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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函 篇一
“京六”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规划建议,本市将执行第六阶段排放标准。26日下午,市环保局发布“北京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和重型发动机3个标准。其中,“京六”轻型车排放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40%。
据了解,“京六”排放标准继续加严了排放限值,同时进一步增强了汽车生产企业的责任意识,要求车辆在有效寿命期内必须稳定达标。其中,轻型汽车排放标准借鉴了世界上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体系,即美国加州标准。预计新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40%。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京六”标准采用成熟的标准体系,汽车企业在一定周期内可生产并供应达标车型,且车辆成本在大规模生产后不会显著增加。
重型发动机排放标准则继续沿用欧洲6号排放标准,预计新标准将比目前实施的国五标准加严约50%。目前,本市公交车中已有580辆车选用了达到“欧6”标准的重型柴油发动机,20xx年将继续增加300辆安装“欧6”标准重型柴油发动机的公交车,这些车辆对于减少本市公交车污染排放将起到重要作用。
去年本市污染物的年均浓度为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35微克/立方米的倍,而机动车排放形成的约占本市来源的31%,是本市第一污染源。预计实施“京六”标准后,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单车排放将下降40%至50%。
据悉,昨天公布的“京六”重型汽车排放标准是一个新增加且属于国际首创的标准。包括中国在内,目前世界各国对新车排放仅制定了重型发动机标准,尚无重型汽车的新车排放标准。调查发现,由于发动机排放标准规定的工况与整车实际道路行驶不匹配,且整车为降低油耗重新标定排放控制系统,造成重型车在实际使用中氮氧化物排放较高。此外,受标准限制,开展环保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等执法检查时,需要拆除发动机测试,不利于执法工作。因此,为加强重型车排放污染控制,北京市制定了“京六”重型车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函 篇二
一、独立保函的界定及体系定位
(一)界定
在长期的国际商事实践中,商人们为了降低交易风险、维护自身利益,创设了许多债权或利益保障机制,独立保函就是众多机制中较为有效的一种。德国学者罗伯特·霍恩教授(RobertHorn)认为,独立担保从广义上可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担保人,通常是银行)的严格承诺,根据该承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填补当事人的损失[1].这种特殊保障机制最初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欧美地区,后于80年代传入中国。目前,中国有关独立保函的有效立法尚付阙如。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独立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依照保函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凭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付款请求书或其他单据,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承诺。”此立法例实为借鉴了1995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的界定模式。
独立保函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受到严格限定。就内容而言,独立保函是担保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承诺,该承诺约定了当受益人提供必要的付款请求书或其他单据时,担保人要无条件付款,即受益人提供必要单据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就形式而言,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的独立保函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独立保函经常被使用于国际贸易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一旦产生纠纷,标的额动辄千万美金。因此,为了保证有据可查、减少欺诈,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独立保函的显著特点是单据化和独立性。独立保函中的单据是指受益人向担保人提交的付款请求书或者其他由保函约定成就付款条件的单据。担保人履行付款义务时必须首先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系保函项下的相符单据。类似于信用证下的审查方式,担保人仅对单据进行形式审查。此种宽松审查标准是基于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而设计的。所谓独立性,是指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人仅有义务根据提示的单据判断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并不介入基础交易,此要求即为独立保函的独立性。
独立保函本质上是一种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和要式合同。独立保函作为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特殊合意,约定担保人在单据相符时承担无条件付款义务,而受益人在受领价款时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故独立保函是一种无偿合同;在此特殊合同项下,仅有担保人承担特定条件下的付款义务,而受益人之提示相符单据并非义务,而是权利,因此,不存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故独立保函为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单务合同;如前所述,独立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因而独立保函也是一种要式合同。
(二)体系定位
当前,在国内的理论著述和司法实践中,提及独立保函时,往往将其与从属性保证相提并论,认为二者的上位概念都是“保证”。在认定保函的性质时,也秉着“非此即彼”的思维定势,即只要不是从属性保证就认定是独立保函。前已述及,独立保函是一种约定了付款条件并且严格遵从书面形式要求的特殊合同。笔者以为,它既不同于中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的“保证合同”,亦不同于商事交易中的“一般保函”。独立保函、保证合同和一般保函三者共同隶属于广义上的保证制度。
