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飞机很多人都坐过,那关于坐飞机的那些管理规定你都知道吗?小编为同学们带来了飞机携带物品管理规定(通用6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儿童乘坐飞机规定 篇一
2016飞机托运行李详细规定
行李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航空公司在收运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收运或随时终止运输。为了运输安全,航空公司可以会同旅客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航空公司对该行李有权拒绝运输。 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主要包括:小而贵重的物品:现金,证券,汇票,信用卡,珠宝,相机。急用物品:药品,钥匙,护照,旅行支票,商务文件。不可取代的物品:手稿,祖传物。 易碎品:眼镜,玻璃容器,液体。上述物品应随身携带,或放在可置于座位下面的随身携带的行李中。航空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1、行李托运。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一般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航空公司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航空公司对声明价值有异议而旅客又拒绝接受检查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收运。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规定不甚相同,办理声明价值,应按各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
2、行李重量。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航空公司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行李重量的规定不甚相同。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国内航班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免费行李额的规定不甚相同。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旅客对逾重行李应付逾重行李费,国内航班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金额以元为单位。各航空公司对国际航班逾重行李费率和计算方法不相同,旅客须按各航空公司规定办理。
3、行李退运旅客在始发地要求退运行李,必须在行李装机前提出。如旅客退票,已托运的行李也必须同时退运。以上退运,均应退还已收逾重行李费。旅客在经停地退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收逾重行李费不退。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退运时,在始发地退还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在经停地不退已交付的声明价值附加费。
4、行李领取。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因许多行李很相似,旅客从行李传送带上把确认的行李取下来之后,查看一下标签的名字和号码以防拿错。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航空公司挂失。旅客如果要求领取行李,应向航空公司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5、行李延误、损坏或丢失。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旅客应会同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并按法定时限向航空公司或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
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航空公司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因航空公司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旅客可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向航空公司要求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6、行李赔偿限额。国内航班: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位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航空公司负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航空公司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
国际航班:行李丢失、破损、毁灭或延误的责任限额由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每名旅客的最高限额是1000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在向航空公司交运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即使国内段与国际旅程不在同一张机票上,旅客在两个航班上提取和交运行李,也同样适用。
提示:这是最大责任限额。如果旅客的物品折余价值低于最大限额,旅客将得到按较低价值支付的赔偿。如果航空公司的解决方案不能完全弥补旅客的损失,旅客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乘坐飞机新规定 篇二
乘坐飞机新规定
新规01】部分机场可实现“一证通关”
201月1日起,根据国内的相关政策,已经正式允许中国机场实行“一证通关”。“一证通关”是指乘客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就可以顺利实现通关。民航专家表示,此举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推出的便捷出行项目之一,而无纸化登机牌早已用于实践,旅客仅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手机值机的二维码,就可完成登机。
【新规02】14种违规情形或遭罚款
10月28日 ,中国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在民航安检工作特殊情况处置的章节中,提出14种违规情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具体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或者乘机凭证的;伪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对民航安检工作现场及民航安检工作进行拍照、摄像,经民航安检机构警示拒不改正的等等。
【新规03】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可暂存机场30天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要求,对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告知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自行处置或者暂存处理。对于旅客提出需要暂存的物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暂存服务。暂存物品的存放期限不超过30天。
【新规04】因天气、突发事件等原因延误 食宿费用旅客自理
自年1月1日起,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承运人应当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务的三种情况:
1、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者取消;2、在经停地延误或者取消;3、航班发生备降。
【新规05】机上延误超3个小时 航空公司可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针对机上延误处置,《航班正常管理规定》也分时段对承运人提出新要求。在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机上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特别指出,机上延误期间,在不影响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承运人应当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
【新规06】:携带贵重物品及残疾旅客不需要在公开场所安检
2017年1月1日起,如有旅客携带贵重物品、旅客植入心脏起搏器或身患残疾等情况,旅客本人可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检。
【新规07】:充电宝随身携带 不能超过100Wh
还需特别提醒的是,充电宝、锂电池等禁止作为行李托运。随身携带时也有限定条件,标识全面清晰、额定能量小于或等于100Wh;当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或等于160Wh时必须经航空公司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新规08】:球棒、球拍可以托运了
球棒、球拍从1月1日起就必须要托运了,最新发布的《民航旅客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和《民航旅客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物品目录》中,对民航旅客禁止携带、托运的物品和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大家平时概念比较模糊的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也进行了规定。
【新规09】:航班也有“大考” 异常航班超标或被停飞
此外,民航局在总结近两年来航班延误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和公布了《2017年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部门三个主要生产运营单位,分别提出了航班正常考核指标和限制措施。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有关2017年乘坐飞机新规定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2017年乘坐飞机新规定]
