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章程【优秀9篇】

2024-02-21 11:05:05 范文 1次阅读 投稿:佚名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章程,章程是作用于组织内部的规范性文书。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书读百遍,其义自见,这里是小编漂亮的小编为家人们收集的社团章程【优秀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团章程 篇一

内容提要: 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是公益法人执行机构。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在公益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相对比较复杂,既可能是执行机构,也可能是决策机构。两类公益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决定了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内容差别,更导致了公益法人董事会与其经营管理机构之间关系的不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既是对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借鉴的结果,又体现了对其自身特点的兼顾。

在传统大陆法系法人分类理论中,法人目的被经典化分为营利性和公益性两种,从而使法人被不争地认为要么是追求私人利益的营利性法人,要么追求社会利益的公益性法人。这一法人分类模式曾长期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中流行。然而,出于“二元法人”分类理论面临的解释困境及其给法人制度立法和实践带来的疑难,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民商事立法以及社会组织立法对于“公益法人”又做了进一步的肢解和细分,从而产生了公益法人和互益法人之对称。公益法人当然是相对于互益法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类法人形态。与行政法人、营利法人相比,这种法人形态的制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与其组织性质、外部监督等法律制度研究相比,其内部治理研究更属凤毛麟角。因而,有必要在借鉴营利法人制度以及国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强化对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的核心——董事会法律职权配置的研究,以进一步推动公益法人内部治理制度,提高公益法人内部治理效能,维护公益法人利益相关者利益。

一、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基础:关于其法律地位的讨论

公益法人既可以采取社团形式来组织,也可以采取财团法人形式来运作。社团式公益法人具有意思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而财团式公益法人却不具有社团法人所具有的社员总会或者社员大会这样的意思机构(注:根据《印度尼西亚财团法》第2条、28条规定,财团应当设置的机关包括受托人、理事会和监事会。受托人是财团的机关,其职权包括:(一)通过章程修改的决议;(二)选任和解任理事和监事;(三)根据财团章程决定财团的基本政策;(四)批准财团的工作项目,制定财团的年度预算;(五)决定财团的合并或者解散。可以被任命为第一款规定的受托人之一的,是财团的捐助人个人,以及/或者受托人会议的决议认为对于达成财团的宗旨和目的有重大贡献的人。详见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8、333页。)。因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的法律地位相比较复杂(注:有的将具有董事会职能的机构又称为理事会,如《日本民法典》、《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芬兰财团法》(1930年第109号法律、1987年第349号法律修正)、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以及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也有的称之为管理委员会,如《保加利亚非营利法人法》、《乌克兰慈善与慈善组织法》;也有的将之称为行政委员会,如《澳门民法典》等。)。财团式公益法人是根据捐助人无偿地捐出一定财产和捐助人意志而成立的公益法人组织,其组织和运行的基本依据为法人章程以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家公权介入,它不存在社员以及由社员组成的社员总会。然而,财团式公益法人和社团式公益法人却都具有执行机构——董事会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必设机构。这在很多国家(地区)的法律中都有相应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6条、台湾地区民法第52条、《日本民法典》第52条、《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0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01条、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我国《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样本》第17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样本》第7条等均规定公益法人设董事会或者董事一人或数人。

然关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因法人类型的不同却存有较多争议。在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因而董事会相对于社团式公益法人的意思机构是执行机构。这在规定社团式公益法人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均可检索到。而财团式公益法人只有董事会、监事会,那么财团式公益法人靠什么实施决策呢?财团式公益法人必设机构——董事会到底应当是捐助人、公权部门、财团法人意志的执行者,还是财团法人的意思机构,抑或是兼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双重地位?对此,学界存有争议。我国学者马俊驹先生在论述法人机关时曾小心地指出:“社团法人的机关通常又分为意思机关和执行机关,有的国家还分为监察机关。”[1]考言外之意,对于财团法人的机关如何划分持有怀疑。我国学者张俊浩先生认为,“意思机构是社团法人的特有机关,财团法人的意思由捐助人形成,并通过捐助章程加以固定,财团法人无从也不得设立意思机关。”[2]而我国青年学者葛云松先生却持相反观点。他却认为,“财团法人的董事会兼有意思机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能。”[3]这些争议反映了立法上对于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地位规定的模糊特征。《德国民法典》、《德国巴伐利亚州财团法》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尽管确立了财团式公益法人必设董事会,但对于董事会的地位却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规定:“理事就法人的事务均代表法人,但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捐助章程的宗旨。在社团法人,则应服从全会决议。”(注: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17条:“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由理事过半数决定,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事性质与地位似乎更倾向于决策机构。)这一规定也难以确立财团式公益法人的法律地位。《瑞士民法典》对于财团机构法律地位的规定更加自由,而是将之直接授权给财团证书来自由权衡。《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01条规定:“除本法或者第三款规定外,所有法人职权应当由董事会行使或者经董事会授权行使,法人事务应当在董事会指导下管理,任何人在被授权范围内拥有董事的职责,免除董事在该范围的职责。”[4]这似乎是将董事会法律地位界定为意思机构,但实际上也没有得到明确。

而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比较明确地界定董事会性质和地位立法有《爱沙尼亚财团法》、《吉尔吉斯坦非商业组织法》、《印度尼西亚财团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爱沙尼亚财团法》和《吉尔吉斯坦非商业组织法》均规定,财团法人的董事会由创立决定书或监事会组织,拥有制订财团的事业活动计划、组织财团的管理工作以及监督财团的事业活动。因而其董事会是一个典型的执行机构。《印度尼西亚财团法》第2条、第28条规定,财团应当设置的机关包括受托人、理事会和监事会。从该法规定的财团法人受托人和理事会职权来看,受托人是财团的权力机关,理事会则是财团法人的执行机构。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却明确将理事会规定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由此可见,就是明确规定财团法人董事会法律地位的国家,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与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之间仍有分歧。由此导致董事会职责权限的配置及其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存有较大的差别。

从理论上看,“财团法人不是人的联合体,而是为实现一定目的,利用为此提供的一定财产而设立的永久性的组织体。”[5]既然财团式公益法人作为法人组织体,在其日常运作中也就必然存在关系到法人组织、运作的一系列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可能涉及到法人章程修改、组织的变动、经营管理者的变化、资金募集与使用、财务重大规划等多个方面;既包括需要及时进行决策的重大问题,又可能仅仅涉及法人的管理事务。因而,与社团式公益法人一样,财团式公益法人不仅也需要决策者,而且也需要执行者。尽管我们可以认为,提供财产捐助人往往会通过捐助章程来具体规定财团法人目的、组织与管理,并通过章程实现对管理人的约束,因而财团法人的重大事务完全可由捐助章程解决。但我们同样确定地认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章程作为静止的、固化的捐助人意志之载体,它根本无法应对千变万化的财团法人事务;依靠它,财团式公益法人既不能实现对财团事务的决策、管理,也不可能实现对财团式公益法人管理者的有效约束。尽管也有人认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意思形成可以依赖国家公权力部门。然公权力部门仅仅是外在于财团式公益法人的第三主体,就财团式公益法人之本质来说,其意思形成理应来自于法人内部,而不应是法人之外。因而,国家公权力部门根本不能够替代财团式公益法人自身机关以形成财团法人的意思,执行法人的事务。更需指出的是,财团式公益法人作为自治团体,公权力监督仅是程序上的问题,其对法人的介入,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有损害私法自治之嫌,不可过分企求。

因而,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内设机构,董事会的存在是必要的。但在性质和地位上则因不同国家的立法体制的不同而呈现出较大差异。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这些国家尽管没有大陆法系国家财团法人之理论,但却有财团法人的典型形式——公益基金会。这些基金会的内部治理与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相似,实行的是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在这些国家,董事会的地位既作为基金会的执行机构,又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就连那些私人基金会,经过多次自我更新后,也逐渐脱离原来家族的控制,董事会对于基金会的一些重大事务享有决策权,并代表、执行基金会其事务[6]。在强调内部分权制衡、多机构治理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民法并没有很多国家对财团式公益法人监事会或监察人设置做强制性要求,但仍有很多财团或者基金会特别法却对监事会设置做了强制规定。然在这些国家,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则取决于监事会(监察人)与董事会之间关系上的差异。在那些对于财团式公益法人监事会没做强制性要求的国家,或者虽对监事会设置做了强制性要求但监事会并不受制于董事会的国家,董事会往往主要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的意思机构;而在那些对财团法人监事会之设置做了强制性规定,董事会受制于监事会的国家,董事会主要充任财团法人的执行机构。印度尼西亚财团法应是财团法人立法中的特例:董事会不是受制于监事会,而是受制于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受托人,董事会作为法人执行机构而存在。总之,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法律地位在目前各国的立法中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这决定了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复杂性。