独立保函不同于《担保法》中的保证合同。《担保法》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基础合同下债权人的利益而成立的,没有基础合同也就没有保证合同存在的意义。因此其处于从属性地位,是一种从合同。独立保函是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担保人于债务人之外构成对受益人的直接支付责任,其效力不受其他合同影响,具有独立性,并无主从合同之区分,此为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另外,独立保函与主债务之间没有抗辩权上的关联性和从属性,债务人因行使抗辩权而在某一司法程序中被有效免除责任的,并不当然使独立担保人获得该抗辩利益,该类担保人在符合独立保函的约定时仍然要承担直接支付责任[2].独立保函区别于商事实践中的一般保函。所谓一般保函,是指担保人向受益人做出的约定在特定情形下由担保人赔偿受益人所受损失的一种承诺,如航运领域的清洁提单保函、无单放货保函等。一般保函仅涉及担保人和受益人两方当事人,担保人承诺承担受益人特定情形下的责任(不论是基于侵权还是违约而产生),实质上是一种责任保证。不同于独立保函的单据化要求,只要受益人遭受了担保人做出担保的损失,一经举证,担保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独立保函的有效成立并不以严格的书面形式为要件。
概言之,在中国目前法律体系下,独立保函、保证合同和一般保函是三种不同的担保形式,都属于广义的保证制度。三者都是以合同理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风险保障机制。在实务中,人们往往容易混淆三者的概念,不能准确地识别三者的存在形式。例如,有人认为,保证合同一旦具备了“独立性条款”(即约定保证合同具有独立性),就成为独立保证。进而将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错误地适用于保证合同。更为重要的是,在中国有关独立保函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尚属薄弱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时法律适用不明确,判决理由不稳定,有损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对独立保函作出明确规定,实为一种立法的进步。然而,该《征求意见稿》并未理清相关概念的区别,没有明确独立保函在整个保证制度中的体系定位,也没有澄清理论和实务界对相关概念的误解,实为疏漏之处。
二、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就独立保函而言,依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区分为涉外独立保函和国内独立保函。中国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对独立保函的效力逐渐形成了统一的态度:严格区分国内和国际两种情况,即承认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认为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承认国内案件中的独立保函①。相应地,《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独立保函及其所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均不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主张保函独立性的约定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此种“内外有别”的裁判规则是否合理,在此暂不讨论。本文所研讨的独立保函纠纷主要是针对涉外独立保函。相关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需要解决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辖权
关于中国法院对独立保函纠纷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判断,应视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关管辖的规定。众所周知,保函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合同,其纠纷当属合同纠纷,故法院应当尊重保函中的管辖权协议或仲裁协议。当保函对此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另外,要注意对基础合同管辖和独立保函管辖进行区分。二者属于截然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独立保函管辖权不受基础合同管辖权协议的约束。在“乌兹特拉斯加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中,法官认为:独立保函虽然因基础合同而开立,但开立之后则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合同。基础合同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独立保函纠纷。
另一方面,从仲裁条款解释的角度分析,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在书面仲裁协议中的合意授权。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仲裁约定不能约束独立保函各方当事人。因此,确定独立保函纠纷管辖权不应当受基础合同关系性质影响。
(二)法律适用
1.准据法的确定
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1决定了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原则协商确定准据法。独立保函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保函适用的法律,并且,中国法院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独立保函争议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保函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保函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受益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中,保函义务主要依靠境内担保人来履行。因此,当对外独立保函未约定准据法时,应当适用担保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中国法。
另外,为了增加可预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十七类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独立保函的最密切联系地可以参照保证合同之规定。
