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用7篇)

2023-12-13 21:15:06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通用7篇),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帮助。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一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依兰县辖区内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的单位、个人和具有农业户口的居民。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

(一)资金筹集。20xx年我县新农合人均筹资预计达到56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150元,预计各级政府补助标准达到4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34元,省级财政补助138元,县级财政补助38元。严禁将20xx年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结余资金转结或变相转为20xx年参合农民缴费金额。

(二)基金分配。20xx年依兰县新农合补偿模式为:门诊基金(家庭帐户、门诊统筹和一般诊疗费)+住院统筹基金(包括大病保险保费)+风险基金。基金分配方式为:从人均筹资额中安排80元设立家庭帐户,安排20元设立门诊统筹帐户,用于参合农民患小病门诊治疗补偿,安排1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补偿;从筹资标准中安排20元/年/人,为参合农民购买大病保险;安排430元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帐户,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含门诊静点、门诊特殊大病和慢性病门诊补偿等)治疗补偿。

三、受益周期

(一)受益周期为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前为下年度缴费期限,在缴费期限内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保障待遇。

(二)参合农民按规定缴纳了参合费,领取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即可从每年1月1日起享受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按标准支付的门诊医药费和住院医药费。

四、基本医疗补偿标准

(一)普通门诊

1. 门诊家庭帐户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可从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中报销,无余额后再享受门诊统筹资金补偿。

2. 门诊统筹补偿

⑴补偿比例:门诊统筹补偿无起付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⑵补偿封顶线:全年按户设定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20xx年家庭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计算方式为家庭参合人数×20元,家庭成员门诊统筹补偿额累加达到封顶线后,不再享受当年门诊统筹补偿政策。

3. 门诊家庭账户和统筹资金由参合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共同使用,可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使用,且不限制报销类别,如辅助检查、化验、门诊手术、门诊观察床等项目。门诊统筹资金不滚存,不可抵顶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

(二)乡镇医院门诊

在乡镇医院门诊静点治疗,无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封顶线800元。

(三)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和特殊大病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封顶线为8000元。参合农民患活动性肺结核病,实行“零”起付线,按90%比例报销,每人每年报销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门诊特殊大病补偿: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65%,治疗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肾功能衰竭透析门诊治疗报销比例为70%。(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大病补偿病种见附件1)

(四)住院补偿

1. 乡镇卫生院: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 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45%。定点医疗机构如未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按25%报销。

4.年度内个人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为180000元。

(五)分级诊疗补偿

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前提下,对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具体补偿规定见《关于新农合县和乡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总费用最高限价管理(试行)的通知》(依卫字[20xx]174号)。

(六)优惠待遇

1.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实施门诊血液、腹膜透析的,在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血液透析患者每次费用在400元以内,腹膜透析每次费用在150元以内,报销比例为100%。其它参照《关于做好新农合终末期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哈卫发[20xx]40号)规定执行,封顶线为60000元。

2. 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正常分娩免费助产服务项目,限定额度为1200元,其中新农合补偿最高限额为900元。计划性剖宫产住院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实施单病种费用补助为1200元。

3. 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失独家庭成员,及民政、残联部门资助参加新农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困人员,持有效证明,如《扶助证》、《低保证》、《残疾证》等,在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对具有两种以上特困人员证明的,只享受一种优惠。

4. 双向转诊补偿对双向转诊下转患者进行康复、恢复性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取消起付线;上转患者不取消起付线。下转患者需严格审核下转证明等相关材料。

5. 中医药补偿 在全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中医药门诊补偿,补偿范围为门诊中药饮片费用及传统中医针灸、按摩、拔火罐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实行“零”起付线,按65%比例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200元。住院使用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

6. 继续实施22种重大疾病保障政策 具体实施参照《关于下发黑龙江省20xx年新农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xx]168号)及《关于实施新农合部分重特大疾病门诊管理的通知》(黑卫指导发[20xx]14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22种重特大疾病病种见附件2)

7. 恶性肿瘤放化疗住院治疗报销比例为55%,肾功能衰竭透析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均为70%。

(七)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经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诊证明转至省外就医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外出打工、探亲或者异地长期居住的参合农民,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报销。

(八)参合农民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域外及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25%;未经转诊(或未办理转诊手续)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实行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为10%。

(九)一般诊疗费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将一般诊疗费通过基本药物实施、诊疗人次等绩效考核,以门诊总额付费方式拨付。(具体实施参照《依兰县新农合展一般诊疗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依农合办发[20xx]4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有权对辖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因使用不合理而提出质疑,并有权停止对该药品的报销。

