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优秀6篇

2023-11-19 12:10:07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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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篇一

关键词:土地整理规划;AutoCAD;系统设计;土石方量计算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5-08-03

土地整理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之一[1-2]。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耕地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我国人口不断持续增长,耕地不断减少,人地矛盾越发突出[3]。因此,进行土地整理,增加农用地面积,特别是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土地整理项目前必须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土地整理的规划设计涉及的内容比较广,不仅需要强大的矢量化和绘图功能,还需要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种属性数据的统计功能[4],传统的方法主要通过AutoCAD和MapInfo、MapGIS或ArcGIS等软件进行操作,这种方法常常需频繁进行不同数据格式之间的转换工作,从而大大增加了土地整理规划的工作量,降低了土地整理规划的效率。为了克服这一不足,本文设计应用VC++结合ObjectArx对AutoCAD进行二次开发,并最终在AutoCAD中实现对各种土地利用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操作以及土地整理相关工程量的计算等功能。ObjectArx编程是一种动态链接库(dll)编程,其生成的动态链接库文件在AutoCAD程序调用时被加载,与AutoCAD应用程序共享地址空间,可以直接访问AutoCAD的图形数据库[5-7]。

1 土地利用信息查询与统计算法设计

1.1 算法功能 本文设计的算法主要为实现根据不同的土地利用分类方法进行相应的查询与统计操作,具体实现了以下3项功能:(1)根据权属查询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信息;(2)根据地类查询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信息;(3)根据特殊条件查询指定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信息,如查询某条沟渠沿线的土地利用信息等。

1.2 算法设计及实现 上述功能的实现方法大致相同,因此,笔者仅以功能(1),即根据权属查询指定区域内的土利用信息为例,此算法具体分为以下6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需要查询的区域。调用函数acedSSGet()创建选择集,并将选择结果存入变量ssName中;然后,调用函数acedSSLength()提取实体,选择集中实体的数目,遍历选择集ssName,提取其中多段线实体ID并存入数组objIdArray中;最后调用函数acedSSFree()删除选择集ssName。

第二步:添加查询条件(关键字)。调用函数acedGetString()提示用户从命令行输入查询或统计条件,并将用户输入的字符串存入字符型数组strFactor中。

第三步:找出符合查询条件的图斑。遍历实体ID数组objIdArray,调用函数acdbOpenObject()打开实体,并将指向实体的指针存入变量pPoly中;调用函数AcDbEntity::Layer()提取实体所在图层,即图斑的权属;最后判断该信息与指定的查询或统计条件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则继续下一个实体;若符合查询条件则转入第四步,进一步提取图斑的信息。

第四步:提取符合条件的图斑信息。包括:(1)提取图斑地类信息。调用函数AcDbPolyline::elevation()提取多段线的高程字段的信息,存入变量tmpElevation中,由前述可知,该信息中含有两部分内容:小数点之前的部分为图斑编号,小数点之后的部分为地类代码。因此,将tmpElevation转换为字符型变量tmpData,然后以小数点为界将tmpData分割成2个字符串,即可得到该图斑的图斑编号和地类代码,然后将其分别存入字符串变量numofMapSpot及numofLandCategory中。(2)提取图斑几何信息。图斑的几何信息包括图斑的面积、图斑边界拐点坐标、图斑边界长度等。这些信息都可通过调用类AcDbPolyline的内部函数获取,如提取图斑面积,只需调用函数AcDbPolyline::getArea()即可。

第五步:显示图斑信息结果。自定义一个对话框类,然后,添加成员变量负责接收上述查询或统计结果,并添加一个list控件负责显示查询信息。最后,调用CDialog::DoModal()函数显示对话框,即可查看上述查询或统计的结果。

第六步:输出图斑信息结果。在第五步自定义的对话框类中添加一个command控件作为保存按钮,然后,为command控件添加实现函数,并在实现实数中调用函数CStdioFile::Open()创建文件,最后调用函数CStdioFile::WriteString()将前述查询或统计结果按格式“权属、图斑号、地类代码、地类名、面积……”写入文件,并调用函数CStdilFile::Close()关闭文件。

