

2、营造良好的护理环境美

从美学的角度来看,形式美有对称、层次、和谐、多样、统一等多种表现方式。这就要求医院环境布局、病房内部布局,甚至小到病床桌上的小物件布局均需从这些表现方式来合理布置。如医院可为病房窗台摆放了盆景、鲜花等,墙上悬挂木雕、油画,这些均可有效提供病房的层次美及色彩美。现代医学研究认为,美好的色彩可刺激人体分泌一些有益于健康的激素、酶,合理的多颜色布局有利于患者改善患者身心健康。现在医院护理人员工作服的多颜色化也正体现了这一点[3]。此外,医院还需为患者提供宽敞、整洁、安全、安静、通风以及温度适宜的外部环境,这些大环境的优化不但可减轻患者对疾病的恐惧,还可为患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医疗及护理环境。

3、塑造护理人员的形象美

现代美学将人的形体美、动作美、语言美、外饰美以及行为美划归到外在美的范畴中,而认为学识、道德、情操、修养以及心灵美是人的内在美。这就意味着护理人员的形象美需从内在美和外在美两个角度来共同塑造。护理人员的相貌身材是外在美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这个基本条件上,护理人员还需从仪表、姿态、语言、行为等方面来强化自身的形象美。在实际的工作中,护理人员需保证衣帽整洁、留海不得过长、淡妆上岗、端庄大方、语气轻柔、神态温和,并多应用如“您好,谢谢,请”等礼貌用语,让患者感受到亲切、可信赖,进而保证治疗、护理工作顺利开展,最终加速患者康复[4]。例如在给予患者输液操作时,护理人员可于穿刺操作时轻声对患者道:“对不起,可能有些痛”,这简单的一句抱歉必然能赢得患者的理解和宽容,护理依从性将极大提高。

4、护理技术操作美

在日异月新的今日,医学技术发展极快,护理技术更迭也极为频繁,新仪器、新疗法不断应用于临床治疗工作中。在这种情况下,护理人员需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并积极通过自学、单位培训等方式更新护理知识,以保证技术的先进之美。护理人员在技术操作时还需以规范、整洁、端庄、有条不紊的职业风范为指导,保证护理技术有限、周到、准确实施。这不但是体现护理人员精湛专业技术的要求,也是提高患者安全感和信任度的必然要求[5]。

5、结论

总而言之,护理美学的发展和应用是医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也是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实际工作中,护理人员需从美学修养、医院环境美学、形态美以及技术美等方面入手,以最大程度提升自身素养,提升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李金莲。护生核心能力的培养在创优质护理服务活动中的作用[J].实用医学杂志,2012,28(15):181-183.

[2]李惠芳。门诊护理美学服务对构建和谐护患关系的影响[J].广州医学院学报,2010,38(05):1691-1693.

[3]袁文华,高国贞,陈莉,等。糖尿病胰岛素泵治疗患者对护理美学需求的质性研究[J].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2,18(27):201-203.

[4]邱京。应用护理美学提升护理专业形象[J].现代医院,2011,11(08):185-186.

[5]刘紫嫱,黄艳梅,王琼。应用护理美学提高口腔健康教育岗护士素质的效果[J].现代医院,2013,13(12):1681-1682.

美学范文 篇五

美学的研究对象之一是艺术,在许多美学家那里艺术甚至是美学研究的唯一对象,美学变成了艺术哲学——谢林、黑格尔、尼采、海德格尔,差不多都如此(虽然现在又有一种回流的趋势③)。宗白华先生也认为研究美学不能撇开艺术,必须紧密地联系艺术。美学把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改为艺术,这里确实有一种必然:一、可以通过研究艺术而重新回到感性问题和审美经验问题;二、自然美和艺术美的性质并不相同,艺术是人类的一种制作活动和产品,而人类对于自然却存在一种归属关系,它首先不是一种审美关系,所以比较起来,自然美和“自然”的概念相当难以把握,而艺术把握起来相对容易;三、艺术还有许多自然并不具备的社会角色和社会作用,此外,艺术还有一个历史——艺术史,这些构成了许多哲学家和艺术理论家所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艺术呢?极宽泛地讲,艺术就是人类的一种制作活动和其产品,这种产品必须是首先诉诸人类感性的。但并非任何制作出来的东西都是艺术,只有那些达到极高水准、引起人们惊叹的作品才是艺术作品。艺术首先是一种技术,所以古代人一般都“技”、“艺”不分,但并不是说这两者之间就毫无区别,古希腊人已经相当崇拜那些技艺高超的“艺术(技艺)家”了,只是他们的语言还没有把这二者明确分开。人类赞赏和崇拜高超技艺,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本能。如果技艺能达到这种境地,就可以称其为艺术了。所谓“妙造自然”、“出神入化”,用庄子的话说,就是“由技入道”,由外在的受到种种限制的“技”,进入“道”的“自然”、“自由”境界。艺术之为艺术——而不仅仅止于技术——的一个关键性的标志,就是必须达到“由技入道”。

