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市场经济活跃,交易频繁,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相信许多人会觉得申请书很难写吧,小编为您精心收集了退税申请书范文通用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同学们。
退税申请书 篇一
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退税是指因某种原因,税务机关将已征税款按规定程序,退给原纳税人。主要包括,由于工作差错而发生的多征,政策性退税。因税收政策变动,由于其他原因的退税。退税程序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办理。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必须的工作流程,它包括应退税款的申请、审核、审批三个环节。对稽核通过的数据,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填开收入退还书,送达所在地金库,据以办理税款退库手续,将税款从当地金库的中央收入中退付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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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书 篇二
一、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相关规定
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
1.出口企业未办理报关就将核销单丢失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申报,经核实批准后予以注销,外汇管理局将统一登报申明作废,费用由丢失核销单者负担。
2.出口企业报关后将核销单遗失的,外汇管理局应凭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海关出具的有关出口证明上的核销单号及有关单据为出口单位先办理收汇核销及登报声明作废手续,然后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出口企业对外汇管理局签发的核销单退税联遗失后申请补办的,外汇管理局必须凭主管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办理退税的证明,方可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二)补办程序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后,应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向主管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出口企业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补办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如果因遗失而不能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则须提供由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征税机关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原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所在地银行出具的该批出口货物原税收专用缴款书所列税款已入库证明,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办理退税。
链接:出口商品退运如何补税
(一)税法规定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出口企业须出具主管其出口退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海关方能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从简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在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出口退税款。
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无须补缴税款。
(二)办理程序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
4.出口收汇划销单。
退税申请书 篇三
一、申报内容错误处理
如果报关内容申报错误的话,要及时向海关提交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申请,如不修改,很有可能会影响货柜的顺利进港和放行,一般贸易错误的则会影响其退税。申报内容错误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报关申报录入界面申报错误:另外一种是转关申报界面申报错误。报关申报错误比较常见的情况有: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名称或代码错误、运输方式错误、备注错误、商品编码、单价错误等;转关申报错误主要包括口岸报错、境内运输方式错误、境内运输工具白卡号和车牌号错误、船名及航次错误等。
报关申报错误实例:2014年3月3日,义乌市五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口报关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出口口岸为舟山海关。因为是舟山海关为出口口岸的话,要在出口报关单界面进行录入,而备注信息一定要打上FB而不能是LZ,否则会影响集装箱柜的正常进港。录单员在QP系统录入的时候,误把FB录成了LZ,导致柜子在舟山港无法进港。
解决方案:修改出口报关单。准备修改报关单的资料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的商业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报关委托书随附单据。准备好这些资料之后,交到义乌海关通关科进行报关单修改。
转关申报错误实例:2014年3月18日,义乌市卓莼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委托义乌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口报关一批货物,预录入号为214545655,贸易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出口口岸为北仑海关。由于出口口岸为北仑海关,则此票货物的报关方式为转关提前报关,则应在QP系统的转关提前申报的出口业务录入界面进行录入和申报。在转关页面中,按照规定,从义乌到宁波的境内运输方式绝大多数都是公路运输,而录入员却误把公路运输录为水路运输,导致货物无法转关,进入宁波北仑港口。
解决方案:作废原转关申报单,对境内运输转关方式申请捆绑修改。首先录入员登陆QP系统的转关申报界面,进入后,点击转关单菜单中的出口业务,录入该票货物的正确转关信息,检查完毕无误后点击申报,然后点击查询菜单查看转关单状态,一旦转关单状态显示为海关接受通知后,就可以查看新的转关预录入号,这个时候要把这个号码记下来;接下来就要准备捆绑改单的具体资料,主要包括义乌海关作废转关申报单申请审批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情况说明、正本海关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小商品清单,以及报关单号条形码和转关单预录入号条形码(在浙江电子口岸集装箱运抵报告中打印);最后把全套资料交到义乌海关查验科的转关岗位申请删除原来的转关单,查验科删除转关申报单后,再去义乌海关通关科申请改单,需要提供全套资料(作废转关申报单上面需要查验科的签字),通关科审核无误改单之后,然后再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情况说明以及报关单号条形码和新的转关单预录入号条形码到查验科重新做转关放行。
二、货物查验处理
货物查验指的是该票货物经过在QP系统报关申报和电子口岸补充申报之后,等柜子进场之后,电子口岸海关的指令显示为待查验的状态。一旦确认柜子被海关布控查验,作为查验员就要及时和司机联系,告之其柜子以备查验,并通知其查验的具体要求,比如何时何地开到查验台,是机检还是人口掏箱。
