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内容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最新5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同学们。
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
1.1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业区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工业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
3、权责
3.1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3.2工业区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检查、考核。
4?定义
4.1伤亡事故:凡属本工业区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6交通伤害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7?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级
5.1.1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5.1.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处理外,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办公室。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2.2?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公司负责人。
5.2.3?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向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2.4对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2.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5.2.6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公司安全组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5.3.2轻伤事故由厂长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车间等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3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事故处理:
5.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工业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5.4.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4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工业区给以表彰、奖励。
5.5事故补偿由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5.6数据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下属企业安全部将下列数据归入档案:(另备一份教育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
5.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6.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5.6.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材料。
5.6.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6.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6.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
5.6.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数据。
5.6.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5.6.10有关事故的通报、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篇二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切实落实“一通三防”齐抓共管责任制,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减少瓦斯超限次数,降低瓦斯超限浓度,集团公司特作如下规定。
一、瓦斯治理管理职责划分
(一)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在开采层预抽和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浅孔抽放等瓦斯治理工作时间上给予充分保证。
(二)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对瓦斯治理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有权安排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
(三)主管生产、掘进、机电等工作的副职对涉及本战线的瓦斯治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工程所需时间和空间,平衡、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主管安全的副职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瓦斯超限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事故必须进行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情况,由事故单位以书面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二)因管理不善,片帮、冒顶、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以上(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战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以下者,由安全矿长(或驻矿安监处长)主持,矿战线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爆破(有措施的震动爆破除外)、割煤造成的瓦斯超限,其浓度达到%以上(含%)者,由集团公司安监部门主持,有关业务处室、矿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浓度在%以下者,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停电停风、掐接抽放管路或打排放钻孔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为计划内超限,不作为事故追查处理。停电停风、掐接管路等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措施,提前2个小时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发生瓦斯超限及排放结束后,再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安全和通风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以上(含%)的,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或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浓度在%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签订防止瓦斯超限责任书工作面或安全专项活动期间发生瓦斯超限,加倍处罚。
(六)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隐患排查工作。各单位在每月26日前,把当月瓦斯超限月报和下个月重点瓦斯工作面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三、生产过程中瓦斯超限责任划分
(一)高突采煤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或高位水平钻孔、采空区和浅孔抽放等综合抽放措施,将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以下,采煤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采煤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生产矿长、生产科长、采煤队长负全部责任。
(二)高突掘进工作面连续2小时非作业情况下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以上,由矿总工程师和通风、防突科长负责采取增加风量、边掘边抽等措施,把回风流瓦斯浓度降至%以下,掘进队方能进行生产作业。掘进队施工作业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由掘进矿长、掘进科长、掘进队长负全部责任。
(三)因供电管理、设备故障、爆破作业等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由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责任单位队长负全部责任。
四、其它要求
(一)建立瓦斯超限责任领导汇报制度。对瓦斯超限事故负有责任的主管矿长、业务科室科长和队长要于超限事故发生次日到集团公司汇报瓦斯超限事故经过、原因分析、防范措施和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
(二)严格按照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否则,追究单位行政正职的责任。各单位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按照主要通风机实际供风能力,依据风量计算细则,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能力进行一次核定,核定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和通风管理中心。
(三)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传感器位置设置合理、灵敏可靠,其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符合《规程》要求,数据传输准确。
(四)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一、矿长是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人,每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研究、落实全矿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技措工程;每季组织安排瓦斯治理工作,确保资金投入;督促、落实瓦斯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指挥瓦斯事故处理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审批瓦斯治理计划。定期组织召开瓦斯治理专题会议,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掌握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总体情况,经常带领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督促处理;参加审查瓦斯治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治理资金的合理使用;督察技术装备的使用和人员配置情况;对瓦斯治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安检科长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业务、技术管理具体安排实施、检查汇报;组织编制治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质量和瓦斯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预测瓦斯事故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治理业务、技术管理要有布置、落实、检查、分析和总结;抓好全矿瓦斯管理方面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五、安检科其他人员要协助科长抓好全矿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掌握到动态,做好记录,积累资料,提出具体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区队长是本采区瓦斯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落实瓦斯治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布置瓦斯治理工作,了解进度、检查质量,确保人力、物力的投入。
七、通风技术员负责管辖区域内瓦斯治理技术、业务工作,实施编制治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治理工作质量;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绘制、填写各种图牌板、记录、报表,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负责本队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传达贯彻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1)质量事故具体指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重大质量事故:
①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药品造成经济损失20xx元以上;
②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办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③购进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
*一般质量事故:
①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元以上,20xx元以下者;
②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20xx元以下者。
(2)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员工必须在10分钟内报企业总经理室、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在5小时内报上级部门;
②其它重大质量事故也应在6小时内由企业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一般不得超过1天。
③一般质量事故应半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3)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或个人要抓紧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止、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4)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前往现场,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各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做好善后工作。
(5)以事故调查为根据,组织人员认真分析,确保事故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6)质量事故处理:
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理;
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在季度质量考核中处罚,重者将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除责任人以外,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③发生质量事故隐瞒性不报者,经查实,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④对于重大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承担一定的质量责任。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篇四
一、交通事故报告时限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交运委。
2、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交委。
3、事故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事故报告可先以口头报告的方式进行,但必须及时进行书面方式补报。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二、交通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的反应
接到重特大交通事故报告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立即做出以下反应:(1)相关领导必须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2)根据事故状况,确定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救援专业组赶赴事故现场,尽力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3)其它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现场组织指挥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临时确定。
四、重特大事故快报表的填写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局办公室要立即向市交委上报事故情况。
五、要求
1、加强值班,信息准确。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对发生交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并快速反应,采取措施。
2、准确填写,按时上报。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一般、重特大事故分类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上报时限要求,准确填写、上报重特大事故快报表,按时寄送事故月报表。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篇五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