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下面是可爱的编辑帮家人们整理的制度改革【优秀7篇】,欢迎参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制度改革 篇一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林业发展机制,对于构建山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乡是全县重点林区之一,是林改的重心区域,林改成败直接关系到全乡各方面的发展。在全县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乡党委、政府决定召开全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省、市、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全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安排部署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进一步依托热区资源优势,抓住改革发展机遇,稳步推进,确保圆满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
下面,结合我乡林改实际,我讲三点意见。
一、总结林改试点经验,面对现实,团结一致,进一步坚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改革开放以来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党在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其地位和作用不亚于过去任何一次社会变革,对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乡当前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因此,我们必须依托热区资源优势,抓住改革发展机遇,坚定不移地稳步推进××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一)××乡造林和林林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乡属于师宗县重点林产业之乡,是全县100万亩速生杉木林生产基地之一,历届乡党委、政府都把发展林产业作为重点工作来抓,2006年确定“林业立乡、生姜强乡、畜牧兴乡”的战略目标,把林产业的发展放在了首位,提出粮农向林农转变的要求。××乡98%的国土面积属于山区,海拔在737米至2030.5之间,适于栽培多种树木。多年来,××各族群众的造林活动从未间断过,但大规模的造林活动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分农户造林。1988年至1996年,部分群众利用世行贷款造林、与县煤炭局林业局联营造林、集体造林和个人造林,共造人工杉木林12万余亩。第二阶段为全民造林。从2006年开始,因为林业经济的凸现激发了全乡群众造林的积极性。2006、2007两年全乡累计采伐人工商品林5万余立方米,实现产值2500多万元,近三年来全乡造林达10万亩,累计造林总面积已达20多万亩,××乡成了储能巨大的“绿色银行”。造林方式和树木品种也趋于多样化,保水珍贵树种逐渐受到重视,今年便料村委会已造珍贵树种红豆杉300亩,还将造200亩。为方便群众购苗,今年在设里村实施三角枫育苗基地建设10.4亩。
为提高林业经济效益、促进林产业循环发展,2007年还招商引资300多万元新建3个木材初加工厂、1个木材深加工厂。在大力发展林业的同时,乡党委、政府还加大对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力度。近两年来,根据群众举报,共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31起,其中,非法运输木材案22起,偷砍盗伐林木案5起,滥砍乱伐2起,纵火毁林2起,共收缴木材210立方米。
(二)××乡林改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1、七条措施顺利推进林改试点工作
为切实把山林还权于林农、还利于林农、让利于林农,××乡党委、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大胆探索,于2007年8月在坝林村委会开展了以产权到户为核心,以落实林地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主要采取了“四到位三认真”的措施。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任组长,班子成员为组员的林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工作人员到位。以林业站技术人员为主,抽调工作人员29人,群众92人参加林改工作。三是工作经费到位。省、市、县、乡划拨的经费按时到位。四是宣传培训到位。采取召开培训会、张贴标语、与群众座谈、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明白了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知道了改什么,怎么改。五是认真排查调处纠纷。成立了勘界调纠组,排查各种山林矛盾纠纷15起,其中州市际1起、村委会间3起、组与组之间11起。六是认真勘界确权。在勘界中采取自外而内、内外结合的方式推进,先勘测村与村的山林界线,再勘测组与组的界线,逐户进行宗地调查。七是认真完善痕迹管理。参照县林改办要求,把各种材料规范归档。
2、八项成效受益林改群众
目前,试点村委会14个村小组615户主体改革工作基本完成,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所取得的成效,一是按期推进工作,收到良好效果。经过近一年的林改工作,整个试点村已完成调查登记577户2976宗,占应调查登记户数的93.8%。二是产权得到了明晰,维护了林农的合法权益。在林改试点工作中,因村制宜、依法依规,按照林改政策,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林改路子和经营模式,在均山、均股、均利等方面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操作程序,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制约农村经济和林业发展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利益主体不落实等问题。同时,林权明晰到位,有利于森林资源的管护,提高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各村小组都制订了天然林、水源林管护制度,明确管护人员。三是群众的造林积极性明显提高。在林改试点期间,紧紧围绕“农民得实惠、生态效益得增长、林产业得发展”的目标,大力调整林产业结构,让林农真正把山当地耕,把树当菜种,群众在承包地和自留山、承包山上大面积植树,树种逐步多样化,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提高,已初步形成个人、集体、私人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逐步由过去的集体造林、国家补助向集体、联合体等多种形式经济成分并举的多元化格局转变,全乡呈现出空前的造林热潮。据统计,林改以来,全乡新造林面积超过5万亩。四是生态得到了保护。在林改试点中坚持“林农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基本准则,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好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充分依靠群众,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安全,在试点村初步形成了林农自我实施、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全乡上下造林、护林、营林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为推进生态建设,做大做强林产业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五是基层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整个林改试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民主决策,村民有了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下制订各村林改实施方案。群众民主决策的意识得到增强,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同时,干部群众一起进行各村林地权属的界定,一起调解林改的各种争议和纠纷,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六是促进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有利于商品林的灵活经营。这次林改,明晰了生态公益林、商品林的产权,加强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有利于放活商品林的管理,促进了林业分类经营的实施。同时,为林地、林木的流转创造了条件,有利商品林的灵活经营。七是培养锻炼了一批干部。林改既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过程,又是一个培养锻炼干部的过程,更是检验干部作风的平台。参与林改的干部们都以群众“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处处显现出无私奉献的精神和真抓实干的作风。大家既是林改政策法规的“讲解员”,又是山林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既是组织实施林改的“指导员”,又是勾图画线的“技术员”,牢固树立一切为了林改的思想观念。自从启动了坝林林改试点村,参与林改的干部就下村蹲点驻扎,工作在林改一线,切实为我乡的林改做出了无私奉献。八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在“还山于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以及“尊重民意”等林改政策的落实中,工作队员紧紧依靠群众,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有效拉近了相互间距离,增进了了解,培养了感情,密切了关系。
3、五条经验为全面推进林改做借鉴
在林改试点工作中,××乡还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探出了路子。一是加强领导是关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民心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改革是否成功,是否能让群众从改革中真正得到实惠,关键在于加强领导。××乡党委政府自始至终都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乡、村、组三级都分别成立了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单位齐心抓、上下联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为顺利推进林改工作提供了坚强组织保障。二是政策到户是基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牵一发而动全局。改革涉及面广,内容多,技术性高,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坝林试点村林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对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使工作人员提高理论、吃透政策,在实地操作中提高技能。另一方面,在群众中采取召开党员干部会、群众代表会、群众大会,进村入户宣传、田间地头交流、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群众知道为啥改、改什么、怎么改,做到改革内容让群众知道,改革方式由群众决定,把群众参与林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通过广泛宣传教育,打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三是尊重民意是根本。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改革,“还权于林农,还利于林农、让利于林农”,因此,我们在试点村开展林业改革工作中,一是深入摸底调查,了解情况,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因村而异制订改革方案,各村小组的方案均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群众讨论表决通过,不搞一刀切;二是在推进改革工作中,不但严格依法依规,更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利益为根本,积极宣传和发动群众,让群众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全面推进林业改革,做到了坚持原则不变通、执行政策不走样、遵循程序不减少。四是调处纠纷是突破口。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包括州市际、村组间和户与户之间的山林权界线纠纷,在推进试点村林改工作中,我们始终以调处纠纷为突破口,边勘测界线、调查宗地,边排查调处纠纷。问题不大,情况不复杂的,当场调结;情况复杂,难度大的,分别做好双方思想工作,找依据,依法依规调处,认真解决林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做到了在改革中确保稳定,在稳定中顺利推进改革。五是分工协作是重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点多面广,情况复杂,工作任务重,时间紧。为使各个工作环节顺利进行,我们加强团结,分工协作。在整体上,业务技术指导组和山林纠纷调处指导组互相配合完成全乡林改工作任务。根据试点村实际情况,又把工作人员分成勘界调纠组、宣传和业务实施组、后勤保障组,各个工作组在林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协调,确保完成林改任务。
4、四个困难更坚定林改信心和决心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林改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思想意识落后。少数领导干部的认识还不到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思想还不同程度的存在,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不够,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还不够多,尤其是改革范围扩大后,如何开展公益林区、天保区集体林的改革,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群众利益的关系研究得还不够深入,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二是林权界线情况复杂。集体林与国有林、村与村、组与组之间的林权界线相互交错,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调处难度大。再由于历史原因,部分村寨的林权依据、证据不齐,四至界线不明确,林木权属不清,纠纷多且年代久,调处难度大。三是林改资金困难。××乡林改点多面广,许多村寨在深山远箐里,交通条件不好,勘界、勾图、实地调纠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林改资金有限,困难较大。四是技术力量薄弱。技术人员少,jps定位仪器和微机严重缺乏,勾图跟不上,宗地面积不能及时求算出来。乡党委政府已加大了物资的投入,但是物资的困难依然存在。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扩展和发展,也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全乡一定要进一步坚定全面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勇敢面对现实,正确分析和解决困难,团结一致,切实增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圆满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任务。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是落实多种形式并存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次全新的、深层次的探索与实践。我们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强势推进改革,确保年底前圆满完成全乡的主体改革任务。
