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泡面作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优秀4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篇一
关键词: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咸阳市
Abstract: Based on a new round of the Xiany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protection planning compilation process, summed up the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 of Xianyang in the new period, initially proposed the spatial level and protective system of protection and expounds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protection.
Keywords: history and culture protection planning; Xianyang city;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1 引言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和光辉灿烂文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古老文明形象化标志[1]。我国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30年内,有力促进了名城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然而在区域城市化加速和大规模城乡建设的背景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前所未有的冲击”并存的局面。在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推进下,咸阳城市空间格局发生了转变,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得咸阳历史文化保护的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协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构建合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推进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全面、整体、可持续保护等问题亟待进一步研究。
2 名城概况与总体特色
(1)名城概况
咸阳地处陕西省关中平原腹地,因山水俱阳,故名咸阳,曾是历史上周、秦、汉、唐等11个朝代的的都城或京畿重地[2]。厚重的历史为咸阳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主要有以汉唐帝陵为代表的古墓葬,以秦咸阳宫遗址为代表的大遗址,另外还有大量古建筑、石刻文物以及革命文物。1994年被批准为第三批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秦都、帝陵、明清”城构成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三大要素[3]。
(2)名城总体特色
在对咸阳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特点和现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形象定位为“秦都・秦城・秦文化”,同时将名城的总体特征总结为:“因塬成势,因水成形,泾渭横塬,山水俱阳;因史成名,秦朝古都,汉唐帝陵,明清古城”。
“泾渭横塬”反映了咸阳独特的地貌特征,泾河蜿蜒于塬北,渭水奔腾于塬南,两河交汇于塬东,形成挟双龙而东向的气势和泾渭分明的独特景观。“山水俱阳”反映了咸阳古城选址和命名的特点,在中国古代的观念中,是建城最有利的条件。“秦朝古都”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秦代文化。咸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秦朝的国都,历史地位十分重要。“汉唐帝陵”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汉唐文化。市域内的西汉帝陵、唐帝陵及其陪葬墓群,已成为咸阳境内最具代表性的区域,对于汉唐文化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明清古城”反映了咸阳所承载的明清文化。明清城区内目前仍保留有部分古建筑和古遗址,街道格局、建筑肌理和尺度均沿袭了明代的传统风貌,街区整体历史、艺术价值较高,对于研究明清时期的历史具有重要意义。
3 名城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1)保护规划编制滞后,整体性和系统性不足
上版名城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了咸阳名城的保护与建设工作,但距今已近20年,客观上已不能有效指导名城的保护工作;近年虽然编制了《咸阳明清城区保护利用规划》、《五陵塬保护规划》、《秦咸阳城遗址保护规划》等一系列规划,但都是针对具体历史地段,各保护规划各自为政,针对大量遗产资源碎片化分布的情况,缺乏系统性与统筹性的保护体系。
(2)文物保护力度亟待加强
受到坍塌、沉陷等自然因素以及城市建设、工农业生产、非法盗掘等人为因素的影响,遗址本身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众多文化遗产流失。
(3)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日益加剧
城市新区将承载新一轮开发建设,使城郊型文物遗存被动转变为城市区域型,导致现代化建设和历史保护的矛盾被放大到都市发展区的层面,历史文化保护的重心和现代化建设的中心进一步交叠,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空前的冲击。
(4)历史文化整体彰显不足
馆藏文物利用率偏低,未能发挥作用。乾陵、汉阳陵等知名度高的文化遗产点也多孤立发展,未能利用组群效应,形成富有文化主题特色的遗产旅游线路。众多古遗址及陵墓管理模式滞后、展示利用手段不足,难以彰显咸阳的秦汉文化氛围,与秦汉文化在西咸地区古代文化中的地位极不相称。
(5)历史城区与历史街区的整体风貌破坏严重
明清老城区的尺度和色彩整体上延续了明清古城的风貌,但在城市改造的过程中逐渐被破坏,城区内原先重要节点之间及城市与渭河之间的景观视廊逐渐被破坏;城区内的历史街区的肌理和尺度虽延续了传统风貌,但近年来由于未能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部分历史建筑遭到破坏或被拆除。
4名城保护的保护主要内容
(1)保护层次与体系
基于咸阳名城特殊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及其在我国历史文化格局中的地位,本次规划借鉴了国内若干重要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初步确立了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空间层次与体系。保护范围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中心城区的保护范围涵盖咸阳主城区和新城。规划以明清城区(即历史城区)、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四大重点区域,以咸阳中心城区为主体,同时对咸阳市域的历史文化遗产做了挖掘和梳理,保护范围及内容首次涵盖市域所有无形与有形遗产。保护内容包括物质形态要素和与非物质形态要素两大部分。规划初步构建了咸阳市域、中心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古迹四个层次的保护体系,这四个层次形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另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也纳入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体系框架。
(2)保护主要内容
2)中心城区的保护。中心城区的范围涵盖主城区和新城,保护内容主要包括整体格局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地段体系的保护、整体环境体系的保护。保护重点为秦咸阳宫遗址、五陵塬遗址、明清老城区及渭河区域。整体格局保护山水格局、地形地貌,城址变迁等。整体环境的保护主要为对历史城区建筑高度控制和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与视廊控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中心城区的保护在强化了西咸两市历史文化遗产空间的联系,将西咸两市的历史文化保护格局进一步对接协调。
