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专业论文【优秀6篇】

2023-12-07 21:40:06 范文 2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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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研究论文 篇一

从20世纪20年代起,中国传统史学开始向近代史学转变,这种学术演变的时代特征在财政史领域同样有鲜明反映,即不少学者在继承发扬传统史学方法,注重传世文献的考据,辨析制度条文内容的同时,有意识地借助近代西方的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理论,对中国财政史(包括古代财政史)做出一些不同于《汉书·食货志》、《通典》、《文献通考》等传统典志的编纂、阐释和评论,撰写了一些通史体裁或断代体裁的财政史论著,如胡钧《中国财政史讲义》(商务印书馆,1920年)、徐式庄《中国财政史略》(商务印书馆,1926年)、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上海世界书局,1930年)、刘秉麟《中国财政小史》(商务印书馆,1933年)、杨志濂《中国财政史辑要》十册(无锡大公图书馆,1936年)、鞠清远《唐代财政史》(商务印书馆,1940年)、刘不同《中国财政史》(大东书局,1948年)等。同时,专题研究和理财人物研究也取得不少成果,特别是田赋史。抗日战争爆发前后,国民政府出于财政体制改革以及战时经济的需要,进行田赋整理、田赋征实和其他财政制度的变革,因此有些学者本着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意图,对长期成为古代财政收入支柱的田赋制度予以较多关注,如万国鼎《中国田赋史》(正中书局,1933年)、刘道元《两宋田赋制度》(上海大学文学院,1933年)、徐士圭《中国田赋史略》(商务印书馆,1935年)、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吴兆莘《中国税制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等,尽管内容有详略,识见有深浅,均属有一定影响的专著。程滨遗等编纂的《田赋会要》第二篇《田赋史》上册和马大英等编纂的《田赋会要》第三篇《田赋史》下册(正中书局,1934年),是一套按编纂者的观点“铺叙史实,推究因果”的资料性著作,上自夏商周,下及清末民国初,“就历代田赋沿革,为系统叙述,并作史料整理为主。其诸赋役设施,凡与田赋有关者亦触类引及,以求明备”(《弁言》)。层面较多,视角亦广,观点平实,在当时堪称详悉。不过,此期从事财政史研究的学者尚少,专题研究以汉、唐、宋、明等朝代为主,选题较狭小,征引资料多据习见的传世文献。特别是由于缺乏断代史研究和专题研究的厚实基础,刊行的中国财政通史著作大多还谈不上能对古代财政史作整体性研究和规律性探讨。

不过,从学术史的角度来看,此期有些论著无论选题或是阐述都颇具开拓性。例如,胡钧《中国财政史讲义》是20世纪第一部简明的中国财政通史,其开创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绪论》中作者就“中国财政史之研究法”作了论述,认为西方经济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各有长短,应采用“综较概括,存其所有,审其所详”的研究方法,并提出研究财政史应注意经济史、政治史、法制史和学术史等几个重要方面。二是对中国财政史的分期和内容编排作了探索。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就财政制度演变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所作的理论分析颇有特色。他在《导言》指出:“财政制度与国民经济状况有很密切的关系,因为财政是国家取之于人民的一种手段,人民的经济状况在何种程度,则国家财政的来源即注重何方面。倘若国民的经济状况变了,国家的财政政策也必随之而变。中国从古到今,国家财政政策约有四大变,而其变化都是随着国民经济状况之变化而变化的。”在内容编排上,该书分27章,所论以赋税制度为主,旁及财政起源、货币、会计制度、财政职官等,但内容均简略。从胡、常二书可以看出,到30年代,中国学者通过借鉴西方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理论,初步形成研究中国财政史的新思路和学术体系。

此期断代财政史研究,以鞠清远和梁方仲的成就最突出。鞠清远《唐代财政史》虽然只有11万字,却是断代体裁财政史的开山之作,重点在于分类叙述财政收入(如赋税、专卖、官业收入、商税、特种收支等)、财务行政二方面。书中对收入项目的归类比较科学,对财务行政的论述内容较丰富,但对财政支出基本上未予置论,是明显缺陷。梁方仲以明代田赋的征收解运制度以及一条鞭法改革为研究重点,发表多篇论文,资料丰富,分析细致深入,学术影响久远。

第二阶段为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8年。

总体上看,此期中国大陆对古代财政史的研究进展相当缓慢,具有新水平的财政史专著几无新作,专题研究除赋役制度史一枝独秀(从广义上说,赋役制度属于财政收入范畴,但当时的成果多数不注意从财政角度去论述赋役制度)之外,亦鲜有新篇。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联书店,1957年)之《财政》篇是少有的杰作。该篇“主旨唯在阐述继南北朝正统之唐代,其中央财政制度之渐次江南地方化,易言之,即南朝化,前时西北一隅之地方制度转变为中央政府之制度,易言之,即河西地方化二事”。分别以江南租米回造纳布及关中和籴二例作具体论证,指出转变的枢纽在于武则天和玄宗两朝政局的变化。该文对于深入研究古代财政制度的传承演变具有方法上的示范意义。同时,李剑农的《先秦两汉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7年)、《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和《宋元明清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年)用不少篇幅论述赋役制度、土地制度等与财政关系密切的内容,对古代财政史研究也颇有助益。相比之下,台湾学者对宋代、清代的财政史研究较有进展。

古代财政史在中国大陆学术界长期遭到冷落,在“”爆发之前当有两方面的主要原因。第一,受政治环境与意识形态的影响,史学界一直偏重于研究历史上的生产关系和阶级斗争,自然对古代财政除赋役以外的问题鲜加注意。第二,经济学界对财政学研究不太重视,更不待说是古代财政史研究了,因此,在高等院校的经济学专业中,古代财政史教学基本上被放弃,以致研究工作缺乏来自教学需求的动力。中国古代财政史难点甚多,如历代财政税制体系的演变头绪纷繁,田赋、漕运、盐课等制度内容和实施情况错综复杂,既缺乏从事艰苦扎实的基础性研究所必须的人力物力投入,成果产出自然稀少。至于“”十年间学术研究的停滞,更不待细说。

第三阶段为1978年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以来至2000年。这是中国古代财政史研究空前繁荣发展,取得重大突破的阶段。其成绩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高等财政院校的中国财政史教学和科研活动一度相当活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不少高等财经院校在学科发展、办学规模扩大的同时,相继开设了中国财政史课程。为适应教学需要,一批中国财政史教材和资料书应运而生,先后有中央财政金融学院财政教研室编写的《中国财政简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8年)、周伯棣《中国财政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和《中国财政思想史稿》(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高等财经院校试用教材《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孙翊刚主编《简明中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等。其中,周伯棣《中国财政史》尽管定稿较早,仍是一部资料比较丰富且有己见的专著。其《绪论》谈财政的本质、财政史的研究范围、中国财政史分期等问题。正文分四编,前三编为古代部分。各章结构为概说、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财务行政四个部分,作者自称该书体例是“划期分段,分门别类”。其《余论》对中国财政史上的若干问题作综合叙述,阐述作者对中国财政史全貌与特色的见解。

