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保护论文范例精选5篇

2023-12-22 09:40:02 范文 3次阅读 投稿:佚名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你知道论文怎样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环保保护论文范例精选5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帮助。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一

论文关键词: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

2007年12月10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审理了贵州第一起由环境行政部门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是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被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该企业生产厂区位于平坝县高峰镇(属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被告征用位于平坝县高峰镇白头村民组鸡窝坡的土地作为其在生产磷胺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磷石膏废渣的堆放场(即被告的磷石膏尾矿库)。由于被告没有修建相应配套的防水、防渗及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该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通过地表、地下排入羊昌河内。贵州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对被告渣场渗滤点与羊昌河天峰段地表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被告渗滤液的PH值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水质标准。被告磷石膏尾矿库的渣场渗滤液渗入羊昌河后,羊昌河水质总磷和氟化物均超标,且总磷为劣五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环境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即停止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危险。

本案的审理给我们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理论问题,其中包括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能否成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为了从法理上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将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阐述。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益基础与公益理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活动。它作为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任何法律都有具体的保护法益,环境法自然也不例外。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法律权利,不仅是环境立法、执法和诉讼的基础,而且是环境法学体系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据。在立法上是否确立环境权,直接关系到在司法实践中原告能否以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提讼,法院面对这种案件是否受理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作为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环境权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环境权的确立问题。目前,用来论证环境权的最有力的学说莫过于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空气、海滩和河流等公共物品,由人类共同拥有,但委托给政府管理,以保障市民享有自由而不受阻碍地利用的权利。政府官员或者市民均可对损害公共财产(包括环境利益)的行为人提出“民众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此后,这一原则又以判例的形式被美国法所吸收,适用于河流、海岸以及自然领域。目前,公共信托理论已被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作为确立环境权的理论根据,从而也相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传统的诉讼强调原告适格,原告要获取当事人资格,必须证明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这种理论使得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出现了司法真空。在环境保护领域有意识地放松诉讼主体资格,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的总趋势。环境侵权责任侵害的客体是生态环境本身。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全民所有,生态环境的这种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其原告资格应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诉讼。由于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当发生环境损害时,除了国家有权委托其相关行政机关作为其诉讼代表人提讼外,应当赋予其他主体原告资格,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也就是国内相关学者一直在倡导的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时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同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附带民事诉讼无疑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也都规定,公民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是接受公益诉讼的。但上述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程序和制度保障,也不能在司法实践中付诸实施。

三、环境行政部门能否作为原告

对于环境行政机关是否应排除在原告范围之外,国内法学界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就环境行政机关而言,法律上已经赋予了其保护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力,它们不但有管理权及一定的行政强制权(即它们只要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就可以制止侵害公共环境资源的行为),而且一旦这些行政行为不足以制止不法行为,其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它们没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另一种观点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作为行使环境监管与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只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环境违法现象,对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的公众或国家的环境权益或财产损失等民事权益的保护却无能为力,因此,应允许环境行政机关以公众受托人和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代表人的身份,直接对侵害公众或国家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说来,对于环境损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作为公众受托人和国家环境利益的“代言人”,有权针对环境损害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环保行政机关并不是环境损害的直接受害者和损害赔偿的收益者,所以,由其代为行使诉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国立法中已经有了相关尝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就明确规定,破坏海洋环境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规定不但明确了国家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诉讼的主体地位,还提出了由有关部门代为行使该诉权的规定。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具体指的是什么部门,但明显只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才具有该诉权。之后发生的我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第一案“塔斯曼海”油污损害赔偿案中,天津市海洋局就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获得原告资格而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笔者认为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可以作为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侵权一案适格的原告。

四、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个人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除了行政部门可以作为适格到的原告以外,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环保团体和个人也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就检察机关而言,赋予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讼的权利,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特点,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特别是当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对此进行监督,并可以采取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在内的措施对环境资源破坏进行补救。这种环境诉讼既可以是对环境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是对破坏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就环保团体和个人而言,当政府环保行政部门基于种种原因不追究损害环境侵权责任,以及检察机关没有注意到环境损害的发生,也忽视了追究侵权人责任时,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才有资格提起环境损害之诉,提请法院追究行为人损害环境侵权责任。赋予公民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诉权,是从法律上保障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环境损害进行补救的根本途径。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环境资源保护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等特点,个人难以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加之环境损害者一般都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使得公民个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经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环境{WWW.PAOMIAN.NET}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在承认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拥有决定性诉权的同时,还应重视环境保护团体的作用。尽管我国的环保组织与国外相比还相当不成熟,但环保组织相对于个人而言,无论在经济上、组织上、还是技术上都比个人更有优势,他们时刻关注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情况,能够收集到最新的信息,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因此,由环保组织作和个人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更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

