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论文优秀7篇

2023-12-08 01:20:02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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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 篇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自2003年起,中国法制史就列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分值一般为10分左右,题型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而亦有不定项选择题。可以说,题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不可轻忽。学好中国法制史这一理论法学课程,有助于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理论性考核增强的趋势。通观法学学科体系,学好中国法制史,的确有助于学好法理学,也有助于学好刑法学、行政法学乃至宪法学等部门法学。正因为如此,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学测评等各方面推进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模式的革新与改进、不乏现实意义。

1.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

如何组织好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创新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的首要环节和主要环节,攸关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全局。

1.1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关键在于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引领学生加强对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的记忆和理解。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的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内容,注重考查重点知识,强调精确记忆,这就要求我们带动学生熟读理论教材,对重点内容作重点讲解。

1.2把握学科间的联系,多作专题教学,一石多鸟

为了因应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主讲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善于归纳总结相关的知识点,对知识点多作比较和分析,包括作跨朝代的比较和古今比较。而为达成上述目标,最宜以专题作为切入点,强化学科间的联系,帮助学生加强记忆的精确性,扩大记忆的覆盖面,并构建完整、有序的理论体系。

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课程,内在关联密切,可以说“法理是骨,法史是皮”,开展统合教学,着实不难。法的演进理论与中国法制史的关联,更是密切。此外,中国法制史与各部门法学的联系,也有待主讲教师把握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2.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应该有所坚持,有所创新,并且日益多元。

毫无疑问,讲授法依然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基本方法。在一个学期之内,主讲教师系统讲授了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明代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等。对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法律制度,重点讲授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商经济法律、司法制度(含司法机构、诉讼制度、监狱制度、监察制度)等。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则突出讲授宪法性文件。

依笔者看来,讨论法亦应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方法,以促师生互动以及教学相长。以清代民族法律为例,主讲教师可先介绍清代民族法律的发展概况,讲授《理藩院则例》、《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的基本内容,然后引领学生讨论清代民族法律的特征,并探头清代民族法律发达的原因及意义,教学效果应可乐观。事实上,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适于课堂讨论的议题很多,如古代中国的反“黑”刑法及其借鉴价值、公务员退休制度额古今比较、王安石与张居正的税法思想之比较、古代中国合同(含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租佃合同、典当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制度的演变规律之探究等。

案例分析法在部门法教学中的运用是相当的广泛的,民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尤是如此。对于中国法制史教学而言,案例分析法也是有益的教学方法,应有其一席之地。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堂教学的进展情况,从古典文学作品或历史档案材料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几本案情,点评诉讼程序及审判结果,帮助学生更好地识记法律制度以及更深地了解法律文化。

3.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开展

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实践教学显现为空白状态。在笔者看来,对中国的法制史课程也应该且能够展开实践教学。虽说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不宜采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等形式,但并不等于说其就是没有操作的空间。

笔者倡行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以此作为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可以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这种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邀请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主讲教师来予以点评。辩题的选定,至关重要,应请有关专家、学者把关。除了专业性质的辩论赛,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狱政博物馆、考证中国法制史问题、调研中国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习惯等,以全面激活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实践教学。

4.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测评的实施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而平时考核多体现为平时的作业,期末考试则采行闭卷考试的形式。无论是平时考核、抑或期末考试,均应面向司法考试,不能脱钩。司法考试的偏好,亦是我们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的偏好。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二

时间 10月18日(星期六)

10月19日(星期日)

课程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30--17:00

上午

9:00--11:30

下午

14:30--17:00

专业名称 金融

020106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76国际金融

00054管理学原理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77金融市场学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

00079保险学原理  国际贸易

020110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00国际运输与保险

00045企业经济统计学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01外经贸经营与管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0102世界市场行情

00055企业会计学

00096外刊经贸知识选读  01214培训管理

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

00099涉外经济法  农业经济管理

020114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30作物栽培学(一)  00054管理学原理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28农业技术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00134农业统计学  经 济 学

020115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143经济思想史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42计量经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38中国近现代经济史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  餐饮管理

020119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989国外饮食文化  00986中国饮食文化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987餐饮美学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  调查与分析

020121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42计量经济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628管理经济学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

0202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54企业管理咨询  00015英语〔www.paomian.net〕(二)

01214培训管理00152组织行为学  会计

020204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8市场营销学

00162会计制度设计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59高级财务会计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

00158资产评估

00161财务报表分析(一)  市场营销

02020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85商品流通概论

00186国际商务谈判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5企业会计学

00184市场营销策划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

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  旅游管理

020210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58市场营销学

00163管理心理学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0198旅游企业投资与管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96专业外语  01214培训管理00152组织行为学00197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  电子商务

020216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910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15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

00995商法(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906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  00015英语(二)

00997电子商务安全导论

01214培训管理  电子商务

(移动商务管理方向)

020216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910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  00995商法(二)

00054管理学原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2公共关系学  00015英语(二)

00098国际市场营销学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人力资源管理

02021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6091薪酬管理  03325劳动关系学

00261行政法学

00107现代管理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2公共关系学

06093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00015英语(二)

00152组织行为学

06090人员素质测评理论与方法  物流管理

020229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5963绩效管理

03601服务营销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01214培训管理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公共事业管理

020230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63管理心理学

00147人力资源管理(一)

03312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  00261行政法学

05723非政府组织管理 03335公共管理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2公共关系学

05725文化管理

00449教育管理原理  00015英语(二)

02382管理信息系统

05722公共经济学

00034社会学概论

00040法学概论  工程管理

020279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2194工程经济  00054管理学原理

07138工程造价与管理

01854工程质量管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1856建设与房地产法规  00015英语(二)

00122房地产评估

01853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采购与供应管理

020282  00009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05374物流企业财务管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15英语(二)  销售管理

020314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055企业会计学

00181广告学(一)  00015英语(二)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中小企业

经营管理

020320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8市场营销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04经济管理

00154企业管理咨询  00015英语(二)

0004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法律

030106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230合同法

05678金融法

00242民法学  00227公司法

00262法律文书写作

00257票据法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265西方法律思想史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63外国法制史

05680婚姻家庭法

00167劳动法  00015英语(二)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0169房地产法

00233税法  律师

03010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230合同法

05678金融法  00227公司法

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

00993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67劳动法

00229证据法学

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00015英语(二)

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0233税法

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

00925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行政管理学

0303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67财务管理学

00320领导科学

00024普通逻辑  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00319行政组织理论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316西方政治制度  00015英语(二)

00034社会学概论

00322中国行政史

00323西方行政学说史

00144企业管理概论  公安管理

030401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72公安信息学  00235犯罪学(一)

00354公安学基础理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60公安行政诉讼  00015英语(二)

00373涉外警务概论  侦查学

030405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24普通逻辑

08029国内安全保卫

01426犯罪心理学  00235犯罪学(一)

08032物证技术学

08033擒敌技术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229证据法学

08035劫持人质案件处置  00015英语(二)

00376现场勘察学

00382刑事侦查学导论  学前教育

0401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24普通逻辑

00401学前比较教育

00409美育基础

00398学前教育原理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883学前特殊儿童教育

00881学前教育科学研究与论文写作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02学前教育史

00885学前教育诊断与咨询

00884学前教育行政与管理  00015英语(二)

00403学前儿童家庭教育

00886学前儿童心理卫生与辅导  教育管理

040107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54教育预测与规划00459高等教育管理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455教育管理心理学

00457学前教育管理

00458中小学教育管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49教育管理原理

00445中外教育管理史  00015英语(二)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453教育法学  教育学

04010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64中外教育简史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469教育学原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449教育管理原理

00466发展与教育心理学

00468德育原理  00015英语(二)

00456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

00453教育法学

00471认知心理  体育教育

0403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498体育统计学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500体育科研理论与方法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501体育史

00499体育游戏  00015英语(二)

00503体育教育学

00497运动训练学  秘书学

050104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320领导科学

00523中国秘书史  00261行政法学

00107现代管理学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524文书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015英语(二)

00312政治学概论

00526秘书参谋职能概论

00525公文选读  汉语言文学

050105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540外国文学史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813外国作家作品专题研究

00816文艺心理学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539中国古代文学史(二)  00015英语(二)

00541语言学概论  英语

050201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00高级英语

00087英语翻译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830现代语言学

00836英语科技文选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33外语教学法  00603英语写作

00840日语

00841法语

00842德语  日语

0502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09高级日语(一)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611日语句法篇章法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838语言与文化  06042日语写作

00845英语

00841法语

00842德语  广告学

0503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62新闻事业管理00642传播学概论

00639广播电视广告  00107现代管理学

00530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641中外广告史  00015英语(二)

00034社会学概论

00040法学概论00244经济法概论  新闻学

050305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62新闻事业管理00642传播学概论

00529文学概论(一)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659新闻摄影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0182公共关系学

00321中国文化概论  00015英语(二)

00312政治学概论00244经济法概论00660外国新闻事业史  音乐教育

05040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734中外音乐欣赏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733音乐分析与创作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124西方音乐史  00015英语(二)

07123中国音乐史  美术教育

050410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98素描(四)(理论)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742美术技法理论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125色彩(2)(理论)  00015英语(二)

00747美术教育学  服装艺术设计

050419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520服装材料(一)  07537服装CAD(二)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540服装色彩  00015英语(二)

07539时装画(理论)  室内设计

05043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058市场营销学

05340室内空间组合与理论  05342室内环境与设备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6216中外建筑史  00015英语(二)

06217人机工程学  艺术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方向)