3)历史城区及历史街区的保护。历史城区是名城保护三大重点之一,重点是保护整体格局,包括保护斗杓形城市轮廓、传统街巷格局、视线廊道、控制历史城区内的整体高度,新建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必须与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本次规划历史城区的总体保护架构为“一区、二轴、二片、三带、四结点”。“一区”为明清城区保护区,“二轴”为两条历史文化街区,“二片”为文庙凤凰台片和果子市片区,“三带”为采用分级保护的方法,按照控制的要求,全区划分为绝对保护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四节点”为清渭楼广场、凤凰广场、西门口绿化广场、古渡遗址博物馆;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中山街―东明街和北大街-果子市街两片历史街区,用分级保护的方法,将两片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两级。除过两片历史街区外,还划定了历史风貌控制区以及缓冲区,以实现旧区与新区风貌之间的自然过渡。
4)历史文化区的保护。规划确定秦咸阳城大遗址保护带、汉帝陵大遗址保护带、唐帝陵大遗址保护带为三大历史文化保护区(未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划定各个大遗址保护整体保护范围以及遗址区内帝陵、秦宫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应加快推进大遗址保护带整体保护的专项规划。
5结语
随着西安国家化大都市的建设的推进,历史文化遗产将在咸阳市域乃至更大的范围内统筹协调保护与利用,同时也应逐步与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网络、生态环境保护网络等相整合。历史文化名城及其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协调名城保护与发展,需要政府、专家、公众以及相关的名城的全力协作,咸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历史文脉的传承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何国涛。 回顾历史文化名城发展,加强保护管理当议[J].四川建筑:2003,(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篇二
[关键词]: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老区 古城保护 高度控制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一、概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从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文物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可分为7类:①历史上以政治中心为主的都城、省城、州城或府城、县城;②依托山水名胜和重点文物古迹的名城;③以传统手工业、商业特别著称的名城;④少数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突出的名城;⑤边境、口岸及长城沿线以军事防御为主的历史城镇;⑥以海外交通为主的港口名城;⑦重点革命纪念地名城。[1]其中有不少名城会同时兼备上述的几个特征。
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
在我国的109个历史文化名城中,各城市都有自己各自的文化特色和历史情况。因此,在对它们进行保护规划时所采用的方法应当应地制宜,量体裁衣。笔者就以下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方法进行了尝试性的分析。
(一)保护历史老区和建设新区,在规划上“分而治之”。
这种保护规划方法主要是保护在保护老城区的同时,另辟地段建设新区。既一个是来自城市历史舞台的遗存和记忆,反映历史文化的古城保护区;另一个是来自现代的城市存在,反映当代城市的建设和城区发展的新建区。在我国经常见到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采用这种保护规划的方法。
1.平遥古城保护规划的布局结构
平遥古城是国内现存最完整的古城之一,应全面保护下来,但它同时又要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不同于一般的文物古迹,发展和保护是两个同等重要的问题, 不能顾此失彼。因此,在对古城保护规划上,明确提出了全面保护古城,开辟新区,新旧完全分开的方针。[2]平遥祝古城的保护规划对平遥县的县城布局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整个县城划分为四个区DD古城区、西关区、东关区和城南区。每个区之间都用绿地、河流进行分隔,并使古城所在的城北地带形成一个开阔的视野区。这样调整的目的在于将古城区与新建区分隔开,可以完好地保护古城的内部空间的同时,也保护了古城周边的外部空间形态及生态环境。形成良好的新、旧区断代清晰的城市形态。
2.广州历史名城保护
首先,在旧城的保护规划上,强调旧城的中轴线上的城市与自然环境的依托关系。利用越秀山上的中册纪念碑做为旧轴线的起点,将南北走向的白去山脉与旧城区的传统轴线连系在一起,轴线的南端原来至北京路,在保护开发的思路指引下,延伸至南端的珠江水系,并将毗邻珠江的重要景观控制端点定位为海珠广场。延着城市的传统轴线,两侧的规划是北京路商业步行区和解放路的高第街步行区,并分布老城区的民居建筑,以此共同构成了广州旧城区的核心空间结构。
其次,开发天河新城区作为城市的新中轴线。以广州的“大门”东站作为新轴线的起点,沿着中轴线设置广州体育中心,南至珠江边的海心沙小岛,直到珠江北岸的广州电视塔。新中轴线的东西两侧建设了广州的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商业建筑,构成了广州的新区核心结构,与旧城轴线遥遥相对,让这个古老的城市充满了新的景象与生机。
再次,在对历史人文景观与建筑的保护规划上,设置了沿珠江风景河段的西关大屋--荔湾风情保护控制区、沙面英法殖民地建筑群保护区和新河浦的独立宅院保护控制区域。这样的布局规划体现了广州城市格局的保护与发展的统一。
(二)旧城建筑高度控制的保护规划
建筑的控制高度决定了城市的天际线全景轮廓,是形成城市竖向形象的重要因素。所以,在城市规划中对建筑进行限高的措施是有重要的作用的,它可以使得城市的建筑天际轮廓线营造出美学的特性。
1.北京旧城建筑高度控制规划
(1)旧城的空间规划成就
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北京,是世界上著名的古都。现今的北京城是元朝、明朝、清朝的皇城所在。它是在原有老城的基础上向外扩展发展起来的。明清时期,北京城的城市格局禀承了中国历代都城规划的传统思想,尊重宗法礼制。在这种儒学思想的指导下,北京城的城市空间形成了平缓开阔,宏伟壮丽的意象。
它的城市空间布局采用了重点突出的中轴线设计,空间序列组织平缓开阔,建筑的高低起伏形成了优美的天际线,城市的外廓层次清晰、节奏分明。
旧北京城的三度空间呈现出有机的秩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旧城建筑高度控制的措施
为了能很好地保存旧城的历史遗韵,政府在进行旧城规划时在建筑的高度控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努力的尝试,并积极开拓名城的保护思路。主要采取了下列的一些措施:根据旧城内建筑文物的重要程度进行空间的三个层次的高度分层控制, 具体体现为:
①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旧北京城的天际轮廓线,在中轴线上紫禁城保护区和天坛保护区等重点文物建筑的周边,对新建建筑的体量、高度、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例如新建筑的层数以一层居多,体量尽可能低矮平缓,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屋顶的形式以保留原古建筑的型制为最高级,新建筑若采用坡顶则以灰色调的单层檐屋顶为主,以起到背景的作用,与老建筑形成对话关系。
②在旧城内对历史文物建筑以及它所在的地理环境应该进行整体的、重点的保护。在新建建筑的高度控制上,应进行重点的控制。在新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其做法是在原有的文物建筑保护区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片区, 并且着重对这片保护区进行高度的限制,这种做法有利于对整个旧城高度的控制。
③环绕旧城周边的新城区建设已经高楼林立,但应控制再建建筑的高度,采取由旧城中心向新城逐渐增高的趋势,但应避免新城的天际轮廓线过于单调,空间形态无序的情况。
2.拉萨布达拉宫地区的空间保护规划
在拉萨,布达拉宫与故宫一样在当地具有崇高的地位,并具有极其显著的地标特点。布达拉宫海拔3700多米,主楼依山而建,共有13层,总高117米。它的建筑高度是拉萨城最高的,统领着整个城市,也象征了宗教地位的崇高而不可侵犯。
在城市远郊远眺布达拉宫,亦能带来视觉上的震撼效果。因此为了保护这种视觉效果以及小乘佛教在当地的宗教信仰的地位,在新建的区域内应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虽然以往拉萨城的规划建设对建筑高度的控制做得还存在不足,但随着文物建筑保护规划意识的推广,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对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在今后的建设中有所改善 (见图2)
(三)古城的旅游开发保护规划