可见,艺术品的三个基础性条件是:1.它是人的技艺的制作物而不能是自然物;2.它是诉诸人类感性的;3.它达到了出神入化、由技入道的境界。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艺术”不是一个标志着人类某一特殊活动领域的概念,它只是一个带有褒扬和赞赏意味的“形容词”或者“叹词”,是对由人类双手制作的物品(相对于自然物和自然景色)所引发的那种“奇迹”感受的一种赞赏性的表达。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这种奇迹的感受和经验,所以对大多数社会来说,艺术活动类似于一种仪式或者节日——对此我们只要想一想文艺复兴时期大师杰作的揭幕仪式就清楚了。

可是,这种关于“艺术”概念的定义和用法跟我们现在的用法并不完全一致。我们今天所说的艺术,首先就是指人类的某一特殊活动领域——诗歌,绘画、音乐、舞蹈、雕塑、建筑等。艺术失去了外在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依赖(如对巫术、神话和宗教的依赖)之后,获得了以“审美”和“认知”——尤其是前者——为目的的艺术“自律”。我们前面讲过,这种大写的艺术概念(FineArts),完全是现代社会条件的产物,是由从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社会条件和现代审美意识形态共同合成的。它的作用是双重的,一方面的确带来了艺术地位的提高、艺术的繁荣和不断变革,另一方面也在短短两三个世纪的时间内就耗尽了这种激情和艺术变革的可能性,最终使自己走向崩溃。

这种艺术的现代观念,在20世纪受到了理论家但首先是艺术家们的激进挑战。“没有艺术这回事,只有艺术家而已”(贡布里希),“人人都是艺术家,人人都不是艺术家”(朱青生)。杜尚的小便池(以及画胡子的蒙娜丽莎)更是对这种艺术观念的相当机智的“哲学”质疑。

杜尚的小便池并不含一点技艺,因此在我们看来它不可能成为艺术,它只是一个事件,一个由贴有“艺术家”这种特殊身份标签的人——是所谓的“艺术界”和当时的艺术情境赋予了他这种可以天马行空为所欲为的身份资质——在某种特殊的历史和艺术情境中实施的一个带有相当强悖论和讽刺意味的行为而已。

所谓悖论,是说杜尚这个人的艺术家身份所隐含的技术家出身,跟他毫无技术成分的作品(小便池)对他艺术家身份的否定之间的悖论。在这种艺术情境中,杜尚的艺术家身份是一种逻辑在先的身份,并不需要技术来确证这种身份,而正是受这样一种身份的驱赶,杜尚才不得不去挖空心思“创作”出一个要具备新异性和独创性的“作品”(这种对新异的追求也是现代社会艺术创作机制的内在要求)。他发现已经无路可走,所有的道路都到了尽头,惟一还剩下的一种可能就是“自我否定”——自嘲、自毁、自渎。否定什么呢?否定这种强加于我的“艺术家”身份,否定以“艺术”的名义对我的驱赶,否定这个“艺术界”的存在合法性,否定大写的“艺术”——最终,否定这个并不适合艺术的技术时代本身。而最适合用来实施这种自渎行为的就是工业现成品——一个男用小便池。

应该说,杜尚的逻辑是无可辩驳的。他的手法——呈现悖论,以己之矛攻己之盾——也是高明的。那么,杜尚的小便池到底是不是艺术品呢?不是,根据我们上面的定义,它缺乏艺术之为艺术必不可少的技术(手艺)出身。只有且仅在这种情况下,即当我们仍然因袭那种大写的艺术观念和遵循着那种与之配套的艺术体制的情况下,杜尚的小便池才可以说是艺术品。杜尚只是利用他的小便池把这种艺术观念推进到极端而已。他的另外一件作品,画胡子的蒙娜丽莎,则把攻击的矛头对准了艺术之为艺术所必不可少的感性基础,他攻击的并非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是古典的美的观念(如果那样就太浅薄了),而是“感性”自身。通过对“感性”的嘲弄而达到展示悖论的效果。蒙娜丽莎神秘微笑的画面建构在画上了两撇小胡子后一下子坍塌了,而艺术感性的崩溃正是我们这个时代生活方式本身的状态。

通过推进到极端,使其内在的悖论性质完全暴露出来,这正是杜尚的高明之处。杜尚没有像黑格尔那样宣布艺术的终结,他只是让这个事实自己呈现出来,其实是一回事。艺术在失去了它的宗教基础之后,在我们这个时代又丧失了真实生活的土壤、跟人类感性的联系,所以它不得不走向崩溃。在我们今天看来,这好像是一个逻辑的必然过程,也已经是一个既定的社会历史事实——这个早就被黑格尔预言过,又被海德格尔重提④。

二、什么是美学?

