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最新5篇)

2023-12-15 10:15:05 范文 4次阅读 投稿:佚名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在此之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其缺少明确的价值取向,降低了对人们合法社会权益的保障。小编为同学们精心整理了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范文(最新5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带来一些帮助。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篇一

【关键词】电建企业;社保;管理;创新

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意义

2010年10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的: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义:国家建立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方针: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确保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电建企业社保作为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之一,关系全体职工切身利益,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建立和完善电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维护企业的职工队伍稳定,在当前电建企业改革中尤为重要。

二、电建企业社会保险管理现状

以本公司为例,该公司早在1993年就已经根据国家的相关通知要求,开始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后来又相继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之后,该公司按照保险法的具体要求修正了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险的相关缴费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国家迟迟没有出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一些有争议的具体问题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管理之间产生矛盾。

1.企业社保管理人不专业。有些电建企业出于节约人工成本的目的,项目、分公司社保管理工作往往由财务部门或者综合办公室人员进行兼任,由于社保管理职能不确定,缺乏必要的社保管理专业知识,导致电建企业社保管理水平不高、社保作用发挥不明显。

2.企业社保管理工作欠规范。有些电建企业对社保工作重视度不够,社保制度不健全、流程不规范,导致社保工作经常出现一些规范性错误,严重影响了企业社保工作的质量和实效。

3.缺乏有效的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企业年金,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解除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稳定队伍,为电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制度保障。但部分电建企业往往都缺乏行之有效的企业年金计划,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社保效益的发挥。

4.社保待遇冒领现象严重。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社保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明显不如以前,加上制度建设滞后等原因,一些退休人员,特别是外地居住的人员死亡后仍然继续领取养老金和报销医药费,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形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影响。

5.《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亟需出台。《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近二年了,由于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期间死亡的在职职工累计数量较多,本应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却仍然由企业继续全额支付,这样势必造成企业重复承担社会保险责任,进一步加重了企业负担,严重影当前响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三、创新社保管理 完善社保制度

1.加强培训力度全面提高企业社保人员素质。新时期电建企业应该定期对自身社保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能力的培训与培养,使其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掌握更多的管理能力与技巧,从而向综合型的专业人才发展与迈进。

社会保险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与专业性,因此,电力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者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与社会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好地为参保职工服务,将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

2.引进专业人才 规范社保管理。专业人才使用失当、薪资待遇与企业贡献脱节、人才的认知标准模糊,最终都会导致人才大量流行、人力资源配置不平衡,人才浪费等不好的结果。

随着电建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积极吸纳适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人力资源已成必然。对于企业社保管理,我们不能够受到长期行业垄断和传统思维定式的影响而忽视人才的培养,我们应该随时对人力资源的短缺感到紧迫,并对人力资源配置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整,以获得最适合本公司的人力资源模式。避免规范性错误,确保企业社保工作取得实效。

3.展开深入细致调查 制定切实可行的年金计划。一些电建企业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企业年金计划,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社保效益的发挥。

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设立专门机构和岗位,指定具有社保专业基础的专业人才从事企业社保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社保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个好的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解除职工养老的后顾之忧,稳定队伍,为电建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管理透明度 杜绝社保待遇冒领现象。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企业职工查询缴费记录或个人帐户提供服务。同时,建立离退休人员资料跟踪制度,与他们所在地政府建立联系,确保第一时间取得他们的死亡消息,从而杜绝社保待遇冒领现象。

5.关注政策 更新观念 创新工作。由于《社会保险法》中的一些条款内容界定与实际有一定出入,这就要求电建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人员,一要平时要关注国家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只有对国家政策的熟悉,才能确保管理工作方向的正确;二要工作人员树立以大局为重的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影响因素很多,工作人员应以大局为重,不可计较一己私利;三要电建企业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需要创新,要通过工作人员的创新,保障职工权益,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团结,最终促进整个企业和谐发展。

四、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出台前的几点疑惑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实施已近2年时间了,由于没有出台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社保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争议较多,严重影响了社保工作的简洁、高效。

1、对于《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建议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就是“第十条中所说的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这样就让人一目了然,具有可操性。

2、对于《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是单指无雇工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还是泛指各类参保单位中的职工个人?此处所指的个人概念很模糊,在细则中应该加以明确。

3、对于《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该明确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伤残鉴定以哪一级认定机构的结论为准也应该明确,因为现在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都有认定机构,并且两个认定机构的认定标准是否一致,其认定结论是否都可作为证明材料,并且是免收鉴定费用或由社保基金承担鉴定费用。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篇二

