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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一
(经XXXX年X月X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本文出处为文秘站网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董事长召集,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⑴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⑵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⑶监事会提议时;
⑷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传真方式、电话方式、电邮方式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前5日内,由专人或通讯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本文原创出处为文秘站网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董事对会议讨论意见应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如有本章第九条⑵、⑶、⑷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委托董事应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
决权。第十五条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与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董事会议纪要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若与董事会议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对该项议案回避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审议下述议案做出决议时,须经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1)批准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2)批准出售或出租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当前净资产值的15的资产的方案;
(3)批准公司或公司拥有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做出不超过公司当前净资产值的15的资产抵押、质押的方案;
(4)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5)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9)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10)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对下述议案做出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1)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聘用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做出评价;
(5)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的方案;
(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的,应由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做出报告。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形成有关决议,应当以书面方式予以记载,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的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如果董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五年,则相关的记录应当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2)亲自出席、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3)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4)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5)审议事项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或指定专人记录和保存。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出席董事姓名、委托人姓名、董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每一董事同意、反对或放弃的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和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或记录员必须在会议决议、纪要和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本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二、三款规定的议事范围,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超前实施项目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贯彻落实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经营层贯彻落实,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督办并就实施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就反馈的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并对高管及纳入高管序列管理人员进行履约审计。
第三十四条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往董事会会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须经常向董事长汇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出席总经理办公例会,如实向公司经理层传达董事会和董事长的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部监事的过半数之决议选举和罢免。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监事)对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七)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议案讨论时提出建议、警示;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开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董事会在接到监事会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做出召集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可以再次做出决议,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应当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最低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第三章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签署监事会的有关文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认为必要时,邀请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举行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三)董事长书面建议时;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时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送达给全体监事,监事会与董事会同时召开的,可以用同一书面通知送达监事。
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传真方式)、电话通知、电邮通知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二日。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项及议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有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人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行使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监事会的决议规则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时享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回避表决。会议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二
第一条 名称:**义工服务社,简称“**”。
第二条 **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斌,出资发起机构为**计划**分社。
第三条 **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独立法人,从事社会公益类活动。
