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同学们整理的税费制度优秀6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同学们。
税费制度 篇一
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
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
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
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
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
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
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
此外,监管不严和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乱收费”现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为弥补税收收入不足,凭借自己的权力在地方进行不合理收费,而这些现象又不能及时地反应到中央,所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不能实现,就更不用说采取惩罚措施加以制止了。
二、根治乱收费、完善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虽然,税与费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正是因为这点,使税与费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费可以看作是税的遗传和变异,尤其在实践中二者更加难以划清界限。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逐步规范收费:
1、继续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一定要对称,两者不等,就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难
实现收支平衡,这样必然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其中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财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在财权的划分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此外,我国应当加强税收的征管,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方法,如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即给公民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机会,如果发现第二次仍虚假申报,将给予严厉处置。类似的这种体制在国外还有很多。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同时我们也要从国外吸收一些适应中国国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缩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发展。然而,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税收征管依然不能进行下去。
2、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税费制度 篇二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乡镇转移支付+村级转移支付+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税收制度 篇三
【关键词】财政税收制度;中小企业;现状;重要性;扶持作用
1引言
无论是我国社会经济和民生建设,还是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财政税收制度,但是目前的财政税收制度对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需求来说,已经无法满足,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迅速发展。因此,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进行科学整合的基础上,需要对财务税收制度进行创新与优化,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不断提供合理健全的制度保障,不断扶持其顺利发展。
2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在解决一大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的同时,也为社会创造了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财税收入,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被暴露出来,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中小企业产业的技术含量不高,并且缺乏长期有效的资金投入;第二,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较为模糊,缺乏现代化管理知识;第三,中小企业承受的税务较高,与其规模不相符;第四,由于各种限制条件导致中小企业引进高技术人才困难,阻碍其迅速发展。
3分析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制度
第一,目前,根据研究报告可以知道我国的中小企业税务平均值高达6.81%,高于全国的平均值6.65%,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和不断壮大。另外,还有研究表明扶持国企是国家在财政方面优惠政策的主要表现,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往往不够重视,例如,对于贷款方面,国有企业一般可以通过政府的担保而顺利贷款,而中小企业在进行贷款时却受到很多家银行的拒绝,致使其资金支持出现空缺。第二,我国目前实施的财政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即使财政部门通过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调查和论证后,对其地位有了新的定位,并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政策和宣传口号,但是依然无法改变人们对中小企业的固有认知以及当地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大方向等,致使中小企业的发展依旧不容乐观,这也促进了人们对中小企业的分析:第一,我国的税收制度属于严格统一的制度,灵活性差,对于交税要求就是企业的营业额达到固定数值,并不考虑企业此时的利润及企业自身规模,而中小企业所能够获得和利用的资源相对都较低,在与国有大型企业进行统一标准的征税时,使其看起来是在“劫贫济富”。第二,目前我国所实行的财政税收制度是一个未趋于完整和成熟的体系,特别是没有一个中央及各地方如何实行以及实行怎样的中小企业财政税收的统一标准,仅仅是在宏观政策方面对其简单提及,这就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容易出现偷税和漏税行为,不能保证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4进行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在经济的发展中,中小企业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为了更好地适应和维护中小企业发展的健康和稳定,使财政税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必须要进行财务税收制度的创新。其具体的改革创新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税收制度应该进行合理的划分,将各出口商品在国内各环节的间接费用进行退还;第二,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进行转变,转变为消费型的增值税等。对财政税收制度的这种创新,可以使预算体制得到优化,使财政支出体制得到改变,在很大程度上完善和规范了预算体制和转移支付,使税收执法的层次得到提高,使税收过程中一些问题得以解决,例如执法不健全、无信用可言等。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发展的速度,提升国家经济的发展。
5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
对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进行创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支撑作用,增强其市场抗风险能力,使其不断进行自身的扩大与增强,对中小企业有大力的扶持作用。其扶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方面。5.1加快中小企业走向成熟的脚步。单个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其微小的,但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群体的发展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利用政策中的优惠、保护以及减免等策略迅速提升自身抗风险打击能力和经济实力以及影响力,加快向成熟期的迈进,促进国家整体经济的不断增长[1]。5.2促进社会资源的科学分配的实现。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需要大量资金的长期投入,但是在国家的以往发展中,财政资金往往大多数都投在了可以将国家的经济实力迅速提升的垄断行业、大型企业中,对其进行长久的照顾,忽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能够实现区域创新发展和平衡区域产能的重要形式,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财政税收政策的创新调整来实现对其的支撑作用,并促进社会资源科学分配的实现,不断推动国家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5.3促进科学技术的应用与进步。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当今时代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下,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但是,其自身具有创业性和时代性,在使用和发展推动新技术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整体实力有限,在很多方面其不得不依靠最新技术以及前沿信息的把握,以此来弥补自身不足,促进不断进步与发展[3]。在进行新技术的学习和应用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精力都是巨大的,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例如对现代技术研发的优惠和补贴等。财政税收的创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推动了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新技术的合理应用。5.4促进区域和谐社会的建设。现代社会的中小企业,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中小企业,因此,其不仅要加强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的学习和应用,还要不断吸引并招收高素质、高学历的现代化人才。目前我国的各大高校都在扩招,这使得大学生的数量逐步上升,同时也使大学生就业成为一大难题,不少大学生在毕业后无处可去,找不到可以从事的工作,不能为社会及时的做贡献,甚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现象的发生。在传统的中小企业吸取了先进的互联网科技之后,开始迅速壮大,为毕业大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区域的稳定发展[4]。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说,财政税收的创新和调整,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不断扶持其稳步向前,促进了区域和谐社会的建设。
6结语
总之,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的扶持作用是巨大的,促使其不断的发展与壮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发展。因此,要不断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理解和改革,创新其制度方法,不断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做贡献。
作者:奚晓庆 单位:武进开放大学
【参考文献】
【1】林素芬。解读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J].低碳世界,2017(19):241-242.