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的适用。目前,有关独立保函的国际公约和惯例主要是《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onIndependentGuaranteesandStand-byLettersofCredit,1995)和国际商会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TheUniformRulesforDemandGuarantees,1992)。由于中国尚未加入《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①,该公约不能作为中国的立法补充,保函当事人约定适用该公约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中国法律和公约缺乏相关规定时,法院可以援引国际惯例。
2.中国法下独立保函的法律适用
独立保函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前已述及,独立保函是一种与保证合同截然不同的保证制度。因此,在《担保法》下并不存在独立保函的适用空间,只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合同,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要件:缔约人;意思表示一致;标的。就第一个要件而言,要求担保人和受益人同时具备缔约能力,而且担保人需要具有开立独立保函的资格。对于第三个要件,本质上是保函约定的给付,即担保人的无条件付款义务。
涉外独立保函效力的行政干预:由事前审批到事后登记。在中国法下,独立保函作为一种合同一旦成立之后,应由合同的有效要件对独立保函的效力进行评价。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具备这三个要件,法律才会赋予独立保函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3].由于涉外独立保函特别是银行独立保函事关国家金融安全,所以中国立法以强制性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作出了规制。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②规定对“对外担保”实行审批制,只有经外汇管理局批准之后,境内机构开立的涉外独立保函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担保人常以独立保函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而无效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由此也引发了许多的纠纷。然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公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③一改原来的审批制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开立涉外独立保函不再需要事前审批,仅需事后登记即可。故涉外独立保函的效力不再受到强制性行政规范干预。这一变化,既反映了国家层面为了便利跨境担保活动、推进担保项下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所做出的努力,同时也降低了了涉外独立保函受益人所承担的法律风险,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脚步。
三、独立保函转让类型化
正如马·格林所言:“法律有权打破平静。”法律并非一成不变,需要不断调整自己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近年来,零星地出现了独立保函转让的案例,特别是国际大宗贸易中独立保函的受益人开始尝试着通过转让独立保函以实现快速、便捷的融资。于是,独立保函的转让成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面临的新课题。
国际商会于2010年修订的《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率先变革,新增了“独立保函的转让”条款。依据公约规定,独立保函的转让区分为保函转让和款项让渡。前者实质上是指独立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基于独立保函的严肃性和欺诈多发性,公约对受益人的变更规定了三个要件:第一,独立保函明确约定“可转让”;第二,提供截止至保函转让之日的所有保函修改文件;第三,提供经签署的声明,证明受让人已经获得基础关系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公约之所以对独立保函转让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制,是由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所决定的。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特征使得担保人被请求付款比较容易,因此极易引发保函欺诈,故立法采用“严格主义”。关于款项让渡,事实上属于合同权利的让与。受益人可以将其在保函项下可能有权或可能将要有权获得的任何款项让渡给他人。但是,除非担保人同意,否则担保人没有义务向被让渡人支付款项。
中国《征求意见稿》借鉴了URDG758的相关内容,对于独立保函的转让也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有所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未对独立保函的转让区别对待,而是笼统地以“受益人付款请求权转让④”来规定。依据其规定,受益人付款请求权不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并且受益人付款请求权的转让以保函明确约定为前提。概言之,《征求意见稿》在独立保函的转让问题上规定较为宽松,可以增强保函的流通性,但同时也会因规定不明确而滋生纠纷。笔者以为,对转让未作类型化的区分,有悖于合同转让制度的基本原理,并且不利于司法裁判。
在有关国际公约或者国内立法中引入独立保函转让制度,进一步增强了独立保函的融资担保功能,顺应了独立保函机制自身发展的需要。有的学者甚至大胆提出,独立保函的买卖正在演变成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且呈方兴未艾之势[4].现阶段的立法,需要为独立保函的转让提供健全、便捷的操作机制,从而减少交易风险,推动其功能创新。
四、独立保函止付机制:欺诈例外原则
独立保函以其独立性特征赋予了受益人最大的风险保障。然而,“先付款,后争议”的运行机制使得申请人陷入一种被动的地位,致使其对受益人的欺诈行为无能为力。为了平衡独立保函机制运转过程中的风险分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在保证“独立性”的同时,也承认“欺诈例外”原则,以此来限制“独立性”。当受益人恶意欺诈或滥用保函所赋予的索赔权利以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欺诈使一切无效”的法理依法作出止付裁定。
(一)欺诈的概念及范畴
对于欺诈的认定,各国并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和标准,其界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法官对个案的事实分析和权衡。因而在独立保函欺诈纠纷案件中,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成为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问题[5].关于欺诈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之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目前中国立法中唯一有关欺诈概念的条文。在界定独立保函欺诈概念时可以作为借鉴。