050437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94设计素描(理论)   00695设计色彩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5546系列书籍装帧设计  00015英语(二)

05712艺术设计基础  艺术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

方向)

050437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0694设计素描(理论)   00695设计色彩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4839材料成型工艺  00015英语(二)

05712艺术设计基础  动画设计

050438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3512剧本写作  03513影视编导

03430动画技法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7887平面设计  00015英语(二)

11733动画视听语言  数学教育

0701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018数学教育学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

02009抽象代数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010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一)

02015偏微分方程  00015英语(二)

02013初等数论  生物工程

070404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537发酵工艺学  00054管理学原理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

00023高等数学(工本)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6709微生物遗传与育种  00015英语(二)

06711生物制药学

07732普通物理学  采矿工程

080109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11887采矿优化设计  03095系统工程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8线性代数  00015英语(二)

08146矿井提升运输  光伏材料

应用技术

080206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4工程经济  00341公文写作与处理00023高等数学(工本)

11552光伏建筑一体化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04经济管理

02202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00015英语(二)

07732普通物理学  机械制造

及自动化

080302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213精密加工与特种加工  02207电气传动与可编程控制器(PLC)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204经济管理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02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00015英语(二)

00420物理(工)

02241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机电一体化工程

080307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02194工程经济

02199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

02245机电一体化系统设计  02240机械工程控制基础  03708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0219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

02202传感器与检测技术  00015英语(二)

00420物理(工)

02241工业用微型计算机  模具设计与制造

080313  03709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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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论文范文 篇三

关键词:宪法学;历史分析;方法

当今中国各类法学教科书对于历史分析方法的说明,基本上都运用列宁在《论国家》一文中的一段话来阐述,列宁写道:“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一种最可靠的方法,它是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所必需的,对于用科学眼光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是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1]由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因此这里所谓的历史分析方法也就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法学研究中的全面贯彻。从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结构层次出发,它更多的属于法学方法论体系中作为根本方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因此也有人将之概括为法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2],当然历史分析方法还可以细分为各种具体的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如文献资料的搜集和考证。不仅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之下有历史分析的方法,事实上历史分析可以为不同的哲学立场服务,这是因为传统的历史学研究关注的是特定的历史事实,对于其他领域的研究者而言,这些事实只是可以直接拿过来的工具性资料,至于服务于什么样的目的和运用何种原则,则由使用者决定。历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类似于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历史学提供资料,其他社会科学提供分析的结构和原则。[3]

从历史分析可以为不同的哲学立场服务来说,历史分析方法几乎是“中立”的弥漫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我们可以在一般意义上把为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向后寻找根据的方法,称为历史分析方法,至于这个根据是“民族精神”、“社会习俗”还是“物质生活条件”,并不影响历史分析方法的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的这种中立性和普适性,使得法学家确信这一方法尽管十分重要,但并非法学(当然也包括宪法学)所“专有”,在谋求学科独特性的学术努力中,历史分析方法不论是在整个法学领域还是在作为其分支的宪法学领域,都不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在整个法学方法论体系中所占有的比重也日益缩小。如果从方法论的结构层次出发,这一方法一般被归入到法学的一般方法或基本方法中,如果从同一方法序列的不同类型的角度出发,这一方法往往又被归入实证分析方法特别是社会实证分析方法之中。人们有时泛泛地谈法学研究中要坚持历史主义的原则,有时又将历史分析方法仅仅归结为“文献分析方法”[4]。在将法的方法论体系分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方法的情况下,法律方法基本上忽略了对历史分析方法的说明,历史解释基本上是唯一的存在形态。

在宪法的方法论体系中,历史分析方法的境遇也基本如此,如有宪法学者指出包括历史分析方法在内的“传统社会科学的老方法”“只能算是宪法学在蒙昧时期所采用的‘青铜铁石器’”,是“宪法学方法的无特定性状况”的表现[5],在人们看来只有发掘和强调宪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才能在研究对象多有竟合的不同社会科学领域中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近来关于宪法解释和宪法规范研究的升温,说明了人们在认识上的转变。

本文认为,历史分析方法尽管缺乏个性,却与阶级分析方法一样,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的主流知识体系中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仅仅将其在方法论结构中边缘化或弱化,而不对其进行全面的反思,对宪法学的发展有害无益。此其一。其二,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领域的运用存在许多缺陷,其中有一部分缺陷并非由历史分析方法本身引起,而是由具体的技术性手段使用不足引起的,因此,历史分析方法不应泛泛的为“宪法学缺乏自己的学科特色”负方法论上的责任。其三,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庞杂,既有面向理论的又有面向实践的,在理论上的哲学立场不同就会导致实践上不同的利益取舍和衡量,因此,历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的领域面相不同。有必要深入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理论宪法学和实用宪法学中不同的特征和作用,以达致对于这一方法的深入而客观地认识。其四,历史分析方法具有恒久的价值,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研究中更有其独特的理论功能,全面揭示这一点,是宪法理论研究深化的需要。

一、历史分析方法的面相

探寻历史是学术研究深化的表现,制度的现实或冲突的解决如果具有“历史根据”并表现出来“历史的合理性”,也就具有了巨大的说服力。对于宪法学来讲,不论是理论研究层面还是制度操作层面,人们都不拒绝“向后看”的办法,但表现形式不同。

人们通常会在如下情况下采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一)对宪法学的概念、范畴或原则作语源学的分析。要理解和阐明宪法学中特定的概念、范畴和原则的内涵,人们往往需要到历史中寻找它们的思想来源。除了专门意义上的学术史的探究之外,人们经常采用的是语源的分析,特别有代表性的就是人们对于“宪法”这一概念的语源分析,[6]语源是对具体词语的来源、本义、引申义的考证和研究,是一种历史流变的分析,自然可以归结为历史分析。其他的如“国家”、“人权”、“民族”、“自由”、“人民主权”等等,都可见语源学的分析。

(二)宪法制度形成的历史基础分析。制度的形成与变革是各种社会变量长期累积的结果,既不会骤然发生也不会骤然改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管人们的认识能力和主观目的如何,制度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轨道。我们往往会在制度的“断裂”中看到“自然成长”的因素,后者的“自然”要比前者的“建构”更有生命力。这促使人们对制度的结构和制度的事实作全面的历史分析。法国近代著名的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在反思法国大革命史时,就已经表现出了这种洞察力,他说,“我始终认为,在这项独特的事业中,他们的成就远较外人所想象的和他们自己最初所想象的要小。我深信,他们在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感情、习惯、思想,他们甚至是依靠这一切领导了这场摧毁旧制度的大革命;他们利用了旧制度的瓦砾来建造新社会的大厦,尽管他们并不情愿这样做;因此,若要充分理解大革命及其功绩,必须暂时忘记我们今天看到的法国,而去考察那逝去的、坟墓中的法国。”[7]“旧制度有大量法律和政治习惯在1789年突然消失,在几年后重又出现,恰如某些河流沉入地下,又在不太远的地方重新冒头,使人们在新的河岸看到同一水流。”[8]中国比法国的历史更悠久、更复杂,因此现代性制度的建构就有着更明显的历史重负。

对宪法制度作历史分析有三种基本形态,其一,中国近现代的宪政制度具有明显的移植色彩,因此对某一宪政制度在西方的代表性形态作历史的梳理,成为历史分析的一个重要视角;其二,有许多宪政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本土化”的,此时人们所作的分析就基本表现为对制度的社会主义实践的较短时段的梳理;其三,有一些制度问题与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有关,这时对制度的历史分析就可能追溯到中国自身长期的历史发展。由于制度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所采用的历史分析有时只有一种形态,有时则三种形态并存。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权保障制度、地方制度、司法制度等重要宪法制度的形成与现状都有人积极地进行历史的探究。[9]

(三)宪法的观念与文化分析。与对制度的历史分析不同,观念与文化的分析,是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出发的。近现代的历史学研究有社会学、人类学以及语言学的转向。历史学家借用人类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一般通则,以便顺利完成他们的任务。不仅有历史学家指出:“历史学只能在社会学的浸润中进展,反之亦然。”[10]而且,人类学取向则促使历史学更关注人类学意义上的文化事物,即历史学家开始“从传统上关注特定政治权力人物的思想和行动的政治史,转而关心那些不具赫赫事功之人的态度和信仰。”[11]人们希望反映历史的整体面貌。史学的转向也影响到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历史探究,人们几乎是毫不怀疑的认为人的观念与文化传统,是潜在的决定宪政状况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不仅应该研究制度的发展史、制宪者的思想史,而且也应该探究普通人的观念史,以及整个社会的文化史

(四)宪法条文的历史解释。

在宪法的操作层面,永远无法回避条文的解释问题,解释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法律活动。不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不论解释体制如何,宪法适用者在实践中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把宪法规范与个案事实合理结合起来问题,宪法规范总是抽象的,个案则具体而实在,解释因此成为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詹姆斯·安修在《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一书中列举了多达48条的宪法解释的准则,[12]对于其中可能涉及到历史问题的,詹姆斯·安修分析到:“在宪法解释中,美国最高法院经常受到历史教训的极大影响,尤其是英国和美国的历史事实”[13],就历史资料来看,“最高法院利用的历史大致有两类:(1)宪法产生前的,颁布宪法和修正时的历史,借以理解制宪者的意图。(2)能说明在宪法判决中值得考虑的社会利益的历史和能对这些利益的冲突作出公众所接受的调节的历史。”[14]从我们的视角来分析的话,前者主要指的是发现反映立法原意的“历史资料”,后者主要指的是协调社会冲突的历史惯例。

