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泡面作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0篇】,希望同学们阅读之后能够文思泉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政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职责的具体表现
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是初步的工作,接下来更重要的环节是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工作。由于食品安全风险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我国规定了三大类食品安全标准决定了其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在我国,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以及对违规产品进行处理。[2]上述机构的执法过程也即实现了其监管职责,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执法和监督体现了很大程度的一致性。同时,针对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食品安全标准备的案审查制度也是相关行政卫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体现。
二、我国政府在管理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从1965年8月18日批准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到1988年12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再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逐步的完善中,但是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在制定、执行、监督等各方面尚存在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各种标准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
我国作为世界人口大国,长期以来政府注重的是解决几亿人民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国家也陆续出台了一些规章、条例以约束行业作业,我国现行的有编号的强制性食品标准多达4916项之多,散落在质检总局、农业部、原卫生部等国家部委里。[3]这种分散重复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标准导致了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同样也给执法带来了很多困难:到底应该以哪一种标准去认定某种产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针对我国分散重合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整合形成一套系统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因为食品安全标准是涉及食品问题的共性的问题,不存在太强的地域差别性,所以不应赋予地方太多的制定权;再有企业本身是以逐利为目的的,也不应放开其制定权。在确有必要赋予二者制定权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查制度或者立法中直接规定一旦出现需要制定的新的标准就必须纳入到国家标准的层面,这样才能保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国家研发投入不足
食品安全标准多涉及到比较高深的物理和化学知识,而要全面分析食品安全问题又需要高精细的仪器设备,这就需要巨额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但是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立法和实践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更没有涉及到研发资金投入,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研发能力不足,无法掌握食品安全问题的前沿问题,无法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力不从心也无法开展食品安全隐患的预防工作,造成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由于人类认识的有限性,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给人类提出新的课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又是人类维持生存的重要问题,所以政府有责任加大对食品领域的科研投入。我国现有的研发能力有限,更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对食品领域研发的投入,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科研人才,保证科研所需的资金,更新科研仪器设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把影响人类健康的隐患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标准执行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在尚未建立独立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机制,各级卫生部门、农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在执法过程的同时行使监督职能。[4]由于多部门行政执法的混乱以及行败现象严重,这样监督机制不能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所依必须引入行政部门之外的监督机制。食品安全问题是涉及到每一个人健康和生命的重大问题,所以每一个人都对自己所食用食品的安全性有话语权,所以应建立公民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监督检查机制。由于食品安全标准是比较专业的概念,大多数的公民无法直接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但是公民有合理信赖由权威部门制定出来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符合其身体健康要求的,并且完全有能力做一个合格的标准监督主体,对自己的的健康和生命负责就是对他人负责。所以在食品安全立法中应纳入公民监督机制,保证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得到正确的适用,全民互动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作者:张世娟单位:安徽大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财政投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建设,充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职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确定或者调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的具体职责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和应用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公益广告,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第九条消费者应当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养成健康的饮食习惯,不购买、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许可。许可证照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生产、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得生产、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应当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厂房)、设施、卫生环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依法附加标识。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所使用的添加剂、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条码和执行标准等事项。
生产、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或者容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主要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事项。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编号等事项。
食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禁止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条贮存、运输食品必须使用安全、无害、清洁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食品的场所及运输食品的车辆不得存放或者残留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贮存、运输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并将投诉处理情况的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节食品生产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禁止使用非食用、无合法来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食品。
食品生产不得加入药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既是药品又是食品,并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食品生产档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
食品生产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原料进货验收记录,包括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二)食品生产记录,包括投料情况、生产工序和生产数量等;(三)食品检验记录,包括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数据;(四)食品销售记录,包括食品销售对象、数量、批次和日期;(五)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的处理记录,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批次、原因,以及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食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生产者不得出具合格证明,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生产该类食品资质的企业。
受委托方应当查验委托方的营业执照、特殊食品批准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标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查验委托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明文件。
第三节食品销售
第二十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进食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标准、已经超过保质期和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进货台账、档案管理、索票索证等制度。购进食品时,应当按照批次查验其购进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食品来源证明,查验预包装食品标识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关票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食品批发者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批发的食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供货商联系方式等事项。