关于独立保函欺诈的范畴,公约及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列举主义。这种立法模式严格限制了独立保函欺诈的适用空间,从而避免对“独立性”的过度侵害。《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如下列情形明确清楚的,担保行依诚信原则有权对受益人不予付款:(1)在任何单据非真实或系伪造者;(2)依付款请求及支持单据,付款无正当理由的;(3)根据保函的类型与目的,付款请求没有可信依据的。”中国《征求意见稿》关于欺诈范畴的界定与公约存在略微差异,其限定的欺诈情形为:“(1)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第三方恶意串通,没有真实基础交易的;(2)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记载内容虚假或系伪造的;(3)根据独立保函的类型和目的,受益人的付款请求没有可信依据的。”
(二)欺诈的救济程序
较一般保函而言,独立保函以其“见索即付”特征更受受益人欢迎。然而,这种特征极易滋生“逆向选择①”风险。所以,立法中引入了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即欺诈性索赔的救济程序,防止交易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鉴于各个国家程序法的差异,在欺诈性索赔的救济程序上,《联合国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公约》的规定较为原则性。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主债务人或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两种“临时性法院措施”:“临时性命令以使受益人不能收到款项,包括命令保证人停止支付所保证之款额”;“临时性命令以冻结应向受益人支付之收益”。相比之下,中国《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一套更为细致、完备的止付机制。整套程序包括申请条件、担保、裁定期限、裁定止付的条件、裁定复议以及止付判决等阶段②,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引性。对比两者规定,一个显著区别是公约规定了付款前和付款后的止付机制,而中国《征求意见稿》仅针对付款前设立止付机制。这种差异化的设计引发了一个思考:依照《征求意见稿》之规定,担保人付款后主债务人或申请人是否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启动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冻结相关款项?从整个申请止付程序来讲,止付机制启动的前提应当是担保人尚未付款。
因此,主债务人或申请人一旦错过了担保人付款前的期间,便丧失了独立保函止付机制赋予的欺诈救济权利。然而,在此种情形下主债务人或申请人可以选择另一条路径来寻求救济,即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但诉讼时效应当是一个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而依照公约规定,则不会产生这个问题。因为其规定可以冻结受益人之收益。因此,《征求意见稿》有必要协调独立保函止付机制和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普通救济机制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对受益人的救济程序更加顺畅、完善。
五、结语
独立保函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纷繁复杂的。在理论界,许多争议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实践领域也存在着众多形态各异的做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独立保函制度构建在立法层面上开始迈出第一步,是一件可喜的事情。
然而,这份《征求意见稿》在许多问题上规定比较粗糙,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独立保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RorbertHorn.BankGuarantees,StandbyLettersofCredit,andPerformanceBondsinInternationalTrade,inTheLawofInternationalTradeFinance459[M].KluwerLawPress,1989:34.
[2]师安宁。独立担保的国内法效力[N].人民法院报,2015-3-23(7)。
[3]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78-79.
[4]詹朋朋。独立保函转让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学,2007,(5):70-77.
征求意见函 篇三
王小锋
(如东县丰利中学,江苏 南通 226408)
摘 要:函数是高考的热点问题,函数的解题方式有着复杂和抽象的特征,很多学生都头痛不已,在传统应试教育模式的影响之下,教师大多采取传的解题方式,为了更好的分析高中函数方程的求解方式,本文就从函数定义域、函数解析式与函数单调性方面来分析不同类型的求解方式。
关键词:函数方程;求解方法;教学方法
函数是高中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考命题的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掌握函数的解题方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函数知识有着抽象性与复杂性的特征,若教师未把握好函数解题教学的方式,那么就难以达到应有的教学效果,为了提升学生的解题能力,必须对很熟的解题方式进行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一、函数定义域的问题
定义域是函数的三要素之一,也是考试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常常以选择题与填空题的形式出现,其解题的难度并不大,但是这类题目多以定义域来作为限制性条件,因此,也有着一些隐蔽性,很多学生在解题时会忽略定义域的问题而出现误解,因此,在此类题目的解题中,教师必须要帮助学生树立起定义域有限的解题原则。
函数的定义域包括自然定义域与人为定义域两种类型,定义域则指要使相关定义与运算有意义,没有任何因素干扰的定义域,人为定义域与自然定义域不同,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两个相关函数,给出一个函数定义域来求出另一个函数定义域,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在应用中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变量变化范围进行限定。
例1 已知 定义域为 求 定义域。