查验实例:2014年3月26日,金寨县百花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义乌倪琦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委托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两个公司的货物拼箱装柜,集装箱号为CAIU8681290,金寨县百花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货物为退税货物,报关单预录入号为214545733,义乌倪琦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的货物为不退税货物。货物报关申报及补充申报后,海关QP系统214545734该票单据状态显示为通关无纸化查验,并可以打印查验通知书。此外,由于该票货物时拼箱的货物,在电子口岸补充申报的时候还要和214545733进行拼箱申报。补充申报后点击通关综合查询,这个时候电子口岸会显示214545733和214545734两票的货物的海关指令都会显示为待查验状态。
解决方案:此时查验员要准备好这两票货物待查验的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单据:待查验的报关单(复印后要去掉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商业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小商品货物清单(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需要提供)、实际货物的装载清单。准备好报关查验单据之后,就可以联系司机进场查验。该票货物经海关确认为机检,那么司机就必须及早把集装箱开到相应场地,等海关查验指令后,就要把集装箱车开过FS3000机检系统。注意控制好车速,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监管区内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机检完毕后,经过FS3000系统判别实际查验的货物和申报的货物保持一致,海关做出当场放行的决定。此时再重新查看QP系统的单据状态,则214545734的单据状态会显示为通关无纸化放行。电子口岸海关指令变为待转关,出场后指令变为可放行。
三、查验退关的处理
查验退关指的是该票货物经过海关人工或者机检查验以后,货物的申报品名与实际货物不完全符合,不符率在10%以下的海关做出临时不再允许此票货物出口的行为。由于义乌小商品种类繁杂,如果小商品没有做简化的情况下,货物品名最多只能报20个,因此经常出现货物与实际清单不符的情况。通过查验退关的措施,可以有效的打击一些不法商户利用义乌小商品出口的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来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从客观上要求义乌商户和报关公司一定要按照实际货物如实完整的进行申报。
对于退关后的货物,一般义乌的商户还会选择继续出口,报关行应该按照海关查验的实际情况重新进行申报。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重新申报的时间一定要在该票货物退关出场之后才能进行申报,具体要等到浙江电子口岸的通关查询显示已出场之后才能重新进行申报。如果柜子没有出场之前就申报的话,则电子口岸的该票货物会显示有拼箱。
查验退关实例:2014年3月10日,义乌久贵进出口有限公司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小商品货物,申报品名为拉杆箱等货物,报关单号为214545568,实际装柜货物有玩具车(95030010)等。3月11日,海关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公司申报有2%不符,并对该票货物进行了当场处罚。
解决方案:首先报关行要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报关行要及时准备好查验退关的资料,才能保证该票货物成功退关,包括义乌海关退关申请表、放弃陈述申辩声明、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办理退关手续;最后如若要重新进行申报的话,则一定要等待电子口岸的通关查询电子指令显示为以已出场后才能进行申报,注意重新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把原先没有申报的品名申报出来。
四、 出口产品与实际不符移交缉私的处理
出口产品与实际不符移交缉私,是指出口报关的申报货物与实际装柜的货物不完全一致,经海关查验判断后,申报申报货物与实际不符的比例达到一定的标准,按照规定要求应予给予处罚,并移交缉私部门的处理。
移交缉私实例:2014年4月8日,义乌市奥讯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委托义乌长航物流有限公司出口报关一批货物,贸易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出口口岸为北仑海关,出口商品种类有15种商品,主要以塑料、纸制、纺织材料等家用产品为主。该票货物当天按照客户给的数据正常进行报关,报关后显示的状态为通关无纸化查验。报关行按照查验的要求准备好全套的资料,交给海关查验科。义乌海关查验科通过人工掏箱的方式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品名与实际货物不完全相符,不符率大概在17%左右,因此对该票货物进行了处罚,做出了移交缉私部门的处理决定。
解决方案:对于该票货物的后续工作,报关行还要做好退关删单等工作,并备齐全套退关删单的报关单据资料:(1)报关行首先准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因为该票货物是退关删单,因此要写明退关删单的原因;(2)其次准备好义乌海关查验科的处罚决定书以及案件移交单;(3)最后准备好基本的报关单据,如报关单、商业发票、报关委托书、小商品货物清单。
五、出口产品征税处理
出口产品征税是指出口的产品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应该如何办理报关申报和出口缴税的处理。
出口产品征税实例:2014年义乌东傲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213672781,其中第一项产品雪糕棒,商品编码为4421902190,为商检商品,涉及出口征税,出口暂定税率为10%,成交总价为3500美元,其中雪糕棒的申报要素材质为木制、种类为雪糕棒,白桦木制拉丁学名(Betula Platyphylla),一次性产品,尺寸110*10*2MM,必须录入完整,才能进行申报。
解决方案:报关行首先要去银行开设电子缴税账户;然后进行无纸化申报,海关审核转为有纸交单,报关行准备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报检单、报关委托书、小商品清单交往海关大厅通关科;其次单证资料审核无误后,海关会签发出口关税缴税通知书;最后按照关税缴款通知书上的账号,报关行去中国银行缴纳之后,海关进行后续放行处理。
六、出口产品许可证处理
出口许可证是由国家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的、批准某项商品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也是海关查验放行出口货物和银行办理结汇的依据。一旦货物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商或者出口货物发货人首先向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办理好之后,要在许可证有效期前进行报关。
出口许可证实例:2013年12月24日,缙云华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义乌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报关一票货物,报关单预录入号为213758991,出口商品品名为小马力摩托车,商品编码为8711205000。商品的申报要素为:发动机类型,25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250CC;品牌KAYO;型号,T2。该产品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理商品和国家出口商品检验商品,因此出口商还提供了许可证(号码13-11-124794),出口商品通关(证号331200213107626000)。同时缙云华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还提供了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报关委托书。
解决方案:报关行首先录入报关界面,录入方法和正常的一般贸易方法一致,但是许可证号及随附单证这里一定要输入。输入检查完毕无误后,同时上传商业发票、装箱单、合同、报关委托书、许可证进行申报。
