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三资管理制度简短 村级三资管理办法【通用7篇】

2023-12-11 19:20:02 范文 3次阅读 投稿:佚名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小编为同学们整理了村级三资管理制度简短 村级三资管理办法【通用7篇】,希望同学们阅读之后能够文思泉涌。

最新村级三资管理制度简短 篇一

一、目标任务

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扶贫到村到户,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长效机制,为科学扶贫奠定坚实基础。

精准识别是指通过申请评议、公示公告、抽检核查、信息录入等步骤,将贫困户和贫困村有效识别出来,并建档立卡。

精准帮扶是指对识别出来的贫困户和贫困村,深入分析致贫原因,落实帮扶责任人,逐村逐户制定帮扶计划,集中力量予以扶持。

精准管理是指对扶贫对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测,建立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实时反映帮扶情况,实现扶贫对象的有进有出,动态管理,为扶贫开发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精准考核是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识别、帮扶、管理的成效,以及对贫困县开展扶贫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奖优罚劣,保证各项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二、重点工作

(一)建档立卡与信息化建设

(1)建档立卡。国务院扶贫办制定《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明确贫困户、贫困村识别标准、方法和程序,负责省级相关人员培训、督促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各省(区、市)根据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分省(区、市)和分片区贫困人口规模,按照《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贫困人口、贫困村规模分解和控制办法,负责将贫困人口、贫困村规模逐级向下分解到村到户,并负责市县两级相关人员培训、专项督查等工作;县负责贫困户、贫困村确定,并组织乡(镇)村两级做好建档立卡工作。20xx年10月底前完成建档立卡工作,相关数据录入电脑,联网运行,并实现动态管理,每年更新。

(2)信息化建设。国务院扶贫办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国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制订标准规范,整合办内原有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应用软件系统。各省(区、市)、市(区)、县(区)负责设备购置、人员配备、数据采集和更新等工作。通过信息化建设,引导各项资源向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配置,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此项工作20xx年12月底前完成,以后逐步升级完善。

(二)建立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制度

(3)各省(区、市)普遍建立干部驻村工作制度,做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帮扶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并建立驻村帮扶工作队、贫困户帮扶责任人数据库。此项工作由各省(区、市)负责,20xx年6月底前派驻到位。

(4)做好干部选派工作。各省(区、市)要充分动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参与驻村帮扶工作,选派有较高政治素质、能力较强、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并明确职责分工、帮扶项目、考核办法和问责制度等。

(5)落实帮扶责任。驻村工作队负责协助村两委摸清贫困底数,分析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协调帮扶资源,统筹安排使用帮扶资金,监督帮扶项目实施,帮助贫困户、贫困村脱贫致富,不脱贫、不脱钩;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各项扶贫开发工作。

(6)建立健全帮扶制度。各省(区、市)建立健全驻村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考核、激励、保障等制度,充分调动驻村干部的积极性,对工作成效显著的要提拔重用,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实行退出和问责。加强驻村工作队的规范管理,实现驻村干部帮扶长期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培育扶贫开发品牌项目

各省(区、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政策措施,因地制宜大力培育行得通、能管用的扶贫品牌。

(7)雨露计划。各省(区、市)扶贫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部门,完善雨露计划实施政策和规划,对参加中高职教育或两年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发放生活补助,提供扶贫贴息贷款支持,提升贫困户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稳就业、拔穷根,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继续做好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农村适用技能培训和贫困村致富带头人培训工作。

(8)扶贫小额信贷。各省(区、市)扶贫、财政和金融部门负责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没有外出就业、有一定技能又有创业意愿的贫困户发放小额信贷贴息贷款,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帮助“换穷业”。提高瞄准性,加强监管,真正惠及贫困户。

(9)易地扶贫搬迁。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局)与扶贫部门共同负责制定规划和计划,对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就地脱贫成本高、难度大的贫困户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结合新型城镇化中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使这部分贫困群众彻底“挪穷窝”。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搬迁户的意愿,并着力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融入等问题。

(四)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10)各省(区、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措施与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紧密衔接,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培育扶贫开发品牌项目的同时,继续做好整村推进、互助资金、产业扶贫、科技扶贫等专项扶贫工作。