尽管人们对追究立法原意的解释方法有各种批评与责难,[15]但对制宪者的制宪原意作历史的分析,显然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正像主张追究历史原意的学者所认为的,探寻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语词本身,而必须借助各种立法史资料,尤其是立法准备资料。通过对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就能了解法律制定时的一般舆论情况,了解释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如不同社会利益的冲突与权衡),以及立法者意图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的目的。因此,立法史材料对于确定立法原意具有重要意义。[16]

上述历史分析方法的四种面相,可以概括为语源学的面相、制度史学的面相、观念史学的面相以及解释学的面相。前三种基本上属于理论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形而上的学术研究方法,最后一种则是属于实用宪法学的操作方法,主要是形而下的宪法推理与宪法解释技术。由于人们在方法论的研究中正在努力区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并将后者视为方法论的核心,[17]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向,从不同的法学领域来看,意义自然也会不同。

二、材料的取舍:“历史”的不同内容与意义

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面相使我们发现,人们几乎是轻率的把为理解和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向后寻找根据的方法,称为历史分析方法,至于“向后”的限度以及所搜寻的资料的取舍,大多因具体问题需要而定。这里面隐含着对于“历史”的具体内容和价值的不同理解,如果不对“历史”本身做细致分析的话,就可能使本来具有经验性与客观性的历史事实,因为人的取舍而模糊了主观与客观的界限。这就出现了人们表面上是在做“历史分析”,而实际上不过是在为某种既定的目标寻找片面的资料,因此也就在不自觉的情况下,由“发现”历史事实的经验研究变为“解释”历史事实的价值探寻了。

德国的历史法学派有两位著名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和艾希洪,他们在1815年创立了《历史的法学杂志》,成为历史法学派的喉舌。但是人们却发现,所谓“历史的”研究,“对萨维尼而言,其内容与对象不言自明地指涉罗马法;对艾希洪而言,毋宁是指涉古代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差异,也是导致日后历史法学派分裂成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的原因之一。”[18]引用这一事例是想说明,在不同的语境下、基于不同的目的,“历史”一词指涉的实体内容可以有巨大的差异。历史法学派的发展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历史分析方法在不同理论层面地运用也表现出来这样的特点。如果不对“历史”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意义作细致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运用过程中就有可能被“偷梁换柱”,从而降低了这一方法在法学方法论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几千年的古代史与不到两百年的近现代史,两相对比使得当代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中的“历史”问题和“历史”方法,有着更复杂的含义。历史分析不仅仅是向后看的问题,还有一个看得远与近的问题。

(一)有年轻的宪法学者在他的关于宪法哲学的理论体系建构中,在“宪法哲学的研究方法”部分毫不犹豫的列举了“历史方法”,“既然宪法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文化积淀和蒸馏的结晶,而人类文化是连续不断的,那么,要了解当前的宪法制度,就必须寻本溯源,探索其产生和成长的过程,做到‘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而后对于宪法制度的含义,方可以有较清澈的认识,这是把握宪法本质及其发展规律,进一步审省宪法得失和促进宪法发展的基础性条件。”[19]这里的历史显然是“大历史”,中西古今囊括无遗,他所使用的“历史”与广义的“文化”几乎是同义词。“文化有广狭义,广义文化可分为三个层次:表层的器物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深层的精神文化,乃文化的狭义,专指人类实践重大精神创造活动长期积淀而成的社会心理、价值体系、思维方式、人伦观念、审美情趣等。”[20]这样的“历史分析”事实上只是强调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这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这个层面的历史分析体现出来的是宪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共性而非特殊性。

对宪法问题作宏大叙事的历史分析,是当前我国理论宪法学领域“历史分析方法”的一般性特点。[21]不仅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的研究如此,即使是表面上具有实证主义法学特征的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语源学探讨,也往往会陷入到历史的宏大叙事中。以对“宪法”的语义分析为例,[22]首先人们指出:“尽管古代的中国和西方都曾有‘宪法’这一词语,但他们的涵义却与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接着人们就分别介绍宪法在中国和西方的词义演变,最后作为结论人们会指出“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如果仅仅是为了说明近代以前“constitution”或“宪法”都没有现代的根本法的含义,人们就没有必要作这种包含古今与中西的对比。结合教课书知识体系中接下来必不可少的“宪法的历史发展部分”,这样的知识内容显然是为“宪法产生的条件”这样的问题,提供历史的铺垫。“宪法何以产生于西方?”“古代中国为什么没有宪法?”“为什么在19世纪末宪法被引进到了中国?”“宪法在中国遭遇到了什么样的历史境遇?”等问题是这一分析进路所隐含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意识。

这是一种宏观的、可以依研究者的兴趣无限向后追述的、跨文化的历史观。就历史资料而言,人们关注的主要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一般背景性资料[23],这部分资料并非宪法学的专业性资料,宪法学者只需要借用历史学的或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就可以了,具有明显的“拿来主义”色彩。这部分资料使用的越多,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表现就越差。

(二)当今中国宪法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可以算是一种“中观的”的历史观。追溯年限西方基本以18世纪为限,中国基本以19世纪中后期为限,由于涉及到制度的性质转变问题,当代中国的许多重要的宪法制度,都只能追溯到20世纪30或40年代。所使用的资料也基本上是与特定制度形式直接相关的,较少的涉及到观念与文化问题。对于制度作历史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寻求现有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而不是为了发现用于处理宪法纠纷的制度惯例,即是以理论为指向的,而不是以实践为指向的。

认真分析当今主流宪法学对于宪法制度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制度的研究在逻辑结构上基本上由四部分组成,即制度概念、历史发展、制度内容、制度完善,这主要是教科书的制度分析模式,因为教科书与学术专著的目的不同,教科书主要致力于教给学生系统和完整的知识,致力于对学生进行思维方式的训练,因此教科书的制度论证模式可以看作是通用的具有共识性的制度论证模式。我们以教科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为例。许崇德教授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就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上分成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内容);“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24]这四部分的内容分别承担了制度性质、历史合理性、政治合理性(其中包括规范性)、实效性的论证。其他如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也基本上按照这一逻辑顺序论述。对历史合理性的论证紧随制度的性质界定之后,表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具有统帅作用。宪法教科书之所以热衷于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探究,是受到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深刻影响,马克思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5]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内涵,马克思认为:“现代历史著述方面的一切真正进步,都是当历史学家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深入到社会生活深处时才取得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第450页)在宪政制度的研究中,人们基于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确信:一个制度如果在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下产生并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发展至今,这个制度也就具有了最根本的合理性,因此,追究观念与制度的历史基础和历史合理性成为了一种基本的思维定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结构和逻辑结构的合理性探究。宪法学目前的知识体系对制度的规范和逻辑分析不足已证明了这一点。唯物史观虽然历久弥新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作为一种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显然不能取代对制度本身的规范和逻辑分析。

对宪政制度产生的社会条件和发展脉络的分析,对于制度本身而言是一种外在的分析,这种外在的分析所使用的材料对于其他社会科学和法学其他领域是开放的,宪法学既可以从其他领域中“拿来”,其他领域的研究也可以简单的“拿去”。理论宪法学领域的历史分析尽管也可以是建立在严格的历史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基础之上的,但资料的取舍往往依研究者及其目的而定。各种形态的历史资料都有可能使用,观念的历史、制度的历史;古代史与近代史;整体的历史与专门的历史都可能交织在一起。历史的确定性有时模糊了,取而代之的是传统的流变与文化的抽象。这样的历史分析正越来越转向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历史分析方法在这一层面的使用,仍然无功于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的形成。

对制度的历史分析还可以围绕特定制度的规范结构和内在运行方式来进行,这种分析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相比较而言无法直接向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开放,因而有利于宪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形成,然而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以国家结构形式的研究为例,对于我国为什么要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的原因有三个,即“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民族分布和民族成份状况”、“融洽的民族关系”[26],这三个方面其实都是外在于单一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对于国家结构形式所实质涉及的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问题,却没有真正的研究。

可见,对于制度的历史分析既有无法与其他学科相区别的非特定性的方面,也有具体的历史分析方法使用不足的方面。

(三)在应用宪法学领域,“历史”的含义是基本上确切而明白的,主要指的是客观的历史事实、惯例、习惯性解释、确实可循的立法资料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不同,宪法中任何一个条文的解释都可能涉及重大的社会利益,任何能够称之为宪法冲突的事件都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宪法与其他普通法律相比应该具有更大的确定性、普遍性和稳定性。宪法的适用机关在运用宪法解决社会冲突时,应该以具有确定性的客观资料为基础。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原意”基本上只能通过立法准备资料来加以分析,这里面的“历史”便是立法准备资料。有时它也指的是惯例或习惯性解释。[27]

在一般意义上,宪法的适用主要指的是宪法的司法适用,这一层面的历史分析方法乃是一种司法方法,在成熟的宪政国家,这一方法的运用尽管还有争议,但已相当成熟。在美国有法官极力主张根据历史来理解宪法条文。宣称“其含义如此依赖于历史,以至定义反而成了累赘。法官适用宪法必须受制于这些历史。”[28]我国宪法缺乏司法适用性,宪法操作技术的发展缺乏强大的实践动力。历史分析目前所能见到的实践,基本上局限于立法机关对于制宪原意的分析,人们通常认为宪法草案或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应该是被参照的立法准备材料。