2 实例分析

本文以山西某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上述系统的功能进行了测试。见图1。

图1 部分土地利用现状

首先,在图1中任意指定一块区域,其次,由用户输入需要查询的关键字权属名称(此处以“李家店”为例),然后,点击回车键,程序开始查找及提取符合关键字“李家店“属性的图斑,查找结束后,程序把查询结果自动弹出,最后点击保存后即可使用。如图2所示。

图2 查询结果显示

点击保存按钮,即可把上诉查询到的所有的信息(李家店这个村庄中每块图斑的类型以及面积,进而可以求出每类图斑的总面积)以文本文档的格式保存在电脑硬盘中。见图3。

图3 查询结果保存效果

(下转52页)

(上接9页)3 土地整理工程量计算算法设计

土地平整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最重要、最复杂的工程,也是项目审查、资金审批的重要环节[8],而土石方量计算是土地平整工程量计算的重要组成部分[9],因此,快速完成土石方量计算,提高土地平整工程量计算效率对于做好土地开发整个项目有重要的意义。

常用于计算土石方量的方法有方格网法、等高线法、断面法、DTM法(不规则三角网法)、区域土方量平衡法和平均高程法等[10]。由于不规则三角网法(DTM)具有以下优点:(1)三角网中的点和线的分布密度和结构完全可以与地表的特征相协调,直接利用原始资料作为网格结点;(2)不改变原始数据和精度;(3)能够插入地性线以保存原有关键的地形特征,以及能很好地适应复杂、不规则地形,从而将地表的特征表现得淋漓尽致等[11]。因此,利用不规则三角网法计算土石方量可以大大提高计算精度,本文亦采用不规则三角网法进行土石方量计算。具体算法实现步骤如下:

第一步:导入参与计算的地形数据。地形数据可以是野外实测的高程点数据,也可以是已有的数字地形图数据。以导入野外实测的高程点数据为例详述导入地形数据的具体实现步骤如下:

首先,调用函数CStdioFile::Open()打开数据文件,并调用函数CStdioFile::ReadString()按行读取点数据;然后,调用函数AcDbPoint::new()创建点实体,调用函数AcDbPoint::setPosition()设置点的坐标,调用函数AcDbBlockTableRecord::appendAcDbEntity()将点实体加入模型空间;最后,调用函数CStdioFile::Close()关闭文件。

第二步:根据地形数据生成不规则三角网。本文主要采用边扩展方法生成不规则三角网。

第三步:输入平场标高。

第四步:以平场标高为分界,计算第三个棱柱的体积,并最终计算出总的挖方量及填方量。若总的挖方量及填方量相差过大,则自动调整平场标高重新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见图4所示。

图4 根据已有地形数据计算的土方量结果显示

4 结论

本文设计的方法可以降低传统方法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过程中因需频繁进行不同数据格式之间的转换操作而附加的工作量,从而提高土地整理规划的效率。通过应用VC++结合ObjectArx对AutoCAD进行二次开发,实现了基于AutoCAD的土地利用信息查询、统计等操作,以及进行土地整理相关工程量的计算等土地整理规划过程中需频繁使用的功能。最后的实例验证测试结果良好,与客观事实情况相符合,证明了本文设计方案的可行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衰胜平,赵静,彭君。我国土地整理的意义及对策研究[J].知识经济,2010,3:9.

[2]王军,余莉,罗明,等。土地整理研究综述[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3,22(2):8-11.

[3]徐小培。浅析我国土地整理[J].资源环境与发展,2009,4:19-21.

[4]张超,王秀茹,高楠。MapInfo和AutoCAD支持下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方法[J].水土保持与研究,2006,13(1):189-203.

[5]于萧榕,郭昌言,陈刚。结合Objectarx和C#进行AutoCAD二次开发框架的研究[J].科学技术与工程,2010,10(20):5 085-5 090.

[6]韦忠。基于的Jig技术及其应用研究[J].现代测绘,2010,33(3):45-47.

[7]杨小兵。利用ObjectARX开发小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J].城市勘测,2010,4:74-76.

[8]陈国强。浅谈截面法在土地平整工程量计算中的应用[J].农技服务,2009,26(9):144-145.