从历史与和文化的角度来看,我国有一些旅游资源级别相当高的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拥有不可或缺的宝贵资产:①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风格的自然景观;②具有文脉传承和历史沉淀的城市古建筑和历史街区。这些珍贵资源的价值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枯竭或贬值。相反,随着旅游业的兴旺,它们会不断地增值,并持续下去。因此,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和保护规划中,如何正确处理新城市建设与历史街区、古建筑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成为历史古城规划工作的重点。例如丽江古城的保护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丽江古城始建于宋末元初。古城内独具特色的小桥、流水、人家、纳西象形文字、纳西古乐等文化景观,使之成为了融自然、历史、民族文化为一体的世界著名的旅游城市。
在对这个千年古城的保护规划上,提出了要将古城的民族文化、民族特色,原真地完整地保留下来,使其成为一个“活着的古城。因此,在丽江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之时,为保护古城, 降低古城人口密度, 按遗产专家的建议, 有计划、有步骤地外迁了部分居民。并且,根据保护遗产原真性的要求, 对古城居民的民居修缮、装饰、交通等都有严格限制。在对古城的开发与保护问题上,进行了这样的安排:
(1)新区脱离旧城发展。在新城区发展建设与古城的保护方面,采用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手法:①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有风貌,对古城部分进行完整的保护,并在完整保护的大前提下,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逐步的改造和微调;②在新区的建设上,则根据现代化城市的生产生活需要,进行积极的发展建设。
(2)保持高原水乡的特色。丽江古城的水是古城之灵魂。没有水,“小桥、流水、人家”的大研古城将会黯然失色。因此,在古城的保护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对丽江水系的保护与治理,例如:采用了加强植树造林,建造水源保护林;建造蓄水库、建立完善的下水道系统,严禁污水直接排出溪流等举措。
(3)对古城的街道系统进行保护与完善。
三、结语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篇三
关键词:古迹保存;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史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process, the history relevant to the preservation of ancient sites, ancient relics and the legal system building of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historic & cultural ancient city protection during the past 100 years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are fully reviewed and sorted out. At present, China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aus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ctivities, and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concept and action are gradually geared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Key words: ancient site preservation;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historic & cultural city;history of protection system
中图分类号:TU981-0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3-27(7)
作者简介:张 松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
1 古迹保存100年
我们的古人很早就认识到城市建筑对人的精神和意识影响重大。2200多年前,刘邦刚建立起汉朝,萧何即开始建设壮丽非凡的宫殿,征战归来的刘邦起初不解,在听到正是因为胜负未定、天下未稳,所以才需堂皇的宫殿来体现帝王显赫的解释后,方才明白宏伟的建筑可以稳定人心的道理。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历史上每遇改朝换代之时,总会对前朝的宫殿、城池等建筑进行彻底地破坏。项羽火烧秦咸阳,“大火三月不灭”就是典型的例子。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枪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明目张胆地抢劫与盗窃我国的古董、古物,任意掠夺和破坏中华民族的文物古迹。还有以考古为名,掠夺珍贵文物,以及以非科学的方法对古迹遗址进行调查发掘,致使许多古代遗迹和遗物再次遭到破坏和掠夺,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面对种种破坏和掠夺行为,文物保护问题开始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也促使我国开始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立法。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设立民政部,拟订《保存古物推广办法》,并通令各省执行。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一章第三节中,将“保存古迹”与“救贫事业、贫民工艺、救生会、救火会”等作为“城镇乡之善举”,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第五条)。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涉及古物、古迹保存的法律。但是由于清政权飘摇不定、政局纷乱,文物保护并未得到各省督抚的重视。
时至民国五年(1916年)3月,当时的北洋政府内务部颁发了《为切实保存前代文物古迹致各省民政长训令》,同年10月,该部又颁发《保存古物暂行办法》,共5条,要求各地对待古物应“一面认真调查,一面切实保管”。
民国十七年(1928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共11条。同年,在著名教育家蔡元培主持的国民政府大学院内设立了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机构――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委员会共有委员20名,除蔡元培先生外,还有陈寅恪、张静江、林风眠、易培基、胡适、傅斯年、李四光、徐悲鸿等文化、科技和政界著名人士。
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2日,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共14条,明确要求将在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等方面有价值的古物作为保护对象。1931年7月3日,颁布《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1932年,国民政府设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裁撤原隶属教育部的古物保管委员会,同时还制定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当时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文物调查活动,并就境内盗掘和毁坏文物古迹的案件予以追查并制订保护办法。时任古物保管委员会登记科长、编审科科长的傅雷,用笔名“傅汝霖”编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呼吁“会同内政教育两部发起保管古物运动,举办大规模之宣传工作”。后来古物保管委员会递交了“函请教育部,通令全国学校尽量协助,保存古物古迹事项,并设法于教科书内,插入保存古迹古物之材料”的议案。
《古物保存法》和《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吸取并借鉴了西方近代文物立法的成果,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法律的轨道,是辛亥革命以来宪法精神在文物保护领域的直接体现。这些法令和机构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物保护法规和国家古迹保护专门机构,是国家实施文物保护与管理的滥觞。
正是由于两个古物保管委员会的努力,相继出台《古物保存法》、《古物保存法施行细则》、《采掘古物规则》、《古物出国护照规则》及《外国学术团体或私人参加采掘古物规则》、《暂定古物范围及种类大纲》、《古物奖励规则》、《非常时期保管古物办法》等一系列保护、保管文物的法规,中国文物保护的立法工作终于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由于时局动荡,尽管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在文物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没有形成一个长期稳定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文物管理机构,法规基本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各地大量文物仍处于管理不善的状态。