(11)各行业部门,要重点围绕落实25号文件,组织实施好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增收、乡村旅游扶贫、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贫困村信息化“十项重点工作”。各行业部门按照25号文件要求,制定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的精准性、有效性

(12)搭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国务院扶贫办统筹建设中国扶贫网,将贫困户、贫困村的需求信息与社会各界的扶贫资源、帮扶意愿进行有效对接,互联共享,实现社会扶贫资源的精准化配置。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搭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国务院扶贫办负责顶层设计,各级扶贫部门组织实施,20xx年底前完成。

(13)完善社会扶贫帮扶形式。鼓励引导各级定点扶贫单位、参加扶贫协作的东部省市、军队和武警部队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扶贫参与主体,到贫困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扶贫帮扶活动,努力做到帮扶重心下移到贫困村、帮扶对象明确到贫困户,帮扶措施到位有效,帮扶效果可持续,实现社会帮扶的精准化、科学化。国务院扶贫办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各省(区、市)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于20xx年9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

健全贫困县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研究重点县退出机制。

(14)中组部牵头,国务院扶贫办、国家统计局配合,20xx年12月底前修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贫困县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重点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将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完成减贫增收任务情况,增设精准扶贫考核的内容、指标,并合理确定分值权重。

(15)国务院扶贫办会同发改委、财政部,20xx年6月底前修订出台《扶贫工作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地方政府扶贫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扶贫成效。逐步建立以考核结果为导向的激励和问责机制。根据考核和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实现精准扶贫、阳光扶贫、廉洁扶贫。

三、保障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

精准扶贫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新要求,是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底数不清、目标不准、效果不佳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把精准扶贫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片区牵头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做好精准扶贫各项工作。强化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加强县、乡(镇)两级扶贫部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能。

(三)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扶贫部门要抓好精准扶贫工作的顶层设计、沟通、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分工,发挥职能和行业优势,切实加大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的帮扶力度;要搭建有效平台,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工作。

最新村级三资管理制度简短 篇二

1、组织领导到位。按照丰县农村集体资产服务监管领导小组丰农监领[2015]01号《全面落实丰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镇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李保宏同志任组长,纪检、财政、审计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同时,在各行政村分别成立村务监事会、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资金、资产、资源进行了清理。

2、清理核查到位。我镇各行政村严格按照清查、评估、整改、公示、登记“五步法”,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做到先清账内、后清账外,先清资金、后清资产资源。在村级“三资”清理登记完毕后,各村进行严格审查,再由各村向群众进行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负责人、村纪检委员、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清查人等签字盖章后上报,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明细台帐。力争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项。

3、监管平台到位。我镇成立了以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完善了相关制度流程。

4、制度落实到位。按照“三资”监管工作要求,我镇、村组建立健全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民主监督等制度并上墙,认真按照各项制度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使农村集体“三资”增值保值,防止因管理不善、监督不严造成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维护了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产生。

1、资金管理逐步公开透明。各行政村专门设立一名报账员,村级财务统一进乡镇核算中心管理;镇农经中心清理了各乡镇、村不规范账户并进行核销,重新对各村设立固定专户进行统一管理,有效预防了村集体账户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现象发生;在现金管理方面,严格执行库存备用金限额制度,规定现金结算达到1000元金额,必须进行转账,不

得付现;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执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制度,每季度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及农廉网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严格执行村两委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制度,进一步规范审批手续,严格审批程序,使资金运转公开、透明、安全。

2、资产资源管理日渐科学民主。到目前为止,我镇22个行政村基本完成了资产资源清产核资等前期准备工作,明晰了产权,建立了台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各村专门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对资产资源价格进行评估,真正让群众参与到三资管理工作中来。在自查摸底、核查分析阶段,对登记的数据、台帐等资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纳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资产资源漏登、错登。在建立资产资源台帐过程中,将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资源情况一一登记,做到帐物相符,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都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都要经过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资产资源的管理更加民主、科学。

1、“三资”管理更加规范。“三资”监管工作的推进,使各村更加清楚了本村的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资产的种类、价格及使用情况,资源的四址界限、面积、发包租赁等情况,进一步摸清了家底。同时,我镇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村级设立民主理财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监事会,对资产、资源实行价格评估,使确定的资产、资源价格更加科学、合理,对资产、资源的处置更加严格、规范,防止了集体资产、资源流失,提高了经济效益。