二,资料的整理与出版有较大进展。为配合高等院校中国财政史课程的教学,各院校或出版社组织编选了一些参考资料。例如,《中国财政金融年表》三册(上中册取自吴兆莘遗稿,洪文金补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年、1987年;下册根据吴兆莘、洪文金遗稿,刘聚星、林宝清续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是一套以我国从春秋战国到清朝末年各个朝代所发生的财政金融大事为辑录对象的编年资料书。孙翊刚、徐世钜、左步生等选编的《中国财政资料选编》三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1989年)、国家税务局主持编写的《中国工商税收史资料选编》七辑,取材范围由三代至清代前期,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1-1995年陆续出版。这些资料选编的出版,对高等院校的中国财政史教学活动起了促进作用。

对研究工作更具价值的应是财政史料的考订与整理。80年代以来有些学者对中国古代财政史的基础资料即历代官修正史的“食货志”,作了不少精审的校订、笺证、补遗,成果陆续问世。如梁方仲的遗稿《〈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4期;1981年第1-2期)、李洵《〈明史·食货志〉校注》(中华书局,1982年)都对该志史料多有注释、纠谬、补遗之功。王雷鸣编注《历代食货志注释》1-5册(农业出版社,1984-1991年)、金少英《〈汉书,食货志〉集释》(中华书局,1986年)、谭英华《两唐书食货志校读记》(四川大学出版社,1988年)、潘镛《〈旧唐书·食货志〉笺证》(三秦出版社,1989年)则以注释、笺证等形式校勘和考释唐朝财政制度的内容。梁太济、包伟民《〈宋史·食货志〉补正》(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引用丰富的文献,对《宋史·食货志》的大量史料作了溯源、校正和增补,是研究宋代财政制度的必备资料,学术价值不菲。鲁子键编选的《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二册(四川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1988年)是断代区域性专题资料书。作者自述:该书“通过史料的分类排比,于财政运动错综复杂的联系中,就一个地区的角度,较客观地展示出清朝二百六十余年间财政建立、发展的趋势及其特点的大体轮廓”。对清代地区财政史研究具有较高的资料价值。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的《馆藏清代朱批奏折财政类目录》四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1992年)为研究清代财政提供了新的官方档案资料。

三,专题研究范围空前拓展,趋于深入。这一时期的专题研究,从早先的以赋税、徭役为主,扩展到捐纳、屯田、仓廪、府库、专卖、和籴、和买、漕运、俸禄制度、军费、赈恤、财政职官、财政机构、财政管理体制、财务管理、会计、审计、财政思想、理财人物、财政改革等多个方面,从而标志着中国古代财政史研究的全面展开。其中,除有关财政收入如赋役制度、继续取得突出进展之外,在汉唐之际以至宋代的财务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演变、唐宋的国家预算制度、专卖制度、军费支出、俸禄制度、赈灾制度、仓库制度、财政调度手段(如漕运、和籴、折变等)、会计制度、审计制度、财政思想等方面都发表了一批重要成果。超级秘书网

四,整体性研究有突破性进展,主要表现为出版一批断代体裁的财政史新作。如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内容丰富,资料详细。其《引论》专论财政体制,叙述的财政收支项目较多,还以专章论述屯田、漕运、货币与财政、财务行政与上计吏、官奴婢、刑徒、奴隶劳动等,力图展示汉代财政史的基本面貌。不过,该书仍如此前不少中国古代财政史教科书一样,对汉代的收入与支出按项目分别加以叙述,受这种论述框架的局限,便无法对汉代四百年间不同时期的收支对应状况及其对策做出应有的交代和分析,是一个缺陷。罗庆康《西汉财政官制史稿》(河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从中央和地方官员所承担的财政管理职责的角度,论述西汉财政制度,内容以西汉为主,上及秦代,下及东汉,论述框架有特色。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以唐代前期国家预算的法制形态、唐前后期中央与地方财权关系的变动、唐代财政收支的阶段性平衡状况为主要线索,力图从总体把握唐代财政体系各个侧面之间的内在联系,尤其注意将唐代的主要收支、各种财政现象及改革措施等置于预算体系中加以分析,从新的角度构架了唐代财政史,论述框架、研究角度和史实阐述等均有特色。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2001年)五册,200余万字,空前详细地论述唐朝的财务行政及财政机构、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研究对象空前广泛,实证色彩非常浓厚。特别是全书论述框架以财政机构及其职能演变为主体,唐前期以“支度国用”的度支司为核心,唐后期以“收支挂钩、各司独立”的三司体制的演变为主线,深入细致地阐述唐朝国家财政机器的运转过程,其研究思路和谋篇布局均具特色。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上下册,分三编十八章系统深入地阐述宋朝财政,资料详实,计量分析突出,对两宋财政发展史的动态把握以及对财政管理体制的论述尤有特色。陈明光《六朝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为第一部断代区域性财政史专著,主要内容包括孙吴财政的财源类型、财政特色,东晋财力的主要来源及其配置,宋齐梁陈财政制度的沿革、财政结构的变化等。同时也以较大的篇幅论述六朝四百年间各个历史阶段的财政兴衰状况,分析了财政兴衰与当时经济、政治、军事的关联。此外,李斡《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用2章论述元代财政,财政收入包括田赋、洞冶课、盐茶酒醋课、常课和额外课、科差等,财政支出则有军费、官俸、皇室用费、赏赐用费和佛事支出等项目,同时论及财政官员的设置。总之,这些断代体裁的财政史专著或专篇的产生,大多具有专题研究的前期成果和较好的断代史基础,它们既说明中国古代财政史整体性研究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也说明中国古代财政史作为专门史,与其他专门史一样,仍然必须十分重视断代史研究乃至中国通史研究,才可望进入“通古今之变”的境界。

财政研究论文 篇二

财政和税收体制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也反映、规定、制约着政府理财的职能范围、管理重点和行为方式。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年间,财税体制改革始终是整体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的财政、税收体制配套改革,在我国初步搭起了能够较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框架,而在此之前,还有三次较重大的财税改革举措。

“分灶吃饭”体制的实行及仍存在的问题

1980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初,农村改革方兴未艾之际,中国选取财政分配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突破口,向地方下放财权,改变“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按照经济管理体制规定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灶吃饭”体制。这是传统体制开始向新体制渐变的财政分水岭。

