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自查整改报告范文(优秀4篇)

2023-11-21 00:15:03 范文 5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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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自查整改报告 篇一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充分履行区卫生局的法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监管体系和制度建设,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活动范围及主要内容

对全区基层医疗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围绕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行为,狠抓传染病防控、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逐一清查不留死角,全面增强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违法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一)全面清理整顿,摸清机构底数(6月15日前完成)

1.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注册、审批、校验管理开展全面复核清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进行更新,确保联网管理系统数据与医疗机构实际信息、数量的一致性。“国家基层医疗机构电子信息档案系统”的填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下一步的部署和要求办理。

2.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全区基层医疗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水平,重新严格核定诊疗科目,明确执业范围。达不到基本标准的,依法暂停执业,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填写,登记号码与本级卫生统计部门共同确定,规范使用22位分类代码。

3.进一步加强和推进规范化诊所建设,区卫生局结合清理整顿工作,严把评审标准,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并且及时将规范化诊所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1.加强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执业行为的监管,指导我区基层医疗机构加强基础规章制度建设,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严格抓好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考核。区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一级综合医院要建立依法执业档案,规范日常管理,落实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按时限和要求向区卫生局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健全医疗质量安全责任制。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2.医务人员(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开展执业活动。

3.区基层各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病历管理规定,健全完善门诊记录制度,确保门诊病人和诊疗情况的可追溯性。加强处方管理和使用,规范处方书写及保存。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设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或者指定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开展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处方点评工作。区卫生局指定部分点评工作小组,明确责任范围,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及时干预无适应证用药或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等行为。处方点评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4.遵照药品说明书使用药品,严格把握药品适应症、禁忌症等。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保证今年工作指标顺利完成。重点规范抗生素、激素等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严格落实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管理制度,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区卫生局核准。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认真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纳入制度实施范围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网上采购及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基层医疗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6.规范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人员必须取得区卫生局的资质认证后方可开展预防接种服务。具备接种资质的医疗机构要认真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严格执行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严禁强行推广第二类疫苗,及时处置和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严抓消毒隔离,杜绝感染事故

1.加强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手术室、透析室、口腔科、产房、消毒供应室及注射室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消毒”,杜绝一次性医疗用品复用。

2.加强和规范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医疗器械的清洗、消毒、灭菌等重点环节管理,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并建立记录。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建立健全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等进货验收登记制度和使用管理制度,索取、审核相关许可证明等文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防范医院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3.口腔诊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消毒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消毒工作质量。医务人员应当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及个人防护等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拔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印模托盘、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消毒。

4.严格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感染和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

5.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存放、标识,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交接时间、种类、重量等登记工作。医疗废物交送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集中处置。确定本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规范、安全。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假医、游医。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行为。

2.重点查处公立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给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或销售药品、保健品及医疗器械的行为。

3.严肃查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13个部门下发的《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要求,落实医疗广告监测制度,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医疗广告、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加大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严重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省卫生厅网站及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样本,每月公布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机构名单以及违规医疗机构的监测及处理情况,落实违法医疗广告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行为医疗机构法人告诫谈话、约谈和重点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

三、活动阶段

集中整顿工作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各阶段时间安排和工作重点如下: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3年4月下旬)。召开启动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部署集中整顿具体工作。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集中整顿和整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和活动安排,抓好各项工作内容的落实。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4月下旬-10月)

1.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按照集中整顿方案要求,结合2010年省厅印发的“全省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工作方案”,对临床科室、辅助科室、药房、实验室等部门全面梳理排查,查找医疗服务和质量管理方面的漏洞、薄弱环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不断加强管理,重点做好依法执业、制度建设、病历书写与处方点评、规范诊疗、服务环境、收费管理、院感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安全管理、重点传染病防控、医护队伍建设、重点科室建设等十二项重点工作,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医疗行为,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附件1)

2.医疗机构复核清理。在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区卫生局将会下大力查找基层医疗机构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夯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区卫生局将对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逐一复核清理,复核清理结果应及时与“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同步进行更新,信息更新做到及时、准确、齐全、不漏项,并与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数量一致。

4.区卫生局结合集中整顿工作,加大规范化诊所创建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审批挂牌,建立和完善“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制度,确保今年11月底前规范化诊所建设率达到100%。区卫生局每月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规范化诊所的名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1月-11月30日)。区卫生局于2013年11月对集中整顿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研究分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整顿工作,严格按照区卫生局集中整顿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工作。区卫生局将按照集中整顿方案部署,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区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要积极配合此次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集中整顿活动,认真搞好辖区医疗卫生单位的清理整顿、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准确的上报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和数据,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集中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科学设置规划,充实监督力量。区卫生局将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整体规划,科学设置基层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许可审批程序,规范许可审批行为,建立健全许可档案。疏堵结合,对符合设置规划及标准的,严格按程序审批;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杜绝“不审批、乱审批”的现象。按照“谁许可、谁清理”的原则,逐一复核,该整改的整改,该撤销的撤销。区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充实力量,配齐专业技术和执法工作人员,安排专人负责基层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和集中整顿工作。