[9]杨小艳,雍新琴,陈龙高。《土地利用规划学》实践教学环节建设的探讨[J].安徽农学通报,2007,13(21):119-120.

[10]农兆云。土地整理中土方量计算方法比较研究[J].南方国土资源,2010,6:32-33.

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篇二

关键词:土地整理 土地规划 规划设计 土地权属

土地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有效地对土地资源进行整理规划设计,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土地整理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在我国主要指开展土地方面的现实工作,一般包括农业土地整理和非农业土地整理,在我国土地整理主要指农业土地整理,其主要内容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设计对土地关系进行调整,进一步改善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土地生产结构,从而增加土地的利用率和有效农业用地面积。

一、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土地权属调整的作用

首先,由于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农业土地,所以在进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农业土地的重整,而随着土地的重新划分势必导致土地权属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涉及到土地产权人的有关利益,其中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经营权,在位置和作用上的改变导致土地权属的调整,同时会使农业产业结构也随之改变,而且涉及到了土地功能和用途的变化,因此,土地权属调整在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我们土地制度是以社会主义公有为主体的,农村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有利于土地调整的顺利进行,更便于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权属问题的顺利解决。而且,我国的土地权利类别简单,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的工作简单,难度不大,更主要的是土地登记已经完成,因此,在我国农业土地整理工作中进行土地权属调整有很大的优势,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存在的土地权属问题

尽管土地权属问题在我国土地整理工作中具有很大的可行性,然而,在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实施中,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属问题都必须解决好,如果出现相应问题,不仅对于整个土地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产生极大的阻力,而且土地整理的效果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存在的土地权属问题如下:

1、农业田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土地权属问题

农田水利工程作为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在其规划设计上内容一般是根据当地水文条件和水资源利用情况,以及当地已经修建的水利灌溉设施进行制定,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和位置。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首先要做的是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前提。由于水利规划设计与现有的水资源利用格局有冲突,很多之前的农业灌溉系统都是根据地区内自然形势进行划定的,所以很容易导致水利设施规划设计无法正常实施,而是要根据灌溉区的具体实际情况,打破原有的小范围灌溉。

2、土地平整工程中的土地权属问题

由于在具体的土地整理工作实施中,土地整理的规划设计与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模式有冲突。例如在土地整理的规划中,利用田地、水利及山林进行综合治理,大范围大规模的实行农业机械化生产,而我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是以小农户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模式,所在土地整理规模上与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解决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土地权属问题的具体办法

1、农田水利的设计规划

在具体的农田水利设计规划中,一定要联系当地的农业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贯彻土地整理的标准,使工程的规划设计符合当地发展条件,设计中得农业水利灌溉布局一定要符合灌溉区的自然地貌特征和现存土地权属状况,不能违背土地整理实施规划,破坏原有农业模式和权属,造成权属的纠纷。

因此,在现阶段的农田水利设计规划中,首先要以维护当地土地权属现状为前提,对其中不合理的地方进行适度调整,以求符合土地整理规划标准,如此一来,不仅对当地原有农业格局改动较小,而且能够很大限度地维护农业水利设施的现状,符合当地耕种的习惯和客观条件,减少了土地整理的成本,并且充分发挥了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

2、土地平整的设计规划

在实施土地平整工程中,首先要对土地权属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好小范围耕地和大规模土地平整规划设计之间的冲突,采取必要的土地调配和抗塘的填埋工作,处理好其中的具体权属问题,而且,在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之前,要与当地群众进行探讨、协商,广泛接受群众的实际意见,确保公平公正。尤其是对丘陵等特殊地区的坑塘填埋工作,一定要先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走访农民,对当地水源情况做深入地了解,确保规划设计的正常实施。

总结:

综上所述,土地权属问题在我国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在整个土地资料开发和利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土地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农业土地政策的调整,一定要围绕着土地权属问题展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土地整理工作进行细致规划设计。

参考文献:

[1]汪锐。城市土地整理的长效运作制度创新[J].财经科学,2007,(12).