食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等档案不得伪造,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保证市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和购进食品的查验制度。
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食品销售者依法销售,定期对销售环境、条件和进场销售者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节餐饮经营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从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购买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购进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查验并建立购货记录;(三)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制作加工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四)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餐饮用具;(五)从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个人卫生要求;(六)在外卖食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时间和保质期。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者可疑变质时,应当立即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堂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省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依法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高风险食品确定为监督管理重点。
第二节食品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的下列事项,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地方标准:(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物质的限量要求;(二)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四)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标准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范围,拟定年度食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明确制定地方标准的食品品种和制定数量,并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之后即行废止。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价,适时对现行标准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制定、修订、废止地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修订、废止食品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组织专家论证,听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食品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食品检验检测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协调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推进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
鼓励社会检验检测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食品检验检测服务。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制度,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
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条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检测,应当指定检验检测人独立进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有检验检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公章。
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并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三十七条制定地方标准、开展风险评估、实施监督管理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依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食品检验检测情况;对同一生产批次的食品的检验检测数据,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节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召回的;(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四)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将召回的食品定点存放,准确记录召回食品的品种、规格、批号、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承担召回费用。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应予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召回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记录材料、整改措施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者的召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召回结果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和统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提供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关部门交叉管理事项或者同一事项内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组织协调并统一,或者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联合。
第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会、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二)食品标准;(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估结果和高风险食品目录;(四)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监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预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及时;重要节假日前,应当节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报道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客观、真实,报道夸大、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消除影响。
第六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条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报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制定本部门年度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的范围、品种、数量、环节等。抽查食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抽查,及时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有关不安全食品投诉、举报时,应当立即对相关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时,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监督抽查的日期、人员、内容、结果等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和抽查记录。
第五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许可证颁发、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增加对信用记录不良者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频次。
第五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示制度,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公示;将被吊销许可证照的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获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隐患食品的流向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可以合并完成的,应当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有查处职权的监督管理部门,并移交相关材料。有查处职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五十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抽取样品,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当事人对监督抽查的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廉洁奉公,文明执法;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查;对违反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六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食品安全投诉或者举报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将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三)对违法行为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四)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五)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六)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餐饮经营者收取监督抽查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标准组织食品生产的;(二)原料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食品未经检验合格出厂销售,以及对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证明的;(三)违反规定在食品中加入药品的;(四)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的供货商购进食品及原料的;(五)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食品标识不按规定标注的;(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装标识或者说明书的要求,销售的散装食品和外卖食品未标明有关事项的;(三)委托生产食品的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标识或者说明书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设备、容器包装贮存运输食品的;(二)贮存运输食品的场所、车辆存放或者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三)贮存运输食品中违法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的。
