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最大的烟草制品生产和消费国,北京市制定了禁烟的相关管理规定,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优秀10篇,希望能够在作文写作上帮助到同学们。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语 篇一
1、吸烟,是打开地狱之门的一条钥匙。
2、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3、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4、香烟几时有,弹之问青天。
5、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6、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7、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8、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9、烟火的火光,怎及你生命的绚烂。
10、少一支灰色的烟,多一片蓝色的天。
11、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12、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13、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14、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15、点燃你的烟,污染了空气,害了人性命,良心在哪里!
16、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17、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18、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19、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20、吸烟“有百害而无一利”,影响健康,缩短寿命。
21、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22、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23、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24、为了你和家人的健康,请不要吸烟。
25、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26、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27、我最怕最怕烟雾蒙蒙,看不清看不清你的面容。
28、吸烟危害多,青年紧又慎,慢性毒药,一染不戒。
29、吸烟如自杀,千万别碰它。
30、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动车上禁烟的好处 篇二
近日,一则动车吸烟两次禁乘的新闻引起网友的关注,网友称其为史上最严禁烟令。事情是怎么一回事呢?从8月15日开始,铁路部门对动车组吸烟现象的处罚加码。第一次吸烟被抓住,除了正常罚款外,还将暂停你的动车组乘坐权,如果签订以后不再在动车组上吸烟的“保证书”,就可以再给一次机会。
若是第二次被抓住,就要面临终身被禁止乘坐动车组列车的处罚。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从铁路部门获悉,铁路客服已经接到通知,新规已开始实施,并且将在12306网站上发布公告。有网友称,这是“史上最严禁烟令”。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时隔两年多,动车禁烟处罚又出新规。即乘客第一次吸烟被逮,除了现有的罚款处罚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到任一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方可再次购买动车组车票,否则将被暂停动车组列车乘坐权。再次违法吸烟者,则可能面临终身禁止购买动车组列车(D字头、C字头、G字头)车票。
分析认为,这实际上标志着动车组黑名单制度的正式建立。
对此,有网友表示,动车上吸烟,危害乘客安全,的确该严格禁止。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终身禁乘有些夸张,现在动车组越来越多,禁乘就相当于不能坐火车了。网友建议,可以视情节轻重,禁乘1年、3年、5年直至无期。
公共场所禁烟有什么好处呢?
1、环境: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少能源消耗。
2、健康:减少对肺部的伤害。
3、安全:减少火灾的可能性。
那么,动车组为什么要全列禁烟
动车组禁烟是指在列车上以及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对此,有网友表示,为什么要全列禁烟,为何不能设吸烟车厢?对此,高铁方面的专家分析了三点原因。
第一、从技术上来分析,高速列车是全封闭的,没有传统火车的车厢连接器,如果有人抽烟,就会随着空调系统的运行,传遍整个车厢。至于高速列车为什么全封闭,当然是为了安全。
有烟瘾大的小伙伴表示不服,为什么不设置专门的抽烟车厢呢?
第二、从经济上来分析,单独设置一列抽烟车厢,减少旅客载运量,成本是很高的。如果设置专门的吸烟车厢,把成本分摊到票价里面,估计很多不吸烟的乘客会不答应。
第三、动车组几乎到处都是易燃物品,吸烟有火源,是火灾重大隐患。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提示语 篇三
1.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商场禁烟)。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医院禁烟)。
4.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
5.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6.公共场所,让我们拒绝烟草。
7.创建无烟单位,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生存环境。
8.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熄灭您手中的香烟。
9.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
10.一时的快乐,永恒的伤痛。――请勿吸烟。
11.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12.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13.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14.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15.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办法 篇四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等候室。
第四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会议等工作场所和食堂、通道、电梯、卫生间等内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
(三)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七条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烟室或者吸烟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烟草危害、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市或者区、县卫生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禁止吸烟标语 篇五
1,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2,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4,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5,No smoking , No crying.
6,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7,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8,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9,If you smoke , tomorrow is a good day to die.