宪法操作层面的历史分析所奉行的是一种“微观”的历史观,强调资料本身的客观性。

以宪法规范的解释为目的的历史分析方法被视为宪法学的特定方法,这时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有助于保持宪法学独立的学科地位。但与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相比,历史解释所占有的比重并不大,因此也有人指出对于法官们来说,“虽然在宪法解释中参考的历史资料很丰富,但只要他有碍于法院保护现实的价值和利益,就几乎会被忽略或轻视。”[29]

三、历史分析方法的缺陷

罗斯科·庞德在全面批判历史法学派的《法律史解释》一书中写道:“要理解19世纪历史学派的法理学教义,我们就必须牢记:就研究法律论题而言,历史法学派实际上是一种消极且压抑性的思想模式,它完全背离了哲学时代那种积极且创造性的法理思想。当然,这还不是全部。从更为直接的角度看,历史法学派在两个方面背离了晚期的自然法思想:一是背离了自然法关于制定成文宪法的观念以及狂妄无视传统政治制度和法国大革命时代特定时空下的条件的做法;二是背离了自然法相信理性的力量可以在立法中创造奇迹的思想。”[30]

他还转述了法官霍姆斯对历史法学派痼疾的揭露:“第一,它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第二,它对法律的改进总是持否定态度;第三,它还根深蒂固地认为,一项业已确立的法律规则,只要法律年鉴能够表明它早已存在或已然成为历史原则的一部分,在今天也必定是一项适当的甚或是必要的行为规则。”[31]

由于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发现而不是制定的,把历史作为“支撑法律律令的不容置疑的权威和法律发展中的终极动因。”[32]也就是将历史分析方法作了极端化的运用,因此,历史法学派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也就包含了不可避免的缺陷,最终被其他学派所取代。

唯物史观与历史法学派的历史观在哲学立场上根本不同,但即使是唯物史观指导之下的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研究中被过度使用也会带来不可避免的缺陷。

其一,对于制度合理性的论证过分地依赖历史合理性,客观上减低了人们对于制度的价值目标的关注,帮助人们绕过了一些价值难题,但也因此使宪法学在价值问题上较为模糊。

自由、平等、法治、人权等价值目标是近现代各国的宪政制度共同关注的,但显而易见,人们对上述价值的理解不同,为实现上述价值而设计的各类制度的具体细节也不同。宪法规范内在地包含人们的价值选择,宪政制度的发展应该以这些价值目标为标准并服务于这些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而言,由于具有长期的借鉴与移植的历史,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和如何面对价值冲突,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价值难题。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资料的真实可靠,客观上是一种实证分析的方法,而实证分析的方法在价值问题上基本上是中立或主张价值多元的。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对制度进行研究是为了弄清楚制度是什么,而不是制度应当是什么。正如我们在上文所提到的,历史分析方法着重对制度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从有关制度研究的客观结果上来看,就是通过对制度的外部条件的实证分析,取代对制度本身的价值判断。因此,我们所看到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适应国家性质的简单判断上,至于这一制度内的国家权力分配和运行原则、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具有较多价值内涵的问题的研究不是含混其辞便是根本没有。历史分析使人们摆脱了价值上的困扰,但也因此降低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

有学者在批判中国宪法学方法论的总体取向时指出:“在新中国的宪法学时期,自然法思想也好、法律实证主义也好,虽然均受到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严厉批判,然而在反对自然法、坚信规范可以创设权利这一点上,我国(宪)法学其实恰恰与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一脉相通。”不仅如此“西方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早已经再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上得到极其重要的发展,而中国的宪法学迄今还不可能真正成为一套‘纯粹’的规范科学,精微缜密的宪法解释学也尚未成就。”[33]

历史分析方法既是实证的,同时又是“非规范”的,无疑对上述缺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二,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们对其他的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特别是在有关宪法制度的研究中阻碍了对规范分析与解释方法的运用。

宪法的方法论体系有其自身的逻辑结构,人们除了有可能在哲学立场上根本对立之外,各种研究方法之间是可以共存和相通的,这是就总的情况而言。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由于目的不同则普遍存在以一种方法或几种方法为主导以其他方法为辅助的情况。如果在宪法学的整个研究领域都受一种普遍的思维定势的影响,因此某一种或某几种研究方法成为具有压倒优势的研究方法是可能存在的。阶级分析方法在新中国早期的宪法学研究中就占有压倒的优势,并在客观上阻碍了其他方法的使用和发展。历史分析方法是否也造成了这样的后果,有必要认真地分析。

在宪法学几乎所有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历史分析方法的身影。以宪法学对特别行政区问题的研究为例——问题被分成四部分: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34]抛开上述内容中对制度的规范性解说不谈,这一制度研究本身至少涉及到三个合理性问题:首先,在出现了特别行政区这样的地方政权之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界定的合理性;其次,为什么设立特别行政区而不是其他样式的地方政权,即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合理性;再次,特别行政区为什么可以实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即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

对于第一个合理性问题,宪法学教科书并没有基于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新变化,重新考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而是将其近乎武断地作为特例,认为特别行政区所带来的变化可以被单一制吸收,即“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35]因此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合理性论证还是基于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对于第二个合理性问题,宪法教科书主要是通过对“一国两制”理论的合理性论证来进行的。“‘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是邓小平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集中全党的集体智慧提出来的。”“两部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一国两制’的方针”。[36]就论证的实质而言,使用对“一国两制”这一政治理论的历史合理性的论证取代了对特别行政区这一地方性制度的合理性的论证;对于第三个合理性问题,教科书中的论证一个是基于“一国两制”的政治原则,一个便是“从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出发”。[37]所谓实际情况其实就是香港和澳门一百年来已经形成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仍然主要是一种历史合理性的论证。

除了围绕着宪法第31条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作了简要的解说之外,即没有明显运用作为法学基本方法的价值分析方法,分析制度的价值目标;也没有运用精微缜密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以及在特别行政区运行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与其说历史分析方法阻碍了规范分析与解释方法的运用,毋宁说对历史合理性的重视减轻了人们对制度自身合理性的关注,因此,霍姆斯所批判的历史法学派“不能自觉地去考虑法律规则的正当性论证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社会利益因素”,在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定的踪迹。但与阶级分析方法全面贯彻从而使得阶级性范畴成为宪法学的核心范畴不同,历史分析方法并不具有如此的特性,他对其他研究方法的限制是有限的。

其三,历史分析方法的过度使用,既有可能使人们忽视制度变革的实践,客观上也容易使人们忽视制度建构中的人的理性创造力。

历史分析方法强调对问题的研究“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这一研究方法的过度使用,将使人们主要关注制度在“过去”的发展历程,而不是制度在“现在”的展开。今天的中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的竞争空前激烈,现有制度如何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的迅速变化,这是历史分析所无法做到的。制度的发展不仅有历史发展规律的客观作用,也有人的理性创造作用。历史分析方法使人们忽视对制度发展中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从而不仅会忽视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也会忽视对人的权利实现的研究。

四、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

从一般社会科学研究的视角看,特别是基于唯物史观的立场,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就宪法学研究中应该坚持历史主义原则而言,历史分析方法的价值也不必特别的考量,因为它与其他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坚持历史主义原则没有什么不同。历史分析方法在当今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中,是否有其独特的价值,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

当今中国的宪法学发展面临着两种深刻的危机:其一是面向实践的危机,宪法学现有的知识体系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所出现的问题往往缺乏解决能力,无法快速应对社会新的发展需要,宪法学知识的社会价值相对其它部门法学较低;其二是面向理论领域的其他学科“攻城掠地”的危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法理学、国际法学等学科有着广泛的竟合关系,一方面,这些学科不仅广泛地进行着“宪法学的”研究,另一方面,宪法学在同类问题的研究中又缺乏自己的学科特色,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被这些学科所取代,也并非耸人听闻。

上述两种危机的形成,根本上都与宪法学在方法论方面的缺陷相关。其中第一类危机意味着宪法学在面向实践方面的研究方法不足,第二类危机则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没有挖掘出来。如果要克服危机,实现方法论上的转换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在这些方面历史分析方法有独到的价值。

(一)从历史分析到社会分析

对于宪政的实际运行而言,历史并不如人们所认为的那么重要。实际上,不论是远的或近的历史,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都是间接的。通过历史是否能够找到确定的规则,也被许多人怀疑[38]。但确定无疑的是历史的分析能使人们更好的关注制度的社会环境问题,从而将社会学分析引入并进一步深化。历史分析也可以弥补社会学分析的某些缺陷。有历史学家就分析了社会学家的缺陷,并提出了二者互动的可能性。他指出:“他们(社会学家)认为那些根据19及20时社会所建构出的理论模式,适用于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任何地方。社会学理论提供史家一个采用或舍弃的基础,然而如果这些理论无法符合历史学家发展理论叙述的需求,问题就相当麻烦。”“理论史家若想发展,就必须修正现存的理论,而不能只是把他们套用在史学主题上:同时必须以一种更具互动性的观念来替代社会学与历史学//生产者与消费者这个模式。”[39]从学术源流来看,历史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也有极深的渊源。[40]

当今在宪法学主流知识体系中被过度使用的历史分析方法,可以被利用来分析社会多元的利益格局和复杂的利益冲突,从而将研究的重心从关注制度的历史合理性转移到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内在冲突,由此,可以使宪法学的研究更紧密地围绕制度本身并具有更明显的现实指向。