1985年,在第二步利改税基础上,将“分灶吃饭”的具体形式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即按照税种和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中央、地方各自的固定收入(所得税、调节税等),另有共享收入(产品税等);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这时已有“分税制”的概念和讨论,但体制的实质仍是渐进过程中的财政包干制。

1988年,在1985年体制的基础上,对收入上解比重较大的17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和“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等几种(后来曾发展、归结为六种)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简称“地方包干”。这使中国渐进改革中的企业包干加上财政包干,形成了包干制的“鼎盛时期”。

在实行“分灶吃饭”之后,财政体制改革除预算管理体制方面的数度调整之外,还取得了如下一系列进展:

——调整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扩大企业留利和更新改造资金规模。经过80年代初的利润留成,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1987年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探索和90年代后逐步树立“税利分流”方向,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思路和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方针,在扩大企业财权之后,又将企业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地位,逐渐引上轨道。

——改革税制。初步形成了多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复合税制,适应市场取向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使税收在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生活方面的作用大大加强。

——改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80年代曾有“拨改贷”的探索,并在一些建设项目中试行投资包干办法和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承包的经济责任制。从1988年开始,对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基金制办法。90年代,终于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接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合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制度。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与财务制度,强化支出约束机制。从1980年开始,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办法,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对有收入和经济偿还能力的文教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周转金制度,并建立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制度,等等。

虽然80年代以后财政改革有上述进展,但直至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前,普遍实行的“分灶吃饭”框架内的财政包干制,却始终未能消除传统体制弊病的症结,主要问题表现在:

1.仍然束缚企业活力的发挥。

各级政府“条块分割”地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是传统体制的根本弊病所在。在改革之后实行的“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中,由于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因而这一弊病于政府财力分配中以体制因素形式得到延续,只不过在行政性分权格局中,行政隶属关系控制总地说从“条条为主”变为“块块为主”,由行政部门的单一指令变为指令加上企业实际很难违拗的“商量”和暗示。相应而来的,是各级政府始终热衷于尽力多办“自己的企业”和对“自己的企业”过多干预与过多关照,“放权”难以真正放到企业一—尽管国家“减税让利”走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方,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迟迟不能“搞活”。搞不:活“的另一面是搞不”死“,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照样由政府搭救,基本上不存在规范的优胜劣汰、存量重组的机制,”破产法“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形同一纸空文。也正是与行政隶属关系控制网络紧密相联,国营企业的行政级别,始终是对企业行为十分重大的影响因素,其厂长经理,总是作为行政系统”官本位“阶梯中某个台阶(级别)上的一员,这一身份与市场经济要求他们扮演的企业家身份,在不断地发生冲突。因为这两种身份必然要接受不同的信号导向,追求不同的目标,前者为行政系统的信号和官阶升迁的目标,而后者为市场的信号和企业长远赢利的目标。结果必然是企业的所谓”双重依赖“问题,而且在前述体制环境中,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对于上级行政主管的依赖(或跟从),必然是更为主导性的和”荣辱他关“的。于是,企业自主经营仍步履维艰,大量的行政性直接控制或变相的行政控制,和各种老的、新的”大锅饭“,难以有效消除。

2.强化地方封锁、地区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

“分灶吃饭”财政体制与过去的“总额分成”体制相比,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这种积极性在增加本级收入动机和扭曲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导向下,必然地倾向于多办“自己的企业”,多搞那些生产高税产品和预期价高利大产品的项目。因而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基建,兴办一般赢利性的项目,特别是加工工业项目,不惜大搞低水平的重复建厂,不顾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更新换代的要求,并且对本地生产的优质原料向其他地区实行封锁,对“自己的企业”生产的质次价高产品强行在本地安排销售和阻止其他地区的优质产品进入本地市场。国家对烟、酒等产品规定高税率,本来是要达到限制其生产、消费的“寓禁于征”的政策意图,但在这种体制下,高税率却成了地方政府多办小烟厂、小酒厂以增加本级收入的刺激因素,发生了明显的“逆调节”。遍地开花的“小纺织”、“小轧钢”、“小汽车(装配)”等等项目均与体制因素有关。收入上解比重较高的地区,地方政府还有明显的“藏富于企业”倾向,即对组织财政收入不积极,有意让企业多留利之后,再通过收费摊派等手段满足本级财力需要。尽管这些低水平重复建设、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做法,从每一个局部的角度,都可以举出一系列“正当理由”,但从全局看,却构成了推动投资膨胀、加剧结构失调的因素,对构建统一市场、提高整体效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并阻碍地方政府职能从注重投资于一般赢利性

企业,向注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面转变。

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仍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

各级财政支配的财力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地方上解、中央补助或共享分成的比例和基数的高低,而这些的核定又缺乏充分的客观性,难以避免种种“讨价还价”因素,各地都倾向于增加支出基数,压缩收入基数,提高分成比例。同时,预算支出虽“分级包干”,但在许多具体事项上并不能划清范围,结果“包而不干”,最后矛盾集中反映为中央财政“打破了统收,却实际并未打破统支”的困难局面;中央日子过不去,又反过来向地方财政寻求财力,“分灶”之后调整基数和让地方“作贡献”的做法屡屡发生。

4.国家财力分散,“两个比重”过低;地方缺少必要的设税权和稳定财源,中央缺乏必要的宏观调控主动权。

由于在体制上不能保证政府财力必要的集中程度和中央地方间合理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在各行其是的减税让利超过合理数量界限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不包括内外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9年的28.4%滑落到1993年的12.6%;另一方面,随地方分权,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由1979年的46.8%下降为1993年的31.6%。就财力分配关系而言,地方、中央各有突出问题:地方政府财权虽比改革前有所扩大,但却没有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地方税种的权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十分显著的大国,地方无设税权,不利于因地制宜地筹措财力和形成地方性的稳定财源。与此同时,就总体而言,中央财政本级组织的收入不能满足本级支出的需要,因而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来平衡中央级收支,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是极罕见的,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中央政府调控能力的弱化和中央财政的被动局面,宏观政策意图的贯彻难以得到充分的财力保证。

总而言之,“分灶吃饭”代表的财力分配的行政性分权,还没有能够跳出传统体制把企业禁锢于“条块分割”行政隶属关系之中的基本格局,也未找到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比较合理、稳定、规范的形式,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仅仅停留于这种体制,深化改革将遇到无法逾越的阻碍,必须跳出行政性分权思路,寻求实质性推进改革的新方向。

建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中国财政改革的方向

从整体配套的角度考虑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政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具备如下几方面的体制功能:

第一,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法人主体地位和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贯彻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权、国有财产收益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实行分离的原则,从而一方面使企业得到自主经营、发挥活力的广阔天地,另一方面使国家掌握必要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应有的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正确地体现政府职能和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间以及不同区域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起稳定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协调的分级财政,从而使各级政府合理而有效地履行自身职责。

