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文最新7篇,希望能够在作文写作上帮助到同学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一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研究,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修订和调整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3、管理指导县城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4、负责对县城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服务内容:
1、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服务;
2、规划方案许可各类技术指标控制服务;
3、用地许可服务;
4、设计方案设计许可服务;
5、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服务;
6、审批后规划服务。
三、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城居民,在我县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四、服务承诺:
实行限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文明热情,规范工作行为;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敬业
1、规划设计方案报审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对报来的规划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对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设计3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委会议审定,原则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选址审批手续。(不含规委会审定时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条件的报建项目提交规委会议审定,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发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规委会审定和其它相关部门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审查和服务时间以及社会公示时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三
新区是西咸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建设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重要承载区。为了规范新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项目用地和各类项目建设,确保新区规划建设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区位于渭河以北,西咸北环线以南,西接主城区,东至西咸分界线,包括市区底张、、窑店、正阳4个乡镇和县永乐、崇文、高庄3个乡镇,区北杜、周陵2镇部分区域和泾干、三渠、太平3镇的部分区域,规划总面积约305平方公里,具体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咸新区规划建设方案的通知》(陕政发〔〕73号文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市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经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管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实施新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项目审批、土地开发、房产管理、河流生态环境治理等工作。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政府停止办理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主要包括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规划定点、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报批和用地性质变更及项目建设等。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尚未实施的项目暂缓实施;确需实施的,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征得管委会同意。审批手续齐全且正在实施的项目,要在6月底前到管委会备案。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用地规划等事项均由管委会负责审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均由管委会负责管理,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进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五、区、县在新区范围内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需经管委会依据新区产业布局及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审核之后,方可与客商签订引进合同;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统计指标按行政区划分别计入区和县。
六、新区内村民建房原则上停止审批;确需建设的,区政府、县政府须征得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审批。拆迁安置时以管委会年4月30日记录的村民建房现状资料为准(已明确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除外),凡未在管委会备案的新增建筑均不予赔付。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四
环境保护工作关乎民生,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建设局一直把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至城镇建设的始终,在项目选址、审查、建设、验收都严格把关,在县城环保设施建设上逐年加大,具体情况如下:
一、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一是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布点上,我们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可研报告),根据排污程度,与环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会同分类确定布局在不同的工业园区,实现工业进园。
二是在非规划控制区工业项目的选址(如采砂场、采石场等),由环保、国土及项目所在村镇共同现场踏勘,在项目选址审批表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我们才核法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实施中,与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监管,严格执行项目“三同时”制度。特别是在工业项目的验收时,有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意见,我们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二、进一步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规划布局了大同一、二类和矣腊三类两个工业园区,近期将启动矣腊工业园区专线建设,全力服务于工业发展。
二是通过多年努力,采取招商引资、向上争取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于2008年12月启动了县城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场项目建设。垃圾处理场建设规模为日处理垃圾130吨,概算投资3300万元;污水处理场建设规模为日处理规模为近期15000立方米(2010年),远期日处理30000立方米,概算投资9200万元(场区3200万元,管网6000万元),两个项目计划在年内完工。项目建成后县城所有污水、垃圾全部实行集中处置,达标排放,可有效解决城市污水、垃圾污染问题。
三是在县城新区建设和老城改造中,主干倒管网全部实行雨污分流,只是老324国道改造较早,至今还是雨污混流,下步将统一改造;各小区内部管网建设都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管网集中处理达标排放,雨水自然排放。
四是结合中缅天然气管道建设,我们也启动了天然气供气建设工作,现在正在做供气方案,今后将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
五是加大了水源地保护,把水源地列为自然保护区,并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特别是在运煤专线线路确定时,提出了多个方案,其中一个方案投资相对小,但从水源地上方向走,考虑尾气、灰尘污染,最后确定现方案,从纸厂方向走。
三、加大县城生态环境建设
县城规划定位是依托县城的自然山水,建设生态型城镇,规划建设有通源大街、文笔大道、凤凰大道、字午河四条景观大道,通源广场一个中心广场,通玄公园、凤泉公园、文笔公园、石湖公园四个公园,西华山、小石山、小青山、文笔山四大生态斑块,并加大了建设和保护力度。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今年计划以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创建市级园林城市,争取创建省级园林城市。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五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县、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供电公司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实行电网建设调度会议制度。市发改委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调度会,统一协调电网规划、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全市电网的建设和发展。
(二)市发改委要研究提出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及时向供电公司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布局、招商引资最新进展和用电大项目分布落地情况。
重大或产业集群建设项目的“立项”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材料中应包括供电公司关于供电规划(或供电方案)的审查意见。对于符合市电网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政府项目主管部门、规划部门才予论证审批。
二、统一规划,加强管理
(一)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发展,节约土地和保护环境。供电公司应组织编制和修订《市城乡供电专项规划》和《市电网建设中长期规划》,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把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和控制规划站址用地和规划线路走廊,保证电网整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相协调。
(三)各级各部门要依法保护纳入规划的输电线路走廊和变电站站址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变动,保证电网规划项目按计划实施。若必须变动应报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四)供电公司应加强与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沟通,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城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及时调整电网规划,科学合理规划变电站、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用地。
三、加强电网建设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一)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回函会办制”。供电公司对电网项目的选址、选线征求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意见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回函会办会议,并督促各部门及时函复。
(二)市、县规划部门按《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及输电线路路径征求意见函。项目可研通过审查,在《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核发《选址选线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域范围内电力规划、建设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由县规划部门负责办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10个工作日内回复项目可研阶段站址路径征求意见函,对于项目预审申报资料齐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预审手续。
(四)林业、环保、水务、城乡建设、文物、交通、人民防空、通信、气象等有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电网项目可研阶段站址路径征求意见函,并及时提供项目可研、初设阶段需要的有关资料、数据。
(五)对于拟建电力线路经过城区较为特殊、复杂的路段,线路路径方案较难确定的情况,由市发改委组织选址选线方案论证会。
四、切实做好电网工程建设工作
(一)电网建设工程是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享受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二)电网建设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目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或规划局业务会议研究同意,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规划部门应在《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三)输变电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破路的,应在项目开工之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不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相关道路规划、不影响城市绿化景观和道路使用功能的破占项目,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四)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不构成对河道堤防工程实际占用的,不再征收河道地方工程占用补偿费。建设过程中未造成水土流失的电网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规划范围内的变电站站址征地、电力输电线路沿途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顺利建设。
电网建设工程涉及的变电站征地、输电线路塔基征地、建筑物征收、林木及其它地面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定期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等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输电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供电公司必须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跨越距离,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应给予合理补偿予以拆除。
(六)变电站选址及电力线路走廊应尽量选择在远离城镇的河道、绿地、山体和规划道路实施,鼓励电力线路同杆多回路架设。
(七)对无理阻挠电网规划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协调处理工作,保证电网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八)电网规划和建设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和重点项目调度管理。
五、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六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六)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七)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一次报批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土地征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能力确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作出说明。
每个城市每年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预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采矿(油)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依据采矿登记机关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或采矿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呈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批建设用地时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
(十二)按简化后的文书格式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书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十三)按简化后的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报批材料份数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十四)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用土地进行现场踏察,复核土地权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将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填写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外,须填写“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汇总表”,文书格式见附件四。
(十五)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达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要求,并按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性质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分别汇总面积。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见附件五。
(十六)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文书格式见附件六。
(十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要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报批材料不再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
四、关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责任有关问题
(二十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十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篇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