[2]胡昱东,吴次芳。我国农村土地整理中土地权属调整问题研究[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3]谈明洪,吕昌河。国外城市土地整理及对中国合理用地的启示[J].农业工程学报,2005,(S1).

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质量第一和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农村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并将土地整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以下统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潜力调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复核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和农村工作综合管理、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国有农场(林场、渔场)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 土地整治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土地整治潜力调查。

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以及土地整治潜力调查情况等为依据,并与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和水土保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低丘缓坡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确需涉及林地的,依法调整相关规划。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土地整治的现状分析、目标与任务、重点区域、保障措施,以及因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对策措施。

第十条 编制县(市、区)土地整治规划,应当根据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划定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区等土地整治区域,并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

(一)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

(四)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整治规划前,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和相关图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土地整治规划期限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相衔接,一般为十年。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是开展土地整治活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 土地整治实施

第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土地整治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耕地保护等规定,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利、农业、林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有关规定。

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土地整治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同意。

(一)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

(三)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

(四)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五)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规划设计和资金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编制。其中,规划设计应当按照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同类型耕地的最高等级,预设整治后形成耕地的质量等级;资金预算应当包括土地整治项目涉及的青苗补偿费用、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补偿费用以及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费用等。

第十七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市、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变更规划设计的,不得降低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剥离表土的,应当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距离土地整治项目二十公里以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的,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需要将储备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土壤质地、有机质、酸碱度以及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通达条件等指标。

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不得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后续管护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监督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耕地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

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耕地种植和地力提升的指导和支持。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转为非农业生产用地。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档案,并与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乡规划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信息共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抽查、复核。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抽查、复核的项目,不得低于当年该县(市、区)验收合格项目的百分之四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对各设区的市抽查、复核的项目,不得低于当年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已验收合格项目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土地整治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土地整治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整治项目现场进行勘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优质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各级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任务外,可以将土地整治增加的基本农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基本农田管理。

土地整治后新增耕地面积纳入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从其规定。

农用地整理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形成的新增耕地面积,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十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规定,优先用于该土地整治项目所在村的农民住房和农业、农村发展建设。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以及依照前款规定使用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在县(市、区)内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之间有偿调剂。有偿调剂取得的收益应当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涉及的村民住宅改建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耕地地力培育、整治后耕地的后续管护等支出。

指标有偿调剂及其所得收益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依照耕地质量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被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予以剥离,用于土地整治。

耕地耕作层剥离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建设项目供地前组织实施,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

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合理选址与布局,并按照临时用地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并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投入土地整治活动。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工程预决算管理,所需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和挪用。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计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管理档案,及时相关信用信息,并抄送同级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地整治绩效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报告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治绩效评价结果,采取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土地整治名义擅自调整土地权属,侵犯农民权益。

土地整治确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土地整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审批土地整治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进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

(三)骗取、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土地整治财政资金的;

(四)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有关指标的;

(五)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或者监督管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有其他、、行为的。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有关指标予以作废;有关指标已经有偿调剂的,有偿调剂取得的收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土地整治规划或者土地整治年度计划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共享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负责人在土地整治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用地整理,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二)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

(三)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

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篇四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篇五

【关键字】:三维计算机图像、可视化、土地整治规划 智能辅助规划、三维可视化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关于土地规划、农田整治、城乡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的土地整治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部分现场实地情况在测量图上难以清晰表达,项目点偏远等情况,为提高改进土地整治规划的质量效率,可以采用三维可视化布设,探索智能辅助规划。以下本篇就结合目前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项目,来初步探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的应用。

1土地整治规划中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意义

在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区复垦中,采用信息技术进行三维可视化布设,然后再利用智能辅助规划,采用面向对象的方法,来表达在土地整治规划中的知识,从而利用不仅可以增强土地整治规划操作的可视化与标准化,还可以提升工作效率。三维土地整理规划中,不仅可以为我们构建一个三维场景,而且三维地形还将在三维地理场景的基础上体现出土地平整工程、土地整理要素、土方量计算等数据信息【2】,提高了土地整理工作的效率,较之二维环境有大大的优势。