2、村级财务更加透明。在“三资”监管工作中,各村专门设计了财务登记明细表,将村级债权、债务、收支等情况一一登记,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每季度在公开栏公开一次;涉及“一事一议”、惠农资金和重大工程项目等方面内容按进行月公开,力争做到阳光透明,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3、干群关系更加和谐。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上级纠心、干部费心、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诱发不和谐音符。通过这次“三资”监管工作的开展,干部亮家底、群众齐参与、管理更科学、决策讲民主,杜绝了操作上的遮遮掩掩,真正消除了群众凝虑,让干部省心、领导放心,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篇三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收支行为,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升农村“三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攸办发〔20xx〕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攸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社区)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资产指村(社区)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地、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全镇所辖已在县农业农村局登记赋码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社区)民委员会统一实行财务乡镇代理,由石羊塘镇村账镇代理中心(以下简称“镇代理中心”)实行账务、资金、工程建设、财务档案等“四代理”。代理后的“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分配权不变。

(三)村(社区)“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四)各村(社区)须配备一名报账员,负责本村的现金收支、保管、报帐等日常财会工作;须有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3-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设主任1名,负责本村(社区)财务和日常事务的监督。

二、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1、村(社区)委会所有资金必须由镇代理中心统一代理和核算,设置银行总账户(开户银行:攸县农村商业银行石羊塘支行,户名:攸县石羊塘镇村账镇代理中心,帐号:),村级不准自行设立账户。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上级要求在建设银行攸县支行设置基本账户,由镇代理中心统一代理和核算。

2、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管理。村(社区)报账员经核准可开设一个限额内的备用金专项存折(卡),该存折(卡)不得发生非村级备用金收付以外的收支业务。报账员要定期与代理会计核对库存现金,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村级集体现金。

3、村(社区)报账员领取备用金每次5000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备用金主要用于支付小额的零星开支。单笔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通过非现金结算,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银行转账支付,严禁化整为零。

4、村(社区)集体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白条抵库、坐收坐支,严禁集体资金外借。坚持“长款归公、短款自付”,收缴残币、假币由当事人自负。报账员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必须5天之内存入镇代理中心专户,再根据需要支取使用。对违反财务规定的款项,镇代理中心有权拒绝入账。

5、以村组名义引进的外来资金,必须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凭税务发票报账拨付,不得转拨到个人或其它单位,严禁借公家名义中饱私囊。

6、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1)村(社区)干部报酬。严格执行《关于明确在职村干部有关待遇的通知》(攸办字〔20xx〕14号)文件规定,基本工资按月造表,打卡发放,绩效工资按评估结果造表,打卡发放。村(社区)聘请临时工必须先报镇党委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须经支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见会议记录)并报镇党委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用工协议,其工资总额不得超过村秘书工资。

(2)伙食费。县、镇机关干部下村办事、检查工作及相关会议确需用餐,按工作用餐不高于40元/人标准列支,村(社区)干部出镇办事、争项引资需用餐,按差旅费(早餐不高于20元/人、中晚餐不高于40元/人)标准列支。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不准报销招待费、烟酒费、水果费、应酬费。确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接待的,应事前向镇政府申报,按批准标准执行。

(3)报刊费。村(社区)订阅报刊实行“限额制”,优先征订党报党刊,全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元。

(4)交通差旅费。参照执行《攸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攸政发[20xx]4号)文件,鼓励村(社区)干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实行交通差旅费总额限定(标准由镇政府核定)。镇外因公租车(含自备车)的,先由报账员造表登记签字,县内用车按2元/公里据实计费,县外赴长沙、湘潭、株洲、衡阳实行租车经费包干,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按实际有效车票列支。

(5)培训考察费。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培训、外出考察的,须凭上级通知规定标准或事先呈报镇领导批准的标准金额列支。

(二)票据管理

7、收款收据统一由镇经管站(村账镇代理中心)管理,村级发生收入业务一律到镇经管站具体填写使用,村级到外争取资金暂不能确定具体金额时,可到经管站出具临时借条领用收款收据,事毕及时交还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凡无据收款或白条收款、自制收据收款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收据使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印章(签字)、按顺序号四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