(一)严把方向,准确把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林权制度改革全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会议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围绕“发展林业、振兴林区、富裕林农”的目标,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引导林权所有者建立合作经营、科技创新、资源管护和规范流转体系,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林业发展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抓好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促进全乡林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要通过改革,达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督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同时,要建立起适应林产业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森林管护体系,建立起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确保林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乡村组织和林业部门的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森林资源总量稳步增长,确保林区社会稳定,为全乡生态建设和林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三)突破难点,着力解决好改革中的突出问题
一是勘验好林地四至界限。林地勘界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一项十分复杂、十分敏感、十分重要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地勘测,确保每宗山林四至界限清楚、权属关系明确、权证规范统一,不留隐患,切实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高质量完成林权登记和发证换证工作。二是要调处好林权纠纷。坚持纠纷调处“下管一级,下调一级”,做到县与县之间的矛盾由市级调解、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由县级调解、村与村之间的矛盾由乡(镇)调解、组与组之间的矛盾由村委会调解、户与户之间的矛盾由村小组调解,确保95%以上的争议矛盾得到有效调处。村与村、组与组、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林权纠纷经上一级调纠组调解而不可调和者,收归相关集体所有。三是要加强好保护管理。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农民充分了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义,让农民坚定长期经营林业的信心,引导农民处理好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使农民真正成为保护和发展林业的主力军。要完善和签订承包合同,确定承发包双方林地林木管护、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责任,将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切实明确到人到户。要加强指导,完善乡规民约,引导农民组建自我实施、自我约束、在自我监督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要强化林业资源管理,把加强管理贯穿于林权制度改革的始终,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管理的新机制。要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防止少数人趁机乱砍滥伐,对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的违法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四要保障好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周期长、人员投入多、物力耗费大,必须保障好工作经费,按照“多方筹措,分级负担”的原则,把林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理清思路,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最终要体现在“明确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上。在具体工作中,重点是要正确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彻底、不偏向。一是正确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改革中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凡原承包合同依法认定不合法或明显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完善或调整。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凡群众决定不再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均山到户;由群众要求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要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二是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林农的关系。要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充分考虑林农的实际,同时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集体和农民参与林权制度改革的积极性。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林权制度改革与各项配套改革的关系。改革的重点是在坚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其他相关的配套改革应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逐步完善。四是要正确处理好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与产业发展的关系。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关系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必须高度重视,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按时间和程序要求,在抓好当前生产的同时,保证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五是要正确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改革主体是农民,必须走群众路线,把政策原原本本、不折不扣地交给群众,做到改革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凡有山林权属纠纷的,在纠纷未协商调处前,严禁发放林权证,严禁下达木材采伐指标,严禁流转,凡违反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坚持标准,确保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一是要激活林业机制。要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林业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理顺林业生产关系,确保让经营者有其山、受其益、得其利,充分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激活林业发展机制,让林农把集体山林管理好、经营好和发展好。二是要盘活林业资源。通过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体系,使林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进行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以林权证抵押贷款等方式,盘活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林业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吸引社会资本向林业聚集。三是要增加群众和集体收入。要通过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还山于民、还利于民,使群众真正成为集体山林的主人,让林农敢于投入、舍得投入,增加林农收入,提高林业生产效益。同时,要让村集体经济组织既减少集体山林管护费用和造林开支,又可以合理收取林木的使用费和参与现有林的收益分成,增加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基层组织运转经费。四是要转变政府职能。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林业管理体系和服务方式,培育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社会服务组织,促进林业部门和基层组织转变职能。林业部门要从繁重的育林护林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研究如何更好地为林业经营者服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指导、行政执法、公共服务上来;乡镇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指导、协调、服务林农发展林业产业上来;村组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和为村民办实事上来。五是要促进林产业发展。要围绕全县“100万亩生态公益林、100万亩以杉木林为主的人工商品林、1000万立方米的人工商品林蓄积、年均产值2亿元、森林覆盖率达60%”的林产业发展目标,发展××乡的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农户开发林下资源,发展立体经营,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着力形成产业优势,切实增加林农收入。同时,要以木材深加工交易市场为龙头,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着力培育“公司+基地+林农”产销一条龙的产业发展模式,努力实现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林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乡党委、政府和林业站必须从林业发展大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极端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着力把推进林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我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书记、乡长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和村组干部合力抓的良好格局。要层层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切实把各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同时,配合好挂联乡镇的县处级领导、林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起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落实、抓检查、抓进度,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进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解决林权纠纷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及时妥善处置。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要继续采取召开培训会、群众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加大对中央、省、市、县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加快林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发动,讲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和意义,讲明改革的步骤和程序,讲透改革的法规和政策,切实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让广大林农了解林改、支持林改、参与林改。同时,乡“林改办”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总结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大典型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第三,要扎实稳步推进。林改工作是一项难度大、范围广、政策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乡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参与。乡“林改办”要切实履行好职责,扎根基层,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稳步推进,重点要对林改工作的政策是否把握准确、宣传发动是否到位、改革程序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是否就为、勘界工作是否扎实、纠纷调处是否妥当、档案管理是否完善等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和改进,确保林权制度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推进林权改革工作的巡视督导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绩效评价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领导和干部职工参与改革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表现纳入政绩考核,对在改革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要大力褒奖;对在改革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作风漂浮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制度改革 篇二
国债的性质与地位
遵循着这一思路,我们首先来对国债在整个经济和财政中所处的地位作一分析。从财政=税收+费用+……+债务这一等式中可以看出,在收支的总体平衡中,是由支出来决定收入的。因为有了支出的需要,才有了对足以支撑这些支出的收入的要求,因而才产生了财政。收入是随着支出的变动而变动的。在支出一定的情况下,各种收入之间则存在着此增彼减的关系。就如一个人可以有多种创收的方式,一个国家也有着不同的收入渠道,但收入的最终用途与这些收入形式之间并没有任何直接的联系。一个经济人在自身收入足以满足支出的情况下,是不会去借债维生的(当然,用贷款来投资除外,因为政府一般不存在这种行为)。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债在财政收入中扮演着一种补充性的角色。为了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说明,我们可以从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应发挥的作用以及各种财政收入的性质来加以分析。首先,政府在整个经济生活中就相当于一个可以自动调节经济的砝码,当经济的天平由于种种因素不能趋于平衡时,政府就利用自己特殊的地位,适时地往天平的两侧添加重量不同的砝码,使之趋于平稳。而在市场经济下,政府这一砝码的作用恰恰就是满足市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需要。如此种类繁多、项目庞杂而经济效益又非常隐性的公共物品决定了政府用来满足这类支出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具有稳定可靠、数额庞大等特征。那么与国债相比,税收恰好具有这一特性。税收凭借其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这三大特性稳居财政收入的第一位,相形之下,国债的特征则是自愿性、有偿性和灵活性。自愿性是建立在群众自愿承受的基础上的。所以其收入的量不是很稳定可靠。有偿性是任何债务本身都具有的一大特征,借债就必须偿还。灵活性则是指国债的确立是以财政收支之间的差额为依据的,既不具有发行时间的连续性,也不具有发行数额的固定性。所以从根本上说,国债只是赤字的伴生物。因此,只有当税收、利润和费用等既定的收入形式不能满足政府的支出需要时,国债才能作为某种调节器在灵活性上使财政收支的公式得以平衡。由此可以得出国债的基本功能就是弥补财政赤字。