【2】张文赟。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研究[J].时代金融,2017(18):131+134.
税收制度 篇四
关键词:农业税;税制改革;城乡税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实现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农村小康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为此,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消除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税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现代税收制度,是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中国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地租式的农业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缺乏理论依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税收制度,或者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生产经营净所得为征税对象征税,或者以企业或居民拥有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税。我国现行农业税则不然,既不是按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也不是按农业生产净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更不是针对农民自有财产征收的财产税。它针对的是农业生产用地,不论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商品率如何,也不论农业生产效益如何,只要使用了土地都必须缴税。而且,农业税在计算中不扣除农民投入的生产成本和自食口粮,连农业简单再生产都得不到充分的补偿。实质上,这种农业税就是地租。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这种地租式的农业税缺乏征税的理论根据。
另外,在国家工商税制体系之外,单独对农民开征农业税在国际上实属罕见。这实质是在税收制度上对农民实行了非国民待遇,形成了对农民的制度性歧视,它阻断了社会资源向农业领域的投入,已成为我国农业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制度障碍,这是农民收入提高缓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2.农民税负过高,违反税收公平原则
从流转税税负进行比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率统一规定最高8.4%,而我国农产品平均商品率只有40%,如果将其换算为进入市场而成为商品的流转税税负则最高会达到21%,显然要比一般工业商品的增值税负(一般在5%~7%)要高出很多。另外,随着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月销售额2000元~500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缴纳增值税,以此标准来衡量,一般农户根本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都应在免税之列。从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如果将农民销售农产品的收入,按应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扣除其消耗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自身提供的劳务成本计算净收入,绝大多数农民根本没有应税所得,则不须纳税。如果从个人所得税税负进行比较,绝大多数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收入,根本达不到每月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应该纳税。所以城镇职工尽管平均收入是农民的3倍多,很多人还是无须纳税的,而农民则必须人人纳税。一些经济学家指出,人均仅有2000余元纯收入的农民根本就不具备纳税的条件,应该停止征收农业税。
3.国内外税收制度的差异,降低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独立面向农业的税种,而是设置统一的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制度安排方面,给农业和农民以充分的税收优惠,发达国家尤其如此。由于我国农业税不属规范的商品流转税,对进口的农产品,国家除征收增值税以外,无法再征收相当于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负的某种形式的进口环节税。对于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国家除给予农产品增值税退税外,无法将国产农产品承受的农业税款退还给农民。这样在农产品进出口制度上打击了本已脆弱的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我国政府目前对农业提供补贴很低的情况下,农业税这种“不予反取”的制度劣势显得尤为突出。
在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背景下,国际竞争愈加激烈,竞争手段之一体现在制度上。我们和发达国家在加入WTO谈判中极力讨价还价要争取更大的政府对农业的保护空间,将农产品贸易补贴列为一项重要内容,最后确定补贴率不大于8.5%。在农业发达国家纷纷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农业税制度实质上却在不断把我国的农业推向“高价农业”,这样岂不等于给自己设置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障碍吗?