9、票据管理实行“谁遗失谁负责”。如发现票据遗失要及时报告镇代理中心,写出书面检查,自费登报声明作废,且对当事人扣除绩效考核金1000元/本。

(三)债权债务管理

10、村(社区)要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每年对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加大债权清收力度,积极化解债务,杜绝新增债务,决不允许向个人举债,每年应将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向村民公示。支村两委成员不得私自筹措资金,否则“谁借款,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并实行终身负责制。

11、镇代理中心要建立完善村(社区)债权债务总账和明细账,及时核算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

12、对债务单位关闭、破产,依照民事诉讼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失踪、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批后可作账务核销处理。账务核销后要实行账销案存,并将相关事宜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代理中心备案。因个人因素造成的呆、坏账损失,应追究其赔偿责任。

(四)财务审批

13、村级财务开支实行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审批,村支部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审核。

14、所有开支发票要真实填写,要素齐全,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并注明用途,交村监委(民主理财小组)审查并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报村支部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审核、村级负责人审批后,再由报账员复核报镇代理中心复审,经镇代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发票退回报帐员,由报账员退回给当事人,并调整现金日记账。对未经审批的各种凭证,报账员不得付款,代理会计不得入账,否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明确审批权限。2000元以内的开支(报销凭证)由村级负责人审批;2000-10000元的开支须经支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村支部副书记或纪检委员审核和村级负责人审批,再按村级报账程序予以报账;10000-50000元的开支须经支村(社区)两委和村监委共同研究同意后,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再按村级报账程序予以报账;5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先提交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记录,报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村级报账程序予以报账。(见附件1)

(五)财务结报

16、报账员要督促经办人员及时结清财务收支,清点票据用存情况;要及时审查收支发票,须有原始凭证并且日期、用途、经手人、证明人、审批等要素齐全,对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报账,对手续齐全且经村监委审核合格的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每月月末带收支凭证、现金日记帐、收款票据等到镇代理中心办理报帐手续和财务结算。

17、代理会计按规定对村所报收支凭证进行审查,将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汇总并填写好收支报帐结算单,同时返还一份给报帐员作为备查和村务公开依据。

18、不按时财务结报且无正当理由的村(社区),镇代理中心将暂时停拨任何款项。

(六)民主理财

19、各村(社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并熟悉财会业务知识,任期与村委会相同。除上级规定人员外,支村两委成员不得兼任村监委成员,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监委成员,对村监委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支村两委有权建议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

20、村(社区)所有收支发票须经村监委审核,重大财务事项须经村监委和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商定、批准后方可执行。村监委审核发票、财务公开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对村级财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更不得无事生非、恶意制造矛盾。

21、村监委必须在支村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年初要参与制定本村财务计划;对村级的重大事项、重大开支和重大工程,事前要积极参与议事和决策,加强监督;年终要组织一次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七)财务公开

22、镇代理中心定期与村(社区)报账员按照财务公开的内容及要求共同编制工作底稿,由村监委和村(社区)委会核实形成正稿,召开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后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3、村级所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在村监委会的监督下及时公示,重大经济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收支须设立专账,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公开。

24、各村(社区)要在村部或集中醒目地方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和意见箱,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及时上传“互联网+监督”村级财务公开平台,对村民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委会要及时予以答复及改正。

(八)财务审计

25、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村级财务审计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

26、村级财务审计原则上以村监委为主体进行,必要时县、镇经管部门可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27、审计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由审计负责人签名后,报镇政府和县经管站备案,审计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对审计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违纪违规的要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会计档案管理

28、镇代理中心要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对各村(社区)集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立项审批表、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及其他财务档案,及时整理归档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保管清册,并妥善保管。

29、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及复制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30、镇代理中心会计人员变动时,按照财务工作移交手续和要求交接到位。

31、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为10年,各种凭证、账单、财务收支计划及接交单为15年,承包合同、经济合同、年度预决算报表、重要凭证、账簿和契约、财产清查账单、基本情况统计资料、会计资料、销毁清单要长期保存。