第四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致力于帮助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其他公益类活动。
第五条 **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万元,来源于**计划**分社。
第六条 **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接受**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的住所地:**市三茅街道正广路30-2号。
第八条 **管理原则:**坚持公开透明、阳光管理的原则,按时向捐赠人和公众公布项目及财务运行情况。
第九条 **义工服务社与广东省**教育基金会为品牌授权、项目合作关系,**义工服务社在广东省**教育基金会总体章程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教师等。
(二)为贫困地区在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提供资助。
(三)为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合作与交流提供资助。
(四)为支持和开展与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助。
第三章 **义工服务社社员和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 **义工服务社社员大会权力。
(一)社员大会是**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阅秘书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务。
(五)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十二条 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申请条件:
了解并认同**的理念,愿意遵守本章程及**的各项制度,每年度参加**活动三次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志愿加入**义工服务社的个人,均可以申请。
(二)社员申请流程:
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表,并经审核通过,方可成为社员。
(三)**社员权利:
(1)平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与**活动的权利。
(3)有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对本社机构组织及相关负责人的工作给予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在告知**的情况下,自由退社的权利。
(四)**社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规定、遵守本社章程的义务。
(2)接受各部门的建议和安排,积极参加和配合各种活动的义务(每年不低于三次)。
(3)维护**形象和权益的义务。
(4)正常缴纳社员费。
(五)社员的退出和除名:
(1)本人自愿退社,向相关负责人申请后,经同意即可退社。
(2)个人言行对**工作开展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社员,经秘书处给予警告或除名处理。
(3)严重影响本社形象,犯重大过错的社员给予除名处理。
(4)未经**备案,擅自以**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一律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并给予除名处理。
第四章 理事和理事会
第十三条 **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2年。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根据本章程行使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义务。
(二)拥护**的章程,认同**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热心关注并支持**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符合**战略发展需要的企业界、公益界、学术界、文体界等多元领域中具有责任心、影响力和相关资源的人士。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捐助人的意愿和**的公益目的,保障**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乐于奉献并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退出:
(一)第一届理事由登记管理机关、法定代表人、捐助人分别提名并经共同协商确定。
(二)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理事候选人须由理事会商议,并经**社员大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可成为理事。
(三)罢免理事,须由至少二名理事动议,现任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同意,罢免方可生效。
(四)理事辞职,需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辞呈,并与理事会沟通确认后,方可正式宣布退出理事会。
(五)理事变更情况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
(三)理事有权调阅**的有关文件,询查**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理事应当了解**的宗旨和**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建议。
(七)理事应当了解**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八)理事应当支持**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修改章程议案。
(二)选举、罢免秘书长。
(三)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包括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重大投资。
(五)审定年度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六)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项。
(八)决定秘书长的聘用。
(九)决定专职的薪酬福利。
(十)听取秘书长的年度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会每年必须在1-3月份召开1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紧急情况除外。
召开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当提前3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特殊情况可以及时召开网络会议,网络会议记录可视为生效的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至少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至少2/3通过方为有效。
(一)提出修改章程议案。
(二)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支出和投资活动。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没有参与决策或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在**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未在**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能对**业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的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二十四条 担任**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公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对违反本章程宗旨的决策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中长期战略。
(三)召集理事会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事及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设立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捐助人、广东省**教育基金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选派及**理事会推选的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全体监事协商决定监事长人选。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秘书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担任审计师,负责对秘书处的财务及项目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将监督和审计结果报告监事会并送理事会。审计师的任免由监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每年财年结束时,监事会要委托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财务和项目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向理事会提出审计报告。相关审计费用由**承担。
第六章 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设秘书长一名,对**整体工作绩效负责。