以上我们对国债应充当的角色作了规范性的分析。但是现实的经济生活并非如某个公式一样简单明了,各种影响经济的因素往往错综复杂并且交互发生作用,所以对于国债性质的分析也就不能只停留在规范的理论分析中。国债在财政收入中的补充性地位是国债的本质特征,但是在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国债所发挥的具体作用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在建国初,税收制度不统一、收入不足,而支出却由于新旧交替、战争、通货膨胀等原因屡增不减,收入远远不抵支出,因此曾经发行过几年国债。从1959-1978年我国度过了二十年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国债空白时期,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债,而是以种种暗债的形式存在。这一时期,国债的作用不只是被大大弱化,而是国债彻底退出了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形式的舞台。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国债规模却是逐年锐增,尤其是近几年来,其增长态势令人望而生畏。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除了我们对国债的认识不够以外,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也紧密相关。实际上,我国的改革就是以国债的连年增发为支撑的。从我国的发债史可以看出我们一直是在被动地利用国债,国债的性质、作用不是被人为地缩小就是被无谓地夸大。直到今天,对国债的依赖性几乎已不能自拔,所以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要正确地理解国债在整个经济生活以及在财政收入中应有的地位,这样才能使对国债规模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走上正确的轨道。
国债的规模
国债在财政收入中所承担的角色就决定了国债应有的规模。从理论上讲,一国在每一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下,必然客观地存在着某种适度债务规模的数量规定性,也就是说,在这一规模上,国债功能可以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对经济生活的正面积极影响作用最大,相对而言负面的不利作用最小。在现实生活中,决定或影响适度债务规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深化程度,政府管理水平和市场健全程度,国债的结构状况、筹资成本与所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等。这些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对国债总量的把握。
一、我国国债规模的实证分析
我国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96年底,累积发行国债近6646.02亿元,到1996年底,国债余额达3803亿元。年度人民币国债发行额增长率相当高,从1981年的40多亿元增加到1996年的近2000亿元。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国债规模的变化还呈现明显的阶段性、阶梯式上升的特征。
表1不同时期国债发行情况单位:亿元
年度年发行额年均发行平均利率发行总量
1981-199043.83-93.4639.58.4%395
1991-1993199.3-395.64303.114.5%909.3
1994-19961028.6-1847.71461.814.5%4387.5
从表1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债发行规模的变化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1-1990年,年均发行额仅为39.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规模很小。第二阶段是1991-1993年,从1991年期发行规模第一次跃上了200亿元的台阶,年均发行额大体在303.1亿元左右。前13年的发行总量为1304亿元。应该说,这一时期的国债总量问题并不突出。第三阶段是1994-1996年,1994年国债的发行额首次突破了1000亿元大关,实际发行额为1028.6亿元,比上年的395.6亿元剧增了260%。1995年发行规模继续扩大,突破了1500亿元,1996年更是达到了1847.7亿元,又比上年增长了近30%。由于一年期以内(不含一年期)的短期国债需要在当年偿还,而不计入当年发行规模,因此,实际发行额还不止这个数。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的发行规模几乎呈几何级数增长,远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和GDP的年增长速度。
我国国债发行规模进入90年代以来迅猛增长的主要背景,在于自80年代初就确定了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改革思路,致使“两个比重”(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迅速下降。与此同时,国家财政的职能范围又没有得到及时调整,国家的财政支出特别是中央财政支出居高不下,财政赤字不断增加,加之金融市场还不发达,国债的筹资成本长期偏高,国债的发行规模迅猛增长就在所难免。至于国债发行规模阶梯式上升的具体原因,则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的根本转变。1981-1987年以前这个期间,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除发行国债以外,主要是由财政向银行透支。1987年国务院做出了财政部的向中央银行透支的明确规定。因此,从1991年开始,为了弥补日益增加的财政赤字,国债的发行规模跃上了一个新台阶,首次接近200亿元大关。1994年为了支持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理顺财政银行关系,我国正式确定了财政赤字不得向银行透支或不得用银行的借款来弥补的制度,至此,发行国债就成了弥补财政赤字和债务还本付息的唯一手段,从而导致了政府举借国债的第二次飚升,年度国债发行额首次突破了千亿元大关。
二、衡量国债规模的两个主要指标
1.债务负担率。是国债累积额与同年GDP的比重。其计算公式是:债务负担率=(历年发行、尚未偿还的国债累积额÷当年GDP)×100%。它着眼于国债的存量,反映国债累积总量相对于同年经济总规模的比例关系。这一指标非常重要,因为它是从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全局,而不是仅从财政收支上来考察和把握国债的数量界限。截至1996年年底,我国历年发行、尚未清偿的国债累积额为4265.84亿元,大约占同年GDP的6.3%。这一数字,同美国的69%(1994)以及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的同一指标相比,似乎并不大。但是我们同时还应该看到,近几年来,我国国债的发行额每年都在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1994、1995和1996年的递增率分别为:58.99%、31.87%、26.95%),而且我国的举债历史并不长,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其国债累积规模之所以如此庞大,是经过了几百年的时间积累下来的。如果我国按照目前的势头发展下去,那么要不了多久,我国的国债规模很可能会赶上已经有几百年举债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
2.债务依存度。是国债发行额占同年财政支出的比重。其计算公式是:债务依存度=(当年国债的发行额÷当年财政支出额)×100%。它着眼于国债的流量,反映当年财政支出对债务收入的依赖程度。在我国这一指标的计算有两种不同的口径,一是以全国的财政支出作为分母,二是以中央财政支出作为分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级财政制度,国债是由中央财政来发行、掌握和使用的,所以,使用后一种口径(即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国债毕竟是一种有偿性的收入,国家财政支出主要还是应依赖于税收,债务收入只能是一种补充性的收入。因此,国债规模的合理性主要可以根据这一指标来判断。从表2中可以看出,
自1994,我国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就已经超过了50%,而且一直呈攀升之势。从表中我们可以得出,在1997年我国整个国家财政有1/4以上的支出、中央财政有近3/5的支出需要靠发行国债来维持。如果说26.8%的国家财政的债务依存度还没有高到无法承受的地步的话,那么55.6%的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则无论从哪方面讲都大大超出了国际公认的安全线(15-20%)。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主要目标的中央财政支出,其资金来源的一半以上要依赖于发行国债,这不仅与政府活动本身的性质不符,而且照此发展下去,其潜在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从以上两个指标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国债规模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且这一风险主要体现在国债的发行规模(而非累积规模)偏大。国债发行规模的偏大又集中表现为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偏高。
三、债务依存度偏高的原因
债务依存度偏高是国债发行规模偏大的结果。债务依存度偏高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一)体制改革。随着政府减税让利这一改革步伐的迈出,财政的亏空也越来越大,赤字连年不断,而且只增不减。在允许财政向中央银行透支的情况下,财政赤字同时靠向中央银行透支和举借国债两种方式来弥补。但是向中央银行透支必然导致通货膨胀,为了抑制通货膨胀,1994年彻底取消了财政向中央银行的透支,这样财政上的赤字就只能由举借国债这一种方式来弥补。随着弥补赤字方式的“双轨制”转入“单行道”,国债的发行规模亦由80年代和90年代初的几十至几百亿元,一举突破了千亿元大关。
(二)税收“缺位”。在改革前,与我国传统的收入分配机制相伴随的财政收入结构是税利并存,以利为主,而且来自国有企业的缴款占大头。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市场化的进程,农副产品统购统销和国家统管城市职工工资的格局相继被打破,原有的财政收入渠道基本上不复存在了。然而,在人们的纳税一时尚未提高、税收惩罚力度没有到位、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尚未确立的情况下,各种偷漏税的行为处处滋生、蔓延,致使该征的税不能全部征上来,国家税收大量流失。1994年税制改革后,这种矛盾虽然有所缓解,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着如此“刚性”的财政支出,要改变充当着财政收入体系主力军的税收的“缺位”问题可谓任重而道远。而这一过程自然造成了财政对国债的日益依赖,从而形成了国债的“越位”。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冲击、借新债还旧债以及财政支出膨胀等原因也使国债规模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由于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非
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挤占,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迅速下降,而与此同时,这些非规范性财政收入则急剧扩张。其所带来的结果直接表现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下降。但是财政支出并未随之同步下降,其中借新债偿旧债也占去了相当的比例,支出的膨胀使得政府不得不求助于国债以渡过难关。由此便形成了财政支出膨胀→财政赤字加大→国债发行规模增加→财政支出进一步膨胀→国债发行规模再增加这样一种连锁反应。
四、降低债务依存度,适度控制国债规模
国债使经济建设和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是多年的举债历史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但是,发行规模把握不好,则可能是国家财政面临一定的风险,甚至还会造成债务危机和信用危机。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个指标中,债务负担率在目前来看还有发展的余地,但是单纯地从债务负担率的判断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有些仓促,因为从国债发行的增长速度来看,如果在今后不控制国债的发行规模,那么用不了几年我们的雪球就会越滚越大,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用了几百年才积累下来的数额。债务依存度尤其是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偏高则说明了中国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扭曲,既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财政集中的国民收入份额太少,财政收入的基础薄弱。所以当务之急是降低偏高的债务依存度,从宏观上做出统筹安排,把握好国债的发行规模。
首先,要重树税收的“主角”地位。进一步完善税制,把该征的税全部征上来。税收与国债在财政收入体系中是一种此增彼减的关系,国债的“越位”自然是税收“缺位”的必然结果,所以让税收重新挑起“主力军”的重担是降低债务依存度的关键一步。为此,必须大力加强税法建设,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要更新旧的税收观念,树立新型的征纳税关系。严堵税收流失漏洞,使国家的税收流失减少到最低界限。
其次,要清理政府收费,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形式如何,只要是政府取得的收入,本质上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将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的各种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转变为可由财政部门统一调度、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扩大经常性的财政收入总量,对于降低债务的依存度来讲,显然具有打基础的意义。
第三,还本付息支出要“分流”。根据国债还本支出和利息支出的不同属性,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还本支出,可以留在“债务预算”中,仍通过举借新债的方法来解决,并以次使之成为一个实际上无需偿还的永久性余额。利息支出,则须列入“经常性预算”,以税收为代表的经常性财政收入作为资金来源,不能继续指望于举债。因为,若将国债的利息支出和还本付息支出混为一谈,统统依赖举借新债的办法去解决,那么,在发新债抵旧债的循环中,虽不会带来一笔国债本金余额的变化,但由此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额却会日益增大。
第四,要千方百计压缩支出。导致国债发行的根本原因是财政赤字,出现赤字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由于非债务财政收入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财政支出过大。由于国债发行固有的灵活性特征,政府通过发行国债取得财政收入相对比较便利,就可能会刺激政府放宽对自己的预算约束,进一步扩大财政支出,造成每年的国债发行额居高不下。由于财政支出的效益无法由市场自动的反映,我们目前必须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控制财政支出的膨胀并通过政治程序监督政府财政支出的效益。取消不必要的财政支出项目,控制国债规模。
国债的种类
一国的国债是由许多不同形式的具体国债构成的。即使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单一的债务形式也极为少见,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是如此。要充分而有效地运用国债,建立合理的国债结构是十分重要的。而要达到这一目标的前提就是对国债进行科学的分类。
国债的分类方法
国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按照发行区域可分为国内的国债和国外的国债,简称“内债”和“外债”。如我国于1998年发行“内债”6508.6亿元,发行外债80亿元,那么发行的国债总额即为6588.6亿元;按照偿还期限可以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它们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以内、一年至十年及十年以上;按照流通与否,可以分为可转让债券和不可转让债券;按照发行方式可以分为强制国债、爱国国债和自由国债。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分类方式,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说明或解决不同的问题。