五、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我市《关于开展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哈卫联发[20xx]13号)的统一规定,累计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只扣除一次;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六、具体补偿规定

(一)门诊用药补偿参合农民在乡(镇)和村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全部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xx年版基层部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住院用药补偿

1.参合农村居民住院、慢性病和五种门诊特殊大病,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按规定的补偿比例予以报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内药品,但不是《国家基本药物》中的药品下浮5%。

2.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外的药品,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过药品总额的30%,否则不予报销。

3.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自付药品不能超过10%,一经发现县合管办有权对其处罚。

(三)医疗服务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按照省、县物价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对价格较高的诊疗,其报销比例可适当下调后计入可补偿范围。

(四)医用材料补偿纳入补偿范围内的医用耗材,采取低价高率、高价低率的差别差率的补偿方式计入可补偿范围后,再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补偿。

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元以内按8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1000-20xx元按7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20xx-5000元按60%比例报销;医用耗材售价在500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七、补偿方式

(一)参合患者在县、乡(镇)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慢性病门诊除外),医药费用补偿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报(垫付制)。

(二)参合患者在未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外出打工或探亲异地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原则上患者出院一个月内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县新农合办。年底出院的患者,应在下一年度的3月末前办理完报销补偿手续,过期不予报销补偿。

(三)慢性病门诊患者医药费用补偿,由就诊医疗机构按月录入和上传医药费用明细,参合患者每半年(6月末和12月末)携带有关材料到县新农合办办理报销手续。

八、报销手续

(一)门诊统筹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门诊收据、门诊处方。

(二)慢性病门诊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本细则确定的定点医院提供的慢病诊断书、门诊病志、门诊治疗卡、门诊处方和门诊收据等有效材料。

(三)住院患者。需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信、住院结算收据、住院处方或清单、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或诊断书。

(四)外伤患者医药费用补偿,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由村委会出具的'详细的《外伤原因证明》。村委会公示一周后,如无人举报,须出具由村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中至少两位以上签字、加盖名章并留下详细联系电话以备调查,最后加盖村委会公章。

(五)参合住院患者报销医药费用时,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家庭成员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员代办时,须提供由参合患者或家属委托证明材料和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实行垫付制。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只需交纳起付线和本次住院预计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剩余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不允许向患者收取住院押金及其它费用。

(七)外出打工住院患者。在上述需提交各种材料的基础上,还应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外出打工证明和异地用工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八)转诊制度。参合患者在县辖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证通”制度,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到县辖区外就医的参合患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到县合管办开转诊单,经县合管办审批后,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如未经转诊到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比例25%;未经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10%。

急诊须七天内报县合管办。

(九)对既参加合作医疗又参加商业保险和其他救助的农民,在进行补偿时,其参加商业保险和其它救助与正常的新农合补偿无关。按本《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收据原件有冲突时,可使用带有商业保险公司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复印件(其它证件需有原件)予以报销,但应尽量使用原件。参合农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可以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

(十)转移接续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xx]61号)的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果异地转移,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到转入地,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执行。

九、定点医疗机构

(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经县卫计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确定的乡镇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计局和县新农合办审核达到门诊统筹要求的村卫生所(室)。

(二)慢性病确诊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1.确诊定点医疗机构:依兰县人民医院、依兰县中医院、依兰县结核病防治所及专科二级以上医院。

2.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省、市级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均为慢性病门诊相应专科疾病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住院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3依兰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因急诊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

十、不予计算支付的其他费用

(一)按《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二)住院患者挂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医药费报销票据,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医药费用。

(四)因对交通事故、有偿服务及应由第三者负责的外伤;因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因自杀、自残、酗酒、工伤、服毒、集体食物中毒、职业病等原因发生的医药费用。

(五)就诊或转诊的交通费、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病房内除床位费(高间病房床位费按普通床位费计算)以外的其他服务设施费用,以及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住院期间的膳食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保险费等人工服务费用;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六)近视眼矫正。

(七)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八)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九)各种减肥、增高、增胖、保健按摩等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十)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一)婚前未做健康检查,导致新生儿患先天性疾病治疗所需费用;非住院分娩的产后疾病及新生儿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不孕症诊治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二)临床用血(输血费除外)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为了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对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其职责: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监督、审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卫生服务供方的服务质量和费用情况;监督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督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出修改意见等。

(二)县合管办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县合管委和县合监会汇报情况。

(三)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村每月将参合人员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垫付制,如有未执行单位,一经查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2.伪造病历、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

3.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4.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5.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倒卖的。