解题方式:要解决这类文图,必须要把握好定义域的概念, 定义域为 那么 ,那么 ,这样即可得出 定义域为 ,令 ,f(s)对应关系依然为f,那么s= , ,则 定义域为 。
可以看出,对于此类问题的求解关键在于对限制条件的理解,只有把握好所有的限制条件,才能够求出正确的答案。
在处理定义域的相关问题前,不可以将函数解析式进行非等价变形,例如,在求解函数 定义域时,不能够将其转化为 ,再如,对于 同样是关于定义域不同的函数,这就说明,两个函数是否相等不仅要求其对应法则应该一致,定义域也应该相同,这时,再进行式子与函数等价变形时,必须要关注到变量取值范围的变化。
二、函数解析式的问题
解析法也是函数的表达方式,能够充分的表达出其中的变量关系,在高考中,函数解析式的求解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求解方法较多,也有着一定的技巧,在求解时要综合的利用转化、分类讨论与划归等数学思想,并注重学生思维开阔性与灵活性的培养。此外,要注意到,此类题目的抽象性与灵活性较高,很多学生都头痛不已,在开展教学时,必须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
例2 ,已知f(x)为二次函数,3f(x+1)-2f(x-1)=3x+13,求f(x)
f(x)为二次函数,那么即可设f(x)=ax2+bx+c,将ax2+bx+c代入3f(x+1)-2f(x-1)中,根据等式恒成立关系即可得到关于a,b,c的方程,即可得出答案。
例3,已知 ,求f(x)解析式。
对于此类题目,可以使用换元法与拼凑法的方法来解决,使用换元法进行解题时,可以令t= ,则x=(t-1)2≥0,将其代入 中,即可得出f(t)=t2-1,根据定义域与对应关系,将f(t)转化为f(x)即可求解出答案。
拼凑法即通过表达式的观察可以发现 ,因此f(x)=x2-1,定义域同换元法。
三、函数单调性问题
函数单调性也是函数的重要性质与核心内容,这类题目是高考热点,也常与导数相联系,常见的题型包括求函数单调区间、判断函数单调性、利用函数单调性比较大小、利用函数单调性证明不等式、利用函数单调性求参数取值范围、求函数在区间上的最值,这些题目多以填空题和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大题中多与应用题和三角函数进行联系,求函数值域或者最值。
判断单调性的方式较多,常用的有定义法与倒数法,定义法就是从单调函数定义出发进行取值、定号与变形,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容易受到学生的忽略,第一就是在取值时,x1,x2应该具有任意性,也位于同一个区间之中,第二就是要确定出x1,x2的大小。
例4,函数 为增函数,求a取值范围。
该类题目属于综合性的题型,根据题意,可以分析出对于任意1≤x1<x2,f(x1)<f(x2),在x≥1时,等式 >0,对于此类题目,即可从导数法与定义法的方式进行解答。
总而言之,函数具有抽象性、复杂性的特征,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从众多的实例中将函数概念抽象出来,并积极的将多媒体教学模式融入其中,将函数图像的作用发挥出来,并加强函数与其他知识的沟通。
参考文献:
[1]贾随军。函数概念的演变及其对高中函数教学的启示[J].课程。教材。教法,2008,(07).
[2]孙枫,许成文。做好初高中函数教学的过渡[J].北京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04).
征求意见函 篇四
一、坚持强化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公开七项承诺、征求意见函(表)、召开行评“两员”座谈会、深入农户宣传、以及黑板报、公示栏、新闻媒体的广泛舆论影响,加深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行评工作的理解和认识。通过征求意见查找出本系统在政风行风工作中存在的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突出问题,是“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实现依法理财、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是上级的关爱、群众的期望,是构建“和谐孝南”的现实需要。因此,该局正视本系统的不足,摒弃“家丑不外扬”的面子观念,广泛地、诚心诚意地向全区广泛征求意见,光明磊落地亮明问题,自觉深刻地剖析原因,确保行评工作取得实打实的效果。
二、坚持广泛征求意见,面对现实,广纳贤言
为找准群众反映强烈的我区财政系统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影响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该局主要采取五种方式,多层次、多途径征求意见。
一是召开各种会议征求意见。召开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的座谈会,诚邀上级领导、区纪委、司法部门、行评办、先教办、行评代表、行评“两员”、区直部门及下属机构负责人、服务对象和群众代表和离退休的老同志参加,听取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利用各种机会,广泛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帮助查找本系统在政风行风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期间,本系统共组织召开各类座谈会、碰头会、知识竞赛等会议6场次。
二是上门访谈面对面地征求意见。考虑到财政工作涉及面广、业务性强的特点,该局在机关内部进行了明确分工,要求由内部科室负责业务对口的部门和单位,采取上门访谈、面对面征求意见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听取意见。对一些业务关联度大的单位,还要专程征求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意见。
三是设立意见箱和热线电话背对背地征求意见。为方便群众随时提出意见,该局还通过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和网站登录的方式,收集群众意见。
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心贴心地征求意见。通过张贴公示、条幅和在《孝感日报》设“专版”等形式,公布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内容,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和登录“孝南新闻网”——财政局专页对本系统的政风行风提出意见。
三、坚持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梳理,诚恳反馈
为把行评工作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本系统行风政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该局组织专班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疏理,共归纳出如下几点:
第二,部门的意见认真听。在“走出去——个别访谈”环节中,征求到的意见有:一是摆正位置,换位思考,由“财神爷”变成“红管家”,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彻底消除部门优越感;二是在资金拨付上,要围绕快捷、便利、高效做文章,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某些部门的部门预算编报得不够切合实际,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得以改善;四是教育系统的资金收付,具有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学校还贷、教材购置等高峰期应特事特办。并提出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和教师工资统发之后不利于学校实行奖惩机制等;五是在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存在拨款间隔时间长(一月一次,月底拨款)、票据发放不及时、办事效率不高和与房改办账务长期不符而没有理顺的问题;六是供销社要求按省政府2002(62号)函解决机关经费和正常收费票据,以及争取省级资金,解决区茶叶合作社项目建设问题;七是水务系统要求理顺财政供养关系,对水务系统工程管理单位进行分类定性问题;八是对福利事业单位、消委等维权社团的预算调整问题;九是工业园借款票据和退款问题;十是零户统管过程简化、干部工资兑现和提高干部素质问题等等。
第三,基层的意见诚恳听。在“发出去——收回来”环节中,我们向基层发出了1800余份“征求意见表”,在回收的1566份中,主要意见和建议有:一是基层财政所人员多、经费少运转乏力,有的财政所成了养老院、休闲地,更是不堪重负,农业税免征之后前途迷茫;二是建议机关领导和干部尽量多与财政所干部及乡镇干部取得联系,了解实际情况,以便制定切合实际的基层工作方案;三是农业税免征而农产品价格明显下降,严重损害了农民种田积极性;四是希望粮食补贴和良种补贴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不要落入村干部之手或拿去抵帐抵债等;五是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宣传不够,农民对补贴项目、申办手续、补贴金额不清楚,以致于没有享受到政府补贴。六是对农村贫困中、小学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财政部门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补贴范围要更广一些,让更多的农村贫困家庭享受到党的恩泽;七是加大对农村的基本建设投入,加大改革力度,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等。
四、坚持做到以评促改,立足行评,带动全盘
下一阶段,该局将把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边整边改、边评边改,切实解决这些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把本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引向纵深发展。
一是热点问题及时改。从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入手,不等不拖,立即整改。比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等问题,该局将进一步严格按照“对全社会的公开承诺”办事,努力提高每个财政干部的综合素质,优化机关作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孝南财政的新气象。
二是难点问题全力改。以这次行评为契机,直面多年来一些悬而未决的老大难问题,想方设法、全力以赴加以整改。如房改办账账不符等问题,该局将组织专班、指定专人,直接到房改办进行账务核对,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解决长期遗留的问题。
征求意见函 篇五
各部门、社属企业:
按照《人民教育出版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为扎实开展好我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认真开展主要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征求意见活动,经我社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面向全社广大党员、干部开展征求意见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召开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
(一)时间:7月22日(周一)—29日(周一)择机自主召开
(二)内容
1.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关文件、书籍精神: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章和党的报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光辉历史和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文件选编》等有关书籍资料;上级领导有关讲话、上级和我社实施方案;
2.围绕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听取群众意见恳谈会
(一)时间:7月23日(周二)上午8:30
(二)地点:503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社工会委员、社团委委员,部分xxx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名单详见附件一)
(四)请参会人员认真准备,围绕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客观真实地反映意见和建议,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
三、召开征求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意见座谈会
(一)时间:7月31日(周三)上午8:30
(二)地点:503、1009、2111、2303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各部门正副职、社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社本部各党支部、教材中心、电音社、数字公司和物业公司党组织负责人(名单详见附件二)
(四)准备工作要求
1.请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提前将通过专题组织生活会、电子邮件、个别谈心等形式收集到的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
2.请参会人员认真准备,全面反映党员和非党员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
四、召开听取咨询委员、老干部党总支及其支部书记意见恳谈会(7月底)
五、设置征求意见箱和启用电子邮件
即日起于一楼大堂设置征求意见箱,欢迎全社广大党员、干部书面反映相关意见和建议,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xx进行反映。
六、征求意见的重点内容
(一)我社贯彻中央八项规定、教育部二十条实施办法和我社八条具体措施的情况;
(二)我社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方面的情况;
(三)我社在凝心聚力、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举措。