二、几种主要的债券
最基本的一种国债分类方法是按照其流动行将国债分为可转让债券和不可转让债券。可转让债券是指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国债,是各国政府国债的主要形式。它按照还本期限的长短又可分为国库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和预付税款券,其中每一种债券在期限、面额、付息方式、推销方法、承购对象、发行目的、经济影响等方面,都有着不同的特点,因而往往被各国同时加以采用。其比重往往在70%以上。
1.国库券。国库券是政府短期国债的最主要形式,期限有3个月、6个月、9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一般采取不记名形式,不按期计息,债券上只有票面金额而不载明利率。但出售时按票面金额打一定折扣发行(折扣率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灵活确定),到期按票面金额十足还本,等于预扣利息。
国库券是各国资金市场上(短期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流通工具,在货币和信贷资金的融通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政府用于调节季节性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这是由于国库券兼备安全可靠性和高度流动性的特征,同时又是一种可以带来利润的资产,而且国库券的面额多样,可大可小,为认购主体的多样化提供了方便。
国库券的承购者主要有三类。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居民个人。国库券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投资对象和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给量的主要工具,发行国库券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银行信用规模的扩张。所以总的说来国库券的发行对经济有扩张性或膨胀性的影响。
2.中、长期债券。中长期债券的特点是期限长,一般要注明利率,本息要分别计算。与国库券的发行不同的是,中长期债券的发行不是用于弥补预算年度内各级借间财政收入的淡旺差额,而实实在在是为了弥补整个预算年度内的财政赤字。中长期债券的主要认购者有储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有养老基金和靠养老基金生活的人。因为中长期国债的购买者都不是创造货币的机构,所以也就减少了货币供给量增加的可能性,不会造成银行信用的扩大。从其与利息率的关系看,在市场资金供给量一定的条件下,大量发行较长期的债券,会使长期资金需求相对大于供给,而短期资金供给相对大于需求,从而抬高长期利率,因而造成投资和消费的下降。所以,总的来讲,中长期债券的发行对经济的影响一般是紧缩性的,或者说是中性的。
不可转让债券是不能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债券,使各国政府债券的补充形式。它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又可分为对居民个人发行的储蓄债券和对特定金融机构发行的专用债券。这两种债券的期限都较长,并且都有特定的发行对象,其不同点是储蓄债券的发行条件优于专用债券,专用债券的推销方式带有某些强制性。
三、国债种类的设计
科学、恰当地设计国债的种类结构,对于国债的顺利推销、国债执行不同时期的经济任务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债结构的合理设计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一是种类力求多样化,这是国债顺利推销的前提条件。二是国债的种类结构应该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即在经济危机时期,要尽量扩大对经济具有扩张性作用的短期债券的发行,缩短国债的期限结构;在通货膨胀时期,则要尽量扩大对经济具有紧缩性影响的长期债券的发行,延长国债的期限结构。三是国债的种类安排应力争使债息成本达到最小,就是在利率较高时期多发行短期债券,在利率较低时期多发行长期债券;预期利率看涨时集中发行长期债券,预期利率看跌时集中发行短期债券。
国债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
(一)国债的发行条件国债的发行规模一旦确定,那么不管其种类如何,都必须经历一个推销的过程。推销的顺利与否取决于一系列的条件。政府在推销国债时,首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国债发行的一些基本条件,如债券的票面额、发行价格、利息率等的规定。债券票面额的大小,应当根据国债的发行对象、人民生活水平、日常的交易习惯及国债的发行数额加以确定。随着国债在我国政府财政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高,我国国债面额的设计也将逐步拉开档次,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国债的发行价格应力争等于或接近票面价值,即要力争平价发行,而避免按低于或原理票面价值的价格发行;国债的利息率应当参照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等因素加以确定,同时还要考虑到政府在不同时期执行的经济政策的需要。
国债的发行方式
各国的国债发行方式多种多样,各有特色,但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种:
1.固定收益出售方式。这种推销方式的特点是按预先确定的发行条件出售国债,认购期限较短;发行条件固定;发行机构不限。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可转让的中长期债券的发行。在市场利率稳定的时候,这种发行方式对于政府是有利的。但在市场利率不稳定时,可能导致一部分债券出售不动,还可能导致旺销。
2.拍卖方式。其发行条件由投标过程决定,拍卖过程往往是政府机构直接组织的。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中长期债券。这种方式的适应性较强,但是政府在其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3.柜台经销方式。这种发行方式期限不定、发行条件不定,适用于不可转让债券的发行。
4.直接销售。即政府与认购者直接见面交涉。这种发行的推销机构只限于财政部门,认购者只限于有组织的集体投资者,发行条件通过谈判来决定。它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政府债券的推销。这种推销方式有利于充分挖掘各方面的销售资金,但是采用的范围却很狭窄。
国债的推销时间
国债推销的时间安排有大体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1.定期模式。即债券的发行时间有着固定可循的规律。这种推销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准确地预期国债的推销情况,形成承受政府债的习惯性心理。但其缺点是政府缺乏时间选择的灵活性。
2.不定期模式。即政府债券的发行随市场行情和政府财政状况的变化而定,而不规定具体的推销时间表。不定期模式有利于政府灵活把握国债的发行时间和发行时机,但是投资者却缺乏准确的预期。
3.常日模式。指政府债券每天都在金融市场上常日供应,随时发售,而不视其他条件的改变。这种模式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只有储蓄债券采用这种模式。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不定期模式,但是为了保证国债的顺利推销,也为了能够与各种经济环境相适应,我们应该考虑将三种时间模式同时并用。
二、国债发行方式的改革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国债发行量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将保持逐年增加的趋势,为了保证逐年增加的国债发行量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发行出去,就必须对国债的发行方式进行深入的改革,引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市场发行方式。为了建立规范的国债发行机制,提高国债信誉,降低筹资成本,保证政府筹资按期、足额地完成,并促进国债管理的良性循环,政府开始着手建立国债发行市场。1991年,第一次实现了国债的承购包销方式,从而在一定范围内改变了行政分配认购国债的发行办法。但是承购包销是一种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发行方式,在利率没有实现市场化以前,承购包销对于价格的谈判只是一种形式,因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购包销。因此,为了实现稳定发行国债的要求,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应该进一步实现发行方式的改变,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国债的招标发行。
我国国债发行市场的现状
我国现阶段的债券市场主要由国债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金融债券市场三部分组成。国债市场自1981年重新启动以来的发展,尤其是国债市场化改革十年所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从1988年开放国债二级市场至今,经过市场管理者和参与者的共同努力,国债发行已经建立了是商业银行和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一级自营商的国债承销组织,形成了国债销售渠道和分销网络;在承销人和发行人之间建立了一种法律关系,通过承销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取代原先的行政附属关系;完成了国债一级市场由零售向批发市场的飞跃,并在国债发行中引进透明、公正、合理的招标机制;国债期限、品种、付息方式及券面形式也实现了多样化;市场改革提高了国家信誉和国债发行效率,大大降低了发行成本,是规模稳步放大的国债发行一直比较顺利,为支援国家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认识到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对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一些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入的思考。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仍受着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一方面,国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改革,这些改革是在原有改革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国债市场的发展不能脱离金融市场相对落后、银行改革滞后这一事实的制约。
我国国债发行市场的完善
从世界各国的国债发行市场来看,高效率和低成本是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所期望实现的目标。高效,是指尽可能缩短国债发行的时间;低成本,是指要比行政方式发行的成本低。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一个特殊的经济部门(或者说是公共部门),主要是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宏观经济导向,进行总量调控。但是作为置身于市场中的政府,也属于千丝万缕的市场经济中的一个分子,政府经济行为的有效性不仅会影响到其自身的能力和地位,对其周围的市场主体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国债发行作为政府的一种经济行为势必要追求高效率、低成本。这是世界各国国债市场总的发展趋向。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要建立一个相对发达和完善的债券市场,近期内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合理设计国债期限结构。长期以来,我国国债基本上是以3-5年期的中期国债为主,既没有期限超过10年的长期国债,又几乎没有期限在1年以内的短期国债,中期国债的期限结构又比较单一,使得国债期限结构缺乏均衡合理的分布。这种单一的期限结构,使国债严重缺乏选择性,不利于投资者进行选择,很难满足投资者对金融资产期限多样化的需求,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债的发行范围,同时还造成了国债发行规模增加过快。不仅如此,由于国债期限不稳定,多年来又呈逐年下降趋势,再加上付息方式过于单调,使得债务偿付年度不均,导致国债集中到期,形成偿债高峰,偿债高峰又逼迫财政增加借新还旧的比例,从而大大加剧了偿债年份中央财政支出的压力,不利于财政收支的平衡。几年来,特别是1996年对国债市场的改革,我国国债的期限品种比过去有了较多的增加。但是,从国债市场的发展,从财政和金融对宏观调控的配合来说,还是很不适应的。
我国国债期限结构的不合理既与设计缺乏科学性有关,也与受市场的客观约束有关。我国的基金组织不发达,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资金都比较紧张,无力进行长期投资,国债的消化主要靠居民个人,而我国居民的收入较低,结余有限,又没有长期投资的能力。此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起步较晚,人们对长期投资不很习惯,特别是对期限较长的国债投资难以适应,所以期限较长的国债往往难以推销,迫使发行者不得不将国债的期限逐步缩短。可见,市场对国债期限的选择和需求,是期限设计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我债的期限设计必须审时度势,根据客观经济环境及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期限结构,使之既能满足发行者资金使用期限的要求,又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2.优化国债的持有者结构。在国债市场较发达的国家,国债持有者通常以专业机构、政府部门为主,个人持有国债的比例较低。比如,美国个人持有国债的比例仅为10%左右,日本也不超过30%。而目前我国国债的持有者中,个人投资者的比例大概在60%以上。他们一般很少到国债交易市场去交易,其主要原因是,个人投资者一般属于期满兑付型,而且个人进行国债交易很不方便。长期以来,在我国中央银行不持有国债、专业银行很少承购国债、国外投资者基本上不允许购买国债,这种极为单一的国债持有者结构,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国债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改善和优化国债持有者的结构。可以考虑配合货币政策的运用,打破中央银行不能持有国债的框框,保持中央银行持有一定比例的国债,这对其控制货币供应量是十分有利的。此外,还应该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进入国债市场。允许商业银行持有一行数额的国债既有利于调节其资产结构,又有利于货币供应量的调节。而且,持有风险小、收益高、流动性强的国债同持有先进、同业拆借、中央银行存款相比,也是专业银行最理想的二级储备。
各国的国债发行方式都是历史形成的,体现了各国自己的特色。但是以上的几个规范性特征也说明,尽管世界各国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但是对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与条件的认识也有许多共同之处。而且各国政府债券的发行市场有很多共同的规律。因此,在发展我国的国债市场时,既要考虑本国的特定历史条件,也要基本上走世界大多数国家所走过的道路。
国债的认购主体
国债认购主体的不同,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有着很大的区别。在国债发行规模一定的条件下,常常会因为应债主体的不同而其国债的运用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国债的认购主体可以分为民间组织和公共机构。民间组织又可以分为企业和居民个人。企业有银行企业和非银行企业。公共机构则有中央银行和政府部门。以上的组织和机构都可以作为国债的买者,并且其购买行为会对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按照经济影响的不同,通常可把国债的认购主体分为银行系统和非银行系统。银行系统包括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非银行系统包括公众和政府部门。
不同主体认购国债的经济影响
公众认购国债
公众主要包括居民个人、工商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基础银行以外的各种投资者。公众在所有的国家都是政府债券的最主要承购者。而公众认购公债基本是出于投资或储蓄的目的。公众承购政府公债,一般只会造成政府支出与民间支出的转换,不会增加或减少经济中的货币供给量,但有可能引起市场利率的短时波动。因此,公众认购国债的经济影响一般是“中性”的,即对社会总需求既不会产生扩张性影响,也不会带来紧缩性影响。