2 文物保护60年
2.1 1961年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1949年之后,新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就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管理不善的状态下逐步建立起来的。国家针对战争造成的大量文物破坏及文物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从1950年起,通过颁布有关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等一系列措施,加强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
随着国家工农业的发展,各项基本建设工程的进行以及法制的不断完善,制定一个文物保护法规的事宜提上日程。1961年3月4日,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国家保护的文物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2)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3)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5)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同时,还公布了第一批18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建立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将一批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革命纪念建筑、石窟寺、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刻等公之于世,置于国家制度的保护之下。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整个法律框架尤其是针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受这个暂行条例的影响很大。
此后又于1963年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实施方法》进行修改,对《文物保护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做了补充和深化。由此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制度。
2.2 1982年《文物保护法》的制定
始于1966年的“十年”,使国家刚刚建立起的文物保护制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以“破四旧”为代表的一系列革命运动使文物古迹遭受了广泛的、前所未有的人为破坏,以致形成了一种忽视文化、忽视传统的“破旧立新”的社会倾向,在今后的岁月中产生了长期的不良影响。直到70年代中期,文物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恢复。197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3条第174条中规定了对违反文物保护法者追究刑事责任。1980年5月17日,国务院了《关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认真保护各种有历史意义和艺术价值的古建筑、石刻、石窟等历史文物”。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奠定了国家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制度的创立。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文化领域里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从1982年开始实施以来,只在1991年对该法的第30条、第31条做了修改。实践证明,这部法律对于提高全民族的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没有《文物保护法》,我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截至2006年,国务院分6批公布了合计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82年版的《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
2.3 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全面修订
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条款比1982年法有大幅度的增加。1982年法全文只有33条,新法为80条,增加了近一倍半。此次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在内容上是一次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如何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新的历史时期文物法制建设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修改工作紧紧扣住这一主题,在保留原法一些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其内容做了大幅度修改,使其更符合文物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
把近20年来被实践证明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原则确定下来,在总则中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第四条),这一方针既符合文物保护的客观规律,又符合我国的国情;既强调了文物保护,又兼顾了文物的合理利用。它进一步规范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保护和抢救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利用是以保护、抢救为前提的,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利用,是有限制的利用。
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四条)。同时还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九条)。
新法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二十四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第九条)。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半年后,国务院总理于2003年5月18日签署国务院第377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3 名城保护30年
3.1 名城保护法制建设历程
1978年开始全面推行改革开放,进行大规模的城市更新和改造建设,以城市空间和土地资源利用的再分配形式在城市形态上支持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然而在这些城市建设之中,许多历史环境,如历史城区、传统街市、地方古镇、名胜古迹等,被成片地加以更新改造,遭到前所未有的建设性破坏。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交流的加强,国外对城市历史环境的保护观念逐渐被专家学者们所认识接受,进而提出我国保护“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想法。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报告。
1982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并指出:“保护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对于继承悠久的文化遗产,发扬光荣的革命传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批准公布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现在部级历史文化名城总数已达110个。近30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两方面均有较大的发展,也积累了一些富有中国特色的规划经验。