七、其他要求
(一)无特殊情况请不要请假。在职人员特殊情况请假的,报主管社领导批准,并报我社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我社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指定专人记录整理座谈会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社领导小组。
附件一:群众意见恳谈会人员名单(略)
附件二:中层干部、党支部书记意见座谈会人员名单(略)
附件三:《人民教育出版社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措施》(略)
人教社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7月17日
征求意见函 篇六
宏达新材的卖壳之路可谓波折不断。第一次卖壳给分众传媒,最终因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被立案调查而以失败告终,这次牵手永乐影视又遇“史上最严的借壳新规”出台。
公司借壳重组预案之后,便收到深交所发来的问询函,并要求提示“与重组征求意见稿部分规定不符”的风险。宏达新材也因此成为了自重组监管新政以来首单被交易所提示“踩雷”的案例。
尽管宏达新材对深交所提出的问询函做出回应,但此次是否能够成功地将壳卖给永乐影视依然是谜。《投资者报》记者就该次重组事宜采访宏达新材,多次拨打公司官网电话,无人接听。
卖壳触雷
就在《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后的第8天,宏达新材便公告披露了此次重大资产重组草案。根据公告内容显示,宏达新材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与永乐影视100%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向永乐影视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募集配套资金10亿元,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
在深交所问询函的第一个问题就直指风险。问询函称,“你公司本次重组方案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部分规定,请你公司在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部分补充说明本次重组方案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具体情况,并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业意见。”
宏达新材随后便回复称,“尽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中,未正式实施,但仍存在因本次交易与《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存在差异而导致交易无法通过监管部门核准的风险。”
整体看来,永乐影视借壳宏达新材的预案与证监会的借壳新规“格格不入”。
在证监会的《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三年内存在被证监会处罚或者一年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都不得卖壳。
在去年8月13日,深交所对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洪和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今年4月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按照证监会新修改的《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借壳重组不得再募集配套资金,而此次永乐影视借壳宏达新材的预案中仍旧有募集配套资金的条款。照此看来,宏达新材将不符合卖壳的标准。
此外,按照新修改的《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借壳重组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以及新控股股东持股都必须保持三年限售期,而其他股东则要保持两年限售期,但是宏达新材的借壳重组方案中却并没有按照新规对股东的限售时间做如此要求。
两次重组失败
事实上,宏达新材和永乐影视都并不是第一次参与借壳重组。宏达新材在被永乐影视借壳前,曾被分众传媒借壳,但是因为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被调查,而最终无奈与分众传媒分手,后者转战七喜控股并成功上市。
而永乐影视在借壳宏达新材前,2013年12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300027.SZ)宣布以3.978亿元意向收购永乐影视51%股权。2015年5月曾计划借壳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强电子”,002119.SZ)。当时永乐影视作价27.8亿元,不过最终受徐翔事件的影响,永乐影视的借壳也以失败告终。
虽然两次重组都失败,但永乐影视的估值却从2013年的7.8亿元,飙升至2015年借壳康强电子时的27.8亿元,再到宏达新材方案中32亿元,估值3年时间上涨逾4倍。
另外,此次交易所的问询函还对永乐影视的业绩承诺提出疑问。
在华谊兄弟2013年的重组方案中,永乐影视承诺2013年―2016年经审计税后净利润不低于6500万元、8450万元、1亿元、1.42亿元;在康强电子2015年重组方案中承诺,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在2015年~2018年期间,分别不低于1.98亿元、2.61亿元、3.33亿元和3.7亿元。
从永乐影视的主要财务数据来看,其2013年~2015年净利润分别为7044万元、8340万元、1.79亿元。由此看出,永乐影视是基本完成了与华谊兄弟约定的业绩承诺,但并未实现与康强电子有关2015年的业绩承诺。
然而,宏达新材重组方案中,永乐影视承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43亿元、3.33亿元和4.23亿元。
尽管宏达新材对永乐影视2015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做出解释,并且也对永乐影视未来三年的发展前景表示看好。但毕竟永乐影视有着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先例在,所以永乐影视对宏达新材的业绩承诺能否实现暂且不能下定论。
投资者遇难题
据了解,宏达新材将在7月11日正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借壳重组预案,而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在7月17日前截止意见反馈。
对于宏达新材的投资者来说,目前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如果选择撤离,一旦重组成功,将可能错失宏达新材的重生,而如果坚守,则一旦宏达新材的卖壳梦再度破灭,届时留给投资者的也只有巨大的下跌风险。
查看宏达新材近三年的财报数据,2013-2015年的净利润分别为-8.8亿元、1404万元和-6004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23885%、101%和-587%。此外,今年一季度宏达新材的净利润为-295万元,同比下降-348%。