6.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县、乡合管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的。

2.故意刁难、克扣患者或其家属,接受患者或其家属吃请、礼金或礼物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报销医药费用的。

4.利用工作之便造假,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对合作医疗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违规行为时常发生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所损失的资金外,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患者或其家属服务态度差,克、拿、卡、要参合患者的。

2.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为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虚开医药费的。

3.未使用新农合就诊协议书的。

十二、其他有关事宜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在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权归依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开始实行,12月4日印发的《依兰县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依政发[20xx]25号)文件同时废止。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二

虽然近年来,我们国家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是这还是不能掩盖很多的现实情况。“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直迟迟无法得到解决。如果一户农民家庭中有一人得病,全家几乎又重新回到贫穷状态,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这种时候,国家推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是极有现实意义的重大改革,从此农民也不再怕看不起病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值得我们好好借鉴,更好的工作下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x省、x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xx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建立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农民互助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农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村看病贵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建立农民健康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20xx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标是: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全面实施,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参加,参合率要达到90%以上,全市确保农民参合72万人。

三、措施保证

(一)落实奖罚措施。市委、市政府已把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工作考核,按乡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奖励先进,通报批评后进。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专项工作驻村干部考核制度,同时各村之间要开展宣传筹资竞赛活动,对先进驻村干部、先进村、先进工作人员要适当落实奖励。

(二)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其办事处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书记、乡镇长负总责制度,全面负责本辖区宣传发动,制订工作计划方案,全面协调资金筹集,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市委、市政府为了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市四套班子领导联系乡镇(街道)制度,具体负责对乡镇(街道)的宣传、筹资工作进行指导,为圆满完成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强化督导。市委办、市府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卫生局等部门将抽调专门力量,向各片区乡镇(街道)派出督查组,开展督促检查。督查组将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各乡镇(街道)宣传筹资开展情况,及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问题。建立每周定期召开通报会制度,对各地的工作进度定期通报,并在x日报上每周公布进度,及时督查资金汇拢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输录、报帐、发证阶段

各乡镇尽快确定报账员、电脑输录员1-2名(人员有变动的乡镇需报市合医办培训,塘下、莘塍、飞云按办事处上报),对输录人员的要求是:熟练电脑操作,责任心强,可聘请临时工。12月1日开始使用统一软件进行输录工作。该项工作12月12日前务必按时保质完成,经财务核对,做到人数与金额一致后,拷回市合医办(联系人dd,电话6dd68702)开始制证、卡。各乡镇(办事处)将筹集到的资金及时汇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帐号:dddd7010120xx00154581)。12月12日-12月27日,市合医办制作证、卡,20xx年1月1日前发放证、卡到参合群众。

(二)宣传发动

各乡镇在11月12日全市动员大会后,要迅速行动起来。

一是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由书记、乡镇长(主任)为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全面负责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同时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分解任务、责任到人。

二是11月15日前召开乡镇级动员大会,各乡镇干部、村两委、报帐员、妇女干部、老协领导等参加,全面启动乡镇合作医疗宣传、筹资工作。同时要组织全体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x市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瑞政发〔20xx〕170号)文件精神,掌握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组织培训,召集乡镇有关人员观看《合作医疗乡镇筹资操作培训》光盘,开展全方位的宣传活动,在乡镇、村利用墙报、宣传栏、标语、横幅、广播、宣传车,分发《公开信》、《政策解答》及干部进村入户到田头等多种方式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务必使宣传工作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农民知道合作医疗是政府主导、投入的农民医疗保障,是政府为民谋利益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参加合作医疗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三

__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期间要“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无疑是对正在全国大面积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肯定,在此背景下,对正在进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总结成功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与难题、探寻制度的发展方向,对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武汉市洪山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样本,以期在上述方面做一点探索。

一、洪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评估

洪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取得的成效包括:一是参合人数逐渐增加,农民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切实获得实惠。截至底,洪山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10万余人,住院总人数1685人,出院报销1504人次,占参合人数的1.54%,人均补偿费用达到910.3元,门诊补偿29170人次,占26.7%,已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37万元,医疗费在万元以上的96人次,享受到二次报销的95人次,享受到最高补偿金额的是30000元(含大病救助金5000元)。二是设立了严格的基金监管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要保证农民受益,又要保证经费不超支,在严格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下,全年基金沉淀1/3,基金没有出现挪用、透支现象,运行较安全,资金的使用比较合理,没有为制度的持续运行带来隐患。三是制度方案在试点中不断完善,洪山区的试点开展1年来,已经两次调整起付线和封顶线,在增加年底二次报销制度的同时还增加了重症门诊,不仅从多个层面提高了农民的受益面,而且也使试点方案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四是规范定点医院运作,维护农民利益,区合管办组织专家对定点医院的组织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医疗服务质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进行了反馈并限期整改,此外合管办与各定点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书,提出要认真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更好地为参合农民服务的具体要求。