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篇三
物品出入管理规定
一、物品出入管理
1、物品出入应从指定的地点、路线出入,需要时,对地面、墙壁、电梯等必经场所进行铺垫和保护。
2、物品搬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指定电梯运输,物品过重、高、长时,应从楼梯运输。
3、货物和运输车辆不得停放在指定场所以外,不能妨碍交通,堵占道路、通道、电梯门口等。
4、非标准工作时间出入,经值班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电梯运货。
5、对运输后的现场及时清理。
二、禁止违禁品、易燃易爆品、化学等危险品带入大楼内
三、物品带出大楼放行管理
1、请物品所属部门填写《持物出门证》,详细注明:物品名称、数量,持物人证件号、出门时间,盖单位公章;
2、《持物出门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物品所属单位留存,第二联由物业管理中心门岗核实是否相符,确认持物出门证明有效、门岗责任人签字放行,如发现证、物不符,须持物人员重新开具《持物出门证》,并盖责任单位公章,经确认方可放行。第三联,交由大楼东门岗查核。
3、责任单位盖章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各部门的物资带出办公大楼,只须盖其本部门公章;
第二类:大楼基建施工单位物资外出,除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公章)外,须请
工程指挥部盖章确认方有效;另大楼装饰如家俱公司、窗帘公司等施工单位物资外出,须总务处盖章确认;
第三类:旗下公司非常驻办公单位的物资带出办公大楼,须有其单位的盖章,经客服中心联系其负责人确认属实后,物管中心门岗见单查物符合后放行;
第四类:B座客户物资带出办公大楼,须盖租户单位公章;(租户名单由客服中心适时更新并报秩序维护部备查)。
第五类:与办公大楼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如有物资从大楼内带出,须请其与联系单位盖章;或请其下次进入大楼时,将无须送至大楼的物资在进入时,即在东门保卫处提前进行登记备案,以便出门时备查。
飞机携带物品管理规定 篇四
飞机携带物品管理规定
随身携带物品: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上述两项总重量均不得超过5公斤。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物品,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以上限制为一般规定,各航空公司可能有各自的标准,敬请留意机票上的有关说明。 -哪些物品是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
除禁止乘机旅客携带或托运规定的物品之外,其它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大剪刀、大水果刀、剃刀等生活用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等,以及斧、凿、锤、锥、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和其它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钝器,不可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
-哪些物品是在乘机时不允许携带或托运的?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爆炸物品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其它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您知道对随身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吗?
每名旅客每次最多可携带2瓶(每瓶容积均不得超过500毫升)碳酸饮料、矿泉水、茶水、牛奶、酸奶、果汁等液态物品,并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随身携带乘坐飞机,其它超
出部分一律托运;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如确需携带,每人每次不得超过2瓶(1公斤),且必须托运,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如患病旅客携带的液态药品、带有婴儿旅客携带的婴儿饮用品等,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可予携带。
-知道限量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及其数量吗?
品名 限 带 数 量
发胶,衣领净 1瓶(350毫升)
摩丝,光亮剂 1瓶(350毫升)
香水 500毫升
杀虫剂 1瓶(350毫升)
空气清新剂 1瓶(350毫升)
其它含有易燃
物质的生活用品
打火机(充有可燃
气体或燃料油) 5只
安全火柴 5盒
-您知道携带鲜活物品如何乘机吗?
所有的如虾、螃蟹、鱼类等海鲜、河鲜和宠物等均禁止随身带上飞机。旅客应在值机柜台办理托运手续,但保鲜包装中不能有水或冰块。各航空公司对托运活体物品均有严格规定,旅客乘机前应向航空公司查询清楚。
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规定
一、对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携带液态物品规定如下: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 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对于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托运。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 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 (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 可适量随身携带。
二、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措施如下:
(一)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 100 毫升(ml) 的容器内携带。对于容积超过 100 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 带,应办理交运。
(二)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 1 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 袋中,塑料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三)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四)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不执行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 人员对在国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务,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
候机 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 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密封后交给旅客, 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无损,不 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三、塑料包装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透明的塑料袋;
(二) 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三) 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胶封);
(四) 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五) 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 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六) 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第(五)项 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四、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且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 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比亚迪总裁办商旅组温馨提示:
旅客在出行前提前向航空公司或者商旅组了解和确认情况,以免对您的出行造成不便。
留学爱尔兰入境携带物品规定
可免税携带的物品
香烟200克,小雪茄100克,雪茄50克,烟草250克,烈性酒(威士忌、特加、杜松子酒特)1公升,中间产品(雪菜、火酒等)2公升,蒸馏酒2公升,香水60毫升,香精250毫升。
其他物品,包括啤酒、礼物、纪念品等。一般,成年人可携带175欧元价值物品,15岁以下儿童可携带90欧元价值物品。
烟酒及其中间产品的限量可以组合,如:可同时携带半升的烈性酒及1升的葡萄酒或者100克的香烟和50克的小雪茄,但未满17岁者不许携带烟酒。
禁止或限制物品
下列是主要禁止或须取得许可后才可进口或入境的物品:
武器:弹药、炸药、伤害性武器;
淫秽物品(书籍、期刊、印刷品、音像制品);
植物及球茎、动物及动物尸体(包括猫、狗)、鸟、禽、濒危物种、干草及稻麦杆(作包装材料用也不允许);
毒品:根据爱尔兰法律,进口或携带毒品入出爱尔兰国境属违法。
自1月起,欧盟以外国家的奶制品、肉制品及新鲜食物未经提前批准,禁止携带入境。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 一 ) 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 二 )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 三 ) 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 ( 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 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 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 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生产