凡在本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原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属地参保、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不建个人帐户;基金现收现付、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待遇与现行《**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试行)》(**署发〔**〕23号)等政策相衔接,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三、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5人以上农民工的,要为其参加当地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后农民工可享受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但不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缴费年限,不享受门诊大型检查、治疗及门诊特种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4人以下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按照《**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劳社发〔**〕50号)为农民工缴纳住院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可按半年、全年缴纳;也可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缴纳。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1日起,农民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止缴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民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至缴费期满为止。

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其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保障等管理工作。

五、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民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或者单位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为农民工参保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未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的,农民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医疗待遇争议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各统筹地区要注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衔接。

六、工作要求

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保、就医、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政策,规范服务,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营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篇三

陕西工伤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按照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缴费费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 统筹地区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本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十一至十五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证明;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

(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职工旧伤复发的,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五)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书;

(六)因工作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省和设区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四)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五)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鉴定结论未改变的由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改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工伤职工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第二十三条 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的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1年至3年调整一次,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单位工作不满1年而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实际工作月份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可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十九条 《条例》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其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不再变动,但参加当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尚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作用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篇四

一、基本情况

我乡易地扶贫搬迁及连片扶贫开发项目涉及8个村,贫困户223户,643人。

二、评估工作开展及评估发现的社会稳定风险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3月30日,乡党委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专题讨论易地扶贫搬迁及连片扶贫开发项目的可实施性及潜在风险。由乡长宣读《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并提出讨论内容:一是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二是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建设内容、整体规划;三是搬迁规模及搬迁方式;四是项目投资预算、资金来源;五是占地补偿;六是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七是综合效益分析。其次,由各成员提出个人意见,最后党委书记作总结讲话。

(二)评估发现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

合法性方面:易地扶贫搬迁及连片扶贫开发项目是我国重点扶贫项目,中央、省、市、县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保障项目落实,但县扶贫办只统计了各乡镇相关贫困户数和人口数,并未针对易地扶贫搬迁及连片扶贫开发项目制定详细方案,特别是资金方面没有政策保障。

合理性方面: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及连片扶贫开发项目,所需资金巨大,而本地政府无多余资金填补,且农户筹资困难,各村集中安置点建设项目难以实施。

可行性方面:通过对生存环境恶劣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安置,根本改善其生存和发展环境,实现脱贫致富。但集中安置点只能解决贫困户的住房问题,若搬迁后土地离住房太远,极大地影响了农耕,一些农户不愿搬离原住处。

安全性方面:集中安置点项目工程量大、选址难、涉及人员多,存在施工安全、饮水安全、用电安全等诸多风险。

三、防范化解社会稳定风险措施

(一)政策保障:上级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及连片扶贫开发项目有法可依;

(二)资金保障:国家足额划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到各乡镇,确保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三)基础保障:乡政府因地制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及应急预案。一方面做好所涉及农户的沟通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四、评估结论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篇五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x政办发[____]__号等文件精神,根据__市__公司第四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__市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__市__公司改制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__市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甲方决定对公司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在认真阅读了《方案》及《细则》的基础上,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根据《方案》及《细则》之有关规定,在履行具体条款的过程中,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按照《方案》及《细则》之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置。

2﹑义务:根据《方案》及《细则》之规定,在理顺劳动关系时,根据乙方连续工龄的长短,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补偿。经核实:截止____年x月x日(改制基准日),乙方的连续工龄为年,由此依照x政办发[____]__号文件精神和《方案》及《细则》之规定核算出乙方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为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根据《方案》及《细则》之规定,乙方有权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愿选择理顺劳动关系的分流方式(即入股新公司、选择社会就业、内退及协保等分流方式)。

2、义务:乙方在作出选择理顺劳动关系的分流方式的决定后,必须履行《方案》及《细则》所规定的相应条款。

三、其他约定条款

1、甲方与乙方办理理顺劳动关系手续以后,双方即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并报__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甲方不再对乙方的任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在乙方选定了理顺劳动关系的分流方式后,经乙方书面申请,甲乙双方签定《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协议书》后,甲方同意免费为乙方代管人事档案,代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乙方申请委托甲方管理人事档案,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具体事项按双方签定的《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协议书》办理。

4、乙方不委托甲方代管人事档案及代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手续,必须出具书转移面申请,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乙方不出具书面转移申请、又不签定《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协议书》的,甲方在改制完成后将到社保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理顺劳动关系补偿金的发放和领取依照《__市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人员分流申请表》有关规定执行。

6、根据《方案》及《细则》之规定,乙方在解除劳动关系领取补偿金之前必须认真填报《__市__公司理顺劳动关系人员分流申请表》,此表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违约责任

根据《方案》及《细则》的规定,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定后,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解决方式

违约解决方式为提请__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时,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按手印)

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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