1980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及批准的暂行办法》和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强化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通知》等文件,促使文物保护工作同城市规划走向结合。1986年国务院文件中提出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 “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核定公布为当地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区’”。1993年10月,在襄樊召开了首次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会议和第六次名城研讨会。这次会议提出了建立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设想,还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正式讨论。
1994年3月,由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共同组成了“全国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名城保护的执法监督和技术咨询,并把专家咨询建议正式纳入名城保护管理的政府工作范畴,提高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同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保护规划的内容、深度及成果,促使保护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向规范化迈进。
1995年国家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中重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维修和整治”。1996年6月召开了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会上经过讨论达成共识,认为“历史街区的保护已成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一环”。
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文物、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在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建设中,特别是在城市的更新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城建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具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同时加强对文物古迹特别是名城标志性建筑及周围环境的保护”。1997年8月建设部发出《转发的通知》,通知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特征、保护原则与方法,并对保护管理工作给予具体指导。
2005年7月15日、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是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而制定的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技术性规范,为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以及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了依据。对确保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对各地制定相应的保护政策和实施措施,具有规范作用和指导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切实保护城乡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传承、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文化基础,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4月2日国务院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条例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护条例确立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整体保护的原则,强化了政府的保护责任,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重点加强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条例具体作了以下规定:
(1)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2)强化政府的保护责任。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3)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4)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进行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的活动的,应当制定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明确对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并要求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同时,对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明确了审批程序,要求审批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2 地方性保护立法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出台之前,不少省市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保护条例。如《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9年)、《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2001年),对指导本省的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名镇的工作起到积极作用。近年来,北京、苏州、西安、广州、福州、长沙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在名城保护立法方面推进迅速,效果明显。如北京市制定了包括《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05年)、《北京市历史文化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内的名城保护相关法规,作为法律依据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严格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山西省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在国内较早的制定了一系列相关保护条例。如:《云南省丽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制定,2005年改为《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昆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995年)、《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山西省平遥古城保护条例》(1998年)等。
从总体上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在保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还远远落后于形势和实践的需要。如果说名城的破坏有着多种多样的原因,而法规条例的缺乏肯定是其中之一。凡是名城保护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其保护法规条例及相关立法一定比较完善,如苏州、丽江、平遥等历史名城就是实证。在城市化快速推进、大规模旧城改造还在进行的时候,必须对忽视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倾向加以控制,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今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立法工作亟待加强和完善。