第六十九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档案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记录食品品种、规格、流向等相关事项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购进食品时未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的。
第七十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召回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一条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第七十二条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以隐匿、转移、变卖、占用、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或者服务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一)不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的;(二)不按规定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三)不按规定建立市场内食品安全制度和审查入场销售者经营资格的;(四)不履行检查督促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为了便于大家掌握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全面理解和正确实施这部法律,以下对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作一介绍。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不断改善,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去年发生的三鹿牌奶粉事件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在现行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面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由国务院法制办负责起草。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7月成立了由中央编办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此后,法制办在经过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的名称改为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7年10月31日讨论通过后,于2007年12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2008年4月20日,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从4月20日至5月20日的一个月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包括政府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行业组织、普通消费者,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国际洋酒生产商协会等国际组织在内的各方面意见11327件。通过对意见进行整理,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包括: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的关系,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等。对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立法机关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对法律草案作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经过2007年12月、2008年8月、10月和2009年2月四次审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可以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经历了从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到多个部门实施分段监管的变化。1995年制定的食品卫生法确立的是由卫生部门统一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管的体制。依据这一体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卫生部门还负责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卫生事故的处理。但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2003年3月19日,辽宁省海城市部分小学生及教师饮用豆奶,引发食物中毒,其中涉及2556名小学生,中毒人数达292人。豆奶食物中毒的原因是,活性豆粉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素等抗营养因子未彻底灭活。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对食品缺乏安全感,对食品安全问题反映强烈。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于2004年7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了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也就是说,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了调整,从原来由卫生部门一家管的体制变为多部门实施分段监督的体制。
我国目前实施的分段监管体制,尽管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职责不清等问题,但总的来说,这一体制的确立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整个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从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到食品的生产加工,再到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链条较长,监管环节众多。单个部门的力量难以实现全程监管,必须由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监管。现行的由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也是历经多年、反复多次研究形成的,如果作大的调整,可能会给执法工作造成波动,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因此,食品安全法维持了现行的分段监管的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对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等,规定由一个部门负责监管。这样规定,既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又有利于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从而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使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发挥更大的效能。此外,考虑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不可能永远一成不变,将来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变化,国家可能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以适应监管实践的需要,所以食品安全法特别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作出调整,以适应食品安全执法的需要。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的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根据之一。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
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部分。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除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外,还有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已达2900余项。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将行业标准排除在标准体系之外,主要是为了标准的统一。目前食品标准存在政出多门的问题,针对同一种食品,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如苹果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农业部颁布的无公害标准、绿色标准、外观等级标准,这些标准往往相互矛盾,给食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管理带来问题。因此,食品安全法从统一标准的原则出发,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上述规定,从制度上确保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即由一个部门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食品安全法还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科学合理就是要实事求是,尊重农业生产和食品生产的客观规律,既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同时也要与我国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简而言之,制定的标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要把标准制定在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标准定得太低,不能保证食品安全,也不利于我国食品工业水平的提高:标准定得太高,脱离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的实际,也会对我国的食品行业发展和市场上的食品供应产生负面影响。
(四)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为了强化生产经营者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安全法同时确立了以下制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1、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2、索票索证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台账制度。