第三十四条 被选举为秘书长的人选自然成为理事。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理事长提名或动议,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秘书长不再担任该职务后,其理事身份自动取消。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具有以下职权:
(一)执行经理事会批准过的中长期战略、年度计划和预算内的重大业务活动。
(二)向理事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建议案,由理事会审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机构设置及内部管理的计划、规定的建议,由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五)根据理事会批准的人力资源及薪酬制度规定,决定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的人选任免及薪酬福利。
第三十六条 **可设副秘书长,人员不超过两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任免,由秘书长提名或动议,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负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组织募捐时,应当按时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一条 **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公益目的。
第四十三条 **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支出。
(二)必要的工作、筹资成本。
第四十四条 **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额超过4万元的募捐。
(三)同一对象的募捐行为的年度累计额将超过人民币2万元。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募捐活动。
第四十五条 **的重大支出行为是指:单笔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支出行为。
第四十六条 **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单笔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投资行为。
(三)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行政费用来源于社员费、定向募捐、项目管理费。
第四十九条 **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一条 **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由财务部部长负责管理,财务部部长对秘书长负责。财务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由秘书处汇报,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按照《社团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 **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条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通过向中国境内合法设立之慈善或福利组织进行捐赠。
(二)用于在**注销前已经开展的捐赠活动的后续捐赠。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服务社社员大会投票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义工服务社社员大会**年1月1日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三
一、指导思想
联席会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监督条例(试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等为依据,适时分析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结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干部监督信息,认真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干部监督工作力度,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主要职能
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分析动态,研究问题,协调工作,讨论和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学习中央、省委、台州市委和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文件、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3、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通报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听取意见,提出建议。
5、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
6、其它需要讨论研究事项。
三、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以及立案查处情况。
市级机关党委负责掌握并反馈机关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措施。
市局负责掌握并反馈群众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及有关重要件的核查处理情况。
市人民法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负责掌握并反馈对市管领导干部的重要举报和初步发现掌握市管领导干部的违法问题,以及立案侦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
市公安局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受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涉及市管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违反人事和机构编制等有关干部人事纪律规定的情况,以及干部惩戒、纪律处分涉及工资调整等事项。
市审计局负责掌握并反馈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涉及市管领导干部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财政纪律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的建议。
市委组织部负责掌握并反馈反映市管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的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抓好干部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做好日常的干部监督工作。具体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掌握管理并通报全市干部监督方面的综合信息。
四、组织协调
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召集,部长为召集人,分管副部长可受召集人委托主持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收集整理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各成员单位提供反映领导干部政治立场、道德品德、思想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报情况,违纪违法干部立案审查情况和重要事实材料。
2、协调联席会议的议题,起草联席会议的通知、会议纪要及工作报告。
3、了解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商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加强与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根据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
5、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的主要方式是召开会议、报送材料和口头商谈,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联系通报和重要情况随时通报工作制度。
六、工作要求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合作,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齐抓共管,使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四
一提起该村成立村监会的情况,县乡村村民杨某某说:“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我们来讲是一件大好事,村里任何事情我们有知情权、监督权,村级重要事情都商量着办,我们非常支持这样的事情。”该村村委主任说:“以前虽然村干部做决定、办事情的时候也是从群众的利益出发,想为大家办好事,但因为有时候沟通了解不到位,反而引起了不必要的误会。现在有了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村里的工作,村上做任何决定都要经过村监会的监督,这样以来好多事情群众也就放心了。即便有些事情不便找我们来问的,现在就直接可以反映给村务监督委员会。这是有利于村上发展的。”当前,农村村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差、村级重要事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公开不彻底是引发农村稳定的主要根源,导致群众无法通过有效途径对村干部行为进行监督,大量问题由此出现。县在探索破解农村矛盾工作中,大力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该制度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和重要事务规范化管理为重点,发挥村监会的作用,变群众无序监督为有序监督,找准了规范“村官”行为的“金钥匙”。