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资金筹集还需规范。在资金的筹集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部分经济基础比较好的乡镇为了实现提出的参合目标,采用了一些“捷径”即先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农民缴纳应缴的资金,这种不规范的操作不仅影响了制度的权威,而且也为制度的运作埋下了一些隐患。

二是对乡镇医院满意度不高,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均,导致乡镇医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不足,农民对其服务的质量、药品质量以及医生素质等认可程度不高,对乡镇医院的满意度低。

三是资金支付压力较大,定点医疗机构的增加、级别的提高,导致有关管理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乏力。定点医疗机构的药价普遍比市场零售价格要高,部分医院存在一定的赢利倾向,最终将转嫁到国家财政和看病的参合农民身上,实际的补偿水平不高,农民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后付制容易导致医院对病人产生诱导需求,导致卫生费用急剧上涨,不仅加大农民的经济负担和基金的支付压力,而且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四是制度风险逐渐增高。定点医院的选择过多地考虑到农民日益增长的需求的增长,选择了较多的高级别、高服务质量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刚性特征下,合作医疗基金面临着一定的支付危机,在对医院监控乏力的情况下,将引起制度风险扩大。

五是保障水平较低与合作医疗资金沉淀并存,目前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水平并不高,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医药市场的过度市场化,使医疗服务的传递也过度市场化,拥有较好设备和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农民获得的实际补偿水平大大降低;其次,医院用药不规范。或者是以技术的垄断优势来多开药、开大药方,或者是多开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还有的是不按药品目录规定的价格收费,这一方面使农民的医疗负担加重,另一方面也使患病的农民不能得到足够的补偿从而降低了补偿水平。

二、关于洪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改进建议

1、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合作医疗药品集中配送制度。针对药品流通市场比较混乱,目前采取的措施主要是制定《报销项目目录》和各种药品的指导价格。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药品市场的混乱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一种有效的规避方法就是四川省都江堰市采用的药品“直配制”,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集中配送制度。

2、加速推进医疗服务的网络化,加快信息化的进程。加速推进医疗服务的网络化,尽早建立网上直报系统,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能就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3、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作用。为规范制度的运作,需要充分发挥监管制度的功能和作用。在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监管工作需要抓住重点,即准确把握监管的关键———对医院的监管。

4、采用精算技术对现行的各种水平线进行修正。借鉴有关精算师或者精算机构的作用,在缴费水平与补偿水平之间建立起确定的数量关系,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合理的缴费水平与补偿水平。

5、改革费用支付方式。目前的各种费用支付方式都各有其优缺点和适用范围,可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选择多种方式的组合。如海南省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的模式逐渐获得社会各界的认同:首先是所有项目自付20%,然后按单项核算医疗服务费用,最后在扣除上述两项后分段核算费用。此外,为简化报销手续,也可以推广病种定额支付方式。

6、积极探索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等保险公司在河南等8个省的38个县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的大病保险工作,涉及参合农民1765万人。洪山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区位优势完全可以吸纳保险公司的参与,这也是顺应制度发展潮流的一个必然方向。

7、加大对乡镇医院改革力度,加大对乡镇医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医务人员素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四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文简称为新农合)制度的参与主体和认知主体都是农民,同时农民也是受益和监督主体。但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农民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这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解决。

【关键词】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 持续发展

治病难治病贵长期以来都困扰着农民,农民家庭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患者,将会使农民家庭背负沉重的负担,容易引发多种问题。为了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发展,但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促进其持续发展。

一、新农合实施遇到的问题

(一)筹资问题

1.原则问题。卫生组织在筹资上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垂直公平,收入不同人群需要支付的卫生费用不同。第二,水平原则,收入相同的人群缴纳的卫生费用相同。当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项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2.筹资渠道问题。虽然我国加大了在医疗事业上的财政支持,但是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农民自愿参合意愿较低,缺乏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

(二)补偿机制问题

1.补偿效果有限。新农合的报销主要以大病为主,慢性病有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普通病和慢性病住院则不予报销。对于大病的报销设定的封顶线偏低,因此农民在看病过程中的多数费用仍需要自行承担,这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2.报销手续过于繁琐。随着大力的宣传以及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新农合参合率逐渐提高,但是在报销上仍然遭受许多因素的限制,过于繁琐的手续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进行报销时不仅会有时间限制,而且需要准备大量的报销材料。一些地区还对农民在生病的就医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才可以报销。这些限制,都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三)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机制问题