(二)合理界定宪法学的研究重心

社会利益越来越具有多元性,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无法简单的处理利益冲突问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宪法以及宪法学都应该对利益的平衡发挥作用。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推动了利益的多元化,特别是出现了新的经济利益群体,原有利益群体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所谓“共同利益”已经不存在。这是一种客观的社会历史状态,并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当然也就不能人为的加以改变。如何认识不同群体的利益需要,特别是在两种合法的利益需要之间进行协调,需要参考利益格局的发展流变。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宪法要以根本法的形式为国家设计一套根本性的制度安排,从而实现“有限政府”,以最终保障人权的实现。对于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宪法学来说,要始终围绕着宪法规范,以社会发展为背景,对宪政制度进行充分的逻辑分析。宪法学并不关心一种新的社会利益的出现是否合理以及是否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平衡,宪法学将全部的研究重心放在现有的制度安排是否可以为各种已出现的、未出现的利益冲突提供一种制度性的解决框架,特别是当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一套科学的权利救济机制。就这一研究重心而言,宪法学是不开放的,其他学科无法“攻城掠地”。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这一研究重心的存在[41],并通过对社会利益冲突的宪法性解决机制的历时性研究,对现有的相关制度提出更客观的评价。对于其间所包含的价值评价因素,历史分析也有可能为某种价值目标提供经验性的客观标准。

(三)为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

目前宪法解释学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作为应用宪法学的分支学科之一,其地位也正逐渐得到客观的定位。[42]有人诙谐地将宪法解释的方法称为宪法学的“独门暗器”[43],这种认识在某种意义上是学者的共识,“在宪政实践不发达的国家里,宪法学通常就是某种道德理论或政治学说——某种意识形态。然而,一旦宪法形成了一部完备的文件,并在实际诉讼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素材,宪法学的研究重点就转移到宪法条款的意义本身以及对实际案例的因此,宪法学主要就变成了案例研究。他更注重宪法规则在现实生活中的解释和澄清,而不是分析与评价规则的合理性。”[44]

历史分析方法在宪法学中的长期运用,已在宪法性资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客观的知识和成熟的技术,在为宪法解释提供资料与素材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宪法学研究的实践和规范转向,历史分析方法以其所奉行的实证主义精神能够提供更好的支撑。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the study ofconstitution

abstract: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s obviously marginalized in methodology system of constitution. contrary to this trend, this approach is overused in the mainstream knowledge system of constitution.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o reflect this approach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practices and norms of constitution. there are four main representations of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in constitution, namel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etymology,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i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conception, and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of hermeneutic. the choice of historical data in different research field affects whether constitution keep its independent status as a discipline. defective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not only hampers other approaches in some degree, but also overly depends on historical rationality for proving institutional rationality, and hence lessens the attention of scholars paid on inherent logic and value goal of institution; make the scholars ignore hominine creativity of rationality in constructing institution. however,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still has its unique value. it can help scholars import social analysis approach into constitutional studies, reasonably set keynote of constitutional studies, and supply data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key words: constitution, historical analysis,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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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列宁选集》第4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具体如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都采用了这一界定。

[2]如有法理教科书指出:“必须坚持法理学研究的历史主义原则。即是说,法的现象世界是无限复杂的,又是相互联系的,决不存在什么孤立自在的法的现象,而历史的联系是基本的联系形式之一。这就要求我们用历史的态度和眼光考察一切法的现象,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范围内加以分析,要有深厚的历史感,深入研究法的现象借以产生的具体历史条件,进而作出符合历史真实面貌的合理性评断。”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 当然,这只是一般的情况,历史学家并不满足于此,历史社会学的出现就反映了历史学家的主动性。

[4]文献分析方法——“是从档案、报刊、杂志、官方文件历史记录等文字材料中收集情报和信息的方法,属于间接观察法。在法学的社会实证研究中,文献分析是十分重要的方法,有些情况下甚至是惟一可行的实证研究方法。”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5]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6] 我们可以在各类宪法学教科书中轻易得找到这方面的内容,有代表性的如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章。

[7]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9页。

[8]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1-32页。

[9] 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季卫东的《法治秩序的建构》、蔡定剑的《历史与变革》《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可见相关内容的论述。

[10]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11] 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12]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6页。

[13]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5页。

[14]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15] 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2页。

[16]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17] 参阅林来梵、郑磊:《法律学方法论辩说》,《法学》2004年第2期;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将“法学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分列第一和第二章

[18] 林端:《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附录一,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

[19] 江国华:《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武汉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20]萧箑父:《中国传统哲学概观(一个论纲)》,《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37页。

[21] 笔者曾经写作《中国宪政的多元文化背景》、《宪法发展研究的文化取向》、《宪法典的文化意义》等文,现在想来,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几篇文章中对于历史的分析,无疑采用的都是大历史的观念。

[22]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4页。

[23] 如关于近代宪法产生条件的研究、宪法观念与文化的研究等。

[24] 许崇德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18页。吴家麟教授在1983年的国家统编教材《宪法学》中也基本上分成这样四部分来介绍,即“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概念);“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发展);“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民主集中制”“四、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优越性”(内容);“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7-116页。)这说明长期以来对于宪法制度问题的研究,除了在内容上稍有变更外,在研究模式上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变。

[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26]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9-230页。

[27] 参阅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五章 历史对宪法解释的影响”部分。

[28]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29]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6页。

[30]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31]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2] 【美】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律史解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33]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34]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44页

[35]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页。

[36]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237页。

[37]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38] 一度在西方流行的相对主义理论认为,客观历史事实是不存在的,我们所说的事实仅仅是作为一种按这些“事实”阐述得先验的概念,我们所研究的历史仅仅是我们思想的产物而已。否认历史可以被人是与理解曾经成为一种时尚。([英]埃里克·霍布斯鲍姆著,马俊亚、郭英剑译:《史学家——历史神话的终结者》,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中文版序。)

[39]s·肯德里克 p·斯特劳 d·麦克龙 编:《解释过去 了解现在——历史社会学》, 王辛慧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40] 参阅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附录一《从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到韦伯的法律社会学》,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10月版。

[41] 萨托利在《宪政疏议》一文中对宪法与宪政内涵的梳理就极具代表性。参阅萨托利《宪政疏议》,载于刘军宁等遍:《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

[42] 如韩大元教授就曾指出:“宪法解释学的建立是现代宪法学体系发展的出发点与基础,现代宪法学理论与体系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宪法解释学的发展与完善。从宪法学发展的历史看,现代宪法学开始于宪法解释,终止于宪法解释。从这种意义上讲,可以说现代宪法解释学反映了现代宪法学发展的基本去向。”(韩大元:《现代宪法解释学》,中国法学网。)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四

自从2003年侥幸当上了教授后,对于出书,我几乎已经没有什么动力和压力了。也就是由于这个缘故,自从2005年在河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史学评论》和《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之后。就再也没有出过个人的专著或文集。只是趁2006年学术批评网创办五周年之机会,印制了两种“山寨版”集子,即《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学术批评网创办五周年纪念文集》和《交流是幸福的》。还为已故北大教授、业师罗荣渠先生整理出版了两部遗稿,即《美洲史论》和《美国历史通论》(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人到中年,心态愈发老衰,功名利禄,也都看淡了。作为一个读书人,既然不用评教授了,又不思进取:既不想申请“博导”,也没有申报所谓“三级教授”或“二级教授”的冲动,或者借出书而申请项目或奖项。因而,出书与否,干个人而言,大约是无关紧要的事儿了。可是,为什么又鼓捣出这本名曰《学术共同体》的集子呢?

今年3月30日,是恩师、北大齐文颖教授八十华诞。十年前,我曾张罗编辑过一册《美国史探研》(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收集齐老师的文章及其在北大历史学系指导的研究生硕士论文,集中展示了主要是由齐老师开拓的美国早期史、早期中美关系史、妇女史等领域的部分代表性作品。该书出版后,受到了美国史专家黄安年教授等师友的首肯。

十年过去了。为祝贺齐老师八十岁生日,大约半年前,我先后与大师兄满运龙博士(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师兄陈勇博士(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区教授)商量,想再编一册论集,收集齐门弟子及其再传弟子的相关学术作品而成《美国史探研(续编)――祝贺齐文颖教授八十华诞论文集》。此议获得大多数齐门弟子的积极响应。

与此同时,我个人也曾私下想将近五年来的相关文章编印成册――《流浪学坛》、《书生论语》、《书生之梦》(最初想到的三个书名,现在分别作为本书上、中、下三卷的标题),不求公开出版,而是各印几百册“山寨版”,作为献给恩师生日的薄礼。

未料,不编不知道,一编吓一跳:编辑成册后,发现不仅文稿数量相当多,而且形成了学术规范、业主自治、名誉权纠纷以及讲学纪游、学友对话等主题。恰好,河北省作家协会副主席李延青先生来京,获悉此事后,热心联系出版事宜,蒙董宝生社长不弃,于是这本原拟以“山寨版”行世的集子,终于名正言顺地获得了河北人民出版社的“出生证”和“身份证”,遂有本书。