(三)探索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监管。区卫生局和区卫生监督所将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和疾控机构积极参与,进行业务指导。充分依托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协管力量,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日常巡查制度,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巡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积极借鉴诊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探索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一级医院、专科医院管理模式,建立常态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监管长效机制。强化与工商、宣传、公安、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通过热线电话、满意度调查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及时受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舆论氛围。全区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卫生所、医务室、诊所及门诊部)以及一级医院、专科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区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考核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逐步完善医务人员执业档案。区卫生局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介,及时报道集中整顿工作情况,宣传法律法规和医疗知识,引导群众正确就医,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诊所自查整改报告 篇二

集中半年时间,开展以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和加强药品监管机制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下称“两打两建”行动)。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带有区域性、系统性特点和“潜规则”性质的药品安全隐患,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移送一批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完善监管规范和机制,提升药品监管水平。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打两建”行动领导小组(下称县局领导小组)。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两打”行动

1.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生产行为

(1)打击中药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打击非法生产提取物和从非法渠道购用提取物;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打击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打击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

(2)打击化学药品违法生产行为。重点打击使用化工原料、非法包装材料和不符合药用要求辅料生产药品;打击委托无资质企业生产药品和接受无资质企业委托生产药品;严禁未经批准委托生产药品;严禁企业委托生产无包装产品。

2.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经营行为

(1)打击网上违法售药行为。重点打击网上销售假劣药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对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一律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销售假药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打击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企业资质或接受挂靠经营,冒开、虚开发票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打击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买药品行为;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使用单位;打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虚假连锁挂靠经营,重点检查零售连锁企业是否严格按照“七统一”经营管理;打击零售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和不按GSP要求的经营行为。

(3)整治诊所非法药品购销行为。严禁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严禁诊所购销假劣药品;严禁诊所违法配制制剂。对整治中发现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假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标本兼治,切实抓好“两建”工作

1.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

(1)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相关规范建设。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负完全责任,建立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严把原材料购进关、严把生产质量关、严把产品检验关、严把上市后产品安全责任关,做到药品及其原料等可核查、可追溯,质量责任可落实。进一步加大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力度,加快实施进度,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强中药提取监管,严格执行中药提取的生产和管理要求,防止中药提取物的非法生产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委托生产行为,严格执行委托生产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强化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管理。

(2)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相关规范建设。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对所经营药品的质量和购销行为负责,做到严格购销管理,认真查验供货方或购货方的资质,开具或索要销售发票,确保药品渠道可控、流向清晰、票货相符。抓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完善配套的标准和规范,提高药品流通环节质量控制水平。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药品的管理规定,强化资质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规范网上售药行为。进一步提高药品电子监管能力,稳步推进全品种、全过程药品电子监管,发挥电子监管在药品追溯、打假查劣、信息统计等方面的综合效能。

2.加强药品监管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转变监管理念,拓宽监管思路,提升药品监管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药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加强药品监管信息公开,增加消费者获得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途径。探索建立药品质量安全赔偿等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引导企业切实承担起药品安全的首负责任。完善投诉举报系统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完善新闻制度,加强药品安全风险沟通。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功能。努力构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2)建立健全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企业状况、产品检验结果、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等情况,制定企业分级评定标准,实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强化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低信誉度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和产品检验批次。

(3)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每半年一次开展对辖区内药品安全的监督评价工作,注重发现和控制药品安全风险信号,避免造成安全危害。对发现辖区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可能产生隐患的,要及时约谈企业负责人。

四、职责分工

药品监管股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诊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和抽验中发现的案件进行查处,并负责案件上报工作;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两打两建”行动从2013年7月下旬开始,12月底完成。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启动阶段(7月底前完成)

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辖区“两打两建”行动的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本局根据全县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特点和监管工作状况,制定全县“两打两建”行动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全县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和启动“两打两建”行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组织和督促辖区内的监管相对人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此次“两打两建”行动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药品生产企业的自查自纠报告一式二份于8月25日之前报市局注册安监科。药品经营企业及诊所自查自纠报告一份于8月25日前交本局药品监管股。

