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是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和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为在校大学生给予的一种无偿资助。这次小编为您整理了助学金申请理由范文【优秀5篇】,希望能为您的思路提供一些参考。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一
第二条党员关爱基金由镇党委设立,主要用于帮助农村贫困党员解决生产、生活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弥补各村党支部用于节日慰问贫困党员、老党员的资金缺口。
第三条党员关爱基金的主要来源:镇财政划拨,上级党组织下拨,党员自愿捐助,社会自愿捐助。适时组织辖区内党员自愿捐助,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捐助,加强对设立党员关爱基金重大意义的宣传,动员全镇广大党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主积极捐款。
第四条党员关爱基金由镇财政部门代管,专户储存,专人负责,专门管理,基金利息滚存为基金的一部分。由镇党建办公室负责申报审核。
第五条党员关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的原则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救济帮困的原则;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党组织关系在窝洛沽镇的贫困党员、老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党员关爱基金:
(一)缺乏主要生产资料的;
(二)需要技能培训的;
(三)子女入学缴费困难的;
(四)受灾造成家庭困难的;
(五)因病或受意外伤害造成家庭困难的;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且党龄在10年以上未享受其他待遇的农村贫困党员。
第七条党员关爱基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审批:
(一)符合申请党员关爱基金条件的贫困党员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支部会议研究,提交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党支部负责填写党员关爱基金申请审批表,报镇党建办公室。病故或意外死亡的贫困党员家属由所在党支部直接申请;
(二)各村党支部节日走访慰问贫困党员、老党员资金缺口的申请,由党支部提出;
(三)镇党建办公室调查核实、研究同意后,分别在党员所在党支部和家庭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四)镇党委会议研究审批通过后5日内下发资金。
第八条党员关爱基金资助标准:暂时困难的100元;比较困难的200元;特别困难的300元。特殊情况由镇党委专门召开会议“一事一议”确定补助限额。
第九条党员关爱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党支部)当年只得申请一次,镇党委根据各支部申请情况,每月审批一次。下年度如再次申请,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审批或停止发放党员关爱基金:
(一)党员个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二)党员个人在受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党员个人在受提醒、告诫期内的;
(四)党员个人及其子女已享受组织、民政、妇联、团委等部门的其它资助的;
(五)党员个人参与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经查实,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将受助资金挪作它用的。
第十一条建立受资助党员管理档案,掌握了解受资助党员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接受社会各界、党员捐赠党员关爱基金,必须向捐赠者开具财政专用收款收据。
第十三条镇党委每年年底公布一次党员关爱基金的募集和资助情况;每两年对党员关爱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在党内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党员监督。
第十四条对党员关爱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审核不严,虚报、错报、瞒报或拖欠、截留、挪用的当事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窝洛沽镇委员会党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二
为了帮助家境贫寒、品学兼优的大学新生入学,共青团*市委、国和集团、处州晚报决定在*市联合开展以“传递爱心、成就你我”为宗旨的“国和学子”大学生爱心助学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名额分配
1、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新生;
2、资助名额50名。50名贫困大学新生由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团委上报,市本级和每个县(市、区)各5名。
3、贫困大学新生的申报条件:
(1)*年高考成绩优秀且被大学录取;
(2)自愿签署《爱心接力承诺书》的贫困生;
(3)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农村特困生;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职工且尚未再就业的城镇特困生,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
(5)家庭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灾害,经济困难的特困生;
(6)没有获得其他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
(7)同等条件下孤儿或残疾人子女(含本人残疾)优先,同等经济困难条件下高考分数高者优先。
二、资助标准
贫困大学新生资助标准:每人一次性3000元。
三、贫困大学新生申请资助的程序
1、资助对象实行本人申请制。
2、各县(市、区)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家庭所在地的团县(市、区)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活动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后,由团县(市、区)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情况属实的由团县(市、区)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团市委。