参与新农合的农民,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因此,在新农合补偿下,定点医疗机构是核心。但是,医疗行业同一般行业不同,其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医生和患者的信息天平并不平衡,医生清楚地知道采取何种的治疗方式能够使患者在治好病的同时获取最大的实惠。信息的不平衡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困难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同时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可能会对患者进行诱导,使其过度消费,更有一些医院的人员为了私利,对患者的病例进行篡改和虚拟住院的违法现象。

二、解决新农合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筹资机制

1.优化筹资原则。努力使筹资变得更加公平,新农合筹资过程中,在垂直和水平上都应使公平性得到体现。对于经济能力较低的人群,政府可应当通过社会筹资或财政转移的方式给其一定的帮助。此外,还应当依据人们的需求不同,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2.增加筹资渠道。首先,应当提高政府的对新农合的支持,政府应当为大额筹资的主体,并且开展专项资金制度。其次,通过合理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民对新农合认知的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将会有所提高。再次,集体组织应当增加投入,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村可以给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最后,可以努力争取社会资金,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新农合进行宣传,鼓励社会各种形式对新农合的支持与帮助。

(二)完善补偿机制

1.补偿目标要合理。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需要想法设法提高农民参合率,使新农合的覆盖面积能够得到不断扩大,从而使更多农民在看病过程中可以享受到新农合给他们的保障。同时,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要提高扩大筹资主体,将根基打牢,尽量实现对大病、小病、慢性病都能够有所补充的宏伟目标。此外,针对资金结余方面遇到的问题,应当对二次补偿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例如,将结余资金能作为农民健康体检费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提高保险上限度,降低报销起限度。住院治疗费用报销的上限和起限长期以来都是农民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例如旬阳县对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病的报销比例为70%,其报销封顶为2万元;对于重性精神、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类型的疾病报销比例为60%,对于患一种该类型疾病的患者报销封顶线为0.15万元,患两种以上病的患者,报销封顶限为0.23万元。住院统筹补助限额。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助封顶限每人每年30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2万元,一般疾病住院报销封顶线13万元,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封顶线15万元),报销封顶线的调整,提高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3.简化报销手续。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下,应当简化报销手续,降低医疗报销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同时应当取消在报销过程中对一些不必要资料的需求。

(三)加强定点机构的监督

定点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此,各地在监督上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定期对定点医疗结构进行考核,如果发现问题,必须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定点医院中医生的收入进行规范,其收入不能与处方、药品等费用产生关联。

三、结束语

新农合的持续发展需要解决新农合应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筹资、补偿、定点医疗监督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武,宁满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政策效果研究综述[J].华东经济管理,20xx,01:135-138.

[2]任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制度变迁与需求管理[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xx,09:17-19.

[3]许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问题研究[J].现代商业,20xx,34:251-252.

[4]李小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研究:制约瓶颈与路径选择[J].华东经济管理,20xx,04:136-138.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五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主要由政府提供,突出政府责任,因此有学者,依据公共物品的属性、政府职责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自身性质,将其定义为准公共物品。新农合制度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自20xx年全国试点以来,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局限性,涉及主体的复杂性,也导致其在产品供给、资源配置、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以武汉市为例,分析武汉市新农合的发展现状、找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给出对应的建议。

1、发展现状

20xx年,武汉市自筹资金,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率先开展了新农合,选择洪山区、蔡甸区和汉南区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此后,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不断推广,至20xx年底,实现了全市以区为单位的新农合的全面覆盖。武汉市新农合已经历时12年,这期间,取得了显著地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参合人数逐年增加,基本实现全覆盖

武汉市新农合试点之初,仅在三区推行,参合人数为33.7万人,参合率为54.1%,为了使农民对新农合有更加准确的理解,扩大新农合的覆盖面,武汉市市、区两级政府制定了系统性的宣传计划,印发宣传手册、悬挂宣传标语、组织宣传车、编排文艺节目,以及发动基层干部走村入户,营造了良好的新农合工作氛围,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使新农合深入人心,截止到20xx年,全市参合人数达到282.98万人,参合率为99.9%,已经基本实现新农合制度全覆盖。