3、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明确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有关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五)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同时,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加强了对保健食品的监管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适用特定人群,主要调节机体功能。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热情,希望通过平衡膳食增进健康,这种需求促进了保健食品行业的迅速发展。目前,我国保健食品产业增长十分迅速,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已审批保健食品8900多种,共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640多家,年产值达到1000多亿元。我国的保健食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添加了中药材的保健食品。约占保健食品的65%左右:另一类是国际通行的营养补充剂,约占保健食品的35%。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管理,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确立了对保健食品的审批制度,规定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产品及说明书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此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通用标准》、《保健食品生产规范》等法规和文件陆续出台,使保健食品的审评、注册、生产、管理等各环节都逐步得到规范。但是就保健食品行业目前的现状而言,还存在着一些企业搞虚假宣传、添加违禁物质等问题,需要法律加以严格规范。
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要严格进行监管的原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按照国务院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目前是由该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对保健食品的产品和说明书进行审批。
(七)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
故。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很大危害。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很多,有主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守法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也有客观上的原因,如食品的生产经营链条比较长,我国现阶段的食品生产经营总体水平不高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力争不发生事故: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存在,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避免事故危害的扩大。为此,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包括:
1、报告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事故处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是做好信息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责任追究。食品安全法规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上述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八)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十倍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规定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具体是:
第一,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二,对违法的食品企业既要给予罚款、罚金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又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明确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_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三、制定食品安全法的意义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建立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确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可以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解决我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从而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保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五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1.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立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主要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不超过十倍的损害赔偿制度,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流通许可制度,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制度等。另外,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从源头上遏制问题食品的流通,取消了食品范围内的免检制度。总得来说,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规定侧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事前防范上来了,说明国家更加注重民生,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切身利益,更加以人为本、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2.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 首先,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可知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多部门分散管理的体制。国务院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最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的协调及指导,统筹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又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但根据201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等进行整合,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并不在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此,我国基本结束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散模式,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使,但另一方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撤并也是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失去了具体的事务执行机构,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能的发挥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且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等必须遵守的基本标准。近年来,国务院卫生部着力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对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重新修订、整合,卓有成效。首先,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一批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其次,卫生部循序渐进的进行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整合,部署了数百项食品卫生标准的清理工作,对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含量等标准通过科学研究进行了一些修订;最后,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真空地带进行了填充,出台了一批新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如乳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等。总得来说,在监管标准上,体系已逐步趋于完善,但仍然要加倍警惕新的食品毒素等的出现。 (二)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不清,导致互相推诿 在《食品安全法》的制定过程中,以往食品安全“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一直为专家学者所非议,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弊端,根据其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增设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然坚持了由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主体并行监管,使得监管主体之间仍然存在职责权限不清的问题。如“地沟油”事件中,某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就称其局没有执法权,只有督查权,而该地卫生监管所则表示地沟油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质量监督管理局又认为地沟油的无证经营等问题应当有工商局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源于各部门的职责权限界定不清,更是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弊端的结果。 2.法治建设不全面,人民法律意识水平低 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当前法治建设在很多方面还不甚全面,遭受食品安全侵害时,人们的救济途径较少,仅能寻求法院的救济,并且通过诉讼来维权取证困难,成本过高、效率过低。另外,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很多人虽然意识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并没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引起足够重视,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不配合、不理解,特别是很多商业经营者、食品生产者,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认为只是繁文缛节,影响生产。民众虽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食品健康,但是也还没有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食品安全,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 对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要制定具体的制度执行规范,完善其配套规则,以使此制度能够切切实实的得到执行,能够对食品安全监管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上文所分析的问题中,对于召回制度,要制定一部关于食品召回的细则,明确哪些食品是问题食品,哪些问题食品又应当召回,召回的主体是谁,具体如何执行等问题;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则要细化法律规定,确定具体的监测机构及评估组织,并对监测及评估的结果的用途或效力进行规定,以使风险监测及评估制度在食品安全的事先防范机制中充分体现其价值等。