献丑于学界的《学术共同体》,按照主题,分为三卷。其中,上卷“流浪学坛”,围绕中国特有的大学问题展开,《论大学问题及其治理》(系列)综合反映了近年来自己对有关问题的现实观察和学术思考。《敦促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教授引咎辞职书》,系与山东大学王建民教授、清华大学许章润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黄安年教授、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这四位志同道合的师友合作而成的。《炮轰CSSCI(论纲)――兼论学术腐败》一文,虽则一挥而就、且乏善可陈,但因为捅了高校人文社科界的一个特大的“马蜂窝”,居然引起黄安年教授、方广教授、童之伟教授、石汝杰教授、李世洞教授等的共鸣与回应,而且招致有教育部作坚强后盾的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严正“声明”。该中心左手拿着糖果、右手拿着棒子,像小孩子一般,撒娇兼恫吓道:“我们欢迎任何机构和个人对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坚决反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蓄意指责和歪曲。对于任何未经调查证实并损害我中心消息的者和传播者,我中心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也许,这是2010年的新年第一道坎儿:拖了三年多的南京“沈木珠教授夫妇诉讼门事件”尚未了结,因为这则小稿,很有可能被这家“部级”的研究中心诉到专门受理恶意诉讼案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没完没了地再打一场马拉松式官司,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除了喜怒笑骂点评上述“沈木珠教授夫妇诉讼门事件”的文字外,其他文章主要是围绕城市商品房住宅小区业主自治和小区善治问题展开的。《论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和《影响城市小区和谐的十大问题》这两篇长文,无论是选题、材料还是立意、立论,既有自己从事小区自治试验的感性经验的积淀,也有开设“社区治理研究”课程的教学心得,还有代表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开发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诉讼的法律实践,可谓从生活到理论的摸索、从经验到理性的升华。其中,《论业主自治与小区善治》在《清华大学学报》发表后,承蒙《新华文摘》《改革内参》《律师文摘》等转载,在此特别感谢仲伟民先生,张耀铭先生、毕竟悦女士、孙国栋先生的关心与扶助。

中卷“书生论语”,包括2006年与凤凰卫视主持人曾子墨的对话、从小事人手讨论法大的《我观法大》系列之《以小观大――大学为大》、近年来有关学术讲座的主持辞或者现场评论、为有关师友新著作的序或跋,以及为《世界知识》“读书视界”专栏写的有关新书评论等率性文字,知无不言,言而有物,乃至明知不可言而言之。

《从“外国法制史”到“世界法律通史”――高校现行“外国法制史”体系改革刍议》《“青州学”论纲》《以学术素质养成教育引领法学教育潮流》和《北大:作为历史学科人才荟萃之高地》等稿,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我这位历史学出身且一直“蹲史坑”、如今却浪迹法学和史学界的跋涉之路以及不安分、“瞎折腾”的“老顽童”心态、点滴努力与初步尝试。

下卷“书生之梦”的文字,在写法上企图进行新的尝试,即通过故乡青州之行,凸显游子之心、书生之梦以及人生的无奈、生活的美好与理想的愿景,通过学术讲学,云游四方,故交新朋,乐此不疲,乃讲学之乐、布道之劳、交游之福。

与上述各部分正文不同,各卷卷末附录选收了最近十年来学界前辈和师友对我个人以及相关著作的批评与评论,还选收了几位记者朋友的采访报道。这里要特别感谢南开大学来新夏教授、北京师范大学黄安年教授、中国图书评论学会会长伍杰先生、已故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慎之先生、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前所长陈三井研究员等学界前辈的提携,同时也深深感激评论家昊励生先生、《史学月刊》周祥森编审、清华大学张绪山教授、华南师范大学何慧博士、著名历史文化地理学者沈登苗先生、《南京师大学报》编辑部主任蒋永华先生、福建师范大学叶勤博士的厚爱,以及记者李艳艳、陈宝成、胡丽波、吴飞、任雪等的理解与关照。这一部分文稿,再次证明“交流是幸福的”这一朴素的命题,同时,也是自己今后在学术之路上不敢懈怠、继续跋涉的内在动力。

最后要说明的是,这部集子,未能如期在业师齐文颖教授八十华诞之际出版,主要是由于时间过于仓促的缘故。当时,首先是确保《美国史探研(续编)――祝贺齐文颖教授八十华诞论文集》按时且高质量出版,因此本书的校对等工作只能为之让路,于是一拖再拖,延迟至今。尽管如此,本书之问世,主要还是为了向齐老师生日献礼。这也是一介书生之回报师恩于万一的心意罢。

本书是笔者在拙集《史学评论》和《学术规范与学术批评》于2005年出版以来有奖文章的结集,依然是不务正业,依然是杂乱无章,若一言以蔽之,当为学术共同体而忧而喜。也许,本书可以看作是一个中年读书人心声的吐露、无奈的抗争、无助的呐喊。借用鲁迅先生《呐喊》自序中的说法,“至于我的喊声是勇猛或是悲哀,是可憎或是可笑,那倒是不暇顾及的”。

中国法制史论文 篇五

论1948年苏南冲突的结果--南斯拉夫是如何走上独立道路的? 沈志华

"美国例外论"和工运史研究 刘军

浅析公众舆论于尼克松对华政策的影响 何慧

《海德公园宣言》与二战期间加美关系 潘迎春

日本"满洲移民"战略意图新探 高乐才

泰国帕侬诺石宫遗址和真腊古史补证 段立生

从城邦的特征看古代雅典妇女的地位 裔昭印

试论中世纪基督教婚姻思想中的矛盾性 薄洁萍

清末汉文文献中有关马可·波罗来华的最早记述 邹振环

"世界现代化进程"研究中的一些新观点 吴恩远

俄罗斯历史编纂中的苏联解体问题 段启增

有关封建主义研究的新动向--苏珊·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及其他 黄春高

战后欧洲联合中“联邦主义”思潮的初步考察 黄正柏

澳大利亚人的亚洲观及澳亚关系 张秋生

遏制的逻辑——评艾森豪威尔政府对华“战争边缘”政策 宋德星

简论汉密尔顿对美国宪法的贡献 司美丽

古巴的土地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冯秀文

法国与鸦片战争 葛夫平

法国宗教战争与欧洲近代政治思想的产生 王加丰

80年代末期苏联社会情绪激进化的政治历史学分析 黄立茀

古埃及文字及其影响 令狐若明

12—13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化 程汉大

瑞典传教士在中国(1847—1949) 尹建平

开拓创新 另树一帜——评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 李培锋

努力建立西方史学史研究的中国学派——评张广智等著《西方史学史》 徐善伟

关于印欧语系的起源问题 龚缨晏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厄尔·白劳德的研究 丁金光

回首百年足迹 汲取历史智慧——上海学者的20世纪历史总体性研究 季惠群

上海世界史学会200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综述 崔志鹰

世界史研究领域的新成果——“西方国家民族文化与现代化”丛书简介 汤德美

宗教对抗国家——埃及现代化的难题 钱乘旦

美国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特点 黄柯可

试论抗日战争中非洲华侨的贡献 李安山

从军事经济实力的消长看苏德战争的成败 余章松

关于英国“自耕农”的再研究 徐奉臻

16、17世纪诺夫哥罗德封建土地占有形态的特点 许桂敏

希腊罗马人对犹太教的误读 宋立宏

古代日琉关系考 米庆余

令人遗憾的800字——评《西方国家形态史》等著述对“intendants”的有关论述 陈文海

关于研究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的若干意见 李植枬

中国“东南亚国家联盟及其防务”研究20年 胡志勇

柏林危机(1958—1963)的研究动态和新解密档案的启示 刘得手

文化变革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兴起——读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向荣