3、市直学校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向所在学校团委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活动申请表》。经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证明后,由所在学校团委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考察,情况属实的由市直各学校团委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团市委。
4、团市委汇总申请人基本情况后,根据资助条件,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主办单位最后确定资助名单。
四、助学金的发放管理
1、助学金的发放采取属地原则,即何地申请就在何地领取,团市委确定资助名单后,将助学金拨至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资助的贫困生统一到团市委领取助学金。
2、各团县(市、区)委要严格发放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助学金的发放,在助学金划拨到位一星期内,由受助学生凭有效证件领取。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本人不能领取者,可由其父母代领并办理签字手续,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学生助学金。
3、各团县(市、区)委在发放助学金时须填写《“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一式三份),按签名册要求记录各项内容。《“国和学子”大学生助学行动助学金领取签名册》由团县(市、区)委、团市委和国和集团各留存一份。
五、相关要求
1、受助生所在地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团委,必须按照受助条件对受助生的受助资格严格审核把关,对资助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各团县(市、区)委在做好助学金发放的同时,指导受助生做好复信工作。
3、各团县(市、区)委、市直学校团委要主动接受捐方、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基础研究环境建设活动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四
同行评议有诸如公正性等许多优点,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支持非共识项目方面,而非共识项目又往往孕育着原始创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却在保护评议人的权威性的同时也强化了同行评议在筛选非共识项目上固有的不足。尽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两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由于会议评审专家在短短几天之内就要评审完为数不少的项目,且经同行评议一致或大部分同意资助的项目就大大多余拟资助的项目数,如果说是亲朋好友师生同学的项目(这也是同行评议难免的另两个不足——“熟人关系网、熟人好办事”和马太效应)或是作为同行评议认曾评议过的项目会议评审专家可能专门留意外,其他人的项目评审专家会去主动执行这一规定吗?就是会也可能是“大海捞针”工作量很大。因此,我们建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工作人员在综合同行评议意见过程中,当某项目出现两种相反的非共识意见时将两种意见转交给另一较优秀的同行来评判,或者由基金委的工作人员在会议评审时统一列出非共识项目,由会议评审专家作出评判。
2根据学科特点,增加数学学科投入和适当改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
数学是自然科学的基础,各学科的发展离不开数学,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数学研究很少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直接相关,在我国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少数部门资助数学研究外,许多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就根本不资助数学研究。近几年来我国数学研究人数不断增加,虽然国家基金委数学学科经费随着国家基金经费总数的增加而有所增加,但别的学科在国家基金委以外的部门能获得的经费这近年也在不断增加,增加数学学科的经费是我国数学研究发展的必然。另外,数学研究不同于其它实验科学的研究,对实验仪器的依赖不强,但是国内外合作却非常重要,这也基本上是一种趋势。要开展有效的合作就需要适时聘请一些国外非常活跃的专家来华共同讨论、研究,然而很多国外专家会因来华而失去他们在本国的部分工资收入,如不能给他们提供适当的工资报酬,他们一般不会接受邀请或者来了时间也是很短,起不到实质性合作效果。因此,我们建议对于数学研究项目在经费预算中允许开支聘请国外专家的工资。
3完善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Internet-baseScienceInformationSystem)是被公认的国内开发最早、功能最完善、运行最稳定的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它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不断改进,从起初的专为科研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管理的单机版软件发展成基于互联网适用于基金管理机构、依托单位、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同行专家的涵盖科学基金各个层面的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随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颁布实施,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一方面促进着科学基金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在技术上升级换代,在功能上更加严密以适应科学基金事业的发展。