(三)集中检查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集中检查期间,监管部门的检查与企业自查可交叉进行。按照上述职责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集中组织对辖区全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连锁和零售企业及诊所自2012年以来的生产经营(购销)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可进一步往前追溯)。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应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建议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按程序逐级上报或移送。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做好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县局要曝光的案件应报市局统一审查,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进行曝光。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对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受理其申报的药品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在规定时限内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问题产品坚决予以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召回的责任。对发现药品出现质量缺陷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产品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及时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召回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召回不力的,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并公开召回信息。对查获的假劣药品,一律立即查封扣押,坚决依法处理。对执行召回不力和市场清理不彻底的,予以严肃处理。

(四)巩固总结阶段(11月1日-12月30日):集中检查结束后,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诊所自查情况、集中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和总结评估。11月1日-11月30日开展回头看,针对集中检查阶段的检查情况,进一步查漏补缺,尤其对集中检查阶段提出限期整改的企业,重点检查其整改落实的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相关制度,进一步巩固检查成果,确保“两打两建”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领导小组应对“两打两建”行动进行总结,并于12月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总结材料应内容翔实,有具体数据和案例,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两打两建”行动总体情况,包括组织方式、检查范围、检查企业数、所占比例、检查方式等;自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包括已查实并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企业名单以及已立案但尚在继续查处的企业名单;对已查实并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违规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及罚款、收回药品GMP或GSP证书以及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统计;已制定的药品生产经营监管相关制度目录;已采取的措施和对今后工作建议等。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两打两建”行动作为重要的阶段性任务,明确工作机构和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当前正值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机构调整时期,要本着组建、专项行动两不误的原则,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顺畅、取得实效。

(二)依法履行职责。在监督执法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招商引资活动,不受无关因素的干扰,坚决防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问题。监管人员要自觉遵守监督执法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吃请和礼金等。

(三)强化部门联动。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争取支持,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对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违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移交互联网管理部门处理;对存在违法购销药品行为的诊所,依药品法规处理后通报卫生计生部门。

(四)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要按照新闻宣传的要求,规范信息。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每月23日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案件统计、主要成效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现重大线索或重要案件要及时报送市局食品药品稽查科。

诊所自查整改报告 篇三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市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成立了以王和平所长为组长的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班子会认真梳理、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整改方案。于9月16日召开全体职工会,通报政风行风评议情况及自查整改措施,力求通过此次整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解决行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深入自查自纠

一是根据整改方案要求,把“任务分解到位、职责明确到位、措施跟进到位、督导检查到位”贯穿于整改工作的始终,以科室为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每人写出自查报告;二是由法制与稽查科牵头,深入到经营户中进行调查,发放调查问卷,了解基本情况,拿出整改措施。通过自查,发现我单位少数执法人员中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差,工作方法简单,执法中存在不规范现象。

2、学习氛围不浓。

3、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较差。

4、执法力度不大。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全员业务素质。坚持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并不定期进行业务考核,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技能。

(二)加强廉政建设。完善勤政廉政制度,制定“公务活动十条禁令”、“禁酒令”、“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追究制”等,制作“卫生监督员上岗证”,全体执法人员佩证上岗,亮证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服务质量,着眼于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正确处理监督与指导,执法与服务的关系,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

(四)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印发了《济源市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汇编》,制定目标考核责任书,将执法行为纳入日常工作考核,由法制与稽查科组织不定期开展组织纪律、廉洁自律、行政执法行为稽查,凡发现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制,使监督执法工作更加程序化、规范化。

(五)认真开展行风评议活动,坚持开门整治,由法制与稽查科牵头,深入到经营户中,发放调查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对卫生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查起,从群众最期盼的事情做起,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整治,我市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卫生监督所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知。

(六)加大执法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快速应急机制,认真做好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几个月来,共受理各类社会举报投诉110余起,均及时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宜。同时,以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入点,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截止目前,共开展放射卫生专项检查、化妆品专项整治、月饼市场专项检查、保健食品专项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20余次,并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五小”专项治理,以彻底改善行业“五小”的卫生管理状况,为群众提供良好的餐饮、娱乐消费环境。几个月来,共检查经营户4000余户次,查获没收各类物品150余箱,货值20余万元,当场进行行政处罚313起,罚款15000余元,立案86起,结案76起,罚款620__余元。

(七)重拳出击,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

自7月份以来,集中力量在市区开展以整治无证行医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为重点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首先对市区的个体医诊所、村合作医疗所、社区诊所等进行过滤性检查,针对不规范诊疗行为制作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法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截止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00余台次,检查医疗单位300余户次,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200余份,受理举报投诉26起,开展集中取缔活动6次,取缔非法诊所28家,自动关门停业13家,没收药品、器械等共计142箱,货值20余万元,立案28

诊所自查整改报告 篇四

自从《母婴保健法》实行以来,我们努力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这道关卡,建立健全执法队伍,依法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大力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全面发展。这次检查中我们严格按照《产科建设标准》和卫生厅下发的《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提纲要求,在各医疗保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我局组织执法队伍进行专项检查,下面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情况及结果:

月日至月日,我们根据省卫生厅文件精神和检查提纲,由区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带队,通过采取看文件资料、现场查验、走访、等形式,对辖区内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情况和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质量进行逐一认真的检查。检查发现,杨陵区共有9家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开设产科共有6家,其中示范区医疗机构从机构人员资质到房屋布局结构、药品器械、制度措施等诸方面均能达到产科建设标准要求,村、两乡医疗机构产科管理比较规范,其余各医疗机构均存在一定问题。

二、检查结果及存在问题:

所查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母婴保健法》宣传不到位,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2、《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各种证件管理仍不规范,有两所医疗机构产科硬件设施与产科建设标准还有一定差距。

3、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无信息登记表册、各种孕产妇管理制度未上墙。

4、乡村妇幼专干待遇问题未能很好解放,致使妇幼卫生信息不能及时报送,高危孕产妇筛查工作不到位。

5、在规定的定点医疗分娩单位之外,个别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而非法接生现象依然存在;有些个体诊所还存在超范围行医现象。

三、整改意见:

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定期对各产科单位进行检查、督促。

2、加强相关法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开办《母婴保健法》培训班,利用电视台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

3、严格法律证件的管理,对不能达到产科建设标准的机构下发书面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机构,将取消开设产科的资格。

4、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许可的范围行医,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并要求将各种规章制度挂牌上墙。

诊所自查整改报告 篇五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遵循依法行政、循序渐进、全面规范的原则,推行“统一标准、统一制度、统一档案、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发牌”的管理模式,落实“规范服务行动”要求,以营造建设规范、执业合法、服务到位的基层医疗市场新秩序为目标,促进诊所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2012年7月30日,力争全市诊所规范化建设率达到80%,2012年12月30日前全面完成规范化诊所建设目标。

二、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市卫生局负责规范化诊所的评定和监管。成立规范化诊所建设领导小组和评定小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负责对“规范化诊所”评定验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评定小组负责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评定小组成员由卫生局医政科和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

(一)按照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的诊所门头匾式样,对辖区内所有诊所的门头匾进行重新规范,统一规格,各诊所务于6月30日前完成门头牌匾的更换。门头牌匾的内容包括诊所名称、诊疗科目、编号、发证单位、医疗机构标志(符合WS307-2009)等内容(具体格式和编号见附件6和附件7)。

(二)对评定为“规范化诊所”的机构核发《省规范化诊所评定证明》(附件4,以下简称《证明》)并授予“规范化诊所”牌匾(附件5)。规范化诊所名单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在市卫生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组织实施

(一)规范化诊所申报及审核验收

1、申报

市卫生局发证且符合《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规定条件的诊所均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报。填写《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附件3),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⑵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⑶诊所建筑设计平面图;

⑷诊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⑸诊所工作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⑹诊所规章制度;

⑺医疗设备、设施、器具清单;

⑻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动”落实情况;

⑽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审核验收

(二)规范化诊所管理与监督

规范化诊所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复审。市卫生局将加强对规范化诊所的日常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审核合格的,继续保留其规范化诊所称号,审核不合格的,由市卫生局取消其规范化诊所称号。

1、不符合《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的;

2、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

3、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2次以内的;

4、年度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的;

5、年度不良执业记6-8分的;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将取消“规范化诊所”称号。

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的;

2、年度受卫生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

3、年度不良执业记分9分以上的;

4、按照有关规定被暂缓校验的;

5、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6、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

7、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品、第一类的;

8、因消毒隔离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9、抗拒卫生监督执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年度发生一级医疗事故,诊所负主要责任以上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诊所负完全责任的;

11、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行贿等违法手段骗取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2、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因工作人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诊所授予规范化诊所称号的;

1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诊所是群众就医的重要场所之一,也是群众评价卫生系统形象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窗口之一。各类诊所要高度重视规范化建设工作,按照《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定申请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评估验收准备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附件2)将作为我市各类诊所准入基本标准。

(二)自查整改,全面提高。各类诊所要按照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对照《省规范化诊所建设标准(试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加强管理,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市卫生局将加大对诊所规范化建设的督导力度,努力实现诊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

(三)积极筹备,及时申报。所有诊所要按照《方案》要求,对照《省规范化诊所评定标准(试行)》积极筹备,房屋布局、人员配备要符合标准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自查整改后务于2012年7月12日前申报。认真填写《省规范化诊所申报表》(正反面打印),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7月份审验未通过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文书,2012年11月1日前要再次申报,再次验收仍不达标的,卫生局依法给予暂缓校验,直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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