从美学到艺术学,横跨了两百多年,这门学科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从一门纯哲学变成了一门经验科学,研究的旨趣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流派、观点和著作。这些著作涉及到了美学研究的各个方面、各个层面。概括起来,美学研究的主题大致上包括:

1.美是什么的问题。从苏格拉底、柏拉图提出这个问题以来,它一直是哲学家们关注的中心问题。尽管现代美学普遍地将这个问题视为没有答案的问题,但“美”仍然是人类社会中的一种主要价值。因而美是什么的问题决非无意义的问题,它仍然是美学保持自身和向前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因。但是,“美是什么”的本质定义的困难早在苏格拉底那时就已经被认识到了,在当代分析美学中被最终定论为一个错误的问题形式。但是,在当代的现象学——解释学美学那里,这个问题依然存在,人们可以不再试图给出一个本质的美的定义,但可以从经验水平来回答这个问题。如把美(优美)规定为和谐、对称、均衡、小巧、柔和、波浪线等,也可以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给出一种解答,如“美是道德的象征”(康德),“美是作为无蔽的真理的一种现身方式”(海德格尔)。

2.美感和审美经验问题。美感问题可以看成美是什么问题的另一种形式。美学诞生时的本义就是研究作为一种认识形式的审美感性的,所以美感问题是美学的基本问题。当代美学又重新回到对这个基础问题的关注,尤其是今日的美学生物主义、身体美学和物质美学。感觉、感性、美感、审美、审美感性、审美经验,这些词构成了一个意义相近但又有差异的家族。细心的人会发现这些词有一个从“感觉”到“经验”的过渡。这两个词的意义、用法当然不同。“感觉”强调的是审美的起点性,一切都“从感觉开始”(陈嘉映);而“经验”一词强调的是审美的复杂性、丰富性和“在世”特征,杜威的一本书,名字就叫“艺术即经验”①。

3.艺术是什么的问题。这也是当代美学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从20世纪影响颇大的一些艺术家及其作品来看,20世纪的艺术实践不再以感性为基础,而是纠缠着“艺术本身是什么”这个抽象的哲学、美学和艺术史问题。这个问题有时候被表述成艺术能不能定义的问题,有时候被表述成到底有没有艺术的问题,其要义在于取消大写的艺术(FineArts),把艺术重新还原为生活的基础。这种对艺术——不仅艺术,尤其还有哲学——的还原运动是20世纪后半叶的一种典型意识,这种意识最深刻地体现在20世纪两位大哲学家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身上。

4.艺术作品问题。在构成艺术活动的各个要素中,艺术作品是中心。对艺术作品(不管是诗歌、绘画、雕塑、音乐还是建筑),我们能够进行抽象的结构分析吗?某一具体的艺术作品,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吗?对于具体的艺术作品,美学家和批评家能够进行意义阐释吗?

5.艺术家和艺术创作问题。这构成了艺术活动的另一个要素。艺术作品,乃是某一个体的艺术家通过艺术创作制作出来的,所以美学要问的是,艺术家创造性的源泉在哪里?什么是天才?什么是想象力?艺术创作的内在机制是什么?

6.艺术接受问题。艺术家通过劳动,即艺术创作,制作出作品,他把作品交给委托人、展览馆,到达大众。委托人和大众是如何接受作品的?接受跟创作之间是种什么关系?作品被接受之后,进入人们的审美鉴赏范围,这又涉及到人们对它的评判——接受还是拒绝,涉及到趣味问题、风格问题、批评问题,最后还涉及到一个艺术教育的问题。

7.美学、艺术与现代性问题。这是我们最后要探究的问题,即对美学和艺术的社会学历史学条件的研究。学术界认为美学和艺术乃是一个现代现象,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呼应关系。美学的真正旨趣并不在于形成一门客观知识,而是在于提出一种生存论和世界观主张②。正是在现代性问题的困境之中,艺术家们开始了他们的艺术创作,这决定了他们跟以往完全不同的创作方向和主题。随着艺术成为大写的艺术,艺术终于摆脱了传统的对于基础性社会观念的依附角色,成为自律的艺术,艺术家则成为“天才”,艺术传播的速度也大大加快,这就追逼着艺术需要不断革新,艺术形式不断变化,不断地玩新花样,这场从印象派开始的艺术运动终于在最后导致了“艺术”自身的彻底崩溃。