二、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内容:基于两种法人形态的区别考察

不同国家(地区)公益法人董事会职责权限配置的立法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目前能够看到的资料,《德国民法典》、《德国巴伐利亚州财团法》、《日本民法典》、《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奥地利社团法》(2002)、《印度尼西亚财团法》、《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芬兰财团法》等,仅仅从代表权角度对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做了概括性规定,而没有对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进行详细列举。相对而言,《澳门特区民法典》第145条、《捷克公益法人法》(1995年第248号关于公益法人以及对部分其他法律予以修正的法律)第13条、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7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7条、《芬兰财团法》(1930年第109号法律)第10条等,则在概括性规定公益法人董事会代表职权之后,对其董事会职权做了较为详细的列举。因此,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立法模式也有两类:概括式模式和概括加列举模式,在这两种模式下,又基于社团式公益法人和财团式公益法人的不同而实施分别立法。

(一)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1.对外代表公益法人。无论是法人实在说还是拟制说对法人本质探讨中的分歧有多大,公益法人作为法人实体都需要由特定人员组成的机关来代表法人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打交道。这在法律上称为公益法人的代表权。理论上对于董事会或董事对于法人代表权的性质(主要有说和代表说两种)尽管尚存有争议,但董事会的对外代表权在当今各国的立法上都得以确立。《德国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在裁判上和裁判外代表社团,董事会处于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日本民法典》第53条:“理事就法人的事务均代表法人,但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捐助章程的宗旨。在社团法人,则应服从全会决议。”《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第16条:“理事在一切事务上代表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但是章程可以限制理事的代表权。”[4]《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27条规定:“理事会的代表权,每个理事有权在所有法律行为中代表非营利社团,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可见,尽管董事会的代表权是一项普遍规定的权利,但在具体行使上仍存在一些分歧。一是董事会代表权共同行使、单独行使还是由特定的人独立行使的问题。德国民法典以及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等采用共同行使原则。而《日本民法典》、《日本特定非营利促进法》、《爱沙尼亚社团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均规定了单独行使原则。但《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同时也授权章程选择共同代表制或者部分代表制原则。在俄罗斯,根据《俄罗斯非营利组织法》第30条之规定,其执行机关职权既可以共同行使,也可以单独行使。在我国,非营利社团董事会代表权行使与营利性公司董事会代表权的行使体制相同,采用单一法定代表人代表制。二是董事会对外代表的内部约定或限制的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在董事单独代表制下,董事之间的权限可以进行不同的分配,而且章程也可以对董事职权实施普通限制和特定情况下的限制,然董事代表权内部约定或限制应属于公益法人内部之私事,具有内部效力。但其内部约定对外界善意相对人而言,可能全然不知。因而公益法人这种内部约定或限制就不应产生对抗善意相对人的效力,这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原理。然而,内部约定或限制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界限在哪里,仍有不同的立法体例。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内部约定或限制”的载体和程序问题,也即社员总会决议、章程记载、登记机关登记这三种载体和程序的“公示”意义。从《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爱沙尼亚社团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等规定看,社员总会决议和章程记载均不产生对抗效力,唯有依法向登记机构履行登记程序后,对抗效力方可产生。三是法律与章程在董事会代表权确定中的地位。立法是各国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代表权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均授予章程在法律规定之外改变董事会代表权行使。但各国法律对于章程自治的权限还是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大部分国家在董事会代表权是共同行使还是单独行使上,除了爱沙尼亚社团法之外,并没有授权章程任意变通。但在代表权限制问题上,绝大多数国家则授权章程予以变通。

2.对内执行公益法人内部事务。社团式公益法人的社员总会,决定法人的一切重大事务。因而作为执行机构的董事会应当在社员总会的决议范围内,将法人的经营管理方针具体化,提出法人各项具体事务的方案和措施,按照法人章程,将重大事项报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独立决定法人的内部经营管理、执行官聘任、薪酬等事务。总的来看,董事会的职权一般是由章程根据法律预先予以确定的。一般来说,不包括修改章程、变更目的、选任理事、监事、决定与董事或者其他机关的成员进行交易,决定对上述人员主张权利,或者在自己交易或者权利主张中任命社团式公益法人人,也不包括章程授予监事会、监察人、审计人等其他机构行使的权利。

(二)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主要职权

从目前各国财团式公益法人立法上看,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职权除了对外代表公益法人以及对内执行公益法人内部事务之外,还拥有较多的决策职能,这一点不同于社团式公益法人。财团法人董事会职权相对于社团式公益法人更加宽泛、更具有决定意义。根据《捷克公益法人法》(《1995年第248号关于公益法人以及对部分其他法律予以修正的法律》)第13条、《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7条、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第7条、《芬兰财团法》(注:《芬兰财团法》第10条作为选择性条款规定,财团章程可以规定一个全权决定机关,来领导、管理理事会和监事等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在此情况下,其理事会的权利可能还要大打折扣。)(1930年第109号法律、1987年第349号法律修正)第10条、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以及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1条等对财团法人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董事会职权主要包括:制定财团式公益法人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财团式公益法人内部规章,具体规定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内部组织;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资金、财产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决定董财团式公益法人事之改选、解聘、董事长推选与解聘;创立书和捐助章程修改;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合并、分立、解散,并且选择剩余财产归属的公益法人;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的年度预算、预算的变更以及行政费用支出;审批财团式公益法人年度收支报告以及决算;审批财团式公益法人不动产的转让、抵押或者其他处分;在财团式公益法人创立书或章程规定设置执行人职位的,聘任或者解聘财团式公益法人执行人,决定其薪酬并监督其活动;决定财团式公益法人创立书规定范围外的辅助业务之目的和范围;其他确保财团式公益法人设立的目的得以遵守措施之采取等。

从内容完备性上看,目前这些国家立法对于财团式公益法人职权的规定总体上已经比较完善。但这些规定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董事会职权立法模式的严谨性问题。目前有关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仅作概括性规定而不再具体列举公益法人职权,此为概括式模式。如那些仅通过民法典来规范公益法人的国家;二是仅对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的职权进行列举,此为列举式模式。如上文提到的《捷克公益法人法》、《摩尔多瓦基金会法》、韩国《非营利机构成立与运作法案》、《芬兰财团法》、我国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以及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从理论上分析,概括式模式具有弹性和灵活性;列举式模式具有明确性。从采用列举式模式的国家来看,多数具有兜底条款,但(www.paomian.net)也有没有兜底条款而将董事会的职权完全法定化。如《摩尔多瓦基金会法》第27条在为详细列举之后,并无任何兜底规定。从立法技术上看,其科学性值得怀疑。

二是董事会自治事项与创立书和国家审批事项的区分不明确。一般来说,财团式公益法人创立书首先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或者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确定方式,再由法人章程详细地规定董事会职权。然而现实问题却是,创立书、章程授权或者规定之外的事项,董事会是否可以行使,其依据如何?还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需要报财团式公益法人主管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各国(地区)规定来看,差别仍旧比较大。《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对于法人合并和分立、解散、非正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要求向州首席检察官报告并征得其同意(注:参见《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11.02条、第12.02条、第14.03条等。)。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法草案》(“行政院”版)第24条第2款规定,章程变更之拟议、捐助财产之动支(注:但设立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证之公设财团法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有动支捐助财产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董事长及董事之选聘及解聘、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应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并陈报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7]。因而,财团式公益法人职权行使,与代表设立人意志的创立书、章程以及代表国家意志的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还有很多问题亟需探讨。