政府机构认购国债
政府机构认购国债实际上仅是政府部门内部的资金转移,或说是政府各部门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余缺调剂,也就是说“是从政府的一个口袋转入另一个口袋”。一般不会对国民经济产生任何扩张或紧缩性影响。只不过随着政府机构认购国债而将一部分资金使用权转交给财政部,从而使资金在使用方向或是具体用途上发生变化。所以,政府机构认购国债的经济影响完全是“中性”的。
商业银行认购国债
商业银行认购政府债券的经济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本身有没有超额准备金。如果商业银行有超额准备金,那么通过资金的使用和转移,在经济中增加相当于认购债券额一倍的货币量。如果商业银行没有超额准备金,那么其购买国债的经济影响则与社会公众购买国债的影响相同。
中央银行购买国债
中央银行认购政府债券,一般可以通过三个途径:一是从财政部直接购买;二是从二级市场上购买;三是从商业银行购买。但无论是哪一种途径,其结果都会增加商业银行系统的准备金,从而造成银行存款的倍数扩张,货币供给量将多倍增加。
二、选择应债主体的原则
力求多样化
首先,国债应债主体的广泛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运用国债的规模及国债的顺利推销。要通过发行国债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就是国债的销售面要非常的广。而只有国债应债主体能够力求多样化,销售面和发行范围才能越宽阔,政府债券的可运用规模及筹集资金的余地就越大,顺利推销也就越有保证。因此,应该把一切有可能在国债上投资的个人、单位、团体等都力求纳入国债的发行范围。
其次,国债应债主体的广泛多样也是政府执行不同时期国债管理政策的前提条件。如前所述,国债应债来源不同,对经济造成的影响有着很大的差别。如银行系统购买国债将给经济带来扩张性影响,非银行系统购买国债对经济的影响则是“中性”的。利用国债应债主体的选择和变化来执行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则是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途径。
与经济形势相适应
在经济处于低潮或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应尽量从银行来借入资金,二不向非银行系统借入或少向非银行系统借入资金,以求扩大货币供给,增加消费和投资需求,进而刺激经济的发展。而在经济发展处于高涨或通货膨胀时期,政府则应力图扩大非银行系统持有国债的比例,减少或不向银行系统借债,以求减少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压缩投资和消费需求,抑制经济发展的过旺趋势。
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1996年经济“软着陆”的成功,目前经济正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过渡。许多产品、原料大量过剩,而另一方面则有许多重要的原材料严重短缺,生产处于低靡状态;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席卷亚洲,也波及到了中国。国内、国际的环境综合造成了我国目前的经济萎缩。在这种情况下,与货币政策的时滞性与复杂性相比,通过财政政策启动经济增长自然是目前我国加强宏观调控力度、启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而国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分配范畴和日渐广泛的信用资产,历来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灵活而有效的工具。针对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态势和宏观调控要求,政府在选择国债应债主体时,就应该主要向银行系统发行债券,以刺激经济的增长。1998年8月18日,国务院面向四大银行发行的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及9月4日增发的1000亿元国债,就是政府利用银行的扩张效应启动经济增长的现实选择。
国债的偿还
在发行期举借的国债,到期便要进行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方式有很多种,如付息的方式可以采用按期分次支付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期限较长的国债的偿还,可以把集中的负担分散化;还可以采用到期一次支付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期限较短或超过一定期限后随时可以兑现的债券。还本的方法有分期逐步偿还法、抽签轮次偿还法、到期一次偿还法、市场购销偿还法以及以新替旧偿还法。选择哪一种偿还方式对政府灵活调节债务负担的分布、对经济的顺利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理论上讲,利息应该从经常项目来支付。因为经常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税收,如果将利息与本金合并计算,那么由于每一笔债券都要支付利息,所需要发行的债券会越滚越大。所以利息应该通过税收所筹集到的资金来支付,列入“经常性预算”。对于本金的支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发新债还旧债,按照这种方法来偿还国债,则可能有一笔债务是终生不用偿还的,这会影响政府的债信。但是,如果人们有能力在银行定期的存入一笔款项,那么他就有能力购买不断升值的国债,正如银行的流动存款资金永远都在上升一样,社会上总会存在着一些闲置资金,所以这种方法也有其可行性。这样也就不会影响每年正常的发债规模,否则每年的债务规模中会有相当一部分都是用于上一年债务的利息与本金偿付的。
国债的管理
与国债运行有关的一切活动都属于国债管理。所以我们上文提到的所有问题都属于国债管理的内容。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们更应该理清国债管理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今后的国债管理工作。具体而言:
第一,国债管理工作应真正体现出政策管理的视野和高度,沿着配合和服务与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轨道前行,而不能“越轨”。
第二,适度控制当前国债规模的增长速度。1994年以来,我国国债规模增长很快,年度发行规模平均增长28.5%左右,年底累计余额的年均增幅约为34.3%。虽然从国债负担率这项指标来看并不算高,但是考虑到我国恢复发债的时间补偿,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较低,以及近几年来国债余额的增长率大大高于GDP的增长率这一事实,从中长期来看,我们必须执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适当控制国债规模的增长速度。
制度改革 篇三
干部“上行”:有待完善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出现问题也在所难免。干部能上能下在“上”的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环节中的问题。一是民主推荐和测评的真实性及可信度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只看得票率,而对其中的复杂因素考虑不够。二是现在的民主推荐和测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评价机制,而在我们党政机关的实际工作中,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主导机制。现实中,这两种不同方向的机制还不能合理衔接。三是既要把得票情况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又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这两者的关系难以把握。其次,在竞争上岗制度操作的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干部的现象。有的组织者是借竞争上岗的名义变相提拔干部,“竞聘级别不竞聘岗位”就是典型的例子。干部“下行”:举步维艰
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在“下”的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干部不胜任现职工作的概念和具体标准界定不清,比如什么是不合格干部、什么是不胜任现职干部等,标准伸缩性较大。其次,考核方法不完善、考核标准不规范。操作往往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出现“一事一议”的现象,给有些动机不纯的组织者“优化组合”提供了合理依据。再次,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干部下调后难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这也是导致一些“下”的措施形式化的主要原因。最后,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有效地对各级干部实施检查督促。
规范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干部能上能下在执行过程中,最缺乏的不是制度,而是在于现有制度操作性较差,执行不严、执行不力。因此,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首先,解决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正确对待“上”与“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干部能上能下的工作来不得半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能追风跟潮,做表面文章。解决思想要有针对性,转变观念要具体化。
制度改革 篇四
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把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作为基本方向,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的总体思路,着力推进一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消解户口的社会区隔功能,强化其信息功能,理顺户口管理的社会功能。在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逐步改革过去粘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社会差别政策。
推进我市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要坚持两个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要注意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分步推进,使户籍配套改革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分步实施我市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我市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分类分步推进”和“强化与弱化”相结合,即通过分类分步推进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户籍制度的民事登记与社会管理功能,弱化户籍管理的粘附性功能,尤其是差别分配功能;强化公民自主管理和自觉守法意识,弱化行政管制。具体要求,一是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市居民户口,形成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二是在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向一元户籍管理模式推进的过程中,由公安部门在*市居民户口底册上对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加注相关标识,明确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组成;各配套政策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原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的实际,就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集体土地等制度方面加注相关标识。三是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综合考虑全市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引导相关配套政策进行同步或逐步的改革和完善,确保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在推进各项配套政策一元化的进程中,逐步取消区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标识,即完成一类一元化配套政策的改革,就取消该类标识。待各项配套政策全都实现一元化管理模式后,则由公安部门取消农业及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标识,真正达到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模武。
(一)农业户口人员的户籍改革办法。
根据我市各区(县级市)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考虑到人、财、物等诸多因素,将我市五个行政区(白云、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和两个县级市(增城、从化)分三批次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1.南沙、萝岗区为第一批,在1年内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2.白云、番禺、花都区为第二批,在3年内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3.增城、从化市为第三批,在5年内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
(二)非农业户口人员的户籍改革办法。
推进农业户口改革试点的同时,在一年时间内将我市十个行政区和两个县级市中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包括地方城镇、自理口粮、全民农业等类型户口性质人员)全部转为*市居民户口。
三、加快推进身份证等各种户籍管理模式的创新
为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的民主权利、权益,不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特别是我市农村居民的现实要求,进一步强化身份证的使用功能,发挥其综合效能。
(一)实施以身份证为核心凭证的社会管理模式。
在改革中通过逐步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推进以身份证系统取代属地户籍管理进行社会管理的模式,将身份证转变为一个身份证信息综合管理号,将个人和家庭以及婚育信息、就业收入以及财产情况、信用守法纳税记录、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资料,以及义工、志愿者等事项一并纳入全市统一的身份证号数据库中,原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可按照身份证号进入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网,统一纳入可衔接、可转移、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断强化身份证验核使用的氛围。政府可通过法律服务、医疗保障、就业援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教育投入等各种服务管理方式,有效实施对城乡户籍一元化改革后登记为*市居民户口人员的服务与保障。
(二)实施身份证信息化管理。
成立市级身份证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身份证信息数据库,各级公安部门成立身份证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促进身份证综合信息系统的建立。各区(县级市)在现有身份证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行充实、衔接、联网,将居民档案电子化、透明化,实现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综合应用,对涉及民生利益的部门优先共享信息,达到以身份证取代属地户籍管理的目标。逐步建立以身份证信息化管理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管理机制,从制度上预防使用假身份证、假学历,以及偷漏税、骗贷、骗住房保障、骗低保等违法犯罪现象,为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详实的人口动态信息。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