32、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代理中心提出销毁意见,编列销毁清册,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同意后,由档案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凭证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并在销毁清册和保管清册上列明,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三、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集体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资产清查由村监委负责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对村(居)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二)建立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凡不符合出入库手续的,保管责任人有权拒绝办理。村(社区)集体所有、价值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须计入固定资产。对报废的资产,经村监委鉴定,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代理中心审查,予以核销和账务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集体资产,一经发现必须追回原物或限期追回价款并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集体资产资源台帐,对集体资产、资源的种类、数量、价值、承包方案、承包者、承包年限、承包金额及缴纳情况等,应按照类别登记清楚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公开(每年一次),接受村(居)民监督。

(四)村(社区)集体资源资产台账由专人负责登记和日常管理,镇代理中心负责监督和检查。

(五)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评估:

1、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

2、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3、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的;

4、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终止需要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并接受村监委的监督。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报镇村账代理中心备案。

(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盘活村级集体存量资产资源,鼓励拓宽经营方式和增收途径,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八)镇代理中心和村监委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九)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必须全部纳入攸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要先申报,后评估,再实施,并向群众公布经营(处置)结果。申报内容必须附有《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审批表》(见附表3)、《支村两委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评估报告》、《村级资产资源经营(处置)方案》等相关资料。经批复同意后,村级集体按照“四议两公开”(即党支部会提议、支村两委会商议、党员组长大会审议、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工作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具体实施。

(十)凡经营(处置)集体资产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镇代理中心备案,由村(社区)负责实施、村监委负责监督;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报镇代理中心初审,由镇党政联席会议审批,由镇政府经管站组织实施,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还须将相关资料报县农业农村局经管站备案。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净收益应进行合理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

1、公积金:公积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2、公益金:主要用于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包括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还可以用于弥补福利金不足。

3、福利金: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支出),包括照顾军烈属、低保户、困难户、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贫困学生的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民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

4、红利金:在做好上述分配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股权进行分红。

5、奖励金:可从集体经济净收益中提取不超过20%的奖励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经其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

(十二)收益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核实净收益总额。在年终收益分配前,集体经济组织要开展全面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做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实可供分配净收益总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2、合理确定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年度净收益状况,提出年度净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分配比例及具体用途,其中,农村集体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暂不分红。公积金原则上不低于净收益的20%,奖励金原则上不高于净收益的20%。

3、履行表决公示程序。年度净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超过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或其成员代表大会(超过五分之四成员到会,到会成员超过五分之四同意)通过后经村党组织研究批准,报镇党委政府备案,年度净收益分配方案应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四、工程项目建设与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村(社区)工程项目建设与重大物资采购必须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申报(审批)后建设(采购)”原则,严格按照程序申报,否则村(社区)财务不得列支,政府不予进行奖补。严禁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擅自动工,严禁将一个工程项目拆分多个项目。

(二)申报资料。村(社区)5000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并向镇政府申报,申报资料必须附有《工程项目建设或物资采购申请书》《支村(社区)两委会议记录》《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资金预算书》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三)审批程序。镇政府成立由财政所、经管站、司法所、乡村振兴办、农业综合服务站、社会事务服务站、行政办为成员的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村两级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物资采购事务的日常管理。5000-50000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含2000元-1万元的物资采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和镇政府分管副职审查,由村级负责发包;5-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含1-10万元以内的物资采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和镇政府负责人审查,由村(社区)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含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后,报镇代理中心备案和镇政府负责人审查,由镇经管站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

(四)工程承包。除上级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的工程项目外,对上级拨付专项资金的工程项目,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和规定自行承包,可按3%-10%的比例向施工方收取服务费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服务费的具体收取标准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决定。

(五)合同管理。村级所有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规范的工程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防范杜绝风险,并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六)验收结算。工程项目竣工后,20万元以内的由村(社区)组织支村两委成员、村监委成员、承建方等相关人员验收项目和办理结算,镇经管站负责审核把关;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统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公司进行验收和编制竣工结算书。严禁村级擅自变更工程项目,增加工程造价。