三、美学与艺术

美学与艺术的关系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美学去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术界一直都是混沌不清的。一方面,美学(Aesthetics)就其本义是研究审美感性和审美经验的,从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这个方向的美学研究通过审美心理学得到了强化。但必须看到,就是美学的这层本义,却几乎受到了哲学家们的一致反对——从谢林、黑格尔到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他们尤其反对的是美学中的心理主义、主观主义。中国学界也有论者推崇此说,认为美学要成为真正的科学,必须把它的研究对象限定在“艺术文明”上⑤。

必须承认,从根本意义上讲,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是正确的。他们深远的目标是要把艺术和哲学重新置回生活的基础——不仅要基于生活,更要紧的还是为生活奠基。为此,对他们来说,美学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美学从根本上讲就是一个错误,是一种被人为扭曲的理论形态。

然而,我想反问的是,作为一门学科的美学是可以反对的,但作为一种影响广泛的现代审美意识形态的美学也是可以反对的吗?作为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美学,只能把它的基础奠定在“感性”、“审美”这样的概念之上,而不能奠定在艺术概念之上。艺术只能是美学的基本主题之一,感性和审美是美学的另一不可或缺的主题,甚至还是美学之为美学的原始主题。

当然,必须反对美学中的主观主义和各种心理主义的假理论。但我们却无法反对时代意识,无法反对自启蒙运动和浪漫主义以来被广泛扩散的审美主义意识形态和审美主义伦理学。尽管我承认这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病症之一,尼采和福柯是这种疾病和高烧的典型代表。但我们首先只能接受它,接受这种意识形态,接受美学本身,接受美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完整意义和原始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最终伺机寻求对美学的根本突破。

美学(或审美意识形态)把艺术收纳为对象,给予其高贵的身份,赋予其严肃的使命,在经过长达二三百年(或者更长)的长途奔波之后,艺术终于试图挣脱开来,扬长而去。这个扬长而去不是别的,就是艺术的终结。

只不过,这个终结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这种终结发生得如此缓慢,以至于它需要经历数个世纪之久。”⑥

在这个缓慢的终结过程中,我们仍然需要美学,也需要艺术。需要美学,是由于我们仍然不知道,一种审美主义伦理学到底是否可能,一种怎样的审美主义伦理学才具可能;需要艺术,是由于艺术不会一下子就死掉,还由于在这个时代,我们仍然需要艺术来发挥审美、批判和拯救(起码是唱唱反调)的功能。

既然历史永远都是一种可能性,那么,关于艺术的未来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在不知道时日的某一天,不知道什么地方,人类的精神本能重新从废墟中苏醒,火种会重新点燃,黎明会重新到来——那将是一个属于诗人和艺术家的节日,是全人类的节日。但我们不知道这会不会发生在我们自己的时代。

注释:

①舒斯特曼:《实用主义美学》,彭锋译,商务印书馆,北京,2002,第55-91页。/②刘小枫:《人类困境中的审美精神》,东方出版中心,上海,1994。/③林赛·沃特斯:《美学权威主义批判》,昂智慧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49页。/④⑥《海德格尔选集》上册,孙周兴编,上海三联书店,1996,第300页。/⑤赵汀阳:《美学和未来美学:批判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90。

美学论文 篇六

关键词:音乐情感审美

摘要:优秀的音乐作品具有永恒美的特质,有时我们可以凭直觉感受到,有时需要一个学习、理解,逐渐深入,领悟的过程。如何去表现音乐作品,领悟作品中的情感,使之更生动真切,这就需要对其尽可能的理解准确,感受得深,音乐作品的情感表现与倾“听”是分不开的。

音乐是文化形式中最纯粹的精神文化形式和精神活动方式,同时又是最直接的情感活动形式。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美学》强调音乐的内容是感情的表现,说:“在这个领域里音乐扩充到能表现一切各不相同的特殊感情,灵魂中的一切深浅不同的欢乐、喜悦、谐趣、轻浮、人性和兴高采烈;一切深浅不同的焦躁、烦恼、忧愁、哀伤、痛苦和惆怅等,乃至敬畏崇拜和爱之类的情绪都属于音乐所表现的特殊领域。”