城乡一元化户籍制度实施后,户口迁移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
(一)对已转为我市居民户口的人员,符合本市区(县级市)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可在市区(县级市)范围内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二)从市外迁入我市已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辖区入户人员,统一登记为*市居民户口。
五、完善配套政策,加快我市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
各职能部门、各区(县级市)要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一)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并轨,最终建立城乡一体、居民共享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进行认真测算和具体评估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实施的时机和过渡的时间,积极、稳妥、整体、平衡地推进该项工作。尽快实现由制度全覆盖到对象全覆盖,扩大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继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体系,构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可转换衔接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对城乡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分类救济和应保尽保,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大力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落实各项管理细则,多方面筹集资金,确保城乡老弱病残、生活无着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逐步建立健全城乡统筹的劳动就业制度。迅速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在不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就业服务工作向乡镇延伸,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管理体制,为农村劳动力提供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三)认真执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衔接。各级计生部门可根据户口是由居委会管辖还是由村委会管辖来采取相应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现村委会中的非农业人口和居委会中的农业人口等特殊情况由市人口计生局制定具体执行措施,确保实行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后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
(四)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在实施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增加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切实加快城市规范化学校建设和增加优秀教师配备,进一步改造薄弱学校,调整学校布局,制定政策鼓励高素质教师在村镇学校任教,提高办学质量。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体制,加快发展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就业需求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需求,充分体现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制度改革 篇五
关键词:国库;集中支付;委托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是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现阶段建立现代财政国库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改变现行的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程序,由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所有预算单位需要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款项时,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国库支付机构审核后,将资金直接从单一账户支付给收款人的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是解决财政资金使用中诸多问题的治本之策,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大措施,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公共财政的必然选择。目前,已有33个省份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向城市、县级推进。按照中央的统一设计和要求,2005年起我国将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一、存在的问题
集中支付制度试点改革已历时三年多,总的来看,试点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初步建立,资金收付方式日益规范,收付效率明显提高,财政监督明显加强。但离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由于改革触动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再加上对改革的认识不足,使改革遇到了重重阻力。在分散支付条件下,各部门和单位使用资金时,不受预算硬约束,自主性强,资金存入银行既可生息,又可作为争取项目贷款的条件。改革后,这些好处将不复存在,因此,地方和部门自然会有抵触和阻挠。另外取消政府部门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商业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的来源,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也会给政府带来一定的压力。
认识上的不足主要是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存在误解。许多人认为国库集中支付使得财政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都归属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将不再拥有这些权力,这成为预算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理解、不支持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事实上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是在不改变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的前提下,取消单位账户,建立单一账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会计监督。
二是预算单位和银行在资金支付清算中存在以下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一是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拨到原有的实拨资金账户;二是违规改变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用途或使用性质;三是违规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出专户并转储大额定期存单;四是使用预算内资金违规发放政策补贴;五是违规提取现金,并以虚假发票大量提取财政资金;六是银行违规划转财政预算内资金。这些问题的发生,反映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策还存在薄弱环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交易主体分为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三方,其中,具有交易信息劣势的财政部门是委托人,具有交易信息优势的预算单位与银行构成人,它们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委托人和人存在较为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例如,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中,预算单位可能会凭借信息优势及较小的风险约束来伪造虚假收款人,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虚假申请等,一旦违规行为得逞,财政资金由国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对于财政授权支付而言,风险则更大,预算单位可能会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骗取或转移财政性资金,或与基层银行及有关人员合谋骗取或转移财政性资金。倘若不能有效减少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无法遏制国库集中支付中出现的“异化”现象。
三是相关的配套改革尚未跟上,成为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的瓶颈。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的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发生重大变革。国库支出数将取代现行财政拨款数成为财政支出数。这样,国库核算信息将成为政府财政信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国库核算电算化的要求也提升了一个档次。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的国库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系统,财、税、库、行之间尚未实现横向联网,部门预算的无纸化操作难以实现,这将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速率的提高。同时,我国相当一部分人民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的账户管理手段落后,结算秩序不符合要求,给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效果的发挥带来了消极影响。
相关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1994年通过的,而《国金库条例》则是1985年通过的。随着我国的财政收入制度改革、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等改革的不断深入,已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改革的进程,加上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制度不健全等一些因素,使得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保证。
二、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实际运行中所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相应的问题,并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
第一,应当加强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认识。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文件中关于“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指示精神,真正做到统一思想,求得共识才能做到兼顾各方面的需求,处理好新制度建设中的问题。充分认识到“集中”不是“集权”、“收权”,也不是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财权的转移和重新分配,而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必须进行的一项重大改革。
第二,针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中出现的委托关系问题,可以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解决方式,围绕着构建国库集中支付监督制约机制展开。
首先应健全银行的筛选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选择具有资信的商业银行作为财政日常支付业务的银行。具体确定银行,原则上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进行。
其次应建立完备的国库集中支付监督机制,紧紧围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财政资金收付实时监测为中心,以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制度为基础,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强化财政事前事中监管的现代财政资金收付监督管理模式。(1)财政部门要以实施“金财工程”为契机,加快财政部门与银行的微机联网步伐,实现财政与银行信息资源共享。(2)建立资金支付有效制衡机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内控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资金用款计划的申报、审核、批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审批,以及资金的申请、支付、审核、复核、清算、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互为制约。二是建立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银行财政资金支付清算的内控管理制度,防止资金支付清算风险。(3)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对财政资金进行跟踪问效。(4)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诉机制。及时受理预算单位、银行和收款人投诉,研究投诉受理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认真解决好资金支付中发生的投诉问题。
再次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1)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银行之间实行绩效合同制度。把预算单位、银行的薪酬和考评与贯彻国库集中支付政策的好坏紧密联系起来。(2)提高预算单位、银行违规行为的成本。人之所以要做出违背委托人意志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在于它们能够获取额外的好处,而不被委托人发觉;或即使发现,损失也很小。因此,要提高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通过利益激励约束人的行为,以最大程度地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取向。