需要提及的是,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上还存在两个特例。一是以监事会为治理中心的《爱沙尼亚财团法》[4]。根据该法第17条至第25条的规定,财团法人设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主管财团法人的重大事务,理事会管理和代表财团。财团法人理事会的组成、变更以及理事的解任均由监事会决定。在管理财团法人时,理事会应当遵守监事会合法的指令,对于超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范围以外的交易行为必须报经监事会同意后方可为之;理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向监事会报告、说明财团法人活动情况、资金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由此,财团式公益法人理事会的职权与社团式公益法人理事会处于相当的地位。二是以受托人为治理中心的《印度尼西亚财团法》[4]。根据该法第28条至第30条,由捐助人个人、受托人会议认为对于实现财团式公益法人宗旨和目的具有重大贡献的人组成的受托人拥有修改章程、选任和解聘理事与监事、决定财团的基本组织和活动政策、决定财团组织的合并、分立与解散、制定财团年度预算、批准财团工作项目等重大事务的权利。而财团式公益法人的董事会则是作为财团式公益法人事务的执行管理机构,其成员由受托人或者受托人会议产生,为了实现财团式公益法人的目的并为之谋利益,代表财团式公益法人并全面负责财团的管理事务。在受托人召开的会议上,向受托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受托人会议的对于财团的财产状况、财务状况、权利和义务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议,并做出评估。印度尼西亚财团式公益法人受托人与社团式公益法人的社员总会的地位大体相似,董事会的地位则与社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大同。可见,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别是较大的。

三、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延伸:与日常经营机构之间的关系

在性质上,董事会作为公益法人的执行机构或者意思机关,属于公益法人的管理层的核心。在有些国家,立法规定公益法人在其董事会之下还需设日常经营机构。这在《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被称为总裁、秘书、财务执行官或者其他执行官,在《捷克公益法人法》上被成为经理。《爱沙尼亚非营利社团法》第31条、《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非商业组织法》第22条则授权公益法人在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之外,可以设立“其他管理机构”,这个其他管理机构主要指的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这里的秘书长一职,也属于基金会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范畴。

公益法人日常经营管理机构执行公益法人的日常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之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职能,公益法人董事会之经营管理决策和战略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其经营管理机构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那些兼职人数较多的董事会,其执行官或秘书长的地位和作用则更加突出。一般来说,执行官或秘书长的职责可以由法人的章程作出规定,也可以由董事会授权。一般来说,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权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董事长召集公益法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2)组织实施公益法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和决定的事项;(3)决定公益法人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4)对公益法人基金的运作和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5)协调公益法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工作;(6)处理公益法人的其他日常事务。

公益法人董事会对于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制约关系。“在经济学研究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上,董事会被赋予监控经理层的职责,即董事会制度的目的在于协调并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及由此引起的“成本”问题。”[8]从目前研究成果看,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均可以适用理论来对其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关系做出解释。而从营利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的实际运作情况看,既出现了执行官和秘书长形同虚设的现象,也出现了执行官、秘书长权利过度膨胀的现象。但就英美国家来看,公益法人执行官或者秘书长权力膨胀的现象更为普遍。因而,正确协调董事会与执行官或秘书长之间的关系是公益法人内部治理面临的又一重要课题。目前立法普遍规定公益法人执行官、秘书长由董事会产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但对于执行官或者秘书长是否可以兼任监事则有不同规定,《美国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第8.40条第3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在法人同时担任数个职务。然《捷克斯洛伐克公益法人法》却做出了相反的规定,该法第14条指出:“经理不可以兼任理事或者监事,但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并且有权进行建议性投票。”[4]本文认为,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在公益法人,特别是财团式公益法人,董事会大多具有十分重要的日常决策地位,相对而言,执行官、秘书长具有执行者的地位。因而,从决策与执行分离角度看,明确董事会与执行官、秘书长职权界限、确立董事会对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制约是必要的。在此基础上,构建起董事会对执行官、秘书长监督制约和管理者经营自主相结合的公益法人经营管理机制,以确保公益法人良好内部治理的实现。

结语:期待公益法人良好治理的出现

公益法人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的确立,决定了其职权配置的模式、内容及其延伸。当今公益法人董事会在法律地位上游走于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定了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差异;而公益法人因社团式或者财团式的二元区分而职权配置显得更加复杂。但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却向我们昭示,董事会在社团式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中,居于执行者的地位,只不过这个执行者,在有的国家还兼有一定的决策职能;而在财团式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中,则多数居于决策者的地位,只不过这个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公益法人创立书、章程甚至国家公权部门的限制。在各国对于公益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模式,既体现了对本国营利法人董事会职权配置的借鉴,又关照了公益法人董事会自身的一些特点。

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是公益法人内部治理的基本法,在总体上确立了公益法人董事会治理的基本框架。但只有后者涉及到了公益法人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产生、决策方式与程序等问题,但对于董事会职权配置,则并无任何规定。而且该条例对于董事会决策事项与章程、创立书以及国家公权力部门的关系、董事会与秘书长等经营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也均未提及。这种情况是我国立法一贯重视行政外部管理而轻内部治理之传统思维在公益法人法制领域的重要反映。既不利于我国公益法人法制的良性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我国公益腐败频发的注脚。

我国社会建设的大旗已经竖起,公益的热情和行动业已迸发。我们理应顺应时代要求,不负时代使命,将这种热情和行动进一步推向前方,而不是相反。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尽快地完善我国公益法人董事会内部治理制度,以实现公益法人的自律机制,并确保公益法人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

注释:

[1]马俊驹.法人制度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21-122.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83.

[3]苏力,葛云松.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64.

[4]金锦萍,葛云松.外国非营利组织法译汇[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0-31,313,225,258-260,333-334,175.

[5][德]卡尔·拉伦茨.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48.

[6]李本公.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c].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455.

社团章程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1.名称:**日本Z社

2.性质:日语社团是基于介绍日本文化增进同学们对日语学习的原则而产生的,以学习日语和学习日本文学为主要内容,推广动漫cospaly和书道为宗旨的综合性社团。本社团是在**美术学院团委和学工处的指导和组织下,由**美术学院书法学院学生以及其他同学自愿参加组建的学生社团组织,旨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实现学习和生活娱乐两不误,使大家在学习的同时也能及时的了解和认识社会,并学会适应社会;认识生活,学会生活。

3.宗旨

1.培养日语人才,营造日语氛围,搭建识日之桥,塑造优秀人才。

2.以高度的热情,相互平等的关系组成的井然有序,彼此尊重的社团;在团结的集体中培养新人,培养积极的创作意识,使日语社成为目标明确,充满活力,有高水平的语言社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1.本社团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是社团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修改章程;

②。审核、通过本社团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③。筹备召开社团的会员代表大会;

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⑤。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⑦。决定副部长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委任;

⑧。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⑨。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管理机构

指导老师一名,社长一名,副社长二名,部长若干名。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社团各部门工作,负责社团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编写会议和活动策划、总结,负责活动经费申请和报销。制定签到制度。负责例会、对外活动和常委会议的签到。对会员,干事出勤的考核。负责活动是的人事调配。

二、学习部

提供日语学习材料和最新动漫信息,提高社团日语学习的气氛,介绍日本文学和动漫、书道知识。负责干部培训。

三、宣传部

负责例会同志海报的制作和张贴,会场布置。校活动的拍照留念,大型海报制作,展览场地布置,保持良好社团的对外形象。

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精通本社团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3.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三章 活动介绍

常规活动 :

1.每周一次日语学习座谈会,学习日语和了解日本文学;

2. 每周一次例会,听取会员意见,完善社团制度;

3.与兄弟社团合作活动。

非常规活动:

动漫展、书道展、Cosplay表演、日本节日联欢、会员风采展览等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各部部长及干事每周参加一次社团定期举行的例会,各成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人员负责把会议重要内容或通知传达给各个部门和社团会员,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第五章 换届制度

1、鉴于新老负责人交替的实际需要,社团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换届选举。

2、社长和副社长的换届工作实行原社长推荐制度和社长推荐制度,即新社长由原社长推荐,新副社长由社长推荐,并一同通过社团成员。3、各部部长经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临时需要的可暂由社长任命。4、成员1/3以上或社团成员的半数以上要求社长改选的,社长必须接受。

5、成员1/3以上反映某部部长不称职,社长有权终止其工作,并组织新的选举。

社团章程 篇三

一、宗旨

本社团为自愿组织起来的小学生书法社团,宗旨是秉持以尊重个性, 张扬个性, 提倡个性, 发展个性为中心,利用课余时间打造丰富的校园书法文化环境, 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教育目标,为广大同学提供展示自我的空间和舞台。充实学生的校园生活,同时也为丰富校园文化作贡献。

二、参加对象

本社团主要是给热爱书法的同学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空间,挖掘其潜能,提高个人水平和艺术修养,大胆展现其艺术风格,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华。在校内外开展活动,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充实校园生活。

三、社团规章制度。

1、 按时参加社内各项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2、 不能参加者及时向组长请假,无故缺勤次数超过活动次数一半时开除社员资格。

3、 社员要定期上交作品。

4、 社员要按时认真执行组长及副组长交予的任务。

5、 社内应相互友爱,出现矛盾及时以及积极向上的方式解决。 6、 社员要有良好的修养,为社团树立良好形象,社员违纪有损社团形象将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处理。

7、 参加比赛及活动,应以阳光热情积极的态度参加,按规章制

度行动。

8、 综上所述,本社会根据规章制度管理社员,以树立本社良好形象。

四、活动内容及时间 1、活动内容

(1)、每周按时上课,并进行佳作欣赏。 (2)、开展社团展览,及书法练习的经验交流。 (3)、书法比赛 .