五、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

在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对四类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提讼的权利做一定的限制。首先,在提讼的顺序上,当发生生态环境损害时,毫无疑问,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将首先具有对损害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的诉权,要求行为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或赔偿。而损害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可以协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或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当环保团体和个人发现生态损害发生时,首先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环保行政机关或检察机关,提醒其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当相关机关拒绝提讼或其得悉相关公权机关知道或应该知道生态环境损害一定时期内,没有采取相关行动,提起公益诉讼,则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环境侵权之诉,保护受损生态环境。其次,由于很多时候,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与受损的生态环境没有直接利益,所以为了鼓励环保团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可对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胜诉的环保团体公民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如由政府对其提出表彰等,物质奖励如由政府从其财政拨款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胜诉的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最后,为了避免滥诉情况的出现,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用于警示那些为了得到奖励而轻率提出诉讼的原告,促使其谨慎提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减轻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负担。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二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环保保护论文 篇三

1.1临床资料:

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选择行人工膝关节置换术患者80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观察组:男22例,女18例,年龄56-70岁,平均(65.09±5.13)岁;体重指数19.70-30.11kg/m2,平均(24.46±2.58)kg/m2;手术时间2-6h,平均(3.96±0.34)h;术中出血量200-400mL,平均(236.33±20.81)mL。对照组:男23例,女17例,年龄57-70岁,平均(65.93±5.00)岁;体重指数19.75-30.24kg/m2,平均(24.40±2.51)kg/m2;手术时间2-6h,平均(3.90±0.33)h;术中出血量200-400mL,平均(230.14±20.34)mL。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体重指数、手术时间和术中出血量等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保温护理措施:

对照组采用常规保温措施,即层流手术间温度在患者进入手术室前1h预先调至22℃-25℃,湿度40%-60%,让患者吸入加温加湿的氧气。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的基础上,采用保温护理措施,具体如下:①预计手术前1h,应用亚低温治疗仪对手术台加温,保持稳定37.5℃左右。②液体加热。采用电子加温仪对输入的液体及血液进行加热。③减少裸露面积。手术过程中加强术区以外的部位保暖,如冬季可身盖“T”形棉被等。④气管导管上接湿热交换器,可保持呼吸道内恒定温、湿度。

1.3观察指标:

①低体温发生率:应用多功能监护仪连续监测手术过程中患者机体的核心温度,只要监测到1次体温低于36℃,即可定为出现低体温。②液体输入量及手术时间。③术中应激:患者术前及手术结束时分别抽取静脉血,测定肾上腺素(AD)、去甲肾上腺素(NE)和C反应蛋白(CRP),AD和NE检测采用放射免疫法,CRP检测采用免疫透射散射浊度法,操作步骤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④凝血功能:患者术前及手术结束时分别抽取静脉血,检测凝血酶原时间(PT)、凝血酶时间(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纤维蛋白原(FIB),采用日本东亚CA50型自动血凝仪检测。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P<0.05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患者术中低体温发生率比较:

手术过程中,观察组2例患者体温低于36℃,低体温发生率5.00%;对照组8例患者体温低于36℃,低体温发生率20.00%;观察组患者低体温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两组患者液体输入量及手术时间比较:

观察组患者手术过程中,液体输入量(2516.32±137.09)mL,手术时间(3.90±0.43)h;对照组患者液体输入量(2553.75±142.58)mL,手术时间(3.85±0.45)h;两组患者液体输入量及手术时间相似,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患者术中应激指标变化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进入手术室时,血中AD、NE及CRP水平相似,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手术结束时,二者AD、NE及CRP水平较进入手术室时均升高,但是观察组升高幅度较对照组小,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4两组患者手术前后凝血功能比较:

两组患者手术前PT、TT、APTT和FIB水平相似,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手术结束时,观察组患者PT、TT、APTT和FIB水平与术前比较变化不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是对照组患者手术结束时PT、TT、APTT和FIB水平与术前比较显著变化,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环保论文 篇四

【论文摘要】:高效环保的治虫技术是发挥生物种群间相互制约,相互依存,而达到自然调控的策略措施之一。既有悠久历史,成功经验,又有新科技新发展新成就,更有建设生态城市的新导向。如能在行业内外被关注,进一步推行,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如今,绿色农业的概念被提出来。充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先进工业装备和先进管理经验,以促进农产品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和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为目标,以倡导农产品标准化为手段,推动人类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业发展模式。利用生物、生态和物理机械等治虫技术来防治病虫害,已成为可持续农业的重要手段,也是绿色农业生产工作中病虫害防治的必然选择。高效环保的治虫技术是发挥生物种群间相互制约,相互依存,而达到自然调控的策略措施之一。既有悠久历史,成功经验,又有新科技新发展新成就,更有建设生态城市的新导向。如能在行业内外被关注,进一步推行,必将取得更大成效。