第三,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财政资金的筹集、使用过程进入“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方”的轨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益,从而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国家财力“取”与“予”的良性循环,卓有成效地为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服务。

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体制形式,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

所谓分税制,其真正的含义在于作为财政收入来源的各个税种,原则上要分别划定为国税或地方税,企业均按照法律规定,既向中央政府交纳国税,又向地方政府交纳地方税。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政府可以主要根据以本级税收为主的收入,相应安排其支出,相对独立地组织本级预算平衡,做到“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预算”。同时,中央应保持必要的自上而下作转移支付的调控能力。

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关键内容和特点在于,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淡化过去一向实行的各级政府对企业的“条块分割”式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企业将不再把税款只交给作为自己行政主管的特定一级政府(再由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分成),而是分别地把不同的税,交给不同的各级政府,从而有助于消除政府对“自己的企业”的过多干预和过多关照,促使各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地展开公平竞争;另一方面,它可以清晰地划开中央、地方间的财源和财政收入,稳定地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在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形成各级预算各行其道的真正的分级财政。为了更为具体地描述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列举这一体制的要点如下:

1.不再按照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划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自的收入,企业不分大小,不论级别,依法向中央、地方政府分别纳税,自主经营、公平竞争。

2.中央、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对经济实行的分级调控管理,将主要运用税收、债券、贴息等经济手段和调整企业外部条件的措施。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产权规范,以适当方式(如授权委托)管理、运营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3.在中央、地方间划分税种的同时,各级政府要调整和明确各自的事权,重新核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与保证中央集中财力和实现全国性的经济调节关系密切的税种,应划为中央收入;有利于地方发挥征管优势、宜于由地方掌握的税种,应划为地方收入。除中央政府要承担一些大型、长周期、跨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外,大量的一般赢利性项目,应交给企业和企业联合体去办,地方财政则基本上不再承担赢利项目的直接投资任务,而把支出重点放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

4.中央财政承担调节各地区间差异的责任,主要方式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转移支付实行对地方政府的财力补助。各地具体补助数额的确定方法,要改传统的基数法为比较客观、严密的因素计分法。

5.在各种配套条件基本到位之后,应使地方政府具有从本地实际出发设立、开征某些地方税种的权力,因地制宜地为地区非赢利设施建设和各项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来源。

6.以上述几方面为基础,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离,形成相对独立、自求平衡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中要掌握足够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都要以法律形式强化其内部、外部的制度约束和责任约束。

总之,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可以二位一体地处理好国家(政府)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经济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所以它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应成为财政改革与中长期整体改革相配套的轴心。

1994年改革提供了转折点

中国财政体制初步进入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轨道,是以1994年里程碑式的财政、税收配套改革为标志的。这种配套

改革的理论与政策探讨,早在80年代中期就已展开;其操作设计的先声,一直可以追溯到1986年各方面准备了一年而夭折于最后关头的“价、税、财连动”改革方案;其付诸实践的试验探索,开始于1992—93年若干省、市、自治区的分税制试点;但其能够在1993年中央针对经济过热而加强宏观调控的背景下从快准备、迅速出台,除了前述这些理论、经验、政策的准备之外,在很大程度上也依仗于决策层的极大决心和审时度势加入重点突破举措的“渐进式”改革路径。

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反复研讨的基础上,90年代初期,中央及财政部门在改革思路方面已明确了实行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的导向,并于1992—1993年先后在辽宁、浙江、天津、重庆、武汉、沈阳、大连、青岛、新疆等省、市、区进行了分税制的试点。1993年6月前后,党中央、国务院针对经济过热、结构失调、泡沫经济滋长和金融秩序紊乱等问题而明确提出实行“加强宏观调控”的方针,同时,也做出了于下一年度出台财政、税收及外汇等方面重大改革措施的决策。当时所剩的准备时间只有半年,有关部门抓紧进行了复杂的方案研究和设计、测算,以及相关各项实际工作事宜的筹备,包括与各地磋商,吸收意见建议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并使地方同志对中央思路达成共识与认同。

1994年1月1日,财税改革方案如期出台。开始的三四个月中,企业与社会上有关单位反映意见较多的,主要是增值税及取消原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和国务院有关机构在约100天的时间里,先后发出80余份文件,作出补充规定或加以微调,解决急迫的或突出的问题。其后,新体制运行渐趋平稳。

1994年财税改革的基本内容

1994年新体制的基本内容,按照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中央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等,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和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以及应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地方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收入。基本原则是,将一些关系到国家大局和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归中央,把一些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以及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同时把收入稳定、数额较大、具有中性特征的增值税等划作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耕地占用税,农牧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契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和资源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后,要相应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第三,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退还制度。税收返还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转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经常性收入返还。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情况,合理确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并以此作为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保证1993年地方既得财力。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O.3%.

几年来的情况表明,1994年的重大改革这一在有限准备时间和诸多制约条件下,以极大魄力和决心推出的宏观调控层次上的配套改革,虽然难免有种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达到了基本目标,实现了来之不易的成功转变:

1.在中央优化全局产业结构导向的大框架下,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抓效益、抓收入的积极性,各地顺应分税制要求,都将精力和财力用在对自己有利的新财源的培育上来,千方百计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普遍提高了对于第三产业和投资环境的重视,而对于第二产业一般赢利性项目的重复建设,热度已有所降低。

2.在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方面,于全国范围内打开了一个淡化“条块分割”式行政隶属关系的新局面,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开始走上不再按照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而是按照税种组织财政收入的新轨道。这一点对于今后实质性深化整体配套改革意义很大,它标志着我国的改革终于走过了由“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转折点,把企业放到了在税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地位上,不论大小、所有制和“行政级别”,该交国税的交国税,该交地方税的交地方税,税后红利按产权规范分配。因此,这是使企业真正站到一条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的新开端。

3.在中央、地方关系方面,大大提高了财力分配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规则全国一律,谁都会算帐,有利于长期行为的形成,并促使地方政府转变理财思路,实现规范管理——如减少税收的随意减免,狠抓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注意自我发展中的自我约束,强化支出管理等等。

与财政管理体制的分税制改革相配套,1994年同时出台了税制自身的重大改革方案。

按照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1994年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这一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流转税制度。

流转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值税制的改革。改变了按产品分设税目、分税目制定差别税率的传统做法,确立了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并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增值税实行两档基本税率(13%和17%)。明确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增值税范围和建立了凭专用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制度。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消费税制的改革。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其征税范围仅限于在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若干消费品,