2土地整治规划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作用

在广东省目前进行的土地整治规划相关项目中,其手段主要还是采用现场调查方法即利用地形图、项目现状图等纸质资料,调查目标需求,这种传统的土地整治规划不能完全满足各个部门的实际需求。传统的实测地形图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详细反应地物地貌。但对于没有去过现场或对实地情况不了解的规划师进行规划布设,上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相应规划图时,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就能对现在实际情况提供直观、理性的感知,以下就来介绍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优势。

1在土地整治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不仅可以满足土地整理管理需要,而且在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撑下还可以提高现场土地调查评价工作的质量效率。

2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其移动终端还将整合GPS技术、移动GIS技术【3】,可以实施调查土地整理现场,提高调查工作效率,使现场调查工作更高效、主动。

3土地整治规划中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对提高规划与实地情况的吻合程度,进一步优化规划具有很强的辅助。同时也促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整治规划项目的掌控管理,促进先进技术手段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推广应用。

3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上的应用

1需求分析

三维辅助规划系统是基于GIS和三维虚拟现实技术上的平台,针对土地资源的内容,不仅可以缓解传统土地整治规划中定位难、纪录难、测量难的问题,还将提高工作效率。在土地整治规划中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能有效的提高实际操作层面的应用,为现场调查、规划、审核等。

2系统设计

根据土地整治规划项目的现场情况,我们将利用基于GPS和GIS的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以GPS设备作为移动终端利用GPS中的定位、导航以及GIS数字地图功能,通过土地规划区域地理位置的变化,实地电子图件的实时传输,使人们可以通过系统就来了解现场的实时情况。下图1就是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结构图:

图1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结构图

3技术实现

GPS定位技术:在系统的GPS现场定位和位置配准中,我们采用自动模式和手工模式来获取GPS位置信息。然后将GPS定位的结果在WGS84坐标系中转换出来。首先要将WGS84的大地坐标(L,B)转换成对应WGS84椭球的高斯平面坐标(X84、Y84),其次就是在平面坐标转换中,将高斯平面坐标(X84、Y84)转换到本地高斯平面坐标系统中。

现场调查数据: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当使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前,就要先将

与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图件、数据导入到系统中。然后还要将AutoCad数据转换成图形以及属性相链接的GIS格式,以方便调查现场可以实时进行图形信息以及属性信息的互动查询。

电子簿: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的土地整治规划中,系统中还设计了电子手簿功能,方便人们通过电子手簿,就可以及时记录调查现场情况,还可以方便地进行调查过程中文字记录、标注,还可以将其叠加到地图上,方便今后使用查询。

编辑功能: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还将实现编辑功能,就是可以在现场对草图进行添加、编辑、删除操作,人们可以在设计阶段使用编辑功能记录相关信息,辅助今后的项目规划设计工作;而且设计师还可以对项目以及整个单体工程位置、边界进行绘制,更加真实的记录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的建设情况。

4现场拍照实现

在土地整治规划中,对于现场调查过程中,还会常常需要对现场以及有关实物进行拍照,然后取得影像资料存档保存,采用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其中也提供了现场照片与实物关联的功能,给土地整治工作中资料的管理与使用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如下图1中所示:

图1现场拍照关联功能

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中,对于现场拍照与实物关联的应用,我们可以先建立影像与地物的对应关系,然后再将影像和地物关联起来,在系统的电子手簿图层中,专门设立一个字段来保存照片路径,从而使用户在现场拍照之后,实现照片与属性的相关联。这样,不仅可以及时传输给客户终端,还更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土地整治项目区的状况,大大提高了现场调查的质量。

结论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视,三维辅助规划系统在土地整治规划中,不仅可以提升我国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水平,而且三维辅助规划系统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平台,对建设我国数字化城市也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参考文献

[1]石若明。朱海勇。陈灿。基于规则库的三维土地整治规划[J].农业工程学报。2011,(09)

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篇六

关键词:土地整治;规划设计;问题;对策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089

土地整治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在不断的整治过程中获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新形势下的土地整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确立规划设计的整体目标,立足于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态度对待土地的整治问题[1]。在新形势下,就土地的整体整治情况来看,项目规划设计不科学性突显出来,在设计的方式上过于陈旧,没有从实际的情况出发。因此,要制定合理的项目规划设计来对土地进行整治,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1 土地整治在规划设计上存在的问题