1.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的特点是对人畜安全,无污染,不形成抗性。

1.1虫治虫

以虫治虫利用天敌昆虫防治害虫称为以虫治虫,其中包括益螨的利用。利用天敌昆虫是生物防治应用最广、最多的方法。按天敌昆虫取食的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

⑴捕食性天敌:捕食性天敌种类很多,其中效果较好。常利用的有瓢虫、草蛉、食蚜蝇、食虫虻、以及捕食螨类等,这类天敌一般食虫量大,在其生长发育过程中,必须吃掉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虫体才能完成发育。因此,在自然界控制害虫的猖獗作用十分明显。

⑵寄生性天敌:这类天敌寄生于害虫体内,以其体液和内部器官为食,使害虫死亡,主要包括寄生蜂和寄生蝇。

1.2生物农药防治

生物农药是指利用生物活体或其代谢产物,以及通过仿生合成具有特异作用的农药制剂,是今后农药产业中的朝阳产业。生物农药包括:微生物农药、农用抗生素、植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和新型生物农药等几大类。

⑴物农药:指利用具有繁殖能力的活体微生物或活体微生物的代谢产物制成的真菌制剂、细菌制剂、病毒制剂、昆虫病原线虫、昆虫病原立克次体等。

⑵抗生素:如春雷霉素、农抗120、中生菌素、浏阳霉素、链霉素等,已经广泛应用的产品有防治水稻纹枯病的井冈霉素,高效、广谱的杀虫、杀螨剂阿维菌素等。

⑶物源农药:植物性药物源有鱼藤、烟草、除虫菊、鸡血藤、雷公藤、苦树皮、黄杜鹃、百部、艾、穰、蒜、葱、韮、、牡菊、苍耳、芫花、巴豆、苦参、附子、茶叶等。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重视,植物源农药的开发也成了时尚,是绿色生物农药的首选。

⑷物源农药:指动物体的代谢物或其体内所含有的具有特殊功能的生物活性物质,主要包括动物毒素如蜘蛛毒素、黄蜂毒素、沙蚕毒素等,以及调节昆虫的各种生理过程的昆虫激素、昆虫信息素如棉铃虫性诱剂、甘蔗条螟性诱剂及天敌动物农药等。

⑸新型生物农药--转基因农药:指利用转基因技术培育的抗病、虫、草转基因作物。

2.生态控制

病害虫的生态控制,是指通过栽培、管理措施,创造有利于农作物生长发育,而不利于病害虫繁殖、蔓延的环境条件,从而达到避免或控制病虫害的目的。

⑴适时播种:病虫害的发生与危害都有一定的最适时期和环境条件,在不影响作物生长发育的前提下,适当改变播种期,可避开病虫害侵染和为害的最适时期,从而减轻病虫危害。

⑵合理布局及轮作:合理品种布局可以限制病虫害的蔓延与扩散、推迟或减轻病虫危害。轮作不仅有利于作物的生长,而且可以减少土壤里的病源积累和单食寡食性害虫食源,特别是水旱轮作效果显著。

⑶抑病士利用:对许多病害的研究表明,抑菌土在自然界普遍存在,开发利用抑菌土是病害。

⑷生物多样性控制病虫害:栽培品种的多样化,能发挥天然防护壁垒的重大作用,不仅节省了土地,而且也牡绝了害虫与传染病的大规模侵袭,使农作物免遭灭顶之灾。

⑸稻鸭共育(共作)技术:稻鸭共育是利用鸭在稻田中不断觅食活动,起到捕虫、吃(踩)草、耕耘且刺激水稻健壮生育等多功能效果。

3.物理机械防治

⑴物理机械:常用的是人工用简单机械如竹竿、扫把、网兜等,利用害虫的假死性、群集性等习性来消灭害虫。

⑵套袋栽培:套袋蔬菜无病虫为害、无农药污染,品种优良,产量高,效益好,如果品、黄瓜套袋,可直接阻隔病虫为害,有利于维生素C的形成,保鲜期长,耐储藏,且增产10%以上。