共设有11个税目,包括烟、酒、化妆品、鞭炮焰火、贵重首饰、小汽车、摩托车、燃料油等,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征税办法,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是营业税制的改革。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营业税。新的营业税制重新确定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合理调整了营业税税目,共设置了9个征税项目,针对不同税目设置了3%、5%和5—20%三档不同税率。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改革后的新流转税制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原来征收产品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

第二,统一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目的是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为各类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主要内容包括,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相应取消了国有企业调节税;规范了税前扣除项目和列支标准,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并统一实行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办法。取消税前还贷。1993年12月13B,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不再执行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包括按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改革后,个人应纳税所得在原税法规定的六项基础上新增加了五项,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采用国际通行的超额累进制,即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根据对纳税人基本生活费不征税的国际惯例,合理确定了税收起征点水平。在计税方法上,从本国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

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二是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合理导向,引导了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财政学论文范文 篇三

关键词: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2009-02-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伴随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

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8]。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10](P21–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议会的辅助机构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在UnitedStatesV.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在Buckleyv.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在Grootboomp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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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吴大英,任允正,李林。比较立法制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91;292.

财政研究论文 篇四

本文认为,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当前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必要保证。目前推动经济增长的需求因素还不稳定,解决制约经济增长的体制和结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我们要做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3-5年的准备,但其力度也可能会随着需求的平稳回升而逐步减弱。

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扩大国内需求,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确保了国民经济的平稳增长,2000年中央决定继续发行长期国债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这将是政府连续第3年大规模举债。那么,目前债务规模是否过大?财政的债务危机存在与否?“2000年会不会是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的最后一年?”等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财政政策非“积极”不可

自1992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已连续7年下滑,GDP增幅从1992年的14.1%下降到1999年的7.1%左右(预测值)。虽然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亚洲金融危机等原因,使目前经济增速下降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长时间的下降已产生许多社会、经济问题,如不扭转这种趋势会使问题解决起来更加困难。解决我国内需不足、通货紧缩的问题,缓解日益严重的就业压力,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的调整,保证整个改革的顺利进行,都需要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当前经济增长的形势已经比较严峻了,必须采取措施抑制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回落。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手段。从货币政策来看,国家先后采取了连续降低银行利率、取消信贷规模、加大消费信贷、降低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但由于体制结构和市场情况等原因使得单一的货币政策对刺激投资、消费的效果不大明显,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限。而且,金融运行本身也出现偏紧趋势,基础货币投放渠道不畅,货币供应量和贷款增幅下降,1999年11月末M2增长14%,增幅比年初回落3.95个百分点;11月底,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比上年同期少增1000亿元,贷款余额增长12.3%,增幅已连续9个月逐月下降,成为近两年来的最低点。这对进一步采取积极货币政策治理通货紧缩产生了一定的制约。所以,从目前情况看,在财政、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下,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更加明显。

1.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当前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必要保证

财政政策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预算的盈余或赤字、债务规模的缩小与扩大,与货币政策相互协调配合对市场经济自发形成的经济周期波动来进行“反周期”调控操作。当经济运行处于低谷阶段,必须采取扩张性政策,只要经济总体上还没进入自发性扩张阶段,扩张性调控政策的取向就不能改变。目前,我国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等问题制约着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为此国家连续两年实行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工业生产实现平稳增长,企业库存减少,经济效益出现明显回升,外贸出口大幅度增长,物价下降趋势也出现缓解。积极财政政策对抑制经济进一步下滑起到了积极作用,为经济重新启动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经济增长速度尚未进入稳定回升区间,1998年增发1000亿元建设国债并配合1000亿元银行贷款用于扩大内需,实现了当年经济的稳定增长,然而进入1999年,随着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的逐步减弱,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出现逐季回落,GDP增幅由1998年4季度的9%下降到1999年第1季度的8.3%、第2季度的7.1%、第3季度的7%。

鉴于此,国家在1999年下半年又增发600亿元国债并采取了一些相关举措,第4季度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势头得到初步抑制,全年经济增长速度预计将达到7.1%左右,但民间投资增幅依然不高,说明经济增长仍主要依靠财政投资力度的加大。我国经济景气还未回升到相对稳定区间,市场预期还未普遍转旺,市场自发需求还没有出现明显扩大,如果不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两年来政策的实施成果将前功尽弃,我国经济仍可能陷入长期低速增长状态,对扩大就业、加快改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2000年中央决定继续执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续发长期国债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继续执行好1999年出台的调整税收和收入分配政策以增加消费和出口,保证国民经济实现稳定增长。至于2000年以后的财政政策取向,将取决于2000年经济发展情况。如果2000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明显回升,经济运行质量出现较大提高,就可以适当减小财政政策的力度,但从需求角度分析,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可能性较大。

保持财政投资力度是促进投资需求增长的主要力量。1998年以来财政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这种投资主要作用于当期的经济增长,其产业拉动链条短、投资乘数较小,投资力度减弱马上会影响到经济发展速度,而且基础设施建设往往需要几年时间,因此,必须保持一定的投资力度。目前最关键的问题是,国家投资力度的加大并没有将民间投资带动起来,1999年上半年集体投资和城乡个人投资分别增长3.2%、7.5%,不仅大大低于总投资的增长,而且也比1998年全年下降了5.7、1.7个百分点。在社会投资难以启动的情况下,投资增长就只有依靠财政投资保持一定规模。可喜的是,1999年下半年以来,财政政策在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注意发挥了财政杠杆作用,增发的600亿国债中有153亿元用于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同时,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等多项政策,民间投资持续低迷的状态将会出现改变,但目前我国经济刚刚摆脱下降趋势,民间投资仍持观望态度,只有经济复苏趋势得以确定,民间投资才会跟进,再加上投资回报率不高、民间资本在投资领域上受到限制等因素的影响,预计民间投资近期出现快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今后两年我国投资增长仍将主要依靠国有投资,直到财政扩张性支出带动出市场需求的自行扩张。

加大财政支出是提高消费需求的重要因素。由于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降低,下岗职工增多,人们对收入增长的预期降低,而住房、医疗、失业、保险改革的深入使居民储蓄的动机明显增强,导致消费倾向下降,消费市场疲软。当前启动需求最关键的是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提供制度化的公共福利保障,稳定人们的预期,从而产生相对平稳的消费。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除企业及职工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外,财政部门需要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国家加大了财政政策直接启动消费需求的力度,1999年出台了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的措施,为此财政1999年需支出540亿元,2000年支出将超过1000亿元

。此外,提高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改造以改善消费环境、加快城市化进程等问题都需要财政的大力支持。上述这些支出在短期内都不会出现减少趋势,所以,财政力度加大的方向在2000年之后不会发生明显转变。