1.2 筹资水平不断上升

武汉市新农合,试点之初属于自筹资金,只有市、区两级财政对其进行补贴,且补贴金额较低,均为每人每年10元,由于在制度试点阶段,农民对制度的信任度不高,并且受制于当时的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规定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即20xx年试点时,武汉市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为35元/年。20xx年,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等6个远城区全部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此后,新农合的筹资水平不断上升,至20xx年,武汉市新农合个人筹资水平已达到430元,其中个人缴费70元,中央、省、市、区各级财政分别补助180元、93元、43.5元、43.5元,东西湖区的筹资水平达到人均470元,属于全省最高。

1.3 补偿水平显著提高

新农合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最终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因此,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成为新农合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武汉市新农合自试点以来,补偿水平显著提高,受益人次由8.70万人次增加到605.46万人次、门诊补偿人次由8.00万人次增加至573.79万人次、住院补偿人次由0.70万人次上升到27.72万人次、住院例均补偿金额由758元上升到2 838元,住院补偿率由20xx年的30.60%到20xx年的75.3%。

1.4 参合农民的报销手续有所简化

《武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武政办[20xx]123号)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持就医凭证在区级以下机构就医的费用采用直接减免的方式给与支付;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一般先由农民垫付,再按规定方式报销”,报销程序复杂,给参合农民就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方便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报销,武汉市于20xx年在湖北省率先实现了参合农民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即时结报工作,并与20xx年启动新农合一卡通工程,20xx年底实现武汉市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住院和医疗费用数据实时上传、即时结报。为解决广大外出农民工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20xx年,江夏区在该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湖南省株洲市展开农民工异地医疗费用报销试点,选择株洲市中医院作为江夏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实现省外农民工享受与区内医院同等报销政策,达到新农合就医“一卡通”跨省即时结报的目的。

2、存在问题

2.1 政府的财政负担重,筹资能力差稳定的、充足的资金供给是新农合得以有效运行的根本保证,新农合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得政府在其供给上需承担主要责任,从新农合的筹资机制来看,主要有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区级财政进行财政补助,以及农民个人缴费,而集体经济扶持由于缺乏强制性和明确性的规定,导致这一部分在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作用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武汉市新农合20xx年进行试点之初,只获得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为57.14%,20xx年,黄陂、新洲、江夏、蔡甸、东西湖、汉南等6个远城区全部纳入国家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财政补助比例在新农合的筹资总额中进一步上升,20xx年,财政补助比例已达83.72%,而个人负担比例偏低,20xx年至20xx年不到20%,见表2。依据这些统计数据,不难发现,武汉市新农合,目前在基金的筹集方面,面临着财政负担重、个人缴费水平低、集体经济扶持弱甚至于无、筹资能力差的严峻挑战。此外,新农合是城乡二元化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以及城乡一体化建设,新农合会逐步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在一起,最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这必然会进一步的加重财政负担。

2.2 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无效率性

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与合理化直接影响着新农合的运行效果,武汉市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武汉市的城市医院、县级医院和农村卫生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存在差距,本文以20xx年至20xx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加以说明(表3)。20xx年,武汉市城市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30 038万元,分别是县级医院的5.71倍和农村卫生院的2.51倍,20xx年,城市医院获得的财政收入是县级医院的4.46倍,农村卫生院的1.02倍,20xx年,城市医院则是县级医院的3.28倍。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在选择就医时,考虑到医疗机构的距离远近、报销程序的复杂程度、不同医院级别的收费和补偿比例等综合情况,往往会首先选择农村卫生院,然后依次是县级医院和城市医院,这显然是与各级医院获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是相反的。

其次,武汉市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等医疗技术人员配置不合理。武汉市的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利用自身的区域优势、薪酬待遇优势以及未来的发展机遇优势,吸引大量的人才,具有强大的医疗人才队伍。与之相比,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吸引、留住人才方面面临困境,《20xx武汉卫生年鉴》中的统计数据显示,就武汉市平均水平而言,20xx年武汉市村卫生室中,卫生人员3417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占6.50%,注册护士占1.32%,卫生员占0.91%,均低于当年湖北省平均水平,但乡村医生有3119人,占91.28%,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88.01%。针对乡村医生,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108人,仅占3.46%,中专学历水平的1848人,占59.25%,在职培训合格者1098人,占35.20%。农村卫生室技术人员数量少,质量低,导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实力弱化,反过来,更加难以吸引、留住高质量的医疗技术人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也会造成大量病人涌入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现“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以及农村卫生资源的闲置与浪费。