3.3 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1988年11月10日,建设部、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重点调查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物的通知》,国家主管部门对近代的建筑价值有了新的认识,逐步开始重视其保存与再利用问题。通知发出后,在各地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展开了不同程度的近代建筑调查,经过多年努力,推荐数处优秀近代建筑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4年3月,建设部又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城市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其保护对象包括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建造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专项立法的进程,做好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规划制定的保护措施。至此,可以说近现代建筑保护已经成为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各地城市历史建筑保护的状况看,一些城市的近代建筑遗产保护制度的建设已经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近现代建筑遗产保存较多的历史文化名城。2000年,厦门市开始施行《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为鼓浪屿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适合近现代建筑保护客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上,可以有自荐、推荐或实地调查的多种方式,确保历史建筑资源信息来源畅通;对不同类别建筑采用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等不同控制措施;对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明确限定;设立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明确违反规定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对厦门鼓浪屿的近现代建筑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上海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成为国内该领域较早的探索实践。针对上海的历史文化遗存主要为近代建筑的实际情况,1989年上海市公布了第一批共61处优秀近代建筑,并全部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91年12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1993年公布第二批175处优秀近代建筑,1999年公布第三批162处优秀历史建筑。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管理制度由政府规章上升至地方性法律,并借鉴了国外在历史保护方面的先进经验,它标志着上海城市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较为完善的阶段。2005年按照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程序,公布了第四批优秀历史建筑234处(740幢)。至此,上海的优秀历史建筑总数达到了632处,计2138幢,总建筑面积约400万平方米。
作为对国家制度的补充,地方性的保护制度针对本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情况以及近现代建筑遗产的特点,采取更具灵活性的保护措施。厦门、上海、哈尔滨、武汉等城市的实践探索,对全国近现代建筑遗产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2008年7月1日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要求保护“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历史建筑,即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外的建(构)筑物。在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的措施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历史建筑清单,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原则上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4 结语
今天,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已经成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有关遗产保护的国际事务中,并和其他国家或组织一同制订了部分重要文件。这些文件虽是国际经验与智慧的结晶,也足以表明,我国遗产保护正在更多地接受国际大熔炉的考验。2005年,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和山西省建设厅主办的“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国际研讨会”在山西省碛口古镇召开,与会代表共同签署了《中国古村镇保护与发展碛口宣言》。2006年“4・18”国际古迹遗址日,ICOMOS中国委员会、江苏省文物局和无锡市人民政府成功举办“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会议通过了《注重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工业遗产保护的无锡建议》,呼吁“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鼓励区别对待、合理利用工业遗产的历史价值”。同年10月在西安古城召开的“纪念《西安宣言》发表一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以《西安宣言》的主旨精神为中心,围绕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世界遗产保护、城市考古和历史名城保护、保护培训和科学研究等主题进行了广泛的学术讨论。
从关注乡土建筑、产业遗产、文化线路、20世纪遗产等新的保护对象和保护命题这一现象看,说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按国际组织制定的保护原则精神处理相关热点问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思想与具体行动上,与欧美等先进国家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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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篇四
关键词:边疆民族地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伊宁市;伊犁
Abstract:Yining is one of the National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ies announced by State Council in 2012. It is located in the northwest frontier area and is the capital of Yili, Xinjiang. Yining is a strategic place of frontier defence since ancient times, and is a multi-ethnic, multicultural city, with distinct historic and 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s. As a historic and cultural city in the frontier ethnic area, Yining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with complex historical process, insufficient historical data, weak research basic, and multiple ethical languages and customs, etc. Taking Yining as an example, this planning combs the sequence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explores the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can reflect the historic and cultural values, regional and ethical culture characteristics, urban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conforms protection objects in the levels of the city territory, the historic urban area,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s and historic monuments; proposes scientific measures with self-characteristics; and achieves he systematic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s:frontier ethnic area;historical and cultural city;conservation plan;Yining; Yili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5)-02-91(6)