征求意见函 篇七
山东省牟平县人民法院:你院1956年10月23日〔56〕法民字第410号来函、10月27日〔56〕法民字第285号来函和10月30日〔56〕法民字第339号来函均收到。这三件来函都是请示一方居住内地提出离婚,另一方居住香港(或香港有亲友知其地址可以转交),如何向其征求意见的问题,现一并答复如下: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按照已知的对方的地址利用邮递直接去信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果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的律师名义代为去信向对方征求意见。如果这样做得不到结果而现住内地的一方仍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可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其答辩。在函送前,你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送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再寄出。寄出时不要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需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姓名。
征求意见函 篇八
(一)注重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1.我局成立了路线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特点,制定了路线教育活动工作方案和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工作方案;在市委活动办和督导组的指导下,召开了路线教育活动动员部署会议;充分利用橱窗、宣传栏等建立学习宣传栏,制作宣传展板,营造了活动氛围。
2.我局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学习了市委活动办要求的所有规定学习内容。一是学习十、三中全会及在兰考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弘扬焦裕禄精神及践行“三严三实”文件精神等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二是学习了《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同志在正定》以及《伟大的苏区精神》、《中央苏区群众路线文献精选》、《中央苏区群众路线故事精选》、《中央苏区群众路线歌谣选集》等规定学习内容和本土教材;三是观看了《筑梦之基》、《永恒的信念》、《焦裕禄》、《生死牛玉儒》、《杨善洲》等电视电影专题片。
3.我局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学习。一是邀请了党史办和党校的专家学者辅导授课;二是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到、旧址群和革命烈士纪念馆开展“弘扬苏区精神,践行群众路线”主题教育现场教学活动;三是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进行活动学习体会座谈讨论交流;四是通过组织观看《焦裕禄》等专题电影;五是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进行理论考试;六是个人自学。
4.我局坚持学习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三落实”,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开展集中学习环节的学习心得体会交流,做好学习笔记并撰写学习思考后的心得体会文章。通过学习,进一步端正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树立了党员干部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了党员干部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二)广泛征集意见,确保征求质量。
1.我局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各乡镇、各单位征求意见。目前,已发出征求意见函180份,收回征求意见函176份,征求意见22条。
2.组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局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督导组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干部职工之间的谈心谈话,真诚向对方征求局领导班子及局班子成员在“”方面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3.我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组带领科室负责人深入到宝元鞋业、佳惠宝公司、养宝公司等企业和服务对象,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形式诚恳征求意见建议。
4.通过组织全局党员干部职工深入乡村的“三送”联系点走访联系农户和群众,召开村小组长和党员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基层群众意见建议。
(三)坚持边查边改,狠抓整改落实。
1.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整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根据所征求到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建立本单位征求意见整改台账、上级交办任务整改落实台账及领导班子成员个人问题整改台账等三本帐。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结时限,建立销号制度。
2.我局狠抓整改工作的落实,对具备整改条件的问题,做到立说立行、立行立改、立改立成;对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做到不拖、不等、不靠,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对暂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做到先治标后治本、先限制后解决,并向群众作出解释说明。截止现在,我局共整改落实的征求意见有16件。
同时,我局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路线教育活动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一是征求的意见建议多数是工作方面的,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在“”方面存在问题偏少,今后将继续广泛征求意见;二是个别党员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撰写心得体会文章不深刻,学习笔记达不到要求。