2.3 医疗费用快速上涨

近年来,武汉市新农合在缓解农民“看病贵、看病难”,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出现了与制度本身筹资能力差相矛盾的医疗费用快速上涨的问题。以住院例均费用为例(表1),20xx年武汉市的住院例均费用为2480元,20xx年1至3月份的住院例均费用为5826元,20xx年1至3月份的住院例均费用为6392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9.71%。医疗费用的快速上涨,会对新农合的基金安全带来风险,甚至出现收不抵支,影响新农合的可持续发展。新农合涉及医疗服务提供方、需求方以及该制度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三方之间关系复杂,在医疗费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

首先,医疗服务供方:医患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医疗服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医生对患者的病情比较了解,处于优势地位,患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无法对自身病情及医生的处方做出正确判断,处于劣势地位,这就为医院的诱导需求行为提供了机会,开大处方、小病大治十分常见;针对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参加制度之前的逆向选择以及进入制度之后的道德风险,都会造成医疗服务过度需求与医疗资源浪费,甚至会出现医患合谋共同骗取保费问题,最终导致医疗费用的快速、不合理上涨。其次,武汉市新农合属于卫生部门所属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管模式,卫生部门负责政策及方案的制定,下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司负责各项具体业务的经办,部分经办人员属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基于理性经纪人假设,缺乏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和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经办人员对医疗服务机构的诱导需求等问题主动约束能力差,对医疗费用的控制能力低下。

3、政策建议

3.1 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创新筹资模式,提高资金筹集能力

首先,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新农合作为一项准公共物品,既要强调政府责任,也要强调参合农民的个人责任,只有履行了一定的缴费义务,才能享有制度赋予的相应权利。新农合实施之初,基于当时人们对于新制度存在疑虑、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低下、医疗技术水平有限等现实条件,缴费水平较低。推行至现在,医院先进的医疗设备、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人们得到了制度带来的实惠,对制度的可持续性充满信心;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也不断上升,20xx年武汉市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3497元,缴费水平为15元每人每年,占0.428%,20xx年武汉市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为16160,缴费水平为70元每人每年,占0.433%,20xx年武汉市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是20xx年的4.62倍,但缴费比例几乎没有变化。应亚珍(20xx)通过测算新农合筹资增长需求,并结合我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增长趋势,提出建立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为基数的动态筹资机制。因此,本文认为适当的提高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水平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进而提高广大参合农民的新农合待遇水平。

其次,创新筹资模式。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能力弱,为获得充足的资金保证,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拓宽筹资渠道、创新筹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到新农合的运行过程中,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给的PPP模式,即公司合作伙伴关系,认为既可以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又可以借助市场力量降低运行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目前全国有6家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试点工作,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中国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以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充分调动民间慈善力量,募集善款、形成互助基金,对新农合进行补充支持。

3.2 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对县、乡镇和村医疗资源的投入

根据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站《20xx年1-3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的通报》统计,20xx年1-3月,武汉市新农合参合农民的住院流向为省2.7%、市20.0%、县48.9%、乡镇25.9%、其他2.5% 。可见,县、乡镇两级医疗机构是参合农民的主要就医选择,而县、乡镇医疗机构却存在获得财政补助收入少、医疗设备落后、医护人员质量参差不齐等现实问题。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加强对县、乡镇、村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改善医疗机构的工作环境与薪酬福利待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共同为其提供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设备,并提供设备使用相关培训;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医疗专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工作;要求县级以上的医疗技术人员分批、分期去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轮岗、坐诊;加强对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分解农村医疗保障压力,降低新农合成本,提高新农合制度运行效率。

3.3 加强监管、改革付费方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将新农合的医疗总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首先,必须加强对各个制度主体的监督管理,即卫生部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以及卫生部门下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窦吉有等人提出发扬民主监督,提高支出透明来保障监管。实行补偿支出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卫生部门负责卫生政策和方案制定,要严格依法进行;严格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明确、详尽的医疗费用报销目录及报销比例,并严格执行;改革医务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避免出现“以药养医”,为供方的诱导需求行为提供机会;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自付比例,以及有效的医疗知识宣传,引导参合农民合理的选择就医方式与就医机构;建立独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做到管办分离,更加便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其次,改革按服务项目付费方式,探索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以及混合模式的付费方式,先在小范围内试点,在取得成效后可在武汉市全市进行推广。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六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其制度缺陷、农民参保不积极、乡村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需要、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据此提出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完善制度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其制度缺陷、农民参保不积极、乡村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需要、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据此提出通过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立法、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完善制度,宣传引导、更新设备,规范服务来促进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问题;政策与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基本情况