(七)资金支付。每次支付工程款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按合同约定,首次付款必须提供项目审批表,中途按施工进度拨付款项时最高不超过已实施工程总额的70%。工程完工后,村级在全面提供工程承包合同、验收报告、竣工结算书以及项目申报审批表、招标文书等相关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镇代理中心办理工程结算手续,拨付剩下的工程款项。

五、附则

(一)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攸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涉农惠农等财政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村(社区)“三资”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季度和年度工作绩效评估重要内容。

(三)对违反“三资”管理制度的行为和人员,一律按照党纪政规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级“三资”管理由村(社区)参照实施。

(五)本管理办法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新村级三资管理制度简短 篇四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18〕1号)、和《青岛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坚持有序推进合理合法,先将农村集体资产现状摸清查实、记录在册,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评估,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坚持农民群众充分参与,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清查结果进行公示公开,得到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可。

(三)对象范围。这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我镇行政区域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由区统一部署、统一报表格式、统一数据平台,以2017年12月31日为登记时点,自2018年4月开始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完善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4月)

1、组织领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成立由镇经管统计审计中、财政所、国土资源房管所、农业服务中心、镇村建设委员会等5部门参与的灵山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指导组办公室设在经管统计审计中心,具体负责清产核资技术指导、督导检查、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研究拟定实施方案等文件,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2、宣传发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有力举措。要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重大意义,要向群众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动员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

3、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镇举办业务培训班,对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村(居)成立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具体负责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5月-10月)

以农业部等九部委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为依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和登记。扎实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账目调整、资产核实、结果公示、结果确认、审核报送、完善台账、纳入平台管理等重点环节工作。

1、资产清查。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分别对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等集体资产,以及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以会计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全面清查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及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清查相关的情况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见附件2)明细表(指“农清明细01-20”,下同)。具体清查内容和方法如下:

(1)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2)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3)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4)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申报处置。

(5)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6)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7)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8)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必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9)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10)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金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资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2、资产评估。各村要高度重视,组织好村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对于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农村集体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评估方法如下: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并报镇街经管中心备案。

3、产权界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对村与村之间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处理,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对于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居),要把资产权属由代行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过户到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4、账目调整。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要求为: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经管中心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经管中心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5、结果公示。清产核资结果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进行核实,重点核实集体资产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核实结果应填列在《报表》明细表的“核实数”,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保存好相关影像资料。公示期间,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安排专人受理群众咨询,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至群众认可。区和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应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集体资产清查核实结果进行确认。村(居)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将确认后的《报表》明细表及相关会议记录、影像资料等,上报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7、审核报送。镇街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对各村(居)报送的《报表》明细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填写镇街《报表》汇总表(指“农清汇总01-02”,下同),上报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区对镇街上报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填写区《报表》汇总表,并上报青岛市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办公室。

8、完善台账。镇街经管中心要依据区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根据《报表》格式整理完善各村(居)集体资产管理台账,镇街经管中心和村(居)各保存一套。

9、纳入平台管理。各镇街要依据上级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将相关数据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实现统一管理,为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打好基础。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8年11月底前)

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总结工作结束后,各镇街要将清产核资工作报告(附汇总表)以政府的名义报送区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

(一)加强部门配合。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镇财政部门要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国土资源、教育体育、水利、林业、文化、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加强工作衔接。对已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了清产核资的村(居),要对照本次清产核资的登记时点、工作要求和标准,全面核查数据结果。对于只进行了经营性资产清产核资的村(居),还要对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对于清产核资登记时点早于本次登记时点(2017年12月31日)的村(居),要对清产核资未覆盖的时间段内发生的资产变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对于已经完成土地、林地、草地等不动产登记和确权颁证工作的村(居),资源性资产清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登记成果、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三)加强问题查处。对清产核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要组织镇街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查处。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回收或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混乱的村(居)进行集体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加强工作督导。区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组将对各镇街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成果验收。指导组办公室将建立工作督导机制,按时调度各镇街清产核资工作进度情况。区工作指导组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xx]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审计业务指导,依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对村级组织运转、村级公益事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维护按规定转移支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县纪委(监委)负责有关部门、镇和村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纪违法查处。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承担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具体工作;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承担村级财务“双代理”工作。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须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一个账套、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入;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一般账户的开设和数量需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确定,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组级资金统一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分户核算管理。

