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水平的提供啊,人们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下面是勤劳的编辑为大伙儿整编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精选3篇),欢迎参考阅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 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对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以下简称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办发〔〕13号)及《省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药监餐〔〕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摊贩,是指经营场所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在划定的区域内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露天餐饮服务活动。
第三条餐饮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餐饮摊贩业主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餐饮摊贩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餐饮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和支持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条件
第六条经营场所应远离有毒、有害等污染源,不能影响食品安全。
第七条餐饮摊贩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街区划定的区域、规定的时段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八条经营场所应具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或具备能够提供饮用、洗手和洗涮餐具用水的容器设备。
第九条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餐饮摊贩从业人员应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餐饮摊贩备案坚持公平、简易、便民的原则。
第十二条餐饮摊贩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餐饮摊贩备案申请书;(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街区出具的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或者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餐饮摊贩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备案有效期届满20日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餐饮摊贩备案证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制作,并载明备案申请人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品种、备案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备案证明编号格式为:寿餐摊备字+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餐饮摊贩备案信息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餐饮摊贩在领取备案证明时,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一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另一份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
第四章经营要求
第十八条餐饮摊贩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餐饮摊贩备案证明,张贴签订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健康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餐饮摊贩的食品安全基本要求:(一)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台帐记录。(二)应采取措施避免食物腐败变质,避免交叉污染。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提倡使用洗净、切配好的半成品现场加工。(三)提供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后到食用不得超过2小时。(四)应向消费者提供消毒合格的餐饮具,提倡使用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餐饮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操作前应洗手、消毒。
第二十条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554.87T二)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三)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就餐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餐厨垃圾应及时收贮,做到日产日清。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餐饮摊贩的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餐饮摊贩业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立即将中毒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及时救治,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点;(二)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留样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一、以网格化监管为契机,推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科学划分网格,明确责任片区。网格化监管是以我局为一个一级网格,将各工商所辖区分为九个二级网格,二级网格下又划分为__个基本网格,基本网格内分布着我市____户食品经营户,我工商局在每个网格内指定_-_名管理人员,明确规定网格员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负责人,负责对这个网格内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巡查,从而使责任更明确,管理更方便有效,提高了全市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二)制定有力措施,强化岗位责任。为贯彻落实好“网格化”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工商局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对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层层分解,通过网格化监管食品安全工作,使基层工商干部明确了各自的岗位职责,实现了谁的层面出了问题谁负责,谁的管区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确保制度落实,我局将推行网格化监管各个步骤完成时限都做了明确规定,多次召开研讨会听取各分局(所)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局一把手及主管副局长亲自带队,多次深入基层就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调研,并及时将各工商所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通报,使得全局上上下下都动了起来,各工商所长带着网格管理员走街串巷,将制度上墙,并向食品经营业户耐心讲解各类基础档案建立、登记及管理规范,使得网格化监管工作扎实推进、规范有序。
(三)开展绩效考核,确保责任落实。我局出台了《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考核验收标准和实施办法》,以定期考核情况为主体,以季度通报和半年通报为补充,对工作成绩突出、监管成效明显的部门予以表彰;对反应不及时、措施不得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严格责任追究,保证网格化的“网”上覆盖严密有效。
二、创新工作方式,丰富网格内容。
依托××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平台,各分局、所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和辖区实际,不断丰富“网格化”管理内容。
一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能。我局在食品经营企业中都建立了一套包括监督检查记录、索证索票记录档案、进货台帐、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不合格食品公示板、联系方式等在内的《食品经营户档案》,继续完善了食品安全工作整治实施方案及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等十项制度,继续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____份,免费发放食品安全进销货台帐____余份。以××分局为例:将_名工商干部作为网格负责人分派到_个“网格”责任区,实行定格、定员、定责、定标,形成了网格化坐标式市场巡查监管体系。网格负责人从网格中认领自己所分管的食品户数,主动上门同市场主办单位和食品经营户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书。每月至少巡查两次,并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要求业户签字,并做好详细巡查记录,回办公室后,用电脑、纸质表格分别登记存档,从而证明其产品质量处于不断更新的监督之中,同时也证明了网格负责人是否监管到位。从事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事中的监督检查,事后的应急处理三个环节,有效证明了监管是否到位,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效能。