中国从20xx年开始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逐渐在全国普及。截至20xx年底,全国2859个县(市、区)中95%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农合达到2729个,是20xx年的8.1倍;20xx年参加新农合人口8.15亿,参合率达91.53%,比20xx年增长了9.1倍;20xx年,全国补偿支出收益人次达5.85亿,是20xx年的7.7倍(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xx)。从以上数据可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推行以来,覆盖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扩大,收益的农民也有了显著的增加(见表1)。

在最低筹资标准方面,20xx年规定,中央财政向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给予参合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地方财政年资助额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个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合计新农合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30元)。20xx年提出从20xx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可以看出,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有了显著提高(吴文会,20xx)。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较大地促进了农村医疗水平的提高,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解决了部分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制度缺陷。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上。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采用的农民自愿参加原则存在弊端。从表面上看,自愿参加原则很民主,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筹资,这就使那些没参加,或者虽然参加了但无力支付费用的农民得不到集体和政府的医疗补贴,造成了结果的不公平。所以说,采用自愿参加原则实在有些不妥。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机制不够完善。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主体为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但是事实上来自这三方的资金都是不稳定的。从农民个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很多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信任,所以参合率不高。从集体的角度来看,由于在20xx年取消征收农业税,导致集体筹资的来源变得难以保证。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政府在筹资上起着最主要的作用,但政府的出资力度明显不足;而且各地的情况不同,政府的出资额却是相同的,这显然是不够科学合理的(袁难难,20xx)。

2.农民参保不积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运作的主体,而农民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农民所处的被动地位直接导致了他们未充分认识到自己是合作医疗受益者的身份,参保本身也就变得不积极主动。此外,主观方面,农民健康观念、共济观念以及风险观念淡薄;同时存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不信任和对政策稳定性的怀疑。客观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新农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补偿过程中手〔www.paomian.net〕续烦琐。另外,农民的素质、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等各方面都对参合意愿有一定影响。

3.乡村医疗服务资源难以满足农民需要。根据20xx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见表2),乡镇卫生机构的管理层多是中专学历人才占比39.5%,大学本科仅占比3.2%,硕士学历人才占比0.1%。大多数的管理者基本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管理培训,管理知识很难适应乡镇卫生院管理的需求。同时,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素质也不容乐观。20xx年,乡镇卫生技术人员中58.7%为中专学历,其次大专占比20.3%,高中学历占比10.3%,初中及以下占比8.4%,大学本科学历仅占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在乡镇卫生机构不存在。乡镇卫生人员中的其他技术人员学历构成,仍然主要集中在中专、高中学历以及初中及以下人员,占比分别为39.7%、24.8%以及20.3%,大专人员占比13.8%,大学本科仅仅占比1.4%。4.缺乏必要的法律与政策。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有一般社会保障的特点——强制性。强制性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关法律支持和保障。目前,中国还没有一部全面调整农村医疗保障社会关系的法律,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有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些地方政府规章明显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中,势必会产生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现有的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将不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规范、健康发展(吴桐,20xx)。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篇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国推行已经有50年的历史了,从试点到向全国推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很多有很多的因素制约着农村医疗制度的发展。

首先是公平性不足,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的家庭的筹资上来说,不同收入的家庭医疗卫生的筹资应该按照家庭的收入比例来筹资,但是在现实的筹资中,是按照家庭的人数来筹资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在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源配置来看,很多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生都集中在大型的公立医院,能到乡级以及村级医疗点来的卫生技术人员就少之又少,农村的医疗人员数量明显的不足,并且医疗设施远远没有达到标准。

其次就是新型医疗合作制度让大众的满意程度,新农合制度的最终目标就是切实提高农村的医疗卫生水平,保障农民看病的能力,但是事实上,广大人民群众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还是比较低的,由于政策的缺陷性,保障制度的不够全面,在农村,很多老百姓就是感冒发烧等常见病比较多,但是这些病是不能够参保的,只有大病住院的病才能参保,这对农民的用处不是那么的大。农村的医疗设施落后,并且医师的水平不是很高。经过调查研究得知,很多医疗站点医疗设施落后,并且医生水平不是很高,往往就是一个医生,更不用说医师护士等。况且医疗点能接受的病种非常有限,很多病都看不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的作用不是很大。

最后就是效率太低,新农合的效率太低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新农合之后,很多地方的医药大幅涨价,医疗资源严重的浪费,甚至出现同一种药物不同的参价的情况发生,而且很多地方的报销制度不合理,出现了太多的人为的操作,使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陷入混乱的局面。没有实现其作用的最大化。

声明:文学大全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