总之,不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具体监管制度,还是其他立法主体、法律法规中的食品监管制度都应当有配套的实施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一些原则性的摆设规定。 (二)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 首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除了《食品安全法》等几部专门规定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外,还散见于各个单行法中,使得食品安全的执法依据不一,甚至互相冲突。应当以《食品安全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基本法律,对各个单行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解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交叉、重复、空白等问题,统一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依据,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对于我国还未来得及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及食品安全制度等,要加快立法进程,尽量减少法律管辖的真空地带,使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如要加快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饮用水安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审核,尽早填补法律的空白。 (三)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刚性行政主体 在美国,其食品安全局在性质上来说是一个行政机构,能够对各个行业的各个企业展开食品安全调查,发现问题的能够给予处罚及制裁。而中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由多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享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力,主要履行的是综合协调、监督指导的功能。由此也导致食品安全委员会只能在宏观上引导国家食品安全治理的政策方向,起到的仅是引导作用,而没有实际的权威。我们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食品安全委员会变为一个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刚性行政主体,使其具备对问题食品企业的制裁权力,不仅能从宏观上把握食品安全的政策方向,而且也能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具体的行政管理,双管齐下,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执法性,或许能改变中国食品安全的现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与质量。 (四)全面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 人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人民公共监督权利的行使对食品安全至关重要。人民的监督遍布食品安全的各个角落、各个链条,调动全社会人民力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提高全社会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道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向那个机构、哪个部门寻求救济,应当如何追究不良商家或生产者的食品安全责任,这就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氛围,全社会保卫食品安全。全面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管理将起到重大的实效。 作者:张静 单位: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六
1、食品卫生安全主管领导责职制度
为保证学院和学院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从业人员更好地履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职责,加强对学院食堂和教师、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用餐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责任制。
(1)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总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2)依法办食堂,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内供应的食品及饮料卫生安全。
(3)统一指挥,督促学校的各有关食品卫生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和教师、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
(4)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学校食物中毒或流行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处理的紧急预案。
(5)责任人如果管理工作不到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高质量的要求搞好服务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配合学校积极搞好饮食供应,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不断改进经营方式,切实保障饮食卫生及供应工作。
(3)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禁患有传染病及其它不适应饮食从业要求的疾病患者从事食堂工作,无健康合格证不准上岗。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确保所供应的饭菜及其它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5)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及餐厅必须整洁卫生,菜案、面案分开,生食、熟食分开,严禁污染、腐烂、变质及隔夜食品出售。
(6)各类炊具、餐具要指定专位摆放,不准放置地面。炊具、餐具要定期消毒。
(7)积极采取防鼠、防蝇、防虫措施,并按卫生防疫部门要求抓好消毒工作。
(8)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要力求做到饭菜可口,品种齐全,档次搭配适当,确保饭菜质优价宜,让学生满意。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怍人员要不断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中要态度和蔼、一视同仁、文明服务。
(1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要积极配合学校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3、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做好食品验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败变质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验收,并有专人负责,把好第一关。
(2)食物生熟分开,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开,生荤菜设专用盛器(红色或涂上红色标记)存放,未洗与洗净的蔬菜盛器分开装载(绿色或涂上绿色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要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严防生熟食品污染。对剩饭、剩菜要妥善保存,严格处理。在供应前必须单独重新回锅烧透。
(4)餐饮具要严格消毒。熟菜盆、打饭用具均应在开窗出售食物前进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实行“四过关”,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5)严格实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须实行“四隔离”,即: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7)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发,勤洗内衣,勤换工作服;上班时必须佩戴“二白”(卤菜问须佩戴“三白”),开饭时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时间严禁佩戴戒指、手镯、手链、耳环,不准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体员工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a主动参加每年一次的体检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b每天小扫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扫除1次。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c实行每周一、三、五的卫生检查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台,并记录在案。
4、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制度
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有许多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及其设备应符合消防和劳动防护规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加强火源管理,油灶、煤气灶、电器设备及电源控制机房有专人负责,下班前,应将所有的电源切断。
(3)随时消除油渍污垢,将易燃物品置于远离火源的地方,厨房和仓库内禁止吸烟。
(4)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检查。
(5)加强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定期组织对所有消防设施的检查。
(6)未经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经理批准,禁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场所。
5、健康晨检制度
(1)专人负责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天上班的晨检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每日配合晨检人员做好工作,主动报告有无发热、腹泻、手外伤、呕吐等情况。
(3)凡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咽喉疼痛、呕吐等现象的工作人员应暂离岗位并及时治疗,待身体恢复后上岗。
(4)做好晨检记录,并妥善保存—学期。
6、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日检制度
(1)专人负责每日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内外环境整洁,个人卫生达标,操作过程正确。
(3)确保无一人带菌参加工作。’。
(4)监督从业人员遵守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7、食品采购验收索证制度
(1)学校一切食品必须定点采购,每年初对定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对合格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供货质量要求。