今年,该县相继印发出台《关于在全县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文件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村级党组织推荐或村民联名推荐方式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候选人中按照一户一票方式选举产生正式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赋予知情权、质询权、审核权、建议权,在乡镇纪委指导下、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村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村级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情况;监督村务、党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村级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情况;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它监督事项。
为让村监会有效的履行职责,取得监督实效,及时对村监会主任进行了业务培训,让他们知道如何正确履行职责,制定了村级财务委托制、定期公开村务、党务制、实行“两述一评”制度、“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等规范性制度,由村监会抓好制度落实,加强对“村官”的监督。规定村级所有开支经村支书、主任会签,村监督委员会审核后,方可到乡镇农经站报账,有效的解决了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的发生;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督促村“两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会同乡镇纪委组织村民代表进行评议,满意度低于乡镇纪委会80%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免职处理。对大额资金支出等村级重要事务,实行由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规范化管理村级重要事务,避免“村官”决策的随意性。同时县纪委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1/3的村财务进行检查,发现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公开处理,震慑村官违纪行为。
村监会的成立为村官戴上了一个“紧箍咒”,破解群众对村干部监督难的“瓶颈”,变群众无序的上访为有序的监督,变“代民”做主为群众的事自己做主,变村官理财为群众自己理财,从源头上解决了引发农村矛盾的根源,维护了农村稳定。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五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六
根据XXX纪检监察组《关于纪检委员交叉监督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于2019年12月11日参加了XXX党支部组织开展的XXX主题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结合专项监督的要求与该支部组织开展活动的实际,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前准备情况
按照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会操作程序,分别对开展1次集中学习、征求意见、谈心交流等会前准备程序进行检查。该支部在开展组织生活会之前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了集中学习,学习内容为《党的四中全会公报》《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论述摘编》《报告中统一战线思想的八个创新亮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宗教事务条例》等。通过对党员干部征求意见,梳理党员群众对支部班子、支部书记、班子成员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从填写的征求意见表的内容来看,以理论知识学习不够,业务技能钻研不深,思想交流及监督提醒不够为主,缺乏提出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针对谈心交流情况,重点对支部班子之间必谈情况,班子成员之间广泛谈心情况,进行检查,总体来说,谈心范围做到了全覆盖,但在谈话谈心的内容上针对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及平时工作表现上,指出不足的地方较多,具体改进的措施较少,谈话谈心的内容上还存在着不深入的情况。通过检查撰写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的内容来看,报告的内容较为全面,系统性的阐述了支部建设情况及各项工作成绩。
二、会议召开情况
当天支部组织生活会参会领导有XXX,参会人员应到X人,实到X人,其中1人为退休人员,且不在XX,已向该党支部书记办理了请假手续。会议由支部书记XXX同志主持,按照组织生活会流程,支部书记XX同志通报了会议准备情况,代表班子作对照检查,并向党员大会述职,同时作自我批评并接受其他同志批评。支委委员及其他党员依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党员对党支部支委会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并结合各党员干部开展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发放了民主评议表,全体党员现场进行填表评议。XXX同志统计评议情况,XX同志唱票,XXX同志监票,评议过程按照标准程序进行,符合评议程序。
XXX同志对会议情况做了点评,针对每名同志在自我剖析的过程中,与同志之间的工作交流、思想交流,班子之间的相互协作、业务能力提升、相互学习等方面进行了点评,点评内容较为全面,直面每名同志的缺点跟优点,有的放矢的进行指导。同时我代表市派驻纪检监察组在会上对该支部开展此次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探讨交流,主要从会议准备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流程及内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三、会后整改落实
支部书记XXX同志对会议进行总结,并进行表态发言,表示对XXX同志对支部班子及成员的建议、支部党员提出的支部建设的各项意见建议及我个人对支部开展此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的评议照单全收,针对形成的问题列出整改清单,按期按时按要求整改。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七
一、述职述廉对象
二、述职述廉内容
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年度述职的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理论水平。
2、工作能力。包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履行职位职责的能力。
3、工作作风。包括在工作中体现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敬业、奉献精神等情况。
4、工作实绩。包括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及所取得的成效等。
5、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情况。
三、述职述廉方式
采取会议述职述廉和书面述职述廉相结合的方式。安排部分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到委局机关进行会议述职述廉,其他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根据述职述廉内容要求,进行书面述职述廉。所有述职对象事先准备述职述廉报告(字数2000字左右),于述职述廉大会前5天送市纪委监察局干部管理室,由干部管理室将述职述廉报告于述职述廉会议前分发给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审阅。并请委局办领导、各室(处)负责人对述职述廉对象进行评议,将评议表交到干部室信箱。
四、述职述廉会议
(一)参加会议述职述廉对象
驻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5个部门的纪检组长;驻市公务员局、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市容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个部门的监察室主任。
(二)参加会议人员
1、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领导;
2、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直单位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
3、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机关各室(厅、处)负责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年12月下旬,时间半天(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地点:市纪委大会议室。
(四)会议议程
会议由局长主持。
1、会议述职述廉对象在述职述廉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每人限15分钟),5名纪检组长、5名监察室主任发言共需150分钟;
2、民主评议;
3、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骆安生作重要讲话;
五、有关事项
1、述职述廉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干部管理室牵头、办公厅配合组织实施;
2、书记讲话稿由办公厅负责起草;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八