七、出口转关反核销的处理
出口转关反核销是指货物经起运地海关正常申报后转关至出境地海关,在出境地海关由于查验申报不符移交缉私或者贸易纠纷取消出货,导致该批货物需要办理退运手续,退回到原申报地海关,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在出境地海关做反核销和重箱出卡手续,货物才能退运,同时在原申报地海关要删除原来的报关单和转关申报单。
出口转关反核销实例:2014年3月20号,义乌市合京进出口有限有限公司委托义乌长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出口一票货物,预录入号为214545670,出口口岸为北仑海关,贸易方式为旅游购物商品,商品品名数量20个。报关行在义乌海关进行转关提前报关申报,申报之后改票货物放行后从义乌海关运往宁波北仑海关,在北仑海关时候,由于该票货物产生贸易纠纷,国外客户未付款,为避免在北仑海关长时间滞留,客户决定取消订单,不再出口该票货物,故准备办理货物退运到义乌海关的手续。
解决方案:首先报关行应在宁波北仑海关办理货物的退运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反核销申请表、出口转关运输货物重箱出卡手续;然后到义乌海关查验大厅删除该票货物的转关申报单,主要提供的资料有作废转关申报单审批表、退关申请表、情况说明;最后还要到义乌海关通关大厅办理该票货物删除手续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正本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正本报关委托书等,同时还要把全套的资料单据都整理好交往海关进行存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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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申请书 篇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编办《关于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财产业务划转移交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44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保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总局决定,将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定为过渡期。现将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公告的办税地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征税车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免(减)税车辆纳税申报
1、 免(减)税政策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
2、免(减)税申报
购置以上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①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②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④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⑤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⑥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⑦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
(2)车辆价格证明
①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②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①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②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③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
2、免税条件消失。
三、关于计税依据
(一)按应税车辆全部价款确定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车辆为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车辆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二)按核定计税价格确定的计税依据
1、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车辆,计税依据由车购办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2、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为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按特殊规定确定的计税依据
1、底盘(车架)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2、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三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和有效证明。
四、关于税款征收
车购办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五、关于免税车辆补办纳税申报
纳税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办理过纳税申报的,应到车购办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确定初次申报日期。初次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注的登记日期。
六、关于退税
(一)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车购办申请退税:
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
(二)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4 ,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2、完税证明。
(三)退税款的计算
1、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 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四)车购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
七、关于免(减)税申请
(一)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先到车购办办理免(减)税申请。
1、国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免税申请审批表),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
2、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纳税人应直接向车购办提出免税申请,填写免税申请审批表。进口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二)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前,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
八、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
车购办应分别不同情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免税批准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免税申请审批表、免税车辆图册,办理免税事宜。