(2)每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向供货商索要此批食品的检查合格证或者化验单(即索证)。
(3)索证时对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必须查清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
(4)索证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检验单位印章。
(5)包装食品必须检查食品标签,严禁“三无”产品进库。
(6)食品进库或制作加工前必须由验收员验收,并签字。
8、食品储存卫生制度
(1)存储食品仓库必须做到卫生、整洁、整齐,食品与杂物严格分离。
(2)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及蚁蝇孳生地,防止交叉感染。
(3)库房内地面平整、硬实,严禁直接裸露土地,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接射入,保持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4)库房内有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发霉、变质发生虫子。
(5)库房内设立食品垫离板、存放台、存放案,做到所有食品离地离墙。
(6)食品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卫生管理、食品和原料出入库登记、检查保管制度,做到定期清洗、消毒、换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避免尘土、异物污染食品。
(7)对进库的各种食品原料、半成品应进行验收和登记;掌握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9、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工作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1)必须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每年体检和培训至少一次。
(2)上班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帽,头发不露帽外。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如熟食、盒饭等均应戴口罩。
(3)上班前和便后应洗手消毒,不得穿戴工作服、帽和口罩进入厕所。
(4)在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
(5)操作区严禁吸烟,严禁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出现其它易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6)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每餐出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双手消毒除菌)、勤换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擦香水,不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7)工作时不赤膊、不赤脚、不穿拖鞋和背心。
10、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1)坚决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格执行“五四”卫生制度,即:
a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烂变质食品。
b成品(食物)存放“四隔离”: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c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d环境卫生实行“四定”:定人、定物、定时、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e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内衣,勤换工作服。
(2)烹饪人员必须使用新鲜原料,对变质、霉变、虫蛀的原辅料,不予加工制作。
(3)加工食品要认真负责,避免外熟内生的假熟现象发生。
(4)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盛放熟食,不用生揩布擦洗餐饮炊具。
(5)生熟盛具标志明确,调料盛器内外干净,操作场地无积水、无污垢,冰箱内按规定存放食物,防止生熟、荤素交叉,杜绝食物中毒事件。
(6)工作结束,擦洗干净调料盛器,按规定加盖。灶上灶下必须冲洗干净,垃圾及时清除。剩余原料及时入库保存。
(7)荤、素原料严禁着地放置。灶头有试味工具,食物有留样备验制度。
(8)门窗、玻璃明亮,照明完好。
11、食品冷藏卫生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工作人员要根据食品的种类选择冷冻或冷藏法保存食品,动物性食品应置于冷库或冷冻箱中保存;果蔬类食品及随即可用食品应置于冷藏箱中,在4℃左右的温度中短期保存。
(2)冷库或冰箱应该经常检查其制冷性能,由专人负责定期除霜和除冰块、清洁和消毒,使其保持整洁无异味。
(3)进出食品应有记录,做到先进先出先用,已腐烂或不新鲜的食品不得放入冷库或冰箱内保存,已解冻的食品不宜再次冷冻。
(4)冷库中的各类食品应分开存放,生熟食品不得混放,食品与非食品类不得一起冷冻或冷藏,不得在冰库中存放私人用品。
(5)冷库或冰箱因停电或故障导致储存的食品解冻,在重新冷冻前要进行清理。
12、食具消毒卫生制度
(1)食堂食具清洗消毒工序合理,严格按照“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的制度操作。
(2)食堂有专人负责保管消毒剂,并定期查验消毒剂的有效期。
(3)食品加工器械用后及时清洗,并有保洁措施。
(4)容器、用具生熟分开放置和使用,并有明显识别标记。
(5)专用餐具清洗消毒,消毒后餐具应存放在专用的密闭或保洁柜内。
(6)食具消毒应达到规定的药物浓度、时间和温度。
(7)专用保洁柜须保持清洁、无杂物、无苍蝇和蟑螂。
(8)己消毒与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在存放柜上有明显标记。
(9)餐具消毒后应无水渍、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
13、烹调卫生制度
(1)食品要现烧现吃,必须烧熟煮透,防止外熟内生,隔顿隔夜要回锅。
(2)做到成品与半成品分开,生与熟食品分开。
(3)生熟盛器严格分开,并有明显标记。
(4)成品及时进入各餐间,防止污染。
(5)严格每餐做好留样和登记工作。
14、调料间卫生管理制度
(1)窗无灰,玻璃光亮,照明完好。
(2)六面光洁。墙角、天花、灯架、无积灰、无蜘蛛网、无吊灰。
(3)无霉变腐酸异味,货架、台面干净,调料存放合理。盛器清洁卫生。
(4)调料间无私人物品,无不洁工具。
(5)灭害措施得力,保持灭害工具常备,并全天侯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5、卤莱间卫生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必须双手洗净,穿戴“三白”。
(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专间内禁止吸烟,无私人杂物,无变质食品。
(3)每餐营业前,必须按规定配制消毒水,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必须保持在250ppm(百万分之),必须将刀、砧、抹布、操作台面、盆、夹、勺、铲、电子秤台面等一切用具进行消毒处理。
(4)开窗出售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熟食。
(5)熟食专用无霜冰箱内禁止存放生类食品和其它食品。盛放熟食必须使用盒子,并保持冰箱整洁。
(6)严禁销售无证熟食。进货渠道必须正规,如违反规定,卤菜制作人员不予加工。
(7)严禁出售未经回锅的隔顿食品,严禁敞开作业。
(8)以“三专一严”(专人、专用、专门工具,严格消毒)制度为基础,严格生熟交叉。
(9)熟食间必须有良好的防害、防尘、隔离措施。必须装备杀菌消毒灯具,定时开灯杀菌。
(10)保持窗明台净,六面光洁无油垢。
16、操作区卫生管理制度
(1)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理。
(2)及时做好落手清,禁止刀、砧等交叉使用,防止污染。
(3)坚持每天两次小扫除,每周一次大扫除。
(4)严禁在操作区(含出售间、厨房间、仓库、蒸汽锅房)内吸烟、吐痰。违皮者将严肃处理。
(5)严禁放置个人物品,严禁赤膊、穿拖鞋或穿着非工作服、帽上班操作。
(6)严禁佩戴戒子、手镯、手链、耳环等外露饰品进行上岗操作。
(7)严禁瓜果蔬菜着地存放。
(8)保持操作区场地洁净卫生、墙面光洁,无蜘蛛网、吊灰,吊扇、照明设施完好,无灰尘。
17、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天天搞好落手清,每周一次大扫除。
(2)食堂四周的环境清洁、明沟畅通。大小花池内无杂草、杂物。
(3)门口沿墙无张贴、无自行车停放。
(4)泔脚桶(池)、洗碗池内干燥、无残汤渗出、无酸味、无污垢。
(5)洗碗池下水道畅通,无堵塞,龙头完好无漏水,沿墙明沟无杂物,并保持干燥,下水道保持畅通无阻。
(6)垃圾箱四周保持无外溢、无污水,并设有防蝇设备。
18、饭厅卫生管理制度
(1)饭厅内六面光洁,门窗玻璃洁净明亮。
(2)灯架、电视、吊扇无积灰,照明完好。
(3)餐桌、凳椅见本色无油垢。
(4)实行餐中清理残渣剩烫,保证后来就餐同学的餐桌洁净。
(5)地面干燥、无污垢、油腻,墙面无污迹、油渍。
(6)饭厅外墙四周沿墙无杂草、杂物,明沟洁净干燥畅通。
(7)泔脚车、桶内外洁净,无汤水渗漏现象。
(8)洗碗池附近必须配备相应有效防害措施,保证厅内“四害”得到有效控制。
19、餐饮机械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详细检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荤、素加工时,必须全面清洁冲洗(刷)、保洁后再使用。严禁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交叉连续使用,防止混昧、污染。
(3)机械加工后,应及时擦洗和清理,防止机内残留原料因变质而污染新的原料。
(4)使用完毕保洁后,必须加盖防尘、防害,对设备加以保护。
(5)必须保持机械使用场地的清洁、干燥。
(6)严禁在机械设备(含消毒箱、蒸饭箱)附近烘烤衣物。
20、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负责人卫生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及防疫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网络,责任到人。
(3)定期进行食品卫生、防疫等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负责实施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4)实行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卫生、防疫工作检查评比,大力表彰食品卫生、防疫工作成绩显著的班组和个人,从重从严处理违规操作和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人和事。
(5)定期召开卫生、防疫专题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通报校内外食品卫生、防疫重点的情况,确保本单位的食品卫生与卫生防疫工作与社会接轨,不出差错。
(6)做好“五薄一卡”的记录备案工作。
21、长假后清扫、消毒、验收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全体人员长假后提前l天上班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学习。
(2)对食堂周围环境进行全面清扫。
(3)对餐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4)对仓库、保洁橱、冰箱作清洁、整理、食品分类、分架、隔离、隔地存放,容器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对灶头、液化气、锅炉进行检修,确保安全。
(6)暑假期间对食堂墙面进行粉刷,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进行全面整改。
2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应积极主动参加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知识及技能培训。