评《我们所在的国家》 陈晓律,张琴华

现代化问题的病理研究——评《现代化通病》 李喻喻

关于1925年车臣事件的档案 郑异凡

中国世界现代史研究会西南分会第七次学术讨论会综述 王蕾,张世均

新版美国历史学会《历史著述指南》介绍 东来

当代美国大都市区社会问题与联邦政府政策 王旭

20世纪英国世袭贵族的衰落 阎照祥

试析1999年澳大利亚共和表决失败之原因 汪诗明

超越的悖论——试析西欧中世纪修道院改革运动 刘新成

沃伦法院与美国议席分配制度改革 白雪峰

经济因素在美国对日政策中的作用(1937—1941) 蔡玉民

铁道知识在日本的传播与京滨铁路的诞生 祝曙光

古代巴尔干伊利里亚人述论 沈坚

著名历史学家丁则民教授逝世

以色列的两大族类:阿士肯纳兹人和塞法迪人 杨军

全俄统一市场究竟形成于何时 张广翔

中日现代化比较研究一百年 田毅鹏

《欧洲五百年史》已经面世

世界现代史领域的又一部力作——评高教新版《世界现代史》 吕正明

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苏美尔文明的灭亡 吴宇虹

奥古斯都与罗马帝国初期的人口普查制度 宫秀华

英国对欧洲大陆怀疑主义根源剖析 赵怀普

简论尼克松对华政策的影响 何慧

中日两国现代化变动特征的比较 张经纬

朴正熙与韩日邦交正常化 赵成国

马丁·路德与犹太人问题 罗衡林

关于“美国制造业体系”和“劳动力稀缺论”的讨论 韩铁

评《正义之剑——全球之追捕审判纳粹战犯史鉴》 郭方,邸文

另辟蹊径的英国内战史研究——读戴维·昂德唐的《狂欢、暴动与叛乱》 宫艳丽

三菱财阀的企业文化特征 王文英

武汉大学开办世界史试验班 向荣

“激进与渐进——中俄改革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 葛新生

中国关国史研究会第十届年会暨学术讨论会综述 赵艳,白建才

怎样利用网络研究世界历史 刘作奎

世界现代史学会西北分会2002年学术会议综述 陈香苓

文明交往:解析全球化的新路径——读《文明交往论》 巨永明

《德国法西斯的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起源研究》评介 黄正柏,邢来顺

美国现代城市郊区化动因初探 孙群郎

内战以后美国南部的"农业阶梯"问题 孟海泉

维多利亚时代中期英国中产阶级中上层的家庭意识探究 郭俊,梅雪芹

东帝汶天主教会的变迁及其影响 鲁虎

论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的石油危机对策 李凡

16-17世纪英国商业资金的投向 赵秀荣

14-17世纪欧洲的军事革命与社会变革 许二斌

论中古英国"国王靠自己过活"的原则 施诚

"人文主义"的兴起--一个有关史学认识的个案分析 陈新

20世纪英国宗教改革史学 刘城

《从民族国家走向帝国之路》评介 王宇博

沃勒斯坦怎样看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转型--评《转型时代》 吴英

英国史研究领域的一部新作--《英国法制史》评介 王章辉

对20世纪国际关系的再思考--评《二十世纪国际关系史论》 衣永刚

马尔都克不是太阳神 国洪更

"新世纪世界史学科建设"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大学召开 潘迎春

俄罗斯东欧研究在法国 端木美

《拉丁美洲农业的发展》举办首发式 静洁

论法国"普利文计划"的失败 朱正梅

英法对北美整体性的认可与美利坚民族的形成 张涛

皮尔逊与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的创建 孙洁琬

南非种族隔离制与阿非利卡人政治经济优势地位的确立 刘兰

试论马来西亚华人与马来人的民族关系 李一平

古埃及"象形文字"的译名问题 王海利

西欧中世纪的权利之争与近代人权观的形成 王加丰

论中古基督教之异端 张学明

20年来我国台湾学者世界古代史研究综述 李长林,杜平

关于二战期间中美战略关系及中国抗战地位的研究述评 韩永利

伊朗危机与冷战起源研究的力作--读《伊朗危机与冷战的起源》 李铁匠

对环境问题的文化批判--读唐纳德·沃斯特的《尘暴》 高国荣

赫尔岑村社思想的来源--对"哈克斯豪森说"的辩正 马龙闪

加、美在中国联合国代表权问题上的分歧(1964-1966) 唐小松

初论德国人文学者梅兰希顿 陈钦庄

《俄国史新论--影响俄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问题》评介 刘祖熙

《欧洲中世纪的生活》读后 王亚平

高教版21世纪教材《国际关系史》读后记 王云龙

刘宗绪教授的史学贡献 楼均信

欧洲历史上家庭概念的演变及其特征 俞金尧

论近代英国版权制度的形成 张乃和

拉丁美洲现代化进程中的民众主义 董经胜

试论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的特征 王文仙

镀金时代美国西部牧区的资本流入 周钢

赫·维·伊瓦特与澳大利亚独立外交 张天,张静抒

洪堡与蔡元培教育思想比较研究 费迎晓,丁建弘

冷战年代中苏教育交流的启示 顾宁

圣经中的魔鬼及其社会伦理意义 林中泽

圣职推荐权与教士的职业生涯 刘城

试论文艺复兴时期戏剧中的古典源流及其人本精神 张俊芳

英国犹太史研究的起源与演变 王本立

近代英国法人观念的起源 张乃和,Zhang Naihe

论冷战期间美国的"隐蔽行动"战略 白建才,Bai Jiancai

论法国殖民统治下的越南教育 陈立,Chen Li

16-19世纪澳门"黑人"来源考述 汤开建,彭蕙,Tang Kaijian,Peng Hui

论殖民地时期墨西哥大庄园的债役雇农制 王文仙,Wang Wenxian

现代化和现代性--韩国现代化的另一种观点 金璟东,张德明,姜芃

环境史学与跨学科研究 高国荣,Gao Guorong

制衡与三权分立是否是同一项原则辨析 张定河

中国亚述学研究述略 国洪更,陈德正

评马生祥教授的《法国现代化》 高春常

《17世纪的英国社会》评介 刘秋香

2006年《世界历史》征订启事

令人叹息的成果--读苏振兴著《世界文化史纲》有感 申晓若

法制史论文 篇六

【关键词】“唐律研读会”;高明士;法学

在台湾地区,各类读书会异彩纷呈,活跃在台湾的各个角落。在众多形式的读书会中,发源于台湾大学的“唐律研读会”尤其引人注目。笔者利用在台研修期间,曾对它作了一点调查和考察,现呈奉于大家面前,以求有所裨益。

一、“唐律研读会”的历史概况

“唐律研读会”是从日本引进的一种读书方式。据召集人高明士教授介绍,这种读书方式本来是我们中国的传统读书方式,但我们后人逐渐淡忘了这种读书方式。该研读会开始于1994年,1994至1996年是基础研究阶段,主要依个人兴趣与专长,先逐条逐字解读唐律部分条文,并以史学的观点,探讨中华法系的沿革演进,也析论既有的学术著作。1997年度研读工作暂停,各会员根据自己的研习心得,撰写可发表之研究报告,以展现并反省三年来的研讨成果。自1998学年度开始,该研读会改变过去只依个人兴趣条文解读方式,而由具有总则性质的《唐律疏议・名例律》开始,依序解读,持续至今。十余年来,唐律研读会已经陆续解读完毕唐律277条,超过唐律全部条文(502条)的二分之一。

二、“唐律研读会”的组织和成员

“唐律研读会”由台湾大学历史学系高明士教授担任召集人,联合台大、政大、师大、文大等校历史系与法律系师生进行研读,成员包含史学界、法学界教授、研究生以及大学部学生。我们从下表主要成员简介一览中可以看出这种学科的结合,从而为我们的跨学科联合研究提供有益启示。

凡欲参加“唐律研读会”的专家学者或者学生,均采取自愿方式,不用交付任何会费。在每次研读会举行时,与会者需要在签到表上填写自己的名字。所以,“唐律研读会”是一个开放型读书会,允许外界自由地参加。

三、“唐律研读会”性质与目标

“唐律研读会”实质上是一种个人自由阅读与集体交流阅读体验相结合的读书形式。每次大家选择《唐律疏议》中相同的条文,自行阅读和查阅相关资料,然后在定期举行的研读会上彼此交流阅读体会,并鼓励和允许不同观点相互争论。其目标是:提振法制史研究风气;发扬基础研究精神;探讨以唐律为中心之历史问题,尤重唐律对其后历史的影响;历史学者与法律学者就法制史课题进行科际整合;建立以唐律为中心的中国法制史网络讨论群。

四、“唐律研读会”的活动形式

“唐律研读会”有多种活动形式,概括起来,主要有:

(1)自行阅读。会员自行读完选定的《唐律疏议》中的有关条文,并以书面形式准备好阅读心得或报告。

(2)研读会。这是“唐律研读会”活动的主要形式,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一般在”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会议室”进行。座谈由召集人主持,记录员记录研读内容。会员在会上畅谈各自的心得体会或对所阅的条文发表评论。

(3)学术研讨会。迄今为止,该研读会共举办过五次学术研讨会,会议时间和内容分别是:第一次在1998年3月至5月间,该会成员借论文研讨会,报告各自研究成果;第二次是2001年7月19日―20日,举行“唐律研读会第一次成果发表会”,除了研读会的成员外,还邀请多位海内外专研唐律与法制史的学人共同参与研讨;第三次是2004年5月22-23日,举办“东亚教育与法制研究的新视野”研讨会;第四次和第五次是2005年度,于4月29日举办“东亚传统家庭教育与家内秩序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一”,于6月2―3日举办“传统东亚的家礼与国法国际研讨会──教育与法制的探讨之二”。

(4)固化有关成果。自1994至2006学年度为止,“唐律研读会”已经召开逾105次研读会,其中申报”教育部顾问室”的研读成果报告书计有九本,申报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的研读成果报告书有一本,向“国科会人文学研究中心”申报者有三本;公开出版《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为中心》、《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一)教育与政治社会》、《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二)唐律诸问题》、《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一)家族、教育与国法》、《东亚传统家礼、教育与国法(二)家内秩序与国法》等六部专书;有6位博士研究生以唐律研究作为博士学位论文,这六篇博士论文均陆续由五南书局出版,作为《中国法制史丛书》(据介绍,北京大学出版社亦已同意将《中国法制史丛书》出版简体版)。

五、“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

“唐律研读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和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1994年研读会在“教育部顾问室”资助下创立,后来由“国科会”资助继续读书活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资助主要限于学术研讨会和出版成果,比如《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系由“洪瑞先生学术著作奖助出版委员会”奖助出版;第三次学术研讨会系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及玄奘大学资助下举办;而第四、五次学术研讨会均由台湾大学东亚文明研究中心资助举办。

六、结语

“唐律研读会”的累积成果,目前已经受到中国大陆地区、日本、韩国等学界的瞩目。它倡导的撰写法制史论文范围,已由研究生下移至大学部学生,成员涵盖三个世代。笔者相信这不仅对法制史研究作出贡献,同时对于提掖后进,培养扎实学风,提振研究风气,必定会有所裨益。

本文撰写完毕后,曾送唐律研读会负责人高明士教授与张文昌先生审核,以确保该文材料的真实性。在此谨致谢意。

法制史论文 篇七

迄今为止,对清水江文书抢救和整理工作的历史、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徐晓光、龙泽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1);龙泽江《锦屏文书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与开发利用途径――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综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04);龙泽江、曾羽《锦屏文书保护现状和出路》(《兰台世界》2011/08);龙泽江、罗康智《关于建立锦屏文书数据库的思考》(《凯里学院学报》2010/02);吴平、龙泽江《从学术资源保障看清水江流域锦屏文书的数字化道路》(《贵州社会科学》2010/12);王宗勋《锦屏民间林业契约及征集研究基本情况》(《贵州档案》2009/01);杨有赓《建设以林业契约为主体的锦屏森林生态博物馆和清水江绿色旅游刍议》(《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魏忠《独特的贵州苗族契约文献》(《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01),等等。目前,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相关课题主要有凯里学院曾羽主持的“锦屏文书数据库建设与村寨原地保护模式研究”(2011)。综合以上论文的分析,现分别将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与整理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及主要观点简要评述如下。