3.1增强依托单位对申请项目的超项功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了不予受理申请的理由之一是“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例如,2012年集中接收的170792项申请中,有5141项被初筛,其中大量是因为申请超项。申请项目因超项而被初筛,一方面对申请人无效劳动感到惋惜;另一方面确认结果也增加了国家基金委的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如果这些超项项目在未正式向国家基金委提交前就能在依托单位接受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目前,ISIS系统对依托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的申请和受资助数据,然而并未提供本单位人员参与外单位的申请和受资助数据,这就使得依托单位利用ISIS系统对申请项目进行时有遗漏,结果不准确。为此,我们建议ISIS系统对依托单位提供其研究人员参与外单位的申请和受资助数据,增强依托单位对申请项目的超项功能。
3.2向依托单位公开其他单位获资助项目更多的信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ISIS系统应该是公布这些信息最为有效的平台,然而ISIS系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过程中,获资助项目的信息似乎有越来越多地无法被其他单位查询到。这样,某依托单位无法通过ISIS系统查询和了解本单位研究人员合作参加的基金项目的申请书、计划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成果报告等信息;对于变更了依托单位的资助项目,新的依托单位在ISIS系统中无法查询变更前的项目某些必要的信息;依托单位也无法查询同一申请人在另一单位同时申请和受资助项目的信息等等。这些都不便于依托单位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履行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监督基金项目实施等职责。为此,我们建议在ISIS系统中向依托单位公开其他单位获资助项目更多的信息,如过去曾给予依托单位查询的资助项目的资助类型、申请摘要、研究队伍、合作单位等信息。
助学金申请理由 篇五
如何申请奖学金
奖学金可以在到达日本之前申请,也可以到达后申请。
到达前申请的奖学金
到日本前,可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申请日本政府的奖学金。日本政府根据日本各所大学或者日本驻华使馆的推荐名单向中国留学生颁发奖学金。日本的部分大学与中国各所大学签订有交流计划,根据交流计划每年招收中国的留学生并向日本政府推荐留学生。请各位务必向所在的中国学校咨询有关事宜。日本驻华使馆根据中国教育部的推荐名单进行推荐(大使馆不接受个人申请)。请各位务必向所在的中国大学或教育部咨询。另外,日本驻华使馆向日本政府推荐以下类型的留学生。
(1)博士研究生,(2)教师研修生,(3)日语・日本文化进修的本科生,(4)专门学校的学生
日本驻华使馆有留学咨询员专门回答有关日本留学的事宜。留学咨询员对日本留学具有专门的知识和经验。咨询时间如下:(汉语、日语均可)
每周一至周五 下午2点至5点
(使馆休息日暂停服务。另外,根据咨询员的情况有时可能会暂停服务。)
咨询办法
电话:010-65322136/2137/2138
传真:010-65322139
通信:100600 北京市建国门外日坛路7号 日本国驻华大使馆文化部(留学咨询)收
前来:日本国驻华使馆文化部(国际俱乐部办公大楼2层)(来访之前请提前和留学咨询员联系。)
也可向日本一些民间机构申请,如:
松下电气产业(株)的Pansonic 奖学金。。要求申请者30岁以下、学士学位已获得者、去日本从事研究或攻读理工科及医科(药学除外)的硕士学位。每月奖学金额为15万日元,最长支付三年。并有来日和学费方面的帮助。申请和选考时间为:1月-3月。联系电话:81-6-69061647;传真:81-6-69061571。
如果参加[日本留学考试],一定要在申请表上的有关奖学金申请栏目中画圈选定。另外,在向大学提出正式入学申请时,明确提出申请各类奖学金。
到达日本后的申请
留学生到达日本后,申请并得到奖学金的机会更多。可以从以下渠道申请并得到奖学金。
1、 日本政府奖学金
a. 文部科学省奖学金: 每月金额14万到27万日元不等,最长支付三年。来日前及来日后均可申请。申请渠道为日本驻华使馆和赴日后就读的大学。但申请者须是高年级生。且有一定的年龄限制。持有就学生签证的(在日本语学校的就学生尚得不到此奖学金)。今后,[日本留学考试]的成绩也将成为此项奖学金的重要评定依据。
b.私费外国人留学生学习奖励费:由日本文部科学省提供,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给予协助审核发放,目的为使自费外国留学生安心地学习的奖学金。申请和选考时间为:3月-5月。每月金额大致5万-7万日元,支付期为一年。此项奖学金数量多面也宽且限制少(但在日本语学校的就学生也尚得不到此奖学金)。申请渠道为你正在就读学习的日本大学或学校。今后,[日本留学考试]的成绩也将成为此项奖学金的重要评定依据。详情向你所申请的或在读的大学或学校询问了解。
c. 以在日本语学习机构中学习的就学生为对象的奖学金:由日本文部科学省提供,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给予协助审核发放,目的为在日本语学习机构中学习的持就学生签证者为对象的外国留学生能够安心地学习的奖学金。申请和选考时间为:4月。每月金额5万日元,支付期为一年。申请渠道为你正在就读学习的日本语学校。
2.财团法人日本国际教育协会奖学金
a. 冠留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为民营企业和个人,名额20人左右,资助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要求申请者35岁以下。
b. 短期学习交流奖学金
3、地方自治体及国际交流团体奖学金 在日本自治体区域内居住或上学的自费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地方自治奖学金。共有67个奖项。
4、民间团体奖学金 既有对学业方面也有对生活方面给予帮助的奖学金。共有167个奖项。
5、学校奖学金 具体情况可向学校咨询。
6、外国自费留学生减免学费及物质帮助的项目 来自其他财团法人、地方自治体的物质或钱款的帮助。
申请政府奖学金流程
日本文部科学省将对自费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方式进行改革。
申请资格 任何人(包括尚在国外和已在日本的合法学习者)。但是[日本留学考试]的考试成绩将成为自费留学生争取政府奖学金的重要条件。即逐步形成外国学生若想获得奖学金,须参加[日本留学考试]。
第一次提出申请 先向你所申请或正在就读的大学或学校来提出申请。如参加[日本留学考试],请在填写[日本留学考试]的申请表时,在是否加入外国留学生学习奖励费预约栏内,选择参加预约。这样也就开始了奖学金的申请。然后在成绩公布后,由日本国际教育协会根据大学推荐或考试成绩选取入选者。并用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入选者。这是第一次申请。
再次提出申请 在入选的学生正式进入考取的学校入学后,通过所在学校,提出奖学金申请,即把申请书和奖学金给付预约通知书一起交到日本国际教育协会,由协会再次选择,然后下发是否最终入选的通知。(由留学生正在就读的大学或学校推荐、未参加[日本留学考试]的申请者无需再次提出申请)
希望得到其他奖学金的学生,有的还要通过有关知识和语言的笔试、面试。具体可向自己学校负责留学生的部门询问。总之,你所申请或正在就读的大学或学校是申请各类奖学金的最好途径。务必多与学校负责留学生事务的科室和人员多联系沟通。
积极争取奖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