(一)未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连同所附照片(1套)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车辆图册。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二)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车购办依据免税车辆图册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具体免税范围,按免税车辆图册的范围执行。
(三)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
1、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免税申请审批表逐级下发至车购办。
3、车购办依据免税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四)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辆
1、申请免税部门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免税申请,同时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
2、国家税务总局将审核后同意免税的批准文件下发至纳税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逐级将免税车辆范围通知车购办。
4、车购办依据通知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五)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车购办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直接办理免税手续。
九、关于完税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完税证明的管理。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以备查验,副本用于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补证申请表)。
十、关于征收管理档案
(一) 车购办应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
2、退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
3、《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变动登记表)及附报资料。
4、补证申请表及补发完税证明的有关资料。
5、其他资料。
(二)车购办要妥善保管、使用从交通部门移交过来的所有档案。
(三)车购办依据档案办理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手续。
十一、关于车辆的过户、转籍、变更
(一)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过户,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而车主发生变动的情形。转籍,是指同一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的情形。车辆转籍分转出和转入。变更,是指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批准,车辆发动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底盘)、车辆识别号(车架号码)、车辆所有者名称、车型、用途等发生了变更。
(二)车主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由车购办留存。车购办审核后,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过户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三)车主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转出地车购办审核后,据此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并向转入地车购办开具《车辆购置税档案转移通知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档案转移通知书)。
(四)车主办理转入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和档案。转入地车购办审核后,对转籍车辆核发完税证明,收回转出地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五) 既过户又转籍的车辆,车购办按转籍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六)转籍车辆档案资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转出地车购办将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车主自带转籍。转出地车购办复印留存转出的全部档案资料并保存60天。
2、转入地车购办按本通知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档案。
3、转籍过程中发生档案丢失、损毁的,转出地车购办在档案留存期限内,可向车主提供留存档案,并每页加盖转出地车购办印章。
(七)办理车辆变更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变动登记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购办对变更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收回变更前车购办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
十二、关于车辆价格信息采集
(一)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下发采集车辆价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组织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
(二)车辆价格信息采集的范围
1、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税车辆。
2、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含组装企业,下同)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的车辆。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车辆。
(三)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
1、国产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出厂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7,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
2、进口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车辆名称、产品型号、基本配置、吨位、座位、排气量、计税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等(见附件8,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
(四)国产车辆价格信息由车购办到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采集。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商及掌握进口车辆价格信息的有关单位或汽车交易市场采集。
退税申请书 篇五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二、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三、出口退税单征的审核方法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五、出口退税的其它规定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