第八条 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在国家的统一规划下,合理布局,归口管理,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生产。
第九条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兵器工业部根据国家计划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和设汁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进行改建、扩建时,必须事先经兵器工业部批准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及有关部门许可,方可施工。竣上后,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和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方准投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爆破器材。
第十条 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 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适合格。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出兵器工业部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 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 一 )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 二 )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 三 )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 四 )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 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 ( 包括县级,下同 ) 厂矿企业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管 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 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公安厅 ( 局 ) 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 11 :先通知市公安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 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因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 二 ) 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 三 ) 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 四 ) 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 五 ) 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 六 )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加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央带爆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2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第二十九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
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 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 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生产。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需用氯酸盐配制烟火剂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出口等待需制品时,应当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市、自治区公安厅 ( 局 ) 批准,指定专门工厂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 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需用黑火药、烟火剂时,海上运输、捕捞及其他作业船需用民用信号弹时,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三十七条 经销黑火药、烟火剂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黑火药、烟火剂时,必须验收《爆炸物品购买证》。
销售烟花爆竹的供应点,由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同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方准销售。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贩运和销售拉炮、摔炮、砸炮、打火纸等危险品。
第三十八条 狩猎者需要的黑火药和火帽 ( 底火 ) ,凭《猎枪证》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常住地公安派出所的证明,到指定供应点限量购买。销售单位应当将购买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猎枪证》号码、销售数量及日期登记造册,以备公安机关查验。
第三十九条 运输黑火药、烟火剂和民用信号弹,由购买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同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八章 惩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爆炸物品和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炸物品外,应视情节轻重。属厂个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大量丢失、被盗和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在本条例公布前,已经从事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四条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公安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同年十二月九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发现可疑爆炸物品处理方法
1、小心检查或仔细观察包装情况,侧耳倾听有无秒针嘀哒声,确定是否爆炸物品。
2、如确定属爆炸物品,应立即通知领班报警,由警方派专员前来处理,同时做好警戒疏散周围所有人员。
3、如一时不可能爆炸,且用箱或桶等物品盛装爆炸物品,可小心地拿到大厦外围空阔地带放置,做好警戒疏散工作,待警方前来解除爆炸装置。
4、如属正在燃烧的导火线装置的炸药包,立即切断导火线;如属易于解除引爆装置的爆炸物品,立即小心解除引爆装置。
5、控制置放爆炸物品的嫌疑人员,交公安机关处理。
物品管理规定 篇六
一、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贵重物品(电视机、照相机、DVD、投影仪、电脑(含笔记本电脑)等)的使用和管理,使贵重物品能够运行正常,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责:
1、行政部信息管理员负责公司内贵重物品设备的申购、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贵重物品的正常运行。
2、各贵重物品使用人负责该物品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行政部负责监督贵重物品维护保养实施情况。
三、管理规定
1、本公司对电视机、照相机、DVD、投影机、笔记本电脑、解码仪、诊断仪等贵重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保管,责任落实到人。
2、公司所有贵重物品设备统一由信息管理员负责安装维护,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硬件和软件,如果自行拆装发生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由拆装人负担。
3、各部门贵重物品由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使用和保管者应保持设备的清洁。如果发现设备有不正常运行的现象,应及时与信息管理员取得联系。
4、在设备操作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信息管理员,待问题解决后方可使用,不可擅自处理。
5、管理员如发现设备损坏不能维修,需要购买或外部维修,应及时提出申请,按相应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购买。
6、未经公司负责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上述物品转借给他人或带回自己家中使用。
7、贵重物品要设专柜保管,专人使用。
8、存放贵重物品的专柜和房间应离人落锁,钥匙不准转借给他人使用。
9、贵重物品的存放应远离火源和化学物品。
10、贵重物品存放应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11、如果是笔记本电脑,则不得安装游戏程序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任何人不得使用计算机打游戏和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12、贵重物品保管使用流程:管理物品汇总记录表→保管人员登记表→使用人填写领用登记表(贵重物品领用登记表)→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人员签字→领用设备→归还时间→保管人填写设备情况。
13、若有违反将处予50分以上处罚直至开除。如无故损坏,则责任人必须照价赔偿相关损失。
四、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其它相关未尽事宜可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贵重物品领用登记表》
附件2:《贵重物品责任人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