一、作品的情感

音乐的情感表现,是把我们内心从音符中感受到的东西,通过弹奏乐音的方式显现出来。简言之,就是内心感受在乐音上的显现。音乐作品的情感表现具体是通过旋律、节奏、音色、等音乐**来实现的。而音乐风格是指音乐作品来表现音乐内容的方式、形式、方法等方面的总的特征。古典**的音乐风格讲究形势美,它美化生活,从理想的高度观察生活,给生活以永恒,感官上易于听辩强弱;古典**的音乐作品遵循美学的原则,对称、平衡,具有唯美**特点;浪漫**更像是一种年轻,充满对未来欲望的表现;表现**强调艺术表现人的情感,体现情感论音乐美学的观点。

个性也可称为人格,反映一个人整体的精神面貌,它具有一定倾向性的心理特征。人受到的文化环境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审美认知和审美习惯,展现出不同的审美特征。例如,现在多数年轻人难以接受传统戏曲音乐,老人一般也都不能接受前卫的摇滚音乐,认识这样的音乐过于嘈杂喧闹,毫无音乐美感,因此他们对音乐作品的情感审美力也会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生活节奏不断加快,压力不断增大的人们越来越需要音乐,这种贴近于情感的艺术来调节,而对于那些充斥着不协调的、冷冰冰的、机械的现代“纯音乐”,除了好奇和惊讶之外,便不会再有更多的兴趣。在我个人看来“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应该是一条永远不变的真理,它抓住了音乐最本质的东西,它有丰富的内涵并与人的思想有着密切的联系。从某种角度来讲,在音乐中,人的情感才是最重要的!这就要求表演者无论是从演奏技术上还是音乐美学思想上都有有所研究,才能更好地表现作品的情感。

二、作品的倾听

音乐是声音艺术,听觉是人类最重要的感官之一。音乐是一种抽象的声音表现,要掌握其特点只有依靠听觉的记忆。如果我们没有把所选择的乐曲仔细消化吸收,很容易就会变成走马观花,只知其貌而感觉不到内涵。对一首作品要有深刻的了解和印象,主要的就是多次的反复聆听。一般来说,在反复聆听的过程中,已经能够逐渐了解到音乐作品中的细腻变化。比如《夕阳箫鼓》,这首*经典的钢琴曲,旋律委婉质朴,节奏多变,虽为钢琴曲,但依然能够听出弦乐器特有的音调。我们注意到了旋律线的起伏,感受到了节奏的转变,随后注意到音色的转化,脑海中展现了一幅夕阳映江、晚风轻抚、江楼钟鼓的画面,这就是真正进入了音乐。 好的音乐作品是人对生活感受的抽象反映,具有强有力的听觉、视觉等感官冲击力,让听众产生强烈的情感激荡,当它能够满足听众需要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种期待感,刺激着听众的感官期待下次的继续聆听。好听即为美,但真正做起来却很难。美为**,不仅是作品表现的自然,身心也要融入到其中,是听还是看,一切皆为自然流露,达到一种赏心悦目。音乐使听者的心灵得到提升,给人一种精神的慰藉和心灵的共鸣。它比一般的语言更为深刻,比文字更为动人,音乐翩然而来,令人无法抗拒的感觉,不自觉的融入其中。日常语言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有限度的;而音乐语言则是抽象的、感性的,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且难以捉摸。音乐的语言,不是任何单纯的“说”就可以表达的情绪语言,它是思想上无法用具体语言表述的。

平时还要注意多收集不同风格的各类作品,多听,多分析,多比较,来加强内心对音乐的感受和理解,提高自我的情感审美能力。把乐曲中体会到的美和自己在生活中亲身经历过的体验融合起来。比如,当我们从一首乐曲中体会到一种欢乐的美感时,很自然地,也会联想起我们自己曾经有过的欢乐情绪。当我们在弹奏中把这两种欢乐合而为一时,那就既表现了乐曲的,也表达了自己的欢乐。对作品多加揣摩,主动参与把自己对作品的理解表现出来,力求真实再现作品风格。一部好的音乐作品,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听众可以在欣赏作品的第一时间里感受到作者的情思,乐曲很好地表达了作者想要抒发的意境和思想,使整部作品犹如作者自身命运和心灵的写照,让人为之动容。音乐作品的情感表现不仅要合二为一,还要注意必须忠实地反映原作者的创作意图,除了内心对音乐的感受和理解外,还必须结合扎实的钢琴弹奏技术,才能真正有效的表现好音乐。

音乐情感表现是目的,弹奏技术是**,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只有具备了乐曲的内涵和个人的体验,才能生动感人,令人信服。一部好的音乐作品,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听众可以在欣赏作品同时感受到作者的情思,乐曲很好地表达了作者想要抒发的意境和思想,使整部作品犹如作者自身命运和心灵的写照,让人为之动容。音乐改变的不是人的心态,而是在音乐中提升人使其状态与理性,更完美的结合。