继续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是恢复出口增长的重要动力。2000年世界经济增长将加快,贸易总量有所提高,有利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增长,但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东南亚国家对我国出口竞争压力的加大使我国外贸大幅度快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国家采取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办法促进出口的增长,1999年两次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累计下达635.85亿元出口退税计划。在汇率水平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预计今后几年出口退税率减小的难度很大。

2.加快结构调整、实现经济长期稳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的大力配合

我国这次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是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国内供需结构、产业结构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发生的。治理通货紧缩,保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必须在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配合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我国工业生产能力和产品过剩,多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产业、产品结构趋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高。对此,国家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一方面按照市场需求,加强控制总量、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的力度,而这就需要财政部门筹集资金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持续增加核销破产及兼并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银行呆坏帐准备金(1996-1998年银行呆坏帐准备金已累计发放900亿元),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创造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强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这也需要财政信贷部门的大力配合。1999年国家拿出153亿为企业技改投资提供财政贴息,2000年将继续支持企业技改贴息。同时从1999年开始对重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开始解决企业负债率过高的问题。此外,国家将发挥财税政策的扶持作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加大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后,将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险金。可见,今后几年,我国有继续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的需要。

总之,目前推动经济增长的需求因素还不稳定,解决制约经济增长的体制和结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我们要作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3-5年的准备,无论扩大需求,加强基础建设,还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结构升级,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都需要继续保持一定力度的财政政策和更加灵活的货币政策。但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可能会随着需求的平稳回升而逐步减弱。

财政政策扩张余地仍大

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持续扩大,国债发行累计余额已达到约8000亿元,2000年我国政府仍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债务和赤字规模还将有所扩大。从宏观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出发,扩张财政支出、扩大赤字规模可能导致政府的偿债危机、引发通货膨胀、对私人投资产生挤出效应等问题。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发生这些危害的可能性不大。

1.我国目前债务和赤字规模扩大仍属可承受范围,引发政府债务危机的疑虑尚无必要。

1994-1997年我国赤字规模分别为574.5、581.5、529.6、555.1亿元,1998年我国发行国债3891亿元,赤字规模960亿元;1999年实际发行国债4015.03亿元,赤字规模达到1803亿元(其中预算数为1503亿元,新增600亿元国债中有300亿元是中央代地方财政举借,不列入中央财政),分别比上年增加207、843亿元。国债及赤字规模的急剧扩大增加了我国财政的债务负担,但仍在经济承受范围之内。从国债负担率(国债余额占当年GDP的比率)和财政赤字率(赤字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国债负担率1997年为8.1%,1998年约为9.9%,1999年约为10%;财政赤字率1997年为1.5%,1998年约为2.2%,1999年约为1.7%,而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债务负担率为60%,财政赤字率为3%,我国目前的指标均大大低于国际警戒线。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隐性赤字,如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国有银行的呆帐、国有企业的潜亏、粮食企业的挂账、各级政府欠发的工资等等,即使把这些隐性赤字考虑进去,债务负担率会有所提高,但占GDP的比例仍会在一般接受的警戒线之下,因此继续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仍有余地。而且,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保证经济增长也会增加税源,有利于提高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比如从1999年1-11月份情况看,全国财政收入982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8.2%,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增长24.4%;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2.6%。全国财政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48亿元,预计全年中央财政赤字可以控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调整预算数额以内。

目前,我国虽然不存在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但财政运行也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是“两个比重”过低,即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及中央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低。这一点从统计数据的国际比较和赤字依存度、国债依存度指标都能明显反映出来。据世界银行统计,80年代各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平均水平大致为:低收入国家23%,中等收入国家27%,市场经济工业化国家40%。而我国1998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约为12%,中央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占50%左右,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这使得我国财政运行存在不小压力。从赤字依存度(财政赤字/财政支出)和国债依存度[国债发行额/(财政支出+债务还本付息支出)]指标来看,1990~1995年工业化国家中,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财政赤字依存度平均为15%,其他国家平均为10%;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墨西哥、巴西等国财政赤字依存度平均为30%,其他国家平均不到10%,我国在30%左右(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计算),我国的赤字依存度显然较高;1998年全国财政债务依存度为25.23%,而中央财政依存度为56%,也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我国的财政赤字率较低,而赤字依存度较高;国债负担率较低,而国债依存度较高,说明了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低,中央财政支出占GNP的比率相对较低。财力的明显不足使得财政调节经济的范围特别是在进行总量调控时,会随着财政规模的相对缩小而收缩,这也是近年来我国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扩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尽快提高国家财力集中度,切实改变财政的弱势地位。

2.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的扩大不会间接引起通胀风险

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虽然扩大一些,但财政赤字完全是依靠举债来弥补的,自1993年之后我国已不允许由财政向中央银行借款来实弥补赤字,所以不会由赤字规模的扩大直接形成银行增发货币从而引起通货膨胀。而且,从金融市场的应债能力看,当前金融机构资金偏松,银行有1万多亿元的存差,近两年增发的国债全部卖给国有商业银行,有利于将银行资金转化为

投资,提高银行资金运营效益,不仅不会导致货币过量发行而引发通货膨胀,相反正可以缓解通货紧缩压力。

3.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的扩大不会明显产生挤出效应

所谓投资的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增加对某些领域的投资而导致企业和民营部门对这些领域投资减少的效应,即政府的投资“挤出”了企业和民营部门的投资。从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利率还未实现市场化,赤字水平并不能直接影响利率水平,而且从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利率水平一直是处于下降之中,因而扩大国债发行没有提高社会融资成本,产生明显的挤出效应。从国债发行方式看,由于目前社会资金相对宽松,商业银行在中央行的超额储备较高,因此,面向商业银行发行国债不会影响商业银行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反而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投资方向来看,中央财政筹集的建设资金,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不仅不会从投资来源上对企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而且可以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刺激和带动企业投资。如果说有挤出效应的话,也仅仅是居民更愿意持有利率较高的国债,商业银行把国债当作较好的资产持有,减少了增加贷款的动机与压力。当前社会投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投资回报率预期不高,再加上很多投资领域是民间资本不准进入的,商业银行担心增加不良贷款而对企业放款谨慎等原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等原因造成的

总之,目前我国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的适当扩大,尚不会引起风险。但必须强化风险意识与防范机制,稳妥把握赤字与举债的合理数量界限。积极的财政政策毕竟只能是短期性的,不能长期过度使用,从今后中长期的趋势看,我们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把控制赤字和债务规模纳入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逐步缩小财政赤字。

“积极”的劲儿如何用在点子上

1.进一步改善财政收支状况

财政政策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财力的明显不足始终制约着财政政策大显身手。为切实改变财政的弱势地位,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政策效果,今后积极的财政政策需要从收、支两方面有所改善:

首先,要提高财政收入比重。目前,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缺乏规范管理和必要监督,规范预算外收支,使“税”、“费”合理归位,会大大增强政府财力和调控能力。国家已经提出将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和中央财政比重分别达到20%和60%,因此,要加快费改税步伐,清理不合理收费和基金,逐步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筹管理,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费改税工作以燃油税改革为突破口即将进入正式实施阶段,今后应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另外,要加强税收的征管工作,加大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开征如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等税种,清理、规范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打击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乱纪行为。

其次,要规范财政支出,增加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支出。目前财政供给“越位”和“缺位”并存,国家财政包揽过多,不少应由企业、社会和个人承担的支出仍由财政承担,而许多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如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却因财力困乏未能完全纳入财政分配管理范围。政府要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当前财政要尽快提高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支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不足、社会保障覆盖面不广的问题,需要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安排,并通过多种渠道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

第三、提高财政支出和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一方面要降低国债用于弥补非生产性赤字的比重,提高其用于生产性建设支出的比重。另一方面,改变目前只依靠财政直接投资的局面,要通过财政贴息、参股、担保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财政资金的作用。1999年增发的600亿元国债资金中有90亿元作为技术改造的贷款贴息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据测算,这90亿元可拉动约1800亿元技改投资。下一步应在建立中小企业财政担保体系、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应进一步发挥杠杆作用。此外,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既可以节约开支,又可以发挥政府市场购买行为的规模效应。

2.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的职能

扩张性的财政政策手段主要有减税和增发国债两种。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积极财政还是以支出政策为主,在财政收入政策上虽作出了一些调整,但还很不够。我国目前宏观税率水平仅为10%左右,与国外30%左右的税率水平相比,已经相当低了,普遍降低税率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必要。但国家可以运用定向减税的办法配合其他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来进一步刺激内需。1999下半年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对以自有资金或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实行按40%的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的政策,这将对扩大乘数效应、提高投资积极性产生积极影响,下一步应当尽快清理过短缺经济时代形成的限制消费的政策,如降低和清理影响住房、汽车等消费的各种税费。

3.优化国债结构

财政学论文范文字 篇五

涉外财政如何面对入世论文

经过长达的漫长而艰苦的谈判,中美双方终于签定了双边贸易谈判协议,迈出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进而中加也签定了双边贸易谈判协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又近了一步。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中国,面临的是机遇,也是挑战。有的行业会得益,有的行业会受到冲击。涉外财政作为主管外资、外贸的宏观经济部门的代表之一,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分关注,并极力予以配合,一直为中国的入世做着积极的准备。可以说,中国入世对涉外财政的影响没有一些人想象得那么大,但也不会对涉外财政没有影响。

一、涉外财政对“入世”所作的准备

年就取消了财政补贴

根据公平交易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和反补贴条例》对生产和出口补贴都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符合世贸组织的公平交易原则,与国际接轨,财政一直进行积极的配合,早在1991年就取消了出口的财政补贴。因此有关资料摘录的中美双边谈判协议的要点之一是“中国取消一切出口补贴”,这对财政来说,是早做了准备的,而不是所谓的“让步”。

关于出口贴息。针对始自的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贸易及我国出口的重大影响而进行的出口贴息,即每美元贴息3分钱,将在明年予以取消。这是一种“相机抉择”的措施,既不会影响“入世”,也不会受“入世影响。

2、及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政策。――收多少、退多少――,我国的出口退税经过近2年来的调整,总体的退税水平已经接近所退税的总应征水平17%,鉴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及征管水平,可以说目前的出口退税水平已经不低了。除了退税程序和退税进度等方面的个别问题外,我国的出口退税和“入世”相互影响也不大。

3、扶持出口的财政政策

随着补贴等支持外贸出口的财政政策的取消,财政在支持外贸出口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有了新的调整,并不断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建立外贸出口的咨询业务和在国外办展会等,既避开了世贸组织的限制,又有效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发展。因此说,在扶持外贸出口方面对于加入世贸组织财政是做了准备的。

4、不断地降低关税

关税是贸易保护的最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提倡“自由贸易”为主的世贸组织限制最严格的内容之一,也是涉及入世对我国带来冲击最大、引起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为了为入世作好准备,自从我国要求“复关”以来,关税水平逐步地分阶段地进行了下调。目前为止,关税总体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可以说大大缩小了与世贸组织要求的关税水平的差距,为“入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某些行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竞争力不够强,必然要遭受“入世”所带来的冲击。首先,我们肯定我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入世”的,还是受到了一定的保护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再象以前那样保护这些行业了,――保护的论断――,德国著名的贸易保护理论家李斯特主张,对幼稚行业的保护最长不超过30年,就是说,这段时间内已经发展起来的产业,可以自行发展了,无须再加保护;在这段时间内依旧没有发展起来的行业,说明即使再保护也不能发展了,所以也就无须再加以保护了。那么我国自建国以来,虽然各个阶段的体制不尽一致,但总体说来对这些幼稚行业的保护却是一致的,到现在已经50年了,从改革开放算起也有20多年了,期间放权让利等一系列内部手段基本尝试过,都不能有效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说明再加以保护仍旧依靠内部措施难以促其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这些行业增加一点国外的外部压力是必要的。。

总之,财政政策通过不断调整,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有积极准备的,许多方面与世贸组织的各项规定是基本符合的,加入世贸组织并不会对我国涉外财政政策产生大的影响。

二、针对“入世”财政政策的进一步调整

虽然我国涉外财政政策随着“复关”和“入世”的不断深入而进行过积极的调整,大大缩小了与世贸组织的差距,但是差距无论怎样缩小,还是现实地存在着,因此,涉外财政政策还应随着“入世”的深入进一步做些调整,以求消除这些差距。

1、加强宏观管理方面职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不断推向深入以及迎接“入世”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挑战,财政也应该逐步放宽对单个企业的管理,而进一步强化其宏观管理的职能,突出其宏观管理部门的特征。例如推进费改税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负担;制定和完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的财务指标、财务制度建设,以及对会计核算等活动进行监督,以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和良性运转等等。

2、加强对外贸出口服务体系的扶持

不再对出口或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进行直接的资金或财务支持,而是对与促进出口有关的服务体系加以扶持。如对于出口咨询、国外办展会或是支持开拓国外新市场等活动的支持。总体说来,――补贴调整――论述

3、出口退税要简化程序、及时退足

当前,出口退税总体水平已经不低了,要促进出口的进一步调整是简化退税程序,提高退税效率,力求及时、足额地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财政毕业论文 篇六

