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请注意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申请书。那么相关的申请书到底怎么写呢?小编为您精心收集了二审撤诉申请书优秀3篇,希望同学们阅读之后能够文思泉涌。
撤回上诉申请书 篇一
一、关于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的问题。
当前,启动民事再审程序之途径有三: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和本院决定)。故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笔者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
其一、对当事人申请进入再审的,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审,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的,不予准许。其主要理由:
生效裁判文书对法院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非因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如果允许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在再审诉讼中撤回原审,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己的意志撤销法院原审裁判,显然有悖法理。
其次,依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存在或实体或程序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因此,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再审中的撤诉应理解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可裁定终结再审诉讼。否则,不予准许。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可以撤回原审。其主要理由:
再审程序适用原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据此,可以看出,审判监督程序适用原审普通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审一、二审程序并未禁止当事人撤回。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www.paomian.net(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照上述规定,在一、二审裁判宣告前,原告或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或上诉,应无异议。因此,在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过程中,若非原审裁判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利益,对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的,应予准许。
至于生效裁判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因人民法院在裁定进入再审时,原则上要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在民事再审诉讼中,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的,经审查,若符合法定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具体作法,可考虑在同一裁定中先撤销原审裁判,同时准予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撤回原审。
其二、由法院决定再审的,原审原告可否撤回原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经法定程序进入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原审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能否准予撤诉?
一种观点认为,由法院决定再审的,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的,不应准许。其主要理由:
首先,再审并非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经本院院长发现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或上级法院指令而启动的再审程序,非因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引起。因此,作为原审诉讼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原审原告如欲终止再审程序而申请撤回原审,已不可能,且无法定权利。
其次,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可以撤诉的结案方式。《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同时,即使原审原告申请撤回原审,是否准许,决定权在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6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再次,从撤诉的法律后果看,一旦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原审,则形成诉讼程序逆转回原审诉讼开始前的状态,其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一个案件已经经过原审和再审,因原审原告撤诉而引讼时效重新计算,显然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同时,也有可能因当事人滥用诉权造成诉讼秩序的混乱。
从法理上讲,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总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民事再审程序与当事人诉权处分原则并不冲突,同样贯穿于民事再审程序,可表现为放弃权利,进行调解等。但因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受其主体、条件、目的的限制,在诉讼权利上是受到一定制约的。因此,由法院决定再审的,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当事人申请撤回原审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再审启动原由,要求其参加再审诉讼。
同时,原审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可能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只有通过再审,由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时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维持原裁判;或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原审裁判即视为撤销。
因此,由法院决定再审的,在再审裁判宣告前,原审原告不能撤回。对当事人申请撤回原审的,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其不予准许。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允许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其主要理由: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照上述规定,原告在一、二审程序中均可以申请撤诉。在一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从而终结诉讼;在二审宣判前,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其协议不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可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准许原告撤许。
因此,在民事再审诉讼中,无论按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审理,若当事人自行和解而原审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经审查,不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损害案外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的,应予准许,并以裁定撤销原审(一审或一、二审)判决,准许原审原告撤诉。
从法理上讲,申请撤诉是原审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合法诉权,只要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予准许。法院准许原审原告撤诉,原审判决同样视为撤销;如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也同样起到纠错的功能。否则,原审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则存在强行剥夺原审原告诉权的情形。从司法实践上看,在再审诉讼中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后,社会效果较好,当事人一般也不再缠诉缠访。
其三、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再审,原审原告申请撤诉应否准许。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审撤诉申请书 篇二
二审撤诉申请书范文【篇1:二审撤诉申请书】
二审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刑事撤诉申请书
请求事项
理由和法律依据
201x年8月10日
【篇2:民事撤诉申请书(范例及格式)】