(3)学校定期对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各类食品卫生法及饮食卫生知识,提高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卫生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一、以网格化监管为契机,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科学划分网格,明确责任片区。网格化监管是以我局为一个一级网格,将各工商所辖区分为九个二级网格,二级网格下又划分为__个基本网格,基本网格内分布着我市____户食品经营户,我工商局在每个网格内指定_-_名管理人员,明确规定网格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这个网格内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巡查,从而使责任更明确,管理更方便有效,提高了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二)制定有力措施,强化岗位责任。为贯彻落实好“网格化”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层层分解,通过网格化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使基层工商干部明确了各自的岗位职责,实现了谁的层面出了问题谁负责,谁的管区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确保制度落实,我局将推行网格化监管各个步骤完成时限都做了明确规定,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各分局(所)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局一把手及主管副局长亲自带队,多次深入基层就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调研,并及时将各工商所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通报,使得全局上上下下都动了起来,各工商所长带着网格管理员走街串巷,将制度上墙,并向食品经营业户耐心讲解各类基础档案建立、登记及管理规范,使得网格化监管工作扎实推进、规范有序。
(三)开展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出台了《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考核验收标准和实施办法》,以定期考核情况为主体,以季度通报和半年通报为补充,对工作成绩突出、监管成效明显的部门予以表彰;对反应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网格化的“网”上覆盖严密有效。
二、创新工作方式,丰富网格内容。
依托××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各分局、所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和辖区实际,不断丰富“网格化”管理内容。
一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我局在食品经营企业中都建立了一套包括监督检查记录、索证索票记录档案、进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不合格食品公示板、联系方式等在内的《食品经营户档案》,继续完善了食品安全工作整治实施方案及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等十项制度,继续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____份,免费发放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____余份。以××分局为例:将_名工商干部作为网格负责人分派到_个“网格”责任区,实行定格、定员、定责、定标,形成了网格化坐标式市场巡查监管体系。网格负责人从网格中认领自己所分管的食品户数,主动上门同市场主办单位和食品经营户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每月至少巡查两次,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要求业户签字,并做好详细巡查记录,回办公室后,用电脑、纸质表格分别登记存档,从而证明其产品质量处于不断更新的监督之中,同时也证明了网格负责人是否监管到位。从事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事中的监督检查,事后的应急处理三个环节,有效证明了监管是否到位,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能。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以网格监管促进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到位。为了引导经营者自律,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我局在全市辖区内按照严格的标准,创建了__家食品安全示范店,统一牌匾、统一标识、统一台账、统一制度。通过这一招数力图实现“从管千家到管一家、从管末端到管源头”的监管模式,网格负责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定期进行监督和巡查力度,不断指导经营者建立齐备的食品信息档案,并对其出售的食品信息、食品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工商部门还就近聘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社会监督员,实现近距离监督。保证了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货渠道正规可靠,从源头上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大大减轻了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和问责风险。示范店的示范效应是毋庸置疑的,良好的诚信形象和经济收益必定能够带动其他经营户自觉遵守食品管理的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让所有的农村食品店都成为放心店,可喜的是,我们向这一终极目标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推行网格化监管的最明显收获是网格负责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主动性、自觉性明显增强。开发区分局管理员××是一位即将退休的老工商干部,用他的话讲“电脑是年青人的玩意儿,活了五十多年了,就没想过去碰电脑”,而网格化监管又必须操作电脑,在面临学习电脑的压力下,他曾一度动过辞职的念头,在分局长和分局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如今的××同志也学会了用“一个指头”监管市场了,成了名副其实的网格干部。我工商局在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行业基本情况后,用“近距离、高频率”的监管方式避免监管的盲目性和突击性,将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控制在视线范围之内,保证监管工作痕迹清晰、控制有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创新监督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局采取了网格负责人与网格负责人、工商所与工商所之间的互检,局领导及各相关职能股室不定期抽检等方式,保证每个网格的“点”上无死角;所长要对网格负责人的《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每月网格负责人间交叉互检一次,所里每月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例会,研究解决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制定了食品安全应急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各网格、传达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网格负责人及时通知、实地检查,督促经营者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下架退市处理。
三、网格化监管使食品安全监管成效初显
一是夯实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了网格负责人的职责,促使网格负责人必须对自己网格的食品经营户进行逐街逐巷、挨家挨户的实地核查,干部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户数、坐落位置、主体经营状态、主体信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随之对主体的监管也更务实,注重实效。同时开展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求得食品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统一规范、万无一失,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增强了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通过网格化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使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食品经营业户都能自觉接受监管,主动拒绝经营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得到了明显的规范。业户玉xx说:现在好了,我们知道什么东西应该卖,什么东西不应该卖,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我们就像上了一次“经营”大学,懂得了“经营之道”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1.建立完善的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本校食品卫生管理,责任到人,杜绝校内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2.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依照《食品卫生法》要求到市卫生防疫站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每年年审一次。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3.餐厅、小卖部从业人员应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领取合格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平时应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5.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现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6.食堂食品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餐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必须清洗、消毒。
7.存放食品的仓库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篇九
1.全县24个乡镇,共有各类学校198所,其中开办食堂的学校150所(75.8%),服务学生23960人。150所食堂中,完全中学食堂8家,服务学生5360人;普通中学食堂39家,服务学生5647人;完全小学食堂26家,服务学生2201人;公立幼儿园食堂25家,服务学生4322人;民办幼儿园食堂49家,服务学生5462人;职业中学食堂3家,服务学生968人。
2.持证情况150所学校食堂,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72家(48.0%),其中普通中学持证率仅25.6%;共有491名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248人(50.5%),其中完全小学持证率仅34.9%。
3.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大部分学校均能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有定期检查抽查制度,但仍有一些学校将食堂对外承包当成一种创收方式。检查发现16所中学食堂(6.0%)对外承包,占中学食堂的34.0%(16/47)。实行对外承包的学校,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极不完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突出。
4.食堂内部设施配置情况150所学校中,食堂内部基本设施和功能分区基本达标的84家(56.0%),食品仓库配置基本达标88家(58.7%),清洗消毒设施配备基本达标71家(47.3%),餐饮具保洁设施基本达标79家(52.7%)。
二、存在问题
①食品加工功能分区:由于多数学校食堂在改、扩建前未经过预防性卫生学审查,大多未按餐饮服务规范要求进行功能分区。厨房空间狭小、设施设备落后,“三防”设施缺乏,一些学校在餐厅外加设餐饮“小饭桌”或小炒,食品加工制作时生熟食品和餐饮具混放,各种用具存放无序,食品加工程序混乱,加工过程存在交叉污染现象。
②食品仓库设置:有52家(34.6%)无专用食品原料仓库,一些学校由于食品库房潮湿,加上管理不善,未按规定隔墙离地、分类分架堆放食品,食品贮藏不合理。
③清洗消毒设施:蔬菜、肉类、水产品、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基本达标只有71家(47.3%),餐饮消毒具保洁设施相对完善的只有79家(52.7%)。