【关键词】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毕业论文;问题

一、引言

教育部(2007)对大学生英语能力的要求从“提高听说为主的日常交际能力”提升为“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能力和直接使用英语从事科研的能力”。毕业论文是培养本科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他们毕业后进一步深造和从事科研工作的前期准备,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尚存诸多问题。董秀丽、吴艳萍(2007)认为,在文献检索与利用方面主要存在下列问题:检索能力较低,检索面过于狭窄,检索范围无主次之分,缺少分析整理文献的实践经验等。朱文娟(2013)指出,英语专业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态度不够端正,学术研究能力较低,语言表达能力欠佳。杨敏(2019)通过研究发现,学生对文献综述的认识和写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他们不清楚文献综述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会不加思考地接受文献综述里的观点。同时,在撰写文献综述时,他们对“前言”“主体”和“总结”三部分的作用不清楚,因此“前言”没有研究目的,“主体”只有综合没有评述,“总结”只有肯定没有不足,最终导致文献综述质量不高。有鉴于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某独立学院10名资深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进行访谈和开放式问卷调查,探讨学生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提高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毕业论文的质量,切实帮助毕业生提高专业英语水平。

二、问题

(一)题目和摘要。毕业论文的题目应简明地体现论文的研究对象与主题。就内容而言,论文题目最常见的问题是题目太大,主题不明。如《中学生英语写作错误分析》一文,英语写作错误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包括篇章类、话语类、措辞类、语法类等分支,每一个分支又包括若干不同的内容。这样的题目应该是一本专著,甚至一系列丛书的书名,绝非一篇6000字左右的本科毕业论文可以穷尽内涵的。题目太大往往导致论文写作以点代面,或者面面俱到,却又浅析辄止,无法开展深入研究。论文题目中另一个主要问题是话题过于空洞,如《希腊神话对莎士比亚作品的影响》,这一题目让人感到一头雾水,不知道作者是从希腊神话的人物、情节、英雄主义,还是历史背景的角度去分析对莎翁作品的影响。再如《关于某app汉英翻译准确性的研究》一文,其题目中的“准确性”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众所周知,不同的翻译理论(如语言学视角、文化视角、认知视角、社会学视角等)对同样的翻译文本可能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如此一来,如何评价该app英汉翻译的准确性?作者的写作思路往往出现游离,论文的质量也会因此大打折扣。毕业论文的摘要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浓缩,应以简洁的语言载明论文的研究背景、主题、目的、方法、结果和意义等内容。摘要部分最常见的问题是内容不全,其中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等最容易被学生遗漏。此外,“头重脚轻”也是摘要写作中的常见问题,所谓“头”,指的是研究背景,而“脚”则是指涉及论文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方法和结果。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之一在于学生的认知出现偏差,他们往往认为从文献里摘抄的研究背景更可靠,于是便直接摘抄;另一个原因在于学生缺乏深入的研究与思考,被迫以文献内容充数,结果导致研究背景罗列极其详尽,而自己的研究内容却一笔带过,本末倒置。总之,篇幅过长、详略分配不当已成为摘要写作中的“通病”,无病呻吟、隔靴搔痒比比皆是。(二)引言。论文引言的作用是向读者简要介绍研究背景等内容,并提出作者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笔者常用“来龙去脉”四个字来概括论文引言的功能,所谓“来龙”,是指简要爬梳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所谓“去脉”,就是要在这些研究成果中寻找缺陷或不足,进而跟进研究。“研究背景”中应首先简要介绍宏观研究背景,然后通过文献回顾的形式介绍微观研究背景,顺理成章地提出作者自己的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以《元认知策略在英语专业听力学习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为例,在引言部分应先简要介绍学习策略的相关研究背景,然后分析国内外关于元认知策略的代表性文献,最后提出研究元认知策略在英语专业听力学习中的意义。引言写作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是内容不足,重点不突出。有的论文在引言中大谈特谈宏观研究背景,而微观研究背景却寥寥几笔带过,甚至相关文献语焉不详。其结果则是,关涉本研究的主要问题要么被遗忘,要么突然出现,与前面的研究背景没有任何逻辑关系。此外,文献数量不足或文献缺乏代表性也是引言中的常见问题,文献的代表性是指在选择文献时应国内外兼顾,同时还要考虑时效性与代表性。如《元认知策略在英语专业听学习中的应用研究》一文在介绍相关文献时,应考虑其在英语口语、阅读、写作、翻译等方面的应用研究,分别介绍在上述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文献并稍加评论,进而引导出元认知策略在听力学习中的应用研究。(三)研究部分。研究部分是论文的核心,是论文的主干部分,主要包括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研究发现等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选择的方法和对象太过随意,若换一种研究方法或者一批研究对象,能否得到同样的研究结果和研究发现?这样一来,数据的信度和效度得不到保证。在描述研究结果和提出研究发现的问题时还存在思路混乱、线索不清的问题,正确的步骤是以引言部分提出的研究问题为线索,客观描述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继而提出研究结论。此外,英语专业本科生因受知识结构所限,不善于使用图表形象地描述研究结果和研究发现,有的虽有简单描述,却存在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问题,如《游戏教学法在幼儿英语课堂的有效性研究》一文的研究对象是某教育机构一个由10名学前儿童构成的班级,其结论则是“游戏教学法在幼儿英语课堂是非常有效的”,显而易见,用10名幼儿组成的一个班级无法代表所有幼儿英语班级,其研究发现的结果自然难以令人信服。

三、结语

本研究调查和分析了某独立学院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果发现,论文题目、摘要、前言和研究部分的主要问题分别是:主题不明确、内容空洞;内容缺失、头重脚轻、抓不住重点;重点不突出、文献没有代表性;研究数据的信度和效度得不到保证,描述研究结果和研究发现时杂乱无章、缺乏逻辑性,以点带面。访谈数据显示,导致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学生英语语言能力欠缺,为数不少的论文语法错误遍地开花,有的甚至找不到一段没有语法错误的文字。二是学生重视不够,部分学生心存侥幸,认为无论如何学校会让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只不过分数有高有低罢了。于是有的学生拖延时间,导致写作进程滞后,有的甚至对导师的反馈意见视而不见。三是学生缺乏系统的写作训练,有的学生从未查阅过文献,大多数学生未正式发表过学术论文,对论文写作的套路和规范一无所知。英语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不仅是学术的语言综合能力和学业水平的重要体现,也是他们进一步深造和从事学术研究的前期准备。鉴于此,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制定更严格的英语专业考试制度,帮助学生提高英语水平;制定更合理的课程体系,让学生从低年级就接触文献查阅、论文写作等相关课程;制定更严格的英语专业毕业环节管理制度,让学生更重视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

参考文献

董秀丽、吴艳萍2007《英语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与对策》,《辽宁工学院学报》第4期。教育部2007《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杨敏2019《英语专业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写作中的常见问题分析》,《汉字文化》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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