2、活动时间:每周四下午第三节。

书法社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香书法社团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书法社团是一个艺术类书法社团,是在学校少先队大队部的领导下,由本校二至六年级同学中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同学自愿组成的一个非营利性学校学生课外活动组织。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提高校园文化水平 发展书法艺术氛围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书法艺术,联系和团结对书法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高广大同学的道德、文化、艺术的综合修养,活跃校园文化,丰富同学们的校园文化生活,使书法文化得以大力发展,让书法文化在学生时代得到继承和发扬。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社团负责人:贾春震老师 第五条 本社团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每次活动的人数清点; (二) 检查会员参加活动的落实情况;

(三) 主持开展日常活动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四) 处理社团其他日常事务; (五)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六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

(一) 活动时间:每周星期四下午第三节课开展活动; (二) 活动地点:学校多媒体教室;

(三) 活动内容:1、对会员进行书法的基础知识的讲解 2、组织大家随书法的基本技法练习和参与社会实践 3、组织会员参加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的比赛和活动 (四) 活动形式:辅导与自主练习,交流与实践。

(五) 活动奖励:对社团成员参加的比赛,优秀者由社团、学校或者相应部门给于一定的奖励。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现就读于湾头中心小学正式学籍;

(二) 愿意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 热爱书法,对书法有兴趣,能够积极参加本社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申请;

(二) 社团负责人审核;

(三) 审核通过后由社团机构给予口头通知并填写会员信息表; (四) 由社团执行机构造册登记。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社团自愿、退社团自由; (六) 不缴纳辅导费用;

(七) 有机会参加学校或教育部门的相关书法比赛活动和演出。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社团每次活动;

(四) 认真学习社团指导老师传授的知识;

(五) 向社团反映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 自觉维护社团的声誉和形象,在广大同学中扩大社团的影响。

注:1、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塔山镇第二中心小学行知墨香书法社团。

2、本章程自校团委批准后实施。

书法社团章程

锦秋湾头中心小学 2013年8月

书法社团活动计划

社团章程范文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增强大学生素质教育,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团委批准成立的,由学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办法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校内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院、系部团总支、学生会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支持学生社团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罗定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作为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学院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负责全院各类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未经学院团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校内学生社团不得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紧扣本社团章程宗旨开展丰富多彩、各具特色的社团活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二)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团活动,使其在锻炼中提高综合素质。

(三)加强内部建设,凝聚青年学生,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团委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是我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备案及审查;

(二)监督、指导学生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考核和评优,定期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学生社团干部、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学生等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学生社团落实本条例和校内相关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日常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存在以下情形的学生社团进行限期整改:

(一)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遵守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学生社团内部机构混乱,作用发挥不力的;

(四)存在其他应当进行整改情形的。

(五)不服从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和安排

若学生社团违纪违法情形严重,或在校内外产生不良影响,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学院社团联合会将每两年对学生社团进行整理,整理内容参照《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十条 切实加强学生社团的政治领导和指导,探索和推进在学生社团中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在学生社团活动中融入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服从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条例及学院有关条例。

(二)在校学生1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关于社团负责人要求的有关规定。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并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学院社团联合会提交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申请书、协会章程(草案)、社团成立申请人基本信息表、社团成立申请人档案登记表、社团成立申请人学生证复印件、社团会徽设计样板、会员证设计样板等相关资料,经学院团委批准并予以公告,报学院学生处、保卫科备案,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名称、社团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社团的终止程序及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一般不成立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全校性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鼓励学生社团确定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为义务指导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校内正式机构,如专业教研室、党团组织、职能部门等。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应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校内教职员工担任协会专业指导教师,协会专业指导教师在学生社团中只起技术性指导,不参与社团管理工作,涉及社团管理工作,均由学院团委、学院社团联合会负责。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和申请更换社团负责人,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审议通过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的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六)决定社团的其他重要事项,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形成的决议要报学院团委和学院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的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根据实际设立相关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明确负责人,建立学生社团干部队伍,完善学生社团的工作体系。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 本校学生有自由参加和退出校内任何学生社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社团内部,各成员一律平等,并按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和财务状况,并有权向社团负责人就有关社团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社团联合会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应积极配合学院社团联合会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管理职务的权利,并应据此承担相应义务,有参与社团工作积极分子评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要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定期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应坚持民主和公平的原则。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指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应通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推选(推选出社团负责人四名以上,财务负责人两名以上),并上报学院社团联合会考核,经学院团委、学院社团联合会考核后,方可成为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热心组织社团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社团章程 篇五

一、自建:提升学生民主与法治意识

檀传宝教授指出:“公民教育在内容维度上必须展示民主与法治的精髓和实质,以培养现代公民的民主法治精神。”学校通过自主创建社团这样一个实践过程,使学生自发地了解,什么是民主,什么是法治,体验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潜移默化中提升民主与法治意识。

1.组建新社团

学生社团的建立首先基于学生个体的内在需要。《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社团章程和管理条例》(后简称《章程》)中明确规定:社团是学生自发或自觉地凭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兴趣爱好和各自特长,在学校团委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引导下,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而组织建立起来的学生群体。共同的兴趣和爱好成为社团接纳成员、开展活动的纽带。

当然这样的意愿也并非是毫无约束的,必须遵循集团的社团章程。根据《章程》第三章有关社团成立方面的规定,凡我校在籍在读学生均可发起成立学生社团,但发起人应有10名以上,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少于3人。这条规定本意就是强调团体意志而非个人意志,要让个人的意愿在群体意愿中得到体现。

因此,每个新的学生社团都必须严格完成申报审批程序,进行社员招募和理事会选举。其中有一个程序缺失或有问题,社团便不能成立。学生们想要创建一个心目中的新社团,首先必须自发学习《章程》,了解《章程》中有关社团建立的条款,然后团结其他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策划申报材料,实践人人都能创建学生社团的权利。

2.自愿加入或退出已有社团

由于初中学生在校只有短短三年时间,这给保持社团组织的稳定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同时,社员的更替也会不断给社团输入新鲜的血液。社团一年一度的招新是社团建设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关乎其兴衰的重要活动,关系到社团是否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同时也影响着全校的社团文化氛围。十三中教育集团所有的社团都会在每年9月针对全体初一新生进行招新活动。《章程》第八条规定:凡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在籍的学生,承认并遵循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社团章程,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均可自由加入某个社团。学生加入社团,必须向该社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并征得同意,方可吸收为该社团的正式会员,一名学生在一个学年内只能参加一个社团。同样,学生也可自愿退出社团,但必须要遵循《章程》的规定。

《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各社团每学期公开招募社员一次,招募时间(原则上为开学前三周)、地点等由校团委确定后通知各社团,各社团需制定详细招募社员方案报校团委审定后实施。各社团需在公开招募社员的前一周,在指定位置张贴醒目的招募广告,招募广告需经校团委审定通过后方可张贴。各社团招募的社员需认真填写《杭州市十三中教育集团社团成员登记表》,交校团委注册后,由各社团负责存档;社团正式成员名单在校园网上公示,并及时告知班主任。

二、自治:让孩子充分享有权利的同时感受责任的重要

远大理想的孕育、高尚情操的萌生、良好习惯的形成都离不开学生的亲身实践。让学生自主管理社团,实现社团管理的“自治”是让孩子们提前体验民主社会,增强权利与责任意识的有效途径。社团实行民主管理,成员共同讨论并确定共同遵守的规则,不仅让孩子们享受了自主管理社团事务的权利,又增强了他们对规则的认同感和执行的自觉性,有利于体验认识规则的价值,从而培养他们遵守公共生活规则的责任意识。