第五条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包括重点工程项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年终或项目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或项目决算报告。财务收支和项目的预决算报告须报镇备案。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同步。

预算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变化的,应当提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对原预算进行调整,并按程序做好会议记录、公布、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实行网上审批、银联直付和村务卡制度,实现“零现金”支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付网上审批实行报账员申请、财务负责人限额审批、镇人民政府审核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为财政、税务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竞争性存款制度,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存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额存款的商业银行。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开支。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严禁将集体资金擅自出借或挪作他用;严禁村干部用集体资金购买商业性保险、发放车贴、缴纳住房公积金等;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领取误工补贴;严禁为个人和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村级行政性公务一律实行“零招待”。如因抗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确需用工作餐的,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就餐标准,工作餐标准每人不超过40元。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台账,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如实登记承包(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收益和结算等情况。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工程建设管理台账,如实登记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合同、变更、审价、竣工验收、资金结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程序依照《于城镇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租赁集体房屋类最低限价每年100元/平方米,每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以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或需要调整、转让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四章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其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权属、面积、位置等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申请登记颁证。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集体资源所在地醒目位置树立“标示牌”,防止资源流失。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村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台账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管理台账等,如实登记使用人名称、使用期限、收益和资金结算情况。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产权交易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租赁、企业出资建房方式合作开发的资产,应及时理顺关系,结合相关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土地租赁给他人使用(除第一产业外),土地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每亩每年1万元的最低限价。鼓励以土地入股的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十九条根据盐政发〔20xx〕49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于城镇于政〔20xx〕169号于城镇政府关于印发《于城镇村级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小型工程的认定为单个项目10万元(不含)以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照文件实施过程中还需做到以下几点:

1、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参与竞价的应提供工程项目预算书。

2、村级小型工程项目完成后,首先由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工程实施者出具工程结算书。

3、由镇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工程审价(盐财采监【20xx】184号)。

4、按照工程审价支付工程款项(涉及质保金的需预留)。

5、项目档案,一项一档。

第六章监督措施

第二十条县委对村开展“提级巡察”,每年抽取部分村对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财务收支、项目管理、资产运营等领域开展巡察。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应当按照《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7号)的规定开展。县农业农村局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审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和镇人民政府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三资管理工作人员,加强村集体经济管理,做好系统录入登记好相关台账;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一季度末将清查结果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四条加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建立农村产权综合交易平台,拓展县、镇两级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功能,将“最多跑一次”向农村集体“三资”领域延伸。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过程中,因审核把关不严、监督指导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故意逾越职权、不履行应尽职责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山林、滩涂、水面等。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是指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以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造后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股东。

(三)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双代理是指不改变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单位和资金、资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民主监督权和收益分配权的前提下,经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将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会计、出纳工作委托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的一种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模式。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篇六

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主要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据或农经部门统一设计印制的票据,确保收入有据可查并在一定的时限内及时、足额上缴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入账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直接拨入中心账户。

4、中心要经常核查村级有关经济往来账目,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支出应做到集体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主要包括:村(组)干部报酬、办公费用等管理费、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村级不得开支招待费。

3、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实行备付金制度,每月由村报账员到中心领取不超过1000元的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发生超出备付金限额的支出事项时,村应提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审批后预支。

4、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村书记初审,村主任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村“两委”会集体审核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方可入帐。大额开支,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5、审核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票据由村报账员负责到中心报账。中心管理员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三、财务预决算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等),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开据农民负担专用收据。

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中心审查备案。

3、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中心备案。

4、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

(1)财务预算;

(2)各项收入;

(3)各项支出;

(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

(5)债权债务;

(6)收益分配;

(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3、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预算方案,每季度公布收支情况,年末公布预算执行、决算、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4、群众关心的“三资”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5、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同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

6、财务公开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五、资产清查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12月份要进行一次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清查由镇纪委牵头,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清查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中心备案。

3、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结果公布后村民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将解决情况张榜公布。

六、资产台账制度

1、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按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2、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台账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4、已出让或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进行核销。

5、资产台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中心负责管理。

七、资产评估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2、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原值、使用年限、折旧以及重置成本、获利能力、公开市场价格合理评定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