1 规划背景
1.1 概况
伊宁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西北部伊犁河谷盆地中央,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首府。历史上,伊宁所在的伊犁河谷是民族变迁频繁、文化交流密切的地区,并且在政治和军事地理上具有控扼全疆的战略地位;近现代,伊宁是西部地区首批对外开埠的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反抗沙俄侵略的前沿阵地;今天,伊宁是国家和自治区向西开放的门户城市和天山北坡经济带西部中心城市,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共有维吾尔、哈萨克、汉、回、锡伯等37个民族在此居住。复杂而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使这个城市独具魅力,并保存有丰富多样的历史文化遗产。2012年,伊宁市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伊宁市所在的伊犁河谷地区,历史上有“伊利”、“伊丽”、“亦烈”等名称,清代由乾隆皇帝正式定名“伊犁”,取自“犁庭扫闾”,寓意平定叛乱、边疆安宁。
广义的伊犁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的1市8县,即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尼勒克县、新源县、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和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大致涵盖伊犁河谷的地理范围;狭义的伊犁,单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伊宁市。
1.2 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考虑到伊宁市行政区划范围较小,而其所在伊犁河谷在中国西北边疆的历史发展中具有鲜明的独特性和完整性,因此在本轮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对历史文化特色的研究不局限于伊宁市域范围,而是扩大到整个伊犁河谷,即广义的伊犁。在技术方法上,通过对历史记载和考古遗迹的研究,从伊犁河谷地区历史上城市建设、演变以及伊宁市的历史发展变迁入手,了解伊犁与伊宁市的历史渊源及继承关系,将伊宁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定位在政治和军事特色、民族和文化特色、近现展特色、革命特色四个方面,并明确了能体现特色的现存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具体如下:
伊犁是涉及我国边疆安全的战略性要地,是游牧民族理想的生活居住地,也是历史上中原王朝在西域建立统治的核心地域之一,对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伊宁市的多城格局是伊犁政治军事特色的主要见证之一。
伊犁是历史上西域各民族团结、文化交流的集中体现地区之一,是游牧和农耕文化、东西方文化、各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等多元文化交汇并得到传承延续的重要地区之一,是新疆近现代十三个世居民族形成过程的最突出的代表地。伊宁市的六星街、前进街、伊犁街等各历史文化街区和体现各民族文化的历史遗迹,是伊犁多民族聚居、多元文化交汇和继承发展的重要体现。六星街见证了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结合的历史进程,是全国罕见的独特案例。
伊宁市是近代中国西部地区首批开埠的通商口岸,其近代民族工业的发展开全新疆之先河,近现代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也在全新疆占有重要地位。新疆近现代民族工业在此开端,近现代商贸、文化教育等事业发展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留下了文丰泰商号、吐达洪巴依旧居、塔塔尔学校等重要的历史遗迹。
伊宁市是辛亥革命向新疆推进的战略据点,是国际支援中国抗日战争的重要口岸,是新疆三区革命的起源地和指挥中心。在新疆地区近代民主革命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留下了三区革命政府政治文化活动中心旧址、烈士陵园、阿合买提江旧居及中苏民航飞行员培训教导总队旧址等珍贵的革命纪念建筑。
2 规划研究框架与重点
2.1 研究框架
根据对历史文化特色与遗产价值的评估,保护规划调查研究了伊宁市现存的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并提出了规划研究的总体框架,试图整体全面又突出重点地保护名城物质空间要素和历史文化内涵(图1)。
2.2 研究重点
在研究中,保护规划着重关注了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地域和民族文化特征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演变过程等方面。
2.2.1 历史价值的再挖掘
通过对历史地理的研究发现,伊宁之所以具有十分突出的政治军事地位,是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的。它位于天山山脉和其支脉科古尔琴山所夹的伊犁河谷内,三面环山,便于防守。从大的区域交通来看,还有利于控制东西南北的相邻地域,是兵家必争之地。
清代中期,乾隆帝统一新疆后,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管理天山南北。伊犁成为了新疆的军政管理中心,至今保存有记载平叛功绩的格登碑和伊犁将军府(位于霍城县)。同时建设了伊犁九城,作为驻防和屯垦之所。现在伊宁市域内有九城中的惠宁城、熙春城、宁远城三座,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
2.2.2 民族文化的再认识
伊宁所在位置,自古便是东西方交流的重要通道之一,交汇融合了东西方文化和多民族的文化,这种特征一直延续到今天。城市中既有维吾尔、乌孜别克、回、东乡等族的清真寺,也有佛教寺院,还有从西方传入的东正教、天主教的教堂,体现了文化的包容性。
这里的各族人民都善于互相学习、借鉴,例如维吾尔族民居的大门吸收了汉族民居的形式特点,与南疆的维吾尔族民居有显著不同;乌孜别克和维吾尔族的民居带有俄罗斯建筑风格;锡伯族和汉族的四合院也借鉴了当地的一些装饰形式,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文化的融合(图2、图3)。
2.2.3 城市发展的再延续
通过历史地图的对比和实地调研发现,伊宁的城市形态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这里水网密布,历代古城选址都与水系密不可分。如今的城市道路也是沿水形成的,不是正南正北的规则形态。尤其在市区南部的前进街、阿依墩街和伊犁街历史文化街区中,沿水自由生长的肌理更为典型。另一个因素就是人工规划形成。例如宁远城的方形城池轮廓和十字大街,采用的是中国传统建城模式;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是西方的放射形路网和中国传统院落-街坊形式的结合,还象征了盛世才统治时期的“六大政策”;斯大林西路,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采用的是棋盘式路网。这些不同的格局形态都应该注意保护和延续。
3 规划层次和内容
3.1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3.1.1 保护伊犁河谷的自然环境
伊宁市域倚山带水,北部为天山西部山脉――科古尔琴山南麓山地,南部为冲洪积扇和河谷阶地,伊犁河自东向西在霍尔果斯河口流入哈萨克斯坦境内,最终流入巴尔喀什湖,其伊宁市段长35千米,其支流有皮里其河、诺艾图沟、铁厂沟、干沟、南台子沟和界梁子沟等。此外,市域内还有人民渠、北支干渠、团结渠等用于灌溉的人工河渠,它们见证了伊宁市农垦开发的历史。
保护规划提出要保护北部山体的完整性,控制开山采石,对已破坏的山体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划定河道蓝线保护各条人工和自然河流,加强沿河景观绿化建设。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为伊宁提供良好的生态屏障,而且对体现城市选址、建设和发展的历史有重要作用。
3.1.2 保护古城之间的联系路径
市域内的惠宁城、熙春城、宁远城三个古城体现了伊宁历史上的政治军事地位和作用,因此保护三座古城遗址,对凸显伊宁的历史价值和地位,强化人们对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规划针对三城分别提出了保护措施,同时还提出保护它们之间联系的路径,这条路从宁远城起,经熙春城、惠宁城通向伊犁将军府所在的惠远城等其他六城,是很重要的历史通道。
3.1.3 保护有特色的传统村镇
伊宁市各乡镇特色鲜明,多数村落是随着伊犁九城建设而形成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例如汉宾乡原为屯田的绿营汉兵驻扎处,克伯克于孜乡是维吾尔族农民屯田处,今天仍延续了农业为主的功能;潘津乡苏拉宫村自清代起就是满族人聚居的村落,至今保存着“颁金节”等满族的习俗;巴彦岱镇的回族民间舞蹈、民歌和民间故事等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塔什库勒克乡保存着汉族祭祀土地神和火神的习俗等。