1.各社团严格按照集团章程和各社团自己的章程对社团进行规范管理,突出民主议事规则

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学校或教师不能以学生能力不够等任何理由去肆意干涉社团的管理与运作。鉴于中学生还是未成年人,对社团管理欠缺经验等因素,教师可以作为管理顾问,在学生提出问题或遇到困境的时候给予帮助。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学生才是社团真正的管理者和主体。学生群体自主制定《社团章程》,自主管理社团。

学生社团都是由学生申请、在团委批准和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在社团的运作过程中,教师有意识地放手让学生自主管理,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管理权,引导学生选择伙伴形成团队,选定社团的发展目标,自主分析现状,自主分析原因,自主制定对策,自主组织实施,自主评价总结。通过社团活动课的开展,使每位学生有机会在社团中锻炼自己,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位置。

2.搞好社团负责人的民主选拔和进行民主素质的培养

社团负责人由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不得由教师或领导指派。整个选举过程要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流程进行。社团的领导者实行民主选举,培养了学生平等、竞争意识,增强了学生的耐挫折能力;社团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权利与责任意识。学生社团成立和活动的开展,为更多普通的同学提供了直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机会,大大提高他们民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社团成员大多来自初一、初二年级,通过宣传大会招聘新社员,社团的负责人由社团成员推选产生,社团活动由学生做主,不受指导老师约束,按照学生自己的能力和兴趣开展活动。事实证明,初中学生有能力管好社团、管好自己。

三、自评:让学生学会自律和自我监督

社团自行设计内部评价机制,做到每次活动有签到、有记录、有计划、有考核。每月召开社长例会,协调了解各社团活动课的开展情况。每学期根据社团过程管理、作品展示、活动成果体现等对社团活动课进行考评,一方面对自主参与各项活动的频率和质量进行量化统计,另一方面测评社员的发展轨迹。通过这一过程性的评价机制,不仅激励了全社团的活动热情,而且使每一个社员都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我发展的方向,为学生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

各社团每学期末组织全体社员召开“社团之星”评比大会,由候选人发表2-5分钟的自我介绍后,全体社团成员及指导老师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进行投票选举,当场唱票。每个社团每学期原则上评出2名“社团之星”,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最后由学校团委审核通过并记入学生档案。评选主要考虑参加社团活动出勤率高,积极主动,愿意为社团自愿服务,且坚持一个学期以上社团活动的成员。“社团之星”纳入学校初三保送生加分项目之一。

社团章程 篇六

第二条、社团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社团以创建文明校园,繁荣校园文化、服务学校、服务社会、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为目的,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开展各种积极而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四条、团学联社团部作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机构、办事机构,负责社团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社团部以“管理、服务”为宗旨,为社团活动当好参谋,并解决社团的实际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团学联社团部遵照“严格管理、积极引导、鼓励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各类学生社团在享受权利和覆行义务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加强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各社团主要负责人是社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第八条、凡本校全日制学生,承认协会章程,对社团活动有浓厚的兴趣,均可申请入会。

第二章社团管理

第九条、社团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

2、有规定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4、可以聘请关心社团活动、思想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教师和干部担任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和校纪相抵触。

6、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确实受广大学生欢迎,能为校园文化建设做出贡献,且该社团的运作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并开展工作。

1、申请:成立社团组织要向团学联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学联批准、备案。学生社团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活动。并提供:

(1)筹备申请书;

(2)符合规定的社团名称、宗旨和相关章程;

(3)社团筹备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社团财务制度和活动经费的来源说明;

(5)指导老师书面意见。

2、登记:填写“奉贤中学学生社团登记注册表”。

3、审核批准:经团学联社团部审查讨论后批准通过。

4、批准成立后,团学联社团部向该社团颁发《奉贤中学学生社团许可证》,社团须立即开展活动。

5、学生社团的名称前必须冠以“奉贤中学”字样,名称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关于社团负责人的基本规定:

1、社团实行社长(会长)负责制,每个学生只能担任一个社长(会长),

2、各学生社团负责人需由民主选举产生或协商推举产生,社团部审查通过后由校团学联正式任命。设社长(会长)一名,副社长(会长)一名,理事若干。各社团干部视为校级学生干部(助理级)并由社团部建档对其进行定期考察。

3、担任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的处分。

4、社团负责人应接受团学联社团部的监督和指导,社团部有权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1)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2)不服从校团学联和社团部领导者;

3)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4)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5)所负责帐目不清者;

6)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7)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者、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8)三次未按时完成任务、三次未按时完整上交材料者;对情节严重的,社团部将张榜公布。

5、新成立的社团,其负责人由社团发起人民主推选产生,并报团学联社团部审核批准。

6、各社团负责人由前任向团学联社团部提出3名候选人,经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若当的候选人因故不能就任,则由另两名候选人重新选举。

7、若社团负责人面临改造,则需向团学联社团部提出报告,新老负责人做好交接工作。

8、各社团理事由负责人提名产生。

第十二条、学校内部报刊的审批程序

1、要向校外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校团学联审核同意,报党支部备案。

2、只在校内发行的内部报刊,由主办社团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并经校党支部批准。

第十三条、各社团必须有符合自身发展的合理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名称;

2、宗旨;

3、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其职能;

4、社团类别,活动的内容,范围及活动方式;

5、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管理办法;

6、社团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负责人的条件,产生、罢免程序及权限;

8、社团会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成员条件、入退手续);

9、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批准成立后的社团必须按要求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到社团部登记注册,填写登记表和所需表项,社团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活动,逾期未注册的,注销其社团资格。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1、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

2、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4、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第十六条、各学生社团自身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其职责是:

1、决定社团的方针、发展规划等;

2、选举和增补社团负责人和理事会成员;

3、制定修改社团章程;

4、吸收新会员。

第十七条、社团活动:

1、社团活动应按照本社团宗旨,树立“精品意识”,在校团学联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具有社团特色、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社团“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服务”的功能,为繁荣校园文化服务。

2、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要坚持业余、资源、小型、多样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对社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独立自主,有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有偿服务应报团学联社团部批准。

3、注册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和期末放假前一周内向团学联社团部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初步方案、预期效果、预算等;工作小结内容包括组织情况、参与人数、活动内容、场地、效果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4、社团活动安排应与学校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相协调一致,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如特殊情况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5、学生社团所开展的校内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团学联社团部,认真填写审批表,由社团部会同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在活动时接受团学联社团部的指导和监督。社会上组织重大活动、邀请校外人员进行学术交流活动、跨校际的活动必须报经校团学联同意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受社团部监督,社团部有权取消社团活动。

6、学生社团要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定期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反映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各社团必须团结友善,不得以不正当行为进行竞争。

8、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取消“优秀社团”和有关评比奖励的资格。

1)、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加社团部召开的社团负责人会议的;

2)、不服从管理制度的;

3)、校内外活动不提前申报的,并造成严重成后果的;

4)、不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第十八条、社团经费管理:

1、社团经费遵循“自筹、自立、自主”的原则,主要来源有以下方面:

1)大型活动学校资助。

2)社团会员所交纳的会员费。

3)社团通过活动的组织费收入以及所拉赞助所得。

4)对于经费确有困难的社团,其外聘教师讲课费、指导教师补助及设备管理人员的加班补助,可由校学生活动经费支出。

2、社团经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坚持节约,合理使用,杜绝铺张浪费的原则。

3、社团经费必须有专人负责,负责做好经费管理工作,列清明细帐,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4、团学联社团部有权随时对社团进行帐务审核,并将结果记入社团评比总分。

5、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指定会费标准,经团学联社团部批准后执行,收取时须有社团部统一的收据。同时社团其他一切的现金收支必须开出统一收据。

6、社团经费使用必须用于社团章程规定范围和社团发展中,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团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

7、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和社团发展,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团学联社团部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校团学联批准,各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8、当社团资金达到1000元以上时,应以存款的形式在银行开户,并将存折与报表年终同时上交。

9、社团换届或更改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部的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每学期均须对本社团内成员注册一次,并将注册情况及有关事宜报告团学联社团部。

第二十条、变更和终止

1、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登记,如既更名,又更改活动范围的则视为原社团注销。

2、学生社团因难以维持和其他原因,在征得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后,可向团学联社团部申请解散,由社团部讨论后注销并公告。