美学论文 篇七

一、关键词释义

1.美学本文在哲学意义上、在美的本质意义上谈论美学,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科技和人文,与此相关,文中的生态,所指也不仅仅是自然环境,而是指包括自然环境在内的人类生命和生存的状态,是本体论上的美学、存在论上的生态。美学作为哲学的分支,研究人如何通过感官来认识世界并发现生存的确切意义,研究观念如何通过感觉和知觉而碰撞、综合和形成。当美学观照艺术实践时,它同时观照艺术生产和消费双方。新媒体展现的感官摄取情景,提供了艺术实践的新类型和艺术生产与消费的新形式,美学研究理应予以关注。

4.瞬间失意一种心理学现象,同时也是一种美学现象。意,指意象。这一概念是本文探讨的重点,将在文中详述。

二、数字化时代存在观念的变革

上世纪末,尼格罗庞蒂(Negroponte,N.)在他风靡全球的《数字化生存》(BeingDigital)一书中,通过原子(Atom)与比特(Bit)的区分,向我们描述了一个数字化的跨越时空的存在,他在回答为什么“要把《数字化生存》作为原子而不是比特来发行”的问题时说,“这本书的每一页都可以轻易地转化为数字形式,而它原本也是从数字化世界中来的”。他还描述了数字化对人类生存的翻天覆地的影响,并且认为“数字技术可以成为带领人们走向伟大的世界共荣与和谐的自然力量”[1](P3、P230)。很明显,人类科技的发展把我们推入今天这样一个数字化的生存状态,仅就与审美有极大关联的艺术创作和消费来说,数字技术革命已经对传统的艺术本体观念产生了势不可挡的强烈冲击,并对建立在纯粹映象、纯粹文本、纯粹客体或其他形式之上的,包括戏剧、电影、音乐、文学、建筑表现手法等在内的传统美学观念和审美理论形成解构之势,而伴随着数字革命产生的新媒体及其提供的赛博空间不仅在这个强大的数字化革命洪流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同时为我们的美学研究带来了新的思考空间和研究领域。那么,新媒体的赛博空间中艺术生产和消费以及美感经验具有怎样的特性,它与传统美学理论中精神与物质的、主体与客体的、灵与肉的哲学命题又有怎样的关联呢?

新媒体的交互性交流与现代媒体单向性的传播相比,把美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其共同参与美感体验,甚至难分彼此。这样的审美不是静观和沉思,也不是单向性的,而是多元的和动态的,是无边的和开放的,生产和消费存在于一种流变的动态关系之中。似乎可以这样说,“审美”更多地是在“感受美”,美感产生于感受的经验而非审视当中。当我们认真审视新媒体艺术生产和消费形式时,我们会发现,新媒体已不再只是一种传播工具,新媒体艺术也不是肉身世界艺术品的数字翻版或模拟,我们不能把电脑屏幕上的数字照片等同于洗印照片,数字照片的任意开合,以及放大、缩小、美化和变型,在无质感的空间中可以轻易实现,而艺术生产和消费的身份则相互交织,水乳交融,难以分辨。

三、赛博空间的美感特征

赛博空间的真实性不仅表现在它的存在在本体论上是真实的,还表现在其中的审美体验同样是真实的。虚拟世界的审美体验紧密关联着生理的美感,或愉悦或痛苦,或快乐或伤心,或喜忧参半或悲喜交加,虚拟空间或数码幻觉可以在使用者或参与者(传统概念中的读者、观众或审美主体)身体上生成伴有意识和意义的特殊审美感受。类似的情景,可以在这样的状态下体验:长时间滞留在驾驶模拟器或航空模拟器之中,在生理上你会产生高速奔驰的或运动的眩晕、恶心。也就是说,虚拟的存在同样作用于生理和感官,也同样作用于知觉和意识。