二、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针对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存在的弊端,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彻底改革农业税收制度,取消现行的农业税,构建城乡统一的税收制度,是新形势下对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解决农村深层次问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我国农业税收发展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农业税制的改革上,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统一税制是一个渐进的演化过程,从各国的实践看,统不统一税制,什么时候统一税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点:一是一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或农村经济发展程度如何,征税机关在技术上能否准确核定农民的收支情况;二是农业的经营方式和农民的素质如何,设计的税制和征纳方法能否在实践中适用以及税收征管成本的大小;三是在达到国家政策目的前提下,是利用现有制度资源还是制度变革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稳定。笔者认为,目前统一城乡税制的条件尚不成熟,税制改革不宜一步到位。
首先,根据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现在还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以上所说的统一城乡税制的“三个条件”;其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民的收入已进入一个缓慢的增长阶段,农民应当享受国民待遇的时机已基本成熟,这要求现在对农村的税收政策取向应当主要是“稳中减负”,而不是进行复杂的制度变革;第三,在我国加入WTO后,长期落后的农业不仅现在,而且将来都将长期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我们在税收政策上对农业不仅不能“加压”“设障”,而且应当“松绑”“铺路”,对农业和农民确定长期的轻税政策;最后,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农业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决定了农业税制改革不宜急于求成,一刀切,否则会带来新的不公平。
三、中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分两步走
(一)过度性措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1.规范税费制度。规范税费制度就是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程度很高的分配形式,彻底改变农民负担模式,将以“费”为主或“税、费”并重的农民负担模式转变为以税收为主,少量或基本没有收费的模式,确定农业税收在农村分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逐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加大减免农业税的力度。长期以来,农业税作为国家的财力保障,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商税收稳步增长,农业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例逐年下降,有的经济发达省、市农业税不足税收收入总额的1%,已经具备减免农业税的基础。
3.深化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农业税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改革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必要的选择。其一是精简机构和人员,降低乡镇行政费用,提高行政效率。其二是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制,增加对农村的财政转移支付,在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应当比照城镇,按照国民待遇的原则,由国家来承担和提供。这既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不反弹、稳步取消那些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税费项目的基础所在。
(二)目标模式:彻底废除农业税,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
1.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税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统一课征增值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农林特产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实行简化的征收方法。对农产品加工、销售实行低税或免税政策。为了解决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中的增值税的转移负担问题,可以采取对农业生产资料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在农业生产资料进入农业生产环节退还各加工环节的增值税,使农业生产资料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为了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面临严峻考验,针对WTO允许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发达国家给予农业生产高额补贴以及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率较低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在上述农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同时,对出口农产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
2.取消农业税,统一实行所得税制度。将按常年产量征收的农业税,改按农业净所得征收所得税,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所得税制度,允许将劳动力成本、生产资料成本等各项农业生产投入从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仅对农业净所得征税,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所得税延伸到农业其难点是如何客观、科学地核定农民的年收入所得,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其所得税的设计应采用“粗放”的过度性做法,将起征点定得高一些,如核定年收入人均在2000元~3000元以上的开始纳税,为了适应当前农民分散经营的特点,在所得税运行的初期,其纳税环节可以选择在采购或加工环节征收,其征收方法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方法。
总之,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部分,农业税的改革有其特殊性,既要横向比较又要纵向分析,不仅要看到改革的必然性,而且还要分析其可行性,不能一蹴而就,急于求成,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唐仁键。农村税费改革应分“三步走”[N].中国财经报,2003-07-08(3).
税收制度 篇五
一、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的内容以及意义
我国市场经济的历史已有三十多年,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不断完善的时期,总体社会经济的发展势头比较好。随着各类中小企业数量的增加,我国的市场经济开始变得更加的活跃,这不仅丰富了我国的经济实体类型,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想要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就必须要尽可能的加快各类中小企业的发展脚步,让中小企业都可以打破传统经济管理制度的束缚。需要改革并创新财政税收制度,统一我国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切实的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状态,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优化财政的支出制度以及预算制度等,完成税收制度的转型工作,处理好传统税收制度的转移支付等问题,让其转移变得更加的规范。找出其所存在的税收立法不健全等问题,让财政税收制度可以更好的服务企业。
二、财政税收制创新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作用分析
1.提升中小企业经济。中小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增长的主要来源,其在国家经济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需要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以此来从根源上减小中小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税务,让中小企业的资金可以更加的充裕,切实的维护了中小企业资金链运行的稳定状态,避免其资金链产生断裂的影响,中小企业可以利用较为充裕的资金不断的去开拓市场,让自身企业的转型工作可以进展的更加顺畅,同时也可以扩大自己的规模,让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提供就业岗位。我国的人口数量比较大,所以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就业压力问题。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高校的扩招,导致大部分的大学生遭遇了就业困难等问题,就业问题极其的严峻。想要缓解我国的就业压力,就必须要增多就业岗位,完成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以及改革等工作,和中小企业进行沟通,处理好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难题,让其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3.调整国家产业结构。企业的自主创新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开展,但是现阶段,我国受到西方国家技术的影响,其自主创新会过于集中化,高校以及国企之中的自主创新投入会比较大,需要采用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改革形式,优惠中小企业的税收,使得中小企业可以更为自主的开展创新工作。4.合理配置资源。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分析,如果一味的去追求大型企业的经济效益,其最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根本无法得到保障,若对其的控制力度不足,就会使得总体大型企业毫无生机可言,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实力。对此,我国必须要在发展大型企业的过程中,明确的了解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优势,同时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鼓励和帮助,合理的开展资源的配置工作,最大化的利用各项资源。5.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的自身实力不足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日后融资工作。中小企业自身的公共性以及私有性会比较明显,中小企业若采用融资的形式来提升自身企业的竞争实力就会给企业的经营产生极大的风险,所以,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不会参与并进行融资活动,应当合理的采用财务税收制度的长信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的担忧,政府要利用该政策措施减小风险。