3、对违反国家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社团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学生社团,团学联社团部有权视情况作相应整顿和处理,直至勒令解散,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学校行政部门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持续一学期不进行活动的社团,团学联社团部有权发出公告予以解散。

第三章社团评估和奖惩

第十九条、团学联社团部每学年结合各个社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以及日常开展工作情况对社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优秀社团、合格社团和不合格社团。

第二十条、结合日常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受表彰的社团及社团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其社团给予相应处分:

1、一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2、未经团学联社团部批准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与社团部批准的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财务混乱的;

社团章程范文 篇七

关键词: 社会团体 反思法 监督机制 自律

社会团体监督机制的研究,是在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进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这不仅涉及到市民社会在我国的全面得以建立,从而为政府与公民之间设立起中介的桥梁,而且也真正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社会团体蓬勃发展,无论在量上还是质上都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社团作为自治型的民间组织,一方面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严格控制型管理机制,使得社团的活动空间受到极大束缚,社团的效能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对社团的建立设置的"高门槛",未经合法登记的社团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由于制度的缺失和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登记机关对此只能放任而无法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社团立法所确立的监督管理机制进行重新审视,以期建立一套适应社团发展需要\能充分发挥社团协调功能的新型监督机制。

一、反思法的研究方法

德国学者弗兰茨o奥本海预言 "未来的’国家’将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1] 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应由直接规制转为间接规制,通过社会自身的自律性和自我运作性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法的功能应限定于组织、程序、管理权限再分配等规制领域之内。[2]

德国学者图依布纳(Gunther Teubner)在1983年发表的力作《现代法的实质性要素和反思性要素》中,提出法律演进的三个类型,即形式法、实质法和反思法。图依布纳认为,形式法的特色在于强调个人主义与自主性的完善,以及私人活动领域的确立。但是随着福利国家的成长和政府规制的兴起,开始出现法律"再实质化"(rematerialization)的倾向,实质法强调国家进行"有目的的、有目标指向的干预"(purposive, goal-oriented intervention)[3]。但是,由于法律只是一个社会的子系统,它并不能整合社会其他的所有子系统,随着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社会功能性分化日益加强,法律对一些社会问题不再总能有效处理。这时反思法(reflexive law)应运而生。反思法通过创建"受规制的自治"(regulated autonomy),采取了一个介于形式法和实质法间的中间立场。一方面,反思法让个人自主决定自己的事项。另一方面,反思法通过建立引导个人行为的程序机制来干预社会运作过程。[4]

通过对反思法的研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反思法理论对社团监督机制的建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社团监督机制也应以创建"受规制的自治"为原则。社团立法应为社团行为创建一套合理的程序机制,给社团以充分的自由活动空间,让社团实现自我管理;社团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其行为进行自律,在实现自我管理的同时进行自我约束,确保社团会员单位的公共意愿能够合法实现;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团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监督的重点应在于社团自律不能实现时,对社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对其他社会利益进行救济,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意对其他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建立社会监督体系,从而对社团自治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二、立法监督

目前我国社团立法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主要有:1998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民政部单独或者与其他部委联合颁布的主要规章:民政部的规章和其他规定主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民政部主管的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等;民政部和公安部共同的规章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与科技部联合制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

在法律层面主要有:《工会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其他法律中对各种职业团体、行业组织做出了规范的还有教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体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等。在法律这一位阶中,对相应行业、部门的社团组织作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如律师法第五章"律师协会"以专章对职业协会进行了规范,对律师协会的性质、组织、会员、职责等做出了比较明确规定。

上述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团法律体系:首先,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其次又具有各种职业性、行业性的专门法律,此外还有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该法律体系仍很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层次不高,三个综合性法律规范仍仅仅是行政法规,缺乏纲领性的基本法律;有关各类职业性、行业性社团的法律层面立法也是从属于该类职业立法,而不是专门针对此类社团的立法。

因此我国必须重新整合现有法律规范。首先,结社作为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应当由一部基本法律--社会团体法进行全面的调整与规范。在社会团体法中应规定如下内容:有关社团的一般规定(性质、范畴、主管机关等);社团的设立(登记的效力、条件、提交的文件等),社团章程必须具备的内容等);社团的一般管理制度(社团内部机构,财务制度,章程的修改等);社团的解散与合并;社团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其次,在社会团体法这一基本法律之下,制定和完善调整各类社团法律、法规。法律层面如证券业协会法、律师协会法、行业协会法等。对具体的该类社团的职能、内部机构设置、会员权利和义务、与其他社团的协作监督及其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由法规、规章做出配套规定来具体贯彻和实施上位法律,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出补充规定。从而形成一套以结社法为普通法,以各类社团立法为特别法,以相应的法规、规章为配套规定的多层次且有机统一的社团法律制度。

三、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行政监督的内容,行政监督的机关和行政监督的程序。

首先,行政监督的内容。目前法律法规对社团的管理十分强调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的成立,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为非法组织。这种严格的登记制度将大量的社团排除在合法登记之外,现行社团法规以是否登记为主要标准来划分社团的"合法"与"非法",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未经登记的社团生存的法律资格。但这只能说明这些民间组织的存在不具有合法律性,却不能表明它们一定不具有正当性。[5]

对于社会团体,政府的功能主要是提供一个常规而有序的法律和制度环境。给予社会团体相当的活动自由度,在社会团体的活动的确侵犯公共利益的时候才给予法律途径的处理。所以,行政机关对社团的监督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社团进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我们应采取自愿登记制。社团可以自由设立,其成立无须政府核准。社团基本法只需规定社团成立的基本原则即可。如规定社团成立目的宗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社团成立应遵循自愿原则,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6]。对于自愿进行登记的社团,如果具备法人条件,可登记为法人社团。因此依法成立的社团可分为登记社团和未登记社团。登记的社团分为法人社团和非法人社团。取消原来未进行登记即为非法社团的规定。其二,对社团存续期间的各项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社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改变以前"政策上严格,实施上放任"的管理状态。

其次,行政监督的机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唯一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由此可见,社团管理条例确立了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其实施者,一重是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一重是相关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且实质上是以后者为主的体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逐渐显现出不协调之处,成为社团健康发展的桎梏,不利于社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可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社会团体管理的政府部门,加强对各类社会团体的依法管理与监督,同时授权社团联合会行使原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职能。这虽然也是一种双重管理,但此种双重管理制度具有如下特点:第一重是社会团体联合会,第二重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联合会对社团进行直接管理,专门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部除登记之外对社团实施间接管理。这样可以真正发挥治理的功效,从而实现善治。

社会团体部的内部结构可进行如下设置:秘书处;理事会:基金会理事会,综合性社团理事会,职业性社团理事会,行业性社团理事会,其他社团理事会等;权益救济机构。各理事会成员为各社团联合会。

秘书处职责:登记机构主要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实施年度检查;

理事会职责:主要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社团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政策制订和协调管理;配合秘书处进行登记监督管理、指导各类社团开展活动;会同秘书处负责各类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权益救济机构:行政救济。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社团给予行政处罚。

再次,行政监督的程序。

第一,报告和检查。政府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怀疑某社团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可以要求该社团就业务活动状况或者财产状况提交报告,也可以派遣政府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进入该社团的事务所或者设施,并检查其业务活动状况、财产状况或者账簿、文件和其他资料;政府主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进行检查时,政府主管机关应当要求其官员向社团的负责人员出示一份文件,说明其享有前述检查权利的充分理由;执行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并且必须向有关人员出示。

第二,命令改进。政府主管机关认为社团的设立没有满足法定要求,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章程中法定内容的规定,或者其业务活动显然欠缺合理性,可以命令该社团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完善改进。

第三,命令解散。如果社团没有履行前述改进义务,同时政府主管机关无法以其他手段达到监督目的,或者社团三年以上没有提交法定提交的业务报告、负责人员名册等或者章程等,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社团解散,撤销其对该社团的登记。在一定条件下,行政主管机关可以直接决定解散社团,如社团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章程法定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并且即使命令改进也无法期待能够因此发生改进,同时无法以其他手段达到监督目的,这是政府主管机关应当可以无须先行命令改进而直接做出解散社团的决定。

第四,行政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发现社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的情况下,在做出上述两种处罚决定的同时,可对社团及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罚款。