1.赛博空间里的瞬间失意为了方便对赛博空间审美经验和美感的把握,我们可以使用保罗·维里奥(PaulVirilio)在《消失美学》(TheAestheticsofDisappearance)中所提出的一个概念——“瞬间失意”(picnolepsia,又译“走神癫痫”)来进行描述。所谓“瞬间失意”,是指人所经历的一种生理的和认知的缺席状态,是认知形式的不在场或从身体中消失,精神和肉体此时出现分裂。保罗·维里奥说:“这类不在场的情形,可能大量出现……我们将用‘瞬间失意’来称它。但是,对于这种状态,实际上是什么也没有真正发生,消失的时间根本就没存在过,每一次过程,在意识不到的情况下,他或她的生命长河中极其微小的片段简单地溜掉。孩子经常成为受害者,而且‘年轻的’‘瞬间失意’状态很快会变得难以(被大人)忍受,大人总是试图提醒他或她,这种他们没有看到——但有实际效用——的情况的发生。”[5](P9-10)根据保罗·维里奥的描述,这种情形常常可以从白日梦中观察,或者从剧烈的可以使感官暂时丧失能力的走神状态中观察。许多情况下,一个思想链,一个会话,或者一个姿势在短暂的失意活动出现时中断,之后仍可恢复。保罗·维里奥举例说,瞬间失意常常会突如其来地发生在吃早餐的时候,而握在手里的杯子经常从主人手中脱落、打翻,往往延续几秒,其开始与结束都是突然的。诸感官保持警惕,然而却对外在感受封闭。复原也如开始一样瞬间发生,停住的言谈举止从它们被中断的地方重新拾起,意识的时间自动重新粘合,并且组成连续的表面上无断裂痕迹的时间。

对这种心理现象的捕捉为我们研究赛博空间中的美感经验提供了启示。把保罗·维里奥瞬间失意的研究放置在对新媒体的观察,我们可以发现,新媒体技术完全能够在其使用者身上诱导和持续瞬间失意现象。在新媒体的技术、内容和空间之中,认知主体包含在交互状态的瞬间失意情形之中。这样的审美状态形象地表明肉身生活的数字式中断。在视频和电脑游戏中,在赛博空间中,不在场,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无害的想象力下降,而对于那些认为创作活动需要中介并把失去自我看作创作方式的艺术家来说,它或许是一种意识的变形。为了评鉴这样一个状态,我们必须认识到瞬间失意是从身体的知觉意识中的生理脱离,但在这种状态下,它对型构意义仍发挥着积极作用。在赛博空间如果其技术内容和界面足够诱导一种审美经历的话,那么,这种不在场状态提供了一种可以构成审美体验唯一特殊形式的潜能,即变异的潜能。赫伯特·马尔库塞(HerbertMarcuse)在他的《单面人》(One-DimensionalMan)中将艺术变异潜能描述为一种综合的科技实践,他说:“科技文明在艺术和技术之间打造了一种特殊关系……艺术的合理性,它的投射于现实生活的能量,界定尚未意识到的可能性的能力,从此可以受到正视。它对世界科学技术革命发挥了和正在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而不再是既有工业机器的婢女,不再是用以美化商业交易并抚慰其不幸的婢女。艺术将成为一种摧毁这种商业交易和不幸的技术。”[6](P239)

2.虚拟和肉身之关联正如马尔库塞所指出的,新媒体赛博空间的审美经验毫无疑问是不仅关联着,而且深重影响甚至改变着肉身世界的现实生活的。我们来观察一下在当代世界少年中风靡的一种游戏《口袋怪兽》(也称宠物小精灵,分游戏机GAMEBOY版和电脑模拟器版),通过虚拟世界中生动精灵造型的不断进化,使孩子们废寝忘食地沉浸其中。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精灵的进化需要遗传因素,需要努力来完善自己的能力,需要智力和艰苦奋斗来实现目标。这简直就是一幅现实世界的真实图画,是人生的旅程,虚拟世界中的精灵如同肉身世界中的人,游戏者渴望进步的人生目标幻化为精灵,在精灵的进化过程中得以实现。精灵的每一次进化,都给少年们带来激动人心的感情波澜,有时是无与伦比的兴奋和快乐,有时是大失所望的沮丧和遗憾,有时是百感交集。这样的虚拟世界,一方面能使孩子们从肉身世界繁重的作业负担和学习压力中临时脱离,另一方面又能使他们通过自己的操作实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同时使整个人生历程的时间和空间浓缩。所以,在现实肉身世界和数字虚拟世界的矛盾中,孩子们奋不顾身地选择了后者。我们再考虑经历另外一种游戏的过程,这种游戏设计的就是搏击和打斗场面,比如KOF(KingofFighters,拳皇,分街机版和PC版,而且不断升级),与其说它是对现实真实的逃离,不如说它是一种更为真实的真实,孩子们渴望在虚拟社会成为掌控世界的霸主。为了保持这种从肉身世界的逃离和不在场状态,在这样一个场景和氛围中,这种持续的击打和厮杀活动,必然影响其回归到肉身世界之后的行为。这种逃离和不在场欲望与审美体验必然相关。如何精确描述这种在场和不在场情形中的审美体验的区别,回答为什么人类(特别是孩子)会有这种无法抵抗的欲望,这种从我们复杂的肉身世界综合真实中逃离,而进入一个单纯的真实事物的虚幻模本之中的欲望,无疑应该成为我们当代美学和美育不容忽视的课题。