第二条听证终结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和公众评判人员,召开听证会,对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做出终结性处理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实施听证终结制度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举报工作的协调疏导作用,有效化解群众反映的疑难复杂问题。
第四条听证终结制度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听证终结制度适用于对上访人反映的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对处理结果有争议;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纪检监察问题;以及有关组织或人员认为需要通过纪检监察听证终结来解决的问题。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已做出听证终结的不启用听证制度。
第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实施听证终结制度适用范围,实施听证终结审批制度。举报问题实施听证终结,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决定。
第七条实施听证终结制度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批准决定;调查核实问题;制定召开听证会方案(包括:确定公众评判员、提出召开听证终结会时间地点);通知参加人员、张榜公示;召开听证终结会;反馈听证终结结论;跟踪督办等七个步骤。
第八条在召开听证终结会前期,纪检监察机关要组成调查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形成初核调查报告,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九条听证会主持人由区纪委常委担任。具体人选应征求人意见。经过调查的件举行听证的,调查组成员不能担任主持人。
第十条确定公众评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选择而定。涉及农村、社区问题的,选择镇(乡)、办事处干部、德高望重的村民代表、社区居民和上访人家族中有威信的人员,一般由5—7人组成;涉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问题的,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中,选择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一般由7—9人组成。
第十一条听证终结会议确定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正式信函通知当事双方、相关部门、公众评判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听证终结会前3天,纪检监察机关要张榜公示听证内容、时间、地点、公众评判人员名单、相关部门参加人员名单,并明确社会各界人员可以旁听。
第十三条听证终结会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听证议题;介绍听证的听证员、记录员、参加听证的其他人员;宣布听证议程、参加听证人员的权利、义务、会议纪律要求。
(二)当事双方对问题陈述意见,出示证据,提出意见;
(三)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通报对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
(四)调查人员对双方的质疑解释答复;
(五)双方及各自利益代表展开辩论。
(六)公众评判人员分别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调查人、评判人民主商定初步处理结论,征求双方意见;
(八)研究判定是听证终结、还是休会再做进一步深入调查;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处理意见;
(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由双方当事人和评判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准确把握听证终结的标准。凡双方对听证终结意见未提出新的疑问,对相关证据表示认可的,即作为听证终结结论。如果有新的疑问,而且与终结意见分歧较大,听证会暂时休会,由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后,违法违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法律和党政纪责任的,依法依纪移交,并告知人;对不需要追究法律和党政纪责任的,择日继续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及时反馈听证终结结论。听证终结会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要负责形成听证终结书面材料,在5日内以正式信函反馈当事双方、相关部门代表和参会的每一位公众评判人员。
第十六条认真跟踪督办。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负责监督听证终结结论的落实到位,确保难题一次处理到位,不留隐患,切实维护听证终结制度的权威性。
第十七条听证会终结后,如对结论仍有异议者,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出具听证终结结论说明书,建议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监事会会议纪要 篇九
2.恰当的市场定位是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的前提。《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接受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定位,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承认了信托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办法》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所有财产经营业务,其经营范围远远大于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还可以接受银行、证券公司等的委托这些企业经营。可以说,《办法》对信托的业务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
3.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信托有信任与委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满意的资金实力、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发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满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要一批合格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理财专家和金融工程专家。这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本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既是资本密集又是智力密集的行业,其基本职能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对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需要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约束,突出经营决策活动的高效性。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以货币资本(出资人的出资)为基础的、以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界定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其中主要涉及董事会与总经理在公司经营中的权限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设置问题。在这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总经理主要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董事会则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这是国内多数企业普遍采用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多变性,因此对经营者的决策活动提出较高要求。为提高经营效率,客观上需要给予经营管理者以较大的决策权限。为减少决策活动的失误,客观上也需要设置决策咨询机构为经营者提供决策参考。
突出人力资本的地位和作用。信托投资公司是智力密集型的行业。信托投资公司能否发展、能否有信誉、能否有能力来承担社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关键在于“专家理财”。因此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有知识才能、有发展远见、有创新意识并用于实践的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的立业之本。尽管人力资本的提法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有不尽相同之处,但从发展的眼光和行业特点的角度考虑,应该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划设计中引入人力资本的概念,并确定其地位和作用、激励与约束等内容,尤其是产权构成中的合法地位。
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组织框架