三、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筹划的关系
1.税收筹划依赖财务管理环境。财务管理环境也被叫做理财环境,其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开展的各类财务活动以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内部以及外部的条件进行分析。其财务管理环境可以进一步被细致的划分成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等,国有企业的理财过程带有极强的开放性,企业理财活动的开展需要依附于理财环境,其和理财环境的各类层面还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连接关系,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开展的理财活动效果。税收筹划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该项工作环节也会受到其财务管理环境的影响,需要合理的调控二者之间的关系,科学的利用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企业所设定的理财环境中开展经营活动,分析并遵守税法以及财务法规等机制内容,实时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完整企业所设定的各类财务目标。2.税收筹划听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主要是为了让企业可以实现其自身的管理目标,让企业自身的价值得以提升,收得节税之后的税收效益。其可以减小企业的税负,达到降低各类税收成本的目标,同时提升其整体企业运行资本的回收效率,也可以采用延迟纳税的形式,达到节约税收支出的目的。3.税收筹划服务企业财务决策过程。税收筹划工作的内容比较繁杂,其整体工作所涉及到的层面也十分的广泛,分别就企业筹资、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企业所开展的税收筹划工作会直接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该项工作不能独立存在,一旦让国有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和企业的财务决策相分离,那么其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将无法得到保证。此外,在开展决策工作时,其相关的决策人员还应当坚守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综合性的重视各方面工作的开展,不能忽视筹资以及投资等工作,处理好税收的各类资金分配等工作,高效的解决掉纳税等问题,与此同时,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还应当依据其所开展的财务管理活动现状选择和其相对应的财务管理方式方法,提前规划好纳税行为,执行税收筹划方案,通过企业的财务控制方式来达到税收筹划工作开展的目标,对其最终的结果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四、中小企业财政税收制度的创新措施
1.完善财政税收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的立法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进行深入的了解,收集整理市场的各类变化信息内容,并以其信息内容为基础,尽可能的完善我国财政税收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创建出一个优良的外部生存环境,设定好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标准要求,便于中小企业更好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展现出中小企业在财务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另外,我国还应当丰富财政税收的工作形式,全方位的提升财政税收工作开展的效率以及质量,消除漏洞,避免其产生各类违法等的不良操作行为。2.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财税管理队伍。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财税管理队伍,财税工作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环境,对财税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国家财政部门要着力培养高素质人才,确保财税制度的实施,真正发挥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因此,财务部门要做好人员岗位培训,积极组织各类专业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财税人员的专业素质,真正适应新时期财税工作的发展形势。3.科学调整税率。科学调整税率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也是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因此,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也是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财税体制改革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企业规模,科学调整中小企业税率,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在企业融资、转型和规模扩张方面,我们需要给予足够的支持。为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水平,允许合伙企业自行选择纳税方式,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税收法律原则,并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授权的内容、范围和目的,以保持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稳定性。以法律形式保障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五、结语
总的来说,中小企业始终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其更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对社会财务以及人们的生活水平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想要将中小企业的宏观调控效用发挥到极致,就必须要改革并创新财政税务制度,让中小企业的综合竞争实力得到提升,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就业机遇,使得中小企业都能够积极自主的进行创新生产经营,合理的配置各类资源能源,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降低各类的融资风险,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缓解现阶段我国的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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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 篇六
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其石油勘探活动主要是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的。虽然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但是国家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对其设置的税收没有实际意义。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
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
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权利金。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支付,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税也称“资源税”,是指对石油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从性质上看,属于应由采矿权人返回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资源租金税是作为权利金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济权益中的级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石油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保证公平竞争。
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也称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租金费率各国都不一样,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矿业权租金虽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无关,而是矿地租金,也是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结论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
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
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
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
对天然气的消费,虽然各国都规定了较高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税率,但对商业性用气均规定有“可以返还”的优惠,以体现对天然气工业发展和消费的鼓励政策。
由于石油工业本身发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变化频繁,石油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发条件恶化,石油工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使得税收条件相对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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