这两段内容反映出的美感经验尽管有所不同,但是,每一种都卷入了感受的真实和一定的变异瞬间。前者是阿波罗神卓越的灵性,后者则是酒神的狂欢,意识受幻觉引诱而改变了状态。两种经验发生的空间也有根本不同,家屋保持着庇护式的内部空间,赛博空间则将沉重而呆滞的肉体移入无肉身的世界。两者的静寂都强调了美感的瞬间,但前者是依赖于现世的力量,而后者则努力摆脱肉身的真实。当然,如前所述,赛博空间的体验同样与感官的功能相关联,不可能实现与肉身世界的永久分离。

四、呼唤新媒体美学

虚拟空间的审美关系研究,对我们反观文艺美学、文艺心理学特别是艺术想象和美感的判断提供了借鉴,同时,这种存在于虚拟社会、赛博空间中的变异美感体验和形式,也呼唤着我们的美学予以关注。新媒体带给我们的技术冲击需要美学说话,需要我们建立一种针对后现代社会和新媒体审美特性的美学。

他们的看法给我们的美学建设提供了信息,当晚期资本主义经历伴随着现代真实概念崩溃的本体位移时,中国美学理论建设更需要前瞻性。在享受现代物质的舒适和自我价值的同时,资本主义世界其实正付出着后现代刺痛人心的代价,人类并没获取理想的和谐、宁静与生态平衡。无论西方和东方,无论正在经历还是即将经历,今天的现实都反映出新媒体美学某种程度的缺席,在中国社会的过渡时期,我们的美学和文艺理论是否可以绕过险滩,少走弯路,补位缺席呢?流变状态正在重塑全球生态的均衡,人类生活的意义由信息和映象的符码来记录,我们的生存与这个数字空间本质地关联在一起,但是,在这个流变的舞动中,人类仍是谱写旋律的主人,美学仍然能够担当起型构流变理论的重任。新媒体提供了比现代媒体如广播、广告、电影、电视、电台及其他大众传媒所造就的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更为广泛的可能性选择,尽管统治性的意识形态很难在这种流变的媒体方式中永久保持其统治地位,但是,在现代媒体和新媒体的语境中,审美对意识领域的主要冲击仍然是一个人的问题。面对人类未来多种可能性的困惑,也许会误导我们的非理性本能,也许会羁绊我们幻想和发明的创造力,甚至消蚀人类对未来生存的理想和渴望;新媒体生态和审美的精神与道德上的不确定性,也许会成为艺术世界失去幻想、希望和激情而无所作为的借口,然而,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需要我们的艺术家、思想家、美学家设想未来并为实现目标而努力,需要我们建立一个安全航行于虚拟领域的灯塔。

存在——肉身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存在,为我们的美学理论和文艺理论以及艺术家们提出了复杂的课题,也为我们的美学和文艺学的研究和建设提供了新领域、新视野,这也应是我们当代美学和文艺学建设的机遇,我们期待着这方面的研究能够更加深入。

美学从诞生到今天,伴随着人类思想的不断提升和人类审美实践的日益丰富多彩,经历了多次转型,也产生了以不同研究对象命名的审美观念和美学学科,如文艺美学、技术美学、生活美学、环境美学等等。当前,面对这样一个经济一体化、文化全球化、社会后现代化的人类语境,特别是面对数字革命给整个人类带来的似乎已经超越了人类智力想象范围的发展和变化时,更多的学者对美学体系已经被彻底解构、美学在今天已无话可说、美学转向了穷途末路的看法持肯定态度。这表明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的美学,同时也表明我们仍在积极思考美学的今天和未来。今天的知识是建立在技术和信息基础之上的,但它同时不可否认地要以人类有史以来的整个知识体系和思想宝库作参照。面对这样一个时代,思考被解构的传统美学,美学作为一种哲学概念到底还可以做什么?美学的目光应该投向何处?本文试图通过对当代虚拟领域的一些审美现象和审美经验的描述,探讨美学将虚拟空间美感经验作为研究对象的可能性,并进而提出拓展美学当代研究视阈的设想,以期引发对传媒研究、美学和美育研究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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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SSBERG,fromJournalofCommunicationInquiry[J]1986,10(2);andSTUARTHALLCulturalStudies:twoparadigms,InMedia,Culture&Society:acriticalreader[C],London:Sage,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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