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以网格监管促进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到位。为了引导经营者自律,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场所,我局在全市辖区内按照严格的标准,创建了__家食品安全示范店,统一牌匾、统一标识、统一台账、统一制度。通过这一招数力图实现“从管千家到管一家、从管末端到管源头”的监管模式,网格负责人加强对食品安全示范店定期进行监督和巡查力度,不断指导经营者建立齐备的食品信息档案,并对其出售的食品信息、食品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工商部门还就近聘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社会监督员,实现近距离监督。保证了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示范店进货渠道正规可靠,从源头上遏制了假冒伪劣食品进入农村流通领域,大大减轻了工商部门的监管压力和问责风险。示范店的示范效应是毋庸置疑的,良好的诚信形象和经济收益必定能够带动其他经营户自觉遵守食品管理的制度,严把食品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让所有的农村食品店都成为放心店,可喜的是,我们向这一终极目标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是创新监管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推行网格化监管的最明显收获是网格负责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变化,主动性、自觉性明显增强。开发区分局管理员××是一位即将退休的老工商干部,用他的话讲“电脑是年青人的玩意儿,活了五十多年了,就没想过去碰电脑”,而网格化监管又必须操作电脑,在面临学习电脑的压力下,他曾一度动过辞职的念头,在分局长和分局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如今的××同志也学会了用“一个指头”监管市场了,成了名副其实的网格干部。我工商局在准确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行业基本情况后,用“近距离、高频率”的监管方式避免监管的盲目性和突击性,将重点监管对象有效控制在视线范围之内,保证监管工作痕迹清晰、控制有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创新监督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我局采取了网格负责人与网格负责人、工商所与工商所之间的互检,局领导及各相关职能股室不定期抽检等方式,保证每个网格的“点”上无死角;所长要对网格负责人的《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每月网格负责人间交叉互检一次,所里每月一次食品安全监管例会,研究解决辖区内的食品安全问题。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制定了食品安全应急和控制措施,及时向各网格、传达食品安全信息,通过网格负责人及时通知、实地检查,督促经营者在第一时间将不合格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下架退市处理。
三、网格化监管使食品安全监管成效初显
一是夯实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明确了网格负责人的职责,促使网格负责人必须对自己网格的食品经营户进行逐街逐巷、挨家挨户的实地核查,干部对辖区内的市场主体户数、坐落位置、主体经营状态、主体信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做到了心中有数,随之对主体的监管也更务实,注重实效。同时开展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求得食品经营户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统一规范、万无一失,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增强了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通过网格化监管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使辖区内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不断提高。食品经营业户都能自觉接受监管,主动拒绝经营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得到了明显的规范。业户玉xx说:现在好了,我们知道什么东西应该卖,什么东西不应该卖,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我们就像上了一次“经营”大学,懂得了“经营之道”了。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 篇三
(一)缺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像刑事犯罪那样具有直接、明确的受害人,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案件线索收集比较困难。另外,由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仅处以行政处罚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证据流失严重对于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相关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不了解,以及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意识和手段薄弱,导致未能依法移送或者移送不及时,丧失了最佳取证时机,影响了对涉嫌案件的查处。许多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法检查或者对可疑食品作鉴定期间,将未被发现的问题食品转移,使案件在认定数额上出现巨大偏差,有的甚至可能无法定罪量刑。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对同一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立案标准的理解不同,致使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没有依法移送,出现有案未立、有罪未究、以罚代刑现象。另外,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对有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不统一现象,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二、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监督机制
(一)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效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与通力合作,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与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第一,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的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行政监察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案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增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发现有可能涉及犯罪的案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移送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做好登记备案,并对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方面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避免因取证标准不统一、证据完整性要求不同而带来的移送难、移送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之前参与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进行积极引导,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快速办理。第三,建立网络信息同步共享制度。检察机关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深化两法衔接机制。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录入、更新行政执法台账,以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应每天关注行政执法部门信息更新情况,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办理在移送、固定和保全证据方面及时予以引导,增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形成打击合力。第四,建立健全长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食品监管问题上共享信息、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并形成长效机制。确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互相通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判决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定专门联络员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系沟通,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案件罪名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立案标准了解的不足。
(二)严肃查处和预防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频发,严重削弱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各级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摆在突出位置,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的打击。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依法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的案件,组织精干力量优先予以办理,及时批捕、。二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关注舆情,深入社区,积极排查有关职务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要注意发现违法犯罪事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三要紧密结合当前查处的典型案件,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廉政教育基地平台,定期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课,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筑牢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