四、社团内部监督制度

在美国,随着公用事业民营化浪潮的兴起以及混合行政(mixed administration)观念的出现,公法学者针对通过社团的自我规制来实现公共职能进行了广泛讨论。我国社会学者张静也以法团主义为理论参照,认为社会团体的自我规制可以避免国家的过分介入,借助社团的专业知识、信息、经验和判断,从而有效地执行国家政策,降低规制成本[7]。社团自我规制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创建合理有效的社团内部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规范的建立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首先,内部监督规范的建立。

任何一个社团都应制定用以约束自己成员(董事、员工)的行为规范,以确保参与社团活动的个人都可以注意到潜在的不当行为与权利滥用。如禁止为个人谋取利益,禁止非常规交易,要求董事、干部和员工使用便宜合理的交通工具和选择价格中等的住所等;同时,社团章程是社团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章程应在社团管理部门备案,对章程的修改,应当由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对章程中重要事项的修改应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有了良好的内部自我约束的制度,我们应寻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团内部管理体制,否则规范只能会形同虚设,难以得到遵守和执行。

我们可以运用公司法的原理在达到一定规模的社团内部设立如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机构,并明确各机构的职权和职责。对此已有其他国家立法做出了典范,如《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 年第7 号法律):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应当设置理事三人以上,监事一人以上。理事与监事构成负责人员。理事在一切事务上代表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但是章程可以限制理事的代表权。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事务,由理事过半数决定,但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监事的职责为:监督由理事的业务执行状况;监督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上二项规定的监督活动时,发现了关于业务活动或者财产的不当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令或者章程的重要情况的,向社员大会或者政府主管机关报告;如果为了提交前项规定的报告有必要,召集社员大会;就理事的业务执行的状况以及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的财产状况向理事提出建议。监事不得在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中同时担任理事或者工作人员[8]。

匈牙利公益组织法(《关于公益组织的1997 年第156 号法律》)对国内公益组织也设立了类似的制度:公益组织内设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一个公益组织的年度收入超过500 万匈牙利元的,应当设立独立于管理机关的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自行规定决定其内部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对公益组织的事业活动和管理进行监督)[9]。

由这些国家立法经验可以看出,在社团内部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对社团活动进行必要监督是非常有必要的。为此,我们有必要在社团法中对监事和监事会的设立,监事的任职条件,监事职责、职权、任期等做出一般性规范,由各个社团在其章程中对本社团的监事制度做出具体规定。

除上述在社团内部设立管理机构,由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外,我们还可以设立专业社团组织专门从事社团监督活动。如美国有一种称之为"看门狗"的NPO组织,其主要工作任务就是监督NPO的活动,对一些NPO加以评判、品头论足、"找碴"。这类专业监督对某一社团来说,可以说是外部监督,但对社团整体来说,仍属自律机制,是内部监督的形式之一[10]。

五、社会监督

财政与税收的优惠是政府扶持社团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同时也成为规制、监督社团组织的有力手段[11]。由于社团是非营利的、自治性的组织体,其财政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因此,相关财政税收立法就成为关系到社团组织存续与发展的举足轻重的问题。例如,出于扶持的目的,政府可以对社团组织非营利、公益性的活动如捐赠给予免税待遇,或者不将其列为纳税主体。此外,政府对社团组织资本与财务的规制还包含对其盈余分配、财政年度支出比例、行政开支比例、投资活动等事项的管理与规范。例如,募捐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标准,需要在特定机关登记并得到许可;社团必须每年将其总资产的一个固定比例用于公益事业;社团组织可以或者不可以在某一领域投资等等。

除了在相关财政税法中对社团做出特别规定外,在社团法中亦有必要对社团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出具体规定如明确社团的各项收入,费用开支及会计账目等,同时应要求社团定期向社团主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并由社团登记的事务所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对预算资助的利用由国家审计署监督。

信息披露制度。如美国学者Fellman所言:社团组织在先天上即具有反托拉斯法的"爆发力"[12]。由于社团组织的行为天然地接近于联合行为,其也就必然内在地隐含着不正当竞争、垄断的风险。而且由于社团的组织统一,相对于一般的不法竞争行为而言,社团决议的执行更富有效率,对社会的危害也越大[13]。因此社团的重大活动信息尤其是关系其他主体重大利益的活动的实施应及时向社团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披露社团的重大信息,一定条件下应在实施之前予以公布,除非该信息的公布会损害社团的根本利益。对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社团重大活动举措,公布实施之前还应举行听证会,提高社团业务的透明度。

社会团体的信用制度。伴随全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我们同时应建立加强社团信用制度的建设。此外,各新闻媒体应发挥重要监督作用。

结论:社团的监督机制应该由立法监督、行政监督、社团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四方面组成。首先,要进行社团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社团的性质、宗旨、职能、地位及权利义务等,使社团的运行和管理有法可依。其次,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由具有法定监督权的机关依法对社团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再次,应加强社团的自律,要注重章程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合理优化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最后,要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目前社会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我们应发挥会计、审计、税务、评估和新闻等部门的作用,让社团处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之下,让社团业务透明信息公开,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在推进我国社会团体结构优化的进程中,还应加强社会团体设立和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14]

注释:

[1]弗兰茨o奥本海:《论国家》,沈蕴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0页。

[2]朱芒:《依法行政,应依何法行政》,《法学》,1999年第11期。

[3]Gunther Teubner, Substantive and Reflexive Elements in Modern Law, Law and Society Review Vol. 17 No. 2,1983, p.240.

[4]岑剑梅:《反思法在现代社团治理中的意义--兼评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诉中国足协案》,《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5]谢海定:《中国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困境》,《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6]如法国非营利社团法(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载明其生效日期为1901年7月1 日):第三条规定"成立社团所要实现的目的是被禁止的,违反法律、善良风俗的,或者其目的是危害国家领土和政府的共和政体的,该社团是无效的。"

[7]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8]《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1998 年第7 号法律):第15-20条。资料来源。cn/Chinese/Resources/ngolaw.asp。

[9]匈牙利公益组织法(《关于公益组织的1997 年第156 号法律》):第10条,第11条第1款。资料来源。cn/Chinese/Resources/ngolaw.asp

[10]商玉生、朱传一:《中国民间公益组织自律与互律之路》,/cnindex/zhtibd/10zhn/12.htm。

[11]李娟:《对完善我国社团调节机制的立法思考》,《法治时代》2004年第1期。

[12]转引自苏永钦:《经济法的挑战》,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185页。

社团章程范文 篇八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群众性团体。学生社团由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管理,由校团委进行指导,发扬民主 , 加强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培养、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社会责任,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向。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其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协调。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注销,必须到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或停止活动。

第六条 成立的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初要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一次。并做好社团的计划和总结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校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以新的名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实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制度。日常事务管理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持。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凡经校团委批准,在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的社团,自动成为社团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监督、讨论和批评本联合会的权利

(3)对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及建议。

(4)其他的应由会员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的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社团联合会的各项决议;

(2)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

(3)参加社团联合会全体会员会议;

(4)维护社团联合会团结、稳定。

(5)其他的应由会员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是最高权利机构。决定**市**中学社团主要年度工作,作出年度工作安排 ,修改章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的决议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执行。

第四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三条 职责

1. 对各学生社团的申请进行审批,及时向校团委申报。

2. 负责每年度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3. 负责各社团的团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情况。

4. 全面负责每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审议学生社团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表彰。

5. 负责协调社团同学校各部门的关系。

6. 负责组织召开社团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设置

联合会的组织机构由主席团、秘书处。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一) 主席团

主席: 全面主持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负责召开社联各类会议;领导和监督各协会及主管副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审批社团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根据学生社团章程、管理条例及考核条例,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任免学生社团干部。社团联合会主席原则上兼任校学生会副主席职务。

副主席: 协助主席全面开展社团工作,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的审批、注册,严格对社团成员进行考核;对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进行审核、注册、备案;对各级学生社团申报进行大型活动检查评优工作;定期对社团工作、社团干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情况向社团主席汇报;统一负责学生社团的各项管理工作以及各类组织、协调工作。

秘书处: 协助主席团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文件的起草;管理各种社团文件档案;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组织会议等工作;实施对社团干部的培训;收存各级学生社团编印的刊物;协助主席团加强各协会之间的联系,发挥社团联合会与各协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 各学生社团