⑶诱杀技术:主要利用害虫的趋性将害虫诱到一处,集中杀灭。

⑷覆盖防虫网、薄膜等直接阻止害虫为害:覆盖塑料薄膜、遮阳网、防虫网,进行避雨、遮荫、防虫隔离栽培,减轻病虫害的发生。蔬菜覆盖防虫网后,基本上能免除菜青虫、小菜蛾、甘蓝夜蛾、甜菜夜蛾、斜纹夜蛾、棉铃虫、豆野螟、瓜绢螟、黄曲条跳甲、猿叶虫、二十八星瓢虫、蚜虫、美洲斑潜蝇等多种害虫的为害,控制由于害虫的传播而导致的病毒病的发生,还可保护天敌。

⑸人工防治:人工防治是最古老、沿续至今仍在采用的有效病虫害防治办法,是一种省工、省钱、无污染、切实可行的途径,包括人工捕捉、摘除病虫枝及清扫田园枯枝烂叶等项措施,以压低病虫害发生基数。

4.结束语

发展绿色农业可以保障农业生产能力、保障食物安全、缓解生态恶化、缓解就业压力、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是当前形势下的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可行之策。随着人们对化学农药弊端和发展可持续农业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使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均有符合人们要求的标准,推广和加强有害生物无污染治虫技术势在必行。"绿色农业",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扩展,科学技术的发展,将赋予新的更加丰富的内涵!

参考文献

[1]王爱军,袁丛英。绿色生物农药研究现状及发展,河北化工,2006.

[2]刚毅。生物农药研究进展,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20O3.

[3]世平,产祝龙。诱导抗性在果蔬采后病害防治中的研究与应用,植物病理学报,2004.

[4]刘雄。应重视农业防治在农业生产上的重要作用,农村实用技术与信息,2006.

关于环境保护的论文 篇五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骄人成绩的背后却是对环境的过度破坏,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农村环境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受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传统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的影响,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特别是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一些大型乡镇企业的涌入和规模化养殖产业的快速发展,又进一步增加了农村环境的负担,使本已污染严重的农村环境雪上加霜。

近些年来,党和国家政府采取了多项农村环境保护措施,加大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力度,为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的目标和任务;特别是 2012 年,党的十报告中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并将“环境之美”视为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而农村环境又是整个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新一轮的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随着人们对农村环境的普遍重视,如何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然而我国虽制定了大量的关于推进农村环境的政策与制度,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却往往很难达到政策规划的预期,被经济或其他利益所支配,不利于农村环境的保护。鉴于此,建立健全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迫在眉睫。

1.1.2 研究意义

农村环境与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效保护和治理农村环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有利于丰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农村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农村与城市的相互协调发展,农民和市民共享发展成果,才能从根本上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村环境是基本健康和稳定和谐的,但是一些局部地区破坏严重,已成为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甚至还严重威胁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在这种环境背景下,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探索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普遍重视,农村环境问题也成为国内学术界探讨的焦点话题,在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索。

唐刚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分析现行农村环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缘由的基础上,从健全政府管理体制与环境监督机制、完善法律和法规体系、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与参与权、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以及建立政府驱动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农村环境保护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途径;邹荣在《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研究》,从现阶段环境保护规划理念、国家环境保护体制、环境保护地方制度以及公民参与状况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对策。李彦玲和李延华在《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探索》一文中,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机制进行探索,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多渠道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资源投入、加大文明生态村建设的投入与普及力度等方面的建议。杨永芳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制对策》等文章也从如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治理工作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大量的可借鉴性资料。吉林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迪新的硕士论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研究》中,结合当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状况,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构想与建议。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专门从经济手段、行政监管、立法执行等视角提出了健全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主张,对本文深入探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1.2.2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研究,大多是与农业经济发展和生态农业发展联系在一起的,从国外经验来看,美国联邦政府较早的将重视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在一起,较好的保护了农村环境。与之相对应的,国外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相关研究也主要体现在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与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第一,对农村环境的管理。德国部分学者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肩负着环境管理的重任,以环境因子外部性的特点,要合理划分环境政策的制定标准和实施方案,以此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第二,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上。韩国学者从国家新村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通过加快新村建设的途径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实现农村经济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建设的同步进行,此外,韩国学者还主张通过环境相关政策与经济政策、农业发展政策、资源开发政策共同作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循环模式。第三,在完善基本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上,日本学者从日本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出发,对健全农村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构建以《环境基本法》为核心的农村生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总之,由于各个国家的学者根据各自不同的农村环境的状况,从国家的发展实际提出了相应的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的建议,为各国的农村环境的治理与维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 2 章

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概述

加快农村环境的法制建设 ,只有明确涉及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一般含义和主要内容,并从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出发,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农村环境法制化建设的建议。本章主要对本研究涉及的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与重要性进行系统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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