保护规划针对各乡镇特色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主要保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街巷格局、环境要素等,尤其需要注重保护村镇周围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保护村镇与山水之间的和谐关系,保护丰富多彩的民俗文化(图4)。
3.2 古城格局的保护
3.2.1 保护三座古城形态和遗址
惠宁城位于伊宁市区边缘,目前还保存有夯土所筑的城墙遗址。保护规划划定了惠宁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未来在城市建设用地扩张时,要避免被建设用地侵占。内部可建设遗址公园,发挥文化展示、休闲游览等功能。
熙春城位于市区北部,宁远城位于市区东部,目前这两座城已无城墙遗存,仅从城墙拆除后所修道路的位置和走向上可分辨出古城的轮廓形态。保护规划提出,对于熙春城的保护,搬迁现有的单位,控制建设用地,建设绿地;对宁远城,沿原城墙轮廓建设环城绿带,控制宁远城内的建筑高度,强化格局特征(图5)。
3.2.2 保护历史街巷
道路街巷格局是历史城区格局肌理的骨架,是人们获得历史城区空间感受最直接的地方。保护规划根据历史街巷保存的实际情况,采取分类措施进行街巷的保护和街道景观的展示。走向、宽度基本维持原状,两侧建筑一般为低层建筑,并延续和保持了传统临街建筑立面特征的历史街巷,应保持其现有名称和走向,不得拓宽,控制街道两侧的建筑高度和立面形式,延续传统街道景观。延续清代和民国时期的街巷走向,但是其道路名称和宽度都已经发生改变,两侧也大都是现代建筑的街巷,在未来的城市建设中不得改变其位置和走向,建设具有伊宁市地方特色的街道景观,发挥其历史标识的作用,为城市居民留下历史记忆。
3.2.3 保护视线通廊
根据历史上古城及周边的标志性景观和建筑划定视线通廊为:墩买里麻扎―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陕西大寺―金顶寺。控制视线通廊内的新建建筑高度,重点保护墩买里麻扎-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陕西大寺、陕西大寺-后滩水库、陕西大寺-金顶寺共四条视线,展示各历史地标建筑的轮廓线,展示宁远城与花果山、后滩水库等山水的关系(图6)。
3.3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评定标准和街区历史价值、风貌特色的分析,保护规划划定了六星街、前进街、阿依墩街和伊犁街共四处历史文化街区。
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区北部,建于20世纪30年代,六条主要街道呈“星形”放射,其他街巷围绕中心形成六边形的环状。这种放射的形式,是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作为一个独立的居住区,在全国也十分罕见。保护规划提出保持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中心放射+环路”的格局,打通被阻断的巷道,在不改变原有尺度的情况下,使六星形的格局更加完整,展示中西方城建文化结合的特点。
前进街、阿依墩街和伊犁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市区南部,形成于清代,是沿密布的水网自由生长起来的,街区内街巷随着水渠走向而自然弯曲。保护规划提出要保护路水相伴、街巷蜿蜒曲折的格局,延续具有地方特色的庭院绿化和道路绿化。
在各历史文化街区中,应重点保护锡伯族民居、汉族民居、维吾尔族民居、乌孜别克族民居、俄罗斯式建筑等丰富多彩的建筑形式,重点突出各民族民居相互学习影响的特点。
同时要保护街区内的多民族习俗、节庆等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铁器制作、传统靴制作、维吾尔刺绣、十二木卡姆艺术、纳格尔鼓、赛乃姆、维吾尔民歌等手工技艺和民间曲艺等(图7)。
3.4 文物古迹的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实施保护与管理。加强对三区革命政府政治文化活动中心旧址、拜吐拉清真寺宣礼塔、三区革命政府旧址、墩买里麻扎、中苏民航飞行员培训教导总队旧址等文物古迹本体及环境的保护和修缮。俄(苏)驻伊领事馆旧址、阿合买提江新华西路旧居等文物古迹修缮后应对公众开放。建设金顶寺遗址公园,展示游牧文化和本地区历史上的宗教文化。延续拜吐拉清真寺、陕西大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功能,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的宗教活动,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应确保文物的安全。
保护规划中深入发掘了能体现伊宁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多种类型建筑,并选择其中保存状况较好、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确定为历史建筑,如体现农垦水利文化的后滩水溪磨坊、体现多元文化的各民族传统民居、体现近代西方文化的东正教堂、体现近代建设发展的伊宁红旗电影院等。对于所有的历史建筑,规划都划定了保护范围,并由市政府进行公布、建档、挂牌。
鼓励历史建筑继续使用,通过利用形成对历史建筑的长期维护,延长建筑寿命。历史建筑可以作为居住、商业、办公、手工艺作坊和宗教文化活动场所,鼓励在历史建筑内开展传统手工艺制作等非物质文化表演和传承活动,但不应改变历史建筑的外立面形式。
历史文化街区内私人产权的历史建筑的展示,可以参考一些国外历史文化街区或青岛关的做法,在征得使用者同意的前提下,平时大门开启,使用栅栏来保证安全,使得历史建筑院落的景观可以被街道上的参观者观赏到,并建立展示说明标牌。
4 结语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创立三十余年来,业界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保护方法也不断完善,从保护各个历史文化遗存发展到分类、分级、分层次的系统保护方法。一般而言,保护对象和保护方法的确定,往往是基于对城市历史地位的认识、现存遗产价值的评估和城市特色的总结等做出的。而作为一个边疆民族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首先,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伊宁政权更迭十分频繁,该如何定位其历史地位和作用;其次,伊宁市聚居着37个民族,以维吾尔族为最多,那么其民族文化特色该如何判读;第三,伊宁的城市形态既不是一个规划而成的规则形态,也不完全是一个自然生长的有机形态,而是不同历史发展过程的拼贴形态,该如何划定其需要保护的范围,这些都是在规划中必须要考虑到和重要因素。
在本次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历史文化研究的难度,首先在研究中从更广阔的时空角度梳理城市发展的历史脉络,将伊宁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定位为控扼全疆、稳定中原。自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伊宁所在地区正式被纳入中原王朝的版图,唐代在此区域驻军,元代设行尚书省,直至清代设伊犁九城,为新疆的军政管理中心,可以说,伊宁在各朝历史中,对于祖国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由此,伊宁市域范围内的三座古城及其之间的联系路径成为保护的重中之重。
其次,在研究文化特色时,我们发现,伊宁市最大的特点就是“交融”,这里的维吾尔族民居和南疆的中亚伊斯兰风格民居完全不同,它们融入了汉族、满族和俄罗斯族等多民族的特征,这是与历史上伊宁曾有汉营、满营等军队驻扎,以及俄罗斯开埠通商等情况分不开的,直到今天,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汉、回等民族仍然杂居在一起。因此保护伊宁的传统建筑,不能简单地分类为某民族民居,而是要保护各民族互相学习的建筑特色,例如笔者就见到一位维吾尔族老人住在锡伯族式样的民居中,不但保留了锡伯族民居的主体特色,而且在细部上加入了很多维吾尔族的装饰元素。
第三,针对伊宁市拼贴式的城市形态,我们通过解读史志档案中城市建设发展的记载,对不同时期的城市地形图、遥感图等资源进行对比判读,勾勒出城市的生长轨迹,将中国传统的方城、西方特点的放射形街区、沿水系自由生长的街区等不同历史时期延续下来的地段都划入历史城区(图6),实现整体性的保护。同时通过规划视廊、联系路径等,体现各组成部分之间以及与山水环境之间的关系。
最后,我们在制定保护规划时立足于深入细致的公众参与调查和广泛的意见征集,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民族风俗,在保护的同时关注民生,着重提出了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的措施,加强规划和实施的有效衔接,对本地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发展起到了科学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 三个古城的城址轮廓及城门位置、名称根据《西域地名词典》绘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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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驭寰。 中国城池史[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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