10,不一定烟雾缭绕的地方才是天堂。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提示语 篇六
1.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2.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3.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4.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5.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6.吸烟有害健康。
7.街头少一个烟民,城市多一份文明
8.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商场禁烟)
9.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
10.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医院禁烟)
11.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远离香烟,健康你我他。
12.不准吸烟,连环球牌也不例外。(环球牌香烟)
13.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入
14.产销此烟,旨在让你每次看到骷髅,想起戒烟;吸烟等于死亡,我在出售死亡。(美死亡牌香烟烟盒内广告)
15.千万别点着你的烟,它会让你变为一缕青烟。(加油站禁烟)
16.生命是短暂的,吸烟会使生命更加短暂。
17.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少抽一只烟,健康每一天。
18.为了妇女儿童的健康,请勿吸烟。
19.别吸烟,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20.创建无烟医院,营造和谐文明健康的医疗环境。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标语 篇七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标语
20XX年11月24日,卫生计生委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明确,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此外,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
1. 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2. 青烟长在,恶梦长随。
3. 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
4.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5.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6. 吸烟有害健康
7. 让你的肺清亮一点。
8. 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9.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10.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11.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12. 爱健康,全民禁烟大行动。
13. 熄灭香烟,点燃文明。
14.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15. No smoking , No crying
16.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17. 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18. 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19. 为健康,为家人,为自己,拒绝吸烟。
20. 为了您的爱人,您的孩子,请不要吸烟。
21. 拒绝香烟——给自己养成个好习惯,为别人留下个好环境。
22. 每天一枝,少活十年。
23. 珍惜生命,崇尚文明生活;热爱生命,养成良好习惯。
24. 不戒香烟,只戒烟油。
25. 珍惜生命,远离香烟。
26. 一时的快乐,永恒的伤痛。——请勿吸烟。
27.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28. 请不要让你的自私点燃我的大楼。——请勿吸因。
29. 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
30.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31. 也许,你的指尖夹着他人的生命。——请勿吸烟。
32. 人人参与控烟活动,共创健康无烟环境。
33.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远离香烟,健康你我他。
34. 吸烟是继战争饥饿和瘟疫之后,对人类生存的最大威胁。
35. 拒绝烟草,珍爱生命。
36. 不准吸烟,连环球牌也不例外。
37. 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38.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39. 无烟世界,清新一片。
40. 你的香烟,我的石油,注定我们不能相爱。——吸烟者禁入
41. 健康随烟而灭!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
42. 健康,随烟而逝;病痛,伴烟而生!
43. 有时候相爱是一种无奈,有时候离开是另一种安排。为了爱你和你爱的人请不要吸烟。
44. 现在吞云吐雾,以后病痛缠身。
45. 香烟是魔鬼的契约。
46. 烟缈缈兮肺心寒,尼古丁一进兮不复还。
47. 远离烟草,拒吸第一支烟;净化空气,保护环境卫生。
48. 想说爱你(吸烟)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那需要太大的勇气。
49. 都说吸烟的男人够潇洒,可知香烟的危害有多大?
50. 请把火柴留给你的生日蜡烛,而不是香烟。
51. 生命只有一次,怎能断送在香烟上?
52. 燃烧的是香烟,消耗的是生命。
53. 吸烟几时止?美景几时还?青春何能驻?生命何与共?只愿君能禁吸烟盼回“无烟好世界”!
54. 蜡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香烟---燃尽自我,贻害众生。做蜡烛or吸烟?
55.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吞云吐雾中,物物皆湮灭。
56. 提神不妨清茶;消愁不如朋友;若吸烟,又何苦?
57. 远离烟草,崇尚健康,爱护环境
58. 它(吸烟)是你最简单的快乐,也让你最彻底地哭泣。
59. 吸烟,我们可以选择,那么,生命呢?
60. 还人类一片清新,请丢掉手中的香烟。
61. 点燃香烟的一刹那,你也点燃了死亡的导火索。
62. 摒弃吸烟陋习,创造健康新时尚。
63. 炎热的夏季,凉爽的适地。无烟的环境,健康的身体。
北京市禁烟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条 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 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 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天津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全文 篇九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吸烟危害,净化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区;
(二)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
(三)学校的教学场所;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公众活动的室内场所;
(五)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
(六)商场(店)、书店和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
(八)会议厅(室);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七)项规定的等候室,可以设置吸烟室(区)。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管理工作。但不得与第五条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提倡在各类公务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
第八条 提倡和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九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设置吸烟室(区)的,还应当设置明显的吸烟室(区)标志;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设立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对在该场所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令其退场。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第四条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10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篇十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5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