会长 (团长、部长):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严格把握工作方向,负责协会活动计划的审查和常规活的策划,对协会事务进行宏观调控,理顺工作关系,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及协会工作会议,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向协会会员传达上级指示和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监督和考评,代表协会参见学生社团联合会例会,提出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计划。

副会长 (副团长、副部长): 协助会长抓好全局工作,负责会员的技能培训,主抓内部日常事务及有关管理工作,会长不在时代行会长职权。

第五章 社团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1.有正式学籍在校生5人以上,成立以后会员的总数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10人;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的均可申请成立社团组织。

2. 社团的名称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 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和科学的发展规划。

4. 发展成熟的社团要团支部。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1.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包括社团的名称、目的、组织机构、负责人、会员资格、会员权利、义务、活动开展,财务制度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2.由该社团发起人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申请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3.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审查,上报校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

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申请表》一式三份,分送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自留一份。

4.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未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说明意见。

第十八条 注册

1.由社团发起人拟定详细的申请报告,较社团联合会初审,符合条件后再经校团委审批成立。申请报告应包括社团名称、活动内容、范围、参加方式、负责人详细情况等。

2.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之后2个星期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的掌握各社团的情况。

3.不经审批注册的社团视为非法社团不允许开展任何活动。

4.社团由内部组织建设的高度自设定机构建章立制选定负责人及指导老师组织等组织行为一般自主决定,但应与联合会沟通。

5.社团联合会要对各社团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变更撤换

1.社团改名、更换负责人、转换活动内容或合并,经批准并重新注册备案后方可执行。

2.社团可自愿撤销,但必须到社团联合会登记,取消注册。

第二十条 奖励、责任处理

1. 每学年,学生社团联合会要对组织活动突出,有较好影响的社团、较优秀的社团成员、为社团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予以一定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2. 对于不按规定注册、活动,不配合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工作,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通报并责令改正。通报不作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取消注册、停止活动。属于个人问题的,追究个人责任。

3.对活动中违法违纪的集体或个人,要报校方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制度

1 .每学期初,社团要向社团联合会提交本学期活动计划。

2 .社团有相对独立活动权,如需要场地、器材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帮助。

3 .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4 .对于跨校联合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活动、预计超过50人的均要经校团委同意方可进行。

5 .社团的每次活动均要有详细记录,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情况报社团联合会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社团招新

第二十二条 为使社团永葆活力,为新同学提供展示和锻炼自我的空间,联合会原则上在每学年初统一开展社团招新工作。社团招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招新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

2 .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招聘会员应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的具体人数、工作职责,严禁招聘海报或材料含糊不清,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十三条 学期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招新的社团,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学生社团评优及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参评资格

凡在社团联合会注册并通过审核的学生合法社团均有资格参加评优。

第二十五条 评选规则

1.社团具有明确的组织、领导机构及指导人员。有明确的内部人事机构及章程。

2.能够及时参加社团联合会的会议,积极响应学校及组织号召。

3.有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能够按照计划进行工作及组织各项活动。

5.在校内外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

6.对学生的素质提高有较大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评选方法及步骤

1.参选社团由相关组织提名或学生社团提出书面申请。

2.被提名和提出书面申请的社团经校社团联合会讨论通过并提交校团委审批。审批通过者便可以参加优秀社团的评选。

3.由校社团联合会、社团代表、学生代表按评选规则给参加评选的社团打分。

4.经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最终评审,评出优秀学生社团。

5.对优秀学生社团给予表彰及奖励。

6.组织优秀社团向其他社团进行经验介绍。

第二十七条 评分标准

1.社团建设情况(章程、执委会等各方面内容)10分

2.社团活动情况(活动次数、参加人数、是否进行活动观摩等内容)20分

3.社团活动影响(同学、与会教师的观感、社会反响等内容)30分

4.社团获得的荣誉(刊登该社团的新闻媒体、获得的评价等内容)20分

5.社团活动展望(对日后社团发展方向、活动计划等方面内容)10分

6.日常工作情况(参加社团联合会会议、社团联合会精神传达等内容)10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联合会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联合会经费由校团委划拨和通过其他正当渠道积累。

2.社团联合会所有资金由主席团统一调配,收入及支出账目由秘书处登记管理。

3.各部门使用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主席团讨论通过方可支用。

第二十九条 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1.社团经费可由各社团自行筹备或申请支持等途径解决。

2 .不得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3 .申请经费仅限于举办活动前,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根据具体情况商定。

4 .社团活动坚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5 .对于会费及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6.联合会秘书处将不定期对各社团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中止、废除应**市**中学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

社团章程范文 篇九

张洪军

“天籁之音”器乐社团是在校领导和团委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成立的,他为87中学增添了活力与激情,使广大学生的生活不在枯燥,让思绪驰骋。根据本社团的一些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管理社团及以后的社团发展建设,并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特制定该章程:

一 总则

1、“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宗旨:陶冶艺术情操,丰富校园文化。倡导新世纪高校年轻个性。与时俱进;给同学们提供展示才华的舞台。

2、“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口号:琴声悠扬、青春激情。

3、“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组织及目标:本社团是以器乐为主题性质的社团,社团有自己专门的口琴队和小乐队,在学校有专门的七月训练教室,并组织社员利用课余时间(如星期三,星期五7、8节)进行培训,以拓宽同学们的视野,挖掘同学们的潜力,培养同学们的艺术情操及特长为工作目标。

4、“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团规:刻苦学习,听从指挥,团结活泼,健康向上。

二 社团范围

主要以87中学6、7年级为主,按照“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宗旨进行相关活动,举行比赛,并进行节目制作。

三、入会条件:

1、自愿为原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2、具有87中学正式学籍,承认本社团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社

3、对本社团开展的活动感兴趣,有热情和责任心,思想端正,积极向上;

入社程序:

4、提出入社申请;

5、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社团成员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社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与本社团活动;

4、入社自由与退会自由;

5、社团成员有权获得社团提供的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优先培训权:即在相同的情况下,凡是“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的社员具有优先培训的权利;

(2)参加活动权:即“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的会员,可以参加舞蹈社团近期举行的各类文体活动;

(3)获得节目制作权:即凡是“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的会员,如果训练刻苦,都有权进入主干培训部制作节目。

五、义务:

1、遵守本社团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本社团的决议,参与社团开展的活动;

2、按规定交纳学费作为社团经费。如有其他情况或各项活动需另行收费的,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申请获批后另行收取;

3、维护社团的合法利益;

4、社团成员应维护社团团结,并积极为社团服务;

5、社团成员不得私自以本社团或团总支名义在外活动;

6、社团成员需遵守社团的规章制度;

7、必须按时参加“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安排的各类活动;

8、每学期按时交纳社团费,为社团尽自己的义务;

9、佩戴社员证件按时参加举行的社员大会和有义务练好要求的每一个曲目。

六、财务制度:

为保证“天籁之音”器乐社团工作的正常运行而又不违反任何相关集资制度的前提下,特规定以下事项:

凡本社社员每学期必须交纳社费,社费主要用于社员证件的制作,社团器材购买,社团活动的举行和其他活动相关的费用;(凡本社社员交纳的社费一律由社团常务会统一管理;

每次购买活动器材由常务会统一决定购买。相关收据需上交以便日后向社员公布相关数据;

社员可以监督社团制度

1、社团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社团成员大会,由社长向大会宣读该学期工作总结。

2、社团实行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重大问题、重大决策实行表决,由2/3以上人数通过方可生效。

3、活动总结:每次活动负责人汇报工作情况,互相交流经验,并对本次活动作以总结。

4、自动退出被取消社团成员资格者以及自愿退出者,社团将不会退还任何费用。

5、本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每年大赛奖金和每项活动的支出。

七、社团活动

1、本社团的活动必须按照依据《87中学“天籁之音”器乐社团管理章程》及有关规定精神,依据本社团章程表有计划地开展和组织。

2、本社团在组织面向全校的大型活动前,必须提前两周上交详细计划。其他中、小型活动应提前一周上交详细计划,并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学校社团部或校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3、社团活动必须在不影响学习,不违反学校纪律的前提下进行,原则每学期参加比赛或者演出一次。

4、每年度由本社团举行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优秀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其它

1、理事会的人事确定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过理事会大会审议表决后,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学校团委或社团部审核批准后生效。

2、各部门必须定期的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3、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和终止将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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