根据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及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特点,改制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如下:(1)公司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受法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2)公司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可按照股东会的决议设立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工作。(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关,拥有对公司财务上的检查权以及对董事或经理业务执行活动是否得当的监督权。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4)首席执行官(以下简称CEO)及其领导下的执行委员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CEO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根据需要分别设置工作岗位,以求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共同保证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应设置CEO办公室协助CEO工作。(5)根据《办法》中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职能工作部门,在信托新业务定位开创初期,可设立信托业务部、托管业务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市场营销部、投资部、基金部、研发部等具体业务部门以及总务部、财务部、稽核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及法律事务部等辅助工作部门。信托投资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立起来的股份制企业,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成决策及执行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及运营要求,公司内部设置完善、齐备的工作部门,各部门按其业务关系进行垂直管理,通过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充分发挥总体优势。
附图
股东及股东会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法人、非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为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在公司内部决定公司战略的机关。股东大会依照“股份多数决定原则”在公司内部形成公司的决议,并由业务执行机关付诸实施,对外不代表公司。股东及股东大会依法律及公司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使职权。
董事及董事会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的权利、义务、任职期限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集体决定公司业务决议的机关。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为公司法人代表。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实施;(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4)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收集合格的董事、经理人选;(3)对董事、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CEO及执行委员会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所处的是一个资本密集、智力密集型行业,所面对的又是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因此灵活、高效的经营决策活动就显得至关重要,对经营的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划分就应考虑到这种行业特点。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对公司重大经营活动负责,总经理对日常经营决策负责。究其实质,董事会与总经理实际上履行的是同一职务。同一职务由两个部门负责,往往因职责不清等因素影响而效率低下,有关案例已屡见不鲜。因此在设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时必须考虑到以上因素的影响。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应主要表现为选择、评价和制定以CEO为中心的管理层薪酬制度,而公司的经营活动则全部交由以CEO为代表的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来独立地进行,从而使董事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实现功能性分工的目的。
CEO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CEO对董事会负责,CEO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委员会是由CEO牵头的公司经营活动领导机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组成。CEO及执行委员会构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全面履行公司的经营管理职责。执行委员会对拟决定事项应充分讨论,力求取得一致,当有意见分歧时,以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的意见为准。执行委员会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实施,CEO办公室督办。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CEO或副总经理签署后印发。会议纪要应分送公司董事、监事。
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为CEO及执行委员会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提供咨询意见。
监事会监事会是对董事和经理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为满足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的需要,监事会应具备以下职能:
第一,对内监督权,即对公司业务的监督权。具体包括:(1)业务执行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账册、文件进行检查,有权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监事在履行业务执行监督权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2)会计审核权。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提供的各种会计报表进行审核。监事在执行职责时,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董事或经理解释有关问题;(3)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示权。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停止其违法行为;要求无效时,可以代表公司对董事或经理提讼;(4)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力。
第二,对外代表权。监事会一般没有代表公司的业务权力,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代表公司的权限。具体包括:1)在监事要求董事、经理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无效时,可代表公司向法院对其提讼;2)在监督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审核公司会计时,有权代表公司向外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3)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权限。
三、适合信托业务特点的公司部门的设置
第一,根据资金投向不同,将信托业务分为两类部门,一类部门侧重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应用;另一类部门侧重在非证券市场的应用。
第二,设置投资银行部,负责证券承销及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企业购并及项目融资等中介业务。
第三,设置营销部,负责有关客户开发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相关服务事宜。
第四,设置研发部为公司有关决策提供论证依据,审议各业务部门的可研报告,根据市场需要开发新的业务品种。
第五,设立托管部,保管信托财产,办理信托财产名下资金往来及项目核算工作。
第六,CEO办公室。CEO办公室是执行委员会下设工作机构,向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包括有关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文件管理等;2)执行委员会指令的落实和督办;3)根据执行委员会指示组织调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研究报告;4)提交需执行委员会协调的跨部门综合业务事项提案;5)承担对外联络与指定范围内的公关工作;6)对公司CI制作与管理,公司宣传品、印刷品、对外传媒的归口管理;7)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人力资源、计划财务、稽核、总务、法律事务等具体职能部门。
四、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操作程序设计
公司根据章程或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确定何种规模的经营活动为重大经营活动,在此规模以上的经营活动必须遵从确定的操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