第三,必须深化配套改革,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必须进行配套改革,这些配套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抓紧制定和完善改革的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需要。如及时修订《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抓紧做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资金清算等办法上升为法律或部门规章等工作,完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法制建设,增强改革的权威性、合法性与不可逆转性;研究修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研究制定改革后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国库支付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银行财政业务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预算单位提取现金管理办法,既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又保证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二是全面推进财政其他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作用。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离不开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同步推进。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是国库集中收付的基础,只有将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预算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国库部门才能将改革推进到基层预算单位,将资金支付到项目并监督资金的正确使用。政府采购是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重要前提,政府采购规模越大,财政直接支付的额度越高,国库集中支付的效果就越明显。因此,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必须与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改革相互促进,才能共同构筑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充分发挥改革的效能。
三是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财政资金支付效率。进一步简化用款计划审批程序,特别是要简化财政内部对用款计划的审批环节。如对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审批程序可直接报送到国库部门予以审批,或直接按照均衡拨款的原则在每月底自动产生下达用款计划;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的审批时限,尽量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保证单位及时用款;改进和简化资金清算程序,节省清算时间,延长单位使用资金的时间,方便单位用款。同时,建议人民银行制定电子住处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逐步取消纸技凭证的传递,实现网上资金的无纸化清算。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财政部国库司。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释要(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J].预算管理与会计,2005,(7)。
制度改革 篇六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是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推行的。在这个制度下,农民获得了很大的生产自主经营权。农民用“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是自己的”这样的俗语来概括这个制度的特点。实行这个制度之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空前释放,粮食生产总量迅速增加,绝大部分农民在短期内解决了温饱问题。这个制度还支持了我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一部分农村实现了城市化,一部分农民走上了致富之路。
然而,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面临一个不易克服的难题?D?D?D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期限极不稳定,承包地常常被村集体领导重新分配,农民俗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越是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期限越是不确定。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中央政府做了许多努力。先是规定第一轮土地承包15年不变;第一轮承包到期后,政府又规定承包期再延长30年。针对一些乡村干部刻意歪曲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含义的错误说法,中央有关文件明确指出,不仅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不变,农民对自己所承包的具体的地块也不变。针对人口变动的影响因素,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硬性政策,以约束一些乡村干部随意变更农民承包地的行为。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未能纠正农民土地承包权被随意侵犯的行为。
农民土地承包权难以稳定有复杂的原因。农户家庭人口变动使土地承包的人均数量发生变化;一些农民希望调整土地,是重要原因;一些乡村干部通过变更土地承包捞取好处是更为重要的原因;现行法规的不配套、不完善也给土地承包权的变更留下了漏洞。虽然有相当多的农民拥护中央的政策,但因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总被理解为村干部的控制权力,这些农民很难在土地承包权受侵犯时与干部们抗衡。正是由于这些复杂原因,土地承包权15年或30年不变的国家政策始终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次记者招待会上总理用“永远不变”这样强烈的语气表达了他对稳定土地承包制本来意义的坚定认识,也预示着中央政府将下决心为稳定土地承包权作出更有效的努力。
土地承包不稳定对农村发展乃至国民经济成长有极大危害。只要土地承包期限过短,承包地块被经常调整,农民就不会在土地上认真投入,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将受到影响。承包权不稳定还将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价格被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市场难以发育,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难以实现。更严重的是,现实土地承包制下使农民仍然有强烈的“占夺”公有土地的意识,导致农村大量土地成为农民的宅基地,出现农民住房大量空置与农民继续申请宅基地同时并存的现象,使农村空置房屋难以成为农民交易的对象。对“公地”更强大的掠夺力量来自乡村干部乃至各类“官商”,以致近些年农村耕地流失速度触目惊心,失地农民达到数千万之多。目前的土地制度还成为中国农村城市化的严重障碍,它使大量农民在放弃土地之后不能得到合理的补偿,无力在城市购买住房。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鼓励农民守住土地不放,使他们成为身份在农村、打工在城市的长距离迁徙的“候鸟”,创造出一种浪费无穷、痛苦无边的社会生活画面。如果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化改革看作下一步推动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的焦点,一点也不为过。
农村土地制度如果再不做调整,将误国误民,贻害无穷。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按照总理“永远不变”的指示下决心把土地承包权永久地固定给广大农民,使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成为一种包含使用权、转让权、继承权和抵押权的土地财产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慎重工作,做好各项配套改革。要根据现有农村人口状况,适当调整承包土地,让土地承包更加合理,然后再使土地承包权“永久化”。要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交易给予约束,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避免一部分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流离失所。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承包权。无论商业占地还是国家公益性征地,都要依市场价格与农民交易,使农民在丧失土地后有能力转移到城市从事其他工作。只要方向对头,这些技术性改革并不难做到。
制度改革 篇七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经过以上演变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但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相对户籍制度的功能而言,户籍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等级身份效应;死水效应;怪圈效应;马太效应(请参阅二元制改革方略弊端)。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户籍制度改革方略
不少地区和部门以及一部分学者均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改革方案林林总总,千差万别,但从理性分类的角度看,其改革方略不外乎两种:一元制和二元制。所谓一元制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所谓二元制,是指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通过设置高低不等的门槛条件(经济、人口素质等)来控制农村人口的流向、流量和流速。这样划分的依据,表面上是户口种类的多少,实质上是隐藏在不同种类户口内部的利益差别。从上文对户籍制度的定义可知,一元制改革方略与广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二元制改革方略与狭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狭义户籍制度的局部改革,无论是自理口粮户口,还是有效城镇户口;无论是小城镇改革,还是投资落户、购房落户、蓝印户口,都属于二元制改革方略的范畴。有些地区实行的蓝印户口,表面上是独立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第三类,但其利益较接近于非农业户口,根本还是要保留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利益差别,因而只不过是二元制的一种变形。
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两种改革方略哪个更可取呢?下面,笔者从户籍制度需要兼顾的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三个价值取向逐一对两种改革方略进行分析。
首先,从公民权益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此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不是“渐进性”的,而是“即刻性”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并没有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1949年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写有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条款。1975年通过的《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取消了这一条款,这是户籍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尽管这种安排避免了户籍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冲突,但在我国已正式签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现状既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欠缺。为了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我国政府当然会有所行动。一元制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它要由人口流动来决定户口迁移,而不是由户口迁移决定人口流动。相对于传统的户籍制度而言,二元制在自由迁徙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但它只能使一小部分有经济基础、素质基础的优势群体获益,对于广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来说,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迁徙仍有漫长的路程要走。
2.社会主义社会追求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是,二元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两类户口的划分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元户籍制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甚至部分商品的供应等一系列的待遇具有制度化的联系。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差距上,一方面,非农业户口明显优于农业户口。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另一方面,在两类户口的内部,仍有不同的等级,比如非农业户口内部就有大城市户口、中等城市户口、小城市户口、城镇户口等区别。不同级别的户口享有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二是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在利益分配上的城市偏向,造成了不同等级的利益金字塔,也随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金字塔。长期以来,城里人歧视农村人,北京人、上海人排斥外地人,都不能不说是二元户籍制的流弊之一。
三是在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中,户口自下而上的垂直迁移非常困难。而户口又具有世袭性,一定终身,世代相传。每个人的社会身份、所受待遇从投胎开始就已基本确定,除了招工、招干、升学等几条有限的途径外,再无例外。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势必引起结果的不平等。
四是投资、购房落户等条件过于苛刻,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户口的商品化。这些附加的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表面上不同于直接买卖户口,实质上却没有什么差别,反而使户口买卖合法化、公开化。户口具有商品价值不但有损于户籍管理的严肃性,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农民已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交纳了巨额的建城费,让他们重交不公平;现有市民入城时并未交建城费,让以后进城者交费不合理。
与二元制不同,一元制则实现了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取利益的大小,不再取决于户口的等级,而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维度来看,一元制同样优于二元制。
1.一切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都是人造成的,最基本的生产力是人,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劳动力素质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决定作用。而如果在户籍改革中奉行二元制方略则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第一,从人才的培养上看。二元制下的人口迁移受到限制,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画地为牢”,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愚昧、迷信、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在封闭的农村得以蔓延,城市文明很少能辐射到农村,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远远高于城市,农村人口素质无法提高。同时,在缺少竞争的城市,城市人口也易养成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的观念,不利于于其素质的提高。