(一)清水江文书的抢救

1.清水江文书的现状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在开展。(1)领导机构。2006年,贵州省和黔东南自治州分别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副省长、副州长担任组长,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县、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2)抢救保护实施机构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主要由各县档案馆承担。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锦屏、天柱、三穗、黎平、剑河、岑巩、台江7县档案馆收藏进馆保护的清水江文书达8万件。其中,锦屏县档案馆收藏有35万件,已经抢救修复2万余件。2011年2月22日,锦屏文书成功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程名录》。(3)抢救手段。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仅限于部分县档案馆的征集、进馆、修整、裱糊、编目、装盒等基础性工作。(4)保护设施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资助项目、总投资1800多万元、建筑面5400平方米的“锦屏文书特藏馆”正在建设之中。

2.抢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清水江文书的家底不清;(2)民间家户散藏的文书,折叠破损、虫蛀、霉变程度严重,存在火灾隐患,亟需探索民间抢救保护的新机制和新手段;(3)县档案馆征集文书模式的抢救力度赶不上“自然流失”的速度;(4)县档案馆的抢救资金投入得不到保障,影响抢救保护成效;(5)县档案馆的保护技术落后,存在再破坏。

(二)清水江文书的整理

1.现有整理成果。目前,清水江文书的主要整理出版物,先后有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言语文化研究所2003年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共3卷,整理文书853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先后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共3辑33本,整理公布文书约14万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整理文书800余件。其他整理的文书有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收入契约130余件。

(1)编辑体例。三家出版物的编辑体例各不相同。《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用铜版纸印制,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著录文字。按照:A.山林卖契;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D.田契;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G.民国卖契的顺序编辑文书,构成前两卷“史料卷”。第三卷是“研究卷”,是契约文书的研究专题论文的汇编。《清水江文书》采用文书原件影印出版,一般不对每件文书全文判读,但是每件文书都有标题(含事主、事由、文书种类及时间四大要素)。对于图黑的文书,则整理出文字,附在文书图片旁。它的编辑以村寨为单位,每个村寨给一个顺序号,村寨之下根据不同的家族或家庭分卷,来自同一家族或家庭所收藏的文书为一卷。同一卷之下按照收藏者的原有分类,再分别列为若干帙。每一帙内的文件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辨读全文放在一起,按契约和其他文书依次分为两大类,契约部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包括官府文告、分银单、记账单等,也是按时间先后排列。

(2)分类标准。《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按性质,分为前文所述的7大类。其分类标准不是统一的,属于不完全的、概略的分类。《清水江文书》将文书按性质分为10个大类:契约文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坐簿)、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但是,每一大类内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清晰的分类标准。其所拟定每件文书标题中的要素之一是“文书种类”,其含义是指约、字、合同、清单等不同的类别,是完全基于文书内容所包含的表述的分类。比如“约”的种类,来自文书内的表达就包含“立断山场杉木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不完全分类为:卖木契、卖山契、卖木并山契、卖田契、卖菜园、卖屋基契、卖地契、佃契、分银合同、分山合同、借契、借当契等。

2.现有整理成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整理的成果,反映了整理者对清水江文书的整体把握和认识深刻程度。《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的整理者,显然认为林业契约是清水江文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是,单纯依靠林业契约,不足以全面、深刻地认识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历史变迁。《清水江文书》的整理者,则试图全面整理所有的文书,不局限某一类或某一领域的文书,似乎认为文书都有同等的价值,要留待研究者去挖掘和评价。但是,它需要足够的经费和队伍的持续支撑,研究者需要自己判读,难以利用。《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的整理者,认为契约是清水江文书的精华部分,选取一家保存最好的作为典型,但是难免“管中窥豹”。所以存在的问题是:(1)不同机构的整理者标准不同,没有共同的学术规范;(2)不同机构整理的成果有重叠,三家出版物整理文斗寨的文书,两家整理平鳌寨的文书,浪费学术资源和经费;(3)不同机构的整理者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到文书保存地收集,存在恶性竞争,“割肉式”整理,破坏文书的信息内在联系和完整性;(4)没有对清水江文书中苗族、侗族等文化符号(单位、名物)进行训诂和考释,影响文书的正确判读和深化研究;(5)没有建立起清水江文书全文数据库。

二、清水江文书的研究

自杨有赓1988年发表研究论文以来,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国内著作有6部,论文200多篇;研究人员主要有杨有赓、张应强、王宗勋、单洪银、徐晓光、罗洪洋、梁聪等专家学者。目前,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凯里学院龙泽江的“贵州锦屏文书研究―以清代黔东南苗侗土地契约文书为中心”(2009),贵州大学吴述松的“清水江文书制度与苗侗经济研究”(2011年)。

国外研究清水江文书的学者主要有唐立、武内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代表论文有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树造林的开始――林业经营兴起的各种因素》、武内房司《从鸣神到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清水江林业经营的一侧面――平鳌寨文书事例》、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等。以上论文均被收集在《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3卷中。另,相原佳之《从锦屏县平鳌寨文书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发表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上。

三、代表性成果述评

(一) 杨有赓执笔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及系列论文。杨有赓的相关论著均是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的开创性、奠基性、资料性的开山之作。一是首次对林业契约中的佃契、卖契作了解读,是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二是依据官府文告、诉讼状稿等,对 “清江四案”(皇木案、当江案、白银案、夫役案)进行分析;三是对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体及其行规进行了介绍;四是对木材交易和运输环节中的“技术性规则”(木材独特计量方法、单位等)作了介绍;五是民国时期的木材税收资料丰富。当然,该书阶级矛盾分析方法贯穿始终,有其局限性。杨有赓其他5篇论文也是在以上问题中展开的。

(二)张应强的研究。2002年,中山大学张应强发表了论文《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03),以碑刻和民间文书为据,考察了清水江下游木材市场的交易制度。随后,又相继发表了论文《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与族群――以锦屏文斗寨的考察为中心》(《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05)、《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以及专著《锦屏》(三联书店,2004年)和《木材与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比较全面的展示了清水江流域苗族村落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木材市场流通历史概况。

(三)单洪根和王宗勋的研究。二人均是黔东南本土学者,前者长期担任锦屏县和黔东南州的行政领导,注意对本地契约文书的收集和研究,20062007先后出版《木材时代-黔东南林业史话》(林业出版社,2008年)、《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及《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05)、《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08)等论文,比较系统的对锦屏林业契约进行了分类,初步揭示了清水江木商文化的特点,并对林业契约在当前林权改革重大作用进行了研究。后者一直在锦屏县档案馆和史志办工作,长期接触一手资料,在收集和整理文书的基础上先后发表整理和研究的论文有20余篇和专著《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一书,该书对锦屏各乡村的自然、文化、历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四) 罗洪洋的系列论文。20032007年在《民族研究》发表4篇论文,以《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03)为代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卖契、佃契、分合同和处理山地林木纠纷契约四种主要的林业契约。同时它指出“以林业契约为主的习惯法”起到了调整和保护林业产权、形成经济预期的作用。林业商品生产实践产生了法律意识,催生了林业契约样式。他还援引罗马法,来论证市场经济实践出法律意识的普适命题。至于其引申得出的“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淡薄”,则缺乏严密论证,且与林业契约的“契约设计的精妙”的结论似有冲突之处。罗洪洋还认为清水江林业经济只能是家庭私有制经济。

(五) 徐晓光的著作和系列论文。《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撷取和述评当地历史上发生过的若干重大的林业经济纠纷或问题,比如内、外三江之间“争江”、夫役之诉、民国开放江禁之争、“漂流木植清赎问题”、民国木税之争、黔湘两公司木材砍伐纠纷、控诉山客巨富“姚百万”、姚家内部山林纠纷等,试图勾勒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林业法制全貌。法制无非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上选取的案件涉及木材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中的各类主体之间主要利益关系。当然,它所呈现的法制全貌是寓于叙述和解读中的启发性,依然不是脉络连贯、条例清晰的理论形态。该著作是一部研究方法有创新、体例视角有特色、比较系统的林业专门法制史专著,对以后研究的启示有:一是立足民族法,挑战“华夏正统”观念;二是突破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三是法律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兼用。《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7/06)是其系列论文中的代表作,针对罗洪洋的研究认为林业经营模式是“家族公有制下房族股份制”;二是罗认为清代中期林业纠纷一般由寨老解决,徐晓光认为官府已经介入到林业纠纷,并“最后裁定”;三是认为清代司法已经到达苗疆,“村规民约”所规定“送官纠治”就是依据。地方官府往往将“送官纠治”案件“回批”乡村按照习惯法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回应。

(六)梁聪的研究。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锦屏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总体上是法律人类学视角的经验描述,但是穿插着一些抽象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以叙带论”。注意文斗契约与中国内地传统契约的渊源联系,但是梳理历史脉络没有清晰地“接续”。他认为,规范与规范之间互动,以及规范与社会其他因素的互动,由此法秩序得以产生。后一种互动更为重要,也是讨论的重点。但是,他并没有充分展开、具体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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