(1)规划设计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我国的土地整治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不断的整治过程中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但在规划设计上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直接造成土地在整治的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产生。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参与设计的人员较少,存在意见的垄断性,缺乏对相关部门规划意见的征求,造成在规划设计的工作中内容衔接存在问题[2]。在规划设计中各项规章制度都是独立的,加上土地整治在规划设计上对各部门资料了解不够详细,直接导致道路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等项目实施产生冲突,重复建设时有存在,整体的规划设计存在极度不科学性。

(2)规划设计未结合实际情况。我国受到了诸多地形因素的限制,例如在交错纵横的高速道路周边,部分区域交通受到阻碍。土地整治施工单位为了减少施工的成本,减少调查的时间,往往在前期的土地调查工作中只是形式化,没有深入了解到地形存在的具体情况,造成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对土地施工的地形了解模糊。周边的环境调查不明确,直接导致规划设计与实际的土地整治工程存在不相符,脱离了实际的工程状况,造成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原有的设计进行临时的变更,不但增加了项目施工的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土地整治的效率。

(3)规划设计缺乏创新性。我国土地整治发展的现阶段,在施工的规划设计上遵照着原有的陈旧观念,没有结合整个生态环境进行规划设计,忽略了对农田环境、居住环境的影响,未将这些因素纳入到规划设计中去[3]。新形势下,土地整治工作脱离了生态规划,忽视了生态环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只是对土地平整、灌溉工程等进行整治,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工程显得较为单一,缺乏对土地整体的整治的认识,与相关部门缺少沟通交流,造成总体规划存在片面性。

2 提高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的具体措施

(1)加强对规划设计的管理工作,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土地整治施工过程中,倘若进行规划设计的变更,会给整个工程进度造成很大的影响,也给整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带来了麻烦。因此,土地整治工程需要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对施工相关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态度,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困难。设计者的自身专业素质对规划设计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需要加强对设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完善相关的制度,确保设计人员是持证上岗,减少设计过程中的漏洞,提高规划设计的合理性[4]。此外,需要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实施准入制度,对由于设计的差错所产生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追究设计人员的相关责任,保证规划设计的科学合理,为土地整治提供理论依据,在不断整治过程中创新模式。

(2)提高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工程可实施性。近年来,我国在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的人员管理上缺乏科学性,造成人员流动性较大,项目的设计人员整体的专业素质不高,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导致经验不足,影响了规划设计的质量。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做好对设计人员的岗前培训,提高土地整治工程的可实施性[5]。新形势下,土地在整治上又有了新的要求,对规划设计人员你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加快对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培养,减少土地整治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失误,降低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的可能。

(3)倡导设计新理念,提高生态建设。土地整治的主要目的是完成对土地的整体规划,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因此,需要做好对项目施工的前期设计工作,加大对生态工程的建设工作。土地整治项目的设计内容能够整体的环境相适宜,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需要避开施工工程,减少土地整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升土地整治项目规划的设计水平,在完成土地整治的同时,维护好生态环境。

3 结语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土地整治是一项浩大的工程,要想土地整治工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保证土地整治项目能够在施工中平稳进行。影响土地规划设计水平有诸多的因素,且工程涉及到的范围较广,土地在整治的过程中会给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倘若未做好前期的了解工作,会造成土地整治工作与其他的工程项目产生冲突,从而降低了整治的效率,同时也影响了周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文章中结合了我国在土地整治的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一些改善措施,需要在未来的土地整治过程中制定合理的规划设计,保证的工程能够顺利进行,减少项目施工的成本,从而提高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冯应斌,杨庆媛,樊天相,潘菲,何春燕。重庆市青阳镇镇域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14(08):65-71.

[2]何刚,张岳红,周佳松,唐朝晖。论农村土地整治――以四川省为例[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2(16):1-4+10.

[3]徐忠国,韩伟刚,倪永华,赵哲远。浙江省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试点探索[J].广东土地科学,2013(06):21-27.

[4]刘民培,李颖,颜洪平,王湃。海南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4(1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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