第二,从人才的流动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条件。社会学的研究证明,社会流动的速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快慢。发达国家的人口年迁移率,一般均在10%以上,美国更高达25%左右。而我国人口年迁移率只在0.5%―3%之间。可见,二元制在迁移条件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才的有效配置,尤其对农村的优秀人才来说,要想脱颖而出难度是很大的。
2.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银行的报告《城镇化: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前景》中曾指出,人均收入与一个国家城镇人口与总人口的比重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传统的户籍制度由于限制人口的流动,导致城市人口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人口的自然增长,较少依赖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大大减缓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固然要走自己的城市化道路,不能盲目发展,但户籍制度不解禁,必然减缓正常的发展步伐。请见下表:
人口城镇化的国际比较
1950年1960年1970年1980年1990年2000年
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东欧亚洲拉美11%64%50%17%39%17%42%19%70%63%18%48%22%50%17%74%71%20%56%23%57%20%74%76%23%63%27%65%26%75%77%26%68%32%71%35%78%78%29%73%38%77%
(资料来源: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1994年)
从上表可见,从国与国的横向对比中,我国城镇化滞后的现象相当明显。尽管国情有别,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之低已经达到反常规的程度。例如,199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26%,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预计到200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增幅较大,但仍然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在两种改革方略中,二元制仅仅对一小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网开一面,本质上还是没有动摇传统的户籍制度,城镇化进程也不会因此而有较大的提高。由于城镇化的滞后,城镇的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大量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3.二元制一方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是因为:
其一,二元户籍制的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1991―1997年农村就有20873亿元通过财政、金融和“剪刀差”流向城市。
其二,二元户籍制使9亿农民依附于有限的土地上,农业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集约化程度很低,农业的边际生产力低下。作为原因之一,造成了“世界40%的农民仅仅养活了世界7%的非农民”的怪现象。
4.二元制设置的户口迁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沿海开放城市等发达地区采取这类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使“孔雀越发东南飞”,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情况则将更趋严重,从而加剧了两极分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构成危害。
最后,从社会稳定的维度来看,二元制则优于一元制。
1.二元制有利于抑制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传统户籍制的长期实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两类户口的分离与差异是天经地义的。一元制完全取消了利益分配的差距,既得利益群体――市民必然一时无法理解,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而二元制则基本上不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避免了社会的剧烈动荡。2.二元制尤其有利于维护城市的稳定。发展经济学的著名理论――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TheTodaroMigrationModel)指出,促进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预期的城乡工资差异,使人们作出移入城市的决策。这种预期因素包括:工资水平与就业概率。我国户籍制度的城市偏向,造成城乡之间的经济势差与社会势差巨大。据统计,1984年以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十年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1984―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差从1.7:1扩大到2.6:1。1995年,1996年虽分别下降为2.5:1,2.3:1,但差距仍然巨大。城乡之间除了货币差异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非货币差异。根据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可知,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按照一元制,不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序化引导,势必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城市中出现就业困难、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用基础设施不足、犯罪增加等现象。例如,尽管8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吸纳了近1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长期阻碍,我国农村仍滞留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1997年底达到1.4亿。而城市失业问题也愈发严重,1997年底城镇累计下岗职工达到2000万,占国有与城镇集体职工总数的20%。在这种严峻的条件下,按照一元制方略放开人口流动,必然给城市带来沉重的就业压力。再拿犯罪来说,北京近年来,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直线上升,1990年为22.5%,1993年则高达43.6%。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户籍制度使大量流动人口无法溶入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体制中,使体制外生存的流动人口犯罪成本与收益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这是流动人口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的重要原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更大,引力也更大。这一点已被现实所证明。北京、上海的日流动人口已超过300万,不少大城市也在100万以上。而大城市的“过度城市化”已相当严重,城市病已相当突出。若不对人口流动方向加以控制,大量流动人口将集中流向大城市,城市病会愈发严重。
当然,二元制的稳定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元制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二元制加剧了两极分化,两极分化达到一定限度时,将危及社会稳定。此外,二元制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1亿多的剩余人口流向城市纵然会给城市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但同样的,若使其滞留在农村,无法安置,也会带来难题,必将危及农村的发展。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一元制和二元制各有各的优势、劣势。那么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如何确定三种价值取向之间的权数?在难以兼顾的情况下,哪种价值取向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三、户籍制度改革方略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要以社会稳定为主导价值取向,户籍制度改革要采用渐进的方式。下面引进渐进决策模型。
最早提出渐进决策模型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渐进决策模型是对理性优化模型的批判,它把公共政策看作是对以往政策的不断修正。它有以下一些内涵:
1.渐进模型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对以往政策的承诺。
2.决策者不必过多的分析与评估新的备选方案,只着意于现存政策的修改和补充。
3.渐进决策主义着意于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使问题较易处理,而并不关心基础的变革。
4.渐进主义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时,只着意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不注重目标的重新改进,也不注重手段和方案的重新选择。
决策者采用渐进模型的原因如下:
1.决策者没有时间、情报(intelligence)或资金去调查所有的备选方案。
2.由于新政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接受了原来政策的合法化。
3.对现存政策已经进行了巨大的投资(沉淀成本),如资金投入、组织结构、心理定势、行政实践等。
4.政治上的权宜考虑。
5.决策者自身的特点。决策者很少寻找“最好的方案”(onebestway),当他们发现“有效的方案”(awaythatwillwork)时,他们就结束了寻找。
6.在缺少公认的社会目标和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时候,多元社会中的决策者不会进行针对特定目标的政策变革。
可见,渐进决策模型认为,现实政策的制定对既有政策具有路径依赖。这一模型把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以量变为主,注重修修补补,而不是动大手术。
社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中国的改革基本上采用了渐进的方式,要“摸着石头过河”。作为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特别是其中关涉面宽、影响大、敏感性强的一部分,在相同原因以及其他一些特有原因的作用之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同样需要选择渐进的方式。户籍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城乡两大社会体系,是较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革更深层的改革,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更应以社会稳定为价值取向。中国有12亿人口,相当于全球所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人口大国如果靠自发调节,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仅此一点就决定了采用渐进模式,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选择。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划分只是一种理性的分类,具体的方略选择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也可以考虑两种方略的不同组合。正确的户籍制度渐进模式选择,既不是简单、绝对的二元,也不是一元,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总的呈渐进,局部、个别可以快一些,多数慢一些。不过,由于二元制改革方略是相对于狭义户籍制度而言的,缺乏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沟通,因而本身具有局限性。当二元制改革方略施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需要突破其本身的局限,向一元户口制过渡。因此,一元户籍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元制改革方略的主要做法是:在坚持传统的二元户籍的前提下,采取“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迁移政策。一方面,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促进人才的适量、合理的流动,把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减到最小。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改革,让5万多个小城镇向农民打开门户,积极发展小城镇,然后再逐步开放中等城市、大城市,呈阶梯状向前逐步推进。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本身的各种改革,都属于这一方略的范围。
一元制改革方略主要做法是:首先要逐步淡化城市偏向,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先改内容后改形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簿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是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早已进行。定量商品粮供应制度已基本取消,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制度已基本建立,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也已起步,住房制度改革刚刚开始,为一元制的推行创造着条件。当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户籍制度改革所面对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强求步伐一致,搞“一刀切”,并不可取。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允许各地实行不同的改革方略。大体来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可以考虑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则主要加快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后语
以上三个部分是笔者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及其选择的部分思考。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对公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宽松的户籍管理是大势所趋。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应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从而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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