④食品采购管理:多数食堂采购大宗食品时索证索票不全面,大多未建立完整的食品采购台账,或登记台账记录不详,特别是鲜肉和食用油采购未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现象普遍。
⑤食品留样制度执行情况:一些学校对食堂食品留样制度未予重视和落实,检查所有中学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均不到位;幼儿园食品留样制度执行情况较好,但食品留样不规范,数量和时间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留样食品生熟交叉存放,甚至用生肉和疏菜留样,有的甚至无食品留样专用冰箱,留样记录也不完整。
三、整改成效
1.落实目标责任教育部门将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列为学校督导评估、综合目标考核和平安校园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各级学校明确校长为餐饮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校长与学校食堂负责人签订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实行层层负责,部分学校及时取消食堂对外承包,收归学校统一经营。
2.完善硬件设施教育主管部门在学校组织开展规范化食堂创建活动。幼儿园和二级以上达标学校先行对食堂改造提升,全部完成规范化建设,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3.规范食品采购开办食堂的学校和幼儿园,对米、面、油、蔬菜、肉类、禽蛋类、豆制品和大宗副食品等重点食品全面实施统一配送或定点采购,认真落实食品采购登记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4.健全管理制度所有学校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完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
四、影响整改的因素
1.领导思想麻痹中小学校普遍存在只注重教学质量和追求升学率现象,部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组织制度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安全管理细则及考核奖励办法,对食堂未投入足够资金进行整改提升;部分学校继续将食堂对外承包,由于缺乏校方对食品采购、加工、贮藏等的全程监管,承包者对食品采购把关不严,食品卫生质量难以保障。
2.经费投入不足有的学校由于经费紧张(承包人未增加成本投入),不重视投入资金来改善食堂卫生设施;部分学校由于校舍紧张,食堂被挪作他用,造成食堂面积狭小、操作空间混用,容易导致交叉污染;有的缺少冷藏等设施,食具和容器消毒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规模小、办园条件简陋的民办幼儿园,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对整改食堂不够主动。
3.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一些食堂缺乏经正规培训的厨师及从业人员,其管理者和加工操作人员往往只是社会人员或教师家属,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普遍存在个人卫生习惯差、缺乏食品卫生知识,无法保障食品安全。
4.地理条件限制学校安全供水农村中小学校受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多数使用山泉水或井水,加之缺乏或忽视严格消毒管理的措施,未及时对饮用水进行监测,影响饮用水和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
五、强化管理建议
1.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具有“易被放大、曝光、易影响社会稳定、甚至易出人命”的特点,不仅要从思想上重视,还要在责任上落实。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建立问责制度,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问责。
2.不断完善食堂硬件设施学校、幼儿园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对食堂进行规范改造,保证有足够的加工经营场所和食品仓库;有完善的“三防”设施、餐具消毒设施和食品留样设备等,全面实施规范化食堂建设。
3.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食品采购的台账;落实餐具消毒制度;建立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保障餐饮食品卫生安全;落实好食品原料管理制度,做到食品存放库房干燥、通风,定期清查库房食品,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鼓励学校引入HACCP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
【关键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创新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社会反响极其恶劣,使消费者对我国食品的安全性缺乏安全感,对食品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缺乏信心。据我国国际环保组织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电话调查资料显示,近九成受访者对市场上所销售的食品的安全性表示担忧,仅有12.9%的市民对市场上的食品质量有信心。另据《小康》杂志2010年关于“中国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的调查显示:有近七成人对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感到“没有安全感”,其中有52.3%的人“比较不安”,15.5%的人表示“特别没有安全感”。可以说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危机,创新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及运行机制。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实行的是分段管理模式,农业、工商、环保、质检、卫生各管一段。由于分工和责任不明确,这种管理模式容易造成政出多门、相互冲突、效率低下的局面:事前监督相互指望,形成交叉模糊地带和管理空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又互相推诿;某些环节,好几个部门同时在管,而另一些环节却没有一个部门管。并且,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程度、以及对部门自身的利益的追求都会影响到整个食品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转。因此,要本着“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优化行政部门设置和职能分工,尽量避免交叉和重复,提高管理效率。在立足于现实国情和食品产品自身特点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超越地方行政隶属关系的、跨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食品安全工作,避免因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专业差异而导致政策混乱及执法偏差,从而为处理部门之间的权属纠纷提供一个公正的规则体系,使各方都能认同和接受。通过协调统一的立法、执法、监督、检测、检验等,对食品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有效监管。
2、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都存在较大差距。标准总体数量庞大,相互间却衔接失调,既有交叉、重复又存在脱节和空白,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标准长期不变,有些标准与国际标准差别过大,如我国乳制品标准就曾被批评为是“全世界最差标准”。可以说,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多、乱、旧,严重滞后于消费者的需求。标准的混乱,必然导致管理失范和市场无序。因此,要及时更新和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明确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和标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指标等基本安全标准,加大对企业和行业标准的调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消除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多、乱、旧的现象。
3、完善食品市场准入、召回、和销毁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就是要从生产源头抓起,对食品进入市场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入市必须加印(贴)市场准入标记,否则不准进入市场。同时加强食品召回和销毁制度,对过期食品、变质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等缺陷产品,要及时予以召回和销毁,预防危害发生或扩大。
4、提倡企业进行自我管制和实施第三方管制。提倡企业自我管制,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监管成本,是市场经济趋于成熟发展的标志,也是根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最终良药。得益食品董事长杜诚斌说得好:“做食品就是做良心”。从第三方管制来看,包括志愿团体、社会中介组织或民间协会等在内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公共经济主体,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它们更贴近基层、更专业、更灵活,也更有效率。就食品安全而言,可以考虑确立第三方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风险评估和维权帮助,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社会监督。
二、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不足,维权力量薄弱,公众参与性普遍不强。尤其是低收入和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于假冒伪劣的食品警惕性差,安全意识缺乏,自救、互救能力较差,不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反而助长了不法厂商的气焰。
1、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公众参与是食品安全协同监管的有力保证和实现途径。政府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加强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如在社区、学校、农村等举办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图片展览、网络宣传等途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接纳程度,唤起和强化其食品安全消费的意识,进而自觉形成安全的饮食习惯,确保身体健康。
2、构建有效的消费者维权保障。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确保建立有效的消费者维权保障,从而形成维护食品市场秩序的强大的消费者阵营。政府有义务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避免造成现阶段各监管部门各自为政,信息零散、滞后,甚至相互冲突,以致于消费者无从选择的局面。为便于消费者投诉,应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管食品安全,要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食品安全事件的渠道,规范举报、投诉的反馈机制,以快速作出回应。加强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引导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行为,鼓励消费者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资源分散,部门、地方、条块之间应急处置衔接协调不够;应急的技术基础薄弱、信息系统建设滞后,需要协作应对食品安全事件时,人员、信息、资源等难以快速集结和联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