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工业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管理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欧xx,职务:xxx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0x]xx法民二初字第xxx号),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xxx年xx月xx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支票票面金额,自觉向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_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xx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市xx制衣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事撤诉申请书(格式)申请人:(公民个人的,照身份证写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情况,如为单位的,写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写法同申请人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案号: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个人则不要此项)年 月【篇3: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回上诉申请书 篇三
关键词 撤诉 撤回上诉 一事不再理
作者简介:邹守明,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
笔者同样以本案为基础作出如下假设:西城公司在案件一审中作为被告对吴某提出货款以及违约利息提出了抗辩和异议,并且同时向法院提交了相应对其公司有利的的证据。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城公司应支付原告吴某货款54.8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利息。宣判后,原告吴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公司认为己方有较大败诉可能,也为了减少违约金损失,遂于原告吴某商定签订还款协议。同时,吴某为了避免由于诉讼带来的相应风险,主动放弃了违约利息的支付请求,二方于2009年10月15日正式签订该协议。西城公司依照协议在还款协议签订之日,向吴某支付了第一期款项。西城公司同时说服吴某申请撤回上诉。如果吴某撤回上诉,但是西城公司在后期又未依照还款协议还款。由于还款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致使还款协议无法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吴某申请执行,只能依法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54.8万元的一审判决。如此便出现问题了,债权人应债务人的请求,本着调解息讼的善良愿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但是由于债务人的背信弃义导致还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却因此受到影响。
那么在类似的案例中,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是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在通说认为撤回上诉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待法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一审判决生效。在某种程度上,笔者认为一审裁决就好比是附法定生效条件和期限的裁决书。因此,有部分法律人士认为,债务人在二审中可以选择撤回上诉,也可以选择撤回起诉。如果双方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还款协议,就应当履行该协议,那么此时一审的判决或者裁定是不能生效的,所以吴某撤回的应该是该案的起诉而不是该案的上诉 。
从字面理解该观点有两层含义,一是认为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也可以撤回起诉,这点虽在实践层面和理论层面都具有争议性,但司法实践中也不乏真实案例。而且追根溯源,我们也可以在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档中找到相应的裁判依据,如《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等规定。在理论上诉讼权利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私权,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无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这种权利,法院同意裁撤也符合法院在诉讼中的被动性、消极性以及不诉不裁的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对一些非特异性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也可以撤回起诉。
另外一层含义认为和解协议与判决不能并存,若二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就不能让一审判决生效,否则无法解决判决与协议冲突的问题,故这里的撤诉自然只能是撤回起诉;若选择以法院裁判文书的方式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就不得在二审诉讼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即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也应选择由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方式终止诉讼程序,而不得以撤诉的方式终止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 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这样不仅维护了和解协议的有效性,也避免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产生冲突。但笔者对此观点持保留意见,和解协议与判决并存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存在任何法理障碍,同时也符合实践的需要。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各方当事人诉诸法律仅是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确定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认定有关的事实,而就相应的法律关系以及确认的事实所对应的法律结果已经有逾期或根本不存在争议。如上文所述,当事人可以在法无明文禁止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等基础上,对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结果所体现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与其他当事人达成有关协议,如分期支付,减免债务等协议。
最后,协议或和解协议均属于债权文书,同一当事人各方可就同一法律关系签订多份债权文书,各份债权文书的效力取决于文书签订的时间、当事人对文书效力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文书效力无特殊约定且文书不违反法律效力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以最后签订的文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当事人可以依照最后签订的债权文书诉诸法律。裁判文书在性质上也可归属于债权文书,与一般债权文书(公证文书除外)相比其特殊性在于具有司法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的规定,强制执行力受到限制,若超过法定期限则丧失强制执行力,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完全否定了当事人再次起诉,故超期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也许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的规定在其他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其实际效用甚至不如一般的债权文书(如公证文书等)。显然,裁判文书还无法替代一般的债权文书在实践中的作用。 回到案例中,若债权人在二审撤回上诉导致一审取决生效,由于一审判决对债务人不利,那债权人能否以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为证据诉诸法律。有观点认为再次起诉将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但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对于“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的内涵也存在很大争议。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 。笔者赞同该观点,因为同一诉讼标的或法律关系范围太广,容易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部分本应受理的案件拒之门外。
不同的案件诉讼标的或法律关系也可能完全一致或部分一致,但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可以比较清晰的区分不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待协议生效后即在各方当事人间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新旧法律关系同属于一类法律关系,但相同法律关系下有着不尽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因此,债权人依据新签订的协议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只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陈庆莉、万晓庚。准许撤回上诉裁定应否对一审裁判的效力作出认定。日期:2006年12月19日。=198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