4、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中心备案。

5、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或者评估机构玩勿职守致使评估结果不实的,可由上级机关宣布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取得收益。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时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等事项。

3、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相关方案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其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4、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5、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报中心备案、归档。

九、资产经营制度

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2、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3、集体资产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出让所取得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村账核算。

十、资源登记簿制度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并建立电子文档。

2、资源性资产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位置、面积等。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5、资源登记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登记,中心负责管理。

十一、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

1、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2、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

3、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4、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承包、租赁集体资源方案应交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心审查备案。重大事项应召开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

5、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应当报中心备案。

十二、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

1、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2、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3、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逐户签订合同,颁发承包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合同变更。

4、承包、租赁产生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

5、承包、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中心备案。

十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十四、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度

1、中心受村委托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实行电算化管理。

2、中心设主任、副主任、总会计、资金会计、资产资源管理人员等岗位。

3、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全面工作;

(2)遵守和执行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

(3)负责做好“三资”管理,“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负责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中心的管理,保证正常运转和高效工作;

(6)组织人员定期审计和检查各村财务状况,保证集体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7)负责对中心人员及村级报账员的考察、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4、副主任岗位职责

(1)协助主任管理中心日常工作;

(2)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培训;

(3)协助主任做好“三资”管理,“三资”经济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

(4)副主任(农经站长)侧重于监督和指导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出让、承包、出租、租赁以及招投标管理工作;副主任(财政所长)侧重于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

(5)完成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5、总会计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坚持按财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如实反映村集体资金收支状况;

(2)负责对村报账员报送的票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票据加盖审核同意章予以报账,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予盖章并拒付;

(3)按规定设置各类账薄,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审核各类票据,编制会计凭证,及时进行电脑记账,按时完成会计月报、年报及其他会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村集体资金的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监督资金会计资金领、核、销工作;

(5)对村各类经济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与资金会计核对账目,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

(6)建立财务档案,妥善保管各种财务资料;

(7)加强对电算化微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财务数据的安全。

6、资金会计职责

(1)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各种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银行存、取款和结算业务;

(3)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并定期与主管会计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4)增强安全意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资金安全;

(5)按规定做好收据的领、核、销工作;

(6)及时提供财务公开的会计资料。

7、资产资源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各村资产、资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2)指导各村按照民主程序处置各类资产和资源,负责各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的审核与监督。

8、村报账员的职责

(1)积极配合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

(2)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坚持原则,坚决制止和抵制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在村“两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并保证各种财务活动合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正规,杜绝虚报、冒领和坐支现金;

(4)及时地将本村集体各项收入上交中心村级银行账户;

(5)定期到中心进行报账;

(6)定期向村“两委”、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7)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最新村级三资管理制度简短 篇七

根据上级精神,我村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三资”管理实施方案,规范管理,有效监督,使村级集体资金、资源等“三资”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轨道,有效地预防村干部腐败现象发生,减少基层矛盾纠纷,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此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三资”清理的重要性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以发展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物质权益和民主权益为核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村级“三资”管理,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的村级“三资”运行和管理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干部权力运行,为有效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基础。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针对三资管理工作制度欠缺的实际,针对集体资金管理,我村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银行存款帐户管理、集体资金审批领用、收支结报、票据使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清查、财务档案等财务制度,完善村干部报酬、补贴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这些制度的完善,对规范我村的货币资金管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出售或出租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也进一步推动了我村三资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

为顺利完成我村的三资清理工作,主要抓好了以下几个环节:

1、召开专题会议,落实人员。在经过镇级三资管理工作培训会议后,村两委召开专题会议,就清理工作制定摸底方案。并落实专人负责。

2、清产核资,摸清底数。我村利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对全村的资产进行全面核实,对货币、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登记,使各类财产清晰可查。

3、登记造册,建立台帐。清理工作经各村公示和村民代表签字认可后,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实行“一台帐两附件”管理模式,全面反映资产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附上资产处理其矿附件和有关会议记录、评估、合同等附件。每册台帐一式两份,一份由村级保管,一份交镇“三资”管理中心保管。在三资管理中,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随时调整“三资”台帐数据,做到帐物相符。

我村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下阶段,我村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上级要求为准则,扎实做好我村的三资管理工作,规范三资运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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